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揭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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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为了使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协议回购”的参与者充分了解协议回购风险,开展协议回购的证券公司应当制订《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充分揭示协议回购存在的风险,并要求协议回购参与人在参与协议回购业务之前签署。

《风险揭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总则】协议回购具有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利益冲突风险、操作风险、政策风险等风险。

二、【投资者适当性】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财务状况、实际需求、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慎重考虑是否适宜参与协议回购。

三、【市场风险】回购存续期间,债券处于质押状态,资金融入方无法卖出或另作他用,资金融入方可能承担因债券价格波动而产生的风险。

四、【信用风险】协议回购交易中面临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以及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交易对手违反相关法规、规则、主协议、补充协议或其他有关协议回购的规定、约定,相关账户的资金和质押券不足等情形,导致协议回购交易无法达成或按约定终止、交收或质押登记失败、质押券无法按时解除质押等违约后果。

五、【违规风险】债券质押或处置需要遵守国家相关法规的,回购双方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先办理相应手续。

回购双方应自行承担因质押合同内容违法、违规及其他原因产生的纠纷和法律责任的风险。

六、【利益冲突的风险】在债券质押回购中,证券公司既可以是回购对手方,又可根据回购方委托办理交易指令申报以及其他与协议回购有关的事项,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风险。

七、【质押券价值变动】质押券在质押期间,可能存在质押券价值波动、分期偿还、分批兑付、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导致质押券贬值或不足的风险。

八、【异常情况】回购双方进行协议回购时可能存在质押券、证券账户或资金账户被司法冻结或强制执行,回购任一方被暂停或终止协议回购交易权限,回购任一方或代理证券公司进入风险处置或破产程序,理财产品提前终止,质押券被暂停、终止上市或者转让以及深交所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及由此可能引发的风险。

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正规范本(通用版)

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正规范本(通用版)

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简介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是一种常见的金融交易形式,债券资产作为质押物用于融资,由于具有较低的风险和相对稳定的收益,已经成为金融市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介绍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的基本概念、特点以及相关操作流程。

基本概念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是指债券持有人将自己手中的债券转移给融资方,作为质押物用于获得融资。

在交易日当天,债券持有人将债券转移至融资方账户,并签署协议约定在未来某一特定日期回购债券并支付一定的利息。

特点1. 低风险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具有较低的风险,因为债券作为质押物具有一定的价值,并且在回购日到期时,债券持有人有义务按照约定进行回购,从而保障了交易的安全性。

2. 稳定收益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为融资方提供了相对稳定的收益来源。

根据协议约定,债券持有人在回购债券时支付的利息可视为融资方的收益,因此可以提前预知回报。

3. 灵活性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具有较高的交易灵活性。

债券持有人可以自由选择回购日期和回购利率,以满足自身的融资需求。

同时,融资方也可以在协议到期前提前回购债券,提前终止交易。

操作流程1. 签署协议在进行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前,债券持有人和融资方需要签署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协议一般包括期限、回购利率、回购日期等重要条款,以确保交易顺利进行。

2. 转移债券在交易日当天,债券持有人将自己手中的债券转移至融资方账户。

在转移过程中,需要确保债券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减少潜在风险。

3. 支付融资款项融资方根据协议约定,在债券转移完成后支付融资款项给债券持有人。

支付的金额一般为债券市值的一定比例,根据市场情况和协商结果确定。

4. 回购债券在协议约定的回购日期,债券持有人需要回购债券并支付一定的利息给融资方。

回购债券的金额一般为融资款项加上利息。

5. 结算交割在回购债券完成后,债券持有人将债券转移回自己的账户,同时融资方将还款金额转入债券持有人的账户,完成整个交易的结算和交割过程。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控制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控制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控制指引(原创实用版)目录一、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控制指引概述二、指引的制定目的与依据三、投资者进行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规定四、证券公司对投资者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行为的管理五、融资回购交易的风险控制措施六、证券公司应建立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监控系统七、违反指引规定的处理措施八、证券公司与投资者协商调整回购标准券使用率和回购放大倍数的上限九、结语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控制指引是为了促进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防范债券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而制定的。

该指引的制定依据是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则》、《债券交易实施细则》、《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实施细则》及其他业务规则。

根据指引,投资者在进行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时,应遵守相关规定。

证券公司也应按照指引的规定,对投资者的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行为进行管理。

指引中规定,投资者进行融资回购交易时,回购标准券使用率不得超过 90%,回购放大倍数不得超过 5 倍。

为了控制融资回购交易的风险,证券公司应建立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监控系统,对投资者的回购标准券使用率、回购放大倍数和交易情况进行监控,确保其符合指引的规定。

