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司法考试商业银行法复习指导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法考导学阶段商经讲义

《九民纪要》讲座讲义第一节与公司对赌对赌的产生原由简单说就是:公司有项目没钱,投资人有钱没项目。
(一)公司融资的两种方式1.间接融资:申请贷款,即金融机构如银行(贷款)——存款人;2.直接融资:公司接受投资,同时给与投资方(股权),也称为(股权融资),就是公司用股权换投资;(二)直接融资的当事人1.需要资金的公司称为(目标公司);2.提供资金的一方称为(投资人);(三)投资风险1.信息不对称,因为不了解,投资方要保证自己的投资本金和收益的安全。
2.目标公司为了融资,往往把自己说的如何如何好,信息不真实,而核对信息的真实性,需要支付额外的商业调查成本。
(四)风险解决办法事先约定防范风险的协议条款1.如果目标公司业绩兑现了承诺,这时投资方给目标公司股东一定奖励,例如股权奖励2.如果目标公司业绩未兑现了承诺,(核心重点),那么(1)目标公司股权回购;(2)目标公司给投资人金钱补偿;(3)目标公司既回购股权,又给投资人金钱补偿。
3.对赌协议的效力投资人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有效。
(在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的情况下);(五)目标公司获得投资人投资的本质从目标公司角度看:以股权换投资;从投资人角度:以(出资)所有权换股权,当股东;那么问题来了,1.目标公司手上有股权(股票)吗?()。
2.目标公司如何凭空制造出股权(股票)来,方法是()股票是(等额拆分注册资本的结果,商业惯例为面额1元。
参见《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
(1)注册资本=股票总量(2)增资即增发新股,减资则回购并注销股票。
(附:一百四十二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案例】2017年,顺丰公司投资入股鼎泰公司。
3.目标公司这种制造股权的方式,会产生什么效果?();4.目标公司这种制造股权的方式,对谁?产生什么影响?(1)对原股东()影响;(2)对公司现存的债权人们()影响。
2020司法考试备考考点: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

2020司法考试备考考点: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一)贷款的分类按贷款的期限划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1)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
(2)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
(3)长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贷款。
(二)商业银行贷款业务规则(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2)贷款的发放必须严格执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相关规定。
①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②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③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④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
(3)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的规定。
【注意】关系人指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4)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对其发放贷款:①不具备借款人的资格和条件的;②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的产品、项目的;③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的;④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理应报相关部门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文件的;⑤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许可的;⑥在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过程中,未清偿原有贷款债务、落实原有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对应担保的;⑦有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的。
(5)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对自然人发放外币币种的贷款。
(6)贷款程序。
(7)商业银行贷款,理应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水平、还款方式等情况实行严格审查。
商业银行贷款,理应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
商业银行贷款,理应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
合同理应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复习指导

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复习指导本课程的期末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统一评分标准,统一考试时间。
学生考试成绩:期末考试成绩占80%,平时作业占20%。
考试一般有五种题型,下边题供复习参考。
一、名词解释1. 信用中介-是指商业银行通过其负债业务,,把社会上的各种闲散资金集中到银行里来.再通过资产业务把资金投放到国民经济的各个部门,即在借贷之间充当中间人的角色.2. 支付中介-是指商业银行为商品交易的货币结算提供一种付款机制.3. 信用创造功能-是指商业银行在支票流通和转帐结算的情况下,利用所吸收的存款发放贷款时.不以现金形式或不完全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客户.,而只是把贷款转到客户的存款帐户上.这样就增加了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最后在整个银行体系形成数倍于原始存款的派生存款.4. 金融服务:商业银行作为支付中介和信用中介,同国民经济的各个部门、各个单位以及个人发生多方面的联系,它同时接受宏观调节和市场调节,掌握了大量的宏观2宏观和市场信息,成为国家经济和金融的信息中心,能够为社会的各个方面提供各种金融服务。
5.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是指商业银行依法将反映其经营状况的主要信息,如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项等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向投资者、存款人及相关利益人予以公开的过程。
6. 存款保险制度:是保护存款人利益、稳定金融体系的事后补救措施。
它要求商业银行将其吸收的存款按照一定的保险费率向存款保险机构投保,当商业银行经营破产不能支付存款时,由存款保险机构代为支付法定数额的保险金。
