再论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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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商法

;一、问题的提出

《中国法学》2001年第4期发表了史际春与陈岳琴合写的《论商法》一文。作者按照历史和逻辑的统一,认为在泛商化和经济民主化的社会条件下,传统的大陆法系商法日益与民法重合、回归民法,这与学者们在上世纪四、五十年代就已论证的“民法商法化”实属同一现象;而在私法公法化趋势中,被公法化的私法主要是商法,公法化了的商法则变性成为经济法。随即该刊又于第5期登载了《商法的价值、功能及其定位》一文(简称“商榷文章”),与《论商法》提出的观点商榷,认为商法随着商事关系的发展不断变迁、革新,商法与经济法有着不同的理念,商法中被公法化的部分不能够划归经济法,商事主体和商行为是商法的基本范畴和商事法律体系的核心内容。

争鸣是好事,惜《中国法学》杂志限于版面资源,未能将此讨论继续下去,只是给读者留下了一个判断的空间。笔者意犹未尽,拟就此再作些思考,就教于各位热心的同仁。

首先,争鸣的两篇文章并非截然对立,二者在某些方面存在的共识,可以作为进一步探讨的基础。如两文都认为,现代商法的起点或者说对近代商事立法产生重大影响的,是中世纪欧洲地中海沿岸诸城市的习惯法,这种习惯法出现的原因在于中世纪封建法和教会法不可能为

商人提供法律规则和救济措施,由地理大发现与工商业互动的客观要求以及相应的商人自治运动催生的商“法”不能纳入当时的政权法律体系,只能以民间法的样态存在。同时,欧洲中世纪商人无疑从罗马法暨万民法中吸取了有益的制度,因为那是完备、天然的“商法”,商人们藉地利天时将它信手拈来,形成商人法,进而发展为作为国法的商法。由此,无论商法在现代社会中的定位如何,也不能切断它与罗马法暨万民法的历史渊源,所谓“商法从一开始就与民法毫无关系”[1]的论点是不能成立的。

其次,讨论商法,需要对有关商法的概念有统一的理解。对“商法”、“商人法”、“商事法”、“商业法”、“商贸法”、Law;Merchant、Business;Law、Commercial;Law等概念的辨析,有助于我们在同一个语境下交流思想和意见,阐述观点、探求真理。这在两文特别是《论商法》中已有详尽阐述,兹不赘述。但是要细辨这些概念着实不易。例如在商榷文章中提到的英美法系国家“广泛承认公司法、合伙法、买卖法、票据法、证券法、破产法、海商法、保险法等为商事法”,[2]其实是对商贸法(日本称为经营法)、也即英文Business;Law的误解。此外有学者在提及美国《统一商法典》(the;Uniform;Commercial;Code)时,也称其为“商法”,并且将其作为商法法典化的例证。[3]其实这些与我们在大陆法系的框架下探讨的商法大相径庭。事实表明,概念如不统一,各说各话,就难以开展讨论,或者说讨论的意义就要大打折扣。

再次,两篇文章的争议主要在于对商法发展趋势的理解,也就是在现代社会当中商法究竟如何定位的问题。这是一个大方向问题,非同小可,不容忽视,本文正是希望在这方面作进一步的探讨。

法律作为上层建筑受制于经济基础,同时受到社会历史和现实的深刻影响。我们普遍承认这样一个命题:法律的变革,必然与经济、社会的变迁相关;经济、社会的变动也必然导致法律的变革。同时,作为意识形态的法学,既直接受制于法律上层建筑,又取决于人们对一定的经济、社会、法和历史的认识及其世界观、价值观,并受到已有的上层建筑、社会关系和文化的历史影响。法的部门划分是主客观的统一,如果说在法学研究中还要有意无意地恪守大陆法系原本就说不大清楚的部门法划分的话,则这种划分的应然性和实然性之源泉就在于社会的历史和现实本身。因此对商法产生的社会条件的考察,有助于我们对商法的理解。

二、历史地考察商法产生的社会基础

如两文所述,近现代商法发轫于11~12世纪地中海沿岸的商人法,因此我们先把关注焦点移到这上面来。

(一);商人法产生的社会基础

欧洲大陆在罗马帝国衰亡以后,进入了封建的中世纪。中世纪在“本质上是农业社会”,[4]而且农业社会的结构直接导致了封建制度的建立。与中国的封建制度不同的是,欧洲的封建制度是一种以城邦为中心的分封制度,尽管在名义上存在着国家,实际上很多国家就是几个城邦的联盟。除了城市以外,国家权力没有渗透到每一个角落。罗马的城市还继续存在,因为它们是教区行政的中心……不过,这些罗马城市已经失去了经济的重要性与市区行政的意义。[5]所以可以这样认为,欧洲中世纪的封建制度建立在星星点点的教会城市周边,在此外的广袤农村,国家除了税收以外,其统治是薄弱和鞭长莫及的。

同时,教会不仅是道德的权威,而且是一支可观的经济力量:一方面,教会拥有大量的地产;另一方面,在农业社会中,商人的隐退使教会的力量凸显出来,教会可以用信徒和香客的施舍在歉收的时候向穷人贷款,也只有教会中的人才拥有商业知识。教会一方面是商业的垄断者,另一方面禁止非教会成员经商,教会法排斥世俗社会的商业行为,禁止牟利行为。

世俗世界的封建法也反对商业行为。因为商业交易与封建的人身依附是格格不入的,商的发展不利于封建制度和农业社会的稳定;更重要的是,教会严厉地控制着世俗国家,世俗的法律也必然要反映教会反商业的道德观。

然而,工商业的发展只服从经济规律,经济的客观要求和由此带来的巨大商业诱惑,是任何主观力量所无法抵挡的。尽管教会法和封建法容不得“商”,商人在经商时会受到良心上的谴责,这些对商业的发展有所阻碍,但是“商”终究顽强地存在着,伺机萌芽、生长、蔓延。可想而知,历史事实也是如此,商业一定会在封建统治和教会势力比较薄弱的地方首先发展起来。中世纪欧洲的一大特色,就是出现了许多自治的、商业的城市,这些城市“既不起源于伯爵的城堡,也不起源于大教区管辖的中心。从地理位置上讲,他们建立在商业贸易的交接点上,出现在封建关系最薄弱、封建统治鞭长莫及或权力真空的地带。例如,中世纪德国的城市,最初是一些商人从伯爵领地中借来的‘城堡防效区’或公用土地,用栅栏围起来,作为临时售货点或居住地。”[6]创建这些城市的人,主要是逃脱了人身依附的农奴,他们无所牵挂,愿意闯荡冒险,将商业冒险作为谋生的手段,未料想竟描划出了今日世界的基本轮廓和精神。从商人到有钱无权的第三等级再到掌权的资产阶级,他们越做越大,一发不可收拾。由此大致可以理解,在中国长时期内以宗法关系为基础的大一统封建统治下,几乎不可能存在“天高皇帝远”的商业贸易中心,中国历史上的商人何以不那么纯粹,赚了钱就要买地捐官修家谱,未从中发展出资产阶级和资本主义社会来。

