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程序
再审立案审查

再审立案审查再审立案审查是指对经过一审及上级法院二审之后的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以确认原判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审判的正确性。
再审立案审查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一、立案审查的程序再审立案审查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案件受理、立案审查、决定立案。
案件受理是指法院收到再审申请后进行的初步审查,主要检查再审申请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立案审查是对再审案件的材料进行全面的审查和分析,查清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问题。
决定立案是指法院根据对再审案件材料的审查和分析结果,决定是否受理再审申请,并作出相应的裁定。
二、再审案件的审查标准再审案件的审查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案件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判决是否合法。
案件的事实是否清楚,要求再审的事实必须能够明确且确凿,不能存在疑点和漏洞。
证据是否充分,要求再审的证据必须能够充分证明案件的事实,证据必须经过法定程序进行收集和保全。
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要求再审的案件必须能够正确适用法律,不能存在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
判决是否合法,要求再审的判决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法院的正确判断,不能存在违法和错误的情况。
三、再审案件的审查程序再审案件的审查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再审申请的受理、再审案件的审理、再审案件的裁定。
再审申请的受理是指法院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和受理,并告知再审申请人申请的程序和材料要求。
再审案件的审理是指法院对再审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详细审查和审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调查取证等。
再审案件的裁定是指法院根据对再审案件的审查和审理结果,作出是否改判的决定,并据此作出相应的裁定。
四、再审立案审查的效力和意义再审立案审查的效力和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维护公平正义,纠正审判错误,保护合法权益。
再审立案审查能够有效维护公平正义,纠正审判错误,确保司法判决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再审立案审查能够纠正原判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适用错误,保护合法权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河南省驻马店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申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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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章 再审程序

(二)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对象应当是判决、裁定、 调解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对象是判决、裁定、调解协议 已经发生效力的案件。 特殊情况:
– 对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需要当事人提出 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 法律的,才可以申请再审; – 对裁定已经生效的案件,根据《意见》208条规定,当 事人只可以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申请再审; – 根据《民事诉讼法》181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 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 – 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 序审理的案件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 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三、再审程序的意义
再审的意义主要在于对已经生效的判决和裁定中 存在的错误予以纠正,从而保证法院判决和裁定 的正确性和合法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 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和尊严。 从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上讲,再审程序的设立, 使得当事人在判决生效之后,有可能再一次地进 行诉讼,生效裁判所确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有 可能因案件的再一次审理而发生变化。
二、再审程序的特点
1.从程序发生的原因看,再审程序发生的原因在 于已经生效的原审裁判基于一定的事实和理由, 被认为确有错误。 2.从程序的审级看,再审不是一个独立的审级, 适用再审程序审理的案件,有可能按一审程序审 理,也可能按二审程序审理。 3.从启动程序的主体看,启动再审程序的主体可 以是当事人,也可以是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 而一审和二审程序的启动者都是与案件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当事人。 4、5、6(接后页)
第二节 再审的提起
在我国,再审的提出,可以由人民法院、人民 检察院和当事人依法提起。 一、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包括: 1. 原审人民法院决定再审 2. 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提审和指令 再审 二、人民检察院抗诉引起再审 三、当事人申请再审
再审流程怎么走

再审流程怎么走再审是指对已经经过审判并作出判决的案件,由法院根据特定的法定条件和程序,重新审理该案件的程序。
再审程序的设置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纠正原审的错误判决,保证司法公正。
本文将围绕再审流程和民事诉讼申请再审的条件进行阐述。
一、再审流程1.提起再审申请:再审由当事人向原审法院提起申请。
申请再审的一方为申请人,另一方为被申请人。
2.经审查受理:原审法院收到再审申请后,将进行审查受理。
如符合再审条件,将受理再审申请,并发出再审通知书、传票等相应文书。
3.指定审判庭:再审经审查受理后,原审法院将指定一定数量的法官组成审判庭,负责再审案件的审理工作。
4.开庭审理:再审案件将进行开庭审理,当事人可以提出再审申请人认为应当重新审查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问题。
5.作出判决:开庭审理结束后,审判庭将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再审判决,并进行公告或送达。
在民事诉讼中1.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民事诉讼申请再审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例如判决中的重大事实被认定错误、判决违背法律或者事实、当事人明显丧失诉讼能力等。