7. 分级授权-是商业银行进行贷款业务活动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指在统一法人管理体制下,总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逐级向下授权和转授权.下级行必须在上级行的授权范围内和权限内从事信贷业务,超过权限必须向上级行审批.8. 分类授权-是商业银行进行贷款业务活动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指在贷款管理过程中,考虑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信贷市场潜力,银行经营水平,资产质量和效益等因素,对分行进行分类,多分行进行分类,相应授予不同额都的信贷业务审批权限.9. 统一授信制度-是商业银行进行贷款业务活动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指商业银行对于同一客户的各类授信业务同一确定最高额度,并加以同一控制的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包括贷款,贸易融资,贴现,承兑,信用证,保函等信用形式的本外币进行统一综合授信.10. 信贷资产证券化-是指将缺乏流动行但又具有未来现金流的信贷资产集中起来,进行结构性重组,将其转变可疑在金融市场上进行流通的证券,据以融通资金的过程.11. 商业银行负债业务:是指商业银行通过对外负债的方式筹措日常工作所需资金的活动。
《经济法基础》备考指导和使用指南

经济法基础是经济学、法学、管理学等相关专业学生的重要课程之一。
本文旨在为经济法基础课程的学习者提供备考指导和使用指南,帮助学生更好地掌握课程知识,提高学习效率,取得优异的成绩。
一、备考指导1. 理清课程框架经济法基础涉及内容广泛,包括法律基础、合同法、公司法、商法、金融法等多个方面。
在备考前,学生应该理清课程的框架,明确各个板块的重点内容,有针对性地进行复习。
2. 多维度学习备考期间,学生可以通过阅读教材、参考相关案例、听取老师讲解、参加讨论等多种途径进行学习。
多维度学习有助于加深对知识点的理解,并且可以帮助学生形成完整的知识体系。
3. 制定复习计划制定合理的复习计划对于备考至关重要。
学生可以根据课程的难易程度和自身的学习情况,制定每日、每周的复习计划,分配好复习时间,确保每个板块都能得到充分的复习。
4. 做好笔记整理备考过程中,学生应该做好笔记整理工作。
将重点内容、难点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形成清晰的笔记,便于日后复习时查阅,也有助于加深对知识点的记忆。
5. 进行模拟练习在备考阶段,学生可以通过模拟练习来检验自己对知识点的掌握情况。
可以选择历年的真题或者相关的习题进行练习,提高解题能力和应试能力。
二、使用指南1. 合理选用教材经济法基础的教材种类繁多,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应该选择适合自己的教材,最好选择权威、全面、易于理解的教材。
通常情况下,学校会推荐相应的教材,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进行选择。
2. 积极参与课堂讨论课堂讨论是学习的重要方式之一,能够帮助学生深入理解知识点,加强对知识点的记忆。
学生应该积极参与课堂讨论,提出自己的问题,与老师和同学进行交流,共同探讨解决问题的方法。
3. 多方获取资料在学习过程中,学生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获取资料,包括图书馆、网络、学术期刊等。
多方获取资料有利于拓展知识面,加深对知识点的理解。
4. 培养独立思考能力经济法基础课程强调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非常重要。
银行法律法规考点梳理重点复习内容与考察重点

银行法律法规考点梳理重点复习内容与考察重点一、银行法律法规的概述银行法律法规是指为规范银行业务运作、保护银行利益以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银行法律法规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银行及从业人员都必须遵守。
二、银行法律法规的分类1. 银行业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主要是为了监督并规范银行业务经营行为,确保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
2. 金融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机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支付清算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旨在调整金融市场的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3. 信用管理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用信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条例》等。
这些法律法规旨在规范个人和企业的信用行为,构建良好的信用制度。
三、银行法律法规的重点复习内容1. 银行监管制度:包括银行监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银行监管的基本原则,以及银行监管机构对银行经营行为的监督和检查。
2. 银行许可和备案规定:包括商业银行设立与变更的程序、资质要求,以及分行、营业网点备案的规定。
3. 银行业务规范:包括银行存款业务、贷款业务、外汇业务、票据业务、信用卡业务等各项业务的规范要求,以及客户资金保护、防止洗钱等方面的规定。
4. 金融刑事法律法规:包括金融犯罪的定义和种类,以及金融犯罪的预防、打击和处罚措施。
5. 信用管理法律法规:包括个人与企业的信用信息采集和使用规定,以及信用信息的公示和核查程序。
四、考察重点1. 对银行法律法规的理解:了解银行法律法规的基本功能和作用,理解各类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及关系。
2. 法规适用能力:能够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准确运用银行法律法规,防止违规操作。
3. 风险防范和合规管理:具备风险意识,能够运用银行法律法规预防风险,在业务操作中合规经营。
4. 业务规范和客户保护:理解并掌握各类业务的规范要求,尤其是与客户相关的规定,保护客户利益。
银行法律法规应试方法与技巧掌握重点考点与条文解读的要领与技巧

银行法律法规应试方法与技巧掌握重点考点与条文解读的要领与技巧银行业是现代社会中至关重要的经济活动之一,而在金融行业中,法律法规对于银行的经营活动起着关键性的作用。
因此,掌握银行法律法规的应试方法与技巧,对于相关从业人员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从掌握重点考点与条文解读的要领与技巧两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掌握重点考点的方法与技巧1.了解考试大纲掌握银行法律法规考试的重点,首先要对考试大纲进行深入了解。
考试大纲是考试的指导性文件,其中明确了考试的范围和重点。
通过细致的分析,可以确定需要重点掌握的知识点,以及在考试中可能出现的重难点问题。
2.分析往年试题通过分析往年的银行法律法规考试试题,可以帮助我们找出考试的规律和趋势。
在分析试题时,重点关注历年考试中出现频率较高的考点和题型,这些内容通常是考试的重点。
同时,还要注意试题中涉及的实际案例和具体问题,这些案例会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法律法规的具体应用。
3.参考教材与辅导资料在学习银行法律法规的过程中,教材和辅导资料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工具。
合理选择合适的教材和辅导资料,可以帮助我们理解法律条文的含义和适用,掌握相关法规的条文解读和理论知识。
