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操作规程
质押式回购业务操作流程

08-03质押式回购业务操作流程一、版本信息V.2.1二、业务简述2.1 相关概念债券质押式回购:融资方(正回购方、卖出回购方、资金融入方)为了获得资金的使用权,而将所持有的债券质押给融券方(逆回购方、买入返售方、资金融出方),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指定日期,由融资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融券方返回资金,融券方向融资方返回原出质债券的融资行为。
质押式回购施行质押库制度。
质押式回购的融资方在进行回购申报前必须申报质押券,作为质押券的现券将被实行“转移占有”。
即投资者必须指定一定数量的现券作为质押券,这些债券被过入质押库中,作为质押券的债券不可以卖出。
标准券:在证券回购交易中,由证券交易所根据融资方证券账户的债券存量,按照不同的券种,根据各自的折合比率计算的,用于回购质押的标准化债券。
标准券是一种假设的回购综合债券,它是由各种债券根据一定的折算率折合相加而成,用以确定可利用回购交易进行融资的额度。
2.2 交易主体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可进行融资回购和融券回购交易;债券市场普通投资者:可进行融券回购交易,不可以从事融资回购;普通投资者经过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符合相关要求,可成为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详见《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操作流程》)。
2.3 交易方式集合竞价、连续竞价、大宗交易。
三、操作平台、工具3.1 操作平台:金证集中交易柜台系统;金证统一账户平台系统;公安部身份识别系统。
四、使用表格、协议、凭证《资金账户信息变更申请表》、《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证券交易委托申请表》。
五、权限管理和风险控制5.1 操作柜员:柜台业务岗、复核岗。
5.2 赋权级别:总部赋权5.3 复核级别:人工复核5.4 风险控制5.4.1 融资回购面临的主要风险类型信用风险:债券发行人无法按期还本付息的风险。
如果投资者购买或持有资信评级较低的信用债,将面临显著的信用风险。
市场风险:由于市场环境或供求关系等因素导致的债券价格波动的风险。
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操作规程

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一一一为规范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管理,有效控制质押式回购业务风险,根据《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关于调整公司债券结算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债券质押式回购相关事项的补充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新质押式国债回购交易业务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业务指南》、《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指引》等规定,制订本规程。
一一一本规程适用于通过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进行的债券质押式回购。
一一一本规程中下列词语或简称有如下含义:(一)债券:是指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可用于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债券品种。
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及分离交易债等。
(二)债券质押式回购(下称回购):指将债券质押的同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而进行的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的交易。
其中,质押债券取得资金的投资者为“融资方”;“融资方”的对手方为“融券方”。
(三)回购交易期间:是指自回购交易成交当日起,至回购到期日止的期间。
(四)正回购:即融资回购,是指融资方以持有的债券作足额质押,获得一定期限的资金使用权的回购交易行为。
(五)逆回购:即融券回购,是指融券方暂时放弃资金的使用权,并于回购到期时收回融出资金并获得相应利息的回购交易行为。
(六)标准券:是指由不同债券品种按相应折算率折算形成的,用以确定可利用回购交易进行融资的额度。
(七)标准券折算比率:指各债券现券品种所能折成的标准券金额与债券面值之比,简称折算率。
(八)质押券:是指融资方结算参与人根据融资方的委托和授权,按照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以融资方结算参与人的名义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作为质押物的债券。
(九)欠库:指投资者质押券不足的情形。
(十)资金透支:融资方账户在回购到期日日终可用资金不能全额支付购回资金,导致保证金账户资金为负数。
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操作规程(1225)

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操作规程(1225)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操作规程(122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意义为规范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的操作,确保业务的安全和稳定,促进债券市场的发展,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债券市场参与者开展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的行为。
第三条定义本操作规程中的相关术语定义如下:1.债券质押式回购:指债券交易商将自有的债券质押给其中一债券回购方,在约定的期限内回购该债券,以获取资金。
2.债券交易商:指在债券市场中从事债券买卖和债券质押式回购等业务的机构。
