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中医院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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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综合医院基本标准(2021年版)

一级综合医院基本标准(2021年版)

一级综合医院基本标准(2021年版)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30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全科医学科、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中医科、传染科(传染病隔离病房)、预防保健科;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医学影像科(X线诊断、超声诊断、心电诊断)、手术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
卫生技术人员与实际开放床位之比不低于0.88:1;病区护理人员与实际开放床位之比不低于0.4:1;至少具有1名副主任医师和2名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医师;各临床医技科室的负责人应具有相应执业资格。

四、房屋
每张床位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病房每张床位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日平均每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医疗设备: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彩超(二维、三维)、数字X线(DR、CR)和其他能满足基本临床诊疗和公共卫生服务需求的医疗设备。

国家卫生部医院管理分级标准

国家卫生部医院管理分级标准

▲ 国家卫生部《综合医院分级管理标准(试行草案)》医院分级管理标准是我国医院实现标准化管理的客观依据。

实施医院分级管理,可加强医疗卫生服务的宏观管理和医院微观管理的双重机制,完善各级医院功能,健全、巩固三级医疗预防体系,更好地发挥整体效应,达到充分合理利用有限卫生资源,促进科技发展,加强医德医风建设,不断提高医疗质量,更好的为人民健康服务。

同时还可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支持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医院分级管理是医院管理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

《综合医院分级管理标准》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以现代科学管理的理论指导,总结我国三级医疗卫生网建设和创建“文明医院”活动的经验,由卫生部医政司组织十一省、市及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医科大学等单位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和论证起草的。

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1.各级医院基本标准:本标准是各级医院都必须达到的标准,也是医院开业资格的认定标准。

基本标准单独考核评定,与分等标准考核打分分开。

如达不到“基本标准”的要求,不予通过,定为不合格医院,新申请开业的医院则不予批准。

2.各级医院分等标准:根据任务和功能的不同,把医院分为三级,即一级医院、二级医院和三级医院。

还根据各级医院的技术水平、质量水平和管理水平的高低,并参照必要的设施条件,分别划分为甲、乙、丙等,三级医院增设特等。

3.评审判定标准:在数学模型评分办法建立前暂采取千分制办法评定。

在评审中,合格医院按所得总分的分数段来评定等次。

甲等:分等标准考核须达900分以上(含900分)。

乙等:分等标准考核须达750分至899分。

丙等:分等标准考核在749分以下。

(含749分)三级特等医院除达到三级甲等医院的标准外,还必须达到医院所必备的条件。

4 .医院评审申请书:是医院向评审委员会申请的必备手续,也是评审委员会认定医院评审资格的主要依据。

要求各医院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地逐项填写、申报。

5.标准的其他有关附件:是标准的具体指标,要求和考核检查要点等的说明。

中医院基本建设标准

中医院基本建设标准

中医院基本建设标准
中医院是我国传统医学的重要载体,是中医药文化的重要传播和发展基地。


了更好地提供医疗服务,保障患者的健康,中医院的基本建设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中医院的建筑设计应符合中医药特色。

建筑风格要体现传统文化特色,
可以融入中医药文化元素,如中医典籍的书法艺术、医药图案等。

建筑结构要符合中医院的功能需求,医疗区、门诊区、康复区等功能区域要合理布局,便于患者就医和医护人员工作。

其次,中医院的设施设备应当齐全先进。

中医院的医疗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能够满足中医诊疗的需求,如中药熬制设备、针灸治疗设备等。

同时,中医院还应当配备先进的信息化管理系统,方便医护人员对患者信息和医疗记录进行管理和查询。

另外,中医院的医护人员队伍应当专业化、规范化。

医生、护士等医护人员应
当具备扎实的中医医学理论知识和丰富的临床经验,能够熟练运用中医诊疗技术。

同时,医护人员的服务态度和医德医风也应当符合中医文化的精神内涵,以患者为中心,为患者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最后,中医院的管理制度应当健全,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

中医院应当建
立完善的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医疗行为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医疗安全。

同时,中医院还应当加强对医疗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患者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

总之,中医院的基本建设标准直接关系到中医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也关系
到中医文化的传承和发展。

只有建立科学规范的基本建设标准,才能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中医医疗服务的需求,推动中医事业的发展。

希望各级中医院能够严格按照基本建设标准进行规范建设,为中医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国家卫生部医院管理分级标准(1)

国家卫生部医院管理分级标准(1)

