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完整版)
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 (2)

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合同方:购买方:姓名/公司名称:地址:出售方:姓名/公司名称:地址:第一章总则第1.1条定义在本协议中,除非另有定义,否则以下术语具有下列含义: "债券" 指出售方依据本协议质押给购买方的债券。
"回购价" 指购买方同意回购债券的价格。
"回购日期" 指购买方同意回购债券的日期。
本协议的目的是记录购买方和出售方就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达成的协议。
第二章质押第2.1条出售方义务出售方同意向购买方质押债券作为本协议项下回购义务的担保。
第2.2条质押权的范围和等级出售方质押的债券应具有第一留置权,且该留置权应优于任何其他担保权益或留置权。
第2.3条购买方权利购买方在出售方违约情况下有权处置债券以清偿出售方的未履行义务。
第三章回购第3.1条购买方义务购买方同意在回购日期向出售方回购债券,回购价为回购价。
出售方同意在回购日期交还债券给购买方。
第3.3条违约救济如果一方违反本协议,另一方有权行使以下救济:要求违约方履行义务;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终止本协议。
第四章其他条款第4.1条适用法律和管辖权本协议受适用法律管辖,并应按照适用法律进行解释。
任何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应提交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第4.2条全部协议本协议构成购买方和出售方之间关于本协议标的的全部协议,并取代所有先前的协议、陈述和承诺。
第4.3条修订本协议只能通过购买方和出售方的书面协议进行修改。
第4.4条可转让性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或义务。
第4.5条通知对一方的任何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发送至该方的地址,并应视为已在发出之日送达。
签字购买方:姓名/公司名称:签名:日期:出售方:姓名/公司名称:签名:日期:。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引言:债券市场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资本市场的发展和经济的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债券市场中,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是一种常见的交易方式,它既能满足投资者的融资需求,又能为债券发行人提供流动性支持。
上海证券交易所作为中国境内最重要的证券交易所之一,对于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的监管与规范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展开深入探讨。
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的定义和特点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是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债券作为质押物,与债券回购方达成协议,以债券作为担保获得资金。
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高流动性: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可以提供较高的流动性,投资者可以通过质押债券获得资金,满足短期融资需求。
2. 低风险: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的风险相对较低,因为投资者可以通过质押物来保证债券回购方的权益。
3. 灵活性: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具有较高的灵活性,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回购期限和利率等条件。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的内容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是指投资者与债券回购方之间达成的协议,用于明确双方在交易中的权利和义务。
主协议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交易主体:明确参与交易的投资者和债券回购方的身份和资质要求。
2. 质押物和回购标的:明确质押的债券种类和数量,以及回购的标的债券。
3. 回购期限和利率:明确回购的期限和利率,投资者和债券回购方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和自身需求进行协商。
4. 违约处理:明确双方违约的处理方式和责任。
5. 交易费用:明确交易中涉及的各项费用,如手续费、保管费等。
6. 交易方式和流程:明确交易的方式和流程,包括交易的报价、成交和结算等环节。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的监管与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于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的监管与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信息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交易双方在交易前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包括质押物的相关信息、回购方的资质和风险提示等。
上交所质押回购合同协议书

上交所质押回购合同协议书这是小编精心编写的合同文档,其中清晰明确的阐述了合同的各项重要内容与条款,请基于您自己的需求,在此基础上再修改以得到最终合同版本,谢谢!上交所质押回购合同协议书甲方(出质方):乙方(质权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向乙方提供质押回购业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业务范围1.1 本协议所述质押回购业务是指甲方将其持有的证券(以下简称“质押品”)转移至乙方占有,并由乙方提供相应的资金给甲方使用,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甲方按约定价格购回质押品,同时乙方收回提供给甲方的资金及相应利息的业务。
1.2 甲乙双方应根据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开展质押回购业务。
第二条 质押品的范围及数量2.1 本协议项下的质押品为甲方持有的如下证券:(1)证券名称:(2)证券代码:(3)证券数量:2.2 甲方应保证质押品的合法性、有效性,没有权属争议,没有被查封、冻结等权利限制。
第三条 资金的提供及利率3.1 乙方根据甲方的质押品价值,向甲方提供相应的资金,资金金额不超过质押品市值的XX%。
3.2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资金,甲方应按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利率不超过年化利率XX%。
第四条 回购期限及还款方式4.1 本协议项下的回购期限为自乙方提供资金之日起至甲方按约定价格购回质押品之日止。
4.2 甲方应在回购期限届满时按约定价格购回质押品,同时支付乙方提供的资金及相应利息。