封建法和教会法当然不可能给商人以必要的帮助,商人之间的纠纷

无法在当时当地的法庭寻求合理的救济,按工商业的内在要求加以解决。因此商人们自己组织起来,成立自治团体(商人特尔基),承担协调维权职能。商人特尔基拥有自治权和裁判权,依照其商事生活习惯,订立自治规约,久而久之就成为商人法。[7]

总之,欧洲中世纪商人法是在国家权力和教会势力真空或者薄弱的缝隙中产生的,它适应商人作为一个阶层或阶级从事工商业活动的需要,提供了解决商事纷争的规则和方法,恢复了已中断几百年的私法传统——源自万民法的罗马法的平等、公平、自治的规则和精神。但是由于商人法游离于封建国家政权及其权力之外,所以它只是习惯或惯例,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是习惯“法”而非国法。

(二)近代以来西方国家的商法实践

而即使在封建社会中,一旦工商业普遍发展起来,商人“做大”了,统治者就不能再对它视而不见,鸵鸟心态就行不通了。从商人法到作为国法的商事条例等再到《法国商法典》,其过程不必赘述。可是很明显也值得强调的一点是,商法与民法分立,完全是由于历史的原因,而不存在任何客观必然性。民法本是对商品经济、商事交易一般条件的反映,但在封建社会中,“民事”与宗法、身份、依附相联系,“商”的要求未普遍融入其中,故而只能对商人阶层适用反映交易要求的民法——以源自万民法的罗马法为基础的私法,在当时只能称为商法。

等到资产阶级革命成功,自由、平等成为社会、经济的主旋律,民法便理直气壮地弘扬勃兴于万民法的平等精神,对包括商事在内的私人生活关系作一体调整。纵观详尽、细致、平易近人的《法国民法典》,实不难体会这种精神和立法的意图、宗旨。财产权神圣、契约自由、过失责任这三大原则,显然不可能只针对“商”以外的其他“民事”关系。资产阶级靠经商起家,调整其私人生活关系的法怎能把“商”排除在外呢?然而,对封建特权和压迫犹有余悸的资产阶级,害怕阶级和组织的特权,在民法典中对商事有所回避,如对商的一般要求和法人便刻意未作规定。由于民法典在商的调整方面留下了一些缺口,本不拟再为商人制定特别法的拿破仑,据说有一次震怒于军火商供应军火不及时,遂匆匆找了七名专家,赶制出一部《法国商法典》。这就是民商分立的正式形成。然而,从商法典的条文即可看出其十分粗糙,处处留有“赶工”的痕迹;又从该法典的适用看,其多数条文并不适宜于商事关系的调整,商事关系基本上、主要地还是由《法国民法典》进行调整的。所以,近现代大陆法系的民商分立是历史的、偶然的、没有实质意义的,即使在民商分立的国家,仍主要由民法来调整商事关系。

随即由于生产力被资产阶级革命所解放,导致社会经济发生了出乎任何人意料的迅速变迁。泛商化、人人皆可经商做老板(资本家)的民主化,令到民商法重合,彻底丧失了将二者分立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实际意义。商法产生时的那种社会条件不存在了,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正如Tallon所说:“19世纪三部重要法典,即法国、西班

牙和德国的法典,并不象过去那样起启发作用。其原因就是在这些国家商法无法找到一个没有争议的基础。”[8]可以这样说,民商合一是一种客观要求,相关学说和法制并非杜撰,只是对现实的一种不尽扭曲的反映而已。瑞士、意大利、荷兰的民商合一实践,果断地告别了商法带来的种种人为的麻烦和困扰,使得民商事关系的法律调整更为便捷有效,无疑代表着私法暨“商事”法律调整的趋势和方向。

还有一点,就是由于社会经济关系的复杂多变性,自《法国民法典》问世之日,对“商”的调整就难以纳入商法典,呈现出不断脱离商法典的倾向,不可逆转。商法本以商法典规定的主体或行为的特殊性为基础,对诸多经济关系的调整之所以不能纳入商法典,主要在于其调整不以此特殊性为基础或者超越了该特殊性,因此就很难说那些商法典之外的种种单行法或专门法还是商法,视之为民事特别法或经济法往往更合乎其特质,更符合“商”及其法律调整的实际。

(三)中国历史上的“商法”

中国自古以来也有“商”,有过宋时的国际性商业大都市开封,发行过世界上最早的钞票,还有徽商、晋商的辉煌,似乎很难说华夏古时商业的发展就一定亚于万民法至帝国时代的罗马以及中世纪地中海沿岸的商业城市,甚至有学者认为直到1800年中国始终是世界经济的中心——“中国,而不是欧洲,是当时世界的中心。”[9]但是我国历

史上至清末以前确实没有产生商法,民间的商事或商人惯例仍处于如帮会手势、咒符、暗语般低级状态,在彰显规律、成体系和规模方面较之商人法、万民法相距甚远。何以如此?对照商人法和万民法产生的背景、条件,也就不难理解,其原因,就在于中国历史上的“商”始终未能冲破血缘宗法关系和专制政权统治的束缚,既未有过像罗马政权鞭长莫及之下众多民族之间自由地互通有无和经商牟利的场景,也从没出现过西欧中世纪自治城市那样摆脱了人身依附和封建统治的商人乐园。继续追问,中国传统的“商”何以终未能做大到与宗法势力和封建统治平起平坐的地步?笔者曾探讨过这个问题,结论是中国历史上在石器时代的低下生产力下,因治水的客观需求导致国家政权过早地产生,从而把血缘宗法关系和以此为基础的统治凝固、维持下来,阻碍了生产力和“商”的发展,兹不赘述。这已超出本文范围,而且其原因如何并不重要,因为社会发展和生物进化一样,是不平衡和多样化的,条件、环境不同,结果就不一样。西方确实在“商”的发展中造就了商法、资产阶级和现代国家,中国则没有,明确这一点就够了。

及至近现代,列强带来了资本主义的“商”,中国传统的私商、官商都不可避免地要接受资本主义的洗礼和改造,新的资本主义工商业也逐渐发展起来,同时产生出相应的法制需求。但是中国近现代法制的过程和结果不是民商分立,而是民商合一,至今仍是如此。之所以如此,除了已经提到的“商”和民商法自身规律以及后发国家得以跟踪发达国家法制的动态、把握趋势和个中规律外,在此愿进一步探求其原

