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抽放钻孔验收和监督制度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规、规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瓦斯抽采以及对煤矿瓦斯抽采达标工作的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按照本规定应当进行瓦斯抽采的煤层必须先抽采瓦斯;抽采效果达到标准要求后方可安排采掘作业。
第四条煤矿瓦斯抽采应当坚持“应抽尽抽、多措并举、抽掘采平衡”的原则。
瓦斯抽采系统应当确保工程超前、能力充足、设施完备、计量准确;瓦斯抽采管理应当确保机构健全、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有效。
煤矿应当加强抽采瓦斯的利用,有效控制向大气排放瓦斯。
第五条应当抽采瓦斯的煤矿企业应当落实瓦斯抽采主体责任,推进瓦斯抽采达标工作。
第六条各级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各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辖区内煤矿瓦斯抽采达标工作实施监管监察,对瓦斯抽采未达标的矿井根据本规定要求实施处罚。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进行瓦斯抽采,并实现抽采达标:(一)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二)一个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者一个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的;(三)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或等于40m3/min的;(四)矿井年产量为1.0~1.5Mt,其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0m3/min的;(五)矿井年产量为0.6~1.0Mt,其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25m3/min的;(六)矿井年产量为0.4~0.6Mt,其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20m3/min的;(七)矿井年产量等于或小于0.4Mt,其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5m3/min的。
第八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所在单位瓦斯抽采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瓦斯抽采工作所需的人力、财力和物力,制定瓦斯抽采达标工作各项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权、利,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和瓦斯抽采达标。
煤矿企业、矿井的总工程师或者技术负责人(以下统称技术负责人)对瓦斯抽采工作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编制、审批、检查瓦斯抽采规划、计划、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和抽采达标评判报告等;煤矿企业、矿井的分管负责人负责分管范围内瓦斯抽采工作的组织和落实。
瓦斯抽采系统管理规定(4篇)

瓦斯抽采系统管理规定瓦斯抽采系统是一种用于矿井或地下工程中抽取瓦斯的设备,主要用于保护矿工和工程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为了保证瓦斯抽采系统的正常运行和管理,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瓦斯抽采系统的管理,确保矿井或地下工程的安全运营,保护矿工和工程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所有矿井或地下工程都必须配备瓦斯抽采系统,确保矿井或地下工程内的瓦斯浓度始终处于安全范围之内。
第三条瓦斯抽采系统的设计、安装、调试和维护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确保设备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瓦斯抽采系统的管理工作分为规划、组织、实施、监督和检查等环节。
第五条瓦斯抽采系统的管理责任由矿井或地下工程的管理权机构承担。
第二章瓦斯抽采系统的规划和设计管理第六条矿井或地下工程的规划和设计必须考虑瓦斯抽采系统的需求,并合理确定设备的布置和容量。
第七条瓦斯抽采系统的设计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确保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八条瓦斯抽采系统的设计必须考虑矿井或地下工程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设备的参数和工作流程。
