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业务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交易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交易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以下简称通用回购)交易行为,维护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以下简称《债券交易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本所开展的通用回购交易适用本指引。
本指引未作规定的,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通用回购交易指资金融入方将符合要求的债券申报质押,以相应折算率计算出的质押券价值为融资额度进行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同时解除债券质押的交易。
出质债券并融入资金的交易方为正回购方,融出资金的交易方为逆回购方。
第四条通用回购交易正回购方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风险控制指引》(以下简称《风控指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第五条通过经纪业务模式参与通用回购交易的经纪客户,应当与其指定交易的会员签署回购委托协议。
回购委托协议应当约定会员与其经纪客户之间的权利义务、交易结算流程、违约情形认定以及违约处置方案等内容,并符合相关市场自律组织的规定。
第六条质押券的质押申报通过本所债券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提交。
质押申报要素包括证券代码、数量、证券账户号码等内容。
第七条正回购方申报的质押券品种应当符合登记结算机构关于质押券准入标准的相关规定。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和发行人情况的变化,暂停有关债券用于通用回购交易。
经纪业务模式下,会员应当在符合前述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其经纪客户的信用状况与风险承受能力,明确经纪客户适用的质押券准入标准,并对其证券账户内可用于通用回购交易的融资额度进行检查。
第八条质押券应当依据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转移至质押券保管库(以下简称质押库)。
质押券转移至质押库(以下简称入库)后,正回购方的可用融资额度相应增加,增加额度为入库债券按照相应质押券折算率计算出的质押券价值。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业务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是指投资者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协商,将债券抵押给交易对手方,并获得相应的资金,等到到期时再从对方赎回债券的过程。
在回购交易中,双方签订回购协议,约定回购价格和回购期限等条款。
质押债券在回购到期时将解除质押状态,并且投资者赎回的资金一般按照到期本金返回到投资者的资金账户。
这种交易业务的主要特点包括:
1. 资金的流动性:通过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投资者可以获得短期资金的流动性,将资金变现为可用于其他投资的目的。
2. 风险控制: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通常要求较高的信用等级和较低的债券波动率,可以有效控制风险。
3. 跨市场参考:对于全国的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是一个重要的参考指标,反映了市场的流动性和投资者的情绪。
4. 双向交易: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是双向的,投资者既可以买入债券进行质押获得资金,也可以卖出债券解除质押状态。
5. 利率形成: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中,回购利率反映了市场对未来短期利率的预期,对债券市场和货币市场具有重要影响。
总的来说,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是一种重要的金融市场交易方式,对于投资者和市场的流动性都有重要的影响。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果需要更多信息,可以咨询专业人士。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指引第1号——风险管理》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指引第1号——风险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1.08.27
•【文号】上证发〔2021〕70号
•【施行日期】2022.01.01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指引第1
号——风险管理》的通知
上证发〔2021〕70号各会员单位:
为引导和规范证券公司合规、审慎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有效防范和化解业务风险,根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年修订)》等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指引第1号——风险管理》(详见附件)。
现予以发布,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指引第1号——风险管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指引(试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指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适用本指引,本指引未明确的,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第三条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以下简称“报价回购”)是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与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之间进行的特定债券质押式回购,证券公司提供债券作为质物,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质押债券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向投资者融入资金,投资者按照规定收回融出资金并获得相应收益。