因。那就是在商法的发源地,在商法产生过程中,先商后民,当商法出现时,普通的民事法还是封建法,远不是我们今天所谓调整平等主体关系的法。“商”和商法的发展导致社会革命、民事革命——人生而平等、天赋人权,从而产生出民法。民商发展两条线、双轨制,加之商为民(我们今天所理解的民事、民法之“民”)之本,商和商法对于真正的(也即平等主体的)民事、民法形成的功劳太大了,于是由于历史的惯性,不得不在民之中给商留下一个活动空间,这些都是可以理解、情有可原的。而从中国的情况看,民商事的发展是同步的,商一直与官、封建土地剥削和宗法缠绕在一起,未能摆脱其束缚,不用说把商所要求的平等和自由普及、宏扬至整个社会,就连商本身也还在黑暗中苦苦挣扎,在此情况下,有“商”无“民”或有“民”无“商”都是不可能的。商法不可能在还没有从身份到契约的社会中存在,而一旦社会进化到有了真正的民事和民法,还需要商法做什么呢?也就是说,中国历史上没有出现过西欧中世纪那种令“商”和商法得以脱颖而出的社会条件,“商”没有发展到推动、引发平等民事的程度,相反往往要通过民事的进步来促进“商”的发展——只有冲破自古以来的思想和社会桎梏,确立人皆可经商、皆有权拥有奇器珍宝和生产资料、私人也可投资经营重要的经济社会事业等观念和社会法制环境,“商”暨经济才得以无拘束地快速发展。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印证了这个道理,清末在没有(真正)民法的条件下搞的商法有名无实,原因也莫过于此。民商事混同、平行一致地发展,商不可能脱离一般民事环境独自发展,当社会上的平等观念和制度(institution)导致民法真正形成,

商法也就包含其中了。民国时期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确立现代法制的框架,就采民商合一的体例,正是对客观要求的一种正确反映。

(四)小结

《法国商法典》开民商正式分立的先河,法国在当时民法已可反映平等、自由的政经要求,对包括商事在内的私人生活进行调整的情况下,阴差阳错,沿袭、固化中世纪的做法,本身就是一种错误。经过近二百年的实践,问题越来越突出,导致了民商合一、统一的趋势。在以商法典为代表的商法难以为继,大陆法系发达国家的学者和立法者正在设法走出历史的误区时,我们还疾呼制定商法典,即使不考虑中国是否真正需要制定这样的法典,单从立法的趋势看它就是逆潮流而动的。

三、我国现阶段社会结构与商法

当然,我国是否要商法暨商法典,并不取决于外国的法例,这仅是参考因素;关键还在于我国是否存在商法的要求和基础。钱穆先生曾经说过:“政治建基在社会上,社会建基在文化上。”[10]与政治同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制度也需要建基于相应的社会制度之上,只有能够满足客观社会需求的法制,才真正有用,否则不过是一堆废纸或稍纵即

逝的彩虹而已。对商法的考察也应秉承这样的理念、原则和方法。在商法的框架中,商主体和商行为是最重要的两个概念,以此构建起整个商法的体系,我们不妨就此对商法进行一番考察。

(一);商主体考察

在商法孕育的中世纪,商人的职业或身份是辨别商(人)法的标准,只有商人之间的交易才需要及能够适用商(人)法。因此是否为商人和如何认定商人,成为商(人)法适用的前提条件。尽管从《法国商法典》开始,采取了商行为的立法标准,晚近《德国商法典》也摈弃繁琐的商人分类,改为谁从商谁就是商人,但从民商分立国家的商法实践及其基本理念来看,认为社会上有一个商人群体也即商主体的存在,这是商法的一项重要假定。从我国现有的商法研究来看,学者们也热衷于通过确立商事主体,来构建商法的理论体系。因此,关于商事主体能否成立或者为商事者是否就是商主体的问题,便成为构建商法首先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

考察商人法和欧洲中世纪的商法,我们发现其背景总体上是农业社会,商人与其他社会成员的差别很大,易于辨认。当时,众多的农业人口被土地固定在一个个狭小的范围内;少数贵族、地主、武士等不需劳作,养尊处优,处于社会上层;夹在中间的工商人口则崇尚自由、放荡不羁、有钱无势、只认金钱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是坐商、沿一定

的商业路线行动还是四处游荡的商人,人们都可以容易地认定其身份。而且在社会等级森严的情况下,任何人都隶属于一定的身份,商人就是商人,他要牟利、要平等,就给他商法吧,商人和商法与他人无涉。

反观在现代社会中,套在“商”和商人头上的妖魔化、神秘化、神圣化的色彩已被揭去,使之处于平实和中性状态,认定商人身份的必要性大减。人们在观念上已经确立了商事活动的正当、合法性,以平常心来对待它,不再认为从事牟利的经营活动是对灵魂的亵渎,封建的官商特权和计划经济对商的排斥也在道德上和实践中被否定,因此交易日益频繁,规模日增。专事贸易者固然一如既往,而从事农、工、交通运输、各种服务、传媒、文化、体育等各业者也不妨直接从事所需的投资和交易,乃至兼做与本业无关的生意,甚至公权力主体也无所顾忌地插上一脚,以种种名义参与投资经营和交易等“商”的活动。其中最为匪夷所思的,是农民和政府(国家)也成了社会中日常的交易主体,而且人人(从最高领导人到最底层的乞丐,从知识分子到蓝领人士,从雇员到经商失利、企业破产或洗手不干了的老板)皆可随时成为自己劳动力的交易主体。在这样的社会结构下,借助现代的交通和通讯,人口的流动性越来越大,人们不再被禁锢或局限在某些区域内,流动性亦不复为商人的专利。一言以蔽之,现代社会找不到任何标准来区分商人和非商人,各业皆商,就行业特殊性而言也无必要且无法区分商人、进而为商人特殊立法。

更重要的是,人人平等的观念在现代社会中广泛确立,封建等级制度和职业的藩篱正在消亡。如同人人皆可能、可以出卖劳动力一样,人人也皆可经商,人的权利能力平等,商人也是公民,普通公民与商人的身份随时可能、可以转换,今天是官员、工人、农民、教授,明天不妨下海经商,下岗员工把握机遇经营企业成功摇身变为千万、亿万富翁的也时有所闻,反之亦然。这也是经济自由、民主的题中应有之义吧。因此划分商人从公民权利和政治层面看也是存在问题的。

近期有一项产生了重大社会影响的调研报告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结构发生了较重大的变化,原先将社会成员分为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和知识分子阶层的做法已不合时宜,现根据社会成员对组织资源、经济资源和文化资源的占有量,可将其划分为十大阶层,变化较大的是产生了经理人员阶层和私营企业主阶层。[11]这或许成为建立商法观点的基础,认为至少可以将这两类人作为商主体。但是只要稍加分析,就会得到相反的结论。

首先,社会阶级和阶层的划分,与法的调整是否采取主体标准之间没有必然联系。过去没有工人法、农民法和知识分子法,新的划分也未必需要某种主体法。经理人员本来就不是商人,私营企业主则不过是自己经营或不经营的投资者(老板或股东),古今中外也未曾有过经理法和老板(投资者、股东)法。现代社会中为投资经营和交易行为的主体主要是个人、企业和政府,如前所述,实际上无法从中区分