第九条瓦斯抽采系统的设计必须进行可行性研究,确保系统的可操作性和经济性。
第十条瓦斯抽采系统的设计必须与其他矿井或地下工程的系统相互配合,确保设备的联动性和协同运行能力。
第三章瓦斯抽采系统的安装和调试管理第十一条瓦斯抽采系统的安装必须由专业的施工队伍进行,确保设备的正确安装和接口连接。
第十二条在安装过程中,必须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验收和测试,确保设备的性能和安全运行。
第十三条瓦斯抽采系统的调试必须由专业的技术人员进行,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流程控制。
第十四条在调试过程中,必须进行参数调整和检测,确保设备的运行参数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五条调试结束后,必须进行系统验证和性能测试,确保设备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第四章瓦斯抽采系统的运行和维护管理第十六条瓦斯抽采系统的运行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禁止违章操作和超负荷使用设备。
瓦斯抽采管理制度(五篇)

瓦斯抽采管理制度____广贤工贸有限公司新丰煤矿斯抽采封孔考新丰煤矿防突科____年____月核制度瓦新丰煤矿瓦斯抽采封孔考核制度为了认真落实防突工作十六字方针“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加大瓦斯抽采和封孔的管理力度,实现“不采突出面,不掘突出头”的原则,特制定《新丰煤矿瓦斯抽采封孔考核制度》。
一、瓦斯抽采考核制度1、根据年度下达瓦斯抽采利用量计划,防突科根据计划制定瓦斯抽采利用月度计划。
完不成月度计划的根据考核办法进行处罚,并在质量标准化考核中扣分。
2、积极开展瓦斯区域治理措施,做到“不采突出面,不掘突出头”,严格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五十一条-五十六条进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和验证,凡是效果检验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抽采不达标。
3、工作面进行采掘活动前必须由抽采效果评价体系进行抽采效果评价,评价报告和试验报告(瓦斯含量或瓦斯压力)报公司通防部,经公司批准后,方可生产。
抽采指标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不准投产或施工,私自____生产的对相关人员罚款____元。
4、抽放系统不完善,各种计量装置____不到位,传感器校检不及时的不予考核。
5、严格抽采计量考核,瓦斯抽采系统浓度低于____%的抽采量不计入抽采完成指标。
6、瓦斯抽采工要依据施工设计及施工措施要求施工,钻孔的角度、方位、深度必须符合要求,否则发现一次罚款____元。
7、钻机要安设牢固,钻孔、卡制器、动力头必须在一条直线上,否则发现一次罚款____元。
8、对有假钻孔、假抽采、假计量的,经查出后取消考核,并对责任人进行____-____元。
9、每季度对矿井抽采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超额完成抽采计划的要进行重奖,对完不成抽采计划的要进行对等罚款。
10、奖罚⑴对完成月度抽采量计划的,对瓦斯抽采人员进行奖励。
每抽出____m____瓦斯奖励____元,超出计划部分每____m3奖励____元,奖励计算公式:奖金额____计划抽采量(m3)____0.05(元)+超过计划量(m3)____0.1(元)⑵对完成瓦斯利用量的,每利用____m____瓦斯奖励____元,超出计划部分每____m3奖励____元,奖励计算公式:奖金额____计划利用量(m3)____0.05(元)+超过计划量(m3)____0.1(元)⑶没完成抽采量计划的对等罚款。
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

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煤炭工业部关于发布《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的通知发布单位:煤炭部文号:煤安字(1997)第189号发布日期:1997年04月17日生效日期:1997年07月01日各煤管局、省(区)煤炭厅(局、公司),各直管矿务局(公司),北京矿务局,神华集团公司、华晋焦煤公司、伊敏煤电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局,各直属矿务局(公司):为认真贯彻《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防治瓦斯的各项规定,原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在198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切实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瓦斯抽放的各项规定,加强瓦斯抽放技术管理,提高抽放瓦斯效果,防止瓦斯事故,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提高生产力、保护环境和开发资源,特制定《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第2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煤矿企业、管理部门及有关事业单位。