第四条证券公司开展报价回购业务,应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后向本所申请开展报价回购业务。
经本所同意在本所市场开展报价回购业务的证券公司,应与本所签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与证券公司报价回购业务协议》。
第五条投资者经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进行资质审查取得注册投资者资格(以下简称“投资者”)的,方可参与报价回购交易。
第六条投资者与证券公司进行报价回购交易的,应委托及授权证券公司办理报价回购的交易、登记结算以及其他与报价回购有关的事项,并应充分知晓、认可并同意遵守报价回购业务的交易、登记结算等事宜的相关安排。
第七条证券公司与投资者进行报价回购交易,应当基于投资者的真实委托进行交易申报。
未经投资者委托进行交易申报的,证券公司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其投资者造成的损失,但已达成的交易结果不得改变。
证券公司接受投资者的报价回购交易委托时,应通过其交易系统以显著方式向投资者揭示约定利率可能与其他市场利率存在偏差,投资者知悉并确认接受该风险后,证券公司方可接受其委托。
第八条证券公司与投资者互为报价回购交易的对手方,同时证券公司根据投资者的委托办理到期报价回购的,不撤销、变更指定交易。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控制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控制指引摘要:一、背景与目的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控制指引》的主要内容1.适用范围与目标2.投资者进行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规定3.证券公司对投资者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行为的管理4.融资回购交易的风险控制措施5.证券公司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监控系统的建立与运行6.违反规定的处理与处罚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为了促进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防范债券市场风险,以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控制指引》。
本文将详细阐述该指引的主要内容。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控制指引》主要适用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
其目的是为了确保债券市场的稳定运行,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以及防范市场风险。
指引中明确规定了投资者进行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相关规定。
投资者在进行融资回购交易时,回购标准券使用率不得超过90%,回购放大倍数不得超过5 倍。
证券公司应按照指引的规定,对投资者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行为进行管理。
为了防范融资回购交易的风险,指引中规定了证券公司应建立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监控系统,对投资者回购标准券使用率、回购放大倍数和交易情况进行监控,确保投资者回购标准券使用率和放大倍数符合指引的规定。
此外,如果投资者回购标准券使用率或回购放大倍数违反了指引的规定,应在发生后的五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指引的相关规定。
超过规定期限的,本所可以视情况采取限制其证券账户交易等措施。
证券公司在满足指引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投资者的具体情况,与投资者协商调整其回购标准券使用率和回购放大倍数的上限。
最后,如果证券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本指引的规定,本所可以根据本所《会员管理规则》第6.3 条、第7.1 条和第7.2 条的规定,对其采取相关措施。
综上所述,《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控制指引》对于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防范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权益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控制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控制指引摘要:一、引言二、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基本概念三、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风险点四、风险控制措施五、结论正文:【引言】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在我国金融市场上占据了重要地位。
然而,作为一种金融交易方式,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