国家卫生部医院管理分级标准(1)▲ 国家卫生部《综合医院分级管理标准(试行草案)》医院分级管理标准是我国医院实现标准化管理的客观依据。

实施医院分级管理,可加强医疗卫生服务的宏观管理和医院微观管理的双重机制,完善各级医院功能,健全、巩固三级医疗预防体系,更好地发挥整体效应,达到充分合理利用有限卫生资源,促进科技发展,加强医德医风建设,不断提高医疗质量,更好的为人民健康服务。

同时还可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支持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医院分级管理是医院管理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

《综合医院分级管理标准》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以现代科学管理的理论指导,总结我国三级医疗卫生网建设和创建“文明医院”活动的经验,由卫生部医政司组织十一省、市及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医科大学等单位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和论证起草的。

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1.各级医院基本标准:本标准是各级医院都必须达到的标准,也是医院开业资格的认定标准。

基本标准单独考核评定,与分等标准考核打分分开。

如达不到“基本标准”的要求,不予通过,定为不合格医院,新申请开业的医院则不予批准。

2.各级医院分等标准:根据任务和功能的不同,把医院分为三级,即一级医院、二级医院和三级医院。

还根据各级医院的技术水平、质量水平和管理水平的高低,并参照必要的设施条件,分别划分为甲、乙、丙等,三级医院增设特等。

3.评审判定标准:在数学模型评分办法建立前暂采取千分制办法评定。

在评审中,合格医院按所得总分的分数段来评定等次。

甲等:分等标准考核须达900分以上(含900分)。

乙等:分等标准考核须达750分至899分。

丙等:分等标准考核在749分以下。

(含749分)三级特等医院除达到三级甲等医院的标准外,还必须达到医院所必备的条件。

4 .医院评审申请书:是医院向评审委员会申请的必备手续,也是评审委员会认定医院评审资格的主要依据。

要求各医院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地逐项填写、申报。

5.标准的其他有关附件:是标准的具体指标,要求和考核检查要点等的说明。

深圳市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

深圳市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

附件八深圳市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目录第一部分医院设置基本标准一、综合医院(一)一级综合医院(二)二级综合医院二、中医医院(一)一级中医医院(二)二级中医医院三、中西医结合医院(一)一级中西医结合医院(二)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四、专科医院(一)口腔医院(二)康复医院(三)医疗美容医院(四)耳鼻咽喉科医院(五)骨科医院(六)心血管病医院(七)皮肤病医院(八)肿瘤医院(九)精神病医院(十)中医专科医院第二部分门诊部设置基本标准一、综合门诊部二、中医门诊部三、中西医结合门诊部四、专科门诊部(一)普通专科门诊部(二)口腔门诊部(三)医疗美容门诊部(四)耳鼻咽喉专科门诊部(五)中医专科门诊部第三部分诊所、医务室设置基本标准一、普通诊所二、口腔诊所三、中医诊所四、中西医结合诊所五、医务室第一部分医院设置基本标准一级综合医院设置基本标准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在20至99张。

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科、儿科、中医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预防保健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医学影像科(放射、B超、心电图)、手术室、储血室或血库(可与检验科合设)、营养室、消毒供应室。

(三)其他:医务科、质量控制科、信息科(含病案室、统计室)。

三、人员(一)医院主要负责人应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在一级以上医院从事临床工作5年以上,身体健康并能亲自主持医疗工作。

(二)每个床位平均至少配备0.88名卫生技术人员。

所有医生应具有《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

(三)每个床位平均至少配备0.4名护士,护师占护理人数30%以上。

所有护士应具有《护士执业证书》并经执业注册。

(四)各专业科室负责人均为相应专业的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其中临床科室至少有5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专业医师。

麻醉科至少有1名从事麻醉专业工作10年以上的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五)高级职称人员占全院人员比例不低于5%,本科学历以上人员比例不低于60%。

一级医院设置标准

一级医院设置标准

一级医院设置标准二级医院医疗设备配置标准一、科室设备(一)、职能科室院办公室、政工科、医务科、护理部、门诊部、预防保健科、信息科、总务科、医疗设备科、财务科(二)、临床科室1、一级科室应设: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传染科、康复科、理疗科、家庭病床科、中医科.2、二级专业科室:①、内科:可从呼吸、消化、心血管、血液,内分泌、泌尿和神经内科等中选设。