3.债券回购方:指承接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机构。
第四条业务原则第二章业务流程第五条业务准备1.债券交易商应具备从事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的资质,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备案。
2.债券交易商应制定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流程和管理制度,并向债券回购方提供相关信息。
第六条交易确认1.债券交易商与债券回购方应签订回购协议,明确回购的债券种类、数量、回购期限、回购利率等交易细节。
2.回购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备相关监管机构。
第七条债券质押1.债券交易商应将所质押的债券移交给债券回购方或指定的托管机构,并签署相应的交接单。
2.债券交易商应确保所质押的债券权属清晰、合法有效,并具备相应风险管理能力。
第八条回购交易1.债券回购方应按照约定的回购期限和回购利率,及时支付债券交易商回购款项。
2.债券交易商在回购期限届满前,有权要求债券回购方提前回购或展期,并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第九条业务结算1.债券交易商应确保回购款项及时到账,并进行业务结算。
2.债券回购方应按照约定的期限将债券归还给债券交易商,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条监管要求债券交易商和债券回购方应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充分履行信息披露和风险管理职责,并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业务风险控制第十一条交易风险控制1.债券交易商和债券回购方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回购期限和回购利率,以控制业务风险。
质押式回购的业务流程

质押式回购的业务流程一、质押式回购业务流程
1. 申请质押式回购
- 融资方向出质人申请质押式回购融资
- 提供符合质押条件的有价证券作为质押品
- 双方协商确定回购期限、回购利率等条件
2. 评估及审批
- 出质人进行信用评估和风险评估
- 确定可接受的质押率和折扣率
- 审批质押式回购申请
3. 交割及资金划付
- 出质人向质权人交付质押品证券
- 质权人将约定的回购资金支付给出质人
4. 期间管理
- 持续监控质押品证券的市场价格变动
- 及时进行风险控制,如追加保证金等
5. 到期购回或展期
- 出质人按期支付约定本息,购回质押品证券
- 或双方协商一致,可展期继续进行质押回购
6. 违约处理
- 若出质人违约,质权人有权处置质押品证券
- 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剩余部分返还出质人
通过以上步骤,质押式回购为融资方提供了一种以证券为质押品的短期融资渠道,有利于提高证券的流动性。
同时也为出质人带来一定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需要严格控制。
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流程

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流程1.建立合作关系:债券持有人首先与做市商或金融机构建立合作关系,确定回购合作的意向、期限、费率等。
2.风险评估与尽职调查:合作方会对初始的风险评估和尽职调查进行审核,确认债券持有人的信用状况和相关信息。
3.签署合作协议:双方达成一致后,签署合作协议,明确回购的条款和条件。
协议中包括债券的质押数量、回购期限、质押利率、违约责任等内容,以确保双方权益。
4.债券交割:债券持有人将持有的债券转移给合作方,作为质押品。
通常,债券持有人会将债券移交给托管银行进行存管,并与合作方的托管银行做好相关手续。
5.质物评估和标准划定:合作方会对债券进行评估,并确定质物划定的标准,以确定其价值和可接受的质物数量。
6.回购协议的签署:在质押完成后,合作方和债券持有人签署回购协议,约定回购期限、回购利率等具体条款。
7.回购交割:回购期限到期时,合作方支付回购款项,同时取得质押物的所有权。
通常情况下,资金会直接划入债券持有人的账户或通过其他约定的方式进行支付。
8.监控和风险管理:合作方会对回购期限内的市场变化和债券价值进行监控和风险管理,确保回购交割的顺利进行。
若债券价值下跌或债券持有人违约,合作方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如追加保证金或提前解除回购等。
9.回购解除:在回购期限届满或双方同意解除回购时,合作方解除质押,向债券持有人退还债券,并收取相应的利息。
10.业务结算:合作方和债券持有人进行结算,包括计算利息、支付利息、清算质押债券等。
总的来说,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涉及到合作协议的签署、质物交割、回购交割等环节。
通过质押债券作为担保物,扩大了债券持有人的融资渠道,同时也为做市商或金融机构提供了债券资金和管理风险的机会。
这一业务流程有助于促进债券市场流动性和提高金融机构的盈利能力。
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流程

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流程一、引言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是一种金融市场中常见的交易方式,它通过债券质押作为担保,以回购协议为合同,进行短期资金融通。
本文将详细介绍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的流程。
二、业务流程1. 申请方发出回购要约申请方首先向回购方发出回购要约,明确回购的债券品种、数量、回购期限、利率等相关细节,并提供相应的证券账户信息。
2. 回购方审核回购要约回购方收到回购要约后,会对回购要约进行审核。
审核的内容包括债券品种的可质押性、申请方的信用状况和交易合规性等。
如果符合要求,回购方将同意回购要约并进行下一步操作。
3. 签订回购协议回购方和申请方在达成一致后,将签订回购协议。
回购协议是双方约定的法律文件,其中包括回购的具体条款、交易金额、回购利率、回购期限等内容。
4. 履约担保物划转在签订回购协议后,申请方将回购标的债券划转到回购方的指定账户中,作为履约担保物。
这一步骤是确保回购方在回购期限内具备充足的担保物。
5. 回购款项划转回购方在收到履约担保物后,将回购款项划转到申请方指定的账户中。
回购款项通常包括债券面值和回购利息。
6. 回购到期赎回在回购期限到期前,申请方有权选择是否赎回回购标的债券。
如果申请方选择赎回,回购方将将债券划转回申请方的账户。
