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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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二〇二一年五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China Securities Depository & Clearing Corp. Ltd.Shanghai Branch修订说明目录第一章证券账户 (1)一、证券账户的使用 (1)二、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1)第二章清算交收和质押登记 (2)一、清算 (3)二、提交结算指令(勾单) (3)三、质押登记 (4)四、交收与查询 (6)第三章担保品管理 (6)一、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债券转入和转出 (6)二、质押券变更 (7)三、质押券补充 (7)四、质押券价值计算 (8)五、质押券权益处理 (8)六、质押券司法冻结 (8)第四章其它 (8)一、违约处置 (8)二、相关业务限制 (9)附录1:《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转换申请表》 (10)附录2: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书(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适用). 11本指南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交易及结算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中国结算其它相关业务规则制定,适用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开展的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以下简称“三方回购”)相关登记结算业务。

第一章证券账户一、证券账户的使用正回购方使用普通证券账户和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参与三方回购交易,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须与普通证券账户指定在同一交易单元,并通过向上交所进行投资者适当性备案建立一一对应关系。

备案完成后,正回购方可以在普通证券账户和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之间进行担保品的双向划转。

逆回购方使用普通证券账户参与三方回购交易。

二、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参与三方回购前,正回购方需向本公司申请开立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或将无持有普通证券账户设定为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存放拟出质的债券,并完成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指定交易。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2012-6本指南根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制定,适用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以下简称“私募债券”)的登记、结算业务。

除有特别规定外,私募债券涉及的登记、结算业务适用本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证券登记规则》以及其他登记结算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第一部分发行登记一、债券发行登记私募债券发行人在转让前需到本公司办理登记手续。

私募债券发行人办理证券登记业务前应先与本公司签订《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等有关协议。

本公司根据发行人申报的数据办理私募债券登记。

(一)所需材料发行人或其委托的承销商申请办理初始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证券登记表》;2、上交所出具的私募债券发行《接受备案通知书》;3、承销协议;4、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私募债券发行人全部募集资金到位的验资报告;5、私募债券担保协议(如有);—1—6、已完成发行的私募债券持有人名册;7、发行人最近年检后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对指定联络人的授权委托书;8、指定联络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9、发行人委托承销商办理初始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10、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办理流程1、私募债券发行人在备齐上述材料后,向本公司提出债券发行登记申请;2、本公司审核上述相关材料,在核准受理后两个交易日内完成私募债券登记,并向私募债券发行人出具《证券登记证明》。

(三)私募债券发行登记注意事项1、本业务指南提及业务申请表单的格式,可参见本公司网站公布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发行人登记部业务申请表格”(→服务与支持→业务表格→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发行人登记部业务申请表格)。

2、债券持有人名册清单数据格式及说明。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二〇一九年一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China Securities Depository & Clearing Corp. Ltd.Shanghai Branch修订说明目录第一章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概述 (5)第二章专用证券账户的开立 (5)第三章清算、证券与资金划付 (6)一、清算 (7)二、证券与资金划付 (8)第四章标的证券权益处理 (8)第五章终止购回处理 (9)附件:开户申请书 (11)为方便证券公司进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登记结算业务,保障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发布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以下简称“《业务办法》”)和相关业务规定,制定本指南。

证券公司办理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相关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登记结算业务,适用本指南。

第一章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概述本指南所称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是指符合条件的客户以约定价格向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卖出标的证券,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客户按照另一约定价格从证券公司购回标的证券,除指定情形外,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所产生的相关权益于权益登记日划转给客户的交易行为。

证券公司开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证监会规定和上交所、中国结算规则,切实执行证券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内部管理制度,认真履行与客户之间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客户协议》,自觉接受证监会和上交所、中国结算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专用证券账户的开立证券公司在获得上交所批准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权限后应当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开立专用证券账户。

