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海绵城市项目建设暂行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长沙市海绵城市项目建设暂行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长沙市海绵城市项目建设暂行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长沙市海绵城市项目建设暂行管理

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1.1为更好地推动我市海绵城市建设各项工作,有效指导和规范我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中各类建设行为,按照《长沙市海绵城市项目建设暂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配套制定《长沙市海绵城市项目建设暂行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本细则为本规定的解释、补充和延伸。本细则与本规定具有同等行政效力。

1.2本规定中相关名词解释:

1.2.1本规定中“政府投资类项目”特指使用下列资金或资产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本级财政预算资金;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国债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通过政府信用贷款或政府承诺偿还的方式所筹资金。以及采用PPP等特殊建设模式且后期需政府或财政出资回购、补贴的建设项目)。

1.2.2本规定中“社会投资类项目”特指我市各类事业单位、各类全资或国有控股公司以外,属于国内外各类企业及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等利用自有资金或通过融资方式在我市范围进行的建设项目。

1.2.3本规定中“新建项目”特指在建设项目尚处于建设计划阶段,还未进行项目立项及审批的建设项目。

1.2.4本规定中“改建项目”特指在原有工程或设施上进行改造的建设项目。

1.2.5本规定中“扩建项目”特指在现有工程或设施基础上,根据建设需求,而新建其他建设主体、设施的建设项目。

1.2.6本规定中“已批待建项目”特指建设项目已处于立项阶段或

方案阶段或初步设计阶段或施工图阶段,或已经取得施工许可但尚未进行实质性施工的建设项目。

1.2.7本规定中“土地出让”特指项目建设用地从国土部门以招拍挂等形式竞标取得;本规定中“土地划拨”特指项目建设用地通过国土部门以直接划拨方式取得;本规定中“土地转让”特指项目建设用地通过土地原所有人将土地使用权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转移所取得。

1.3适用区域范围及适用项目范围:

1.3.1适用区域范围:本规定适用于长沙市城市规划中心城区范围的各类建设项目,中心城区范围以外的长沙县、望城区、宁乡县、浏阳市的其他城市规划建设区可参照执行;

1.3.2政府投资类项目包含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已批待建的建设项目(包含但不限于含市政、房建、水利、园林、交通等类项目),自本规定实行之日起相关建设项目应全面执行本规定要求;

1.3.3社会投资类项目:对在本规定实行之日前尚未完成土地出让手续的建设项目,应自本规定实行之日全面执行本规定要求;对在本规定实行之日前已完成土地出让手续的建设项目,鼓励各建设单位积极开展项目海绵城市建设。

1.4各相关部门应在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通力

合作、相互配合,共同完成我市海绵城市建设各项工作任务,市(区)县各部门职能分解如下:

1.4.1市海绵办:负责统筹和协调全市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作;牵头指导制定我市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技术标准体系;牵头制定我市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机制、体制及配套政策;牵头组建我市海绵城市技术支撑团队。

1.4.2区(县)海绵办:负责统筹和协调全区(县)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作;负责接受市海绵办对辖区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指导,执行市海绵办布置的工作。

1.4.3发改部门:负责将海绵城市重大项目建设计划纳入全市总年

度建设计划中;在各类建设项目可研审批和行政办理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

标准要求及增量成本;负责落实市海绵办布置给发改部门的其他相关工作。

1.4.4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完成辖区范围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的编制及相关规划的修编,负责构建我市海绵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体系;负责在项目建设和土地出让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规划指标,负责辖区范围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规划管控工作;负责落实市海绵办布置给规划部门的其他相关工作。

1.4.5住建部门: 负责在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各阶段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规划指标要求,负责辖区范围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全过程建设管控工作;负责落实市海绵办布置给住建部门的其他相关工作。

1.4.6国土部门:负责在建设项目土地出让、划拨、转让过程中,纳入项目海绵城市建设的规划指标要求;负责落实市海绵办布置给国土部门的其他相关工作。

1.4.7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市(区)县海绵城市建设相关的财政奖励或补贴制度;负责将辖区海绵城市建设相关的各类资金需求纳入年度预算中,保障全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经费;负责制定全市海绵城市建设相关的建设模式、机制及相关财税支持政策;负责落实市海绵办布置给财政部门的其他相关工作。

1.4.8审计部门:负责各级政府投资类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投资审核、结算;负责落实市海绵办布置给审计部门的其他相关工作。

1.4.9水务部门:负责在水利项目前期工作各阶段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规划指标要求,负责辖区范围水利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全过程建设管控工作;负责落实市海绵办布置给水务部门的其他相关工作。

1.4.10园林部门:负责在城市绿地项目建设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标准要求;负责将海绵城市建设内容纳入“三年造绿”计划中。

1.4.11交通部门:负责在城市客货枢纽、公交站场等交通项目建设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标准要求。

1.4.12城管部门:负责在辖区的城市管理和市政维护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标准要求。

1.4.13环保部门:负责与海绵城市建设相关的水环境质量检测和监察。

1.4.14气象部门:负责无偿提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所需的相关气象资料。

1.4.15绩效办:负责将海绵城市建设工作考核内容纳入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年度绩效考评中,加强与海绵城市建设相关的绩效考核。

1.5本细则实施时效:与《长沙市海绵城市项目建设暂行管理规定》实施时效一致,即在我市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行政制度及规划建设技术规定正式颁布后失效。

第二章规划管理

2.1 规划编制

2.1.1 专项规划编制:市城乡规划部门应编制中心城区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并完成相应规划技术标准体系的构建工作,市(区)县各级城乡规划部门应编制辖区内分区规划,并在2017年底实现辖区城市规划范围海绵城市规划的全覆盖。

2.1.2 相关规划修编:市(区)县各级城乡规划部门应按照辖区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技术要求,对辖区范围的用地、竖向、路网、绿地、排水、防涝等相关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规划开展修编和完善工作,并应在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确保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规划指标及要求落实到控规层面。

2.1.3 规划技术体系构建:市城乡规划局应按照国家及地方海绵城市规划、技术标准要求,结合我市建设本地实际及地方技术路径,开展全市海绵城市规划技术标准制定,构建起一套我市地方海绵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体系。

2.2 规划管控

2.2.1 市(区)县各级城乡规划部门应在规划管理环节中加强对海绵城市建设的规划管控,在我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流程和制度中应增加海绵城市建设相关的规划管控要求和内容;

2.2.2 市(区)县各级城乡规划部门在辖区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要点下达或土地出让技术条件中,应增加建设项目或用地海绵城市建设相关的

技术和规划指标要求;

2.2.3 市(区)县各级城乡规划部门在辖区建设项目的规划报建或总图报审或方案审查中,应复核项目规划设计是否符合按规划下达的海绵城市规划要点或技术指标要求,对经修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不予技术审查通过、不予建设项目相关行政审批及手续办理;

2.2.4 对纳入本规定适用范围需按海绵城市建设标准要求实施的建

设项目,市(区)县各级城乡规划部门应在项目的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书、蓝线办理环节中,应增加相应海绵城市建设指标要求,无海绵城市建设指标要求的,应不予其项目相关规划手续办理。

2.2.5 各类水利建设项目由市(区)县各级水务部门按照相关城市规划及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并以城乡规划部门或水务部门出具的与海绵城市建设相关的规划设计要点或规划要求,作为项目建设及审查、审批的前置条件,进行相应的建设项目技术审查和行政审批,对经修改后仍不符合海绵城市建设标准及规划要求的水利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相关审查、审批和行政许可。

2.3 在我市相关海绵城市建设规划标准体系尚未完善前,或相关区域海绵城市规划尚未批准前,市(区)县各级城乡规划部门在下达土地出让技术条件或建设项目规划设计要点时,可根据国家相关建设标准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自行制定下达相应土地或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规划技术指标及标准,也可参照或按照本细则附件中的推荐指标(附件一)执行,在辖区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获批及相关控规的海绵城市规划指标完善后,应以规划确定的指标及标准作为土地出让或项目建设的海绵城市建设规划

