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融资主体数据报送指引

合集下载

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操作规程1225

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操作规程1225

中航证券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管理,防范和降低业务操作风险,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规定和公司有关业务管理制度,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营业部应当按照本规程的要求,认真核实投资者的基本信息资料,履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职责,遵守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第三条对参与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的投资者,营业部应当提醒其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与承受能力,审慎参与债券市场交易。

第四条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债券回购交易”),是指将债券质押的同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而进行的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的交易。

其中,质押债券取得资金的投资者为“融资方”,该交易行为称融资交易(也称正回购);“融资方”的对手方称为“融券方”,该对手的交易行为称融券交易(也称逆回购)。

标准券,是指可用于回购质押的债券品种按标准券折算率折算形成的、可用于融资的额度。

标准券折算率,是指各债券现券品种所能折成的标准券金额与债券面值之比。

质押券,指申报提交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债券回购交易质押物的债券。

第二章基本交易规则第五条债券回购交易申报中,融资方按“买入”方向进行申报,融券方按“卖出”方向进行申报。

第六条沪、深两市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基本交易规则如下:一、申报规定。

二、回购期限。

债券回购品种按回购期限可分为1天期、2天期、3天期、4天期、7天期、14天期、28天期、91天期和182天期,三、申报代码。

沪市国债、公司债、企业债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质押券的申报代码与原债券代码不同(详见附件1);深市质押券申报代码与对应债券代码相同。

四、当日通过竞价交易方式买入的债券,当日可申报“提交质押券”;当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买入的债券,次一交易日可申报“提交质押券”;当日提交的质押券,在确认质押成功后,当日可用于相应的债券回购交易。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业务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业务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是指投资者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协商,将债券抵押给交易对手方,并获得相应的资金,等到到期时再从对方赎回债券的过程。

在回购交易中,双方签订回购协议,约定回购价格和回购期限等条款。

质押债券在回购到期时将解除质押状态,并且投资者赎回的资金一般按照到期本金返回到投资者的资金账户。

这种交易业务的主要特点包括:
1. 资金的流动性:通过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投资者可以获得短期资金的流动性,将资金变现为可用于其他投资的目的。

2. 风险控制: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通常要求较高的信用等级和较低的债券波动率,可以有效控制风险。

3. 跨市场参考:对于全国的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是一个重要的参考指标,反映了市场的流动性和投资者的情绪。

4. 双向交易: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是双向的,投资者既可以买入债券进行质押获得资金,也可以卖出债券解除质押状态。

5. 利率形成: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中,回购利率反映了市场对未来短期利率的预期,对债券市场和货币市场具有重要影响。

总的来说,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是一种重要的金融市场交易方式,对于投资者和市场的流动性都有重要的影响。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果需要更多信息,可以咨询专业人士。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主协议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主协议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主协议第一条为明确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以下简称三方回购)正回购方、逆回购方(以下统称回购双方)及相关方的权利与义务,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交易及结算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相关业务规则等规定,参加上交所三方回购的回购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署本主协议。

第二条本主协议适用于在上交所市场开展的三方回购。

三方回购、正回购方(即相关债券质押关系中的出质人)和逆回购方(即相关债券质押关系中的质权人)以及三方回购业务要素等适用《暂行办法》的定义。

第三条回购双方认可并自愿遵守《暂行办法》、上交所和中国结算与三方回购业务相关的其他规定以及对其的修改和补充,同意接受上交所和中国结算的自律管理。

第四条回购双方关于三方回购的协议由本主协议、适用的补充协议(若有)、成交记录(含回购成交协议、交易补充约定)构成,三者共同构成回购双方就每一笔三方回购的完整协议(以下统称三方回购协议)。