出特定的商主体来。

其次,商主体不符合法律上对某类特殊主体专门立法的宗旨和规律。现代法遵循现代社会的平等观,除非针对某些主体除外适用或者为某类主体特殊立法,法律原则上一体适用于从事某种活动的各种主体。针对特殊主体的立法有两种情况:一是该类主体执行特殊的社会职能;二是对该类主体须赋予特殊权利(力)或给予特殊保护。前者如律师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等;后者如妇女儿童保护法、消费者法、中小企业法等。也即为了特殊职能、特殊需要和弱势群体保护而特殊立法,并非有多少阶层就有多少针对特定阶层的法。具体到私营企业主和经理人员阶层,首先他们并非社会的弱者,相反还处于优势地位,“在中国社会结构较上层的部分或者说居于优势位置的社会阶层中,掌握或直接运作经济资源的阶层正在兴起和壮大。在这类阶层中,除了国家和社会管理者外,还有私营企业主和经理人员。”[12]此外,从事“商”活动的主体繁杂,事业繁多,不可能将其抽象出来普遍立法,赋予特权或予特殊保护。即使需要从强调保护私人财产权、改善投资环境的角度制定私人投资保护法,该法也不是规范企业形式和经营行为,依辨认商法的标准它并非“商法”,而是与中小企业法、外商投资法、台胞投资保护法等一样,属于(产业、社会经济)政策法的范畴。

总之,当代社会发展的现状和趋势表明,要在法律上确定商主体的内涵和外延是不可行的,我国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出现的私营企业主和

经理人员阶层则不是弱者,即使为其立法也不是商法,如果一定要在法律上搞出商主体的概念来,则对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和生产力发展肯定不会有任何好处,反而会添乱、促退。

(二)商行为考察

《法国商法典》“打破了商法在中世纪只适用于商人阶层的传统而采取商行为主义,不愧是一部划时代的法典。”[13]但其“划时代”在于用法典的形式将民商分立,而不在于商行为主义有多少科学性和好的实践效果。该法典将营利性作为认定商行为的标准,认为任何主体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或者活动都是商行为。此后营利性就成了“商”的醒目标志,即或采主体与行为折衷主义的,也将其奉为圭臬,认为任何主体从事的营利性活动以及商主体(也即营利性主体)从事的任何营业性活动为商行为。

问题在于,以此标准很难说商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有何区别,以及某行为是否适用商法、为何不适用民法。《法国商法典》“第632条列举的商事行为本身并不具有商事性。只有当他具备某些条件时才成为商事行为。商事性是以具备两种相反的协议,即实际的和潜在的‘取得’和‘让与’构成的。目的是促使出现两者的成本与效益之间的差价,即利润。”[14]对于一项交易,要考察当事人的行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需从其具体外形和内容上加以判断,这会给交易带来麻烦,也无益于

法的便利、有效适用。可见,确认商行为基本上没有可操作性。在商行为的理论构建中,除了增加营利性目的外,其余与民事法律行为没有区别,从本质上讲两者是同一事物,民事法律行为主要就是从交易、合同、商事中概括出来的,并适用于它们,如果强行对二者进行区分,必然是分不清,且令法的适用摇摆不定,不能产生可预见的后果。与商主体一样,对商行为也不可能、不必要作一般的抽象,但对某些具体交易如同对某些具体主体一样也不妨有专门的法,如票据、海商等,是票据行为就适用票据法,海商法范围的行为就适用海商法,这就够了,过度地追求理论、体系的满足何益之有。

进一步而言,行为和主体不能因其营利性而脱离民事,相反民事法律行为之意思表示及其真实、适法、自治的基本品性,恰是商的关系和交易所赋予它的。而且,现代的经营和交易已远非营利性所能涵盖,除了营利性外,至少还有两性——政策性、公益性。政策性的经营和交易有政策性银行的贷款和担保、国有的资产管理公司和投资公司等的资产经营行为、政府采购等;公益性的经营和交易有公用事业的普遍服务、公益广告、经济适用房的建设、销售或租赁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企业、公司须确立其营利性,但鉴于其资本或控制资本的全民性,当其营利性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非常时刻,营利性往往还是要知趣地退居其次、甘拜下风的。此外也不能忽视合作制企业、组织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的存在,其经营的营利性要服从互助合作性或互益性,如社区合作组织、股份合作制企业、合作社

等及其投资或控制的企业、公司。这些都是现代市场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它们也追求流动、便捷、安全,要求摈弃传统的官商作风和特权、尽可能引进竞争机制,凡违法、舞弊的也要依法承担民事、行政或刑事的法律责任。如此之“商”,需要将公、私结合,通过诸如国有财产法,国有企业和公司法,有关公用事业法,中央银行法,政策性银行等政策性企业、组织法,政府采购法,反垄断法,金融、证券及市场监管法,反倾销法,反补贴法和保障措施法等,不拘一格地对其进行法律调整。所以,对商行为作一般抽象是没有任何价值和意义的。现代社会的民商重合和泛商化,已导致商行为作为商法理论支柱的坍塌。

明知不可为而为之,只能是徒劳,又浪费法学和法的资源。商人法本是求真务实的产物,这些老祖宗商人们若九泉之下有知,听闻后人已把商法变成了纯粹而无益的概念、学问,恐怕无论如何是不能瞑目的。;

商主体和商行为不能承受商法大厦之重,并非在于思辨和学问的能力、水平如何,根本问题是社会现实暨法的基础变了。当代社会的经济关系及其法的调整高度分化、高度整合:同样的事或关系如“商”事和交易、合同,发展蔓延至性质迥异的各社会活动领域;在同一事业或社会活动领域中,则存在着种种各不相同的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如在一个企业或行业的投资经营中,既有财政关系、公共管理关系、

公共产品的生产和交易、私人的投资和交易、纯粹的市场交易和有公权力介入的交易、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消费者保护等关系,又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法律责任关系。在此条件下,应当说英美法及其思维是有优势的,他们只有对法的大致分类,无所谓法的部门划分,对任何事的法律调整,均不拘泥于本本和律条,而以有效调整和公平正义为优先及最终考虑,需要何种手段就采何种手段。中国固然已陷于古典大陆法的教条而难以自拔,但是我们可以借鉴英美法这种符合社会关系及其法律调整客观要求的精神,来改造已不合时宜的传统的法律部门划分,这需要另文探讨。[15]不得不指出的是,无论依照传统大陆法系的法律部门划分理论,还是借鉴英美法实事求是、不拘一格的精神,都可以发现,商法的社会基础在现代社会中业已丧失殆尽了。

商法判断题

保险公司是指依照我国保险法和公司法的规定,经过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设立的从事财产保险或者人身保险活动的一种公司。对 保险公司保证金除用于清算时清偿债务外,非经保监会批准,不得动用。对 保险危险指保险人承保责任围的各种火灾、爆炸、水灾、坍塌、山崩、地震等各种自然灾害与人为灾难事故的总称。对 保险合同是一种有名合同。对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引起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对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经当事人请求,可以撤销该合同的法律效力。错 保险公司成立后须按照其注册资本金总额的20%提取保证金,存入保监会指定的银行。对 保险合同是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对 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承保能力,决定继续履行保险合同还是解除保险合同。错 保险欺诈行为指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对方做出错误判断的行为。对 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运作。对 保荐人的资格及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对 本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与收款人。对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对 背书指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对 背书指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对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对 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并保证支付。对 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合伙企业授权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 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围履行职务。对 C 财产保险合同是指以财产和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对 财产保险合同,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围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对 财产保险的对象是指投保人投保的财产和相关的利益。对 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所应支付的赔偿总额必须限制在保险价值的围。对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对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不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错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对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不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错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对 D 当事人经协商同意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对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监事。错 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国领域的财产,申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华人民国领域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裁定承认和执行。对 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监事。A. 错误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B. 正确 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由依法设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对

