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指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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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规则变化及结算风控指引

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规则变化及结算风控指引

3月31日的回购 1天回购,首次交收日期为4月5日,到期日为4月5日,到期交收日期为4月6 日,实际占款天为1天 2天回购,首次交收日期为4月5日,到期日为4月5日,到期交收日期为4月6 日,实际占款天为1天
占款天数总结
假设只是周六、周日才是节假日 回购交易 首次清 算日
周四1天回购 周四2天回购 周四3天回购 周五1天回购 周五2天回购 周五3天回购 周四 周四 周四 周五 周五 周五
单笔最大申报数量10万手,即最大申报金额1 亿元
全年计息天数为360 购回价=100元+年收益率×100元×回购天数 /360
最大申报数量100万张,即最大申报金额1亿元
全年计息天数为365 购回价=100元+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回购 天数/365(天)
原规则案例-1
例1:客户A在2017年3月30日(周四)做了204001(上海1天回购)的融券回购,成交价格27.30,成交 金额700000元,2017年3月31日回购到期时,回购利息计算如下: 回购利息=700000*27.30%*1/360=530.83
注意事项
债券质押式回购新规,2017年5月22日启用,若回购期限跨越此期间如何处理 (即初次交易在5月22日前,回购到期日在5月22日后)? 以2017年5月22日为界,新事新办法,老事老办法 对于新规施行前已达成的债券回购交易,其到期购回价仍按原公式计算
不要用集中交易系统中的交收日期来计算实际占款天数
占款天数案例
例4、某客户C于2017年3月30日,3月31日分别在做了1天回购、2 天回购,则其实际占款天数分别为几天?
3月30日的回购
1天回购,首次交收日期为3月31日,到期日为3月31日,到期交收日期为4月

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操作规程(1225)

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操作规程(1225)

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操作规程(1225)中航证券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管理,防范和降低业务操作风险,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规定和公司有关业务管理制度,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营业部应当按照本规程的要求,认真核实投资者的基本信息资料,履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职责,遵守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第三条对参与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的投资者,营业部应当提醒其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与承受能力,审慎参与债券市场交易。

第四条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债券回购交易”),是指将债券质押的同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而进行的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的交易。

其中,质押债券取得资金的投资者为“融资方”,该交易行为称融资交易(也称正回购);“融资方”的对手方称为“融券方”,该对手的交易行为称融券交易(也称逆回购)。

标准券,是指可用于回购质押的债券品种按标准券折算率折算形成的、可用于融资的额度。

标准券折算率,是指各债券现券品种所能折成的标准券金额与债券面值之比。

质押券,指申报提交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债券回购交易质押物的债券。

第二章基本交易规则第五条债券回购交易申报中,融资方按“买入”方向进行申报,融券方按“卖出”方向进行申报。

第六条沪、深两市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基本交易规则如下:一、申报规定。

申报规定沪市深市交易单位交易单位为“手”,1000元面值标准券为1手。

交易单位为“张”,100元面值标准券为1张。

计价单位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0.005元0.001元申报数量及上限以100手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超过1万手。

以10张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得超过100万张。

质押、解除质押申报的时间集合竞价时间不支持提交、转回质押券。

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交易协议(上海证券交易所2018版)

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交易协议(上海证券交易所2018版)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主协议第一条为明确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以下简称三方回购)正回购方、逆回购方(以下统称回购双方)及相关方的权利与义务,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交易及结算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相关业务规则等规定,参加上交所三方回购的回购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署本主协议。

第二条本主协议适用于在上交所市场开展的三方回购。

三方回购、正回购方(即相关债券质押关系中的出质人)和逆回购方(即相关债券质押关系中的质权人)以及三方回购业务要素等适用《暂行办法》的定义。

第三条回购双方认可并自愿遵守《暂行办法》、上交所和中国结算与三方回购业务相关的其他规定以及对其的修改和补充,同意接受上交所和中国结算的自律管理。

第四条回购双方关于三方回购的协议由本主协议、适用的补充协议(若有)、成交记录(含回购成交协议、交易补充约定)构成,三者共同构成回购双方就每一笔三方回购的完整协议(以下统称三方回购协议)。