如果投资者的回购标准券使用率或回购放大倍数违反了指引规定,应在发生后的五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指引的相关规定。

超过规定期限的,本所可以视情况采取限制其证券账户交易等措施。

证券公司在满足指引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投资者的具体情况,与投资者协商调整其回购标准券使用率和回购放大倍数的上限。

如果证券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指引规定,本所可以根据《会员管理规则》对其采取相关措施。

总的来说,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控制指引对于规范债券市场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防范市场风险具有重要的作用。

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包含交易风险揭示书)

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包含交易风险揭示书)

【编号】: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甲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固定、移动电话):电子邮件:资金账户、上海证券账户、深圳证券账户:乙方:法定代表人: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业务规则等对本协议约定业务有约束力的规定(以下简称“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就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回购交易”)及相关事宜,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释义和定义第一条除非本协议另有解释或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一)交易主体:指由甲方作为管理人发行、管理并依据本协议约定在乙方开立、使用资金账户、证券账户进行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某一特定理财产品。

不同交易主体应使用各自独立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进行交易,并独立承担相应的交易结果及责任。

交易主体是特定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的实际持有人,甲方作为交易主体的管理人。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甲方代表交易主体自主进行本协议项下范围内的各类承诺、声明、保证、接收及发出通知、开立账户、业务申请、交易证券(含买入、卖出、撤销等)、承担违约责任、主张权利等各类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相应行为的后果由交易主体承担。

甲方与特定交易主体之委托人、托管人间就责任承担另有约定的,不影响交易主体依据本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义务及责任,交易主体应先行依据本协议承担相关责任义务后另行向第三方主张权利。

本协议约定的所有内容均独立适用于所有交易主体,各交易主体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各自依据本协议约定独立交易、独立交收,互不影响。

(二)债券:是指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可进行回购交易的券种。

(三)回购交易:是指融资方将债券质押给融券方的同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而进行的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支付利息并解除质押的交易。

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风险揭示书尊敬的客户:

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风险揭示书尊敬的客户:

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风险揭示书尊敬的客户:质押式报价回购(以下简称“报价回购”)业务中存在风险。

为了使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根据有关证券交易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信证券(山东)”)特提供本风险揭示书,请您认真详细阅读。

报价回购业务中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客户在办理报价回购交易前,应对自身参与的适当性、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慎评估,并以真实身份参与,客户应根据自身财务状况、实际需求、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内部管理要求(若为机构客户),慎重考虑是否适宜参与报价回购交易,避免因不当参与而产生损失。

二、客户在参与报价回购交易前,须了解中信证券(山东)是否已获得深交所同意并开通报价回购交易权限。

三、在报价回购交易中,中信证券(山东)既是客户的交易对手方,又根据客户委托代为办理有关交易申报、登记结算等事宜,可能存在由此带来的利益冲突风险。

四、报价回购交易中,可能出现因资金不足、系统故障等导致T+1日(T为交易日)资金划付失败,需要将相应资金划付延迟至T+2日所带来的风险。

如果T+2日仍无法完成资金划付,则属于违约,相应的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五、报价回购交易全部质押物设定的质权由报价回购未到期以及购回交易未完成交收的所有客户共同享有,客户所享有的质权不对应具体质押物品种和数量,客户不得单独就质押物主张行使质权。

当中信证券(山东)违约时,全体质权人可以共同行使质权,质押物处置所得由客户按债权比例公平受偿。

六、客户应关注报价回购交易中可能面临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以及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中信证券(山东)原因导致证券或资金划付失败,因质押物价值波动、折算率调整、司法冻结或扣划等导致质押物不能足额担保所有报价回购债务,以及中信证券(山东)被暂停或终止报价回购权限、进入风险处置或破产程序等。

七、如果中信证券(山东)报价回购交易权限被终止,将首先由中信证券(山东)根据《客户协议》的约定对质押券进行处置,并由其将处置所得与担保资金之和按债权比例优先向客户公平清偿。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风险控制指引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风险控制指引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风险控制指引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风险控制指引是非常重要的,旨在有效防止风险的发生。

主要控制包括:
1.权限控制:债券回购交易应由治理委员会统一审批,各项活动应当受到及时有效的控制。

2.监督控制:应定期审核和监测债券回购交易,尽可能快地发现风险信息,并采取措施迅速解决。

3.交易控制:在债券回购交易中充分考虑风险因素,建立适当的风险控制措施,比如建立有效的文件控制,把控交易的准确性和时效性,以及交易的价格都要有效控制。

4.报告控制:设立完善的报告审核制度,保证债券回购交易的完整性和及时性。

5.补救控制:设立适当的报告机制,及时了解债券回购交易的风险情况,制定合理补救措施,防止一旦发生风险时,影响范围进一步加大。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

