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甲方:(出借方)姓名(名称):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__________证件类型及号码: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_乙方:(借款方)姓名(名称):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__________证件类型及号码: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_鉴于甲方及乙方具备承担交易义务的能力和条件,双方遵照《公司法》、《证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将下列债券质押予乙方,由乙方以配合甲方交易或债券融资的方式从甲方购回质押债券,并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和价格,按本协议的规定还款给甲方(以下简称“交易”)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定义1.1 “本协议”指本《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及其附件,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各方间已达成的一致意见和交易明细表。
1.2 “甲方”指出借方。
1.3 “乙方”指借款方。
1.4 “质押债券”指甲方由其拥有的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的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国债、企业债、公司债、金融债等可交易证券。
1.5 “回购期间”指交易中乙方从甲方手中购回质押债券之日起至乙方全面履行债务之日。
第二条:质押2.1 甲方不可撤销地将全部或部分质押债券无条件转移给乙方,并在回购期间内作为债务担保。
2.2 质押债券的质量量和种类、质押期限和价值等应事先经双方确认,并在交易明细表中明确记录。
2.3 甲方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规则,确保所选择的质押债券是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2.4 如果质押债券发生清偿或其他影响质押债券质量的事件,甲方应在发生该事件后及时通知乙方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如乙方因此遭受损失,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本协议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SZSE")与相关交易方(以下简称"买方"和"卖方")共同缔结,旨在规范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活动。
双方同意遵守以下条款和条件:一、协议目的本协议的目的在于明确交易双方就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的相关事项达成一致,确保交易的有效进行,并维护市场的稳定、公平和透明。
二、交易品种在本协议中,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的标的资产为符合SZSE相关规定的债券。
三、交易方式1. 卖方应根据SZSE的相关规定,通过指定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申报、撮合和执行。
2. 买方可根据自身资金和风险承受能力,在SZSE指定的交易时间内,对卖方的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申报进行确认和成交。
四、交易流程1. 卖方应在交易日开始前,将拟交易的债券项下的质押通知书,以书面形式提供给买方。
2. 买方在收到卖方的质押通知书后,对交易进行审查,并在一定期限内予以确认或拒绝。
如买方确认接受该质押通知书,则本协议生效。
3. 卖方应按照约定的期限和价格,将债券质押给买方,同时,买方应按照约定的期限和价格支付购回款项。
五、交易费用1. 交易双方应按照SZSE的规定缴纳相应的交易费用。
2. 交易费用的具体标准由SZSE另行规定并公告。
六、交易风险1. 交易双方应充分了解和认识到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2. 交易双方应保持充分的自主决策能力,并根据自身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交易决策。
七、信息披露1. 交易双方同意遵守SZSE的信息披露要求,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
2. 交易双方应保证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八、争议解决1. 本协议的解释、执行、效力以及与本协议相关的争议解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予以处理。
2. 任何一方对本协议的解释、执行、效力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争议有异议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引言:债券市场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资本市场的发展和经济的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债券市场中,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是一种常见的交易方式,它既能满足投资者的融资需求,又能为债券发行人提供流动性支持。
上海证券交易所作为中国境内最重要的证券交易所之一,对于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的监管与规范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展开深入探讨。
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的定义和特点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是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债券作为质押物,与债券回购方达成协议,以债券作为担保获得资金。
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高流动性: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可以提供较高的流动性,投资者可以通过质押债券获得资金,满足短期融资需求。
2. 低风险: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的风险相对较低,因为投资者可以通过质押物来保证债券回购方的权益。
3. 灵活性: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具有较高的灵活性,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回购期限和利率等条件。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的内容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是指投资者与债券回购方之间达成的协议,用于明确双方在交易中的权利和义务。
主协议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交易主体:明确参与交易的投资者和债券回购方的身份和资质要求。
2. 质押物和回购标的:明确质押的债券种类和数量,以及回购的标的债券。
3. 回购期限和利率:明确回购的期限和利率,投资者和债券回购方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和自身需求进行协商。