②、外科:3个以上,可从腹、骨、胸、泌尿和神经外科中选设。

③、妇产科:可配置(综合产床、人流设备、吸引器、手术器械)④.儿科:(复苏气囊、负压吸痰器、婴儿称)3、ICU与CCU①、ICU可配置:呼吸机、重症监护仪、吊塔等②、CCU全院至少有1个(三)、医技及业务科室1、药剂科:配置相关设备,须建制剂室2、放射室:DR、全自动洗片机、防护设施3、检验科:全自动三分类血细胞分析仪、全自动生化分析仪(300T/H左右速度)、尿液分析仪、显微镜、血液冷存箱、试剂冷藏箱、离心机、水浴锅等.4、功能检查科:推车式黑白B超、彩色多普勒5、病理科:包埋机、晾片柜、晾片机等6、营养室7、手术室:整体反射无影灯、电动手术床、麻醉机、高频电刀、除颤仪、心脏起博器、三氧消毒机等8、消毒供应室:高压真空灭菌器、封口机9、预防保健科10、眼科:检眼镜、裂隙灯、相关器械11、耳鼻喉科:耳鼻喉综合治疗椅12、口腔科:牙科综合治疗机、三次预真空灭菌器、牙科X光射线机、封口机13、理疗科:腰椎牵引床、颈椎牵引椅、中药薰蒸床、电磁波治疗仪以上为二级医院基本配置,具体由需求而定.三级中医医院医疗设备配置标准一、临床科室(一)中医诊疗设备分类目录(二)病房基本设备(三)各科设备1、内科血液病科3、妇产科妇科4、儿科18、重症医学科心脏重症监护室(CCU)二、医技科室三、中药房说明1.在每部分的中医医院医疗设备配置标准中,将医疗设备按照临床科室设备、医技科室设备、中药房设备进行分类。

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总85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可以删除This document is for reference only-rar21year.March凡以“医院”命名的医疗机构,住院床位总数应在20张以上。

综合医院一级综合医院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

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妇(产)科、预防保健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一)每床至少配备0.7名卫生技术人员;(二)至少有3名医师、5名护士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等卫生技术人员;(三)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房屋: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五、设备:(一)基本设备:心电图机洗胃器电动吸引器呼吸球囊妇科检查床冲洗车气管插管万能手术床必要的手术器械显微镜离心机X光机电冰箱药品柜恒温培养箱高压灭菌设备紫外线灯洗衣机常水、热水、蒸馏水、净化过滤系统(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床1张床垫1.2条被子1.2条褥子1.2条被套2条床单2条枕芯2个枕套4个床头柜1个暖水瓶1个面盆2个痰盂或痰杯1个病员服2套(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二级综合医院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100至499张。

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麻醉科、传染科、预防保健科,其中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可合并建科,皮肤科可并入内科或外科,附近已有传染病医院的,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可不设传染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病理科、血库(可与检验科合设)、理疗科、消毒供应室、病案室。

三、人员:(一)每床至少配备0.88名卫生技术人员;(二)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三)至少有3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四)各专业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基本标准

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基本标准
一、科室设置
(一)中医科作为乡镇卫生院一级临床科室独立设置。

(二)无床型卫生院设立1个以上中医诊室;有床型卫生院和中心卫生院设立1个以上中医诊室和1个以上中医康复治疗室。

(三)设置中药房,配置包括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规定品种在内的中成药和中药饮片。

二、人员
(一)中医人员和中药人员总编制根据乡镇卫生院编制意见确定。

(二)每个中医诊室至少配备2名中医类别医师,每个中医康复治疗室至少配备1名中医类别医师。

(三)负责中药房的药剂人员应当为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中药人员,或具有丰富中药饮片鉴别经验的中药人员。

三、医疗用房
(一)每中医诊室净使用面积不低于乡镇卫生院每诊室平均净使用面积。

(二)中药房面积应当与乡镇卫生院规模和业务需求相适应。

四、设备配备
(一)基本设备:诊断床、听诊器、血压计、温度计、治疗推车、电冰箱、计算机等。

(二)中医设备:针灸器具、火罐、电针仪、艾灸仪、智能通络治疗仪、颈腰椎牵引设备、中药熏蒸设备、TDP神灯、中药雾化吸入等设备。

(三)设置中医康复治疗室的,应配备针灸治疗床、推拿治疗床等设备。

(四)根据专科业务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专科诊疗设备。

(五)中药房设备:中药饮片柜(药斗)、药架(药品柜)、调剂台、药戥、电子秤、小型粉碎机、小型切片机、小型炒药机、消毒锅、标准筛、煎药机、包装机、冷藏柜。

五、执行中医药行业标准规范,并制定各项规章制度,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民族地区乡镇卫生院民族医科参照本《基本标准》执行。