国内债券质押式回购市场
我国债券质押式回购市场起步较晚,但近年 来发展迅速。目前,我国债券质押式回购市 场规模不断扩大,参与机构和交易品种日益
丰富,市场流动性逐渐提升。
债券质押式回购市场的发展趋势与前景
要点一
发展趋势
要点二
前景展望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深入推 进,债券质押式回购市场将继续保持快速发展趋势。未来 ,市场参与机构将更加多元化,交易品种将更加丰富,市 场流动性将进一步提升。
未来,我国债券质押式回购市场有望实现以下发展目标: 扩大市场规模,提高市场流动性,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 增强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和抗风险能力。同时,还需要加强 市场监管和风险控制,确保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对我购市场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和潜力, 未来将成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促进市场的健 康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和风险控制,推动市场利 率市场化改革,提高市场流动性和参与机构的多元化。
交易细节
该证券公司通过债券质押 式回购交易,为客户提供 了多样化的投资选择,并 取得了良好的收益。
分析总结
该证券公司的成功案例说 明了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 在满足客户需求和提高收 益方面的作用。
案例三
背景介绍
01
该基金公司专注于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投资和风险管理

交易细节
02 该基金公司通过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优化了其资产
投资者需求
投资者通过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可以获得较低成本 的资金,同时也可以实现资产的有效管理和风险的 分散。
市场环境
在市场利率波动较大时,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可以 为投资者提供一种有效的风险管理工具。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作用与意义
01

12-1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风险控制指引

12-1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风险控制指引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风险控制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债券市场健康发展,健全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参与机构、投资者按照中国结算《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细则》以及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等规定开展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回购交易”)结算业务的,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参与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自律组织的相关规定以及本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债券质押式融资回购(以下简称“融资回购”)交易的风险控制机制,并对自身及客户融资回购交易结算以及相关风险进行管理。

第四条融资回购交易按照其交易结算的模式,可以分为自营业务模式、经纪业务模式和托管人结算业务模式。

自营业务模式是指证券公司、保险机构等参与机构通过直接拥有或租用的交易单元进行回购交易,并且作为中国结算的结算参与人,直接办理自身回购交易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的模式。

经纪业务模式是指证券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通过直接拥有的经纪业务交易单元进行回购交易,并且作为中国结算的结算参与人,以自身名义办理回购交易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的模式。

托管人结算业务模式是指投资者通过租用交易单元的方式进行回购交易,并且委托托管人(中国结算的结算参与人),办理回购交易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的模式。

第五条中国结算和证券交易所对参与机构的融资回购业务及风控制度实施自律监管。

参与机构违反本指引相关规定的,中国结算和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相关规定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进行纪律处分,并视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六条经纪业务模式和托管人结算业务模式下的融资回购交易,结算参与人应当就其经纪、托管客户的融资回购还款义务对中国结算承担交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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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
为了使您更好地了解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风险,根据有关证券交易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特将投资者从事债券质押式回购存在的风险揭示如下,请您仔细阅读、理解,并根据自身的财务状况、实际需求、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和承受能力,谨慎决定是否参与债券质押式回购:
1.由于国家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以及周边国家、地区宏观经济环境和周边证券市场的变化,以及由于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则发生变化、修改等原因,可能会对投资者的交易产生不利影响,甚至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2.由于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可能导致证券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甚至瘫痪,可能导致投资者的交易委托无法成交或无法全部成交,并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3.根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业务规则以及关于结算风险管理的相关规定,在结算过程中,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公司有可能依照有关业务规则或约定处置质押券,并有可能间接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4.投资者利用现券和回购两个品种进行债券投资的放大操作,从而放大投资损失的风险;尤其是当投资者进行回购套做时,应当清醒得认识到回购套做蕴含着更大的风险。

5.投资者在回购期间需要保证回购标准券足额。

如果回购期间债券价格下跌,标准券折算率相应下调,融资方面临标准券欠库风险。

融资方需要及时补充质押券避免标准券不足。

6.其他风险,包括由于证券公司内部控制不严导致的违法违规风险或违约风险、技术风险、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和投资者操作不当导致的风险等等,均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本风险揭示所揭示风险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投资者参与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所面临的全部风险和可能导致投资者资产损失的所有因素,投资者在参与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前,应认真阅读并理解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本协议及本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确定自身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特别提示:投资者在本风险揭示书上签字,表明投资者已经理解并愿意自行承担参与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风险和损失。

投资者(代理人)或
机构经办人签名:
机构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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