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客户协议必备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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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 (2)

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 (2)

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合同方:购买方:姓名/公司名称:地址:出售方:姓名/公司名称:地址:第一章总则第1.1条定义在本协议中,除非另有定义,否则以下术语具有下列含义: "债券" 指出售方依据本协议质押给购买方的债券。

"回购价" 指购买方同意回购债券的价格。

"回购日期" 指购买方同意回购债券的日期。

本协议的目的是记录购买方和出售方就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达成的协议。

第二章质押第2.1条出售方义务出售方同意向购买方质押债券作为本协议项下回购义务的担保。

第2.2条质押权的范围和等级出售方质押的债券应具有第一留置权,且该留置权应优于任何其他担保权益或留置权。

第2.3条购买方权利购买方在出售方违约情况下有权处置债券以清偿出售方的未履行义务。

第三章回购第3.1条购买方义务购买方同意在回购日期向出售方回购债券,回购价为回购价。

出售方同意在回购日期交还债券给购买方。

第3.3条违约救济如果一方违反本协议,另一方有权行使以下救济:要求违约方履行义务;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终止本协议。

第四章其他条款第4.1条适用法律和管辖权本协议受适用法律管辖,并应按照适用法律进行解释。

任何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应提交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第4.2条全部协议本协议构成购买方和出售方之间关于本协议标的的全部协议,并取代所有先前的协议、陈述和承诺。

第4.3条修订本协议只能通过购买方和出售方的书面协议进行修改。

第4.4条可转让性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或义务。

第4.5条通知对一方的任何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发送至该方的地址,并应视为已在发出之日送达。

签字购买方:姓名/公司名称:签名:日期:出售方:姓名/公司名称:签名:日期:。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

编号: HT-nmNiVGccGFjjLbqDrNCt第一条为明确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协议回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维护回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协议回购的参预者(以下简称“参预者”)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本协议所称协议回购、资金融入方和资金融出方(以下统称“回购双方”)以及协议回购的交易要素等均按《暂行办法》定义。

资金融入方为出质方,资金融出方为质权方。

第三条回购双方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预协议回购,认可并自愿遵守深交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接受深交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自律监管。

第四条回购双方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申报,交易系统确认后生成的成交数据是回购双方商议一致达成的协议,回购双方应当认可并遵守相关约定,确保相关账户的资金或者质押券在结算时足额。

交易系统根据深交所业务规则对符合形式要求的协议回购相关申报进行确认,不对申报的内容进行审查。

第五条回购双方可以就协议回购相关事宜签订补充协议。

回购双方允许,补充协议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深交所、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且不得与主协议和回购双方申报的交易要素相冲突。

补充协议的内容由回购双方自行遵照执行。

第六条投资者参预协议回购交易应当确保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参预者应当根据深交所规定的条件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预协议回购,并自行承担风险。

第七条资金融入方的权利主要包括:(一)按约定获得债券出质融入的资金款项;(二)在到期结算日,按约定解除出质债券的质押登记;(三)在资金融出方违约时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收取违约金;(四)其他深交所、登记结算机构规定或者回购双方约定的权利。

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正规范本(通用版)

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正规范本(通用版)

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简介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是一种常见的金融交易形式,债券资产作为质押物用于融资,由于具有较低的风险和相对稳定的收益,已经成为金融市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介绍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的基本概念、特点以及相关操作流程。

基本概念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是指债券持有人将自己手中的债券转移给融资方,作为质押物用于获得融资。

在交易日当天,债券持有人将债券转移至融资方账户,并签署协议约定在未来某一特定日期回购债券并支付一定的利息。

特点1. 低风险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具有较低的风险,因为债券作为质押物具有一定的价值,并且在回购日到期时,债券持有人有义务按照约定进行回购,从而保障了交易的安全性。

2. 稳定收益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为融资方提供了相对稳定的收益来源。

根据协议约定,债券持有人在回购债券时支付的利息可视为融资方的收益,因此可以提前预知回报。

3. 灵活性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具有较高的交易灵活性。

债券持有人可以自由选择回购日期和回购利率,以满足自身的融资需求。

同时,融资方也可以在协议到期前提前回购债券,提前终止交易。

操作流程1. 签署协议在进行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前,债券持有人和融资方需要签署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协议一般包括期限、回购利率、回购日期等重要条款,以确保交易顺利进行。