此外,也可以参考一些针对性的习题集和模拟试卷来进行练习,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条文解读的要领与技巧1.注重法律条文的精神在解读法律法规的条文时,我们不能仅仅停留在字面理解上,更要注重法律条文所体现的精神和宗旨。
了解法律的起源和目的,有助于我们深入理解法律条文的具体含义和适用范围。
2.从整体到细节在解读法律法规的条文时,应该首先对整个条文进行整体把握,理解其主旨和基本框架。
然后再逐字逐句地进行分析,掌握每个细节的具体含义和作用。
这样可以帮助我们更加准确地理解和应用法律条文。
3.注重背景知识的了解解读法律法规的条文时,有些条款可能需要结合相关背景知识来进行分析和理解。
因此,在正式阅读前,我们应该先了解与该法规相关的经济、政治、社会等方面的背景知识,这样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条文的具体含义和意图。
经济法复习要点大全
经济法复习要点大全第一篇:经济法复习要点大全《经济法》复习要点一、名词解释1、经济法2、经济法律关系3、民事法律行为4、诉讼时效5、合伙企业6、股份有限公司7、物权8、所有权9、违约责任10、合同担保二、问答题1、代理有哪些特征?2、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应具备什么条件?3、物权法有哪些基本原则?4、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应具备哪些条件?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有什么特征?6、合同法有哪些基本原则?7、公司有什么特征?8、根据物权法规定,用益物权主要有哪些种?9、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的组成、董事长的产生?出资缴费的期限?合同签订后是否立即生效?中外合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合同争议适用什么法律?10、订立合同,合同要约、承诺。
11、物权变动的要求?与合同的关系?违约救济?12、合同的主要条款适用。
13、试论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4、论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
第二篇:经济法复习1、经济法形成的一般原因和规律1、经济法的产生必须以发达的商品经济为条件2、经济法的产生只能同社会化大生产相联系3、经济法是国家自觉发挥组织和管理社会经济职能并使之制度化、法律化的产物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里面规定的一种特殊的公司类别,是指股东为一个自然人或者法人的有限责任公司。
独资企业:即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由个人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
以独资经营方式经营的独资企业有无限的经济责任,破产时借方可以扣留业主的个人财产。
成立形式:一为非公司制的“企业”,一为“公司”;对外承担民事责任上:前者为以投资人的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后者为以其投资额承担有限责任(除外情形:若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与投资人的个人财产时,投资人也要对公司债务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税收方面,前者缴纳个人所得税,后者缴纳企业所得税。
适用法律方面:前者为《个人独资企业法》,后者适用《公司法》及相关配套法规;信用方面:前者信用度要高于后者。
司法考试商经法内容
司法考试商经法内容
商经法是指商法和经济法两个方面的法律知识。
商法是指与商业经营活动相关的法律规定,包括商业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知识产权法等。
商法主要用于规范商业交易和商业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保护商业主体的合法权益。
经济法是指与经济活动相关的法律规定,包括劳动法、税法、金融法、竞争法、反垄断法等。
经济法主要用于规范经济发展中的各种关系,保护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在司法考试中,商经法的内容涉及商业合同的成立与履行、公司组织与治理、知识产权的保护、金融市场的监管、劳动关系的处理等方面的法律知识。
考生需要掌握商法和经济法的基本原理和规定,理解其适用范围和具体操作方法,能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
除了理论知识,考生还需要具备一定的实务能力,能够熟悉相关的法律实务操作流程,掌握法律实务文书的撰写方式,了解司法实践中的判例和规范性意见,能够在具体案例中准确分析问题、判断法律适用,并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综上所述,商经法是司法考试中重要的考点之一,对考生来说,需要广泛掌握商法和经济法的相关知识,熟悉相关法律实务操作,才能在考试中取得好成绩。
银行法复习资料
银行法1、金融法律关系是由金融法律标准规定或调整的,在金融监管,金融调控和金融业务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2、金融监管主体是有权对金融机构及经营活动实施规制和约束的专业监管机构。
3、存款保险制度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开展,国家为保卫存款的平安和监管商业银行经营治理而建立起来的一种保险制度。
4、商业银行是以金融资产和负债为经营对象,以利润最大化或股东收益最大化为要紧目标,提供多样化效劳的综合信用中介机构。
5、政策性银行是指由政府发起创立参股或保证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为贯彻,配合政府社会政策或意图,在特定的业务领域内,直截了当或间接地从事政策性融资活动,充当政府开展经济,促进社会进步,进行宏瞧经济治理工具的金融机构。
6、银行业金融机构7、金融信托是指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按照托付人的要求或指明的特定目的,收受,经理或运用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其他财产等得金融业务。
8、财务公司又称财务,是指经营局部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要紧承办有存款期限的大额存款、发放贷款、经销证券、买卖外汇、代理保险、财务咨询等金融业务。
9、金融租赁是指由出租人融通资金为承租人提供所需设备,具有融资,融物双重职能的租赁交易,是一种同时解决设备需求和资金需求的信用方式。
10、汇率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货币兑换成另一个国家或地区货币的比率,或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货币用另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货币表示的价格。
11、存款是货币资金的所有者或合法持有者,将其所有或合法持有的资金存进有资格经营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按照与存款人之间的约定,以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向存款人偿付本金和利息的业务。
12、民间借贷:是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之间,以及自然人之间不以商品交易为根底而直截了当进行货币借贷的一种信用活动。
