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辩诉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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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诉交易法律规定(3篇)

辩诉交易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我国,辩诉交易作为一种诉讼程序,旨在通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与司法机关达成协议,以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实现刑罚的目的。

本文将从辩诉交易的定义、法律规定、适用条件、程序流程、法律效力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辩诉交易的定义辩诉交易,又称辩诉协议,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下简称“辩方”)与公诉机关(以下简称“控方”)在诉讼过程中,就案件的定性、量刑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由辩方承认犯罪事实并接受相应的刑罚,从而简化诉讼程序的一种诉讼活动。

二、辩诉交易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被告人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协商,达成辩诉交易。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提出辩诉交易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了辩诉交易的条件、程序、法律效力等内容。

三、辩诉交易的适用条件1. 自愿原则辩诉交易必须基于辩方的自愿,不得强迫或诱骗。

2.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辩诉交易的前提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保案件的质量。

3. 辩方有认罪悔罪表现辩方必须对犯罪事实有明确的认罪态度,并表现出悔罪意愿。

4. 案件性质较轻辩诉交易主要适用于案件性质较轻的案件,如交通肇事罪、盗窃罪等。

四、辩诉交易的程序流程1. 协商阶段控辩双方就案件定性、量刑等问题进行协商,达成初步协议。

2. 审查阶段人民法院对控辩双方达成的协议进行审查,确保协议符合法律规定。

3. 判决阶段人民法院根据审查结果,依法作出判决。

五、辩诉交易的法律效力1. 从轻或减轻处罚辩方按照协议认罪认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浅论“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的引进移植

浅论“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的引进移植
第2 7卷 第 3 期 21 0 2年 0 9月
邢 台学 院学 报
J URN AL 0 0F I GTA IUN I ER S TY X N V I
V 0l27 N O. _ . 3 Se t 2 2 p . 01
浅论 辩 诉 交 易" 制 度 在 我 国的 引 进移 植 “
益 的过 程 。
“ 对抗式”诉讼模 式的另一个重要特点就是陪 审团审判制度 ,规定 由一定数量的非专业人士 ( 通 常为 1 2人 ) 组成陪审团,在没有专业法官出庭 的 情况下负责对事实的有无进行裁决 ,其 中的复杂程 度可想而知 ,需动用 的人数之多使 我们望而却步。 同时规定的证据 出示制度 ,使控辩双方在审前就可 以清楚地知道对方所掌握证据 的情况及对 自己的利 弊进行 明确判断,最终推断 出审判结果 ,这也促进 了辩诉 交 易的产 生 。
李建 军
( 台学院法政历史系,河北邢台 040 Nhomakorabea) 邢 5 0 1

要 :在美 国 “ 辩诉 交 易”制度显示 出强大生命力 的今 天,我 国学者也都在 考虑它在我 国的具 体应用 。但是 由于
我 国和 美 国在历 史文化和 法律 观念上存在很 大差别 , “ 辩诉 交 易”和我 国的许 多立法原则相 违背,它的 引进很 可能对 我
治的过程中,只有每个人同等的放弃全部天然自由, 转让给整个集体,人类才能得到平等的契约自由 。 也正是这种思想激励着美国人不断的前进,最终取 得 了独立战争的胜利 。所以说, “ 契约观”早 已溶 进 了美国人 的内心深处,而 “ 辩诉交易”的实质就 是在被告人和检察官之 间形成一种合意 ( 虽然这种 合意是 以一定的条件为前提的 ) ,最终取得双方认 为损害最小,利益最大的一个结合点,避免 了诉讼 的长期进行。 2 对抗式”诉讼模 式的存在 .“ 与大陆法系的诉讼模式不同,美国采用典型的 “ 对抗式”诉讼模 式,也称 “ 当事人主义”诉讼模 式。它的主要特征是: ( ) 1 法官处于消极中立的地 位 ,不主动依 职权调查证据 。 ( )案件 事实的发 2 现依赖于控诉方和辩诉方的举证和辩论,在法庭调 查中实行交叉询问制度。 ( ) 3 实行起诉变更原则。 允许控诉方变更、追加 、撤回诉讼 ,允许控诉方与 辩 护方 进 行 诉讼 交 易。 ( 4)采取 起 诉 认 否程 序 , 在刑事诉讼中如果被告人 自愿而不是被迫作 出有罪 的供述,则对案件事实无须进行举证和辩论 ,官方 可 以迳行作 出有罪的判决 。毫不夸张地说 ,美国 的 “ 对抗式”诉讼模式就是 “ 辩诉交易”制度产生 的温床 ,如果 没 有 “ 对抗 式” 诉讼 模 式 ,那 么它也 就失去 了存在的根本。法官的消极地位使 当事人可 以更加积极主动的去行使 自己的权利,搜查对案件 有帮助的证据,也拥有更大范围的对 自己权益的处 分,而辩诉交易的过程就是 一个当事人处分 自己权