第五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5.1 甲乙双方同意,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应书面签署,并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5.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协议:(1)双方同意解除本协议;(2)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违约责任6.1 甲乙双方应严格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如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第一条为明确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协议回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维护回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协议回购的参与者(以下简称“参与者”)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本协议所称协议回购、正回购方和逆回购方(以下统称“回购双方”)以及协议回购的交易要素等均按《暂行办法》与《业务指引》定义。
正回购方为出质方,逆回购方为质权方。
第三条回购双方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参与协议回购,认可并自愿遵守上交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接受上交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自律监管。
第四条回购双方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申报,交易系统确认后生成的成交数据是回购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回购双方应当认可并遵守相关约定。
第五条回购双方可以就协议回购相关事宜签订补充协议。
回购双方同意,补充协议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交所、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且不得与主协议和回购双方申报的交易要素相冲突。
补充协议的内容由回购双方自行遵照执行。
第六条签署本协议的参与者,应当确保符合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参与者应当根据上交所规定的条件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协议回购,并自行承担风险。
第七条本协议的签署人是证券公司经纪客户的,同时签署风险揭示书,并确保充分知悉并自愿承担风险揭示书中所列风险。
第八条正回购方的权利主要包括:(一)按约定获得债券出质融入的资金款项;(二)收取回购期间所出质债券的发行人支付的债券利息;(三)在到期结算日,按约定解除出质债券的质押登记;(四)在逆回购方违约时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收取违约金;(五)其他上交所、登记结算机构规定或者回购双方约定的权利。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债券市场发展,规范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协议回购”)是指回购双方自主协商约定,由资金融入方(以下简称“正回购方”)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逆回购方”)融入资金,并在未来返还资金和支付回购利息,同时解除债券质押登记的交易。
第三条协议回购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投资者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协议回购,并自行承担风险。
第四条投资者参与协议回购前,应当签署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并报送本所备案。
签署方为证券公司经纪客户的,由所在证券公司留存备查。
回购双方可以就协议回购相关事宜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并且不得与主协议和回购双方申报的交易要素相冲突。
补充协议的内容由回购双方自行遵照执行。
第五条证券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进行协议回购申报,应当确认投资者已经签署主协议、风险揭示书等必要文件,并根据投资者的真实委托提交申报。
证券公司未经委托虚假申报,或者存在伪造、篡改委托内容等未按客户指令进行申报和结算等情形的,应当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证券公司通过本所相关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的协议回购申报,视为已取得投资者的委托,本所不对委托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查。
第六条协议回购由回购双方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申报,并经交易系统确认后成交。
回购双方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确保相关账户的资金或者质押券在结算时足额。
第七条交易系统根据本所业务规则对符合形式要求的协议回购相关申报进行确认,不对申报的内容进行审查。
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模版证券公司

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模版证券公司一、甲方基本信息•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联系人及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二、乙方基本信息•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联系人及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三、委托事项1. 甲方授权乙方按以下方式进行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交易:(1)委托买入债券:•债券品种:•交易场所:•交易发生日期:•委托数量:•委托价格:•结算方式: #### (2)委托卖出债券:•债券品种:•交易场所:•交易发生日期:•委托数量:•委托价格:•结算方式:2. 具体授权事项,详见《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
四、委托方式甲方及乙方确认,本委托事项通过书面或电子方式委托,委托方式具体如下:- 控股子公司委托; - 官网或微信平台委托; - 其他电子委托方式。
五、权利与义务1. 甲方权利:•要求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的相关事项进行委托交易;•可以接受或拒绝乙方的交易建议;•要求乙方提供相关交易资料和市场行情;•要求乙方对交易结果进行汇报。
2. 乙方权利:•按照甲方授权要求进行交易;•提供市场深度分析、交易建议;•对甲方进行回访、交易结果汇报。
3. 甲方义务:•委托交易前,应仔细阅读本协议及相关说明,如有疑问请及时咨询乙方;•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对乙方的交易建议提出疑问或异议,与乙方积极协商。