13、洗钞票:是指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惧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偷税逃税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金融机构以各种手段掩饰,隐瞒资金的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商业银行法-银行业法-中国司法考试.doc
商业银行法-银行业法-中国司法考试-一、商业银行的概述商业银行,指依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其组织形式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
二、商业银行的设立1.设立商业银行的条件。
(1)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章程是规定公司对外经营和对内管理各种权利能力的根本准则,是公司对外展示其权利能力,对内实行管理的依据。
公司的行为是否违法,主要看公司是否违反了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章程经审批部门批准后,就成为管理部门判断该公司行为合法与否的标准之一。
因此章程对公司的成立和存续行为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2)满足最低法定要求的注册资本。
这是指商业银行成立时,记载于银行章程并已经筹足的自有资本额的总和,是其经营所必需的财产基础,也是其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财产保障。
商业银行的设立应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有符合规定的最低资本实缴资本额(设有分支机构的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亿元,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为1亿元,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为5000万元)。
并且要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证明。
(3)有具备任职国籍(须是中国公民)、专业知识(学历限制)和资历(银行或其他金融工作经验限制)的董事长(行长)、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拟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4)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份,以及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的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5)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比较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6)有具备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备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7)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8)限制投资的情况。
下列投资须事先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5%以上的;地方财政部门的财政节余资金向金融机构投资的。
2.商业银行分支机构。
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我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设立的主要条件如下:商业银行设立分支机构须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公告,在境内的分支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定,而是根据业务需要而定;商业银行设立分支机构有一定的资金限制,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额。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经济法:司法考试商业银行法复习指导
一、商业银行的业务与管理
1.业务:(1)负债业务:组织资金来源的业务,如存款;(2)资产业务:运用资金的业务,
如发放贷款、对外投资;(3)中间业务:不运用自有资金,代理客户承办委托事项收取手续费
的业务。
2.业务管理
(1)负债业务管理:同业拆借(商业银行法46)
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
资。 拆出资金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和归还中国人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
拆入资金用于弥补票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
(2)资产业务管理
※贷款业务(商业银行法35、36、40):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经商业银
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
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关系人是
指:①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②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
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对外投资(商业银行法43、42):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
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商业
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内予以处分。
(3)不良贷款的监管:呆账贷款(无法归还);呆滞贷款(逾期超过两年);逾期贷款。
二、商业银行的接管与清算
1、接管
(1)条件(商业银行法64'1):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
利益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
(2)目的和法律后果(商业银行法64'2、66):接管的目的是对被接管的商业银行采取必
要措施,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
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自接管开始之日起,由接管组织行使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权力。
(3)期限(商业银行法67):接管期限届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期,
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2、清算:(1)商业银行法69'2-解散清算;(2)商业银行法70-撤销清算;(3)商业银
行法71'1-破产清算。
(1)自行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银监会监督;(2)银监会组织清算组清算;(3)经银监
会同意破产,由法院组织银监会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