第3条矿井瓦斯抽放工作由各级总工程师负全面技术责任。
应定期检查、平衡抽放瓦斯工作、解决所需设备、器材和资金;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检查抽放瓦斯工作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保证抽放瓦斯工作面的衔接,做到“掘、抽、采”平衡;局、矿行政正、副职负责落实和检查所分管的有关抽放瓦斯工作;局、矿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抽放瓦斯工作负责;抽放瓦斯所需要的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局、矿财务、供应计划和生产环节计划。
第4条应进行瓦斯抽放的矿井必须把矿井瓦斯抽放纳入到采掘工作面、采区、矿井设计中,投产验收时必须同时对瓦斯抽放工程验收,不合格不得投产。
第5条抽放瓦斯的局、矿必须将上级管理部门下达的抽放瓦斯指标列入经济承包指标进行考核。
第6条为促进矿井瓦斯抽放和利用工作,各局、矿要制定相应的奖励办法,对抽放瓦斯工作做出成绩的个人和单位进行必要的表彰奖励。
第7条各级安全监察部门对本《规范》的贯彻实施负责监督、检查。
第8条要加强瓦斯抽放技术的研究工作,并大力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装备。
第二章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标准及抽放瓦斯工程设计第9条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开展瓦斯抽放工作:1.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50条的(即回采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立方米/min,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立方米/min的,采用通风方式解决不合理的);2.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5立方米/min,年产量等于或小于40万t;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20立方米/min,年产量等于或小于60万t;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25立方米/min,年产量等于或小于100万t;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0立方米/min,年产量等于或小于150万t;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立方米/min。
矿井瓦斯检查制度范文(四篇)

矿井瓦斯检查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井瓦斯管理的监督和检查,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矿井的瓦斯检查工作。
第三条矿井瓦斯检查的目的是确保矿井瓦斯浓度在安全范围内,预防和遏制瓦斯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矿井瓦斯检查按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防治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瓦斯检查机构的设置和职责第五条矿井瓦斯检查机构由安全管理部门设立,并由专门的瓦斯检查人员组成。
第六条瓦斯检查机构的职责包括:(一)组织制定瓦斯检查计划和方案;(二)负责矿井瓦斯监测、测试和分析工作;(三)对瓦斯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消除隐患;(四)制定瓦斯检查报告和分析结论,提出改进意见。
第七条瓦斯检查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关的瓦斯检查技能和知识;(二)熟悉矿井瓦斯监测设备的使用和维护;(三)具备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第三章瓦斯检查计划和方案第八条矿井瓦斯检查机构应当每年制定瓦斯检查计划,并报领导层审核批准。
第九条瓦斯检查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瓦斯检查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二)瓦斯检查的方法和要求;(三)瓦斯检查的目标和重点。
第十条瓦斯检查计划应当根据矿井的瓦斯情况和安全风险进行调整和修订。
第四章瓦斯检查的方法和要求第十一条瓦斯检查应当采用定期检查和随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瓦斯检查应当使用专业的瓦斯检测仪器和设备,并依据相关标准进行检测。
第十三条瓦斯检查应当重点检查瓦斯浓度、通风系统、隐患排查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四条瓦斯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整改,确保矿井瓦斯浓度在安全范围内。