其中,补充协议和交易补充约定的内容由回购双方自行履行。

第五条回购双方可以就三方回购相关事宜自行签署补充协议。

第六条回购双方协商一致,就特定一笔三方回购业务在上交所交易系统申报时,可以在申报中填报交易补充约定。

第七条回购成交协议的内容包括:(一)回购方向:回购双方按《暂行办法》规定申报并经上交所交易系统确认的回购融入、融出资金方向。

(二)回购金额:回购双方按《暂行办法》规定申报并经上交所交易系统确认的回购融入、融出资金数额。

(三)回购利率:回购双方按《暂行办法》规定申报并经上交所交易系统确认的回购融入、融出资金利率。

(四)回购期限:回购双方按《暂行办法》规定申报并经上交所交易系统确认的回购融入、融出资金期限。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二〇二一年五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China Securities Depository & Clearing Corp. Ltd.Shanghai Branch修订说明目录第一章证券账户 (1)一、证券账户的使用 (1)二、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1)第二章清算交收和质押登记 (2)一、清算 (3)二、提交结算指令(勾单) (3)三、质押登记 (4)四、交收与查询 (6)第三章担保品管理 (6)一、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债券转入和转出 (6)二、质押券变更 (7)三、质押券补充 (7)四、质押券价值计算 (8)五、质押券权益处理 (8)六、质押券司法冻结 (8)第四章其它 (8)一、违约处置 (8)二、相关业务限制 (9)附录1:《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转换申请表》 (10)附录2: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书(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适用). 11本指南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交易及结算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中国结算其它相关业务规则制定,适用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开展的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以下简称“三方回购”)相关登记结算业务。

第一章证券账户一、证券账户的使用正回购方使用普通证券账户和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参与三方回购交易,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须与普通证券账户指定在同一交易单元,并通过向上交所进行投资者适当性备案建立一一对应关系。

备案完成后,正回购方可以在普通证券账户和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之间进行担保品的双向划转。

逆回购方使用普通证券账户参与三方回购交易。

二、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参与三方回购前,正回购方需向本公司申请开立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或将无持有普通证券账户设定为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存放拟出质的债券,并完成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指定交易。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折算比例定义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折算比例定义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折算比例定义上海证券交易所 (Shanghai Stock Exchange, SSE) 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是指债券借出人将其持有的某一笔债券质押给承借人,承借人在支付一定质押保证金的前提下,将该笔债券购回并支付借款利息的一种交易方式。

什么是折算比例?折算比例是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中比较重要的一项指标,其定义为质押品市值与借款金额之间的比值,评估了质押品价值与借款金额之间的相对关系。

当折算比例下降时,表明债券市场波动加大,主要系市场对质押品价值下降的担心。

下面详细介绍SSE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折算比例的相关内容。

首先,SSE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折算比例是一项重要的市场指标,其数值会影响市场参与者对质押品价值及债券市场风险的判断。

因此对于投资者来说,掌握折算比例的变化规律,有助于在债券市场上制定有效的交易策略。

其次,SSE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折算比例的计算方法比较简单,即用质押品市值除以借款金额,公式如下:折算比例 = 质押品市值 / 借款金额。

在实际交易中,折算比例通常以百分比形式呈现,如50%、60%,甚至不到30%的低比例。

第三,SSE对不同券种的折算比例设有不同的标准。

例如,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中对同一券种进行回购时的折算比例存在一定的波动,具体数值可能与券种的质押品价值及市场风险有关。

第四,SSE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折算比例的变化与债券市场风险密切相关。

在市场行情比较不稳定或债券价格波动较大时,SSE可能会调整折算比例水平,以保证回购交易的风险控制及市场平稳运行。

例如,在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时期,中国债券市场出现了大量流动性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性加大,SSE的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折算比例也随之下降,以应对市场调整。

最后,SSE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折算比例是评估市场风险的一个基础性指标,其数值的变化对市场参与者有着重要的影响作用。

因此,投资者在进行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时,需要关注折算比例的变化和预测,有效控制风险并进行交易决策。

64、《证券公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管理办法》

64、《证券公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公司开展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的交易行为,防范和化解业务风险,维护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办法、业务指南及相关事项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质押式报价回购是指证券公司将符合要求的自有资产作为质押物,以质押物折算后的标准券数量所对应金额作为融资的额度,通过报价方式向证券公司符合条件的客户融入资金,同时约定证券公司在回购到期时向客户返还融入资金、支付相应收益的交易。