要求的法定依据。

第三章项目前期管理

3.1 海绵城市重大项目库:由市海绵办牵头制定全市海绵城市重大项目计划库,计划库应包含我市范围相关市政、房建、水利、园林及旧城改造、水环境治理等涉及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项目或片区改造,各级发改、规划、住建、水务部门在制定相关建设计划时,应统筹兼顾辖区海绵城市

建设项目计划;市发改部门在全市的年度建设投资计划中,应将市海绵办负责的全市海绵城市重大项目计划库统筹一并纳入全市建设范围,确保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及项目开展满足国家及地方政府建设进度要求。

3.2 市(区)县各级国土部门应在土地出让等环节中,增加海绵城市建设指标等相关内容,确保在土地出让环节中,海绵城市相关建设要求及技术指标作为土地出让的基本要求。

3.2.1 对于需进行公开土地招拍挂的建设项目或地块出让,国土部门在报土委会审查时,应在地块土地出让的用地规划条件书中包含规划部门提交的与海绵城市相关的技术指标要求,并以满足该技术指标作为土地出让的基本条件之一。

3.2.2 对于采取划拨、转让或其他方式获取的建设用地(含规划城区的集体建设用地),在项目规划条件书中应包含城乡规划部门对本地块的相关海绵城市建设指标内容,并以满足该技术指标作为土地受让的基本条件之一。

3.3 发改部门在对建设项目的可研审查或审批阶段,应结合海绵城市专项咨询单位的咨询意见,应复核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是否落实到位,项目投资估算中相关海绵城市建设费用是否合理。对经修改后仍不符合海绵城市建设标准及规划要求的各类建设项目,不得办理发改部门负责的相关审查、审批和行政许可。

3.4 市(区)县各级住建部门在建设项目的技术审查、初步设计批复及项目施工许可办理等建设流程中,应复核建设项目中与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要求是否严格执行,相应技术指标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对不满足要求的建设项目应不予初步设计批复和相应建设行政许可办理。

3.4.1 方案审查阶段:市政类(含园林景观专项项目)项目在方案设计阶段,建设单位的报送方案设计文件等相关报审材料中,应包含项目咨询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方案阶段的海绵城市建设专项咨询审查报告,否则不予进行方案技术审查。

3.4.2 初步设计审查阶段:市政类(含园林景观专项项目)及房建类项目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单位的报送初步设计文件等相关报审材料

中,应包含项目咨询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的海绵城市建设专项咨询审查报告,否则住建部门应不予进行初步设计技术审查。

3.4.3施工图备案阶段:各类建设项目在进行施工图审查备案时,建设单位的报送施工图审查设计文件材料中,应包含咨询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阶段的海绵城市建设专项咨询审查报告,否则施工图审查单位不得出具相关施工图审查报告,住建部门不予接受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

3.5 各级水务部门在水利建设项目各阶段的技术审查、设计审批等前期工作手续办理中,应结合海绵城市专项咨询单位的咨询意见,复核项目中与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要求是否严格执行,设计文件中相应技术指标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对经修改后仍不满足要求的,应不予建设项目设计批复和相应建设行政许可办理。

3.6 我市海绵城市建设暂行实施海绵城市建设技术专项咨询制度。

3.6.1 专项咨询单位库的建立:市海绵办应在本规定实行之日前,按相关流程,择优选取一定数量且具有海绵城市规划或设计业绩,相关技术经验丰富的设计咨询单位,组建长沙市海绵城市建设专项咨询单位库。

3.6.2 专项咨询单位的抽取: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前期工作开展同时,同步到市海绵办,在专项咨询单位库中随机抽取一家咨询单位,负责项目的海绵城市专项技术咨询工作。

3.6.3 海绵城市技术专项咨询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建设单位应结合项目进展需要,按时将各阶段项目设计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送交专项咨询单位进行专项咨询。咨询单位应按照规划部门出具的项目海绵城市规划指标及技术要求,对各类建设项目各阶段设计文件的海绵城市设计内容进行专项审查,专项审查和评估的内容应包含: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专项设计内容是否齐全、设计深度是否满足要求、相关技术指标运用及计算是否正确、相关控制指标是否实现或达到规划要求、项目设计运用的海绵城市建设技术路线或技术方案的合理性、经济性评估等。咨询单位应根据项目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各阶段设计文件及计算书等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出具各阶段的初步咨询意见,项目设计单位应根据咨询意见对设计

文件进行修改完善,并经咨询单位确认后,咨询单位方可对建设项目各阶段的设计成果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海绵城市专项咨询合格报告。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海绵城市专项咨询报告后,方可进行下一阶段的设计报审或相关其他工作。

3.6.4 专项咨询单位的管理与考核:市海绵办负责对专项咨询单位库相关单位进行管理和考核。我市海绵城市建设专项咨询单位库实行年度考核淘汰机制,对入选长沙市海绵城市专项咨询单位,如未按时、按质完成相关专项咨询工作,或咨询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或不作为、乱作为,或工作不得力引起建设单位投诉的,市海绵办可给予口头警告或罚没相关项目咨询费等手段进行处罚,并根据年度考评考核结果,对咨询单位实行末位淘汰。

3.6.5 专项咨询工作的收费:我市海绵城市建设技术专项咨询工作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行有偿服务,专项咨询服务费全额纳入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专项经费中,由市财政部门负责专项列支和资金保障。海绵城市建设技术专项咨询工作收费可结合项目面积或项目投资或项目难易程

度等因素收取,具体项目收取标准应在本规定实行之日前,由市海绵办联合市财政评审中心专题研究后并报市政府审定认可。

3.7 对海绵城市建设所采用的相关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价格认定,如我市现行工程造价体系并无相应价格依据,市造价部门可根据省造价部门出具的相应参考价进行审查,对省造价部门尚未出具参考价的,市造价部门应结合市场调研,出具价格指导意见,相关价格指导意见应结合项目价格审查需求加快制定,并确保项目建设进展不受价格指导意见制定影响。

第四章建设管理

4.1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各阶段,应按照本规定要求,积极办理建设项目中与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手续,督促相关建设主体按照按各自职责做好建设项目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作。

4.1.1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启动前期工作时,应按照项目建设流程相

关规定,到市海绵办按程序抽取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专项技术咨询单位,

并与咨询单位签订相应工作任务书,明确各方工作任务及工作时限等相关内容。

4.1.2 建设单位应在前期工作中,积极对接项目海绵城市专项技术咨询单位,在设计各阶段按时将设计单位的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提交技术咨询单位进行技术咨询,并督促设计单位按照咨询单位意见对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完善。

4.1.3 建设单位应在各阶段设计报审、报批中,同步提交海绵城市专项技术咨询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海绵城市专项咨询合格报告。

4.1.4 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各阶段,通过各种建设或采购合同中约定等方式,督促和约束设计、监理、施工、材料采购等与海绵城市建设相关的单位,认真执行我市海绵城市相关建设技术标准,确保海绵城市建设功效和质量满足要求。对不按要求经审查合格的设计图纸实施的,或因设计、施工、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应在相关合同中予以处罚,对拒不整改或经多次整改仍不合格的单位,应及时上报市海绵办及相关建设主管部门。

4.2 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单位应在我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中承担好各自职责,确保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符合国家及我市地方标准要求。

4.2.1 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按照项目规划指标要求,按照国家及我市海绵城市地方建设技术标准或要求,充分发挥设计在工程建设中的龙头作用,加强海绵城市设计的多层次、多角度研究和多方案比选,力求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专项设计内容符合相关规划建设标准要求,同时还应具有技术方案合理、投资节约、易实施、易维护的特点。各相关设计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及时做好海绵城市专项技术咨询单位的意见回复或设计修改工作。对设计文件经多次修改或多次会议技术审查仍无法满足或通过的设计单位,除建设单位可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相应处罚外,相关建设主管部门可对其进行警告、约谈或计入建设行为不良记录等行政处罚。