第五章瓦斯检查报告和分析第十五条瓦斯检查机构应当及时编制瓦斯检查报告,并向领导层和相关部门报送。
第十六条瓦斯检查报告应当具备以下要素:(一)瓦斯检查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二)瓦斯检查的结果和发现的问题;(三)整改情况和效果。
第十七条瓦斯检查机构应当定期对瓦斯检查报告进行分析和总结,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完整版煤矿瓦斯抽采达标规定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方针,建立“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治理工作体系,遏制煤矿瓦斯事故,实现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井工开采煤矿企业的矿井瓦斯抽采工作及其对瓦斯抽采达标工作的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煤矿瓦斯防治必须坚持“应抽尽抽、多措并举、抽采平衡”的原则。
煤矿瓦斯抽采应当紧密结合煤矿实际,加大技术攻关和科技创新力度,强化现场管理,采取多种可能的抽采技术和工程措施充分抽采瓦斯,实现先抽后采、抽采达标。
瓦斯抽采工作要超前规划、超前设计、超前施工,确保煤层预抽时间和瓦斯预抽效果,保持抽采达标煤量与生产预备及回采的煤量相平衡。
第四条煤矿瓦斯抽采应做到抽采系统水平足够、设施完善,抽采工程超前、“抽、掘、采”平衡,抽采计量和参数测定准确,抽采管理制度完善,抽采后的效果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以下简称《抽采指标》)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以下简称《防突规定》)等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第五条煤矿采掘工程和生产组织应安排在瓦斯抽采达标的煤层;对应当进行瓦斯抽采的煤层,必须先抽采瓦斯,只有在效果达到标准要求后方可安排采掘作业。
第六条应当进行瓦斯抽采的煤矿企业(以下简称煤矿企业)应设置瓦斯抽采机构,建立责任明确、制度完善、执行有力、监督严格的瓦斯抽采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对上述各环节工作以及矿井通风、瓦斯超限等情况进行监督监察,检查矿井瓦斯抽采相关资料是否齐全、资料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抽采效果是否达标。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仔细研究、积极落实关于煤矿瓦斯抽采和利用的各项优惠政策,提升瓦斯抽采和利用工作水平。
煤矿企业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编制和落实煤矿瓦斯利用规划,加强瓦斯利用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瓦斯利用机制,加大瓦斯利用工作力度,以利用促抽采,增强瓦斯抽采利用保障水平,减少向大气中排放的瓦斯量。
瓦斯抽放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瓦斯抽放管理规定范文1. 安全责任- 企业应建立健全瓦斯抽放管理制度,并明确相关人员的安全责任。
- 管理人员应定期组织瓦斯抽放的检查和维护,并及时处理安全隐患。
2. 瓦斯抽放设备- 瓦斯抽放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并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
- 抽放口、排气口等应设置在合适的位置,以保证排放效果。
3. 检测与监控- 企业应配备瓦斯检测仪器,并定期对瓦斯浓度进行检测。
- 如发现瓦斯浓度超过安全范围,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减少瓦斯积聚。
4. 瓦斯抽放操作- 专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瓦斯抽放操作,并保证操作的安全性。
- 在瓦斯抽放过程中,应随时关注抽放效果,确保排放通畅。
5. 应急预案- 企业应建立健全的瓦斯抽放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 预案中应包括瓦斯泄漏处置、紧急疏散和事故报告等内容。
6. 人员培训- 企业应对相关人员进行定期的瓦斯抽放安全培训,提高其应对突发状况的能力。
- 培训内容包括瓦斯抽放操作规程、瓦斯检测技术和应急预案等。
7. 安全信息公示- 企业应公示瓦斯抽放的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定,以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 公示内容包括安全操作规程、瓦斯抽放设备的使用说明等。
8. 监督检查- 政府监管部门应定期对企业的瓦斯抽放情况进行检查,并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 企业应积极配合监督检查,整改存在的问题。
9. 安全记录与报告- 企业应做好瓦斯抽放的安全记录,包括抽放时间、瓦斯浓度、操作人员等。