本文将以此为切入点,详细探讨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风险及控制措施。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基本概念】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债券持有人(融资方)将持有的债券质押给债券购买方(融出方),融出方按照约定的价格向融资方支付债券购买款,并在约定的回购期限结束时,按照约定的价格回购债券的一种交易方式。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风险点】1.信用风险:融资方无法按约定履行回购义务,导致融出方承受损失。
2.市场风险:债券价格波动导致融出方投资收益受损。
3.操作风险:交易过程中出现的失误或欺诈行为,导致交易双方损失。
4.法律风险:债券质押回购交易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可能导致交易无效。
【风险控制措施】1.严格准入制度:对参与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投资者实行适当性管理,确保投资者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
2.完善交易规则:明确债券质押回购交易的操作流程,加强交易监管,防范操纵市场等不正当行为。
3.强化信息披露:提高债券质押回购交易的透明度,促使市场参与者充分了解交易风险。
4.建立风险应急预案:对于突发性风险事件,及时采取措施,保障市场稳定。
【结论】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作为一种有效的融资手段,在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通过加强风险控制措施,可以降低交易风险,促进债券质押式回购市场的健康发展。
上海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指南

上海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指南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推广。
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是指投资者通过在证券交易所进行债券质押交易,并在交易所上进行报价,由其他投资者进行资金的融入,形成资金利用效率最优的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
这一业务形式既可以增加市场流动性,又可以为投资者提供便利的资金融入和回购渠道,成为当前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业务规则1.业务参与对象:符合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金融机构及投资者可参与该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
2.业务交易品种: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适用于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债券种类,具体业务品种以证券交易所官方公告为准。
3.业务流程:投资者首先进行债券质押交易,然后在证券交易所平台上报价,等待其他投资者进行资金融入。
一旦有投资者同意融入资金,即形成质押式回购交易,资金方会将相应资金划转至债券方账户。
4.业务费用: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涉及到的费用一般包括交易费用、债券质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具体标准以证券交易所官方公告为准。
5.业务风险:质押式回购业务虽然带来了便利和效率,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
投资者在参与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时需注意风险管理和合规操作。
三、业务优势1.高效便捷: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可以提供快速便捷的资金融入和回购渠道,大大提高了投资者的资金利用效率。
2.增加流动性: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可以增加市场流动性,促进债券市场的有效运作。
3.多样化投资:投资者可以通过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实现债券投资的多样化,降低投资风险,提高资金运用效率。
四、业务监管为了保障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的健康发展,证券交易所对该业务进行严格的监管和管理,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制定相关规章制度: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一系列相关规章制度,明确了质押式回购业务的参与标准、交易品种、交易流程等内容。
2.加强风险管理:证券交易所加强对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的风险管理,建立了完善的风险监控体系,及时发现和应对业务风险。
上海证券交易所新质押式国债回购交易业务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新质押式国债回购交易业务指引一、总述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上证所将于2006年5月8日起推出新质押式国债回购。
新质押式回购与现行质押式回购相比区别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新质押式回购按照证券账户进行回购交易和核算标准券库存。
现行回购标准券是以证券公司为核算单位,新质押式回购交易必须按账户申报,并且按证券账户核算标准券库存。
2 、质押库制度。
新质押式回购的融资方在进行回购申报前必须申报质押券,作为质押券的现券将被实行“转移占有”。
即投资者必须指明那些现券作为质押券,这些债券被过户到质押库中,作为质押券的债券不可以卖出。
3 、交易系统进行前端检查。
在回购交易时,交易系统按证券账户对回购交易进行前端检查。
只有在标准券足额的情况下,融资回购申报才有效,这意味着,投资者在进行回购融资前,必须首先申报足额的质押券,否则不能进行回购交易;融券方的资金检查还是由证券公司系统实行前端控制。
5月8日后,新质押式回购与现有质押式回购并行,但两个品种在证券代码和证券账户两个环节都相互隔离。
(一)、证券代码新质押式回购增加两类证券代码:即质押券申报代码和新回购代码:1、质押券申报代码。
在新质押式回购中,质押券的申报通过交易系统进行。