专用证券账户除用于开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外,不得用于其他形式证券交易。

证券公司申请开立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专用证券账户时,需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投资者业务部提交以下材料:(一)开户申请书(附件);(二)《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机构)》(→法律规则→业务规则→账户管理《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三)机构法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或加盖发证机关确认章的复印件(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四)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五)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六)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22年6月修订)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22年6月修订)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22年6月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22.06.29•【文号】中国结算沪业字〔2022〕90号•【施行日期】2022.06.30•【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22年6月修订)中国结算沪业字〔2022〕90号各结算参与人:为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境外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发布实施,本公司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进行修订。

本次主要修订内容说明如下:一、新增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账户与其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RQFII)项下证券账户之间债券等品种双向划转相关内容。

二、其他文字性修订。

本指南自2022年6月30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修订说明日期修订内容2022年6月新增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账户与其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RQFII)项下证券账户之间债券等品种双向划转相关内容。

2022年5月1.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发布实施,调整交易方式和平台表述,新增投资者自行选择结算方式、合并申报等相关内容。

2.合并《上海分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相关内容。

3.结合业务现状调整登记存管章节对《上海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的指向,补充定向可转债、特定债券等内容。

4.精简清算交收章节表述,将净额结算的交收安排指向《上海分公司结算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完善逐笔全额结算的安排。

2020年9月配合RTGS系统升级改造,调整实时逐笔全额结算(RTGS)和日终逐笔全额结算的相关内容。

2019年1月首次清算、二次清算兑付资金相关内容修订。

2017年9月根据可转债、可交换债发行优化改革,补充可转债、可交换债网上发行业务的清算与交收相关内容。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业务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业务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业务指引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债券市场发展,规范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协议回购”)是指回购双方自主协商约定,由资金融入方(以下简称“正回购方”)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逆回购方”)融入资金,并在未来返还资金和支付回购利息,同时解除债券质押登记的交易。

第三条协议回购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投资者应当根据《暂行办法》、本指引规定的条件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协议回购,并自行承担风险。

第四条直接拥有或租用本所交易单元的机构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机构可以直接参与协议回购,其他投资者应当委托证券公司参与协议回购。

第五条投资者参与协议回购前,应当签署《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并报送本所备案。

签署方为证券公司经纪客户的,由所在证券公司留存备查。

-1-回购双方可以就协议回购相关事宜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并且不得与主协议和回购双方申报的交易要素相冲突。

补充协议的内容由回购双方自行遵照执行。

第六条证券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进行协议回购申报,应当确认投资者已经签署主协议、风险揭示书及其他必要文件,并根据投资者的真实委托提交申报。

证券公司未经委托虚假申报,或者存在伪造、篡改委托内容等未按客户指令进行申报和结算等情形的,应当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证券公司通过本所相关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的协议回购申报,视为已取得投资者的委托,本所不对委托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10•【字号】•【施行日期】20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证券正文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08—10)目录第一部分发行登记一、债券发行登记二、债券兑付兑息三、其它业务第二部分清算和交收一、证券清算二、资金清算三、交收处理第三部分回购质押品管理一、质押库的建立二、折算率管理与标准券核算三、出入库申报处理四、质押债券的兑付兑息五、质押券欠库处理第四部分风险管理一、资金交收违约处理二、证券交收违约处理三、其他风险管理措施附件数据接口本指南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细则》制定,适用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已发行拟上市债券的登记、托管以及债券交易的结算业务。

本指南中的债券包括国债和公司债等其它债券,其中公司债等其它债券指公司债、企业债和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一部分发行登记一、债券发行登记(一)国债发行登记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证所”)发行的国债,在上证所系统场内分销或场外分销发行完成后,本公司依据上证所相关文件确认的结果办理国债初始发行登记。

(二)公司债等其它债券的初始登记公司债等其它债券发行人在上市前需到本公司办理登记手续。

公司债等其它债券发行人办理证券登记业务前应先与本公司签订《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等有关协议。

本公司根据上证所传送的结算参与人认购数据及本公司办理的相关交收结果,发行人委托主承销商向上证所申报、由上证所转送本公司的发行数据,以及公司债等其它债券发行人申报的数据办理公司债等其它债券登记。