- 如发生瓦斯泄漏事故,企业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配合调查。
10. 安全奖惩制度- 企业应建立健全瓦斯抽放的安全奖惩制度,对安全表现突出和违规行为进行奖惩。
- 奖惩措施包括发放奖金、记功等,以激励员工积极参与安全管理。
11. 相关法律法规- 企业在瓦斯抽放管理过程中应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建立符合要求的安全管理体系。
- 企业应定期进行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确保瓦斯抽放过程的合法合规。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作为企业瓦斯抽放管理的参考标准。
矿井瓦斯治理指标及考核制度
矿井瓦斯治理指标及考核制度为加强矿井瓦斯治理效果,进一步强瓦斯治理工程质量,确保矿井瓦斯治理目标顺利实现,特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考核机构通风瓦斯科:负责矿井瓦斯治理工作计划、技术方案、设计的编制及业务工作指导,以及现场瓦斯治理工作质量监管、隐患排查、工程验收以及目标考核等工作。
调度室:负责根据瓦斯治理工作计划,落实队伍实施,负责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日常管理。
生产技术科:负责按照瓦斯治理的相关规定优化瓦斯抽放巷设计,掘进进度管理,编制生产计划时保证矿井抽、掘、采接替平衡,为矿井灾害治理留足时间和空间。
地测科:负责井下采区、采掘工作面地质资料的收集,提前进行地质预测、预报;负责及时收集钻探资料和分析地质变化并反馈指导抽采钻孔设计施工;负责瓦斯地质图的填绘。
机电运输科:负责瓦斯治理机电设备的安全监管、业务指导,以及机电操作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
安监处:负责瓦斯治理安全技术措施实施过程的监督,督促现场严格按照措施要求落实。
物资供应公司:负责瓦斯治理工作所需设备、物资、材料计划的按时按质供应。
财务资产科:负责瓦斯治理工作所需资金投入。
人力资源科:负责瓦斯治理工作所需人员配备,合理测算瓦斯治理作业人员工资。
(二)考核项目及指标1.矿井瓦斯抽采量、钻孔工程量月度、年度计划;2.抽采效果:采掘工作面在规定时间瓦斯抽采达标;3.矿井瓦斯抽采率符合规定;4.瓦斯抽放巷月度、年度计划。
(三)考核制度1.通风瓦斯科每月制定矿井瓦斯抽采量、钻孔工程量月度、矿井瓦斯抽采率等指标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每月5日前报矿总工程师审核后交人力资源科执行;每年12月25日前对年度抽采工程计划完善情况进行总结、分析。
5.生产技术科根据瓦斯抽采达标煤量进行采掘部署,负责瓦斯抽放巷进度考核。
6.调度室安排队伍在抽采达标区域安排生产作业,并对生产作业计划行考核。
7.地测科每月不定期收集现场瓦斯地质资料,提前进行地质预报,指导治灾工程精准执行,避免抽采盲区。
抽采达标规定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方针,建立“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治理工作体系,遏制煤矿瓦斯事故,实现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井工开采煤矿企业的矿井瓦斯抽采工作及其对瓦斯抽采达标工作的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煤矿瓦斯防治必须坚持“应抽尽抽、多措并举、抽采平衡”的原则。
煤矿瓦斯抽采应当紧密结合煤矿实际,加大技术攻关和科技创新力度,强化现场管理,采取多种可能的抽采技术和工程措施充分抽采瓦斯,实现先抽后采、抽采达标。
瓦斯抽采工作要超前规划、超前设计、超前施工,确保煤层预抽时间和瓦斯预抽效果,保持抽采达标煤量与生产准备及回采的煤量相平衡。
第四条煤矿瓦斯抽采应做到抽采系统能力足够、设施完善,抽采工程超前、“抽、掘、采”平衡,抽采计量和参数测定准确,抽采管理制度完善,抽采后的效果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以下简称《抽采指标》)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以下简称《防突规定》)等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第五条煤矿采掘工程和生产组织应安排在瓦斯抽采达标的煤层;对应当进行瓦斯抽采的煤层,必须先抽采瓦斯,只有在效果达到标准要求后方可安排采掘作业。
第六条应当进行瓦斯抽采的煤矿企业(以下简称煤矿企业)应设置瓦斯抽采机构,建立责任明确、制度完善、执行有力、监督严格的瓦斯抽采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对上述各环节工作以及矿井通风、瓦斯超限等情况进行监督监察,检查矿井瓦斯抽采相关资料是否齐全、资料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抽采效果是否达标。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认真研究、积极落实关于煤矿瓦斯抽采和利用的各项优惠政策,提高瓦斯抽采和利用工作水平。
