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 第一章 商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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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复习之“商法概论”

商法复习之“商法概论”

商法第一章商法概述第1节商法的概念和特征一、商法的概念(一)商法的概念: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商”的涵义:1、词义学上的“商”“商”最早是计时单位一商即一刻。

后来又被发展出估量推测之意进而与量合用引申出协商的意思。

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媒介交易之行为。

2、经济学上的“商”:以营利为目的、直接媒介财货交易的行为。

(偶然的交换行为-一般等价物交换-各种类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直接交易)3、商法学上的意义:营利性主体所从事的一切盈利性营业活动和事业的总称。

包括商事交易活动(商人、商行为),也包括与实现商事交易有关的事宜(商业申请、登记等)。

固有商:买卖商辅助商:连接货物交易经营的中转、中介性经营活动(中介或者交易平台)第三种商:与交易密切相关的生产制造、承揽加工,以及便利交易资金的融通和周转的经营活动第四种商:与固有商,或与第二、第三种商有某种关联的信息广告传播业和旅馆、保险、饮食、娱乐等活动。

二、商法所调整的商事关系第一,由直接生产经营活动所引起的经济关系;第二,由商品交易营业活动所引起的经济关系;第三,媒介社会生产经营各阶段而间接创造价值的营利性活动引起的社会关系;第四,服务于社会生产和流通的一切盈利性营业活动所引起的经济关系。

三、商法的多种含义1、广义的商法和狭义的商法2、形式意义的商法和实质意义的商法(1)形式意义上的商法——以商法为名称制定的法典,着眼于规范的表现形式和法律的编纂结构,最终表现于一个法律文件(商法典)。

(2)实质意义上的商法——一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四、商法的特征营利性相关的特性;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兼具程序法和实体法;兼具国内法和国际性;发展性与变动性第2节商法的基本原则第3节商法渊源和商事立法一、商法的渊源——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际条约、国际习惯、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商事自治规则。

二、商法的体系1、传统的商法体系——包括商身份法和商行为法两大部分。

第1章 商法导论 《商法》PPT课件

第1章  商法导论  《商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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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商品经济的发展使民法的含义得以丰富与 扩充。 5、主张民商分立将会使民法与经济法之争得 以继续。 6、民商合一对市场商品经济关系进行统一的 法律调整,有利于维护市场的统一性。 7、主张民商分立制定单独的商法典的方案, 在法律实务、理论观念和法律文化传统上都 不具备相应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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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如果以企业为核心,制定一部调整企业内外 部关系的商法,又会形成主体立法而非行为立 法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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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商合一与商法学作为一个法学学科矛盾
吗? (提示):不矛盾,民商合一是就立法
模式而言的,与商法学是否可以成为一个法 学学科没有多大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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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民法的商法化”和“商法的民法 化”
不管民法和商法如何的相互吸收扩张 ,我们都不应该否认商法的特殊性和一定的 独立性。商法的某些具有典型特征的规则不 可能在民法中或者民法的财产法中普遍推行。
(二)主张民商分立的理由 1、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来看,民商分立 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立法模式。 2、民商分立模式有利于民法与商法的发展,从 而能早日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所需要的法 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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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从商法的性质、商事交易关系的特性、商 法的特征及民商分立法体例的历史和发展看, 应采民商分立立法体例。 4、有利于表现商事主体与民事主体、商事行 为与民事行为的区别。 5、是立法技术和方法完善的标志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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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商法的基本原则
一、商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是商法的主旨和基本准则,是对于各类商事 关系具有普遍适用意义或司法指导意义,对于统 一的商法规则体系具有统率作用的某些基本法律 规则。
二、商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一)指导功能
(二)约束功能
(三)补充和解释功能
三、我国商法的基本原则

商法总论知识点概括

商法总论知识点概括

商法总论结构第一章商法概述第一节商法的概念和特征一、商法的概念1、商法,是指调整有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规定商事之法律”内容:商主体商行为2、商事关系是指商主体基于营利性目的而与他人形成的社会关系。

(1)平等商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

(2)商事主体基于营利目的而建立的。

3、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形式意义上的商法:民商分立的国家所制定的并冠以“商法典”之名的法律而言。