辩诉交易制度的博弈论解读

辩诉交易制度的博弈论解读

迥宁教育行政学院学报
Ju n l f i nn d c t n l d i i rt n Is tt o r a o a igE u ai a m n s a o t ue Lo o A t i ni
V0 . 3 No 3 1 2 .
Ma o 6 r2 o
辩诉 交易制度 的博 弈论解读
朱 淦
( 南京 师范大学 , 江苏 南京 2 0 9 ) 10 7
【 摘
要】 辩诉 交易是理性 的诉讼 当事人 即控辩双方基 于较大的诉讼 风险以及 昂贵 的诉讼成本 . 发现进行 交易更符合他们 的
利益 , 而这成一致 , 退 出诉讼 、 从 选择 打断诉讼进程 并获得相应收益的“ 辩诉和解” 。这里试图从 博弈论 的角度 来解释辩诉 交 易的产
括地讲 , 辩诉交易是这样 的一项 司法制度 : 是指在法 审判者中立、 控辩双方诉讼机会均等以及控辩双方充
庭开庭之前 ,提起控诉 的检察官为了换取被告方作 分陈述和辩论的法庭审理程序给辩诉交易产生和存 有罪答辩而提供 比原来指控更轻的指控 、减少罪名 在提供了制度基础 。主要体现为: 指控或允诺 向法官提 出有利于被告方 的量刑建议等 1 正当程序对控方权力的限制。对于检 察官来 . 条件 与被 告 方 ( 一律 通 过 律 师 ) 法庭 外 进 行 争取 有 说 , 有 强大 的 国家权力 , 果没 有法 律保 障 , 方强 在 具 如 控 利于己方 的最佳条件的讨价还价而形成 的一项司法 大的权力随时会有可能滥用而侵害被告的合法权益。 制度。 处 于相对 弱势 的被 告方 , 力与 之抗 衡 。 无 在美 国 , 为 作 博弈论是由两位杰出的学者——冯 ・ 诺曼和摩根 对抗制度核心和灵魂 的正当程序被视为司法公正 的 斯坦在上世纪中期创立的。 用专业术语说 ,博弈论是 基本保障。“ “ 当事人主义诉讼中特别强调侦查 中的司

辩诉交易法律谈判案例(3篇)

辩诉交易法律谈判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男,28岁,某市某区居民。

2023年5月,张某因涉嫌盗窃某商场价值5000元的商品被公安机关逮捕。

张某承认盗窃事实,但表示其盗窃行为是在极度饥饿的情况下发生的,且盗窃后已将所盗物品归还,希望司法机关能够从轻处理。

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三、谈判过程1. 初次谈判:张某的辩护律师与检察机关的检察官进行了初次谈判。

辩护律师提出以下几点:- 张某承认盗窃事实,表示悔罪。

- 张某在盗窃时处于极度饥饿状态,属于特殊情况。

- 张某在盗窃后已将所盗物品归还,具有悔过表现。

- 张某无前科,社会危害性较小。

检察官表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可以考虑其悔罪态度和社会危害性,建议辩护律师进一步提供相关证据。

2. 补充证据:辩护律师在第二次谈判中提供了以下证据:- 张某的悔过书。

- 张某的邻居和朋友的证明材料,证明张某在盗窃时处于极度饥饿状态。

- 张某归还所盗物品的证明材料。

检察官表示,张某的悔罪态度良好,社会危害性较小,可以考虑对其从轻处理。

3. 辩诉交易:在第三次谈判中,辩护律师提出以下辩诉交易方案:- 张某承认盗窃罪,并表示悔罪。

- 张某愿意接受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 张某自愿接受社区矫正。

检察官表示,张某的辩诉交易方案合理,可以考虑。

4. 最终达成协议:经过多次谈判,双方最终达成以下协议:- 张某承认盗窃罪,并表示悔罪。

- 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 张某自愿接受社区矫正。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涉嫌盗窃罪,但其在盗窃时处于极度饥饿状态,且盗窃后已将所盗物品归还,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