司法考试商法、经济法复习指导

司法考试商法、经济法复习指导 一、商法学、经济法学在司考中的地位和特点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商法、经济法是两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普通高等学校法学专业的课程计划中,商法学、经济法学也是两门不同的法核心课程。但是,由于它们之间存在诸多共同点,因此,在国家司法考试培训中,通常将这两个学科放在一起讲授,学员们也将它们视为一个学科学习。久而久之,便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商经法”这一称谓。 商经法在司法考试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分值比较高。根据过去三年的统计数据,商经法的试题总共约90分(上下不超过5分,其中商法约50分,经济法约40分),在司法考试中所占比例为15%左右。打个比方说就是,七分天下,必有其一。第二,难度比较大。根据我们了解的情况,商经法的得分率明显低于各门课程的平均得分率。学员们也反映,与“三国法”一样,商经法是他们学习中感到非常困难的学科——不仅仅很难学,而且自己的工作中很少接触,非常陌生。这两点结合在一起,给学员们出了一个难题:如果放弃商经法,将会失去相当一部分分数;如果要拿到商经法的分数,又感觉困难重重。面对这一难题,学员们急切地渴望能够从考试之前的培训中获得有益的帮助。 实际上,要解决上述难题,首先应该了解商经法的特点。这

些年来,人们从不同角度概括商经法的特点,但是,我们认为,从司法考试的角度来看,以下两点是最为关键的。 1.考点分散,重点突出。 从大纲和教材看,商经法的内容可以用“多,散,杂”三个字来概括。经济法:40分左右,但是内容覆盖至少15部法律,1184个法条。[1]商法:50分左右,内容覆盖至少11部法律,1253个法条。[2]还不包括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和规章(例如实施细则、实施条例之类)。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刑法分值在80分左右,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只有452条,此外纳入考试范围的还有屈指可数的修正案和司法解释。更让人头疼的是,从过去三年的真题来看,商经法考试还非常注重覆盖面,几乎每章或者每个小的部门法都会有试题。考点分散增加了复习备考的难度。但是,在覆盖面广、考点分散的表象之下,还是有规律可循的。形象地说,在商经法考试中,80%的章节都会有试题,但是80%的分值都落在20%的知识点上。也就是说,商经法的考试重点比较突出。因此,考点分散与重点突出并存,是商经法的第一个特点。 2.考查法条,综合分析。 早期商经法的题目大部分属于比较简单的题目,有相当部分题目直接考法条,有不少题目是从法条稍加变化而来,还有少数题目需要综合分析运用,但是也不太难,因此我们说那个时候商经法的考试以考查法条为主。但是根据们的观察,这个现象从04年开始逐渐发生变化。以几乎每年必考的公司法案例分析题为例子,03年以前的

商法形成性考核册参考答案

《商法形成性考核册》参考答案 作业1 一、单项选择 1-5 D D C C B 6-10 A D B B B 二、多项选择 1 ACD 2 ABCD 3 BCD 4 CD 5 BC 6 ABC 7 ABD 8 ABC 9 ABC 10 ABC 三、名词解释 1.累积股票制:指股东大会选举懂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2.后头背书:又称还原背书或送背书,系以汇票上已有的债务人为被背书人所为的背书. 3.破产申请:破产申请人请求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意思表示. 4.股票: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表示股东按其持有的股份数额享受利益盒承担义务的书面凭证. 四、回答题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五.案例题

答:(1).向其直接前手行使追索权,或依票据法的规定提起诉讼。(2).正确。依照《票据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票据的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的,背书行为无效。背书转让后的受让人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3).由于票据上记载不得背书转让,所以服装厂不能行使提示付款权。其追索权的行使也有一定限制。票据法规定,记载有不得背书转让字样的票据,被背书人继续转让的,其后手不得向背书人追索。(4).复兴有限公司在转让票据后,负有保证票据到期能够得到付款的责任,在票据不能得到付款时,应承担连带债务人的责任。不夜城公司须对此票据承担付款的责任。(5).《票据法》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复兴有限公司不能将此票据转让给不夜城公司。不夜城公司不能将此票据转让给服装厂。 作业2 一、单项选择 1-5 C C C D C 6-10 C C C B A 二、多项选择 1 AB 2 ABC 3 ABC 4 ABD 5 BCD 6 ABCD 7 ABC 8 ABC 9 ABC 10 ABC 三、名词解释 1.证券期权交易是当事人为获得证券市场价格波动带来的利益,约定在一定时间内,以特定价格买进或卖出指定证券,或者放弃买进或卖出指定证券的交易。 2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是指合伙企业在自身营业场所以外设立的,以合伙企业的财产从事本企业核定经营范围内的业务活动的,从属于合伙企业的经营机构 3 公司债券: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依照证券法等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发行的,具有固定面值、偿还期限和利率,承诺期限届满时无条件偿付本金和利息给持券人的一种有价证券,对发行人而言公司债券是融资工具,对购买人而言是投资工具。 4.保险违约责任: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和保险人因自己的过错致使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保险合同义务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财产方 四、回答题 什么是票据抗辩试述票据抗辩与民法上抗辩的异同。 答: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电大商法判断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中国境内与国外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保荐人的资格及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 保险法律制度是调整保险活动中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之间法律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 保险公司保证金除用于清算时清偿债务外,非经保监会批准,不得动用。√ 保险公司成立后须按照其注册资本金总额的20%提取保证金,存入保监会指定的银行。√ 保险公司是指依照我国保险法和公司法的规定,经过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设立的从事财产保险或者人身保险活动的一种公司。√ 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承保能力,决定继续履行保险合同还是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随时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是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是一种有名合同。√ 保险欺诈行为指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对方做出错误判断的行为;√ 保险人依法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时,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引起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危险指保险人承保责任范围内的各种火灾、爆炸、水灾、坍塌、山崩、地震等各种自然灾害与人为灾难事故的总称。√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背书指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 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并保证支付。√ 本票的出票人资格必须由中国人民银行审定。√ 本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与收款人。√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财产保险的对象是指投保人投保的财产和相关的利益。√ 财产保险合同,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财产保险合同是指以财产和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承兑是汇票付款人明确表示于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一种票据行为,表示愿意承担票据义务的行为。√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不须经