2.提出再审的期限:再审申请必须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则不能再申请再审。
3.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再审申请人应当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即该申请人应当受到原判决的直接影响或实际利益被制约。
4.申请再审应当合理:再审申请应当合理,即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原判决存在重大错误或有实质性证据能够推翻原判决,并能够证明再审申请人诚信提出。
三、结语再审是对已经经过审判的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程序,通过再审可以纠正原判决的错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民事诉讼中,申请再审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条件,再审申请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并且申请人应当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并能够证明再审申请的合理性。
民诉再审的启动程序示意图

2注1:当事人申诉中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有法定情形: 一、 生效的判决裁定:1、 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2、 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支持;3、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4、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只要证据未经质证;5、 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6、 7、8、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他诉讼代理 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9、 违法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0、 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11、 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12、 据以作出原判决的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13、提示:由于12年新民诉增加了应诉管辖,管辖权错误不再是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
二、 调解书违背自愿或合法原则的可以申请再审注2: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期间为6个月(除斥期间/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期的规定)一、原则:从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算;二、例外:1、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3、据以作出原判决的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4、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算。
提示:旧民诉中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期间为两年,注意甄别3注3:当事人申请再审,原则上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例外是两种情形也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双方都是公民的案件。
注4:检察院启动再审的法定情形:1、判决、裁定同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2、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注5:1、法院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的;2、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3、再审判决、裁定明显错误的4。
刑事诉讼法再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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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再审程序⾸先进⾏申诉,其次作出是否受理,审理,最后重新审判。
相关知识:第⼆百五⼗⼆条当事⼈及其法定代理⼈、近亲属,对已经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可以向⼈民法院或者⼈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判决、裁定的执⾏。
第⼆百五⼗三条当事⼈及其法定代理⼈、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的,⼈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法律确有错误的;(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审判⼈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为的。
第⼆百五⼗四条各级⼈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法律效⼒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民法院对各级⼈民法院已经发⽣法律效⼒的判决和裁定,上级⼈民法院对下级⼈民法院已经发⽣法律效⼒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民法院再审。
最⾼⼈民检察院对各级⼈民法院已经发⽣法律效⼒的判决和裁定,上级⼈民检察院对下级⼈民法院已经发⽣法律效⼒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民法院提出抗诉。
⼈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的,可以指令下级⼈民法院再审。
第⼆百五⼗五条上级⼈民法院指令下级⼈民法院再审的,应当指令原审⼈民法院以外的下级⼈民法院审理;由原审⼈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审⼈民法院审理。
第⼆百五⼗六条⼈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组成合议庭进⾏。
再审程序原理
c. 根据常识可以判断警察局长对于降低犯罪率无能为力,因 为社会与经济状况都非警察所能掌控。
d. 有人发现警长与犯罪组织有生意往来。
第一节 商务谈判人员的组织
一、谈判人员的素质要求
1.思想品德 2.强烈的事业心、进取心和高度的责任感 3.能够分清主次、抓住重点 4.良好的专业知识和谈判技巧 5.具备这种信息有效沟通的能力 6.与谈判对手和平共事 7.既善于独立参战又要能与谈判伙伴协调配合 8.言谈举止得体,健康的体魄
第二节 谈判现场的布置与安排
一、洽谈室的布置
•主谈室的布置 •密谈室的布置 •休息室的布置
第二节 谈判现场 二、谈判双方座位的的布安置排与安排
•主相对而 坐 •任意就座 •不设谈判
谈 判 人
第二节 谈判现场的员 布置与安排 的 素
三、谈判时间的安排质要
求
1.谈判时间的分1 类
.
•己方时间
思 想
•他方时间
品 德
•互利时间 2 .