论美国辩诉交易制度

论美国辩诉交易制度

论美国辩诉交易制度作者:谭钰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15期摘要辩诉交易是美国刑事司法最具特色的制度之一,极大地推动了美国刑事司法的发展。

近年来要求引进辩诉交易制度的呼声越来越大,我国也开始试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而只有比较全面准确地了解辩诉交易制度的内涵、理论基础和实施效果,才能根据我国的法治环境研究进一步引进问题。

关键词辩诉交易中美比较理论基础作者简介:谭钰,合肥工业大学,本科,研究方向:刑法。

中图分类号:D971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8.05.246自国内辩诉交易第一案——孟广虎故意伤害案后,人们对辩诉交易制度的热议就没有停止过,出现了赞成说、反对说和折中说三种立场;并且在2016年8月29日《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通过,被部分学者称为“中国版辩诉交易”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开始试行。

为了全面深刻地认识辩诉交易制度,厘清其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区别和联系,本文试从辩诉交易制度、辩诉交易制度移植可行性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三方面进行论述。

一、辩诉交易制度(一)概念辩诉交易是美国刑事司法的一抹亮色。

1975年8月15日《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正式实施,这是美国关于辩诉交易的最早立法,从此,辩诉交易取得正式“名分”。

该《规则》第11条规定:“检察官和辩护律师或者没有辩护律师的被告人可以进行讨论,以期达成这么一项协议:一旦被告人就所指控的犯罪或者更轻的与其有关连的犯罪做出有罪答辩或不予争辩的答辩,检察官将采取如下行动:(A)向法官提议撤销其他指控;(B)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判处特定刑罚,或者同意不反对被告人请求判处特定的刑罚,并使被告人认识到,检察官的判刑建议或者对被告人的判刑请求对法庭没有约束力;(C)同意对该案判处特定的刑罚是适当的处理。

”简单形象的说,辩诉交易是一宗交易双方绝对自愿的“买卖”。

在刑事诉讼案件正式开庭审理前,作为“卖家”的检察官提出撤销指控、降格指控或者向法庭建言从轻判处刑罚为前提,换取“买家”即被告人自愿主动的有罪答辩;如果双方协商好,则该协议正式生效,避免进入下一环节的法院庭审。

论中国辩诉交易制度的设置

论中国辩诉交易制度的设置
刑事 诉讼法颁 布实施 以后 , 国刑事庭 审过程 中的职权化 倾 向有 颁 布 了《 我 关于 适刷普 通程 序审 理“ 被告人 认罪 案件 若干意 见》 的
关 , 所减 轻 , 开始借 鉴英美 法系 国家 的当事人 主义 诉讼模 式 。 但对我 和 《 于适用 简易程 序审理 公诉案件 的若干 意见》这两 个法律 文 国现 有刑事 诉讼 的真 实状 况考 察可 知,这 种改 革仍然 是不 彻底 件中 , 然没有 直接涉 及辩 诉交易 的内容 , 虽 但从中不难 发现 , 以被 并且 的。 辩诉 交易 引入 后 , 允许公 诉人与 被告人 及被 告人 的辩护 人在 告人认罪 为条 件而进 行简易化 审理 的案 件 的范围如此之 广 , 开庭前 在法院主 持下就应 判的罪 行和刑 罚讨论 , 原来的 审理程 在
序 基础 上 , 通过 赋予控 辩双 方尤其 是被 告人 商的权 利 , 院是 法
及 均衡 国家 、 和个人 利 益具有积 极作 用 而辨诉 交 易制 度赖 以生存 的 制度 环境 在我 国也 已经基 本具备 。因此 , 用辩 社会 适
诉 交 易制度 以探 索新 的纠纷解 决机 制显得 十分 必要 ・ 关键 词 辩 诉 交 易 相 对公 正 中图分类 号: 9 5 D 2 效 率价值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090 9(0 01一3-2 10 ・522 1)l 40 0 () 利于 被害人 权益 的保 护 。 1有 目前 司法实 践中 的一个突 出 问题 是 , 害人 的利益 难 以得到 有效 、 被 充分 、 时 的保障 。 及 造成 被
辩诉 交易是 起源 于美 国的一项 刑事 司法制 度, 国 《 美 布莱 克
法律 辞典》 “ 称, 辩诉 交 易是指在 刑事被 告人就 较轻 的罪名 或数项