7. 全额赎回后解除质押如果申请方选择全额赎回回购标的债券,回购方将解除对债券的质押。
这意味着申请方可以自由处理这些债券。
8. 未赎回续期或终止如果申请方未在回购期限到期前赎回债券,双方可协商是否续期回购协议或终止回购。
如果续期,流程将回到第4步;如果终止,回购方将退还全部履约担保物给申请方。
三、总结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流程包括申请方发出回购要约、回购方审核回购要约、签订回购协议、履约担保物划转、回购款项划转、回购到期赎回、全额赎回后解除质押以及未赎回续期或终止等步骤。
这一过程在金融市场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资金融通作用,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了一种灵活的融资和投资工具。
债券通用质押式逆回购权限

债券通用质押式逆回购权限
摘要:
一、债券质押式回购的定义与含义
二、债券质押式回购的操作流程
三、债券质押式回购的优势与风险
四、债券质押式回购的市场现状与发展趋势
正文:
一、债券质押式回购的定义与含义
债券质押式回购,简单来说,是一种以债券作为质押品的短期资金借贷行为。
在这种交易中,债券持有人(正回购方)将债券质押,从而获得资金使用权。
在约定的时间到期后,正回购方需要还本并支付一定的利息,从而赎回债券。
二、债券质押式回购的操作流程
1.交易双方协商并达成一致,确定债券质押式回购的利率、期限和金额等要素。
2.正回购方将债券质押给逆回购方,逆回购方将资金借给正回购方。
3.到约定的还款日,正回购方按约定还本付息,并赎回债券。
三、债券质押式回购的优势与风险
优势:
1.提高资金利用率:债券持有人可以将暂时闲置的债券质押,获得短期资金,提高资金利用率。
2.较低的风险:债券质押式回购采用债券作为质押品,相对其他短期资金借贷方式,风险较低。
风险:
1.市场风险:如果市场利率波动较大,可能导致正回购方在约定还款日支付较高的利息。
2.信用风险:如果正回购方违约,逆回购方可能面临损失。
四、债券质押式回购的市场现状与发展趋势
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债券质押式回购市场规模逐渐扩大,已成为金融机构之间重要的短期资金融通渠道。
未来,随着金融市场的深化和金融制度的完善,债券质押式回购市场将继续保持稳健发展态势。
然而,也要看到债券质押式回购市场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如市场透明度不高、风险管理机制不完善等。
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引言1.1 目的阐述制定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目的,旨在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
1.2 适用范围明确本细则适用于所有参与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的市场参与者。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业务定义定义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的相关概念和业务范围。
第二条基本原则概述开展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如公平、公正、公开等。
第二章交易参与方第三条参与资格明确参与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的资格要求。
第四条参与方的权利与义务详细说明参与方在交易及登记结算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章交易规则第五条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列出可交易的债券品种及交易方式,包括报价、成交、清算等。
第六条交易时间规定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的开放时间。
第七条报价规则详细说明报价的规则,包括报价的格式、报价的调整机制等。
第八条交易流程阐述从报价到成交的整个交易流程,包括交易确认、交易撤销等。
第四章登记结算第九条登记结算机构指定负责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登记结算的机构。
第十条登记结算规则详细规定登记结算的流程、时间、方式等。
第十一条质押管理说明债券作为质押物的管理规则,包括质押登记、解押等。
第五章风险管理第十二条风险控制阐述参与方应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如保证金制度、风险预警等。
第十三条信用管理介绍信用评级、信用记录等信用管理机制。
第六章信息披露第十四条信息披露要求规定参与方在交易及登记结算过程中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信息披露内容详细列出需要披露的信息内容,包括交易信息、财务信息等。
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监督管理机构明确负责监督管理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
第十七条违规处理规定对违反细则规定的参与方的处理措施。
第八章附则第十八条细则解释权明确本细则的解释权归属。
第十九条细则生效时间规定本细则的生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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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管理,防范和降低业务操作风险,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规定和公司有关业务管理制度,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营业部应当按照本规程的要求,认真核实投资者的基本信息资料,履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职责,遵守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第三条对参与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的投资者,营业部应当提醒其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与承受能力,审慎参与债券市场交易。