✧实质意义上的商法:一切以商事关系为规范对象的法律法规,形式上并不采用商法典,有的编入民法典,有的分别编入各种商事单行法。

✧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分为:广义的商事法和狭义的商事法。

✧广义的商事法包括国际和国内商事法✧狭义的商事法,则专指商法中的商事私法二、商法的特征一、作为私法,兼有公法的性质准入规则、处罚手段、商事登记二、作为实体法,兼有程序法设立规则、交易规则、运行规则三、技术性区别于伦理性票据法证券法四、进步与变动性更改频繁五、国际性三、商法的基本原则反映一国商事法律的基本宗旨对于同类商事关系具有普遍性适用意义或司法指导意义对于统一的商法规则体系具有统领作用的根本规则。

(一)维护企业自由原则1、创业自由降低门槛2、企业自治(1)自主治理允许另行约定(2)自主经营废除越权无效原则(3)自主交易有限制3、行业自律行业自律是指市场参与者自己组织起来进行自我监管。

如证交所(二)提高交易效率1、交易定型化交易形态、客体定型化2、行权时限化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90日3、时效短期化票据请求权6个月“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三)维护交易安全原则1、强制主义通过公法手段对商主体施以强行法规则设立条件、记载事项2、公示主义涉及利害关系人利益的营业事实必须公告分立公告、信息披露制度3、外观主义以交易当事人行为的外观为准,认定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股东资格、记载事项4、严格主义商事交易的当事人承担比一般民事责任更为严格的责任连带责任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举例:查询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王老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四)维护交易公平原则1、交易主体地位平等任何形态的商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其合法权益均受到法律保护保险合同的解释2、诚实信用原则商主体在从事商业活动时须以善意的方式行事,不得有欺诈行为或滥用权利。

商法课件第一章 商法概述

商法课件第一章 商法概述
* 讨论:商法的体系?地位?立法体例?
【推荐论文】
1. 赵旭东:《商法的困惑与思考》
载《政法论坛》2002年第1期;
2. 史际春、陈岳琴:《论商法》
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4期;
3. 钱玉林:《商法的价值、功能及其定位 ---- 兼与史际春、陈岳琴商榷》
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5期;
4. 任尔昕:《商法的语义、性质及功能》
结论:
在法学上判断商的标准有两个方面: 第一,经营。经营有两个要素,一是看是否 以营利为目的;二是看是否是营业行为。 所谓商或者商事,是指一切以营利为目的的 营业活动的总称。(行为) 第二,商事登记。看活动主体是否具有法律 所赋予的资格和能力。(主体)
二者是或然关系,各国商法可能侧重某一方面。
二、商法的概念
1.在地域上看,存在差异性。 两大法系不同,同一法系各国也不一致。 大陆法系商法称为“commercial law” 英美法系则称为“business law” “Uniform Commercial Code”
*思考:商法的范围?
大陆法系商法典体例
国家 公司
法国 1807

德国 1897

日本 1899
1.兼容性(性质:私法与公法规范兼容)
商法本质是私法,却兼有公法性质,具“私法公 法化”倾向。 即体现为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的结合;实体 法与程序法的结合。 例:2003年湖南长沙某餐馆的“人乳宴”被叫停
德国商法学家 德恩(Dahn)说: “商法是一切法律中最为自由的,同时又是最为 严格的。”
例:“三星”、“茅台”等被处罚
赵旭东:《商法的困惑与思考》
困惑:?
1.商法的调整对象到底是什么?通说认为商法调 整的对象就是商事关系,但商事关系又是什么? 商事关系与民事关系的相互关系又如何?