辩诉交易制度

辩诉交易制度

辩诉交易制度辩诉交易制度是一种较为新颖的争议解决机制,是指当事人在仲裁机构或者其他机构的监督下,通过进行辩论和交易来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辩诉交易制度具有灵活性、高效性、经济性等特点,适用于各种类型的争议解决,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

一、辩诉交易制度的渊源与基本特征辩诉交易制度的渊源可以追溯到传统的仲裁制度中,但是其具有较为明显的新颖特点和灵活性。

辩诉交易制度的基本特征可以总结为以下四点。

(一)双方进行辩论和交易辩诉交易制度的最核心特点是双方当事人在仲裁机构或者其他机构的监督下进行辩论和交易。

辩论过程旨在让双方表达自己的观点、证据和主张,以便为解决争议提供更充分的信息和理解。

交易过程则旨在让双方贴近事实,尽可能达成妥协或协议。

(二)有仲裁机构或者其他机构的监督辩诉交易制度必须在仲裁机构或者其他机构的监督下进行,以确保整个过程的公正和客观。

仲裁机构或者其他机构在辩论和交易过程中发挥监督和协调的作用,监督当事人是否遵守辩论和交易的规则和约定,协助当事人达成协议和妥协。

(三)强调自愿和平等原则辩诉交易制度强调自愿和平等原则,即在辩论和交易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都应自愿参加、自主选择,并处于相对平等的地位。

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尊重对方权利的前提下,达成基于公正和合理原则的协议或妥协。

(四)最终裁决的约束力辩诉交易制度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解决争议,达成协议或者妥协。

如果最终无法达成协议或者妥协,仲裁机构或者其他机构可以做出最终裁决决定。

最终裁决决定具有约束力,必须得到双方当事人的接受和执行。

二、辩诉交易制度的应用范围和优势辩诉交易制度适用于各种类型的争议解决,包括商业纠纷、劳动争议、知识产权纠纷等领域。

辩诉交易制度的优势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

(一)灵活性辩诉交易制度的灵活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辩论和交易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具有更多的自主权和选择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协商;二是辩诉交易制度与其他争议解决机制并存,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不同的争议解决机制进行比较和选择。

论中国辩诉交易制度的设置

论中国辩诉交易制度的设置

Legal Syst em A nd Soci et y 圈箧翟翟蓬鎏ii。

竺竺!旦!!f叁垒!圭塾盒论巾围辨诉交易荆度曲设置李克艳袁爱华摘要当前,我国刑事犯罪率居高不下,辩诉交易制度的引入,对于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和价值,促进庭审方式的改革以及均衡国家、社会和个人利益具有积极作用。

而辩诉交易制度赖以生存的制度环境在我国也已经基本具备。

因此,适用辩诉交易制度以探索新的纠纷解决机制显得十分必要。

关键词辩诉交易相对公正效率价值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1-034.02辩诉交易是起源于美国的一项刑事司法制度,美国《布莱克法律辞典》称,“辩诉交易是指在刑事被告人就较轻的罪名或数项指控中的一项或几项做出有罪答辩,以换取检察官的让步,通常是获得较轻的判决或者在撤销其他指控的情况下,检察官和被告人之间经过协商达成的协议”。

辩诉交易的事项或内容包括罪名交易、罪数交易和刑罚交易。

辩诉交易自产生之日至今,已经广泛运用于西方刑事诉讼的实践中。

当前我国刑事犯罪率居高不下,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

因此,探索新的刑事纠纷解决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一、我国构建辩诉交易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一)我国构建辩诉交易制度的必要性1.辩诉交易制度有利于刑事诉讼目的与价值的实现。

一般认为刑事诉讼的主要目的在于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效结合。

在此过程中,诉讼的公平与效率是其不可或缺的价值目标。

近年来,随着经济转轨、社会转型及利益格局调整等复杂原因,我国社会治安状况恶化、刑事案件持续增长,1978年全国法院审判刑事案件15万余件,2008年达76万余件,增长4.10倍。

o 无疑,随着我国刑事案件数量的逐年上升,公安、司法机关负担将明显加大,在司法资源及其有限的条件下,案件久拖不决的现象十分普遍。

辩诉交易制度的引入有利于降低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的效率以实现诉讼目的。

2.辩诉交易制度有利于促进我国庭审方式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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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辩诉交易
文章探讨辩诉交易基本理论,介绍辩诉交易制度在各国的地位和作用,以两大法系中辩诉交易理论的比较为研究方法,分析该理论在两大法系中的共性和差异。