第三条回购期限最短为1天,最长为365天。

回购到期日证券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额返还其融入资金,支付相应的收益。

第四条质押物标准为:1.现金;2.符合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相关规定的债券(信用类债信用级别应当为AA级以上);3.基金专户份额;4.交易所和中国结算公司认可的其他证券。

其中,以基金专户份额作为质押物的,基金专户的投资范围可以包括:(1)现金类品种,包括现金、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

(2)利率类债券,包括交易所债券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挂牌的国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央票。

(3)信用类债券,包括交易所债券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挂牌的信用级别为AA级及以上的企业债、公司债、可分离债、金融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融。

第二章部门职责及岗位职责第五条各部门职责如下:(一)投资部负责在授权范围内制定制度、交易方案、交易操作、成交回馈和每月取得对账单,确保业务合规、客户合规;落实专人每日盯市及异常情况报告;杜绝业务风险及违规行为的发生。

(二)风险管理部负责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相关制度和流程的合法合规性审核;负责督促业务部门的问题整改。

(三)财务部负责银行资金转入证券账户、证券账户资金转出、账户对账及会计核算工作。

(四)稽核部负责对业务完成后的资料、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投资部各岗位职责如下:(一)前台交易员岗:负责在证券公司官网/手机APP 进行要素确定、业务审批及操作、取得回单、资料归档等工作。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指引》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06.02.06•【文号】中证协发[2006]7号•【施行日期】2006.05.0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金融债券正文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指引》的通知中证协发[2006]7号各证券公司会员:为配合债券回购交易制度改革,我会组织业内起草了《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指引》。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现予发布,2006年5月8日起实施,请参照执行。

附件:《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指引》中国证券业协会二00六年二月六日附件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指引甲方(投资者):_____ 乙方:_____证券公司_____营业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地址: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固定、移动电话):联系电话:资金账户: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证券账户:_____________(沪市代码:___________深市代码:____________)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业务规则等的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办理证券交易所市场实施标准券制度的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回购交易”)及相关事宜,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释义和定义第一条除非本协议另有解释或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一)债券:是指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可进行回购交易的券种;(二)回购交易:是指将债券质押的同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而进行的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的交易。

其中,质押债券取得资金的投资者为“融资方”;“融资方”的对手方称为“融券方”。

(三)回购交易期间:是指自回购交易成交当日(T日)起,至回购到期日(L日)止的期间;(四)正回购:是指融资方以持有的债券作足额质押,获得一定期限的资金使用权的回购交易行为;(五)逆回购:是指融券方暂时放弃资金的使用权,并于回购到期时收回融出资金并获得相应利息的回购交易行为;(六)标准券:是指由不同债券品种按相应折算率折算形成的,用以确定可利用回购交易进行融资的额度;(七)质押券:是指融资方结算参与人根据融资方的委托和授权,按照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以融资方结算参与人的名义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作为质押物的债券;(八)欠库:是指质押券不足的情形;(九)套做:是指融资方在正回购交易期间内,使用回购融入的资金重复买入债券并再进行正回购交易的操作方式;(十)证券交易所: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十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是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关于发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关于发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13.05.24•【文号】上证会字[2013]55号•【施行日期】2013.05.2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关于发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的通知(上证会字[2013]55号)各相关会员、结算参与机构:为规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制定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二○一三年五月二十四日附件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回购”),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股票质押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未规定的,适用上交所和中国结算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

第二条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下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第三条证券公司根据融入方和融出方的委托向上交所综合业务平台的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申报。

交易系统对交易申报按相关规则予以确认,并将成交结果发送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依据上交所确认的成交结果为股票质押回购提供相应的证券质押登记和清算交收等业务处理服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业务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业务规则第一条为防范交易参与人、结算参与人因技术故障、操作失误等造成的交易异常风险和结算风险,维护交易结算秩序,保障证券市场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以下简称资金前端控制)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对交易参与人相关交易单元的全天净买入申报金额总量实施额度管理,并通过交易所对交易参与人实施前端控制的制度。