第四条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债券回购交易”),是指将债券质押的同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而进行的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的交易。
其中,质押债券取得资金的投资者为“融资方”,该交易行为称融资交易(也称正回购);“融资方”的对手方称为“融券方”,该对手的交易行为称融券交易(也称逆回购)。
标准券,是指可用于回购质押的债券品种按标准券折算率折算形成的、可用于融资的额度。
标准券折算率,是指各债券现券品种所能折成的标准券金额与债券面值之比。
质押券,指申报提交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债券回购交易质押物的债券。
第二章基本交易规则第五条债券回购交易申报中,融资方按“买入”方向进行申报,融券方按“卖出”方向进行申报。
第六条沪、深两市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基本交易规则如下:一、申报规定。
二、回购期限。
债券回购品种按回购期限可分为1天期、2天期、3天期、4天期、7天期、14天期、28天期、91天期和182天期,三、申报代码。
沪市国债、公司债、企业债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质押券的申报代码与原债券代码不同(详见附件1);深市质押券申报代码与对应债券代码相同。
四、当日通过竞价交易方式买入的债券,当日可申报“提交质押券”;当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买入的债券,次一交易日可申报“提交质押券”;当日提交的质押券,在确认质押成功后,当日可用于相应的债券回购交易。
五、债券回购交易到期当日,融资方可以将相应标准券继续用于债券回购交易,也可以申报“转回质押券”并卖出。
六、债券回购竞价交易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
第七条债券回购交易的融资方应当在回购申报前,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向交易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申报提交相应的可用于回购质押的债券品种作为质押券。
在质押期间,不得对质押券进行申报卖出或另作他用。
第八条质押券对应的标准券数量有剩余的,可以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申报解除相应债券的质押。
当日申报解除质押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第九条债券回购交易实行“一次成交、两次结算”。
债券回购交易初次结算的结算价格为100元。
回购到期二次结算的结算价格为购回价,购回价等于每百元资金的本金和利息之和,其计算公式为:深市:购回价=100元+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回购天数/365(天)沪市:购回价=100元+年收益率×100元×回购天数/360(天)回购天数,是指本操作规程第六条第(二)款所述债券回购品种对应的回购期限。
第十条每笔债券回购交易到期购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到期购回金额=成交数量×购回价第十一条债券回购交易的期限自成交次日起按自然日计算。
到期日为非交易日的,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第十二条债券回购交易的融资方,应在回购期内保持质押券对应的标准券足额。
因标准券折算率调整等导致标准券余额不足的,融资方应当按照交易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予以补足。
第三章参与投资者的要求第十三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申请进行债券回购业务投资者没有特别要求,凡已开立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均可申请融券交易和融资交易。
第十四条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债券市场投资者按照产品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
一、普通投资者只能参与融券交易;专业投资者既可参与融券交易,也可参与融资交易。
二、投资者参与上交所债券质押式融资交易(即正回购)的,必须符合专业投资者条件,并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
(一)个人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证券账户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 万元;2、具备债券投资基础知识,并通过相关测试;3、最近3 年内具有10 笔以上的债券交易成交记录;4、书面签署《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风险揭示书》,作出相关承诺;5、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
(二)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 万元;2、证券账户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 万元;3、相关业务人员具备债券投资基础知识,并通过相关测试;4、最近3 年内具有10 笔以上的债券成交记录;5、与会员书面签署《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风险揭示书》,作出相关承诺;6、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
三、拥有或租用在上交所开设的交易业务单元的投资者,自动成为专业投资者。
四、普通投资者申请专业投资者资格的,营业部柜台受理流程如下:(一)投资者提交资料1、个人投资者(1)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包括身份证、沪股东账户卡(2)有10 笔以上债券交易成交记录的债券历史交易对账单(最近三年在其他券商券的债券交易记录可以累计);2.机构投资者(1)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包括身份证、深沪股东账户卡(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须加盖公司公章);(3)有10 笔以上债券交易成交记录的债券历史交易对账单(最近三年在其他券商券的债券交易记录可以累计);(4)加盖公章的最新的年度资产负债表或者距申请成为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日期不超过三个月的月度资产负债表。