4.2.2 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强化施工质量及施工现场技术管理,确保项目中海绵城市建设设施质量符合国家及地方施工验收质量要求,在相关设备、材料采购中,应确保质量符合

设计及建设标准要求,杜绝采用不合格产品或材料。对施工质量不合格或采用劣质材料或产品,以及海绵城市专项验收及后评估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不予其相应阶段款项拨付和项目结算。对经多次整改仍不合格、情节恶劣、造成质量安全事故、造成较大社会不良影响的施工单位,除建设单位可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相应处罚外,相关建设主管部门可对其进行警告、约谈或计入建设行为不良记录等行政处罚。

4.2.3 建设项目监理单位应根据监理职责和项目监理大纲要求,认真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强化施工质量及现场管理,检查复核施工单位是否按程序、按质按量完成好相关海绵城市建设设施,确保项目海绵城市建设质量符合国家及地方施工验收质量要求。在相关的设备、材料采购过程中,应严格采购程序,确保采购质量符合设计及建设标准要求,杜绝施工单位采用不合格产品或材料。在重要施工环节中,应按要求实施旁站或其他监理程序,严格把关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流程,确保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及现场的管理到位。对施工质量不合格或采用劣质材料或产品,应予以立即停工整改或更换,并不予其工程计量和认定,对项目海绵城市专项验收及后评估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同意其相应阶段工程款项拨付和项目结算。对因监理职责不到位,导致项目海绵城市设施质量严重不合格、造成质量安全事故、造成较大社会不良影响的监理单位,除建设单位可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相应处罚外,相关建设主管部门可对其进行警告、约谈或计入建设行为不良记录等行政处罚。

4.4 我市各类建设项目暂行实行海绵城市专项验收制度,为确保长沙市海绵城市建设目标的顺利实现,在项目建设的各阶段验收过程中,建设单位应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办法(试行)》(2015年7月)的要求,建设智慧海绵城市平台是基于长沙市海绵城市建

设的主要目标、海绵设施维护管理需求,和城市自查、省级评价与抽查要求,建立综合监控系统和评价体系对长沙市海绵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和监控。待海绵城市建设专项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阶段工作或项目整体验收。《长沙市海绵城市建设设施专项验收技术规程》由市海绵办另行组织编制。

4.5 海绵城市专项验收由市(区)县海绵办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参与,

项目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海绵城市相关设施实际,对海绵城市设施施工的关键阶段或重要隐蔽工程完成后,应根据项目管理归属,报相应市(区)县海绵办,申请组织对其进行专项验收。

4.6 各类建设项目需待海绵城市专项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项目整体验收或竣工验收,相关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建设单位提交海绵城市专项验收合格报告后,方可同意其项目的整体验收或竣工备案。

4.7 施工单位整理的各类施工过程或竣工移交资料中,应增加海绵城市建设相关的资料,城建档案馆及其他相关部门在检查项目资料时,应将海绵城市建设及设施的建设资料作为重点检查内容,对相关资料缺失或不满足要求的,不予其工程竣工备案。

4.8 我市各类建设项目暂行实行海绵城市建设功效后评估制度。

4.9 各类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在项目整体竣工验收且投入运营

一年后,建设单位应向市(区)县海绵办申请进行海绵城市建设功效后评估,海绵城市建设功效后评估由市(区)县海绵办负责组织,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功效后评估,评估单位应按照国家海绵城市建设评估标准,结合建设项目海绵城市建设的规划技术指标要求,及《长沙市海绵城市建设设施专项验收技术规程》相关条款要求进行,并出具专项评估报告。对评估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应由原建设单位及相关建设主体单位负责进行整改,待整改后且功效后评估合格后,方可进行建设项目的管理移交,以及建设项目资金尾款的结算拨付。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允许其整体移交,相关接收单位不得接受项目产权及管理权限办理,市海绵办及相关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责任原因,对项目建设单位及直接责任单位进行通报,并计入长沙市建设行为不良记录中。

第五章投资管理

5.1 建设项目在实施项目海绵城市建设工作中,各相关单位及部门应积极开展海绵城市建设所需的资金筹措及使用工作,加强海绵城市建设资金使用管理,确保相应专项建设资金完全用于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中。

5.2 自本规定实行之日起,凡属于政府投资类建设项目,对尚处于项目可研阶段,且投资估算尚未批准的,相关单位及发改部门应核实项目海

绵城市建设资金是否纳入项目投资估算内,并应对海绵城市建设资金投资估算的合理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对已完成可研批复及投资估算审查的建设项目,且并未包含海绵城市相关建设投资的,建设单位应向发改部门申请进行投资估算调整,按程序增加海绵城市相应内容及建设投资。

5.3 自本规定实行之日起,凡属于政府投资类建设项目,对尚处于项目初步设计阶段,且工程概算尚未批准的,相关单位及造价部门应核实项目海绵城市建设资金是否纳入项目概算资金内,并应对海绵城市建设资金工程概算的合理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对已完成初步设计批复及概算审查的建设项目,且并未包含海绵城市相关建设工程费用的,建设单位应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进行工程概算调整,结合项目可研投资估算审查结论,按程序增加海绵城市相应建设内容及工程费用。

5.4 自本规定实行之日起,凡属于政府投资类建设项目,对已完成工程量清单、上限值审查或已完成施工招投标工作,但尚未实质性开工建设项目,按规定应增加海绵城市建设内容的,相关单位及投资审计部门可按照项目重大设计变更方式,对工程建设内容、工程费用按程序进行变更处理,对增加的设计工程量及施工工程量予以按规定处理和认定。

5.5 政府投资范围的各类建设项目的估算、概算、预算、结算等投资费用调整按照《长沙市政府投资的市政公用工程和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5.6 自本规定实行之日起,凡属于社会投资类建设项目开展海绵城市建设,可按照长沙市海绵城市建设财政专项支持及奖励补贴相关政策精神,在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验收及后评估合格后,根据相关奖励补贴政策,在经财政部门对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投资金额审核认定后,可按政策规定享受相应财政奖励补贴资金,具体财政专项支持及相关奖励补贴政策由市海绵办负责牵头,市财政局具体负责研究制定。

5.7 市(区)县海绵办应在年末将下一年度辖区海绵城市建设专项经费预算报相应财政部门备案,各级财政部门在制定辖区年度财政预算中,应将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内,并在资金使用、拨付上予以保证。

5.8 政府投资类建设项目在实施海绵城市建设标准要求后,对涉及的项目前期工作难度及工作量增加应予以认可,市海绵办应牵头组织市财政评审中心及其他相关部门,在本规定正式实行之日前,就建设项目因实施海绵城市建设标准所增加的前期工作量及相应取费,结合国家现行取费标准进行专题研究,制定《长沙市海绵城市建设勘察设计取费暂行指导意见》,并报政府审定后实施。

第六章考核制度

长沙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实行绩效考评,市海绵办负责牵头组织对全市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检查和评估结果将纳入相关单位及部门的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考评体系中。

6.2 在本规定正式实行之日前,市海绵办应负责协助市绩效办制定《长沙市海绵城市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及其考核指标体系。

6.3 市(区)县绩效办、海绵办应定期组织对辖区相关单位及部门的海绵城市建设工作进行检查和考评,重点对工作职责履行情况、工作执行情况、完成效果等方面进行检查考评,年度考评结果将作为相关单位及部门年度工作绩效考核结论的重要参考。

6.4 各相关单位及部门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政不作为及推诿责任的,由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7.1 本细则于2017年1月1日开始实行。

7.2 对非长沙市城市规划中心城区建设范围外的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县规划城市建设区,其辖区内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及相关程序办理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

附件一

长沙市海绵城市指标参考表

在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未出台前,规划部门参考此表,将海绵城市建设指标下达给项目建设单位。