其中,补充协议和交易补充约定的内容由回购双方自行履行。

第五条回购双方可以就三方回购相关事宜自行签署补充协议。

第六条回购双方协商一致,就特定一笔三方回购业务在上交所交易系统申报时,可以在申报中填报交易补充约定。

第七条回购成交协议的内容包括:(一)回购方向:回购双方按《暂行办法》规定申报并经上交所交易系统确认的回购融入、融出资金方向。

(二)回购金额:回购双方按《暂行办法》规定申报并经上交所交易系统确认的回购融入、融出资金数额。

(三)回购利率:回购双方按《暂行办法》规定申报并经上交所交易系统确认的回购融入、融出资金利率。

(四)回购期限:回购双方按《暂行办法》规定申报并经上交所交易系统确认的回购融入、融出资金期限。

债券质押式回购详解

债券质押式回购详解

债券质押式回购详解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融资方(正回购方、卖出回购方、资金融入方)在将债券质押给融券方(逆回购方、买入返售方、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指定日期由融资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融券方返回资金,融券方向融资方返回原出质债券的融资行为。

质押式回购债券的使用权不发生转移,融资方还具有债券的使用权,融券方不能对债券进行处理。

二、沪深交易所对于个人投资者只开放质押式回购。

买断式回购是针对机构投资者的“第三条国债买断式回购的交易主体限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以法人名义开立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企业债、公司债、国债都是使用同一个回购的,就是204xxx系列的新质押式回购。

不同品种的债券在进行新质押式回购前都要入库,换算成统一的标准券。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国债、企业债折成的标准券不能合并计算,需要区分国债回购和企业债回购。

可转债不能用于质押式回购“标准券:由不同债券品种按相应折算比率折算形成的,用以确定可通过质押式回购交易进行融资的额度。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交易的质押式回购(括弧中为交易代码)分为1日GC001(204001)、2日GC002(204002)、3日GC003(204003)、4日GC004(204004)、7日GC007(204007)、14日GC014(204014)、28日GC028(204028)、91日GC091(204091)、182日GC182(204182)共9个品种。

I深圳证券交易所现有实行标准券制度的债券质押式回购有1日R001、2日R002、3日R003、4日R004、7日R007、14日R014、28日R028、63日R063、91日R091、182日R182、273日R273共11个品种;深圳交易所实行标准券制度的质押式企业债回购分为1日RC-001(130910)、2日RC-002(131911)、3日RC-003(131900)、7日RC-007(131907)共4个品种。

上交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规则

上交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规则

上交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规则一、概述上交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规则,是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制定的一套规范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行为的准则。

该规则旨在保障交易参与方的权益,提高市场透明度,促进债券市场健康发展。

二、交易对象上交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规则适用于上交所上市的债券。

交易对象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等各类债券。

三、参与主体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涉及的参与主体包括债券持有人(以下简称“质押人”)、债券回购方(以下简称“回购人”)以及中介机构(包括证券公司、银行等)。

四、交易流程1.质押人与回购人通过中介机构达成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明确交易的基本条款和条件,包括质押债券品种、质押数量、回购期限、回购利率等。

2.质押人将质押债券转移至回购人指定的账户,并向回购人提供相应的质押凭证。

3.回购人将约定的回购资金划入质押人指定的账户,并向质押人提供相应的回购凭证。

4.在回购期限届满时,回购人将回购资金划回自己的账户,同时质押人将质押债券划回自己的账户,完成交易。

五、交易风险管理1.质押人应对质押债券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确保质押债券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法律风险。