2. 转移债券在交易日当天,债券持有人将自己手中的债券转移至融资方账户。

在转移过程中,需要确保债券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减少潜在风险。

3. 支付融资款项融资方根据协议约定,在债券转移完成后支付融资款项给债券持有人。

支付的金额一般为债券市值的一定比例,根据市场情况和协商结果确定。

4. 回购债券在协议约定的回购日期,债券持有人需要回购债券并支付一定的利息给融资方。

回购债券的金额一般为融资款项加上利息。

5. 结算交割在回购债券完成后,债券持有人将债券转移回自己的账户,同时融资方将还款金额转入债券持有人的账户,完成整个交易的结算和交割过程。

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客户协议必备条款

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客户协议必备条款

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客户协议必备条款一、背景与定义1.1本协议的目的是确定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以下简称“本业务”)相关各方之间的权益和责任,并规定业务的实施细则。

1.2本协议中的定义与解释如下:(1)债券:指可通过证券交易所或其他市场进行交易的债券,包括公司债、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等。

(2)质押式回购:指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就特定债券进行回购交易的一种形式,即委托方出售债券给受托方,约定在约定期限到期时按照约定价格回购给委托方。

(3)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指提供债券质押品,以期获得现金融资,并约定回购合同的业务。

二、合作内容2.1双方共同确认,本协议所涉及的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均由委托方委托受托方负责办理。

2.2受托方应按照委托方的要求,为其进行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确保回购合同的履行。

三、业务规则3.1委托方提供的债券质押品须符合受托方的要求,并提供充足的抵押物。

3.2受托方有权按照市场行情和业务需要调整债券质押品比例,委托方应积极配合。

3.3委托方应按照约定时间和金额提供充足的资金用于赎回债券。

3.4委托方应承担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所产生的利息、手续费等费用。

四、风险提示4.1因市场行情变动引起的债券价格波动可能对业务结果产生影响,委托方应承担相关风险。

4.2委托方应妥善保管债券质押品及相关信息,对于因未能提供充足的质押品或信息泄露导致的损失,委托方应承担相关责任。

4.3委托方应独立负责评估本业务的风险,并在充分了解业务性质、规则和风险后,自行决策是否参与本业务。

五、业务费用5.1根据业务规模和实际情况,双方应协商确定相应的业务费用标准。

5.2委托方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业务费用。

六、争议解决6.1出现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6.2若通过友好协商无法解决争议,应提交约定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七、其他条款7.1本协议经委托方和受托方签署后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

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模版证券公司

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模版证券公司

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模版证券公司一、甲方基本信息•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联系人及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二、乙方基本信息•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联系人及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三、委托事项1. 甲方授权乙方按以下方式进行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交易:(1)委托买入债券:•债券品种:•交易场所:•交易发生日期:•委托数量:•委托价格:•结算方式: #### (2)委托卖出债券:•债券品种:•交易场所:•交易发生日期:•委托数量:•委托价格:•结算方式:2. 具体授权事项,详见《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

四、委托方式甲方及乙方确认,本委托事项通过书面或电子方式委托,委托方式具体如下:- 控股子公司委托; - 官网或微信平台委托; - 其他电子委托方式。

五、权利与义务1. 甲方权利:•要求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的相关事项进行委托交易;•可以接受或拒绝乙方的交易建议;•要求乙方提供相关交易资料和市场行情;•要求乙方对交易结果进行汇报。

2. 乙方权利:•按照甲方授权要求进行交易;•提供市场深度分析、交易建议;•对甲方进行回访、交易结果汇报。

3. 甲方义务:•委托交易前,应仔细阅读本协议及相关说明,如有疑问请及时咨询乙方;•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对乙方的交易建议提出疑问或异议,与乙方积极协商。

4. 乙方义务:•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甲方利益;•向甲方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交易资料,不得隐瞒、欺骗甲方;•保护甲方的交易信息及隐私,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六、费用1.甲方应根据乙方公示的收费标准支付相应的委托交易手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七、协议期限及变更1.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授权事项全部完成之日止。

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可随时解除本协议。

2.本协议的任何更改或修订,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

八、争议解决本协议的履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首先经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应提交本协议签订地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

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

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甲方:XXXX公司乙方:XXXX银行签订日期:XXXX年XX月XX日一、双方的基本信息甲方为一家知名的上市公司,业务涵盖多个领域,资产庞大;乙方为一家国内大型银行,具有丰富的金融经验。

二、协议或合同的目的和背景为了获得流动资金,甲方与乙方签订了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合同。