标签:辩诉交易英美法系大陆法系
二十世纪七十年代,辩诉交易在美国以立法的形式合法化,成为美国刑事诉讼中重要制度,在美国大量的刑事案件是以这种方式结案。

辩诉交易在我国诉讼法学界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看法不一。

笔者拟从两大法系比较研究的角度,就辩诉交易制度谈一些自己的看法。

1 辩诉交易理论概述
辩诉交易(PleaBargaining),是指在刑事案件开庭审理前,公诉机关与被告人或者是辩护人之间进行协商,以公诉方撤销、变更指控或者要求法官从轻处罚与被告人的自愿认罪互为条件,进而促成双方达成均可接受的协议。

辩诉交易实际上是一种在控辩双方间进行的“认罪、定罪及量刑之间的磋商行为”,是一种“允诺”,甚至是一系列的“讨价还价”。

在这一制度中,司法机关可以用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同时罪犯也某种程度上得到了相对较轻的刑事处罚,最终实现共赢。

辩诉交易制度是短时间解决案件严重积压问题的良好方式,在司法资源有限的的情况下,可以较为迅速解决了大量的刑事案件,利于传统意义上的社会公众正义的实现。

辩诉交易作为一种刑事诉讼中的案件处理方式,是正式审判程序积极地补充。

该制度彰显了个人自由和独立的观念,基于意思自治的原则,辩诉交易被看作是自由主义审判模式的雏形。

在诉讼领域,对事实的探求只能以一种受限制的方式进行,法律适用过程也必然伴随着裁量,因而由当事人自己负责使判决逐渐形成正是审判获得正当化机制的关键。

在一定条件下,辩诉交易可以实现更高层次的社会效益,从社会的角度看,充分发挥当事人作为程序主体的作用,鼓励被告人以合作换取宽大处理,激发当事人自律地设定自己与社会今后关系的努力,并尽量将这种努力反映在程序及其结果中,可以获得比较正式审判更为积极的社会效益。

2 英美法系的辩诉交易理论
实质意义上的辩诉交易在美国已出现近百年,二战后,美国法学界对于辩诉交易理论的论证日趋激烈。

美国于1974 年修订并施行《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中对辩诉交易作了明文规定,该项制度以立法形式登上了历史舞台。

依据该规则的规定,辩诉交易包括三种形式:“刑期”交易;”较轻之罪”交易,以“罪数”交易。

程序的启动应当在认罪程序之前达成,并在形成协议通知法院。

在美国,检
察官在辩诉交易中处于核心地位。

能否启动诉辩交易程序由检察官来决定,一旦检察官对辩方做出承诺,法官基本上会予以承认[1]。

在美国,可以适用辩诉交易的案件的范围一般没有限制,只有少数的州通过立法对辩诉交易的适用范围作出了一定的限制。

英国与美国同作为英美法系的代表,两国在刑事诉讼的原则和规则方面存在很大的相似之处。

英国与美国一样都有罪状认否程序,这是进行辩诉交易的重要基础,一旦被告人答辩有罪,则无须就案件事实进行法庭调查,直接进入量刑程序。

3 大陆法系的辩诉交易理论
大陆法系的辩诉交易制度以德国为代表,德国的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辩诉交易的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仍然逐渐发展出刑事协商程序,这就是德国式的辩诉交易。

根据修改后的《德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经负责开始审理程序的法院和被指控人同意,检察院可以对轻罪暂时不予提起公诉,同时要求被告人作出一定的给付,弥补行为造成的损害;或向某公益设施或者国库交付一笔款额;或作出其他公益给付;承担一定数额的赡养义务[2]。

德国检察官在处理一些轻微刑事案件时,可直接向法官申请不经审判而直接对被告人作出处刑命令。

检察官通过处刑命令程序申请的惩罚只能是罚金,保留处罚的警告,禁止驾驶、追缴,没收销毁、废弃、对法人或者联合会宣告有罪判决和罚款,在不超过两年的时间内禁止颁发驾驶执照地剥夺驾驶权[3]。