2.质押人应保证质押债券的数量和价值,以及回购期限内的质押债券持有。

3.回购人应对回购资金的来源和合规性负责,确保回购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4.中介机构应加强交易监管,确保交易的公平、公正、公开,防范操纵市场等不当行为。

5.上交所将加强对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监管,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置潜在风险。

六、信息披露1.上交所将定期公布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相关数据,包括交易量、交易金额、交易品种等,提升市场透明度。

2.中介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上交所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向参与主体披露交易信息。

七、交易费用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涉及的费用包括交易手续费、质押费用、回购费用等。

具体费用标准由中介机构根据市场情况和自身成本确定,并向参与主体公示。

12-1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风险控制指引

12-1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风险控制指引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风险控制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债券市场健康发展,健全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参与机构、投资者按照中国结算《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细则》以及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等规定开展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回购交易”)结算业务的,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参与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自律组织的相关规定以及本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债券质押式融资回购(以下简称“融资回购”)交易的风险控制机制,并对自身及客户融资回购交易结算以及相关风险进行管理。

第四条融资回购交易按照其交易结算的模式,可以分为自营业务模式、经纪业务模式和托管人结算业务模式。

自营业务模式是指证券公司、保险机构等参与机构通过直接拥有或租用的交易单元进行回购交易,并且作为中国结算的结算参与人,直接办理自身回购交易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的模式。

经纪业务模式是指证券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通过直接拥有的经纪业务交易单元进行回购交易,并且作为中国结算的结算参与人,以自身名义办理回购交易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的模式。

托管人结算业务模式是指投资者通过租用交易单元的方式进行回购交易,并且委托托管人(中国结算的结算参与人),办理回购交易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的模式。

第五条中国结算和证券交易所对参与机构的融资回购业务及风控制度实施自律监管。

参与机构违反本指引相关规定的,中国结算和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相关规定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进行纪律处分,并视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六条经纪业务模式和托管人结算业务模式下的融资回购交易,结算参与人应当就其经纪、托管客户的融资回购还款义务对中国结算承担交收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调整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质押登记方式相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调整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质押登记方式相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13.11.27•【文号】上证发[2013]14号•【施行日期】2013.11.3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调整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质押登记方式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3〕14号)各会员单位、各结算参与机构及其他市场参与人:根据《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上证交字〔2013〕25号,以下简称“《业务办法》”)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将调整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的质押登记方式,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的质押登记,按照《业务办法》第三十七条办理。

二、客户向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查询信息事宜,按照《业务办法》第四十二条办理。

三、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不再向证券公司发送未到期报价回购对应质押物明细数据,其他数据接口规范不变(数据接口规范详见附件)。

四、各证券公司应当于2013年11月30日前完成质押登记方式调整的相关业务及技术准备工作。

五、上述质押登记方式的调整自2013年11月30日起实施,《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实施细则》(上证交字〔2011〕41号)同时废止。

附件: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数据接口(参与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附件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数据接口(参与人)一、jsmx(结算明细文件)包括报价回购、购回交收结果(按明细)说明:1.延迟交收的记录不进行重新清算,在下一工作日合并进入当天净额非担保处理;2.JGDM(结果代码):JGDM 说明买方状态:0000 正常交收0098 对方不交收0499 本方资金余额不足,对方情况未知卖方状态:0000 正常交收9800 对方不交收9904 对方情况未知,本方资金余额不足二、wdq(未到期业务对账文件)注:若到期自然日为工作日,在该日交收;若到期自然日为非工作日,在下一个工作日交收。

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操作规程(1225)

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操作规程(1225)中航证券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操作规程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公司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管理,防范和降低业务操作风险,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规定和公司有关业务管理制度,特制定本规程。

第⼆条营业部应当按照本规程的要求,认真核实投资者的基本信息资料,履⾏风险承受能⼒评估职责,遵守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第三条对参与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的投资者,营业部应当提醒其评估⾃⾝的经济实⼒、产品认知能⼒、风险控制与承受能⼒,审慎参与债券市场交易。