甲方将其持有的特定债券质押给乙方,作为抵押物,乙方向甲方提供一定金额的资金。

三、具体的条款和条件1. 甲方将持有的特定债券质押给乙方,作为借款抵押物;2. 乙方向甲方提供一定金额的资金,作为借款;3. 借款期限为XXX天,到期后甲方应按约定时间返还本金及利息;4. 利息按照XXX%的年利率计算;5. 甲方有权在借款期限届满前提前还款;6. 乙方有权在甲方违约时收回抵押物;7. 甲方应按时支付利息,并保证抵押物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四、保密事项双方应对本协议内容及相关资料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五、不可抗力因素的处理若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协议无法履行,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协议内容。

六、协议终止的条件1. 借款期限届满;2. 甲方提前还款;3. 乙方收回抵押物。

七、违约和争议解决方式若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内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因协议引起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果,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或仲裁。

八、其他附加条款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生效。

以上为《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的相关内容,双方应严格遵守协议内容,共同维护合作关系的稳定和发展。

愿双方合作愉快!。

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包含交易风险揭示书)

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包含交易风险揭示书)

【编号】: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甲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固定、移动电话):电子邮件:资金账户、上海证券账户、深圳证券账户:乙方:法定代表人: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业务规则等对本协议约定业务有约束力的规定(以下简称“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就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回购交易”)及相关事宜,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释义和定义第一条除非本协议另有解释或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一)交易主体:指由甲方作为管理人发行、管理并依据本协议约定在乙方开立、使用资金账户、证券账户进行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某一特定理财产品。

不同交易主体应使用各自独立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进行交易,并独立承担相应的交易结果及责任。

交易主体是特定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的实际持有人,甲方作为交易主体的管理人。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甲方代表交易主体自主进行本协议项下范围内的各类承诺、声明、保证、接收及发出通知、开立账户、业务申请、交易证券(含买入、卖出、撤销等)、承担违约责任、主张权利等各类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相应行为的后果由交易主体承担。

甲方与特定交易主体之委托人、托管人间就责任承担另有约定的,不影响交易主体依据本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义务及责任,交易主体应先行依据本协议承担相关责任义务后另行向第三方主张权利。

本协议约定的所有内容均独立适用于所有交易主体,各交易主体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各自依据本协议约定独立交易、独立交收,互不影响。

(二)债券:是指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可进行回购交易的券种。

(三)回购交易:是指融资方将债券质押给融券方的同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而进行的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支付利息并解除质押的交易。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债券市场发展,规范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协议回购”)是指回购双方自主协商约定,由资金融入方(以下简称“正回购方”)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逆回购方”)融入资金,并在未来返还资金和支付回购利息,同时解除债券质押登记的交易。

第三条协议回购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投资者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协议回购,并自行承担风险。

第四条投资者参与协议回购前,应当签署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并报送本所备案。

签署方为证券公司经纪客户的,由所在证券公司留存备查。

回购双方可以就协议回购相关事宜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并且不得与主协议和回购双方申报的交易要素相冲突。

补充协议的内容由回购双方自行遵照执行。

第五条证券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进行协议回购申报,应当确认投资者已经签署主协议、风险揭示书等必要文件,并根据投资者的真实委托提交申报。

证券公司未经委托虚假申报,或者存在伪造、篡改委托内容等未按客户指令进行申报和结算等情形的,应当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证券公司通过本所相关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的协议回购申报,视为已取得投资者的委托,本所不对委托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查。

第六条协议回购由回购双方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申报,并经交易系统确认后成交。

回购双方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确保相关账户的资金或者质押券在结算时足额。

第七条交易系统根据本所业务规则对符合形式要求的协议回购相关申报进行确认,不对申报的内容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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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客户协议必备条款证券公司应当在其与客户签订的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客户协议中载明必备条款所要求的内容,并不得擅自修改或删除必备条款的内容。

证券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其与客户签订的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客户协议中规定必备条款要求载明以外的、适合本公司实际需要的其他内容,也可以在不改变必备条款规定含义的前提下,对必备条款作文字和条文顺序的变动。

甲方:客户乙方:xx证券公司第一条乙方开展报价回购业务,应当与甲方签订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客户协议(以下简称“客户协议”)。

客户协议应载明当事人姓名、住所等相关信息。

第二条客户协议应载明订立客户协议的依据。

第三条客户协议应对报价回购、折算比率、报价回购的委托价格、提前购回价格、提前购回、交易日等特定用语进行解释或定义,并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客户协议应载明交易双方的声明与保证,至少应包括:(一)甲方具有相应的报价回购交易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则等禁止或限制投资证券市场的情形。

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开展报价回购业务,并经上交所批准开通了报价回购权限,且该交易权限并未被暂停或终止。

(二)交易双方均自愿遵守报价回购交易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交易规则等规定,以及乙方指定的相关业务规定。