序号项目类型

强制性指标建议性指标

年SS总量

去除率

年径流总量

控制率

下沉式绿

地率

透水铺装

1 住宅

与小

新建≥55% 80%-85% 30%-50% ≥50%

改建≥40% 70%-85% 20%-30% ≥30%

2 市政道路≥30% 60%-75% 20%-40% ≥30%

3 公建用地≥50% 75%-85% 30%-40% ≥40%

4 广场≥55% 85%-90% 30%-50% ≥50%

5 公园与绿地≥55% 80%-90% 30%-40% ≥50%

6 工厂≥40% 70%-85% 30%-50% ≥40%

7 物流用地≥40% 60%-80% 30%-50% ≥30%

8 商业用地≥40% 60%-80% 20%-40% ≥30%

附件二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补贴评分表

序号考核对象考核要求得分

一海绵城市建设功能性指

标(40分)

完成规划中强制性指标下限以上(得10分),完成规划中

强制性指标上下限平均值以上(加10分),完成推荐性指标(加

10分),其他海绵城市建设指标(污水再生率、雨水资源利用

(50%以下加5分50%以上加10分))(总分40分)

二海绵城市建设经济性指

标(20分)

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在完成功能性指标前提下,每公顷海绵

投资不超过150万(得10分),海绵设施的投资不超过主主体

工程的15%(加10分)(总分20分)

三海绵城市建设设施(30

分)

海绵城市建设绿色设施投资占海绵城市项目建设投资50%以

上(得10分),措施具有较强的观赏性(加5分),措施具有

多样性(加5分),海绵城市设施维护方便(加10分)(总分

30分)

四海绵城市建设评估验收

(10分)

施工完成后,待一场重现期1年以上暴雨对项目进行考察,

达到海绵城市指标要求(得10分)(总分10分)

总分

注:60-70分为一星,70-85分为二星,85-100分为三星。

海绵城市建设项目《施工组织设计终稿》

庆阳市海绵城市试点建设项目(C片区) 施工组织设计 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 庆阳市海绵城市试点建设项目经理部 2017年11月

施工组织设计审批页

目录 第一章编制依据 (1) 1.1编制说明 (1) 1.2编制原则 (1) 1.3编制依据 (2) 第二章工程概况 (5) 2.1工程项目主要情况 (5) 2.2工程项目主要施工条件 (8) 第三章总体施工部署 (11) 3.1项目管理方针、目标和指标 (11) 3.2工程项目施工的重点和难点分析及对策 (13) 3.3施工安排原则 (13) 3.4总体施工程序及关键线路 (14) 3.5项目管理组织结构和职能分工 (14) 第四章施工总进度计划 (31) 4.1 主要工期节点 (31)

4.2进度计划保证措施 (31) 第五章总体施工准备与主要资源配置计划 (36) 5.1施工准备 (36) 5.2主要资源配置计划 (37) 第六章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及说明 (40) 6.1布置原则 (40) 6.2临时施工布置 (40) 6.3施工道路 (40) 6.4施工用电、施工用水 (40) 6.5施工材料 (40) 6.6平面管理措施 (41) 第七章主要施工方法 (42) 7.1各工种之间的协调安排 (42) 7.2施工场地及清理 (42) 7.3测量工程 (42) 7.4透水混凝土道路施工 (44)

7.5透水砖人行道工程施工 (57) 7.6 HDPE双壁波纹管施工 (61) 7.7成品蓄水池工程施工 (68) 7.8雨水花园、下凹式绿地施工方法 (75) 7.9绿化工程 (82) 第八章质量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 (90) 8.1质量保证措施 (90) 8.2材料进场及二次检验制度 (99) 8.3人员控制 (101) 8.4过程控制 (104) 8.5各工序质量控制标准 (105) 第九章安全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 (108) 9.1安全保证体系 (108) 9.2保障组织机构 (108) 9.3安全技术措施 (109) 9.4应急抢险预案 (113)

泰州市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20192020 .doc

泰州市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2019-2020)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推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5〕139号)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海绵城市建设的通知》(苏建函城〔2018〕754号)要求,结合泰州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战略部署和国务院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有关要求,科学规划和统筹实施建筑与小区、道路与广场、城市绿地与公园、城市水系统建设,努力实现海绵城市渗、滞、蓄、净、用、排的功能。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推广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构建海绵城市建设综合治理体系,实现城市生态发展的良性循环。 (二)基本原则 1.坚持规划引领,科学规范。以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引领城市发展,以科学规划引领海绵城市建设,因地制宜确定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和具体指标,科学编制并严格实施相关规划,完善技术标准规范。 2.坚持因地制宜,生态为本。充分发挥河、林、湿地等自然原始地形地貌对雨水的自然积蓄、自然渗透、自然净化功能,注重对城市原有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突出生态效益。 3.坚持民生为先,统筹推进。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提升水

安全保障能力作为海绵城市建设的核心目标,加强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无缝衔接,提升城市吸水、蓄水、净水、释水功能。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工作目标 全面推进我市规划区内海绵城市建设,新城区所有新建项目和新开发地块均按照海绵城市要求建设;老城区结合内涝治理、黑臭河道治理、旧城改造等逐步推进海绵化改造。整体达到年径流总量控制率≥70%,SS削减率≥45%,水面保持率≥15.5%。到2020年,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建设目标要求,到2030年,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建设目标要求,实现“小雨不积水、大雨不内涝、水体不黑臭、热岛效应有缓解”的海绵城市建设目标。 (二)近期工作目标 到2020年,完成近期规划海绵分区的海绵城市区域建设,以问题和目标为导向,以海绵城市建设为契机,用两年时间解决分区内的河流生态退化、水体黑臭、内涝严重等问题,全面提升分区内的“水生态、水环境、水安全、水资源”建设水平。2019-2020年,对6个海绵分区的建设以每年50%以上的面积推进,到2020年完成22%的建成区面积建成海绵城市的规划建设目标。在市区范围内,对于建筑小区、园林绿地、道路广场、河道水系等类型的新改扩建项目,在2019—2020年竣工的,海绵城市建设达标率须达到100%。 (1)北部街区和老城核心区海绵分区 北部街区和老城核心区分区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由海陵区政府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配合推进。该试点区海绵城市建设试点

全国各地海绵城市建设情况

全国各地海绵城市建设进展如何? 导读 除了16个试点城市,全国其他地区也在大力推动海绵城市建设。那么现在情况进展如何?新兴的海绵城市项目市场在哪里?有哪些新的动态和热点呢?往下看??? 辽宁——2万平方米以上新建筑要配套“海绵设施” 辽宁省住建厅日前下发《关于工程设计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的通知》,其中要求2万平方米以上新建筑要配套“海绵设施”。《通知》还要求,采用上述做法时,既要因地制宜,还要充分考虑北方寒冷地区低温、冻胀、使用融雪剂等因素对海绵化设施及植物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工程措施及维护管理办法。 江苏——推动江北海绵城市建设 江苏正式发布《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规划纲要中提到新型城市建设6大重点工程,包括:创新城市建设工程,绿色城市建设工程,智慧城市建设工程,人文城市建设工程,海绵城市建设工程,城市地下管网改造和综合管廊建设行动计划。其中,江苏将支持镇江开展国家海绵城市试点,推动南京江北新区等海绵城市建设。 陕西——选择2-3个城市开展省级试点 省政府日前出台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意见,提出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将70%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 到2020年,全省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到2030年,全省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省政府还将在全省选择2—3个城市开展海绵城市建设省级试点,在全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海南——力争2030年80%城市建成区达标