1、所需材料公司债等其它债券发行人申请债券初始登记时应向本公司提交如下登记申请材料:(1)《证券登记表》;(2)国家有权部门关于公司债等其它债券公开发行的批准文件复印件;(3)债券发行承销协议复印件;(4)债券担保协议或有权部门关于免予担保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如有);(5)经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签字的债券募集资金的验资报告复印件;(6)公司债等其它债券发行人最新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对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的授权委托书;(7)网下发行登记时提供债券持有人名册清单(持有人名册清单应包括债券代码、持有人证券账户、证券持有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债券的数量等内容,数据格式见本节发行登记注意事项),并在每页上加盖债券发行人公章;(8)如有司法冻结或质押登记的,还需提供司法协助执行、质押登记相关申请材料;(9)指定联络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0)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大厅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大厅业务指南》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大厅业务指南二〇二一年六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China Securities Depository & Clearing Corp. Ltd. Shanghai Branch修订说明注: 2018年之前修订历史参见本指南附录二目录第一章证券质押登记业务 (5)第二章法人资格丧失所涉证券变更登记业务 (17)第三章继承、离婚所涉证券变更登记业务 (23)第四章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 (30)第五章投资者向基金会捐赠证券业务 (35)第六章私募资产管理所涉证券过户业务 (40)附录一身份证明文件相关要求 (44)附录二指南修订历史 (47)第一章证券质押登记业务一、受理范围本指南适用于登记在沪市证券账户中的股票(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除外)、债券和基金(限于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份额)等证券的证券质押登记、解除证券质押登记(含部分解除)、质物信息查询、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及质押证券处置过户业务。

其中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及质押证券处置过户两项业务所涉证券须为除质权外无其他权利瑕疵的无限售流通股、流通债券、基金等流通证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在股份锁定期内的质押证券不得申请办理质押证券处置过户业务。

本指南不适用于债券质押式回购、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收担保品业务等涉及的证券质押,相关业务请按本公司对应业务规定办理。

二、申请材料及相关事项(一)证券质押登记业务1.质押双方办理证券质押登记业务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证券质押登记申请表》,其中,对于融资类质押(初始质押),应列明质权人名称、质权人身份证件类型、质权人身份证件号码、(质权人)电子邮箱、出质人名称、出质人证券账户、证券代码、证券简称、托管单元、证券类别、质押证券数量、业务类型、融资金额、年化融资利率、融资期限、融资投向、预警线(如有)、平仓线(如有)、质押合同编号;对于融资类质押(补充质押),应列明质权人名称、质权人身份证件类型、质权人身份证件号码、(质权人)电子邮箱、出质人名称、出质人证券账户、证券代码、证券简称、托管单元、证券类别、质押证券数量、业务类型、补充质押对应的初始质押证券所属市场、对应的初始质押业务登记编号、质押合同编号;对于非融资类质押,应列明质权人名称、质权人身份证件类型、质权人身份证件号码、(质权人)电子邮箱、出质人名称、出质人证券账户、证券代码、证券简称、托管单元、证券类别、质押证券数量、业务类型、质押合同编号;(2)质押合同原件(可参考本公司官网发布的《证券质押合同(参考文本)》;合同中要求列明各方的名称、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等信息,合同主体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可不列明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合同内容中要求有关于质押证券的条款,或附有质物清单,其中要求至少列明质押证券的名称(简称)、单位以及数量;合同落款要求所有合同签订方盖章、签字,如为授权签署的,还需提供授权签署合同的授权委托书以及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3)质押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详见本指南附录一身份证明文件相关要求);(4)质押证券登记在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专用证券账户中,且资产委托人为个人或机构的,应当由管理人和质权人共同提交上述业务申请材料(其中,质押合同须列明拟质押证券的证券账户号码及名称),并提供委托人、托管人(如有)出具的知晓办理质押登记的相关文件;(5)质押证券登记在存量的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或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单一客户特定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中,且资产委托人为个人或机构的,应当由资产委托人、管理人和质权人共同提交上述业务申请材料(资产委托人、管理人和质权人需同时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并共同在《证券质押登记申请表》和质押合同盖章、签字,质押合同须列明拟质押证券的证券账户号码及名称),并提供托管人(如有)出具的知晓并同意办理质押登记的相关文件;(6)质押行为需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等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应当提供相关批准或备案文件原件及复印件;(7)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中登证券质押登记业务指南---上海