(三)交易双方用于报价回购的资产(包括资金和证券,下同)来源和用途合法,并保证自愿遵守国家反洗钱的相关规定。

(四)甲方已仔细阅读客户协议及《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的所有条款及内容以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听取了乙方对报价回购交易规则和客户协议内容的充分说明,准确理解客户协议及《风险揭示书》的确切含义,特别是甲方的责任条款和乙方免责条款的含义,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报价回购业务涉及的相关风险,愿意接受客户协议的约束。

(五)甲方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报价回购,保证签署客户协议时及客户协议存续期间向乙方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六)乙方具有开展报价回购业务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进行报价回购交易提供相应的服务。

(七)交易双方均承诺在客户协议期间内维持上述签署声明,并保证其真实有效。

第五条客户协议对报价回购业务的一般性约定至少应当包括:(一)乙方向上交所进行的报价回购交易申报,均视为基于双方真实交易关系的申报。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进行交易申报的,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但已达成的交易结果不得改变。

(二)交易双方一致同意,甲方资金不足与乙方达成报价回购交易的,当日已达成的交易结果不变,但乙方有权于次一交易日提前购回或不再自动为甲方续做。

自动续做是指:回购到期日,如果客户未发出不再续做指令,则视为客户自愿按原回购金额(不含回购收益)自动滚动续做1天期回购品种,客户不需要下达1天期回购初始交易委托指令,由系统自动完成续做1天期回购初始交易。

不再续做交易是指:在自动续做期间,客户发出不再续做委托指令,终止自动续做功能。

对于一笔回购交易,客户不能提出部分不再续做。

(三)甲方已充分理解并同意,在报价回购业务中,乙方是甲方回购交易的对手方,同时又代甲方办理委托申报,并负责办理资金结算等事宜。

第六条客户协议应载明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至少应包括:1、查询其名下报价回购及对应的质押登记明细情况,未完成资金划付的初始回购交易除外。

2、按客户协议约定申请提前购回。

3、按客户协议约定申请不再续做。

4、获取报价回购收益。

(二)甲方的义务至少应包括:1、甲方进行新开报价回购委托时应保证其资金账户中有足够的资金,根据成交结果承担相应的清算交收责任。

2、甲方在参与报价回购交易期间,不改变证券账户指定交易关系。

存在未到期回购交易的,则甲方不撤销、变更指定交易。

第七条客户协议应载明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至少应包括:1、有权拒绝可能导致总量超限的委托或其他指令,有权拒绝非交易时间的委托,并有权在乙方报价回购业务暂停期间拒绝接受甲方除提前购回外的其他委托。

2、当质押专用账户中质押券折算后对应的回购额度大于未到期报价回购的余额时,可以将超出部分对应的质押券从质押专用账户中转出。

3、对于大额提前购回或大额不再续做委托,若甲方未按约定进行提前预约,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提前购回或不再续做委托申请。

4、交易存续期内,甲方申请撤销、变更指定交易的,乙方有权拒绝。

(二)乙方的义务至少应包括:1、除客户协议另有约定外,及时、准确的执行甲方的委托指令。

2、按时对报价回购进行购回清算,并依约向甲方支付收益。

3、如实记载甲方报价回购交易情况,受理甲方提出的查询申请,向其提供查询服务。

4、报价回购业务规模不超过所提交的质押券折算后的总额度。

第八条客户协议对质押券管理至少应约定:(一)关于质押券的选择标准与担保价值计算。

证券公司与客户双方同意,可用作报价回购质押券的债券品种与上交所债券质押式回购的债券品种相同;质押券对应的担保价值按照《标准券折算率管理办法》(见沪、深证券交易所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网站)进行计算和调整,并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损失或风险。

(二)关于质押券的重新分配与质押登记。

1、质押专用账户。

乙方开展报价回购业务应当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开立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质押专用账户用以保管其所提交的拟用于质押担保的债券。

质押专用账户中的债券作为乙方报价回购业务的履约质押担保物。

2、重新分配的原则及其风险。

双方同意,对于未到期回购及到期资金划付失败的回购,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每个交易日日终按照以下原则重新分配质押券:回购交易以成交先后顺序、债券以证券代码由小到大顺序确定质押券品种;以回购金额除以对应质押券适用的标准券折算率确定质押券数量,进位精确到元。