•不利时间
强 烈
的
事
业
第二节 谈判现场的布置与安排
三、谈判时间的安排
2.时间安排的原则
•互利原则 •优势原则
第二节 谈判现场的布置与安排
三、谈判时间的安排
3.时间禁忌
•己方准备严重不足仓促上阵 •谈判人员心身疲惫,状态不佳情绪低落 •对方心气正高,情绪高昂,准备充足 •用餐时
第4讲 社会认知
我们周围的世界是由心灵创造的;即使我们并肩站在同一块 草地上,我看到的绝不会和你看到的相同。
George Gissing(1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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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考点再审的审理程序(星考点)
基本概念1.指令再审,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从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一种方式。
重点考点详解一、审理法院(一)法院启动再审1.如果是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对本院作出的生效裁判进行再审的,则由本院进行再审。
2.如果是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决定再审的,则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提审。
(二)检察院启动再审1.原则上接受抗诉的法院提审;2.证据问题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
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过的,不得再次交给其再审。
【注意】5种情形:(1)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2)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支持;(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主要证据是伪造的;(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三)当事人申请再审1.因当事人申请而裁定再审的案件,原则上由中级以上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法选择向基层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一方人数众多或双方均为公民);2.最高院、高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指定与原审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3.可以指令原审法院再审的情形:(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2)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3)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4)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5)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6)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情形。
4.不得指令再审,应当提审的情形:(1)原审人民法院对该案无再审管辖权的;(2)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3)原审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二、再审审理程序1.中止原判执行:按照再审程序决定再审后,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可以不中止执行: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2.重组合议庭:再审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但按照二审程序审理,有特殊情况,或者双方当事人已经通过其他方式充分表达意见,且书面同意不开庭审理的除外;【注意】不开庭审理必须满足三个条件: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有特殊情况或双方当事人已经以其他方式充分表达意见;书面同意不开庭审理。
江苏高院申请再审流程
江苏高院申请再审流程
一、递交再审申请
1.准备材料
(1)编写再审申请书
(2)准备相关证据材料
2.递交法院
(1)递交再审申请书及材料
(2)确认法院收件
二、法院审查
1.受理审查
(1)法院受理再审申请
(2)初步审查材料完整性
2.审查材料
(1)法院审查案件相关材料
(2)初步判断再审理由
三、法院决定
1.决定再审
(1)法院决定受理再审申请
(2)通知相关当事人
2.拒绝再审
(1)法院拒绝再审申请(2)发出拒绝理由通知书
四、再审程序
1.立案准备
(1)确定再审立案程序(2)准备相关再审材料
2.开庭审理
(1)安排再审开庭时间(2)进行再审庭审程序
五、再审结果
1.支持再审
(1)法院判决支持再审请求(2)确定再审后续程序
2.驳回再审
(1)法院判决驳回再审请求(2)结束再审程序。
再审书面审理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再审程序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程序,旨在纠正原审程序中的错误,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书面审理作为再审程序的一种方式,具有高效、便捷的特点。
本文将围绕再审书面审理的法律规定展开论述,旨在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二、再审书面审理的概念再审书面审理,是指在原审程序中,当事人对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上一级人民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对案件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作出裁定的程序。
三、再审书面审理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裁定再审;不符合再审条件的,裁定驳回。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再审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
”四、再审书面审理的条件1.当事人具有再审申请资格:再审申请人应当是原审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
2.再审申请符合法定事由:再审申请人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附具原审判决书、裁定书等相关材料。