考虑对应性,质押券申报代码为“09****”,后四位为相应国债的后四位代码;买卖方向标识质押券的申报类型,“卖出”为提交质押券,“买入”为转回质押券。
上证所所有的上市国债都对应质押券申报代码,即所有上市国债都可用于新质押式回购交易。
2、新质押式回购的交易代码为“204***”,具体如下:代码简称品种204001 GC001 1天国债回购204002 GC002 2天国债回购204003 GC003 3天国债回购204004 GC004 4天国债回购204007 GC007 7天国债回购204014 GC014 14天国债回购204028 GC028 28天国债回购204091 GC091 91天国债回购204182 GC182 182天国债回购(二)证券账户利用现有的上海证券账户可以交易新质押式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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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债券市场发展,规范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协议回购”)是指回购双方自主协商约定,由资金融入方(以下简称“正回购方”)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逆回购方”)融入资金,并在未来返还资金和支付回购利息,同时解除债券质押登记的交易。
第三条协议回购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投资者应当根据《暂行办法》、本指引规定的条件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协议回购,并自行承担风险。
第四条直接拥有或租用本所交易单元的机构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机构可以直接参与协议回购,其他投资者应当委托证券公司参与协议回购。
第五条投资者参与协议回购前,应当签署《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并报送本所备案。
签署方为证券公司经纪客户的,由所在证券公司留存备查。
回购双方可以就协议回购相关事宜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并且不得与主协议和回购双方申报的交易要素相冲突。
补充协议的内容由回购双方自行遵照执行。
第六条证券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进行协议回购申报,应当确认投资者已经签署主协议、风险揭示书及其他必要文件,并根据投资者的真实委托提交申报。
证券公司未经委托虚假申报,或者存在伪造、篡改委托内容等未按客户指令进行申报和结算等情形的,应当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证券公司通过本所相关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的协议回购申报,视为已取得投资者的委托,本所不对委托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查。
第七条协议回购由回购双方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申报,并经交易系统确认后成交。
回购双方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确保相关账户的资金或者质押券在结算时足额。
第八条交易系统根据本所业务规则对符合形式要求的协议回购相关申报进行确认,不对申报的内容进行审查。
协议回购存在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风险因素。
协议回购通过交易系统确认成交时,相关账户的质押券和资金可能不足并导致债券质押登记和资金交收失败;到期续做申报时相关质押券尚未解除质押。
投资者应当充分知晓并自行承担上述风险。
第九条协议回购的登记、结算相关事宜,按照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
第二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第十条参与协议回购的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信托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等;(二)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保险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产品等;(三)其他符合本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四)本所认可的其他投资者。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暂行办法》、本指引以及本所关于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相关规定确认经纪客户的资质条件,并将账户资料报本所备案。
已具备合格投资者资格的,无需另行备案。
第三章交易申报及存续期管理第一节交易要素第十二条协议回购的交易要素包括但不限于回购方向、回购利率、质押券名称、质押券代码、质押券数量、质押券面值总额、质权人、成交金额、折算比例、首次结算日、回购到期日、回购期限、到期结算日、实际占款天数、到期结算金额等。
交易要素的定义如下:(一)回购方向,即正回购或逆回购;(二)回购利率,即正回购方支付给逆回购方在回购期间融入资金的利息与融入资金的比例,以年利率(%)表示,保留三位小数;(三)质押券名称,即质押债券的债券简称;(四)质押券代码,即质押债券的债券代码;(五)质押券数量,即质押债券的数量,单位为手;(六)质押券面值总额,即用于协议回购的质押券的面值的总和;(七)质权人,即逆回购方。
逆回购方为证券投资基金、银行理财等资产管理或理财产品的,质权人登记为管理人;(八)成交金额,即正回购方实际融入金额(不含其它费用),单位为元,保留两位小数;(九)折算比例,即成交金额占质押券面值总额的百分比;(十)首次结算日,即回购双方达成交易的日期;(十一)回购到期日,即回购双方约定回购到期的日期;(十二)回购期限,即成交日至回购到期日的实际天数。
回购期限按自然日计算,以天为单位,含成交日,不含回购到期日;(十三)到期结算日,即回购双方履行到期结算义务的日期。
回购到期日为本所交易日的,到期结算日为回购到期日;回购到期日非本所交易日的,到期结算日顺延至回购到期日的下一交易日;(十四)实际占款天数,即首次结算日至到期结算日的实际天数。