2020年司法考试商法真题及答案

2020年司法考试商法真题及答案 王某、张某、田某、朱某共同出资180万元,于2012年8月成 立绿园商贸中心(普通合伙)。其中王某、张某各出资40万元,田某、朱某各出资50万元;就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协议未特别约定。 请回答第92-94题。 1)鉴于王某、张某业务能力不足,经合伙人会议决定,王某不再享有对外签约权,而张某的对外签约权仅限于每笔交易额3万元以下。关于该合伙人决议,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因违反合伙人平等原则,剥夺王某对外签约权的决议应为无效 B.王某可以此为由向其他合伙人主张赔偿其损失 C.张某此后对外签约的标的额超过3万元时,须事先征得王某、田某、朱某的同意 D.对张某的签约权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正确答案】CD 【答案解析】选项A、B错误。《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第二 款规定,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 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据此可知, 该合伙人会议决议有效,王某不再享有对外签约权,王某不能以此 为由向其他合伙人主张赔偿。 选项C、D正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合伙企业对 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 善意第三人。据此可知,合伙人决议作出的对张某对外签约权的限 制有效,张某对外签约的标的额超过3万元时,须事先征得全体合 伙人的同意,但该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2014年1月,田某以合伙企业的名义,自京顺公司订购价值 80万元的节日礼品,准备在春节前转销给某单位。但对这一礼品订 购合同的签订,朱某提出异议。就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因对合伙企业来说,该合同标的额较大,故田某在签约前应取得朱某的同意 B.朱某的异议不影响该合同的效力 C.就田某的签约行为所产生的债务,王某无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D.就田某的签约行为所产生的债务,朱某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田某是合伙事务执行人之一,其享有对外签约权,其对外签约无须征得朱某的同意。 选项B正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 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作出决定。据此可知,朱某提出异议时,应 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但田某已经签约的,朱某的异议并不影响 合同的效力。 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 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 规定。本案中,王某、朱某均是该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他们均 应对田某签约行为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2014年4月,朱某因抄底买房,向刘某借款50万元,约定借 期四个月。四个月后,因房地产市场不景气,朱某亏损不能还债。 关于刘某对朱某实现债权,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可代位行使朱某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B.可就朱某在合伙企业中分得的收益主张清偿

商法学司法考试专题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请把你认为正确的选项前的字母填在下面的表格内。) 1.甲是乙企业的销售人员,随身携带盖有乙企业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便于随时对外签约。后甲因收取回扣而被乙企业除名,但空白合同书未收回。甲以此合同书与丙签订购销协议,该购销协议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D )。 A.不成立 B.无效 C.效力待定 D.有效 2.某手表厂为纪念千禧年特制纪念手表2 000只,每只售价20 000元。其广告宣传主要内容为:(1)纪念表为金表;(2)纪念表镶有进口钻 石。后经证实,该纪念表为镀金表;进口钻石为进口人造钻石,每粒价格 为1元。手表成本约1 000元。为此,购买者与该手表厂发生纠纷。该纠 纷应如何处理?(B)。 A.按无效合同处理,理由为欺诈 B.按可撤销合同处理,理由为欺 诈 C.按可撤销合同处理,理由为重大误解 D.按有效合同处理 3.公民甲与房地产开发商乙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乙提出,为少交契税,建议将部分购房款算列为装修费用,甲未表示反对。后发生纠纷,甲以所付装修费用远远高于装 修标准为由,请求法院对装修费用予以变更。该装修费用条款效力应如何认定?(C)A.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有效 B.显失公平,可变更 C.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效 D.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无效 4.甲与乙教育培训机构就课外辅导达成协议,约定甲交费5万元,乙保证甲在接受乙的辅导后,高考分数能达到二本线。若未达到该目标,全额退费。结果甲高考成绩仅达去年二本线,与今年高考二本线尚差20分。关于乙的承诺,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D) A.属于无效格式条款 B.因显失公平而可变更 C.因情势变更而可变更 D.虽违背教育规律但属有效 5.根据合同义务是否由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合同义务可分为(B)。 A.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 B.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 C.先合同义务与合同义务 D.给付义务与受领义务 6. 甲公司于6月5日以传真方式向乙公司求购一台机床,要求“立即回复”。乙公司当日回复“收到传真”。6月10日,甲公司电话催问,乙公司表示同意按甲公司报价出售,要其于6月15日来人签订合同书。6月15日,甲公司前往签约,乙公司要求加价,未获同意,乙公司遂拒绝签约。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A) A.买卖合同于6月5日成立 B.买卖合同于6月10日成立 C.买卖合同于6月15日成立 D.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7.下列关于合同成立时间与地点的表述错误的有(D)。 A.一般而言,承诺生效的地点就是合同成立的地点 B.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 C.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D. ABC全不对 8. 要约( B )受要约人时生效。 A.了解 B.到达 C.知道 D.接受 9.甲公司为使生产顺利进行,迫切需要一批原材料,便于11月21日书写一封信件,向乙公司提出要约,欲以5万元1吨的价格向乙公司购买10吨原材料。11月22日,甲公司将该信寄出。

商法期末考试

法学专业商法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一、判断正误(认为正确的画√,认为错误的画X,每题1分,共10分) 1.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2.人民法院对破产案件作出的裁定,除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外,一律不准上诉。( ) 3.持票人取得票据如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不能有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 4.票据侦务人可以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所有的基于人的关系的抗辩对抗持票人。( ) 5.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以股东会决议的形式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供各股东的出资证明。( ) 6.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成员由全体股东选举产生。( ) 7.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其他类型的企业投资,以公司的信用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 8.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决议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后l0天内提请法院裁定。( ) 9.清算组成员多为政府公务员,但清算组并不隶属于政府,只是其工作由政府领导。( ) 10.合伙人之间有关利润和亏损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具有约束力。( ) 一、判断题答案1.√2.√.3.√4.X 5.X 6.X 7.X 8.X 9.X 10.X 二、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 二、单项选择题答案1.C 2.B 3.C 4.D 5.C 1.以下哪一种是我国《公司法》未规定的公司类型?( )。 A.股份有限公司D.有限责任公司C两合公司a国有独资公司 2.无形财产在公司的注册资本中一般不能超过( )。 A.10%B.20%.C.30% D.40% 3.以下何者为可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的主体?( ) A.有限责任公司B.国有独资公司C上市公司D.财政部 4.禁止发起人转让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期限是( )。 A.自出资之日起1年B.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C自出资之日起3年a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 5.工商管理局干部姚某在审核某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申请时,提出以下不予批准的理由,其中哪一条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 A.公司名称未表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D.股东甲没有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C 股东乙是一家与该公司经营业务相同的N公司的股东 D.股东丙未缴足其出资额 6.D 7.A 8.D 9.B 10.C 6.以下四人分别基于不同身份向人民法院申请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其中何者具有法律规定的破产申请资格?( ) A.李某,该公司股东B.张某,该公司董事C.陈某,该公司监事D.刘某,该公司的债权人 7.以下几种证券交易中,哪一种为我国现行证券法所允许?( ) A.股票现货交易D.融资融券交易·C股票期货交易.D·证券期权交易8.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可以作为别除权的基础权利的权利是( ) A.债权D,所有权.C股权a抵押权 9.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整顿申请人是谁?( ) A.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B,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C债务人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 D.债权人会议