4. 乙方义务:•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甲方利益;•向甲方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交易资料,不得隐瞒、欺骗甲方;•保护甲方的交易信息及隐私,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六、费用1.甲方应根据乙方公示的收费标准支付相应的委托交易手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七、协议期限及变更1.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授权事项全部完成之日止。
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可随时解除本协议。
2.本协议的任何更改或修订,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
八、争议解决本协议的履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首先经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应提交本协议签订地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包含交易风险揭示书)

【编号】: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甲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固定、移动电话):电子邮件:资金账户、上海证券账户、深圳证券账户:乙方:法定代表人: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业务规则等对本协议约定业务有约束力的规定(以下简称“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就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回购交易”)及相关事宜,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释义和定义第一条除非本协议另有解释或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一)交易主体:指由甲方作为管理人发行、管理并依据本协议约定在乙方开立、使用资金账户、证券账户进行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某一特定理财产品。
不同交易主体应使用各自独立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进行交易,并独立承担相应的交易结果及责任。
交易主体是特定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的实际持有人,甲方作为交易主体的管理人。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甲方代表交易主体自主进行本协议项下范围内的各类承诺、声明、保证、接收及发出通知、开立账户、业务申请、交易证券(含买入、卖出、撤销等)、承担违约责任、主张权利等各类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相应行为的后果由交易主体承担。
甲方与特定交易主体之委托人、托管人间就责任承担另有约定的,不影响交易主体依据本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义务及责任,交易主体应先行依据本协议承担相关责任义务后另行向第三方主张权利。
本协议约定的所有内容均独立适用于所有交易主体,各交易主体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各自依据本协议约定独立交易、独立交收,互不影响。
(二)债券:是指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可进行回购交易的券种。
(三)回购交易:是指融资方将债券质押给融券方的同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而进行的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支付利息并解除质押的交易。
上交所质押回购合同范本

# 上交所质押回购合同范本1. 合同背景本合同由甲方(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乙方(质押方)签订,旨在明确双方在质押回购交易中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内容包括质押回购交易的基本条件、质押物的要求、回购期限和利率等具体事项。
2. 质押回购交易基本条件•2.1 交易日期:年月日•2.2 甲方:上海证券交易所•2.3 乙方:质押方名称•2.4 交易金额:人民币(大写)(小写)元•2.5 质押物:详细列举质押物种类及数量(例如:股票ABC数量X股、债券XYZ数量X 张等)•2.6 权益变动:若质押物权益发生变动,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3. 回购期限与利率•3.1 回购起始日期:年月日•3.2 回购结束日期:年月日•3.3 回购利率:年息(例如:年息5%)•3.4 回购结算方式:回购到期后,甲方将支付回购款项给乙方,乙方应在确认款项到账后将质押物解押或归还给甲方4. 质押物管理•4.1 质押物登记:乙方应将质押物登记在甲方指定的登记系统中,并确保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4.2 质押物保管:乙方应妥善保管质押物,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其安全性和完整性•4.3 质押物监控:甲方有权随时查验质押物的情况,乙方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所需的相关信息5. 违约责任与风险提示•5.1 违约责任:任一方违反合同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产生的损失•5.2 风险提示:质押回购交易存在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各方应根据自身情况慎重考虑并做好风险管理6. 合同变更与终止•6.1 变更协议:任何一方如需变更合同内容,应通过书面协议达成一致•6.2 终止条款: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达到合同约定的回购期限、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合同等7. 争议解决•7.1 争议解决方式:凡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8. 其他事项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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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
回
购
交
易
主
协
议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
第一条为明确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协议回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维护回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协议回购的参与者(以下简称“参与者”)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本协议所称协议回购、正回购方和逆回购方(以下统称“回购双方”)以及协议回购的交易要素等均按《暂行办法》与《业务指引》定义。
正回购方为出质方,逆回购方为质权方。
第三条回购双方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参与协议回购,认可并自愿遵守上交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接受上交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自律监管。