若司法机关依法对质押专用账户内相关债券提出冻结要求的,当日质押券按如下顺序分配:未被要求司法冻结的债券在前、被要求司法冻结的债券在后,证券代码由小到大排序。

对资金划付失败的初始回购交易以及到期且已完成资金划付的回购不分配质押券。

每个交易日日终完成债券转入转出处理后,按照上述原则重新分配确定每笔未到期回购及到期资金划付失败回购的质押券。

经过质押券重新分配后,按照《标准券折算率管理办法》进行计算所得的担保价值不变,但质押券的品种、数量及其市场流动性等可能存在差异。

双方认同该差异并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损失或风险。

3、质押登记。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受上交所委托根据成交结果及上交所确定的质押券分配原则对未到期回购及到期资金划付失败的回购办理相应的质押登记,相关质押登记办理后,乙方与甲方质押关系建立。

若当日司法机关依法对质押专用账户内相关债券提出冻结要求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分配质押券并完成质押登记后,办理司法冻结登记。

每个交易日日终,每笔未到期回购及到期资金划付失败的回购所对应的质押券会根据重新分配结果发生变化。

对于已到期且已完成资金划付的回购,质押登记解除,乙方与甲方质押关系终止。

甲方委托乙方向上交所提交的报价回购交易申报即视为甲方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交的按照《实施细则》规定办理质押登记的申请。

(三)质押登记明细的查询方式和查询内容。

(四)质押券不足或被司法冻结时的补救措施。

(五)质押券转出的条件。

第九条客户协议对报价回购交易至少应约定:(一)报价回购价格的产生方式。

应约定乙方在每交易日开市前通过自身网站及交易系统公布各报价回购品种的到期年收益率和提前购回年收益率。

甲方新开报价回购的委托一经确认,即视为甲方同意并接受该等年收益率。

甲方已知悉并完全理解,该收益率属于双方一致同意的约定收益率,与其他市场利率可能存在偏差。

(二)交易品种、交易时间、交易代码、委托指令要素、申报成交过程。

(三)到期购回及(大额)提前购回时购回金额的计算公式。

(四)大额提前购回及大额不再续做的标准及应对措施。

第十条客户协议应载明报价回购业务的清算及资金划付处理以及资金划付失败的处理措施。

(一)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每日对乙方当日全部报价回购交易(包括初始交易、到期购回和提前购回)进行净额清算,并根据该净额清算结果,在证券公司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已开立的用于非净额结算的自营和客户专用资金交收账户(以证券公司法人名义开立)之间进行资金划转。

证券公司相关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应付资金不足的,当日全部报价回购资金划付均作失败处理。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完成乙方自营或客户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内资金划付后,乙方与其甲方之间报价回购交易的资金明细清算由乙方自行负责。

乙方与其甲方之间由于资金明细清算产生的法律纠纷与中国结算及其上海分公司无关。

(二)客户协议至少应约定乙方通过中国结算办理资金划付失败时,乙方对于新开回购、到期购回、提前购回等各种情形的资金交收明细处理方式、相关偿付措施以及质押登记明细的处理方式。

第十一条客户协议应载明报价回购业务终止的条件及处理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一)业务终止当日,双方的所有未到期报价回购视为提前购回,购回价格为每百元资金提前购回年收益。

(二)发生《实施细则》规定的违约处置与异常情况时,甲方获得足额资金偿付与乙方了清债权债务后,委托乙方将其与该乙方签署的确认函报送上交所,并向上交所申请解除质押登记。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依据上交所通知办理相关质押登记解除业务。

甲方委托乙方向上交所提交的解除质押登记申请视为甲方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交的解除质押登记的申请。

第十二条客户协议应约定待购回期间发生异常情况的处理方式,异常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一)乙方质押专用账户或质押专用账户内的质押券被司法等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的;(二)乙方被暂停或终止报价回购业务权限的;(三)乙方进入风险处置或破产程序的;(四)甲方资金账户被司法等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的;(五)质押券到期的。

第十三条客户协议应对违约处理方式和法律责任进行明确约定。

客户协议应载明适用的法律和争议处理方式,并明确约定因报价回购业务产生的任何争议、纠纷,由交易双方协商或通过约定的争议处理方式解决,与任何第三方无关,甲方无权向任何第三方主张权利或追究责任。

乙方与甲方之间的纠纷,不影响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依据上交所确认结果已经办理或正在办理的证券质押登记、资金划付等业务。

第十四条客户协议应载明甲方为个人的,客户协议由甲方本人签字;甲方为机构甲方的,客户协议由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十五条客户协议应约定协议成立与生效条件、协议期限、协议终止条件、协议份数等事项。

第十六条客户协议应在签章前明确载明“甲方已经认真阅读并全面接受客户协议全部条款,已充分知悉、理解客户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自愿参与报价回购,并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和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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