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
沪深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规则解读

沪深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规则解读沪深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规则解读回购期限的名义天数和资金实际占款天数区别名义天数是回购产品的期限,比如7天期回购品种GC007的名义天数为7天;资金实际占款天数,是指当次回购交易的首次交收日(含)至到期交收日(不含)的实际日历天数。
下面是yjbys店铺为大家带来的.沪深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规则解读,欢迎阅读。
沪深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规则解读根据沪深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购回价调整的通知,自2017年5月22日起,沪深债券质押式回购期限以资金实际占款天数计算,并且上交所将全年计息天数调整为365天,当日收盘价调整为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小时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
深交所的全年计息天数和收盘价计算方式不变。
如果您是在2017年5月22日前已达成回购交易的到期购回价,那么仍按目前的计息规则(即回购名义天数和全年360天)计算;如果在新规实施当日(含)后发生的回购交易则按照实际资金占款天数和全年365天来计息。
具体内容:回购期限的名义天数和资金实际占款天数区别名义天数是回购产品的期限,比如7天期回购品种GC007的名义天数为7天;资金实际占款天数,是指当次回购交易的首次交收日(含)至到期交收日(不含)的实际日历天数。
一般情况下,回购名义天数和资金实际占款天数一致,但在节假日前,因交易所市场节假日休市,会出现二者不一致的情况。
目前,采用以名义天数计息时,在节假日前,市场往往自发通过调整回购利率报价的方式来实现市场化的回购收益,回购利率可能相对较高,波动相对较大。
此次修改后,将以资金实际占款天数计息,那么,回购利率即为回购资金占款期间的年化利率,回购利率也相对平稳按新公式计算购回价格:n 购回价格=100+(3%/365)×3×100=100.02465753 n清算金额=100.02465753×100000/100=100024.65按原公式计算购回价格:n 购回价格=100+(3%/360)×1×100=100.00833333 清算金额=100.00833333×100000/100=100008.33案例2:假设客户B星期五以3%回购利率达成一笔三天期回购(204003),成交金额为100000元,则:回购交易成交日:周五回购交易成交交收日:下周一回购交易到期日:下周一回购交易到期交收日:下周二资金实际占用天数:1天按新公式计算购回价格:n购回价格=100+(3%/365)×1×100=100.00821918 n清算金额=100.00821918×100000/100=100008.22n按原公式计算购回价格:n购回价格=100+(3%/360)×3×100=100.025清算金额=100.025×100000/100=1000252.债券质押式回购收盘价目前上交所债券质押式回购收盘价为当日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引第2号-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附件3-2《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引第2号—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为进一步规范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以下简称通用回购)业务交易行为,防范回购交易结算风险,保障通用回购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起草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引第2号—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用回购业务指引》)。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本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自推出以来运行平稳、交易活跃,成为深市债券二级市场重要流动性支持机制。
通用回购已经成为券商、保险、基金等非银行类金融机构融资的重要工具以及广大投资者进行现金管理的重要渠道,在服务实体经济、降低债券融资成本以及加强金融机构流动性管理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然而,通用回购业务在规则层面缺乏系统性的规范,难以满足业务发展需求。
本所拟在《债券交易规则》框架下制定《通用回购业务指引》,完善通用回购业务的规则制定与制度建设。
二、起草原则《通用回购业务指引》的起草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各业务环节全覆盖。
《通用回购业务指引》覆盖了交易申报、质押券管理、出入库以及风险管理等业务各环节,并对相关内容进行充实与完善,给予市场系统、规范的业务指导。
二是在延续现有回购业务模式的基础上适度优化。
近年来,交易所通用回购业务已经成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短期资金融通的重要工具,获得市场的广泛认可。
与此同时,交易所市场也逐步建立完善了相关风险控制体系,业务总体保持健康稳定发展。
《通用回购业务指引》在维持现有业务实践的基础上进行适度优化,完善通用回购的业务规范。
三是促进境内外同类业务更好衔接。
通用回购在境外债券市场具有广泛的实践,境内外市场已具有成熟的制度体系与实践经验可供借鉴。
考虑未来与区域性及国际性主流债券市场逐渐接轨的需求,为便利境内外投资者参与通用回购业务,规则使用的相关业务名称及术语尽量与境内外市场保持一致。
三、主要内容《通用回购业务指引》共三十条,具体内容如下:(一)原则性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 业务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业务指引一、概述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是指投资者依据本指引和相关交易规则,通过向债券质押库存入质押债券,与借出人进行支付买入,并在约定期限履约支付回购价款的交易。