第一章 商法概述

第一章 商法概述

第一章商法概述第一章商法概述第一章商法概述1.1 商法的概念和特征一、“商”的含义“商事”“商行为”“商人”*汉语辞义①买卖、交易行为——“通财鬻货曰商”②商人——“士农工商”*英语commerce 贸易、商业,并无商人的意思“商品交换和实现商品交换的一切活动。

”——《牛津法律大辞典》“货物、生产品或任何种类的财物的交换。

”——《布莱克法律辞典》●商的范畴:第一种商——固有商(买卖商)——直接的货物买卖或交易行为第二种商——辅助商(运输、仓储等)——为固有商提供服务的行为第三种商——为第一种商和第二种商提供交易条件(银行、信托等)——与上述商行为有密切联系的营业活动第四种商——(宾馆、娱乐等)——与辅助商或第三种商有关联的营业*经济学上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一个流通环节,不包括生产活动*法学上商主体从事的各种营利性行为的总称●商的特征:两方面:(1)营利——目的和动机赚取利润。

(2)营业——以其为业,时间上连续性。

营利是商内在主观蕴涵,营业是商外在客观表现。

经营商业的目的在于营利,商业活动体现为营业。

二、商法的概念商法是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商法我国有无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商法体系的结构1.商主体制度 5.票据制度2.商行为制度 6.证券制度3.公司制度 7.保险制度4.破产制度 8.海商制度三、商法的特征(一)商法内容具有兼容性——“私法兼公法”——“实体法兼程序法”——“任意法兼强制法” (二)商法规范具有技术性 (三)商法规范具有国际性 (四)商法规范具有变动性第一章商法概述【例】错卖”证券,能不能反悔?2002年9月25日上午,王先生在其开户的银河证券杭州新华路营业部通过集合竞价,成功购得了150手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010210国债,且买入价“奇低”——他本来预先在自己的买卖账户内打入了15万元(债券以人民币1000元面额为1手),结果交割单上却显示,他加上交易佣金才只用了1890.2元。

第1章-商法概述

第1章-商法概述

组成 文字 注册的原则 强制注册
文字、图形、文字图形 组合
自愿注册为主,强制注 册为辅
商号与商店招牌的区别
商店招牌是指商事主体挂在营业所前作为标志 的牌子。
多数情况下,商店招牌与商号是一致的,但是 有时,商主体不用商号作为招牌,而使用其他的 文字、图案、符号作招牌。
二、商号的选用规则
(一)商号单一原则
GM因违反诚信而付出昂贵代价
GM公司雪佛兰牌汽车将油箱置于后轴的后部,而非前部。若汽车后面 被撞击,可能发生爆炸。GM公司知道该缺陷,但是经过成本收益核 算,发现若是保留该风险,真要发生油箱爆炸事故,公司承担的损害 赔偿费用摊到每台车为2.2美元。但是要解决这个设计缺陷,所需成 本为每车8.59美元。于是,决定保留风险。1993年圣诞夜,一位母 亲带着4个孩子和1个朋友,驾驶1979型号雪佛兰牌汽车外出。一位 醉酒司机驱车时速达到80-110英里,撞击了该女士车尾,并发生油 箱爆炸,车上6个人均受重伤,4个小孩被严重烧伤。法院在审理过程 中,GM公司的成本收益核算被揭露出来。尽管GM公司辩称:(1) 应该由醉酒司机承担该事故的责任;(2)绝大多数20世纪70年代设 计的车均这样安装油箱。陪审团不仅认定GM公司应承担责任,而且 判令支付高达49亿美元的赔偿金,其中1.07亿为损害赔偿,48亿为 惩罚性赔偿。GM提起上诉,上诉法院仍然课以高达10.9亿美元的惩 罚性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条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 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2)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 资设立的公司; (3)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完整归纳)马工程《商法学》第二版笔记整理: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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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归纳)马工程《商法学》第二版笔记
整理: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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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该章节的主要内容概述:
1. 商法概述
商法是法律的分支领域,涉及商业活动中的法律规则和制度。

商法的主要目的是规范商业交易、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和维护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2. 商法的特点
商法有以下几个特点:
- 私法性质:商法属于私法范畴,主要涉及民事关系和私人权利;
- 自由原则:商法倡导自由经济活动和契约自由的原则;
- 随时变动:商法的规则会随着商业活动的发展和变化进行调整和完善。

3. 商法的基本原则
商法遵循一些基本原则,包括:
- 平等自愿原则:商业交易应基于平等自愿的原则进行,各方在公平的基础上自愿达成交易;
- 信用原则:商业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保持商事主体之间的信任关系;
- 公平竞争原则:商法倡导公平竞争的原则,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4. 商法的内容
商法的内容涵盖了多个方面,主要包括:
- 商业主体法律地位和权益;
- 商事合同与商事纠纷解决;
- 公平竞争和反垄断法;
- 公司法和破产法等。

