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完整版
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 (2)

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合同方:购买方:姓名/公司名称:地址:出售方:姓名/公司名称:地址:第一章总则第1.1条定义在本协议中,除非另有定义,否则以下术语具有下列含义: "债券" 指出售方依据本协议质押给购买方的债券。
"回购价" 指购买方同意回购债券的价格。
"回购日期" 指购买方同意回购债券的日期。
本协议的目的是记录购买方和出售方就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达成的协议。
第二章质押第2.1条出售方义务出售方同意向购买方质押债券作为本协议项下回购义务的担保。
第2.2条质押权的范围和等级出售方质押的债券应具有第一留置权,且该留置权应优于任何其他担保权益或留置权。
第2.3条购买方权利购买方在出售方违约情况下有权处置债券以清偿出售方的未履行义务。
第三章回购第3.1条购买方义务购买方同意在回购日期向出售方回购债券,回购价为回购价。
出售方同意在回购日期交还债券给购买方。
第3.3条违约救济如果一方违反本协议,另一方有权行使以下救济:要求违约方履行义务;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终止本协议。
第四章其他条款第4.1条适用法律和管辖权本协议受适用法律管辖,并应按照适用法律进行解释。
任何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应提交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第4.2条全部协议本协议构成购买方和出售方之间关于本协议标的的全部协议,并取代所有先前的协议、陈述和承诺。
第4.3条修订本协议只能通过购买方和出售方的书面协议进行修改。
第4.4条可转让性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或义务。
第4.5条通知对一方的任何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发送至该方的地址,并应视为已在发出之日送达。
签字购买方:姓名/公司名称:签名:日期:出售方:姓名/公司名称:签名:日期:。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甲方:(出借方)姓名(名称):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__________证件类型及号码: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_乙方:(借款方)姓名(名称):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__________证件类型及号码: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_鉴于甲方及乙方具备承担交易义务的能力和条件,双方遵照《公司法》、《证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将下列债券质押予乙方,由乙方以配合甲方交易或债券融资的方式从甲方购回质押债券,并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和价格,按本协议的规定还款给甲方(以下简称“交易”)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定义1.1 “本协议”指本《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及其附件,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各方间已达成的一致意见和交易明细表。
1.2 “甲方”指出借方。
1.3 “乙方”指借款方。
1.4 “质押债券”指甲方由其拥有的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的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国债、企业债、公司债、金融债等可交易证券。
1.5 “回购期间”指交易中乙方从甲方手中购回质押债券之日起至乙方全面履行债务之日。
第二条:质押2.1 甲方不可撤销地将全部或部分质押债券无条件转移给乙方,并在回购期间内作为债务担保。
2.2 质押债券的质量量和种类、质押期限和价值等应事先经双方确认,并在交易明细表中明确记录。
2.3 甲方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规则,确保所选择的质押债券是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2.4 如果质押债券发生清偿或其他影响质押债券质量的事件,甲方应在发生该事件后及时通知乙方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如乙方因此遭受损失,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本协议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SZSE")与相关交易方(以下简称"买方"和"卖方")共同缔结,旨在规范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活动。
双方同意遵守以下条款和条件:一、协议目的本协议的目的在于明确交易双方就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的相关事项达成一致,确保交易的有效进行,并维护市场的稳定、公平和透明。
二、交易品种在本协议中,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的标的资产为符合SZSE相关规定的债券。
三、交易方式1. 卖方应根据SZSE的相关规定,通过指定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申报、撮合和执行。
2. 买方可根据自身资金和风险承受能力,在SZSE指定的交易时间内,对卖方的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申报进行确认和成交。
四、交易流程1. 卖方应在交易日开始前,将拟交易的债券项下的质押通知书,以书面形式提供给买方。
2. 买方在收到卖方的质押通知书后,对交易进行审查,并在一定期限内予以确认或拒绝。
如买方确认接受该质押通知书,则本协议生效。
3. 卖方应按照约定的期限和价格,将债券质押给买方,同时,买方应按照约定的期限和价格支付购回款项。
五、交易费用1. 交易双方应按照SZSE的规定缴纳相应的交易费用。
2. 交易费用的具体标准由SZSE另行规定并公告。
六、交易风险1. 交易双方应充分了解和认识到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2. 交易双方应保持充分的自主决策能力,并根据自身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交易决策。
七、信息披露1. 交易双方同意遵守SZSE的信息披露要求,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
2. 交易双方应保证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八、争议解决1. 本协议的解释、执行、效力以及与本协议相关的争议解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予以处理。
2. 任何一方对本协议的解释、执行、效力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争议有异议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模版证券公司