该交易旨在促进债券市场流动性,提高市场的交易效率,同时,通过保证金制度和交易结算制度实现交易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二、参与主体1. 投资者:符合中国证监会《债券回购交易业务规则》有关投资者资格要求的各类型机构及个人。
2. 借出人: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具备债券持有和债券回购交易能力的各类机构。
3. 中央结算公司:为交易提供债券质押和交易结算的服务。
三、交易流程1. 投资者向中央结算公司的债券质押库存入质押债券,约定交易利率和期限。
2. 借出人向中央结算公司提出借出申请,约定交易利率和期限。
3. 中央结算公司按照约定利率和期限,将质押债券划转给借出人,同时将支付买入价款划转至投资者账户。
4. 到期结算时,借出人向中央结算公司支付回购价款,同时将质押债券划转回投资者账户。
四、风险控制1. 投资者应当进行严格的风险评估和资产配置,掌握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的基本特征和交易规则,以有效规避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
2. 借出人应当根据自身风险管理的需要,合理设置交易利率和期限,建立完善的交易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以确保交易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3. 中央结算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规则,严格履行开户审查、存管监管、交易匹配、资金划转、风险监控等职责,确保交易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五、其他本业务指引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
投资者应当仔细了解和遵守相关交易规则和风险提示,选择合适的交易方向和策略,提高交易效率和风险管理能力。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甲方:(出借方)姓名(名称):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__________证件类型及号码: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_乙方:(借款方)姓名(名称):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__________证件类型及号码: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_鉴于甲方及乙方具备承担交易义务的能力和条件,双方遵照《公司法》、《证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将下列债券质押予乙方,由乙方以配合甲方交易或债券融资的方式从甲方购回质押债券,并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和价格,按本协议的规定还款给甲方(以下简称“交易”)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定义1.1 “本协议”指本《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及其附件,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各方间已达成的一致意见和交易明细表。
1.2 “甲方”指出借方。
1.3 “乙方”指借款方。
1.4 “质押债券”指甲方由其拥有的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的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国债、企业债、公司债、金融债等可交易证券。
1.5 “回购期间”指交易中乙方从甲方手中购回质押债券之日起至乙方全面履行债务之日。
第二条:质押2.1 甲方不可撤销地将全部或部分质押债券无条件转移给乙方,并在回购期间内作为债务担保。
2.2 质押债券的质量量和种类、质押期限和价值等应事先经双方确认,并在交易明细表中明确记录。
2.3 甲方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规则,确保所选择的质押债券是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2.4 如果质押债券发生清偿或其他影响质押债券质量的事件,甲方应在发生该事件后及时通知乙方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如乙方因此遭受损失,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0502.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结算业务指南【中结-深分】

关于发布《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各市场参与主体:为促进债券市场发展,规范深圳市场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本公司制定了《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现予以发布,并自2015年9月2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附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本指南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制定,适用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开展的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以下简称“协议回购”)相关的登记、结算业务。
本指南所称协议回购是指回购双方自主协商约定,由资金融入方(以下称“正回购方”)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以下称“逆回购方”)融入资金,并在未来返还资金和支付回购利息,同时解除债券质押登记的交易。
资产支持证券参与协议回购的,适用本指南。
第1章结算1.1 结算基本原则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为协议回购初始和购回交易提供实时或日终逐笔全额结算服务。