申请再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3)原判决、裁定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3.再审申请期限:再审申请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五、再审书面审理的程序1.再审申请的受理:上一级人民法院收到再审申请书后,应当审查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五日内立案;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五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2.再审材料的审查:上一级人民法院受理再审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对案件材料进行书面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3)原判决、裁定是否违反法定程序;(4)审判人员是否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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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和事由的思考 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 06-09-27 10:19:00 ] 作者:何浪 编辑:studa20
长期以来,我国法学界对审判监督程序是否就是再审程序多有争论。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设置完整的再审程序,关于民事再审程序的规定大多在“审判监督程序”一章中体现,因此在立法结构上很不合理,这也间接造成了学理研究中将“再审程序”混同于“审判监督程序”的局面。笔者认为审判监督程序与再审程序虽然联系密切,但两者之间亦有一定的界限,不能相互等同。在民事诉讼领域,所谓审判监督程序,是指具有审判监督权的法定机关,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本身确有错误,或者审理过程违反法律规定,因而依法决定再审,或者依法提出抗诉从而再审所应遵循的程序。所涉及的主体主要是法院和检察院两个司法机关,但是再审程序的提出主体除了上述法定机关之外,还包括案件当事人。从另外一个方面说,审判监督程序是再审程序的前置程序,它能够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和进行,但本身并不能直接改变原有生效裁判;再审程序是审判监督程序的后续程序,它可以改变原有生效裁判。笔者在此文中用“再审”一词,就是基于两者的不同来思考我国民事再审程序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尤其是在启动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 通常来说,民事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法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维护权利的最后一道司法防线。它作为一种特殊的纠错和救济程序是在一般救济手段即一审或二审程序终结之后,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仍有错误的民事判决和裁定加以纠正,即可以通过撤销已经生效的判决和裁定,以再次审理来保障民事争议解决的公正性。由于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的否定,这就意味原确定判决失去了稳定性和权威性,将破坏已经稳定的法律关系。因此,为了保持法律裁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作为一种事后的补救程序,就要求该程序的启动应有严格的限制,尤其是对启动主体和事由的限制,否则,也会影响民事争议解决的效率。 一、关于启动主体 目前,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存在着启动主体多元化的问题。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检察院和当事人都是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者,这些主体在立法上的设计是否科学,在司法实践中是否能够保障公平正义?学界对此多有争论。笔者拟通过对这三种主体启动再审程序的利弊逐一进行分析,以期得到一个相对客观的答案。 (一)、对法院主动启动再审程序的法理分析。 一般来说,法院启动再审程序的材料基础是当事人通过各种渠道的申诉,但是随着近几年各种“活动年”的增多,法院为加强自身监督,主动启动再审程序的情况在全国法院比较常见。但是这并不符合法律的精神和客观事实。 首先,民事诉讼的本质特征是平等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平等对抗,法院在该诉讼中的角色应该是一个中立者,是从一种消极中立的角度对双方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判,在日渐趋向诉讼当事人主义的当今世界,更是强调这一点。司法实践中,法院主动采取措施,积极发现和解决各种出现的或潜在的民事纠纷,不仅有违居中裁判和不告不理现代民事诉讼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也势必将自己预先卷入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中。因为法院一旦对案件做出再审决定,一般已经过几道内部程序的审查,又经审判委员会的集体讨论,很大程度上已对实体形成预断,这使再审法官很难保持中立地位,再审过程流于形式,就有可能使法院的再审裁判缺乏公正性和权威性,使其公信力受到质疑。其次,不论当事人意思如何、不论何时,法院只要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就可以提起再审,这种做法不仅浪费人力、物力,也严重破坏了已经形成的稳定秩序,损害生效裁判的权威性。它有悖于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处分权利原则。民法强调私法自治,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法律既已将权利赋予当事人,法院就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法处分行为,承担起保障其权利的责任。再次,判决一经作出,既标志着实体问题的解决,也标志着程序审理的结束。生效裁判是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具体结果,是国家意志在具体案件中的体现,具有一定的稳定性,非依法定程序不能改变。无论是受判决约束的当事人还是不受判决约束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都应当尊重和树立法院生效裁判的权威。作为裁判的制作者,法院更应当自觉带头维护生效裁判的权威性与稳定性。如果法院主动提起再审程序,频繁地再审案件,会使人们对法院失去信任感,这不但是法院对自己作出的裁判不予尊重,当事人和社会各界也会对“朝判夕改”的判决不予尊重,法院也就没有什么司法权威可言了。 