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模版证券公司一、甲方基本信息•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联系人及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二、乙方基本信息•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联系人及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三、委托事项1. 甲方授权乙方按以下方式进行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交易:(1)委托买入债券:•债券品种:•交易场所:•交易发生日期:•委托数量:•委托价格:•结算方式: #### (2)委托卖出债券:•债券品种:•交易场所:•交易发生日期:•委托数量:•委托价格:•结算方式:2. 具体授权事项,详见《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
四、委托方式甲方及乙方确认,本委托事项通过书面或电子方式委托,委托方式具体如下:- 控股子公司委托; - 官网或微信平台委托; - 其他电子委托方式。
五、权利与义务1. 甲方权利:•要求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的相关事项进行委托交易;•可以接受或拒绝乙方的交易建议;•要求乙方提供相关交易资料和市场行情;•要求乙方对交易结果进行汇报。
2. 乙方权利:•按照甲方授权要求进行交易;•提供市场深度分析、交易建议;•对甲方进行回访、交易结果汇报。
3. 甲方义务:•委托交易前,应仔细阅读本协议及相关说明,如有疑问请及时咨询乙方;•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对乙方的交易建议提出疑问或异议,与乙方积极协商。
4. 乙方义务:•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甲方利益;•向甲方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交易资料,不得隐瞒、欺骗甲方;•保护甲方的交易信息及隐私,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六、费用1.甲方应根据乙方公示的收费标准支付相应的委托交易手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七、协议期限及变更1.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授权事项全部完成之日止。
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可随时解除本协议。
2.本协议的任何更改或修订,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
八、争议解决本协议的履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首先经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应提交本协议签订地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 (5)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甲方:(出借方)地址:联系人:电话:邮编:乙方:(借款方)地址:联系人:电话:邮编:补充协议鉴于甲方与乙方已就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协议回购交易”)达成协议:为此,甲、乙双方同意以下条款:一、甲方的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1.1 甲方为自然人/法人,具有中国国内与该交易相关的相关资格,完全具备缔结、履行该协议的能力和实际控制能力。
1.2 甲方将在协议生效后向乙方提供债券质押并出借,乙方遵守约定进行按时还款、以及遵守协议回购交易合法条件下的交易。
质押品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 甲方应指定信用等级不低于AAA 的银行为质权人,由该银行作为甲方指定的质权人,代为行使质权人权利和执行本协议。
二、乙方的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2.1 乙方定义为借款方,完全具备缔结、履行该协议回购交易的能力和实际控制能力。
2.2 乙方同意按照协议回购交易的条款,支付本金、利息和相关费用,并且在约定的时间内偿还本金和利息。
2.3 乙方同意保证质押品的安全性,不能存在任何的风险。
三、履行细节3.1 协议回购交易期限为:【填写】天,自本协议签字日起生效,到期后须还清全部本金以及利息。
3.2 乙方应当按照协议回购交易的要求提供足够的担保和保证,确保甲方权益安全。
3.3 乙方同意承担一切在质押品处置过程中所产生的全部责任,并承诺在本协议生效后将拥有的全部权利转让给甲方。
四、违约责任4.1 协议回购交易各方不得违反所涉及的中国法律、法规或该交易的合同约定进行任何损害对方利益的行为,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2 一方违反了本协议回购交易条款,给另一方造成了损失,应该对方进行相应的赔偿。
五、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5.1 本协议回购交易受中国法律和法规的约束和限制。
5.2 出现任何争议时,双方应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共同解决,协商不成时,应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律手段解决,消除争议并平衡双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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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第一条为明确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协议回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维护回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协议回购的参与者(以下简称“参与者”)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本协议所称协议回购、资金融入方和资金融出方(以下统称“回购双方”)以及协议回购的交易要素等均按《暂行办法》定义。
资金融入方为出质方,资金融出方为质权方。
第三条回购双方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与协议回购,认可并自愿遵守深交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接受深交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自律监管。
第四条回购双方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申报,交易系统确认后生成的成交数据是回购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回购双方应当认可并遵守相关约定,确保相关账户的资金或质押券在结算时足额。
交易系统根据深交所业务规则对符合形式要求的协议回购相关申报进行确认,不对申报的内容进行审查。
第五条回购双方可以就协议回购相关事宜签订补充协议。
回购双方同意,补充协议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深交所、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且不得与主协议和回购双方申报的交易要素相冲突。
补充协议的内容由回购双方自行遵照执行。
第六条投资者参与协议回购交易应当确保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参与者应当根据深交所规定的条件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协议回购,并自行承担风险。