以上是《商法学》第二版第一章的重要内容概述,希望能对您的学习有所帮助。

如需查看详细内容,请参考马工程《商法学》第二版第一章的相关章节。

商法总论

商法总论

第一章商法概述第一节商法的概念、特征和基本原则一、“商”的意义1、一般意义:买卖或交易行为;2、经济学角度:以营利为目的、直接媒介财货的行为;3、法律术语:一切营利性营业活动和事业的总称。

二、商法的概念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商法的特征1、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征2、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3、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4、商法的公法性5、商法的国际性四、商法的原则1、商主体法定原则2、公平交易原则交易,指独立的、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就其财产和利益实行的交换。

3、交易简便、迅速原则交易简便性短期时效主义4、鼓励交易原则5、交易明确、安全原则强制主义、公示主义、外观主义、严格责任主义6、诚实信用原则第二节商法的调整对象商事法律关系: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基于营利动机而建立第三节商法的体系和渊源一、商法体系1、商主体制度2、商行为制度3、公司制度4、破产制度5、票据制度6、证券制度7、保险制度8、海商制度二、商法渊源1、法律2、行政法规3、地方性法规4、国际条约、国际惯例5、立法解释6、商事自治规则第四节商法和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1、商法与民法2、商法与经济法3、商法与行政法商法的独立性问题民商合一或民商分立我国:民商合一第六节近现代中国商法体系一、近现代中国商法体系的形成二、大陆法系对中国商法的历史影响立法体例、立法技术、立法理念、商法制度三、当代中国制定统一商法面临的难点和问题1.从法典制定的经验看,德国等商法典具有的不成功之处使我国难以继续依照以德国商法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的经验来制定中国的商法典。