3月28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以加快推进海南海绵城市建设。《意见》要求,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建设目标要求;三亚市作为国家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城市,全面总结试点经验,向全省推广。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 河南——年底将划定建设示范区 河南年底各市、县将分别划定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区,大城市、中小城市、县城示范区面积原则上分别不少于30平方公里、15平方公里、3平方公里。 《河南省2016年城市建设管理工作要点》将实施“海绵城市工程”放在重点推进市政基础设施八项工程之首,要求今年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要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系统综合地推进海绵城市建设与改造,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水生态环境的影响。老城区要结合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老旧小区有机更新等,落实海绵城市建筑技术,推进区域整体治理。 在此基础上,河南省要求各市、县分别于今年10月底前、年底前编制完成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划定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区,明确分年度建设目标和任务,推进海绵型城市各类项目建设。今年,省辖市还要建设或改造2个海绵型绿地示范项目和1个城市绿道示范项目,1条河流生态廊道建设项目;各县(市)要开展一项以上海绵型生态水系、城市公园绿地、单位小区、道路广场等示范项目建设。 杭州——新建小区将推行绿色屋顶 杭州出台《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将通过建设城市水系统、园林绿地系统、城市道路系统、建筑与小区系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简单来说,就是通过多种措施,使得雨水能自然积存、渗透和净化。实施意见将从4月15日开始施行。 根据实施意见,今年起,市区各类新区、园区、开发区的开发建设要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而老城区将结合棚户区(危房、老旧小区)改造整治、城市有机更新等项目建设,推进建成区的整体治理。 成都——拟建海绵城市示范单元 市建委介绍,今年将加快实施中心城区、天府新区及周边区域中心城市规划建设各自独立成网的综合管廊系统,今年全年计划完成投资11亿元。重点实施成渝高速入城段、成洛大道改造工程、日月大道改造工程和金融城河西片区路网建设综合管廊工程。

2017年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017年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吉林省吉林轻工业设计院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三月

项目名称:珲春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一期工程 项目单位:珲春市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编制单位:吉林省吉林轻工业设计院有限公司 证书编号:工咨甲10820070043 单位负责人:王金山 总工程师:郭荣辉 技术负责人:邹军高级工程师经济负责人:刘凤祥高级工程师 参加编制人员:王琳琳高级工程师 翟伟娜高级工程师 赵蕾高级工程师 宋学丹助理工程师 校核:赵红音 校对:徐静

目录 第一章总论 (1) 1.1 项目概况 (1) 1.2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依据 (4) 1.3 项目提出的理由与过程 (5) 1.4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6) 1.5 问题与建议 (7) 第二章现状分析与建设必要性 (9) 2.1 城市概况 (9) 2.2 城市生态本底 (11) 2.3 现状评价 (12) 2.4 需求分析 (15) 2.5 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16) 第三章建设地点与区域条件 (20) 3.1 项目地点 (20) 3.2 区域建设条件 (20) 第四章项目总体建设方案 (28) 4.1 项目建设指导思想 (28) 4.2 建设原则 (28) 4.3 主要建设任务 (28) 第五章城市道路系统建设方案 (32) 5.1 工程概况 (32) 5.2 设计依据 (32) 5.3 海绵型道路平纵横设计方案 (33) 5.4 海绵型道路技术措施 (37) 5.5 海绵型道路工程部分道路改造、交通设施 (46) 5.6 合流制改造工程 (32) 5.7 工程量 (68)

第六章园林绿地系统建设方案 (71) 6.1 概述 (71) 6.2 建设方案 (73) 6.3工程量 (87) 第七章城市水系统建设方案 (91) 7.1 工程概况 (91) 7.2 建设方案 (91) 7.3 堤顶路工程 (107) 7.4 工程量 (130) 第八章节约能源 (132) 8.1 设计依据 (132) 8.2 工程能源消耗种类和数量分析 (134) 8.3 节能措施 (134) 8.4 节能管理措施 (137) 8.5 节能效果分析结论与建议 (138) 第九章环境保护 (139) 9.1 建设地点现状 (139) 9.2 设计依据及采用标准 (139) 9.3 施工期环境影响及缓解措施 (139) 9.4 运行期环境影响因素及控制措施 (141) 9.5 环境影响控制预期效果 (142) 第十章劳动安全卫生与消防 (143) 10.1 劳动安全卫生 (143) 10.2 消防 (144) 第十一章组织机构及建设管理 (147) 11.1 组织机构 (147) 11.2 项目建设管理 (147) 11.3 运营管理 (147)

海绵城市建设 · 六大要素

海绵城市建设·六大要素 2015-11-10 1海绵城市--渗 由于城市下垫面过硬,到处都是水泥,改变了原有自然生态本底和水文特征,因此,要加强自然的渗透,把渗透放在第一位。其好处在于,可以避免地表径流,减少从水泥地面、路面汇集到管网里,同时,涵养地下水,补充地下水的不足,还能通过土壤净化水质,改善城市微气候。而渗透雨水的方法多样,主要是改变各种路面、地面铺装材料,改造屋顶绿化,调整绿地竖向,从源头将雨水留下来然后“渗”下去。 透水景观铺装

传统的城市开发中无论是市政公共区域景观铺装还是居住区景观铺装设计中多数采用的都是透水性差的材料,所以导致雨水渗透性差,而在这一方面可以通过透水铺装实现雨水渗透,或通过水渠和沟槽将雨水引流至街道附近的滞留设施中。 2透水道路铺装 传统城市开发建设中道路占据了城市面积的10%-25%,而传统的道路铺装材料也是导致雨水渗透性差的重要隐私之一,除了景观铺装方面可以通过透水铺装实现雨水渗透之外,还可以将园区道路、居住区道路、停车场铺装材料改为透水混凝土,加大雨水渗透量,减少地表径流,渗透的雨水储蓄在地下储蓄池内经净化排入河道或者补给地下水,减少了直接性雨水对路面冲刷然后快速径流排水对于水源的污染。 绿色建筑

海绵城市建设措施不仅在于地面,屋顶和屋面雨水的处理也同样重要。在承重、防水和坡度合适的屋面打造绿色屋顶,利于屋面完成雨水的减排和净化。对于不适用绿色屋顶的屋面,也可以通过排水沟、雨水链等方式收集引导雨水进行贮蓄或下渗. 对于不适用绿色屋顶的屋面,也可以通过排水沟、雨水链等方式收集引导雨水进行贮蓄或下渗。 2海绵城市---蓄 即把雨水留下来,要尊重自然的地形地貌,使降雨得到自然散落。现在人工建设破坏了自然地形地貌后,短时间内水汇集到一个地方,就形成了内涝。所以要把降雨蓄起来,以达到调蓄和错峰。而当下海绵城市蓄水环节没有固定的标准和要求,地下蓄水样式多样,总体常用形式有两种:塑料模块蓄水、地下蓄水池。

西昌市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城市实施方案

一、城市基本情况 (一)自然地理和社会经济 1.自然地理 (1)区位条件 西昌市位于中国西部,四川省西南部,凉山彝族自治州中部,是凉山彝族自治州的州府。西昌市距 成都574公里,位于安宁河谷中段,在东经101°46'~102°25'、北纬27°32'~28°10'之间。南北 长约70公里,东西宽约63公里,东临昭觉、普格、喜德县,南接德昌县,西靠盐源县,北连冕宁县, 幅员面积2655平方公里。 (2)地形地貌 西昌市地处横断山脉东缘,位于著名的川滇南北构造体系的北半部,在地质构造上由一系列南北走 向的褶皱、压性断裂和有机联系的秩序压扭性或张扭性断裂组成,海拔高度4180~1160米。全市地势 呈北高南低,由北向南倾斜,地势以高原中山为主。境内岭谷高差十分悬殊,最高点在西昌、普格、德 图1-1 区位分析图 昌三市县交汇处的螺髻山,主峰海拔4359米;最低点在雅砻江深切河谷的荞地乡桐子林,海拔1160米。 谷、平原和山间盆地。西昌城区处于安宁河谷中段,西昌盆地之中。 安宁河谷平原北起冕宁观音桥,南至米易县得石乡,长200余公里,西昌市境内河段处于平原的中 游。河谷宽3~7Km,最宽11Km,现代河床弯曲平缓,平均比降1.66‰,沿线漫滩河曲发育,两岸广布 Ⅰ-Ⅱ级冲积阶地及冰碛~冰水堆积Ⅲ-Ⅳ级阶地与大规模山前洪积扇群。Ⅰ级阶地一般高出河床3~5m, Ⅱ级阶地高出河床10~20m。西昌盆地位于西昌市东南侧,长18~20km,宽5~8km,由东河、西河等形 成的全新统冲洪积扇组成,地势东北高,西南低,为一断陷堆积盆地。 (3)气候条件 西昌夏半年受西南和东南暖湿季风控制,降水集中,盛夏不热,夏秋温凉湿润。冬半年受极地大陆