2、本公司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组织结算参与人之间的资金交收,并办理相应债券的质押登记或解除质押登记。
结算参与人履行其交收责任并负责办理其与其客户之间的清算交收。
3、在协议回购结算中,本公司不作为共同对手方,而是作为结算组织者,根据交易双方向深交所申报并经深交所确认的初始交易和购回交易成交数据,通过结算参与人已在本公司开立的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资金交收,并对正回购方证券账户中的相应债券办理质押登记(或解除质押登记)。
4、对于资产支持证券、中小企业私募债、证券公司次级债等交易采用RTGS(实时逐笔全额结算)的品种,协议回购初始交易和购回交易结算相应采用RTGS。
对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公司债、企业债、可分离债等交易采用非RTGS的品种,协议回购初始交易和购回交易结算相应采用T+0日终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本协议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SZSE")与相关交易方(以下简称"买方"和"卖方")共同缔结,旨在规范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活动。
双方同意遵守以下条款和条件:一、协议目的本协议的目的在于明确交易双方就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的相关事项达成一致,确保交易的有效进行,并维护市场的稳定、公平和透明。
二、交易品种在本协议中,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的标的资产为符合SZSE相关规定的债券。
三、交易方式1. 卖方应根据SZSE的相关规定,通过指定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申报、撮合和执行。
2. 买方可根据自身资金和风险承受能力,在SZSE指定的交易时间内,对卖方的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申报进行确认和成交。
四、交易流程1. 卖方应在交易日开始前,将拟交易的债券项下的质押通知书,以书面形式提供给买方。
2. 买方在收到卖方的质押通知书后,对交易进行审查,并在一定期限内予以确认或拒绝。
如买方确认接受该质押通知书,则本协议生效。
3. 卖方应按照约定的期限和价格,将债券质押给买方,同时,买方应按照约定的期限和价格支付购回款项。
五、交易费用1. 交易双方应按照SZSE的规定缴纳相应的交易费用。
2. 交易费用的具体标准由SZSE另行规定并公告。
六、交易风险1. 交易双方应充分了解和认识到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2. 交易双方应保持充分的自主决策能力,并根据自身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交易决策。
七、信息披露1. 交易双方同意遵守SZSE的信息披露要求,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
2. 交易双方应保证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八、争议解决1. 本协议的解释、执行、效力以及与本协议相关的争议解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予以处理。
2. 任何一方对本协议的解释、执行、效力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争议有异议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3.8.1 债券回购交易采取质押式回购交易等⽅式。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债券持有⼈在将债券质押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向交易对⼿⽅进⾏质押融资的同时,交易双⽅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和解除质押的交易。
其中,质押债券取得资⾦的交易参与⼈为“融资⽅”;其对⼿⽅为“融券⽅”。
3.8.2 会员应当与参与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投资者签订债券回购委托协议,并设⽴标准券明细账。
标准券,是指可⽤于回购质押的债券品种按标准券折算⽐率折算形成的、可⽤于融资的额度。
标准券折算⽐率,是指各债券现券品种所能折成的标准券⾦额与债券⾯值之⽐。
标准券及标准券折算⽐率的具体规定,由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制定。
3.8.3 债券回购交易申报中,融资⽅按“买⼊”⽅向进⾏申报,融券⽅按“卖出”⽅向进⾏申报。
3.8.4 本所债券回购按回购期限设⽴不同品种,并向市场公布。
3.8.5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实⾏⼀次交易、两次结算。
回购交易达成后,初次结算的结算价格为100元,回购到期⼆次结算的结算价格为购回价,购回价是指每百元资⾦的本⾦和利息之和。
购回价的具体计算⽅法,由本所另⾏制定。
第四章其他交易事项 第⼀节转托管 4.1.1 投资者可以以同⼀证券账户在单个或多个会员的不同证券营业部买⼊证券。
4.1.2 投资者买⼊的证券可以通过原买⼊证券的交易单元委托卖出,也可以向原买⼊证券的交易单元发出转托管指令,转托管完成后,在转⼊的交易单元委托卖出。
转托管的具体规定,由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制定。
第⼆节开盘价与收盘价 4.2.1 证券的开盘价为当⽇该证券的第⼀笔成交价。
4.2.2 证券的开盘价通过集合竞价⽅式产⽣,不能通过集合竞价产⽣的,以连续竞价⽅式产⽣。
4.2.3 证券的收盘价通过集合竞价的⽅式产⽣。
收盘集合竞价不能产⽣收盘价或未进⾏收盘集合竞价的',以当⽇该证券最后⼀笔交易前⼀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笔交易)为收盘价。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引第4号——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风险控制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引第4号——债券质押式协议