2.《美国统一商法典》虽立法技术高,但由于英美法系与我国差异较大,仍是难以完全照搬。

3.中国自身的历史原因及市场经济体制起步的现状。

4.中国法学界对商法的研究处于半成熟状态。

第三章商主体第一节商主体概述一、商主体的概念与特征商主体又称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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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质意义的商法 着眼于规范性质、规范构 成和规范作用理念的统一,指调 整有关商事关系的一系列法律规 范的总和。
我国立法体例总体上采用民商 合一,没有形式意义上的商法,但 我国制定有《公司法》、《票据法 》、《保险法》、《证券法》、《 海商法》、《破产法》等大量商事 单行法,此外还有关于商事登记等 方面的行政法规以及其他法律部门 中有关商事的规定,它们共同构成 我国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二)判例法 判例法是英美法系国家最为重 要的商法渊源。(但其制定法的单位 越来越重要。) (三)司法解释 在大陆法系国家,司法解释是 对制定法的重要补充和阐释,对我国 商法的实施起着重要的补充作用。
(四)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在解决相关纠纷时,如果既没 有加入国际条约,国内法律又没有 相关规定时,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国际商业社会中形成和使用的商业 惯例一直是商法的重要渊源。
(二)企业维持 指商法以尽力保证企业作为健全的 组织体的存续和发展。 一是确保企业资本。 二是确定职工的地位。 三是企业解散、破产风险的预防。
(三)保障交易简便、迅捷的原则 1、交易定型化 ( 1 )交易形态定型化:强行法 规则预先规定若干类型的典型交易 方式,使得任何个人或组织,无论 何时从事购买,均可以获得同样的 法律效果。
(2)商事关系与民事关系的差别性 商事关系毕竟有自己的本质特性。 即是说,商事关系是一种独立于民事关系 的社会关系。商法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 象,有自己固有的规则内容和调整方法 。应该强调的是,商法与民法调整着共 同但却有差异的社会关系。
第二节 商法的体系和渊源
一、商法的体系 商身份法 1、传统商法
商行为法
商事组织法 商事管理法 商事行为法 商事秩序法
2、现代商法
3、我国民商立法的模式选择 我国的民商立法模式的选择应是在 承认民商有自己独有特性和法律规则基 础上的民商合一制。 我国现行立法采用的是民商合一立 法体制,但丝毫不意味着民法可以取代 商法,也并非说要由民法典包揽一切, 将纷繁复杂的所有民商事活动都包容在 一部民法典中,而只是强调民法对商事 法规的指导和统率用。
(2)交易客体的定型化:交 易客体的商品化和证券化。股票 、公司债券、票据、保险单、载 货证券均为权利证券化之典型。 (3)交易方式定型化:格式 合同、招标等。
2、自由原则 3、时效短期化 商法对于各类商事请求权普遍 采取不同于民法上时效期间的短期 时效。 4、简易免责制度
(四)维护交易安全的原则 1、强制主义 ( 1 )干预主义、要式主义,强 行法规则。 (2)公法化的体现和结果
(四)进步与变动性 1、商法的进步性首先体现在商法 随时代的进步而丰富发展自己。 第一,从海商到陆商。 第二,从传统的商业领域到金融商 业领域。 第三,从“身份”到“契约”
第四,商事交易手段和交易方 式的进步。 第五,从个别交易到集体交易 。(格式合同) 第六,商法的修改频率较高。 (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快)
二、我国商事法律的渊源 所谓商法的法律渊源是指,商事法 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即由各级立法机关 制定出来的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 (一)制定法 1、法律 2、行政法规 3、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
李慧娟事件 做法不够审慎,但因此唤醒司法审查和 违宪审查。2004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 法制工作委员会成立法规审查备案室。
3、第三种商,不以直接或间 接媒介货物交易为目的,但其行 为性质与固有商和辅助商有密切 联系或者为其提供商业条件的营 业活动。 4、第四种商(即服务业、第 三产业),仅与辅助商或第三种 商有牵连关系的营业,其与固有 商的联系已极为间接。
二、商法的概念 商法是指又称商事法,是指以商事 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形式意义上的商法 形式意义的商法是以商法为名称制 定的法典,着眼于规范的表现形式和法 律的编纂结构,如德、法、日等。
4、严格责任主义 所谓严格责任主义,是指在商 法上特别地使交易行为当事人承担 较为严格的责任。 商行为后果承担上的严格主义, 即从事商事交易行为的行为人应承 担的责任较之于一般民事主体更为 严格,主要包括普遍连带责任和广 泛的无过错责任。
主要体现为:合伙人无限连带 责任;股东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 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 额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该股东 补足其差额,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 任;股份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 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 连带责任;出票人、承兑人、背书 人、保证人和共同签章人对票据权 利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兼容性 1、作为私法,兼有公法特征 私法:商号、商业账簿、商代 理、商行为、商业交易、商主体间 的权利义务。 公法:公司登记、破产法、公 司法及保险法中的罚则,海商法中 对于船长的处罚规定,以及票据法 申对违反票据法的制裁规定等。