虽然否定法院的再审程序启动权可能会导致某些个案的错误不能及时得以纠正,但那只是暂时的,毕竟检察机关的抗诉和当事人的申诉以及权力机关和人民群众的社会监督都可使错误的生效裁判得到纠正和弥补的机会。作为法院应从提高法官素质方面下工夫,所办案件要经得起考验,提高裁判的公信力,从而提高司法权威。 (二)、对检察院启动再审程序的法理分析。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6条的规定,只要抗诉合乎法定形式要件,不管抗的是对是错,一经提出,法院必须再审,并且中止原判的执行,这是我国检察机关抗诉权的一大特色。按现行法的规定,此种抗诉权实质上是赋予了检察机关中止原民事判决效力和再一次启动诉讼程序的权力,即该种权力是不受制约的权力,很有可能造成权力的滥用,而这种权力的滥用造成的后果和影响却是巨大的,即造成了审判的重复性和不严肃性,既浪费了审判资源,又影响了即判法律文书的严肃性和稳定性,影响了法院审判的权威性。 首先,从民事抗诉提起的主体而言,检察机关主动提出抗诉,违背当事人权利自由处分原则。虽然,检察院抗诉大多是基于案件当事人的请求,但是在诉讼过程中,就成了代表国家公权力的“一方当事人”,这与强调平等主体的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民法精神是相违背的。实际上,只要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次,在审判实务中,一些抗诉案件审理时出庭的检察人员,除当庭宣读抗诉书以外,还要参与庭审质证和法庭辩论,并发表自己的意见,而且在抗诉前期,还主动行使公权力做了大量的调查笔录,并在再审庭审中作为证据提交法庭。其理由是只有这样才能纠正法院证据事实认定等方面的错误,充分发挥起监督职能。这等于说,检察院是一方当事人利益的代表,是为一方当事人服务的,成了一方当事人的代言人,基于以上的事实笔者认为检察院参加诉讼违背了当事人平等抗辩的原理,使得当事人实际无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也使双方当事人产生不对等。再次,对再审案件的处理结果,检察院和法院两家因认识不同时常也会陷入难以缓解的冲突之中。审判实践中,抗诉再审案件法官在审理过程中也无所适从,为避重就轻或推卸责任,其判决结果也往往由审委会讨论决定,在案件责任的问题上,由个人负责到集体负责,又回到了法不责众的老路上去了,“独立审判”就成了一句空洞的口号……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到检察院作为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存在的弊端,但是我们同时也要看到我国政治体制和司法实践等实际情况,对检察院的抗诉权不应完全否定,但对其监督的范围应加以必要限制,即检察院对涉及到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对当事人假维护私权之名恣意侵害公共利益的民事诉讼,负有国家法律监督职责的检察机关,应代表国家公权予以干预。但笔者仍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在条件成熟的时候,还是应最终取消检察院的民事抗诉权,以确保再审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三)、对当事人启动再审程序的法理分析。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这就使我国再审程序产生的基础发生了变化,包含了当事人的诉权。虽然这一规定只是承认了当事人可以作为启动主体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与法院和检察院这两种代表公权力的主体相比,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并不能当然启动再审程序,但是立法的这一规定毕竟向前迈了一大步,在法律的高度上承认当事人的再审诉权。
首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大量的民事、经济争议是关于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和财产关系的争议,民事诉讼本质特性是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方面的争议,诉讼的成败直接影响的是当事人的私人利益。不仅是诉权,包括对作为裁判基础的诉讼事实,部分的诉讼结果都可以由当事人自由处分。因此对诉讼程序的起始、进行和终结以及对诉讼上某些具体权利的支配或处分,均应依当事人本人的意思而定,真正体现民事法律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其次,法院和检察院两者在民事再审程序中的地位均不是当事人,诉讼的成败不会影响到他们自身的利益。由法院主动启动再审程序,打个比方,就有点类似自己起诉自己裁判,虽然具体办案的法官不同,但是裁判的法院还是一个法院系统,自诉自判将严重违背法律的公平正义之目的;检察院在民事再审程序中就好比一个“局外人”,但是却代表着公权力站在一方当事人一边,跟对方当事人形成了“二打一”的局面,这也是有悖民事诉讼的本质特性的。 综上所述,由法院和检察院代表的公权力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是与民事诉讼目的相违背的。民事诉讼的基本目的是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及时解决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其中查明事实真相只是为了将法律正确地适用于案件事实以解决纠纷,而解决纠纷才是民事诉讼法的根本目的。我国再审程序设立的理念是“实事求是”,也就是说是以追求绝对的客观真实作为其目的,这是违反人的认识规律的,民事诉讼追求的应是一种法律上的真实,而不是客观真实。公权力启动再审,体现出的是一种权力主体对民事案件客观真实的不切实际的追求,这是与民事诉讼“解决私人纠纷,实现诉讼法上的事实”之终极目标相悖离的,因而亟待改进。因此,应按照民事纠纷的特性,还原民事诉讼的本质,取消法院主动启动再审程序的权力,逐步限制检察院抗诉的范围并最终取消检察院的再审启动权,将再审的启动权交给与其自身利益有重大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并进一步完善关于当事人启动再审程序的有关规定,这样更有利于民事纠纷的公正处理。 二、关于启动事由 民事再审事由即法院审查应否启动民事再审程序的理由或根据,是打开再审程序之门的“钥匙”。现行民诉法对启动再审程序的事由是采取概括性的规定,且过于笼统、宽泛,涉及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到违反法定程序等多种情形,缺乏可操作性,与新的证据规则亦难以相容,无法达到严格再审标准和限制再审的目的,这实际为随意提出再审要求、随意再审改判打开法律依据的缺口。因此,为了保持法律裁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作为一种事后的补救程序,就要求对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事由应有严格的限制。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7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第179条规定了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提起再审的五种事由:“(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