深圳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sz

深圳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2

一、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推进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包括: 编制或修编城市总体规划、法定图则等法定规划,海绵城市、竖向、道路、绿地、水系统、排水防涝、市政详细规划等专项规划时,涉及的海绵城市规划的编制工作; 深圳市市域范围内适宜区域(非地质灾害易发区或非特殊污染源地区)的新、改、扩建建设项目,旧城改造、园区改造、环境提升等建设项目,涉及海绵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桥梁、隧道、轨道交通、电力通讯管线、燃气管线、过街天桥、照明工程、零星修缮、应急建设工程等除外。 第四条深圳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领导,组织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动员全社会共同推动海绵城市规划建设工作。

市海绵城市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海绵办)负责全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工作的统筹协调、技术指导、监督考核等具体工作。各区海绵办负责本行政区内海绵城市规划建设工作的统筹协调、技术指导,配合市海绵办做好监督考核等工作。 第五条市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和国土、人居环境、交通、住建、水务、城管、审计、各区政府(管委会)、前海管理局、深汕合作区管委会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内部工作流程,加强建设项目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控,对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内容进行审查审批。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负责将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制定政府投资项目海绵设施审查要点和相关规定,在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中强化对海绵设施的审查,并在批复中载明相关海绵设施的建设内容、规模和投资,保障政府投资项目海绵城市建设资金需求。 市财政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财政委)负责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海绵设施的资金筹措、保障、监管等工作;负责制定市财政支持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激励社会各界积极开展海绵设施建设。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土委)负责编制市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及《深圳市海绵城市规划要点和审查细则》并组织实施;负责将海绵城市建设的原则、目标和技术要求落实到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各相关专项规划编制、审查等工作中;负责在土地出让条件、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一书两证”的核查、许可等审批环节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

海绵城市控制指标体系构建探讨

海绵城市控制指标体系构建探 海绵城市控制指标与现有控规指标体系的衔接 控规是落实城市总规目标要求,指导修规建设的一个重要规划层次,现有控规指标体系包括土地使用、建筑建造、设施配套和行为活动四个方面的内容。海绵城市的规划理念与方法应与控规的规划编制体系相衔接,做好水生态、水环境、水资源、水安全及制度建设等方面的衔接,结合用地功能和布局,明确各单元或地块的主要控制指标,落实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的理念、原则、方法及技术措施,将不易直接操作实施的指标( 如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污染控制率等)分解为透水铺装率、绿色屋顶率、下沉式绿地率和调蓄容积等指标,以便于在具体落实时将控制指标层层传递到建设项目中( 图1)。由于年径流总量控制率、雨水资源利用率和污染控制率等控制指标需通过各项低影响开发措施的实施才能达到目标要求,而一项措施一般也与多个指标有关联。只有将海绵城市的建设指标落实到具体地块,对各项控制指标、控制要求进一步细化,并与相应的具体工程措施对应,使它们之间有一个很好的衔接关系,据此提出规划许可要求,才能达到海绵城市的建设要求。海绵城市建设控制和引导指标主要包括单位面积雨水控制容积( 超过一定建筑面积的建设项目必须配建对应体积的调蓄空间)、透水铺装率、下沉式绿地率、绿色屋顶率、雨水资源利用率、污水再生利用率、管网漏损率和面源污染控制率等,在项目审查中按照控规要求,审查项目用地中的雨水调蓄利用设施、绿色屋顶、下沉式绿地、透水铺装、植草沟、雨水湿地、初期雨水弃流设施等低影响开发设施及其组合系统设计内容,并与控规指标的相符性进行校核。海绵城市控制指标的选取可针对不同的城市特点有所侧重,应优先解决主要矛盾和

天津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专篇.pdf

附件1: 天津市工程建设标准设计 DBJT29-207-2017 天津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 施工图设计专篇 (津17WJ-2-1) 2017年6月

编制说明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 作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6〕30号)等文件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海绵城市建设的管控,规范我市海绵城市设计工作,保障设计深度和质量,结合我市海绵城市建设推进情况,根据《市建委关于开展海绵城市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专篇 和审查要点编制工作的通知》(津建设函[2017]94号文)要求,编写《天津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专篇》(以下简称“设计专篇”)。 依据《天津市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导则》 4.1.4条的要求,凡本市辖区范围内规划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公顷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设置设计专篇;用地面积小于3公顷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可不设置设计专篇,但设计说明和设计图纸应参照设计专篇进行编制, 提供给施工图审查单位的设计说明、图纸、计算书应完整。 本设计专篇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建筑与小区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两部分,设计专篇应设于施工图设计说明中,独立成章。 本设计专篇中楷体字部分为方便设计人使用所做的说明,不是《专篇》必须的内容,在具体使用时,请设计人灵活使用。 本设计专篇提供的样式仅供设计人员参考,在具体设计工作中,可根据项目特点对设计专篇内容进行适当调整。设计专篇使用过程中,其所依据的规范、标准若更新时,设计人应按新的有效版本对设计专篇中有关设计依据等内容进行核 查与调整,并按现行有效版本执行。

(完整版)海绵城市项目专项施工方案

**市海绵城市项目专项施工方案 一、综述 1.1编制依据 1、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设计图及图纸会审会议纪要 2、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3、现场施工条件及周围环境 4、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5、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2002) 6、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7、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8、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 9、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 10、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JGJ59-88) 1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 12、建筑电气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 13、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82-99) 1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5、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 16、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17、现行国家及市建筑施工管理规定 1.2 工程概况 海绵城市工程主要施工内容包括:铺装、坐凳、踏步及绿化工程等。 铺装一大面积采用30厚彩胶透水石。 铺装二大面积采用60厚100*200透水砖。 1.3编制说明 本施工方案,是根据甲方提供的施工图、有关标准及国家规范、规程标准及文件编制的。在施工中,我公司本着对建设单位高度负责的态度,将积极与质量监督部门配合,服从建设单位及监理工程师的管理,从严控制工程质量,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同时认真做好安全文明施工。同时,在施工中力争“少花钱、多办事、办实事”,将建设单位投资的每一分钱落到实处,以达到有效控制投资的目的,更好更快地交出让建设

九江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最新版】

九江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加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6〕4号)等法律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海绵城市建设是指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措施,充分发挥城市建筑、道路、绿地、水系、管网的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最大限度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的影响。 第三条本市规划建成区内海绵城市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推进全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市住建、自然资源、发改、财政、生态环境、城管、水

利、气象、审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认真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当统筹本区域内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规划条件及相关技术标准,配套建设海绵设施。海绵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建设费用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六条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城乡规划体系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空间管控内容,在编制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应分解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和技术指标。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将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城市面源污染控制率、水资源利用率等列为约束性指标;确定各地块内透水铺装、下沉式绿地、生物滞留设施、雨水调蓄容积等指标。 第七条本市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套海绵城市建设设施:

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海绵城市建设工程习题及答案

1、2014年11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了《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12月,住建部、财政部、水利部三部委联合启动了全国首批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城市申报工作。2015年4月,从130多个申请城市中选出试点城市()座。 16.0 2、最早提出LID理念与绿色基础建设,要求在源头维持和保护场地自然水文功能,强调还原开发前水文循环的国家是()。 美国 3、由于水多,强调排水,并利用源头管理方法对径流和污染物进行控制,“排”的过程中体现可持续性的国家是()。 英国 4、由于水少,采用水敏感城市设计,通过雨水源头控制,减少了暴雨径流,同时也增加供水的国家是()。澳大利亚 5、城市发展带来许多城市水问题,下面的选项中正确的是()。 A.水环境污染 B.水生态破坏D.水资源短缺E.水安全风险 6、由降雨径流给城市水环境造成污染的主要原因有()。 A.初期径流污染C.合流制溢流污染 7、国家提出“以水定城”战略的主要原因是城市灰色基础设施建设容易给城市带来涝等灾害,从而给国家造成巨额经济损失。() B.错误 8、海绵城市建设应因城因地而异,科学规划、着眼于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这一工程具有复杂性和长期性,不会一蹴而就。() A.正确 9、转变城市发展方式,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可促进水资源的利用和环境保护,能够增强城市可持续发展能力。() A.正确 10、在提升城市排水系统时要优先考虑把有限的雨水留下来,优先考虑更多利用自然力量排水,建设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市”。() A.正确 11、国家提出“以水定城”战略的主要原因是城市灰色基础设施建设容易给城市带来涝等灾害,从而给国家造成巨额经济损失。() B.错误 12、海绵城市指城市能够像海绵一样,在适应环境变化和应对自然灾害等方面具有良好的“弹性”下雨时吸水、蓄水、渗水、净水,需要时将蓄存的水“释放”并加以利用。据此,建设海绵城市的关键环节是()。 C.降低地表径流量 13、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指出,采用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要求将多少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 B.0.7 14、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的径流总量控制一般采用什么指标作为控制目标()。 D.年径流总量控制率 15、径流污染问题较严重的城市或地区,其海绵城市规划控制目标可结合当地水环境容量及径流污染控制要求,确定什么指标作为径流污染物控制目标()。 A.年SS 总量去除率 16、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应执行道法自然,低影响开发理念,具体体现在()。 A.对地形地势的尊重 B.对水的尊重 C.对表土的尊重 D.对植被的尊重

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办法(试行)

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推进城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城市规划建设理念转变,科学评价海绵城市建设成效,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要求开展海绵城市建设的城市,应依据本办法对建设效果进行绩效评价与考核。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地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并对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情况进行抽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地区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 第四条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平透明、实事求是的原则;采取实地考察、查阅资料及监测数据分析相结合的方式。 第五条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指标分为水生态、水环境、水资源、水安全、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显示度六个方面,具体指标、要求和方法见附件。 第六条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分三个阶段: 城市自查。海绵城市建设过程中,各城市应做好降雨及排水过程监测资料、相关说明材料和佐证材料的整理、汇总和归档,按照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指标做好自评,配合做好省级评价与部级抽查。 省级评价。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对本省内实施海绵城市建设的城市进行绩效评价与考核,可委托第三方依据海绵城市建设评价考核指标及方法进行。绩效评价与考核结束后,将结果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 部级抽查。住房城乡建设部根据各省上报的绩效评价与考核情况,对部分城市进行抽查。

第七条对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虚报等情况的城市,将予以通报。第八条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1

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城市实施方案编制提纲

附3 : 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城市实施方案编制提纲 方案实施期为2015-2017年。其中包括至少1年的项目运营期。 一、城市基本情况 (一)自然地理和社会经济 自然地理情况重点分析区域地形、地貌、下垫面条件、河湖水系等。社会经济包括人口数量及结构、经济总量、产业结构、城市功能及分区等;介绍地方经济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定位等确定的试点地区发展目标和功能定位。 (二)降水、径流及洪涝特点 包括年降雨量、短历时降雨规律、径流特性、洪涝特性等。 (三)水资源状况 包括区域水资源总量及开发利用情况。 (四)水环境质量状况 包括现状水体水质、排污口分布、水源地分布等情况。 (五)现状工程体系及设施情况 包括供排水设施、排水防涝设施、水利设施、雨水调蓄利用设施等。

二、问题及需求分析 (一)存在问题 1.水安全方面:包括城市排水防涝、城市防洪、供水安全保障等。 2.水资源方面:城市水资源供需平衡及保护等。 3.水环境方面:城市水体污染问题、初期雨水面源污染、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地下水超采问题等。 4.周边区域影响方面:城市周边区域河湖水系,防洪,水源涵养情况等。 (二)需求分析 1.拟重点解决的问题。 2.通过海绵城市建设解决存在问题的优势(经济、技术、管理等方面)。 3.可能存在的风险。 三、“海绵城市”建设的目标和指标 (一)总体目标(此目标为申请中央补助资金及考核的基本依据) 1.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小于70%) 2.排水防涝标准(按国家标准要求) 3.城市防洪标准(按国家标准要求) (二)具体指标 1.建成区内主要指标(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减)

(1)“渗、滞、蓄”:综合径流系数、可渗透地面面积比例、雨水调蓄标准(以mm降雨计)和雨水调蓄总容积、地下水埋深、天然水域面积保持程度等; (2)“净”:确定城区地表水体水质标准等; (3)“用”:雨水利用量、替代城市供水比例、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污水再生利用率等; (4)“排”:城市排水防涝标准,河湖水系防洪标准,雨水管渠排放标准,雨污分流比例等。 2.建成区外主要指标 (1)防洪标准:城市外部河湖水系防洪标准,海潮防御标准等;洪水位与雨水排放口衔接关系等; (2)水源涵养:水源保护区比例、城市水源的供水保障率和水质达标率、地下水水位等。 四、技术路线 建设技术指标达到或优于国家相关技术规范,依据《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有关要求,因地制宜,提出经济可行、技术合理的技术路线和实施方案。按照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要求,依据国家相关政策,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加强能力建设的措施。 五、建设任务 将海绵城市建设的总体目标、具体指标分解落实到城市水系统、园林绿地系统、道路交通系统、住宅小区等工程项

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导则(doc 96页)

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导则(doc 96页) 部门: xxx 时间: xxx 整理范文,仅供参考,可下载自行编辑

AY 安阳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导则----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 安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河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20 1 6年4月

项目名称:安阳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设计导则——低影响开发雨 水系统构建 委托方(甲方):安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承担方(乙方):河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等级:甲级 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编号:[建]城规编(141165) 市政工程设计行业甲级:证书编号A141002828 编制阶段:送审成果 送审单位:安阳市推进海绵城市建设领导小组 送审时间:2016.04

院长:杨德民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院总工程师:尹卫红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主管院长:陈永信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市政一分院院长:陈利萍高级工程师 市政一分院副院长:孙成才高级工程师 市政一分院总工:魏改霞高级工程师 市政一分院总工:姚学同高级工程师 项目负责人:赵耀高级工程师 项目组成员 赵耀薛磊肖梦莹 刘亚洲陈宁宁张凤菊