第二讲近年来我国商法学研究的热点问题

第一部分 专题作业和课堂讨论建议选择以下几个问题探讨和发表意见: 、我国商法基础理论、商事通则制定、商事主体制度问题(商法总论专题) 、我国公司股权和控制权纠纷问题(公司法专题,结合最高法院地典型案例) 、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公司机构完善等问题(公司法和证券法交叉专题,结合我国公司治理和证券市场地实践、存在问题,结合最高法院地典型案例)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我国企业破产法理论和实践问题(破产法专题,结合我国企业破产法基本理论、制度、实施现状、重点、难点)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我国证券法对投资人权益保护和投融资机制完善问题(证券法和金融法交叉专题,结合我国证券市场地功能、投资人权益保护、投融资机制改革、信息披露制度等问题、发行审核制度地存废,结合最高法院地典型案例)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证券投资基金法(关注法律修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证券投资基金设立和运作机制等)、我国保险法问题(结合我国商业保险体制改革,结合保险功能、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地关系,被保险人权益保护问题,结合最高法院地典型案例)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第二部分 近年来我国商法学研究会将以下问题列为年会地热点问题,反映了商法研究地基本动向:一、():重庆,重庆大学 本届年会地中心学术议题是“改善民生与商法发展”,具体课题有四: .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研究 .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破产法等(包括商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地实施评估与研究 .票据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研究 .民间借贷与金融秩序地商法规制 二、(年):云南玉溪,云南大学 本次年会地学术议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地商法发展 研讨包括但不限于商法一般规则、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票据法、保险法、信托法、海商法、破产法地发展,探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这一大背景下地商事立法完善与商法学理论地创新.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三、(年):辽宁大连,大连海事大学 本次年会地学术议题:商法适用中地疑难问题研究 着眼于商法实践中地众多疑难问题展开探讨,围绕多个商法领域展开研究.研讨地问题既有传统地商事立法体系、营业、商主体、商行为等理论问题,也有商业使用人、营业转让、商事登记、商主体地判断标准等具体地制度问题.研讨主要集中在商事立法体系、商事审判理念和商法地适用范围等问题展开.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四、(年):四川成都,四川社会科学院 本次年会地学术议题:商法视野中地社会责任 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已载入年修订地公司法之中,并已成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地重要内容.近年出现地安全事故、食品安全丑闻,特别是金融危机以来地企业高管薪酬不减却又大量裁减员工,震后捐款支持重建,以及关于公司是谁地争论,已使社会责任越出了企业地范围,成为整个商法视野关注地重大问题.为此,本次年会将围绕《商法视野中地社会责任》这一主题,集中讨论以下四个问题: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一)企业社会责任地基本理论

商法判断题答案2019.12.23

保险合同是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F凡是从事商行为的人都是商人。?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 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由依法设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G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上市公司也不得非公开发行新股。? 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也可以低于票面金额。?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管理人主持债权人会议。?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H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 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合伙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但是不可以用劳务出资。? 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上不必记载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的字样。? L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P票据当事人分为基本当事人与非基本当事人。?

商法考试题及参考答案

商法考试题及参考答案 商法考试题一、判断题 1.董事的任期由股东会决定,且董事会中成员应当有职工代表。( ) 2.债权人向合伙人追偿债务时,也须按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偿。( ) 3.债权人逾期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不受法律保护。( ) 4.别除权的行使不参加集体清偿程序。( ) 5.上市公司收购实质上也是一种证券买卖行为,与一般证券交易的目的一样,都是为谋求买卖差价不同。( ) 6。出票日期属于汇票绝对记载事项。( ) 7.完全背书的应记载事项有二:一是被背书人的姓名,二是背书日期。( ) 8.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投保以死亡为赔付条件的保险,只要被保险人没有异议,即具有法律效力。( ) 9.民法和商法都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 10.经济法相对于商法来说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 ) 商法考试题二、单项选择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

A.公开原则 B.守法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 C.公平原则 D.公正原则 2.和解协议草案不包括的内容( )。 A.清偿债务的财产来源 B.清偿债务的办法 C.清偿债务的期限 D.清偿债权的期限 3.甲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公司现有法定公积金800万元,任意公积金400万元。现该公司拟以公积金700万元转为公司资本,进行增资派股。为此,公司股东提出以下几种建议,其中符合《公司法》的是( )。 A.将法定公积金600万元,任意公积金100万元转为公司资本 B.将法定公积金500万元,任意公积金200万元转为公司资本 C.将法定公积金400万元,任意公积金300万元转为公司资本 D.将法定公积金300万元,任意公积金400万元转为公司资本 4.下列选项中不能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是( )。 A.董事长 B.经理 C.董事 D.执行董事 5.下列各选项中不属于保险法中规定的代位请求赔偿权的基本内容是( )。

商法判断题

一.判断题 B 本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与收款人B.正确 背书指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B.正确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B.正确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B.正确 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并保证支付B.正确 背书指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B正确 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B.正确 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B.正确 C 承兑是汇票付款人明确表示于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一种票据行为,表示愿意承担票据义务的行为B.正确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B.正确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不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A.错误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B.正确 D 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B.正确 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财产,申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裁定承认和执行B.正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监事 A.错误 F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B.正确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B.正确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B.正确 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由依法设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B.正确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B.正确 凡是从事商行为的人都是商人A. 错误 G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B.正确 管理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B.正确 管理人主持债权人会议 A.错误 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B.正确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人A.错误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B.正确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B.正确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B.正确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B.正确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B.正确 公司债券可以转让,转让价格由转让人与受让人约定B.正确 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B.正确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B.正确

司法考试商法讲义:公司法

司法考试商法讲义:公司法 司法考试商法讲义:公司法。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公司法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 司考商法知识点:股份有限公司 司考商法知识点: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司考商法知识点:保险合同分类 2014年司法考试商法:合伙人责任承担 一、公司概述 1.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指股东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公司的特征 (1)公司具有法人资格:独立财产,独立责任,独立人格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公司独立责任和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 (2)社团性:两个以上成员,组织体 (3)营利性 3.公司的分类 (1)以公司股东的责任范围为标准分类,可将公司分为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2)以股份转让方式为标准分类,可将公司分为封闭式公司与开放式公司。 (3)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为标准分类,可将公司分为人合公司与资合公司以及人合兼资合公司。 (4)以公司之间的关系为标准分类,可将公司分为本公司与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 (5)以公司的国籍为标准分类,可将公司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 4.公司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权利能力:起止时间;性质;目的范围(记载于公司章程并登记)。 (2)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具有一致性;通过公司的法人机关来形成和表示;对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来实施。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据章程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合同,属于表见代表行为,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3)转投资和对外担保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该股东或者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上述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5.公司设立

2019年电大《商法形成性考核册》答案(含简答题)