第四条回购双方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申报,交易系统确认后生成的成交数据是回购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回购双方应当认可并遵守相关约定。
第五条回购双方可以就协议回购相关事宜签订补充协议。
回购双方同意,补充协议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交所、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且不得与主协议和
回购双方申报的交易要素相冲突。
补充协议的内容由回购双方自行遵照执行。
第六条签署本协议的参与者,应当确保符合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参与者应当根据上交所规定的条件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协议回购,并自行承担风险。
第七条本协议的签署人是证券公司经纪客户的,同时签署风险揭示书,并确保充分知悉并自愿承担风险揭示书中所列风险。
第八条正回购方的权利主要包括:
(一)按约定获得债券出质融入的资金款项;
(二)收取回购期间所出质债券的发行人支付的债券利息;
(三)在到期结算日,按约定解除出质债券的质押登记;
(四)在逆回购方违约时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收取违约金;
(五)其他上交所、登记结算机构规定或者回购双方约定的权利。
第九条正回购方的义务主要包括:
(一)按照规定和约定,及时发送内容完整的申报及结算指令;
(二)在首次结算日,按约定的券种和数量出质债券;
(三)在到期结算日,按约定支付资金款项;
(四)在违约时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支付违约金;
(五)其他上交所、登记结算机构规定或者回购双方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逆回购方的权利主要包括:
(一)按约定的券种、数量取得债券质权;
(二)在回购期间拥有债券质权;
(三)在到期结算日,按约定获得资金款项及利息;
(四)在正回购方违约时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收取违约金;
(五)其他上交所、登记结算机构规定或者回购双方约定的权利。
第十一条逆回购方的义务主要包括:
(一)按照规定和约定,及时发送内容完整的申报及结算指令;
(二)在首次结算日足额融出资金款项;
(三)在到期结算日将质押债券解除质押;
(四)在违约时按照规定或者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
(五)其他上交所、登记结算机构规定或者回购双方约定的义务。
第十二条债券在设定质押登记期间,回购双方就质押券孳息及附属权利作出以下约定:
(一)质押债券发生付息、分期偿还(不含最后一期),或资产证券化产品发生分期摊还(不含最后一期)的,对应资金派发给正回购方,不作为质押财产;
(二)质押券发生提前赎回和到期兑付的,相关资金作为质押财产,待债券解除质押登记后方可提取;到期未能足额兑付的,已经兑付的资金作为质押财产,不足部分由正回购方提供补充质押券或者由回购双方另行协商处理;
(三)质押券含回售条款的,正回购方不得行使回售权利;可转债、可交换债等质押期间,正回购方不得行使转股、换股权利;
(四)正回购方可作为债券持有人享有出席债券持有人大会、提
案、表决、追索等权利。
第十三条回购双方任何一方没有履行协议回购约定的义务,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协议回购首次结算日,除双方另有约定外,逆回购方未提交结算指令或资金不足,逆回购方违约;正回购方质押券不足的,正回购方违约。
逆回购方资金不足且正回购方质押券不足的,双方均违约。
(二)协议回购到期结算日,正回购方在规定时间未进行到期确认申报也未达成到期续做申报,或未提交结算指令,或资金不足的,正回购方违约。
(三)协议回购到期续做,正回购方未提交结算指令或资金不足的,正回购方对逆回购方和续做逆回购方同时违约。
(四)协议回购提前终止,正回购方未提交结算指令或资金不足的,正回购方违约。
(五)协议回购变更质押券,正回购方质押券不足的,正回购方违约。
第十四条回购双方中任何一方发生违约,回购双方应当首先协商解决,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回购协议,也有权终止回购协议,并可要求违约方根据《暂行办法》、《业务指引》、主协议、成交数据以及补充协议等,采取收取补息、罚息等方式进行赔偿。
第十五条回购双方中任何一方发生违约,守约方可按照以下
条款向违约方收取违约金,违约金包括但不限于补息、罚息等方式:(一)协议回购首次结算日,回购一方违约的,违约方自首次结算日起(含)3个工作日内,按照回购利率以成交金额为基数向对方支付一天罚息。
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的,可以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二)协议回购到期结算日,正回购方违约的,正回购方按照回购资金延迟到账天数,以回购利率向逆回购方补息并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二向逆回购方支付罚息。
补息与罚息以协议回购的成交金额为基数。
(三)协议回购提前终止,正回购方违约的,正回购方按照回购资金延迟到账天数,以提前终止时的约定利率向逆回购方补息并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二向逆回购方支付罚息。
补息与罚息以协议回购的成交金额为基数。
(四)协议回购变更质押券,正回购方违约的,正回购方自质押券变更交易达成之日起(含)3个工作日内,按照回购利率以成交金额为基数向对方支付一天罚息。
回购双方可以在补充协议中对违约金的金额、计算方式等另行约定。
第十六条协议回购存续期间发生异常情况的,回购双方同意采取提前终止方式对异常情况进行处理。
回购双方不同意提前终止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采取变更质押券、继续履行或者其他上交所认可的处理方式。
第十七条回购双方同意协议回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
律及相关规定,本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解释。
第十八条本协议下争议经协商无法解决的,回购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回购双方可以另行约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第十九条本协议为开放式协议,由参与者签署后在各签署人之间生效。
参与者为证券投资基金、银行理财等资产管理或理财产品的,由管理人代为签署,其管理的产品在参与协议回购时,视同认可并遵循本协议。
第二十条本协议一经签订,签署人不得变更。
协议回购存在尚未了结事宜的,不得终止本协议。
第二十一条本协议一式两份,一份由签署人留存,另一份送上交所备案(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业务部)。
签署方为证券公司经纪客户的,由所在证券公司留存备查。
本页为签署页(适用自然人和机构)
签署地:上海
参与者:
单位公章(机构适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机构适用):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签署时间:年月日
本页为签署页(适用资管、理财等产品)签署地: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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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签署时间: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