(二)柜台受理1、基本条件审核(1)个人投资者营业部必须审核其投资者证券账户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2)机构投资者营业部必须审核其投资者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且证券账户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以资产负债表的净资产作为审核依据)。
(3)最近三年累计十笔以上的债券交易成交记录(一笔委托分次成交的视为一笔成交记录)。
2、进行风险揭示柜台工作人员向投资者全面介绍债券业务的基础知识、交易规则、产品分类与特点、存在的风险,重点强调债券正回购的交易方式、产品特点与交易风险等,提示投资者认真阅读并签署《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风险揭示书》与《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书》;3、进行适当性评估柜台工作人员指导投资者填写《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并对投资者进行风险评级,投资者签字确认其结果;4、进行知识测试柜台工作人员指导投资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测试试卷》,测试得分高于80 分(含)的,测试通过,允许申请开通“质押正回购”权限;对于得分低于80 分的,不能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但可继续参加培训重新考试,直至通过。
5、资格确认柜台人员指导投资者填写《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资格确认表》并签名,柜台经办人签字后报营业部负责人审核,审核无误后负责人签名确认。
6、权限申请及开通(1)柜台人员通过CIF二代系统中“股东账户管理—债券专业投资交易权限申请流程表单”中为客户提交申请。
(2)柜台人员联系信息技术部相关人员在系统中生成《上交所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证券账户报备表》。
(3)柜台人员将客户填写《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测试试卷》、《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书》、《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资格确认表》及机构客户提供并加盖公章的《最新的年度资产负债表》(或距申请成为债券市场专业资者日期不超过三个月的月度资产负债表)扫描发送于经纪业务管理总部交易管理岗人员,进行审核。
(4)待审核通过后,经纪业务管理总部交易管理人员在上交所会员专区中做债券专业投资者报备。
(5)经纪业务管理总部交易管理岗人员将报备结果通知营业部柜台人员。
(6)报备成功后,通知营业部在系统中为客户开通融资交易(正回购)权限。
第四章交易委托受理第十五条回购交易委托分为逆回购交易委托和正回购交易委托两种,根据交易所规则有所不同。
第十六条债券逆回购委托,指投资者通过“卖出”交易所回购品种的方式实现融券交易申报,其委托受理与普通A股委托相同,可采用柜台委托或自助委托方式(自助委托方式在客户开户时默认开通)其中柜台受理流程如下:一、对投资者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和一致性进行审核;二、指导客户填写《债券回购交易申请表》并审核,检查客户账户中是否有足额的可用于融券交易的资金,确认无误后将客户融券交易委托通过柜台交易系统申报。
第十七条债券正回购委托分为债券质押入库、融资回购交易、债券质押出库几个环节。
一、债券质押入库委托是指投资者持有的债券,按照交易所规定的折算比率,转换成可用于融资交易的标准券的申报;二、融资回购交易委托是指投资者根据账户上可用标准券的数量,通过“买入”交易所回购品种的融资申报;三、债券质押出库委托,是指将投资者持有的标准券转换为原入库对应债券的申报。
第十八条债券质押入库及融资回购交易委托,柜台办理流程如下:一、投资者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深、沪股东账户卡;二、柜台业务处理步骤1、对投资者提交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和一致性进行审核;2、对参与上交所债券正回购交易客户,柜台人员还要审核客户是否符合债券专业投资者资格,并对其证券账户债券市值进行核对。
3、指导客户填写《质押券提交(转回)申请表》并审核,同时交客服主管或营业部负责人审批通过后,柜台人员通过柜台交易系统为客户办理质押入库委托申报;4、质押入库委托申报操作完成后,投资者账户内相应增加对应的标准券;5、指导客户填写《债券回购交易申请表》并审核,检查客户账户中是否有足额的可用于正回购交易的标准券,确认无误后将客户融资交易委托通过柜台交易系统申报。
6、留存《质押券提交(转回)申请表》、《债券回购交易申请表》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重点关注事项1、投资者办理债券质押入库前,必须开通“回购融资”权限。
2、上交所规定,专业投资者标准券使用率不能超过90%。
可用标准券数量=债券面值×标准券折算率×90%。
3、营业部办理债券质押入库时,应检查债券是否属于质押券品种。
投资者当天可多次重复办理债券质押入库业务。
4、投资者在债券回购交易期间内如有质押券到期兑付,须及时提供其他债券进行替换,由营业部根据中登公司相关规定,通过先转入后转出的方式,用该等额债券将拟兑付的质押券或已经兑付的本息换出。
5、投资者进行融资回购交易,回购放大倍数不得超过5倍。
回购放大倍数的计算公式为:回购放大倍数=融资回购交易未到期余额/投资者账户净资产。
第十九条债券质押出库委托,柜台办理流程如下:1、对投资者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和一致性进行审核;2、指导客户填写《质押券提交(转回)申请表》并审核,同时交客服主管审批通过后,柜台人员通过柜台交易系统为客户办理质押出库委托申报;3、质押出库委托申报操作完成后,投资者账户内相应增加对应的债券;第二十条深交所质押券的出、入库及回购交易委托目前只能通过柜台委托方式进行;上交所质押券的出、入库和回购交易委托可以通过柜台委托,也可由客户申请自助委托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