2、任意法与强制法相结合 3、作为实体法,兼有程序法 商法中的程序规范最为典型的 就是破产程序。 4、组织法与行为法相结合
3、商事关系是一种独立的社会关系。 商事关系是否为一种独立的社会关系 涉及到商法能否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而要说明商事关系的独立性,主要在于 廓清它与,民事关系的关系。 (1)商事关系与民事关系的联系性 商法与民法的关系最为密切,人们常 常以“民商法”称之。这是因为商法与民 法同属于私法,二者所规范的社会关系具 有同一性 ,即私人间的财产关系。
1、商事关系是一种财产关系 商法是一种私法,自然它所调 整的是一种私人关系。但商法不调整 全部私人关系,它只调整私人财产关 系。私人财产关系具有平等性、自愿 性和有偿性。 一切商事主体均享有一定范围 的人身权,但商事主体的人身关系并 不为商法所调整,而由民法来调整。
2、商事关系是一种经营性财产关系。 商法所调整的商事关系是一种私人财产 关系,但商法并不调整全部私人财产关系。 区分商事财产关系与非商事财产关系的 标准:该财产关系是否具有营利性。 营利性是商事关系的本质特征。非商事 关系不具备营利性特征。
四、商法的调整对象
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商事关 系是指商事主体按照商事法律的规定从 事各种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活动所发生 的财产关系。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 展,商事关系日趋分化,对此进行调整 的法律也随之细化。 简单的说,民法也要调整一部分商 品交换关系,但这属于比较低级的商品 交换关系,而商法调整的是比较高级的 商品交换关系。这是两者的根本区别。
(五)维护交易公平的原则 1、当事人地位平等 (1)主要体现为:具有独立的 人格;交易中地位平等;合法权益 平等地得到保护 (2)主要问题 差别待遇:红帽子现象 不公平竞争:行政垄断
2、诚实信用 (1)帝王条款:对于商事活动的公平 进行,具有普遍性的控制作用。 (2)当事人斟酌交易习惯,依诚实与 信用的方法,互为交易,以维持公平。 (3)合同法、公司法、保险法、票据 法、信托法、证券法均有体现。
2、公示主义 交易当事人对于涉及利害关系人利 益之营业上事实,负有公示告知义务。 主要包括:登记公示:公司设立、 变更、注销登记公示;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包括招股说明书的公布、上市公告、 财务报告等的公开和备置;公司债募集 办法的公布;船舶登记公告。
3、外观主义 以交易当事人行为的外观为准, 去认定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 主要有:不实登记的责任、字号 借用的责任;表见经理人、表见董事、 表见股东的责任;票据文义性和要式 性、背书连续的证明力。
3、情事变更 商事契约成立后至履行前,如 因情事变迁,或不可归责于当事人 之事由,发生非当事人所能预料的 情事,而使其原有效果显失公平者, 当事人得请求对方,将该契约为适 当的变更,或由法院判令其变更, 使交易得到公平。
表现为: 货物有暇疵,买受人可以解除 契约,或请求减少价金。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之事由, 致租赁物部分灭失者,承租人得按 灭失的部分请求减少租金。 保险契约成立后,如危险减少 时,被保险人可以请求保险人重新 核定保险费。
因此,在民商立法上和法律适用时需要 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 1、在立法文件制定上,只制定民法典 ,而不相应制定商法法典。 2、在法律适用上,应遵守以下原则: (1)承认和尊重单行商法具有自己特有 的立法价值; (2)商法应以民法基本原则作为最基本 原则,商法适用是对民法原则一般适用的积 极延伸; (3)商事法的效力优于民法。
行规(惯例):价值不可低估! 但行规不得违法: ○存包丢失最高赔偿100元。 ○珠宝不翼而飞,销售员要承担 责任。 ○电话卡余额不退还,贵重物品 需寄存等。
○浴室、旅店告示:贵重物品自理、 丢失概不负责! ○餐馆:自带酒水要被加收高额服 务费,即开瓶费。 ○商品售出,概不退换。打折商品 概不“三包”。 ○电信:向客户赠送的手机不享受 “三包”质保。 ○手术前让亲属签字,如有不测, 医院概不负责。
三、商法的特征
(一)营利性 营利性是指商主体通过经营活动 ,谋求取得超出资本的利益的特性。 1、营利是商事主体从事商事行为 的动机和目的; 2、一切商法制度的设计都必须考 虑主体的营利要求; 3、技术性规范确保营利性。
12
(二)技术性 一切法律,就其规范本身的性质而 言,可区分为两大类:伦理性规范与技 术性规范。 这种划分并不是绝对的,商法中也 存在着伦理性规范,只不过与其他法律 比较,商法的技术性更加突出。
教学重、难点:
1、商法的特征; 2、商法的调整方法; 3、商法与民法的关系
法律风险
=
商业风险
杰克· 韦尔奇:像管理经 营风险一样管理法律风险!
第一节 概述
一、商的概念 (一)经济学上的商 1、将“商”视为买卖; 2、将“商”视为以营利( 商的本质)为目的,直接媒介财 货交易的行为。
(二)法律意义上的“商”: 指一切营利性营业活动和事业 的总称。大致可分为以下四种: 1、第一种商(即买卖商), 直接媒介财货交易的“固有商” 。 2、第二种商(辅助商),间接 以媒介货物交易辅助固有商营业得 以实现的“辅助商” 。
商法学
主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商法总论 商法概述 商主体制度 商行为制度 商事登记制度 商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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