第三条实施资金前端控制的交易单元包括:(一)证券公司用于自营、资产管理业务的交易单元;(二)基金管理公司等机构持有或租用的交易单元;(三)证券公司用于经纪、融资融券业务的交易单元;(四)交易所、中国结算认定的其他交易单元。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在上海、深圳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持有的交易单元不实施资金前端控制。

证券公司持有的用于经纪、融资融券业务的交易单元暂不实施资金前端控制。

第四条交易所下列实施竞价交易且为净额担保结算的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纳入资金前端控制范围:(一)A股;(二)基金;(三)债券;(四)优先股;(五)权证;(六)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七)交易所、中国结算认定的其他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

第五条交易参与人应当根据净资本、产品的资产总额等情况,向其结算参与人提供资金前端控制最高额度相关信息,由结算参与人向中国结算申报。

中国结算接收结算参与人的申报信息,依据最高额度计算标准进行有效性校验后发送交易所。

交易参与人应当在其最高额度内,向交易所申报资金前端控制的自设额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调整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质押登记方式相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调整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质押登记方式相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13.11.27•【文号】上证发[2013]14号•【施行日期】2013.11.3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调整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质押登记方式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3〕14号)各会员单位、各结算参与机构及其他市场参与人:根据《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上证交字〔2013〕25号,以下简称“《业务办法》”)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将调整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的质押登记方式,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的质押登记,按照《业务办法》第三十七条办理。

二、客户向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查询信息事宜,按照《业务办法》第四十二条办理。

三、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不再向证券公司发送未到期报价回购对应质押物明细数据,其他数据接口规范不变(数据接口规范详见附件)。

四、各证券公司应当于2013年11月30日前完成质押登记方式调整的相关业务及技术准备工作。

五、上述质押登记方式的调整自2013年11月30日起实施,《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实施细则》(上证交字〔2011〕41号)同时废止。

附件: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数据接口(参与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附件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数据接口(参与人)一、jsmx(结算明细文件)包括报价回购、购回交收结果(按明细)说明:1.延迟交收的记录不进行重新清算,在下一工作日合并进入当天净额非担保处理;2.JGDM(结果代码):JGDM 说明买方状态:0000 正常交收0098 对方不交收0499 本方资金余额不足,对方情况未知卖方状态:0000 正常交收9800 对方不交收9904 对方情况未知,本方资金余额不足二、wdq(未到期业务对账文件)注:若到期自然日为工作日,在该日交收;若到期自然日为非工作日,在下一个工作日交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融
资主体数据报送指引
第一条为了加强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促进债券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建立债券质押式回购融资主体(以下简称回购融资主体)的数据报送与监测机制,提高市场透明度,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风险控制指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回购融资主体及其结算参与人,产品类回购融资主体的托管人和管理人按照规定开展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融资回购交易(以下简称融资回购交易)及结算相关业务的,其数据报送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回购融资主体应当按照本指引要求定期向中国结算、证券交易所报送其主体信息及相关业务数据,以便中国结算、证券交易所监测和评估交易所债券回购市场风险。

对于产品类回购融资主体,由其管理人负责报送。

第四条回购融资主体为结算参与人的,由其直接向中国结算、证券交易所报送数据。

回购融资主体为非结算参与人的,应授权和委托其结
算参与人代为向中国结算、证券交易所报送数据。

对于有托管人的产品类回购融资主体,且其托管人不为结算参与人的,回购融资主体除应授权和委托其结算参与人向中国结算、证券交易所报送数据外,还应同时授权和委托其托管人向中国结算、证券交易所报送数据。

第五条结算参与人、托管人应当按照本指引及中国结算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建立融资回购交易的数据采集和填报机制,建立必要的技术系统,按要求报送自身或代客户报送回购融资主体相关数据,并对其报送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委托结算参与人、托管人代为向中国结算、证券交易所报送数据的回购融资主体、产品类回购融资主体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结算参与人、托管人提供相关数据,并对其提供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结算参与人、托管人根据自身或客户参与融资回购交易的不同交易结算模式,分别开展相关数据的报送。