实际占款天数按自然日计算,以天为单位,含首次结算日,不含到期结算日;(十五)回购利息,即正回购方在到期结算日应当支付的利息。
回购利息=成交金额×回购利率×实际占款天数/365,单位为元,保留两位小数;(十六)到期结算金额,即到期结算日正回购方应当支付的金额,等于成交金额与回购利息之和,单位为元,保留两位小数。
第十三条协议回购的质押券、折算比例、回购利率、回购期限、成交金额等由回购双方自主协商确定。
投资者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的规定,合理商定协议回购交易要素的具体内容,不得存在误导、欺诈、市场操纵或利益输送行为。
第二节协议回购交易申报第十四条本所接受协议回购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30至11:30,13:00至15:15。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协议回购的申报时间。
第十五条协议回购的质押券包括在本所交易或转让的各类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本所认可的其它产品;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用于协议回购的质押券品种。
质押券现货交易停牌的,不影响其用于协议回购交易,但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协议回购的期限不得超过365天,且不得超过质押券的存续期间。
协议回购的利率和折算比例不得超过100%。
第十七条投资者可以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意向申报。
意向申报是指投资者为寻找交易对手方发送的,表明协议回购意向的报价。
意向申报应当至少包含回购方向等交易要素信息。
意向申报不能直接成交。
第十八条协议回购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由正回购方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成交申报。
成交申报由正回购方填妥交易要素后发送到逆回购方,经逆回购方进行确认申报后,由交易系统确认成交。
双方应当承认成交结果,并按约定履行义务。
成交申报的交易要素应当包括回购方向、成交金额、回购利率、回购期限、质押券代码、质押券面值总额等内容。
正回购方当日买入的债券,属于非净额结算券种的,当日可以作为协议回购的质押券;属于净额结算券种的,当日不得作为协议回购的质押券。
正回购方已经申报用于协议回购的质押券,属于净额结算券种的,当日不得申报卖出。
第十九条正回购方可以通过成交申报批量提交多个质押券,经逆回购方确认申报后,交易系统按质押券种分拆逐笔成交。
第二十条本所公布协议回购汇总行情。
汇总行情按照回购期限分9个品种,分别为206001(简称“R001”)、206007(简称“R007”)、206014(简称“R014”)、206021(简称“R021”)、206030(简称“R1M”)、206090(简称“R3M”)、206180(简称“R6M”)、206270(简称“R9M”)、206365(简称“R1Y”)。
其中,R001表示1天期的回购加权平均利率,R007表示2至7天的回购加权平均利率,R014表示8至14天的回购加权平均利率,R021表示15至21天的回购加权平均利率,R1M表示22至30天的回购加权平均利率,R3M表示31至90天的回购加权平均利率,R6M表示91至180天的回购加权平均利率,R9M表示181至270天的回购加权平均利率,R1Y表示271至365天的回购加权平均利率。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求调整协议回购的行情及品种分类。
第三节协议回购到期处理第二十一条协议回购到期结算日,正回购方应当通过交易系统进行到期确认申报或者到期续做申报。
第二十二条到期确认申报是指正回购方确认履行到期回购义务的申报。
到期确认申报由正回购方发起,交易系统予以确认,逆回购方无需进行确认申报。
到期确认申报的交易要素应当包括到期结算金额、质押券代码、质押券面值总额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到期续做申报是指正回购方确认履行到期回购义务,同时使用到期回购的全部质押券进行一笔新的协议回购,并约定在到期回购的质押券解除质押登记后用于新的协议回购。
到期续做申报由正回购方发起,经续做逆回购方进行确认申报后,由交易系统确认成交。
到期续做申报的交易要素应当包括续做逆回购方、成交金额、回购利率、回购期限、到期回购的交易要素等内容。
到期续做的逆回购方可以为到期回购的逆回购方,也可以为其他第三方。
到期续做申报的成交金额、回购利率、回购期限等交易要素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
到期续做达成的新的协议回购独立于到期回购,协议回购各方分别就相应的回购享有权利并履行义务。
第二十四条到期回购的质押券解除质押登记后,当日可卖出。
第四节协议回购存续期管理第二十五条协议回购确认成交后,在协议回购存续期间(不含首次结算日和到期结算日),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质押券进行变更。
质押券变更申报由正回购方发起,经逆回购方进行确认申报后,由交易系统予以确认。
质押券变更申报的交易要素应当包括新质押券代码、新质押券面值总额、原质押券代码、原质押券面值总额等内容。
质押券变更后的折算比例应当符合本指引关于交易要素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协议回购达成后,在协议回购存续期间(不含首次结算日和到期结算日),经双方协商一致,协议回购可以提前终止,并按照双方重新商定的回购利率进行结算。
提前终止申报由正回购方或者逆回购方发起,经对手方进行确认申报后,由交易系统予以确认。
提前终止申报的交易要素应当包括提前终止的回购利率和到期结算金额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质押券在质押期间发生付息、分期偿还、分期摊还、提前赎回、兑付、回售、转股、换股和违约等情形的处理,由主协议进行约定。
第二十八条质押券在质押期间发生分期偿还、分期摊还等情形,回购双方应当充分评估质押券面值或数量减少对协议回购可能产生的影响,并可以在补充协议中约定变更质押券等处理方式。
第二十九条协议回购存续期间发生以下情形的,列为异常情况:(一)质押券、证券账户或资金账户被司法等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二)回购任何一方被暂停或终止协议回购交易权限;(三)回购任何一方或代理证券公司进入风险处置、终止清算、破产程序或者理财产品提前终止;(四)质押券被暂停、终止上市或者转让;(五)本所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