4. 违约处理:明确双方违约的处理方式和责任。
5. 交易费用:明确交易中涉及的各项费用,如手续费、保管费等。
6. 交易方式和流程:明确交易的方式和流程,包括交易的报价、成交和结算等环节。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的监管与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于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的监管与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信息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交易双方在交易前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包括质押物的相关信息、回购方的资质和风险提示等。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债券市场发展,规范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协议回购”)是指回购双方自主协商约定,由资金融入方(以下简称“正回购方”)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逆回购方”)融入资金,并在未来返还资金和支付回购利息,同时解除债券质押登记的交易。
第三条协议回购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投资者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协议回购,并自行承担风险。
第四条投资者参与协议回购前,应当签署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并报送本所备案。
签署方为证券公司经纪客户的,由所在证券公司留存备查。
回购双方可以就协议回购相关事宜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并且不得与主协议和回购双方申报的交易要素相冲突。
补充协议的内容由回购双方自行遵照执行。
第五条证券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进行协议回购申报,应当确认投资者已经签署主协议、风险揭示书等必要文件,并根据投资者的真实委托提交申报。
证券公司未经委托虚假申报,或者存在伪造、篡改委托内容等未按客户指令进行申报和结算等情形的,应当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证券公司通过本所相关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的协议回购申报,视为已取得投资者的委托,本所不对委托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查。
第六条协议回购由回购双方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申报,并经交易系统确认后成交。
回购双方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确保相关账户的资金或者质押券在结算时足额。
第七条交易系统根据本所业务规则对符合形式要求的协议回购相关申报进行确认,不对申报的内容进行审查。
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包含交易风险揭示书)

【编号】: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甲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固定、移动电话):电子邮件:资金账户、上海证券账户、深圳证券账户:乙方:法定代表人: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业务规则等对本协议约定业务有约束力的规定(以下简称“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就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回购交易”)及相关事宜,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释义和定义第一条除非本协议另有解释或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一)交易主体:指由甲方作为管理人发行、管理并依据本协议约定在乙方开立、使用资金账户、证券账户进行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某一特定理财产品。
不同交易主体应使用各自独立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进行交易,并独立承担相应的交易结果及责任。
交易主体是特定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的实际持有人,甲方作为交易主体的管理人。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甲方代表交易主体自主进行本协议项下范围内的各类承诺、声明、保证、接收及发出通知、开立账户、业务申请、交易证券(含买入、卖出、撤销等)、承担违约责任、主张权利等各类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相应行为的后果由交易主体承担。
甲方与特定交易主体之委托人、托管人间就责任承担另有约定的,不影响交易主体依据本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义务及责任,交易主体应先行依据本协议承担相关责任义务后另行向第三方主张权利。
本协议约定的所有内容均独立适用于所有交易主体,各交易主体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各自依据本协议约定独立交易、独立交收,互不影响。
(二)债券:是指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可进行回购交易的券种。
(三)回购交易:是指融资方将债券质押给融券方的同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而进行的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支付利息并解除质押的交易。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 (5)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甲方:(出借方)地址:联系人:电话:邮编:乙方:(借款方)地址:联系人:电话:邮编:补充协议鉴于甲方与乙方已就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协议回购交易”)达成协议:为此,甲、乙双方同意以下条款:一、甲方的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1.1 甲方为自然人/法人,具有中国国内与该交易相关的相关资格,完全具备缔结、履行该协议的能力和实际控制能力。
1.2 甲方将在协议生效后向乙方提供债券质押并出借,乙方遵守约定进行按时还款、以及遵守协议回购交易合法条件下的交易。
质押品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 甲方应指定信用等级不低于AAA 的银行为质权人,由该银行作为甲方指定的质权人,代为行使质权人权利和执行本协议。
二、乙方的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2.1 乙方定义为借款方,完全具备缔结、履行该协议回购交易的能力和实际控制能力。
2.2 乙方同意按照协议回购交易的条款,支付本金、利息和相关费用,并且在约定的时间内偿还本金和利息。
2.3 乙方同意保证质押品的安全性,不能存在任何的风险。
三、履行细节3.1 协议回购交易期限为:【填写】天,自本协议签字日起生效,到期后须还清全部本金以及利息。
3.2 乙方应当按照协议回购交易的要求提供足够的担保和保证,确保甲方权益安全。