对于自营业务模式的融资回购交易,作为结算参与人的证券公司等机构应当按照本指引第八条规定报送相关数据。

对于经纪业务模式的融资回购交易,作为结算参与人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引第九条规定报送机构类回购融资主体以及无托管人的产品类回购融资主体的相关数据;对于
有托管人的产品类回购融资主体,作为结算参与人的证券公司及该产品的托管人应当按照本指引第十条规定分工报送相关数据。

对于托管人结算业务模式的融资回购交易,作为结算参与人的托管人应当按照本指引第十一条规定报送其托管的产品类回购融资主体的相关数据。

第八条自营业务模式下,开展融资回购交易的证券公司等机构应当报送以下数据:
(一)主体基本信息及证券账户信息;
(二)在证券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的债券现券持仓余额及持仓结构数据;
(三)在证券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的债券回购余额及未到期结构数据;
(四)资产负债情况;
(五)中国结算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数据。

第九条经纪业务模式下,对于开展融资回购交易的机构客户,以及无托管人的产品客户,证券公司应当报送客户的以下数据:
(一)主体基本信息及证券账户信息;
(二)在该证券公司的债券现券持仓余额及持仓结构数据;
(三)在该证券公司的债券回购余额及未到期结构数
据;
(四)在该证券公司的金融资产、负债情况;
(五)中国结算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数据。

第十条经纪业务模式下,对于有托管人的产品客户,证券公司和托管人应当分别报送相关数据。

证券公司报送产品在经纪业务中涉及的相关主体信息和账户信息;托管人报送产品的以下数据:
(一)主体基本信息及证券账户信息;
(二)在证券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的债券现券持仓余额及持仓结构数据;
(三)在证券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的债券回购余额及未到期结构数据;
(四)产品的资产负债情况;
(五)中国结算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数据。

第十一条托管人结算业务模式下, 对于开展融资回购交易的托管产品,托管人应当报送产品的以下数据:(一)主体基本信息及证券账户信息;
(二)在证券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的债券现券持仓余额及持仓结构数据;
(三)在证券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的债券回购余额及未到期结构数据;
(四)产品的资产负债情况;
(五)中国结算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数据。

第十二条中国结算和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融资回购交易的发展情况,确定并发布不同业务模式下应当进行数据报送的最低标准。

最低标准按照回购融资主体的回购未到期规模确定。

第十三条数据报送的频率为每月一次,结算参与人和托管人应当在每月初的七个工作日内报送上一月的数据。

中国结算和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融资回购交易的整体风险情况,对全部或部分结算参与人和托管人数据报送的内容、频率、日期和数据统计周期进行调整。

对于自身或客户融资回购业务风险较高的结算参与人或托管人,中国结算和证券交易所可以不定期要求其报送数据。

第十四条中国结算和证券交易所在本指引第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范围内,制定并发布报送数据的具体指标、格式等要求。

中国结算和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债券市场发展情况和融资回购交易风险监测的需要,不定期调整并发布报送数据的内容、具体指标、格式等要求。

第十五条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建立和维护数据报送系统,结算参与人和托管人通过数据报送系统进行数据报送。

第十六条中国结算和证券交易所可以对结算参与人和
托管人所报送数据进行现场或非现场核查。

第十七条结算参与人、托管人未按照本指引以及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的要求报送数据,连续多次数据报送不及时或者所报送数据出现重大遗漏、错报以及虚假报送情况的,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可以根据规则对相关结算参与人、托管人采取口头或书面警示、约见谈话、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

情节严重的,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可以提请中国证监会处理。

对于回购融资主体未按本指引规定向中国结算、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数据,或者委托结算参与人、托管人报送数据的回购融资主体、产品类回购融资主体管理人未按本指引规定向结算参与人、托管人提供数据,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有权对其采取前款规定的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证券交易所有权对其采取限制融资回购交易措施。

第十八条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根据结算参与人和托管人报送的数据对回购融资主体参与融资回购交易的风险情况进行评估,对高风险的回购融资主体采取提醒、关注等风险控制措施;通过指标预警、压力测试和情景分析等方式对融资回购交易的总体风险进行分析,并提请中国证监会处理。

第十九条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制定结算参与人和托管人报送数据的查询、使用、保密等管理制度,确保报送数。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