第四条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债券回购交易”),是指将债券质押的同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进⾏的质押融资,交易双⽅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和解除质押的交易。

其中,质押债券取得资⾦的投资者为“融资⽅”,该交易⾏为称融资交易(也称正回购);“融资⽅”的对⼿⽅称为“融券⽅”,该对⼿的交易⾏为称融券交易(也称逆回购)。

标准券,是指可⽤于回购质押的债券品种按标准券折算率折算形成的、可⽤于融资的额度。

标准券折算率,是指各债券现券品种所能折成的标准券⾦额与债券⾯值之⽐。

质押券,指申报提交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债券回购交易质押物的债券。

第⼆章基本交易规则第五条债券回购交易申报中,融资⽅按“买⼊”⽅向进⾏申报,融券⽅按“卖出”⽅向进⾏申报。

第六条沪、深两市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基本交易规则如下:⼀、申报规定。

⼆、回购期限。

债券回购品种按回购期限可分为1天期、2天期、3天期、4天期、7天期、14天期、28天期、91天期和182天期,三、申报代码。

沪市国债、公司债、企业债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质押券的申报代码与原债券代码不同(详见附件1);深市质押券申报代码与对应债券代码相同。

四、当⽇通过竞价交易⽅式买⼊的债券,当⽇可申报“提交质押券”;当⽇通过⼤宗交易⽅式买⼊的债券,次⼀交易⽇可申报“提交质押券”;当⽇提交的质押券,在确认质押成功后,当⽇可⽤于相应的债券回购交易。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风险控制指引解读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风险控制指引解读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风险控制指引解读2016年12月9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同发布了《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风险控制指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共同制定了《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风险控制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本《指引》是基于控制融资回购的结算风险、降低回购杠杆的目的而制定的,对风险控制有更高的要求。

现本所对《指引》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下面是yjbys店铺为大家带来的关于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风险控制指引解读的知识,欢迎阅读。

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一)合格投资者:个人投资者禁止参与债券回购根据《指引》第七条,目前可以参与融资回购交易的合格投资者仅限于机构投资者,且《通知》第二条也明确规定了个人投资者不得再继续参与融资回购交易;与9月9日公布的《指引》征求意见稿相比,合格投资者范围删除了QFII与RQFII,意味着这两者也不能参与上述融资回购交易。

过渡安排:个人投资者应当自《指引》发布之日(即2016年12月9日)起12个月内了结全部融资回购交易,且期间不得增加融资回购交易未到期余额。

(二)严格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明确要求参与机构在办理回购交易结算业务前,应与合格投资者签署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并要求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

同时要求办理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工作制度和操作指引,保持对投资者的信用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持续跟踪,并且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综合评估,确保投资者持续符合合格投资者资质要求。

二、风险控制指标υ标准券使用率:不超过90%,与原规则相同。

υ杠杆率:未到期金额不得高于证券账户中的债券托管量的80%。

其中:1、债券托管量的资产:全部债券类资产(包括利率债(如国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信用债(如企业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化产品))、及符合入库标准的债券型基金产品。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可用于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企业债名单及出入库代码等相关事宜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可用于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企业债名单及出入库代码等相关事宜的通知正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可用于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企业债名单及出入库代码等相关事宜的通知各会员单位、市场参与者:为了进一步提高本所债券市场的流动性,促进债券市场的发展,本所将自2008年10月13日起,对已上市的企业债及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公司债(以下简称“分离债”)统一实行净价交易,全价结算,对于符合回购资格条件的企业债和分离债可用于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

与此同时,本所现行的企业债回购交易也同步停止。

现将具体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经资格审核并会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本所已上市的“01三峡债”等59只企业债及“08莱钢债”等2只公司债符合回购条件,可用于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具体名单和相对应的出入库申报代码详见附件。