3.3 乙方同意承担一切在质押品处置过程中所产生的全部责任,并承诺在本协议生效后将拥有的全部权利转让给甲方。
四、违约责任4.1 协议回购交易各方不得违反所涉及的中国法律、法规或该交易的合同约定进行任何损害对方利益的行为,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2 一方违反了本协议回购交易条款,给另一方造成了损失,应该对方进行相应的赔偿。
五、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5.1 本协议回购交易受中国法律和法规的约束和限制。
5.2 出现任何争议时,双方应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共同解决,协商不成时,应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律手段解决,消除争议并平衡双方利益。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范本(六篇)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范本甲方:乙方:双方同意就下列房屋的买卖事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订立本协议:一、甲方自愿向乙方回购在____年____月____日出售给乙方的坐落于。
上述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二、甲乙双方议定甲方回购上述商品房的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_____元。
三、回购期限:甲方回购上述商品房的时限为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
四、违约责任:经双方协商决定在回购上述商品房的时限内甲方无法履行回购的,则视甲方违约,甲方须承担违约责任,一次性向乙方支付房价总额百分之五的违约金,同时按照违约天数每天支付房价总额千分之五的管理费。
违约五日后(即____年____月____日)则视为甲方自动放弃回购权利,并不得再次主张回购权利。
五、甲方在回购期限内全款回购的,如房屋所有权证(所有权为)的回购过程中由于二次交易所产生的一切税费,由甲方全部承担。
六、甲方在回购期限内回购的,乙方务必在15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协助甲方办理房屋权属的过户手续,直至过户完成。
七、如甲方在回购时限未履行全款回购,视为主动放弃回购权利,乙方可自行出让、拍卖,回购时限起二年内乙方出让、拍卖所得总价不足原甲方出卖给乙方成交价格总额的部分,或因甲方不配合乙方出让、拍卖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违约金及管理费,由担保方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代偿。
八、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及担保方各持一份。
九、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及担保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_____ 乙方(签字):_____ 甲方身份证:乙方身份证:担保方:证明方:(盖章)担保方身份证: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范本(二)第一条为维护回购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回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及规章,参加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直接交易的参与者(简称参与者)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共同签定本协议。
2024年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模板(3篇)

2024年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模板一、协议双方甲方(债券持有方):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乙方(债券购回方):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二、协议背景甲方为债券持有方,拥有以下债券:债券名称:债券代码:债券数量:债券面值:发行日期:到期日:乙方为债券购回方,拥有足够的资金进行债券回购。
本协议为甲方将其持有的债券卖给乙方后,乙方同意在约定时间内以约定价格回购债券的协议。
三、协议条款1. 鉴于甲方愿意将所持有的债券卖给乙方,并且乙方愿意以约定价格回购债券,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以下协议。
2. 甲方将债券按照以下约定的价格卖给乙方,乙方同意以约定价格回购债券。
3. 债券转让价格为:债券转让价格总额:回购价格:回购价格总额:4. 债券转让日期:年月日回购期限:自债券转让日期起,至年月日回购利率:5. 甲方应确保其对债券的所有权、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并对其提供相应的书面材料。
6. 甲方应在债券转让日期前将债券交付给乙方,乙方接收债券后应及时支付债券转让价格总额。
7. 乙方应在回购日期前将债券回购,回购时应支付回购价格总额。
8. 如果甲方未按约定将债券交付给乙方,或乙方未按约定支付债券转让价格总额,都视为违约行为,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9. 如果乙方未按约定将债券回购,或甲方未按约定支付回购价格总额,都视为违约行为,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0. 在协议有效期内,除非双方达成书面协议确定要终止合作,否则本协议一直有效。
四、争议解决凡因本协议发生的任何争议,采用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
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双方协商指定的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五、法律适用和其他1.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2.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并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和解释。
3.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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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
第一条为明确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协议回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维护回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协议回购的参与者(以下简称“参与者”)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本协议所称协议回购、资金融入方和资金融出方(以下统称“回购双方”)以及协议回购的交易要素等均按《暂行办法》定义。
资金融入方为出质方,资金融出方为质权方。
第三条回购双方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与协议回购,认可并自愿遵守深交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接受深交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自律监管。