中登证券质押登记业务指南---上海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营业大厅业务指南证券质押登记业务一、受理范围本业务指南适用于投资者办理登记在沪市证券账户中的股票、债券和基金(限于证券交易所场内登记的份额)等证券的质押登记和解除质押登记业务。

二、需提供的证件和材料1、质押登记(1)《证券质押登记申请》;(2)质押合同原件;(3)质押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境内法人需提供营业执照及复印件(涉及基金会、事业单位等其他法人的,需提供法人登记证书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境内自然人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应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明文件。

境外法人需提供所在国(地区)有权机关核发的证明境外法人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如该证明文件未包含该法人合法存续内容,还需提供该法人合法存续证明),授权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境外机构或有权机关出具的能够证明授权人有权签署授权委托书的证明文件,授权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境外自然人需提供境外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交申请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境外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包括:外国(地区)公民身份证或护照;有外国(地区)永久居留权的中国公民的永久居留证明及中国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除中国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以及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的外国(地区)投资者持有的护照外,上述涉及境外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以及授权人有权授权的证明文件等还需符合以下规定:➀外国(地区)投资者提交的文件,须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身份证明手续。

如投资者所在国家(地区)与我国无外交关系,其提供的文件,需先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和与我国有外交关系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后,再办理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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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主体:
为进一步改进市场服务、提高业务办理效率,我公司对实时逐笔全额结算(以下简称“RTGS”)业务进行了优化,主要包括:
一、RTGS勾单时间延长至15:50;
二、增加RTGS日终批次交收,对于RTGS日间实时交收(截止15:30)未交收成功的清算记录以及在15:30-15:50间勾单的清算记录进行RTGS日终批次交收;
三、增加勾单模式设置功能,结算参与人可根据自身业务需要,对备付金账户设置“自动勾单”或“手工勾单”模式;
四、为产品管理人提供RTGS清算交收情况查询功能。

为方便各市场参与主体及时了解相关优化内容,我公司修订了《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对RTGS业务优化涉及的相关内容进行补充和完善。

现予发布。

同时,针对RTGS业务优化内容,我公司一并修订了《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结算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另行
发布。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附件: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2017-7
修订说明
本指南根据《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业务暂行办法》制定,适用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开展的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以下简称“协议回购”)相关的登记、结算业务。

第一章清算交收和质押登记
本公司为协议回购提供实时逐笔全额结算(Real Time Gross Settlement,以下简称“RTGS”)服务,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组织结算参与人之间的资金交收,并办理相应债券的质押登记或解除质押登记。

结算参与人负责办理其与其客户之间的清算交收。

在协议回购RTGS中,本公司不作为共同对手方,而是作为结算组织者,通过结算参与人已在本公司开立的专用资金交收账户(非担保交收账户)完成资金交收,并根据交易双方向上交所申报并经上交所确认的回购交易、提前终止、回购到期和到期续做数据中的质权人、正回购方证券账号、质押债券代码和数量等要素通过在正回购方证券账户中冻结或解冻证券的方式完成质押登记。

RTGS的清算及交收结果将在相关日终数据中统一发送。

一、清算
每个交易日9:30至15:15,本公司依据上交所确认的回购交易、提前终止、回购到期和到期续做数据进行实时清算,
计算每笔交易或申报的资金应收应付额及债券应质押或解除质押的数量。

对于到期续做,本公司依据交易所确认的数据按原有回购到期和新发生协议回购两笔交易分别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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