具体折算率等事宜按中国结算相关规定执行。

二、已上市的分离债可用于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具体名单和出入库代码另行通知。

三、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本所自2008年10月13日(含)起停止企业债回购1天期品种(证券代码:202001,证券简称:RC001)、3天期品种(证券代码:202003,证券简称:RC003)、7天期品种(证券代码:202007,证券简称:RC007)的交易,2008年10月10日为上述回购品种的最后交易日。

上述回购品种的未到期交易,到期后正常办理清算交收。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用于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企业债、公司债名单及出入库代码一览表上海证券交易所二○○八年十月七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用于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企业债、公司债名单及出入库代码一览表序号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对应的质押券申报和转回代码对应的质押券申报和转回简称112010201三峡债1059000102企质212020102三峡债1059010201企质312020402苏交通1059020204企质412020502渝城投105903 0205企质512020702武钢(7)105904 0207企质612028802金茂债105905 0288企质712030103沪轨道105906 0301企质812030203苏园建105907 0302企质912030303三峡债105908 0303企质10120304105909 0304企质1112030503电网(2)105910 0305企质1212030603中电投105911 0306企质1312030703浦发债105912 0307企质1412030803沪杭甬105913 0308企质1512030903苏交通105914 0309企质16120310105915 0310企质1712031103网通(2)105916 0311企质1812048304中石化105917 0483企质1912048504国电(1)105918 0485企质2012048604国电(2)105919 0486企质2112048804京地铁105920 0488企质22120489105921 0489企质2312049004南网(2)105922 0490企质2412050105申能债105923 0501企质2512050205苏园建105924 0502企质2612050305渝水务105925 0503企质2712050505华电债105926 0505企质28120506105927 0506企质2912050805铁道债105928 0508企质3012050905国网(1)105929 0509企质3112051005国网(2)105930 0510企质3212051105沪建(1)105931 0511企质3312051205沪建(2)105932 0512企质34120516105933 0516企质3512051705京能(1)105934 0517企质3612051805京能(2)105935 0518企质3712051905华能债105936 0519企质3812052005杭城建105937 0520企质3912052105国航债105938 0521企质40120522105939 0522企质4112052305闽高速105940 0523企质4212052505中核(1)105941 0525企质4312052705武城投105942 0527企质4412052805世博债105943 0528企质4512052905宁煤债105944 0529企质46120601105945 0601企质4712060206冀建投105946 0602企质4812060306航天债105947 0603企质4912060406国网(1)105948 0604企质5012060506三峡债105949 0605企质5112060606张江债105950 0606企质5212060706沪水务105951 0607企质5312060806鲁高速105952 0608企质5412060906赣投债105953 0609企质5512061006合城投105954 0610企质5612070107世博(1)105955 0701企质5712070207世博(2)105956 0702企质5812990298中铁(3)105957 9902企质5912990399三峡债105958 9903企质6012200708莱钢债10400708莱钢质6112201208保利债10401208保利质——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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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适用本指引,本指引未明确的,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第三条 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以下简称“报价回购”)是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与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之间进行的特定债券质押式回购,证券公司提供债券作为质物,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质押债券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向投资者融入资金,投资者按照规定收回融出资金并获得相应收益。 第四条 证券公司开展报价回购业务,应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后向本所申请开展报价回购业务。 经本所同意在本所市场开展报价回购业务的证券公司,应与本所签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与证券公司报价回购业务协议》。 第五条 投资者经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进行资质审查取得注册投资者资格(以下简称“投资者”)的,方可参与报价回购交易。 第六条 投资者与证券公司进行报价回购交易的,应委托及授权证券公司办理报价回购的交易、登记结算以及其他与报价回购有关的事项,并应充分知晓、认可并同意遵守报价回购业务的交易、登记结算等事宜的相关安排。 第七条 证券公司与投资者进行报价回购交易,应当基于投资者的真实委托进行交易申报。未经投资者委托进行交易申报的,证券公司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其投资者造成的损失,但已达成的交易结果不得改变。 证券公司接受投资者的报价回购交易委托时,应通过其交易系统以显著方式向投资者揭示约定利率可能与其他市场利率存在偏差,投资者知悉并确认接受该风险后,证券公司方可接受其委托。 第八条 证券公司与投资者互为报价回购交易的对手方,同时证券公司根据投资者的委托办理有-2-