第四条回购双方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申报,交易系统确认后生成的成交数据是回购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回购双方应当认可并遵守相关约定,确保相关账户的资金或质押券在结算时足额。
交易系统根据深交所业务规则对符合形式要求的协议回购相关申报进行确认,不对申报的内容进行审查。
第五条回购双方可以就协议回购相关事宜签订补充协议。
回购双方同意,补充协议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深交所、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且不得与主协议和回购双方申报的交易要素相冲突。
补充协议的内容由回购双方自行遵照执行。
第六条投资者参与协议回购交易应当确保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参与者应当根据深交所规定的条件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协议回购,并自行承担风险。
第七条资金融入方的权利主要包括:
(一)按约定获得债券出质融入的资金款项;
(二)在到期结算日,按约定解除出质债券的质押登记;
(三)在资金融出方违约时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收取违约金;
(四)其他深交所、登记结算机构规定或者回购双方约定的权利。
第八条资金融入方的义务主要包括:
(一)按照规定和约定,及时发送内容完整的申报及结算指令;
(二)在首次结算日,按约定的券种和数量出质债券;
(三)在到期结算日,按约定支付资金款项;
(四)在违约时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支付违约金;
(五)其他深交所、登记结算机构规定或者回购双方约定的义务。
第九条资金融出方的权利主要包括:
(一)按约定的券种、数量取得债券质权;
(二)在回购期间拥有债券质权;
(三)在到期结算日,按约定获得资金款项及利息;
(四)在资金融入方违约时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收取违约金;
(五)其他深交所、登记结算机构规定或者回购双方约定的权利。
第十条资金融出方的义务主要包括:
(一)按照规定和约定,及时发送内容完整的申报及结算指令;
(二)在首次结算日足额融出资金款项;
(三)在到期结算日将质押债券解除质押;
(四)在违约时按照规定或者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
(五)其他深交所、登记结算机构规定或者回购双方约定的义务。
第十一条回购双方进行协议回购申报的期限不得超过365天,且不得超过质押券的存续期间。
第十二条协议回购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质押券的面值总额。
购回交易金额可以为零,表示只解除质押,资金通过场外方式往来。
第十三条协议回购的质押券、百元资金年收益、回购期限、成交金额等由回购双方自主协商确定。
回购双方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深交所、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的规定,合理商定协议回购交易要素的具体内容,不得存在误导、欺诈、市场操纵或利益输送行为。
第十四条债券在设定质押登记期间,回购双方就质押券孳息及附属权利作出以下约定:(一)质押债券发生付息、分期偿还、提前赎回、到期兑付等情形的,相关资金作为质押财产,待债券解除质押登记后方可提取,同一笔回购发生部分购回的,该部分质押券解除质押正常办理,其孳息应当待该笔回购全部质押债券完成购回交易时解除质押;
(二)质押券含回售条款的,资金融入方不得行使回售权利;可转债、可交换债等质押期间,资金融入方不得行使转股、换股权利;
(三)资金融入方可作为债券持有人享有出席债券持有人大会、提案、表决、追索等权利。
第十五条回购双方任何一方没有履行协议回购约定的义务,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协议回购首次结算日,除双方另有约定外,资金融出方未提交结算指令或资金不足,资金融出方违约;资金融入方未提交结算指令或质押券不足的,资金融入方违约。
资金融出方资金不足且资金融入方质押券不足的,双方均违约。
(二)协议回购到期结算日,资金融入方在规定时间未进行到期确认申报,或未提交结算指令,或资金不足的,资金融入方违约。
资金融出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到期确认申报,或未提交结算指令,将质押债券解除质押的,资金融出方违约。
(三)协议回购提前终止,资金融入方未按规定或约定进行回购到期确认申报,或未提交结算指令,或资金不足的,资金融入方违约。
资金融出方未按规定或约定进行回购到期确认申报,或未提交结算指令,将质押债券解除质押的,资金融出方违约。
第十六条回购双方中任何一方发生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回购协议,也有权终止回购协议,并可要求违约方根据《暂行办法》、本协议、成交数据以及补充协议等,采取收取补息、罚息等方式进行赔偿。
第十七条回购双方中任何一方发生违约,守约方可按以下方式向违约方收取违约金,违约金包括但不限于补息、罚息等方式:
(一)协议回购首次结算日,回购一方违约的,违约方自首次结算日起(含)3个工作日内,按照回购利率以成交金额为基数向对方支付一天罚息。
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的,可以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二)协议回购到期结算日(或约定的回购提前终止日),资金融入方违约的,资金融入方按照回购资金延迟到账天数,以回购利率向逆回购方补息并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二向资金融出方支付罚息。
资金融出方违约的,资金融出方从到期结算日(或约定的回购提前终止日)
次日起,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二向资金融入方支付罚息。
补息与罚息以协议回购的成交金额为基数。
回购双方可以在补充协议中对违约金的金额、计算方式等另行约定。
第十八条协议回购存续期间发生异常情况的,回购双方同意采取提前终止方式对异常情况进行处理。
回购双方不同意提前终止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采取继续履行或者其他深交所认可的处理方式。
第十九条回购双方同意协议回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及相关规定,本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解释。
第二十条因协议回购产生的任何争议、纠纷,回购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回购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进行仲裁。
回购双方对争议解决方式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本协议为开放式协议,由参与者签署后在各签署人之间生效。
参与者为证券投资基金、银行理财等资产管理或理财产品的,由管理人代为签署,其管理的产品在参与协议回购时,视同认可并遵循本协议。
第二十二条本协议一经签订,签署人不得变更。
质押式协议回购存在尚未了结事宜的,不得终止本协议。
第二十三条本协议一式两份,一份由签署人留存,另一份报送深交所(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201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部)。
签署方为证券公司经纪业务客户的,所在证券公司还应留存一份备查。
签署地:深圳参与者:
单位公章(适用法人机构):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签署时间: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