回购风险控制
1、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是指借入方向出借方出借资金,以回
购协议的形式购买出借方持有的债券进行质押,并对已经质押的债券进行返还保证金以及支付利息等费用的操作。
2、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存在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担保
物价值下跌风险、违约风险、清算风险等。
因此,借入方在选择标的债券时应该依据债券的信用评级、发行人的财务状况以及市场价格等因素进行全面的评估。
3、为了规避风险,借入方在进行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时,应该采取严格的资金管理措施,并确保与出借方达成明确的交易合同,并对合同内容进行详细的了解和评估,同时应该密切关注债券市场的变化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交易策略。
4、在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中,担保物的价值有可能存在
下跌风险。
因此,借入方在进行交易时应该确保担保物的充分质量和稳定性,并制定相应的应急计划以应对可能出现的异常情况。
5、借入方应该严格遵守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法规和政策,尤其
是关于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的相关规定,保证交易合规,并认真履行其相关责任和义务。
同时,借入方应该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对交易过程进行全面的风险控制和监管,确保交易安全、合规和稳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
深证会〔2015〕263 号
第一条为促进债券市场发展,规范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协议回购”)是指回购双方自主协商约定,由资金融入方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以融入资金,并在未来返还资金和支付回购利息,同时解除债券质押登记的交易。
第三条协议回购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投资者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协议回购,并自行承担风险。
第四条参与协议回购的投资者应当符合本所相应质押券品种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
第五条投资者参与协议回购前,应当签署《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对协议回购事项进行明确,并报本所。
签署方为证券公司经纪客户的,《主协议》还应由所在证券公司留存备查。
回购双方可以就协议回购相关事宜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并且不得与主协议和回购双方申报的交易要素相冲突。
补充协议的内容由回购双方自行遵照执行。
第六条直接拥有或租用本所交易单元的机构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机构可以直接参与协议回购,其他投资者应当通过证券公司参与协议回购。
第七条证券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进行协议回购交易申报,应当确认投资者已经签署《主协议》、《风险揭示书》等必要文件,并根据投资者的真实委托提交申报。
证券公司未经委托虚假申报,或者存在伪造、篡改委托内容等未按客户指令进行申报和结算等情形的,应当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证券公司接受客户委托达成交易的,回购存续期间,证券公司应当对相应质押券进行监控,质押券发生司法冻结、违约等情形的,证券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客户。
证券公司应当对客户协议回购交易行为进行有效监控,并及时向本所报告客户的异常交易行为、风险事件。
证券公司通过本所相关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的协议回购交易申报,视为已取得投资者的委托,本所不对委托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查。
第八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和本所关于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相关规定确认客户的资质条件,并以书面或电子形式记载、留存对客户的适当性审查结果、客户签署的《主协议》和《风险揭示书》等资料。
第九条本所接受协议回购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15 至11:30,13:00 至15:30。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协议回购的申报时间。
第十条本所接受下列类型的协议回购交易申报:
(一)初始交易申报;
(二)购回交易申报。
第十一条初始交易申报,是指资金融入方将所持债券质押,向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的申报。
初始交易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申报交易单元代码、交易类型、对方交易单元代码、质押券证券代码、质押券数量、初始交易金额、回购期限、百元资金年收益、约定号等要素。
初始交易申报的交易类型,融资方按“融入资金”进行申报,出资方按“融出资金”进行申报。
第十二条购回交易申报,是指资金融入方按约定返还资金、解除相应债券质押的交易申报。
购回交易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申报交易单元代码、交易类型、对方交易单元代码、质押券证券代码、购回交易金额、百元资金年收益、约定号、初始合约号等要素。
购回交易可以为全部购回或部分购回。
购回交易申报的交易类型,融资方按“返回资金”进行申报,出资方按“收取资金”进行申报。
第十三条协议回购的期限不得超过365 天,且不得超过质押券的存续期间。
第十四条本所对约定号、对手方交易单元代码、质押(或解除质押)债券证券