关报价回购的交易申报、登记结算等相关事宜。回购双方均应确认证券公司进行的报价回购交易申报,均基于双方真实意愿和委托。 第九条 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报价回购业务风险控制机制,确保风险可测、可控与可承受。 第十条 证券公司应与投资者明确约定本项业务的纠纷解决方式为仲裁,并妥善解决证券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因报价回购业务产生的纠纷。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开展报价回购业务应当通过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开立的自营专用资金交收账户(非担保资金交收账户)和客户专用资金交收账户(非担保资金交收账户)进行交收。

第二章 交易品种与时间 第十二条 报价回购品种为1天期、7天期、14天期、28天期和91天期。 第十三条 报价回购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30至15:10。投资者应当在交易时间内进行委托(包括但不限于报价回购委托、提前终止委托或其他指令)。

第三章 投资者管理 第十四条 投资者在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注册后,方可参加报价回购交易。 经注册的投资者应充分知晓并认可其与证券公司互为报价回购交易的对手方。 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注册的资质审查制度,注册条件包括开户时间、资产规模、信用状况、投资偏好、风险测评与对证券市场的认知程度等,投资者的注册条件应事先报备本所。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在投资者注册前与其签订关于报价回购业务的协议(以下简称“《客户协议》”)和报价回购业务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 《客户协议》与《风险揭示书》的格式及其修改均应事先报备本所。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将已注册的投资者名单及时报备本所,并委托本所通过交易系统对投资者账户的注册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 投资者应当保证在参与报价回购业务期间,不改变证券账户指定交易关系,存在未到期报价回购的,不撤销、变更指定交易。 -3-

第十九条 投资者应妥善保管证券账户和密码等相关资料,任何通过投资者账户和密码进行的操作,均视为基于其真实意愿作出的投资者本人行为。

第四章 质押券管理 第二十条 登记结算公司设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报价回购交易质押品保管库(以下简称“质押库”),保管证券公司提交质押券。 第二十一条 质押库中所有的债券作为证券公司报价回购业务的履约质押担保物,质押库中所有的质押券设定的质权为证券公司所有报价回购未到期以及到期未完成交收的投资者共同享有,投资者所享有的质权不对应质押库中的具体债券,投资者不得单独就质押券主张行使质权。 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在开展报价回购业务前,应向本所申请提交质押券,由本所通知登记结算公司将相应债券由指定的自营证券账户转入质押库,根据其所提交的质押券数量确定的回购额度,其报价回购业务的总量不得超过该额度。 第二十三条 根据市场需求及回购额度,证券公司在每个交易日确定各个回购品种的规模上限,并通过其网站及交易系统公布。在任一交易日内,证券公司可根据各回购品种的实时可用余额数据,拒绝可能导致规模超限的委托。 第二十四条 证券公司报价回购额度为质押库中的债券按标准券折算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标准券折算率为《标准券折算率管理办法》发布的债券质押式回购标准券折算率。可用作报价回购质押券的债券品种同现行质押式回购的债券品种。 第二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保证其质押库中的质押券可以足额担保其履行购回所有未到期报价回购的债务。因标准券折算率调整、司法冻结、司法扣划等任何原因导致报价回购质押券不足的,证券公司应于次两个交易日内补足。 第二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客户协议》中与投资者明确约定,质押库中质押券折算后所对应的回购额度大于未到期报价回购余额的,证券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将超出部分对应的质押券从质押库中转出。 第二十七条 未到期报价回购的投资者如需查询报价回购质押券情况的,可向证券公司或登记结算公司查询,可查询的信息包括证券公司质押库中的质押券总量、该投资者未到期报价回购总量、证-4-