第七条资金融入方的权利主要包括:(一)按约定获得债券出质融入的资金款项;(二)在到期结算日,按约定解除出质债券的质押登记;(三)在资金融出方违约时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收取违约金;(四)其他深交所、登记结算机构规定或者回购双方约定的权利。
上交所质押回购合同范本

上交所质押回购合同范本甲方(出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质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拟将其持有的证券进行质押,并与乙方进行质押式回购交易,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质押物1.1 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证券(以下简称“质押物”)作为质押物,向乙方提供质押。
1.2 质押物的详细信息如下:- 证券名称:____________- 证券代码:____________- 数量:_____________- 市值:_____________第二条质押式回购交易2.1 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质押物出质给乙方,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质押并提供相应的资金。
2.2 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条款进行质押式回购交易:- 交易金额:____________- 回购期限:____________- 回购利率:____________- 回购价格:____________- 交易日期:_____________第三条质押物的交付与保管3.1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个工作日内,将质押物移交给乙方或乙方指定的证券登记机构。
3.2 乙方应妥善保管质押物,并承担因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
第四条质押物的处置4.1 如甲方未能按时履行回购义务,乙方有权处置质押物以收回债权。
4.2 处置质押物所得款项,优先用于偿还甲方的债务,剩余部分返还给甲方。
第五条违约责任5.1 如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5.2 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六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6.1 本合同一经签订,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6.2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第七条争议解决7.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7.2 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客户协议必备条款6篇

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客户协议必备条款6篇篇1甲方(回购方):[甲方名称]乙方(被回购方):[乙方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达成如下协议:一、业务定义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是指乙方作为回购方,将其持有的债券质押给甲方,甲方作为被回购方,以约定的利率和期限向乙方提供资金,并在回购期满时收回本金和利息的业务。
二、质押物1. 乙方用于质押的债券种类为:[债券种类],面值为[面值],数量为[数量]。
2. 乙方应确保质押的债券为合法、合规、有效的金融产品,并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3. 在回购期间,乙方不得出售、转让或设定其他权利负担于质押的债券。
三、回购期限1. 回购期限为[回购期限],自[回购起始日期]起至[回购结束日期]止。
2. 甲方应在回购期满时一次性支付回购本金和利息给乙方。
四、利率及利息计算1. 回购利率为[回购利率],甲方应按照该利率向乙方支付利息。
2. 利息计算方式为:[利息计算方式],具体计算方法为:[具体计算方法]。
3. 甲方应在每个付息日向乙方支付应付利息。
五、资金划拨1. 甲方应将回购资金划拨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2. 乙方应确保其提供的银行账户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因账户信息错误或变更未及时通知甲方而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
六、风险控制1. 乙方应确保质押的债券价值充分覆盖回购本金和利息,并积极配合甲方进行风险控制。
2. 在回购期间,如乙方出现违约行为,甲方有权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提前回购、要求乙方补充质押物、限制乙方交易等。
七、违约责任1. 甲方未按约定支付回购本金和利息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2. 乙方未按约定提供质押物或违反相关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八、争议解决1.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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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完
In the case of disputes between the two parties,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partners should be protected. In the process of performing the contract, disputes should be submitted to arbitration. This paper is the main basis for restoring the cooperation scene.
【适用合作签约/约束责任/违约追究/维护权益等场景】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完整版
下载说明:本协议资料适合用于需解决双方争议的场景下,维护合作方各自的合法权益,并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一旦发生争议,将争议提交仲裁或者诉讼,本文书即成为复原合作场景的主要依据。
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第一条为明确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协议回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维护回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
称“深交所”)协议回购的参与者(以下简称“参与者”)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本协议所称协议回购、资金融入方和资金融出方(以下统称“回购双方”)以及协议回购的交易要素等均按《暂行办法》定义。
资金融入方为出质方,资金融出方为质权方。
第三条回购双方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与协议回购,认可并自愿遵守深交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接受深交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自律监管。
第四条回购双方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申报,交易系统确认后生成的成