2012年电大《商法形成性考核册》新版作业答案 2012商法形成性考核册作业一 一、单项选择 1-5CDCCB6-10 ADBBB 二、多项选择 1 ACD 2 AD 3 BCD 4 CD 5 BC 6 ABC 7 ABD 8 ABC 9 ABC10 ABC 三、名词解释 1.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选举董事和监事的一种表决方式,股东的表决票数有的表决股份数额乘以候选的董事,监事人数组成股东可以将表决票数平均投给每一候选人,也可以将所有的票数都集中投给中意的部分或者一个候选人. 2.回头背书:又称为还原背书或逆背书,系以汇票上已有的债务人为被背书人所为的背书。 3.破产申请:是破产申请人请求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意思表示 4.股票:是股份公司的资产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持有股票者即为股东,凭票享有股权,包括受益权和民主权。 四、回答题 在什么情况下合伙人当然退伙?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④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也就是说,在合伙经营中,只要发生上述各类情况,都可以构成法定退伙。 五、案例题 答:(1).服装厂应向不夜城有限责任公司、复兴有限责任公司和同合有限责任公司等作为连带或直接责任人直接前手行使追索权,或依票据法的规定提起诉讼。(2).正确。依照《票据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票据的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的,背书行为无效。背书转让后的受让人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3).由于票据上记载不得背书转让,所以服装厂不能行使提示付款权。其追索权的行使也有一定限制。票据法规定,记载有不得背书转让字样的票据,被背书人继续转让的,其后手不得向背书人追索。

商法试题1

商法练习题 一、判断正误 1. 依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得在其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 2. 未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不得自行承保新的险种。(√) 3.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4. 汇票金额的记载方式,可以以文字,也可以用数字的方式。当数字与文字不一致时,以文字记载为准。(√) 5. 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根据需要,董事长可以修改公司章程,以适应公司在市场竞争的需要。(×) 6. 我国现行的《证券法》在证券发行制度上采取的是审批制。(×) 7.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由各股东按出席人数行使表决权。(×) 8.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关,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9. 当事人经协商同意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10. 汇票上不必记载“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的字样。(×) 1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的公司和个人,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也可以选择适用其他国家的保险法。(×) 12.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指示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即付款人于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13. 我国《证券法》将证券公司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对二者的设立规定了不同的条件。(×) 14. 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承保能力,决定继续履行保险合同还是解除保险合同。(×) 15. 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并保证支付。(√) 16.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显著变化不属于证券法所说的“重大事件”。(×) 17. 公司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18. 国有独资公司属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二、单顷选择题 1. 下列各选项中能作为共同海损费用的是哪项?(C) A.市价损失 B.承运人私自装在甲板上的货物,该货物被抛入海 C.避难港费用 D.货物被抛前已全损 2. 财产保险合同是(C) A. 单务合同 B. 不要式合同 C. 双务合同 D. 实践合同 3. 公司最基本的特征不包括:(D) A、公司是法人 B、公司以营利为目的 C、公司应依法成立 D、公司以社会效益为目的 4. 票据法上的票据是(D) A. 证权证券 B. 不完全有价证券 C. 不要式证券 D. 无因证券 5. 证券禁止交易行为包括证券发行与交易及相关活动中的:(D)

1月自学考试商法(二)试题

全国2010年1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商法(二)试题 课程代码:00995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下列关于商主体的表述不正确 ...的是() A.商主体是所有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人 B.商主体是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性活动的人 C.商主体是专门实施商行为的人 D.商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必须经过登记取得 2.下列名词可以作为企业特有名称的是() A.红十字 B.WTO C.梅花 D.民主 3.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表述正确的是() A.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时,投资人要有认缴的出资 B.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一般是自然人,但也可以是法人 C.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D.个人独资企业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 4.个人独资企业是通过委托或聘用方式管理企业事务时,应当与受托人或被聘人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对受托人或 被聘人的限制,不得对抗() A.善意第三人和非善意第三人 B.善意第三人 C.非善意第三人 D.任何人 5.下列对合伙企业的表述正确的是() A.合伙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B.合伙企业以合伙人之间相互信任为基础 C.合伙企业以合伙人之间订立的合伙协议为基础 D.合伙企业以合伙人共同制定的合伙企业的章程为基础 6.下列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权利的表述不正确 ...的是() A.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决定权 B.有限合伙人可以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可以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C.普通合伙人依法可以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D.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7.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合伙企业外部关系的表述不正确 ...的是() A.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B.合伙企业对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依法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C.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有限合伙企业承担责任 D.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商法专题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商法专题 1.(单选)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投资设立某股份有限公司,下列关于该公司设立的有关表述中,错误的是: A,甲、乙、丙、丁、戊可以选择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 B,若甲、乙、丙、丁、戊中有三人退出,则他们仍能够共同投资设立该股份有限公司 C,若甲已经认购了公司股份总数的5%、乙认购了公司股份总数的10%、丙认购了公司股份的7%、丁认购了公司股份总数的3%、戊认购了公司股份总数的9%,则余下的股份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D,设立时甲、乙、丙、丁、戊中至少要有三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单选)以下关于公司转投资正确的说法有: A,有限责任公司既可以向有限公司投资也可以向股份有限公司投资 B,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向合伙企业投资 C,公司在对外投资时其累积的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 D,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分公司的行为也是一种转投资 3.(单选)公司法对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资格有严格的限制,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在审议董事人选时,对以下人员的任职资格提出异议。其中哪些情况属于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A,甲,因为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现刑满释放刚满4年 B,乙,为某厂厂长兼党委书记,两年前被任命为一家长期经营不善、负债累累的国有企业的厂长,上任仅三个月,该企业被宣告破产 C,丙,在中国境内无住所 D,丁,某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现该企业资不抵债10万元,债权人一直在追讨 4.(单选)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无效和撤销,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B,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无效 C,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D,股东提起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要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5.(单选)甲股份有限公司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其资产总额为8亿元,2006年1月甲公司以本公司资产为乙公司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2.5亿元,则该事项应当 A,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并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B,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并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 C,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D,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处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6.(单选)A有限责任公司系一物流公司,有总资产2000万元,总负债为500万元。为扩展业务,经董事会决定,即日起实施下列方案,请问哪一项方案是合法的? A,以A公司的名义投资500万元,与B公司组成合伙企业 B,以A公司的名义向C食品公司投资500万元C,以A公司的名义向公司总经理的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D,规定公司章程经2/3董事会成员同意可以修改 7.(单选)李某与合伙企业“大木采石场”各出资50万元组建了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大木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建筑材料,聘请营销专家陈某担任经理。这里谁负“有限责任”? A,“大木采石场”对企业债务B,大木有限公司对公司所负债务 C,李某和“大木采石场”对大木有限公司债务D,陈某对大木有限公司债务 8.(单选)甲、乙、丙三人共同投资设立一合伙企业,合伙企业设立后不久,甲便欲转让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关于甲的转让行为,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乙想取得甲的全部财产份额,但乙必须取得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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