卫生院、基层医院(一级医院)综 医 院 分 级 管 理 标 准

卫生院、基层医院(一级医院)综合医院分级管理标准(国家卫生部试行草案)一级医院是直接向具有一定人口(≤10万)的社区提供医疗、预防、保健和康复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在我国实施初级卫生保健,实现“人人享有卫生保障”全球目标的基层医疗机构。

一级医院基本标准:本标准是审定一级医院资格的必备条件,达到本标准合格线才能参加等级评审。

基本标准包括以下七个方面:一、医院规模:应具有与一级医院功能、任务及管理要求相适应的医院规模。

1.病床数不得少于20张。

如果不足上述限度,必须做出合理解释。

2.病房每床单元必备设施达到规定要求(见附件六)。

3.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4.病床与医院正式职工人数之比为:1∶1-1.4。

5.卫生技术人员占全院职工总数之比为80-85%(非卫生技术人员,不得从事医疗、医技和护理技术工作。

)二、医院功能与任务:一级医院应承担本社区的各项医疗卫生服务和一定的卫生行政管理工作。

(一)预防保健:1.做好社区卫生防疫工作,包括计划免疫、传染病、寄生虫和地方病防治,在上级卫生防疫部门指导下,实施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2.积极开展妇幼保健工作,开展妇女、婴幼儿多发病的普查普治,开展婚、育、产系统保健,推广科学接生等工作。

3.做好计划生育手术和技术指导工作。

4.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健康教育,针对危害社区人群健康的因素,普及卫生知识,提高人群的自我保健能力和整体健康水平。

(二)医疗服务:1.完成社区内常见病、多发病的门诊、住院(含家庭病床)诊治任务,进行急、重、危病人的维持生命体征的救护,并组织转诊。

2.向群众普及急救知识与技术,院内医务人员必须掌握有效的徒手心肺复苏术。

3.根据条件开展社区康复医疗、精神卫生服务、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人群防治。

(三)卫生行政管理:1.在当地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依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协助制定和实施社区的初级卫生规划。

2.配合有关部门动员组织群众开展爱国卫生活动,逐步改善社区卫生状况。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颁布单位】卫生部【颁布日期】19940902【实施日期】19940902【章名】全文本标准为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

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

尚未列入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比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

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一部分医院基本标准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口腔医院肿瘤医院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心血管病医院血液病医院皮肤病医院整形外科医院美容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第二部分妇幼保健院基本标准一级妇幼保健院二级妇幼保健院三级妇幼保健院第三部分乡(镇)、街道卫生院基本标准床位总数在19张以下的乡(镇)、街道卫生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的乡(镇)、街道卫生院第四部分门诊部基本标准综合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专科门诊部普通专科门诊部口腔门诊部整形外科门诊部医疗美容门诊部第五部分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卫生站基本标准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医诊所中西医结合诊所民族医诊所口腔诊所美容整形外科诊所医疗美容诊所精神卫生诊所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卫生站第六部分村卫生室(所)基本标准第七部分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基本标准口腔病防治所职业病防治所职业病防治院第八部分急救中心、站基本标准急救站急救中心第九部分临床检验中心基本标准市(地级)临床检验中心省临床检验中心部临床检验中心第十部分护理院、站基本标准护理站护理院【章名】第一部分医院基本标准凡以“医院”命名的医疗机构,住院床位总数应在20张以上。

综合医院一级综合医院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

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妇(产)科、预防保健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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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中医医院基本标准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20至79张。
二、科室设置
至少设有三个中医一级临床科室和药房、化验室、X光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有0.7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中医药人员占医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60%;
(三)至少有3名中医师,1名中药士,4名护士及相应的放射、检验人员;
(四)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医师。
四、每床建筑面积少于30平方米。
五、设备
(一) 基本设备:
心电图机 洗胃机
呼吸球囊 吸引器
必备手术刀包 显微镜
离心机 分光光度计
中药煎药设备 各类针具
紫外线杀菌灯 妇科检查台
给氧装置 X光机
针麻仪 高压灭菌设备
电冰箱 蒸馏水装置
(二) 病房每床单元设备:
床 1张
被子 1.2条
被套 1.2条
枕头 2条
床头 2个
床关柜 1个
床垫 1.1条
床单 2条
枕套 4个
病员服 2套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
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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