券公司未到期报价回购总量。 第五章 委托与申报 第二十八条 投资者进行报价回购委托时,应保证资金账户中有足够的资金,并根据成交结果接受相应的清算交收结果。 第二十九条 投资者报价回购的委托应当包括证券账户、证券代码、交易类型、委托日期、委托数量、委托价格、提前终止价格等内容。 第三十条 投资者提前终止报价回购的委托应当包括终止的报价回购的成交日期、成交编号、证券账号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 报价回购最低申报数量为50手,超出部分以1手的整倍数增加。 第三十二条 报价回购申报价格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每百元资金提前终止年收益。 第三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按照投资者有效委托的时间先后顺序及时向本所交易系统申报,并即时冻结投资者资金账户内的相应资金。 第三十四条 证券公司在回购到期日根据回购到期收益价格公式逐笔计算确定购回总金额,并进行资金结算。 第三十五条 投资者可在回购到期日前向证券公司发出提前终止指令。回购提前终止的,持有期收益按该笔回购成交日证券公司公布的提前终止年收益率计算确定。单笔回购交易不得部分提前终止。 第三十六条 证券公司可以与投资者在《客户协议》中约定大额购回限制条件。 第三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每交易日开市前,通过其网站及交易系统公布各回购品种的到期年收益率和提前终止年收益率。投资者报价回购的委托一经确认,即视为投资者同意并接受当日公布的该等年收益率。

第六章 成交 第三十八条 报价回购申报经本所交易系统确认后,交易即告成立,证券公司和投资者必须接受交易结果。 -5-

第三十九条 报价回购的成交记录包括成交日期、成交编号、买卖双方的证券账户、证券代码、成交数量、成交价格(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每百元资金提前终止年收益)等内容。 第四十条 本所对证券公司报价回购交易进行总量前端控制。不符合以下条件的,本所交易系统不接受报价回购申报: Σ(未到期报价回购的余额)+本次申报数量≤ 证券公司报价回购可用额度。 第四十一条 报价回购交易成交后,不得撤销该报价回购交易或变更其数量、价格或期限等。

第七章 清算与交收 第四十二条 报价回购实行净额清算、非担保资金交收,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 第四十三条 报价回购到期终止时,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到期终止价格公式逐笔计算购回总金额。 到期终止购回价=100元+到期年收益率×100×实际回购天数/365 第四十四条 报价回购提前终止的,证券公司受投资者委托向本所交易系统申报提前终止,经本所交易系统确认后,该日即为提前终止日。登记结算公司根据提前终止购回价公式逐笔计算确定购回总金额。 提前终止购回价=100元+提前终止年收益率×100×实际回购天数/365 第四十五条 登记结算公司于每个交易日16:00进行报价回购资金交收。证券公司应确保应付资金的自营专用资金交收账户(非担保交收账户)或客户专用资金交收账户(非担保交收账户)资金足额。在应付资金的资金交收账户中资金足额时,报价回购的资金交收方能成功。 第四十六条 对当日应交收的报价回购交易和购回,如证券公司要求延迟交收,应在当日15:10之前向登记结算公司申报,申报延迟交收的报价回购交易和购回于次一交易日交收,未申报延迟交收的报价回购交易和购回于当日交收。对于同一笔交易,不得连续申报延迟交收。 如证券公司当日交收无法完成(包括申报延迟交收,重新清算后交收仍无法完成的),则当日报价回购及到期购回全部不交收,相关交易及购回延迟至次一交易日交收。从次一交易日起,本所暂停证券公司报价回购交易业务。证券公司必须最迟于次两个交易日内完成交收,交收完成次日恢复交易业务。 如登记结算公司在约定时点前未接收到当日交易数据,则当日按报价回购无交易处理,登记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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