代码、质押(或解除质押)债券数量、交易金额等各项要素均匹配的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申报进行成交确认。
第十五条投资者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的规定,合理商定协议回购交易要素的具体内容,不得存在误导、欺诈、市场操纵或利益输送行为。
第十六条协议回购由回购双方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申报,并经交易系统确认后成交。
回购双方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确保相关账户的资金或者质押券在结算时足额。
第十七条交易系统根据本所业务规则对符合形式要求的协议回购相关申报进行确认,不对申报的内容进行审查。
协议回购通过交易系统确认成交时,相关账户的质押券和资金可能不足并导致债券质押登记和资金交收失败,投资者应当充分知晓并自行承担上述风险。
第十八条协议回购的质押券包括在本所交易或转让的各类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本所认可的其他产品;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可用于协议回购的质押券品种。
质押券现货交易当日全天停牌的,本所不接受以其为质押券的协议回购初始交易申报。
第十九条质押券在质押期间发生付息、分期偿还、提前赎回、兑付、回售、转股、换股和违约等情形的处理,由《主协议》进行约定。
第二十条协议回购经交易系统确认成交后,双方应当承认成交结果,并按约定履行义务。
协议回购交易确认成交后,在协议回购交易存续期间,经交易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回购采取提前购回或延期购回等调整。
提前购回或延期购回执行购回交易申报指令。
第二十一条协议回购到期,交易双方应当通过交易系统进行购回交易申报操作,履行到期回购义务。
第二十二条投资者当日买入交收成功的质押券,可用于当日协议回购初始交易。
协议回购购回交易交收成功后,相应的质押券可以申报卖出。
第二十三条协议回购存续期间发生以下情形的,列为异常情况:
(一)质押券、证券账户或资金账户被司法等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
(二)回购任何一方被暂停或终止协议回购交易权限;
(三)回购任何一方或代理证券公司进入风险处置、终止清算、破产程序或者理财产品提前终止;
(四)质押券被本所暂停、终止上市或者转让;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
发生异常情况的,一方应当在异常情况发生时及时通知对手方,并及时协商解决。
回购双方可以采取提前终止、继续履行或本所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协议回购发生违约,回购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回购协议,也有权终止回购协议,并可要求违约方根据本办法、《主协议》和补充协议等,采取收取补息、罚息等方式进行赔偿。
回购双方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采取仲裁、诉讼等违约救济方式。
第二十五条协议回购发生违约,回购双方对质押券处置达成一致的,可向本所申报购回交易指令解除相应的质押券质押;回购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采取仲裁、诉讼等其他方式处理。
第二十六条证券公司未按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要求遴选合格投资者,或者存在其他违反本所业务规则等行为的,本所可以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措施。
第二十七条投资者参与协议回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或者《主协议》约定的,本所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措施,依照相关规定记入诚信档案。
对于未能及时消除违约后果的,本所可以通过在市场参与主体之间公开违约信息等方式提示交易风险。
第二十八条协议回购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交易异常情况以及本所和登记结算机构因交易异常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等因素导致的损失,本所和登记结算机构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所在每个交易日结束后,通过本所网站公布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汇总初始交易金额、购回交易对应的初始交易金额和单只债券的质押数量信息。
发布的单只债券质押数量信息包括:质押债券代码、质押债券简称、初始交易质押数量、购回交易解除质押数量、待购回余量。
第三十条协议回购的登记、结算相关事宜,按照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本规则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质押券代码,即质押券的证券代码;
(二)质押券数量,即质押券的数量,单位为张;
(三)质押券面值总额,即用于协议回购的质押券的面值总和;
(四)初始交易金额,即资金融入方实际融入金额(不含其他费用)单位为元,保留两位小数;初始交易金额不得超过质押券面值总额;
(五)购回交易金额,即购回交易时资金融入方实际支付金额(不含其他费用),单位为元,保留两位小数;
(六)回购期限,即成交日至回购到期日的实际天数。
回购期限按自然日计算,以天为单位,含成交日,不含回购到期日;
(七)回购利息,即资金融入方在到期结算日应当支付的利息。
回购利息=成交
金额×回购利率×实际占款天数/365,单位为元,保留两位小数;
(八)回购利率,即百元资金年收益/100;
(九)初始合约号,即初始交易成交日期+交易编号;
(十)实际占款天数,即首次结算日至到期结算日的实际天数。
实际占款天数按自然日计算,以天为单位,含首次结算日,不含到期结算日;
(十一)首次结算日,即回购双方达成交易的日期;
(十二)到期结算日,即回购双方履行到期结算义务的日期。
回购到期日为本所交易日的,到期结算日为回购到期日;回购到期日非本所交易日的,到期结算日顺延至回购到期日的下一交易日;
(十三)回购到期日,即回购双方约定回购到期的日期。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5 年9 月2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