煤矿企业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编制和落实煤矿瓦斯利用规划,加强瓦斯利用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瓦斯利用机制,加大瓦斯利用工作力度,以利用促抽采,增强瓦斯抽采利用保障能力,减少向大气中排放的瓦斯量。
2024年工作面回采期间上隅角瓦斯治理特别规定(2篇)
2024年工作面回采期间上隅角瓦斯治理特别规定为了加强面瓦斯管理,杜绝工作面风流、隅角、回风流瓦斯超限,确保工作面安全推采,特编制瓦斯管理规定:一、面瓦斯管理规定1、加强工作面瓦斯检查,安排专职瓦斯检查员盯靠现场,随时处理工作面及隅角瓦斯,杜绝工作面瓦斯超限。
2、安装队每班必须安排负责人及时建好隅角隔离墙,墙建好后要用黄泥抹好严禁漏气,用低负压对隅角处隔离墙内进行抽放,并在隅角挂好挡风帘。
3、安装队每班安排负责人在回风巷隅角架前顶板下30公分处,施工抽放钻孔,每组间距1.5米,每组施工不少于5个孔,形成五花眼,提高抽放量。
安监员每班必须汇报打钻验收,打孔质量、瓦斯等情况4、安装队安排人员维修机组内喷雾和确保外喷雾效果,对滚筒四周进行喷射,压力达到要求,开机时必须开启内外喷雾。
5、当班瓦斯检查员、班组长、安监员、机组司机必须携带便携式瓦斯报警仪,随时检查机组滚筒前后及回采时瓦斯情况。
不带便携仪的报严重违章。
6、加强工作面瓦斯管理,采煤队每天早班安排人员对工作面施工瓦斯释放孔,安装队严格按措施施工。
7、工作面各地点瓦斯浓度规定(1)工作面回风流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8%,必须降低机组割煤速度。
停机(2)回风隅角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0%,否则必须对隔离墙进行处理,杜绝超限。
(4)机组前后20米范围内的风流、煤帮、浮煤和滚筒间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8%。
否则必须停止工作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98、加强机电设备管理,机电专业组,采煤组长每天负责回风巷机电设备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严禁失爆。
回风巷闲置机电设备必须甩电源,排水泵电源严禁失爆,二、瓦斯超限考核,1、工作面回风流瓦斯超0.8%、隅角瓦斯超过1.0%必须停止作业,继续生产按红线考核xx元,联责区长、跟班、班长、机组司机各罚款200元。
2、工作面隅角建隔离墙不及时造成超1.0%,瓦检员提出要求不采取措施处理的对当跟班区长、班长、验收员各罚款200元。
3、当班安监员要监督检查好瓦斯情况,检查不到位按安监科考核办法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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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抽放钻孔验收和监督制度
瓦斯抽放钻孔是采掘工作面瓦斯治理工程的关键环节,其施
工质量直接关系到工作面瓦斯治理的效果。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矿
瓦斯抽放钻孔的施工管理,确保钻孔的施工质量,消除瓦斯隐患。
特制定本制度。
1、矿成立钻孔验收和监督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通防部、安全
科、人资部组成,办公室设在通防部。
2、采掘工作面必须编制专门的瓦斯综合治理设计(包括钻孔设
计),并经总工程师批准。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抽放钻孔
设计》组织施工,并编制专门的《钻孔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3、钻孔施工地点必须设置图牌板。牌板内容为钻场编号,钻孔
类别,设计孔号、参数(孔径、方位角、倾角、孔深等)。
4、钻孔施工过程中必须有专人进行记录。内容包括钻场、钻孔
号,钻孔方位、倾角、孔深等钻孔参数。每班施工结束时,将上
述情况必须向矿调度汇报。
5、钻孔施工结束后,起钻前,钻孔施工负责人必须及时向通防
部、安全科汇报,通防部“一通三防”督查组随时根据情况对钻孔
验收情况进行督查。
6、每个钻孔施工结束后,由安检员、瓦斯检查工和钻孔施工负
责人认真核对钻孔深度,并在钻孔验收记录表上签字。缺少一人
签字,该钻孔不予验收。
7、钻孔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参数施工,所施工的钻孔方位、倾角、
深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否则按报废孔处理,安全员和瓦斯员不
予验收,并电话汇报调度进行处理;底板抽放巷穿层钻孔必须施
工到煤层顶板以上0.5米。钻孔透煤过程中必须有安检员和瓦斯
检查工在现场监督施工。记录穿煤长度,并在验收记录表上注明。
8、钻孔起钻结束后,钻孔施工负责人必须按瓦斯检查工和安检
员验收确定的钻孔深度向矿调度汇报钻孔施工情况,调度按汇报
情况填写钻孔施工记录台帐。
9、每月初通防部根据矿调度提交的上月钻孔验收记录表、钻孔
施工记录本、调度记录台帐进行认真核对。以三者最短的孔深作
为该钻孔的验收深度。
10、进行钻孔验收的安检员、瓦斯检查工必须认真负责,严禁
弄虚作假。“通防部”督查人员将不定期对钻孔验收情况进行检
查,发现违反规定,虚报钻孔深度的验收人员一律给予罚款和开
除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