安阳市地方规章 AY 编号:AY01-2016 安阳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设计导则 ——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 (试行) 2016—4—23发布 2016—4—23 试行————————————————————————————安阳市推进海绵城市建设领导小组 联合发布安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安阳市规划局 前言 海绵城市建设的主旨是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而城市发展方式转变的主要载体是建设项目,因此,城市建设项目必须从根本上转变仅仅考虑雨水管渠系统、以“快排”方式应对雨水的传统发展方式,转而全面考虑小雨、大雨、暴雨等不同情形下对雨水径流的合理管理需求,构建由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系统、雨水管渠系统、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协调衔接组成的海绵城市排水防涝工程体系。 对于建设项目的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系统,鉴于我国土地开发强度普遍较大的实际情况,相关规定中并未照搬国外在强降雨(如重现期为30年、50年或100年一遇的降雨)时外排峰值流量的量化控制要求,因而只需合理进行场地竖向设计、使超标雨水径流能够按照规划要求排出场地即可,不需要特别制定规划设计指引。 对于雨水管渠系统,《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试行)》中明确指出:“为保障城市安全,在低影响开发设施的建设区域,城市雨水管渠和泵站的设计重现期、径流系数等设计参数仍然应当按照《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中的相关标准执行。”因此,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雨水管渠系统规划设计已有规范迸行指导,也不需要另外特别制定规划设计指引。 对于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目前尚缺乏技术导则以指引相关规划设计落实量化管控要求,为此,编制组根据本地降雨、土壤、地形地势、地下水位、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水安全等具体情况,参考国内外相关标准和应用研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导则。 本导则共分7章,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符号;3.基本规定;4.规划设计标准;5.规划设计指引;6.计算指引;7.附则。 本导则由安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管理解释。在试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并将意见和建议寄送至安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上海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上海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快推进本市海绵城市建设,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推进城市绿色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办〔2015〕111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本市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18〕4号)等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内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和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建设、运营及管理活动。 第四条(遵循原则) 海绵城市建设,坚持“规划引领、生态优先、因地制宜、统筹建设”的原则,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各个环节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统筹协调给排水、园林绿地、道路等设施建设,综合采用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提升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系统性。海绵城市相关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时使用。 第五条(管理体制) 建立市海绵城市建设推进协调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召集人,市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具体负责统筹协调、监督考核,指导推进全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资源、水务、交通、环保、绿化市容、房管、城管执法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作。 各区政府、相关管委会是本辖区内海绵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要明确海绵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完善工作机制,统筹规划建设。

中冶集团《海绵城市建设施工与质量验收标准》(试行)

中冶集团企业标准Q B Q/MCC-JS-30003-2017 海绵城市建设施工与质量验收标准Standard for construction and quality acceptance of sponge city (试行) 2017-12-19发布 2018-01-01实施中国冶金科工集团有限公司发布

中冶集团企业标准 海绵城市建设施工与质量验收标准Standard for construction and quality acceptance of sponge city (试行) Q/MCC-JS-30003-2017 主编部门:中国中冶海绵城市技术研究院 批准部门:中国冶金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实施日期:2018年 01月 01日

前言 根据中冶集团“中国冶金建设国家队、基本建设主力军、新兴产业领跑者”的战略新定位,为更好地发挥中冶集团在海绵城市建设中领跑者的优势,统一规范集团内各企业在海绵城市项目中的施工行为,提高中冶集团海绵城市领域的建设水平,确保项目达到预期效果,特编制本标准。 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总结了近年来中冶集团及全国多个试点城市在海绵城市建设中的经验和教训,参考了住建部《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指标》、中冶集团颁布实施的《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Q/MCC-JS-30001-2016)及部分城市的海绵城市施工验收标准等资料。 本标准全篇共9个章节、3个附录,由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渗透工程、储存工程、调节工程、转输工程、截污净化工程、质量管理验收与考核评估、附录十个部分组成。 本标准由中冶集团科技部负责管理,中国中冶海绵城市技术研究院负责日常管理和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请各单位在使用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并将意见和建议反馈至22048@https://www.360docs.net/doc/f718410751.html,,以便下一版修改。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主要审稿人、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中国中冶海绵城市技术研究院 参编单位: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 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 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 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海绵城市建设的必要性

海绵城市建设的必要性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

海绵城市建设的必要性 1避免和减少城市内涝的必要手段 一方面,全球气候变暖,与内涝有关的高强特大暴雨、飓风台风等极端气候频现;城市高楼林立、循环不畅,城市上空的热气流无法疏散,城市热岛产生的局地气流上升有利于对流性降雨的发生,同时城市空气中的凝结核多,也会促进降雨,由此形成的“雨岛效应”是城市内涝的诱因之一。另一方面,在城市开发过程中,大量的硬质铺装改变了原有的生态本底和水文特征,由于降雨不能及时下渗,形成地表径流,传统的城市排水体系难以适应强降雨时形成的径流量洪峰,产生城市内涝。海绵城市建设的实质是控制径流,降低汇流是海绵城市控制的关键。六字建设方针中的“渗”是减少屋面、路面和地面的硬质铺装,充分采用渗透和绿地技术,从源头减少径流;“滞”是通过植草沟、滞留带等工程措施,降低雨水汇集速度,延缓洪峰出现时间,降低排水强度,缓解降雨时的排水压力。通过各类绿色雨水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多项措施联合作用,达到降低地表径流量、控制城市内涝的目的。 2海绵城市建设是降低径流污染的重要途径 我国的地表水资源污染形式严峻,面源污染是其主要来源之一。面源污染自20世纪70年代被提出和证实以来对水污染所占比重呈上升趋势,城市面源污染是除了农业面源污染的第二大面源污染类型。城市面源污染主要由降雨径流的淋浴和冲刷作用产生。特别是在暴雨初期,由于降雨径流将地表的、沉积在下水管网的污染物,在短时间内,突发性冲刷汇入受纳水体,而引起水体污染。据观测,在暴雨初期(降雨前20min)污染物浓度一般都超过平时污水浓度,城市面源是引起水体污染的主要污染源之一。海绵城市建设六字方针中的“净”,是通过人工湿地、生态滤池等措施过滤和降解汇流雨水中的污染物,达到净化水体、控制面源污染、保护城市水环境的目的。同时,在雨水通过“渗”“滞”的过程也能对大颗粒污染物达到截留和初步净化的目的。 3缓解水资源短缺的有效措施 我国水资源匮乏,淡水资源总量为28000亿m3,占全球水资源的6%,人均水资源量不足世界平均水平的1/4。城市快速发展对水资源需求大,城市开发建设过度硬化造成降雨形成径流外排,导致地下水补给不足;水体污染降低了水资源的质量和数量,也加重了水资源的紧缺程度。缺水制约着经济的发展,应对水资源短缺危机,一方面要治理源头污染、节约用水,另一方面要探寻新的水资源替代。雨水污染程度轻,处理成本相对较低,是再生水的优质水源。在降雨时,利用自然水体和地下雨水调蓄池收集雨水,实现“蓄”的目的;再通过各类净化设施的处理和各级管网的输送,将处理达标的雨水回用于市政浇洒、景观水补充等用途,不但节省了大量的自来水,而且充分、有效的“用”雨水,实现水资源的“开源节流”,节约了水资源也降低了污水的排放。

重庆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

两江新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推进两江新区海绵城市建设,指导新区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与运行维护等工作,促进城市建设与生态系统的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37号)等法律及相关文件,结合悦来新城海绵试点经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两江新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建设管理活动,应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海绵城市建设,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等功能的城市建设发展方式。 第四条海绵城市建设应遵循规划引领、生态优先;安全为重、因地制宜;统筹建设、分类实施;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应将海绵城市建设贯穿于项目各个阶段。海绵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第六条新建项目应严格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改建、扩

建项目要结合现状,以问题为导向,以水环境治理、雨水收集利用、解决城市内涝为重点,开展海绵城市建设。 第七条小区与绿地等地块项目及排水分区的雨水排出口,应当同步建设水质水量监测设施;小区等地块项目污水排出口,应当同步建设水量监测设施。 第八条建设局是海绵城市建设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和协调辖区内海绵城市建设与管理。经济运行局、财政局、城市管理局、国土房管分局、环保分局、规划分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海绵城市建设与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将海绵设施建设费用纳入项目建设总投资,运营维护费用由海绵设施的所有者或管理者承担。 第十条海绵城市建设实施单位应灵活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多渠道、多形式参与海绵城市项目建设及运营维护管理。优化绩效评价方法,建立有奖有惩、可进可退的管理制度,提高运营质量和效率,提升服务水平。 第十一条海绵城市建设推进及完成情况作为考核任务,纳入管委会对相关部门或单位的考核。 第二章规划和用地管理 第十二条建设局会同规划分局、城市管理局等部门负责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 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研究提出需要保护的自然生态空间格局;明确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目标并分解到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提出管控要求;确定公共海绵设施的布局及规模;确定海绵城市近期和中远期建设的重点。 第十三条通过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函、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函、建设工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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