交数据是回购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回购双方应当认可并遵守相关约定,确保相关账户的资金或质押券在结算时足额。
交易系统根据深交所业务规则对符合形式要求的协议回购相关申报进行确认,不对申报的内容进行审查。
第五条回购双方可以就协议回购相关事宜签订补充协议。
回购双方同意,补充协议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深交所、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且不得与主协议和回购双方申报的交易要素相冲突。
补充协议的内容由回购双方自行遵
照执行。
第六条投资者参与协议回购交易应当确保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参与者应当根据深交所规定的条件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协议回购,并自行承担风险。
第七条资金融入方的权利主要包括:
(一)按约定获得债券出质融入的资金款项;
(二)在到期结算日,按约定解除出质债券的质押登记;
(三)在资金融出方违约时按照规
定或者约定收取违约金;
(四)其他深交所、登记结算机构规定或者回购双方约定的权利。
第八条资金融入方的义务主要包括:
(一)按照规定和约定,及时发送内容完整的申报及结算指令;
(二)在首次结算日,按约定的券种和数量出质债券;
(三)在到期结算日,按约定支付资金款项;
(四)在违约时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支付违约金;
(五)其他深交所、登记结算机构
规定或者回购双方约定的义务。
第九条资金融出方的权利主要包括:
(一)按约定的券种、数量取得债券质权;
(二)在回购期间拥有债券质权;
(三)在到期结算日,按约定获得资金款项及利息;
(四)在资金融入方违约时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收取违约金;
(五)其他深交所、登记结算机构规定或者回购双方约定的权利。
第十条资金融出方的义务主要包括:
(一)按照规定和约定,及时发送内容完整的申报及结算指令;
(二)在首次结算日足额融出资金款项;
(三)在到期结算日将质押债券解除质押;
(四)在违约时按照规定或者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
(五)其他深交所、登记结算机构规定或者回购双方约定的义务。
第十一条回购双方进行协议回购申报的期限不得超过365天,且不得超过质押券的存续期间。
第十二条协议回购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质押券的面值总额。
购回交易金额可以为零,表示只解除质押,资金通过场外方式往来。
第十三条协议回购的质押券、百元资金年收益、回购期限、成交金额等由回购双方自主协商确定。
回购双方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深交所、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的规定,合理商定协议回购交易要素的具体内容,不得存在误导、欺诈、市场操纵或利益输送行为。
第十四条债券在设定质押登记期间,回购双方就质押券孳息及附属权利作出以下约定:
(一)质押债券发生付息、分期偿还、提前赎回、到期兑付等情形的,相关资金作为质押财产,待债券解除质押登记后方可提取,同一笔回购发生部分购回的,该部分质押券解除质押正常办理,其孳息应当待该笔回购全部质押债券完成购回交易时解除质押;
(二)质押券含回售条款的,资金融入方不得行使回售权利;可转债、可交换债等质押期间,资金融入方不得行使转股、换股权利;
(三)资金融入方可作为债券持有人享有出席债券持有人大会、提案、表决、追索等权利。
第十五条回购双方任何一方没有履行协议回购约定的义务,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协议回购首次结算日,除双方另有约定外,资金融出方未提交结算指令或资金不足,资金融出方违约;资金融入方未提交结算指令或质押券不足的,资金融入方违约。
资金融出方资金不足且资金融入方质押券不足的,双方均违约。
(二)协议回购到期结算日,资金融入方在规定时间未进行到期确认申报,或未提交结算指令,或资金不足
的,资金融入方违约。
资金融出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到期确认申报,或未提交结算指令,将质押债券解除质押的,资金融出方违约。
(三)协议回购提前终止,资金融入方未按规定或约定进行回购到期确认申报,或未提交结算指令,或资金不足的,资金融入方违约。
资金融出方未按规定或约定进行回购到期确认申报,或未提交结算指令,将质押债券解除质押的,资金融出方违约。
第十六条回购双方中任何一方发生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回购协议,也有权终止回购协议,并可
要求违约方根据《暂行办法》、本协议、成交数据以及补充协议等,采取收取补息、罚息等方式进行赔偿。
第十七条回购双方中任何一方发生违约,守约方可按以下方式向违约方收取违约金,违约金包括但不限于补息、罚息等方式:
(一)协议回购首次结算日,回购一方违约的,违约方自首次结算日起(含)3个工作日内,按照回购利率以成交金额为基数向对方支付一天罚息。
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的,可以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二)协议回购到期结算日(或约
定的回购提前终止日),资金融入方违约的,资金融入方按照回购资金延迟到账天数,以回购利率向逆回购方补息并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二向资金融出方支付罚息。
资金融出方违约的,资金融出方从到期结算日(或约定的回购提前终止日)次日起,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二向资金融入方支付罚息。
补息与罚息以协议回购的成交金额为基数。
回购双方可以在补充协议中对违约金的金额、计算方式等另行约定。
第十八条协议回购存续期间发生异常情况的,回购双方同意采取提前终止方式对异常情况进行处理。
回购双方不
同意提前终止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采取继续履行或者其他深交所认可的处理方式。
第十九条回购双方同意协议回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及相关规定,本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解释。
第二十条因协议回购产生的任何争议、纠纷,回购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回购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进行仲裁。
回购双方对争议解决方式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本协议为开放式协议,
由参与者签署后在各签署人之间生效。
参与者为证券投资基金、银行理财等资产管理或理财产品的,由管理人代为签署,其管理的产品在参与协议回购时,视同认可并遵循本协议。
第二十二条本协议一经签订,签署人不得变更。
质押式协议回购存在尚未了结事宜的,不得终止本协议。
第二十三条本协议一式两份,一份由签署人留存,另一份报送深交所(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201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部)。
签署方为证券公司经纪业务客户的,所在证券公司还应留存一份备查。
签署地:_____________深圳参与者:____________
单位公章(适用法人机构):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
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
签署时间: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本处可输入公司或团队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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