在德国,被告人认罪并不会取代庭审程序而仅仅是简化庭审程序。

当讯问程序中,被告人能够自愿认罪时,法官只需调查相关证据以确定该认罪具有事实依据,即可结束案件审理程序。

这种协商方式在重大疑难案件中经常出现。

与刑事处罚令中的“辩诉交易”不同,“认罪交易”的目的是以协商的结果为条件换取被告人认罪, 从而加快对案件的审理, 但交易不能代替对案件的审理[4]。

4 两大法系辩诉交易理论之比较
尽管在两大法系中,辩诉交易具有一些相同或相似的属性,但差异性更为突出,两大法系在辩诉交易的参与主体,交易程序,协议内容和后果等方面的差异较为突出。

首先,控辩双方进行交易的方式不同。

在控辩协商方面,英美辩诉交易制度无疑可以容纳更多的商讨,范围也更大,在被告人承诺做出有罪答辩的基础上,公诉方与辩护方可以就指挥的罪名和量刑进行充分的协商和妥协。

而在大陆法系国家中,控辩双方要么被禁止进行任何形式的协商和妥协,要么最多只能与法官进行一定程度的协商。

尤其是在传统刑事处罚令程序中,被告人只能被动地接受或者拒绝接受检察官提交的量刑建议,辩护律师与公诉方的协商也只是围绕着检察官是否提出处罚令问题而展开。

大陆法系甚至鼓励辩护方避开检察官,而直接向法官提出量刑优惠的建议,使得所谓的控辩协商实际变成辩护方以认罪换取从轻量刑的处理结局。

其次,在控辩双方达成妥协的范围和幅度方面,作为控辩协商的必然结果,公诉方与辩护方经常会就指挥的罪名或量刑问题达成一事实上的妥协。

但在不同的制度传统下,这种妥协的范围和幅度也会有显著的差异。

在英美法系国家中,控辩双方可以在包括死刑案件在内的几乎所有刑事案件中进行辩诉交易;公诉方既可以改变指控的罪名,将重罪改为轻罪,也可以降低刑罚的适用种类和幅度。

而在大陆法系国家中,辩护律师最多只能就量刑的幅度与公诉方或法官进行一定的协商。

在适用范围方面,刑事处罚令只能在那些可能判处缓刑、罚金刑等轻微刑事案件中适用。

再次,就被告人认罪的情况而言,英美法系国家在制度上表现为辩方做出有罪答辩,这通常意味着被告人自愿放弃了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这种认罪也带有民事诉讼上的“自认”的性质,并使得法官直接以此为根据,在无须法庭审判的情况下对其做出有罪判决。

而在大陆法系国家中,检察官提交的刑事处罚令并不以被告人认罪为前提条件,被告人同意接受尽管是刑事处罚令适用的前提,但法官是否批准处罚令却并不取决于被告人是否认罪。

最后,法官对协议过程的参与和干涉程度不同。

在英美法系国家中,法官原则上被禁止参与控辩双方的辩诉交易,而主要负责对双方达成的协议进行必要的司法审查,并直接以双方达成的协议为根据做出判决。

而在大陆法系国家中,法官被鼓励积极参与控辩双方之间的协商过程,并对是否接纳双方达成的量刑协议拥有最终的裁决权。

甚至在意大利的一些简易程序中,辩护方被禁止与公诉方进行直接的协商,而被要求直接向法官提出量刑优惠的请求,实际的交易直接发生在法官与辩护方之间。

这充分显示出辩诉交易要受制于各自所属的制度传统的特点。

因为在英美法系中,法官被塑造成消极的司法裁判者,而在在陆法系中,法官作为积极的司法调查官,要对案件事实的发现和诉讼结局的公正性承担最终的责任。

5 小结
近些年来,我国一直在为促进和保障控辩双方平等对抗而努力,一些刑事法律制度或多或少蕴含着辩诉交易的成份。

如普通程序简易审;法律有关自首、立功的规定;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酌定不起诉的规定。

不得否认辩诉交易制度的确立对于减少案件积压、提高司法资源的利用率,保证司法力量效用的最大化而言无疑具有重大意义。

但是,其存在着权力之间、公正与效率之间以及刑事诉讼主体之间的诸多矛盾。

而且,我国的检察官自由裁量权较小,而且我国的普通程序本身并不繁冗。

因此,是否引进或者如何引进这一制度,应当进行综合地考察、认真地分析、理性地预断、科学地构建。

注释:
[1]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80页.
[2]李元端.《辩诉交易术评》载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3]李昌珂译.《德国刑事诉讼法典》,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4]郭明文.《两大法系国家辩诉交易程序辨析》载《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1月第9卷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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