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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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 三明市永安市第三中学2021届高三9月月考历史试题(解析版)

福建省  三明市永安市第三中学2021届高三9月月考历史试题(解析版)

永安三中 2020-2021 学年上学期 9月月考历史试题一、单项选择题(3 分/题,15 题,共计 45 分。

)1. 周朝的宗法分封制,使得国王与诸侯之间形成一种以嫡庶姻亲为基础、处于统一王国版图之内、由封建权利和义务结合起来的大小封建领主之间的关系。

据此可知,周代宗法分封制A. 催生了君主专制制度B. 推动了血缘政治形成C. 发展了国家治理模式D. 形成了大一统新局面【答案】C【解析】【详解】根据“形成一种以嫡庶姻亲为基础、处于统一王国版图之内、由封建权利和义务结合起来的大小封建领主之间的关系”可以看出,西周以宗法分封制为基础,形成了一套国家治理模式,进一步巩固了周王室的统治,故C正确;周代没有君主专制,排除A项;血缘政治已经形成,排除B项;周代没有大一统,排除D项。

2. 下表为春秋战国时期有关农业的一些记述。

据此可知当时A. 铁犁牛耕开始出现B. 耕作理念比较先进C. 人与自然和谐相处D. 小农经济不断发展【答案】B【解析】【分析】【详解】题干中的农业记载认为深耕之后的土地平整、锄草有助于农业发展,这种理念较为先进,故B 正确;A 错在“开始”,排除;题干未体现出人与自然的关系,排除 C;题干记载内容是关于精耕细作的,与小农经济发展无关,排除 D。

【点睛】3. 董仲舒在“五行相胜”中指出,“夫木者农也,农者民也”,“土者,君之官也”,“君大奢侈,过度失礼,民叛矣,其君穷矣,故曰木胜土。

”这说明董仲舒A. 杂糅儒家和道家相关思想B. 承袭先秦以来的民本思想C. 呼唤周代礼乐制度的回归D. 倡导建立中央集权的政府【答案】B【解析】【详解】根据“夫木者农也,农者民也”“土者,君之官也”“木胜土”可知,材料体现了重视民意的以民为本思想,故选B;材料没有涉及道家思想,排除A;材料信息与礼乐制度、中央集权无关,排除CD。

【点睛】解答本题的关键信息是“夫木者农也,农者民也”“土者,君之官也”“木胜土”,进口关键信息分析解答。

罗马法及其历史发展

罗马法及其历史发展

论罗马法历史发展及现实意义摘要:罗马法是古代奴隶制国家全部法律的总称。

它不仅有完备的法律体系,而且还有崇高的法律理念。

不仅是古代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也是世界法律史上最有影响的法律体系之一。

罗马奴隶制统治集团和罗马法学家以先进的法制理念和高超的立法技术,创造出反映当时发达的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各种法律关系和法律原则,编纂了体系完整的《民法大全》,其辉焊的法律文化成果影响了人类从古到今的法律。

罗马法既是历史的,又是现实的,既是罗马的,又是世界的。

自然法精神、私法精神和理性精神作为罗马法的价值基础,在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与法制发展中都发挥了巨大作用。

关键词:罗马法历史发展自然法精神理性精神私法精神古代罗马国家产生于意大利半岛,它承袭并发展了古代东方和希腊各国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成果,从一个以罗马城为中心的城邦国家,到统一意大利,垄断地中海,发展成为地跨欧、亚、非洲的奴隶制大帝国。

它的法律经过长期演变,也成为奴隶制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体系。

罗马法并非某一部法律文献的名称,而是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包括公元前6 世纪罗马国家产生至公元476 年西罗马帝国灭亡时期的法律,也包括公元 7 世纪以前东罗马帝国过渡为封建制国家前的法律。

它是在简单商品生产经济高度发展的基础上孕育出来的,身上留有古代奴隶制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痕迹。

一、罗马法的发展大致经历以下几个时期:(一)、“王政时代”的罗马法“王政时代”的罗马尚处氏族制度阶段,国家还未形成,只是以城邦(也称为共同体)的形式存在。

当时的罗马城邦仍以习惯法做为主要的调节方式。

公元前 6 世纪,随着阶级矛盾的尖锐,第六代“土”赛尔维 ·图阿里(约公元前 576 一公元前 534 年)进行了改革。

他废除了二个氏族部落,把罗马重新划分为四个地域部落,居民应在自己所在地登记户籍和财产,同时按财产多少划分为五个等级,并确定了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这次改革标志着罗马国家的形成,罗马法也相应地形成为了。

第7课罗马法

第7课罗马法

2、帝制的确立 ①背景 对外扩张,疆域扩大(地中海霸主)
阶级矛盾尖锐,共和政体不适应新形势
罗马和平
②屋大维确立元首制 (前27年) 实质:披着共和外衣的君主专制
特点:元首(奥古斯都)集军政、司法、宗教于一身 ③戴克里先的统治——公开的君主统治(284年) (罗马帝国势力最大时地跨三洲、水兼四海。) 附:帝国的分裂:395年 西罗马帝国的灭亡:476年 东罗马帝国的灭亡:1453年
第二单元 古希腊和古罗马的政治制度
古罗马的政制与法律
课标要求 了解罗马法的主要内容及其在维系罗马帝国统治中的 作用,理解法律在人类社会生活中的价值。
意 大 利 地 图
罗马城
古 罗 马 的 发 祥 地
“永恒之城”──罗马 ,全球最大的历史博物馆。
斗兽场遗迹,斗兽场在其最 光荣的时期,带给了罗马 辉煌壮观的一面。即使延 续几个世纪后的今天,斗 兽场仍然令罗马深引为豪, 并使游客无不叹为观止!
罗马法的基本特征
• 按形式划分:习惯法、成文法 • 按结构划分:公民法、万民法
• 核心内容: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 遵循原则:自然理性
• 实施效果:为人民提供了行使权利和承担 义务的法律依据 • 实质:维护奴隶制统治的工具

对比同时期的中西世界,你发现
它们的政治制度和法律有哪些区别?
中国:君主专制,独裁统治,人治色彩。 西方:贵族制或民主制,法治观念强些。
古罗马的政制与法律 小结: 时代 政体 王政时代 君主制 共和国时 贵族共和制 代 重大政治活动(事件)
A、平民与贵族斗争,保民官设立 B《十二铜表法》制定 C、对外扩张,成为霸主 A、前27年屋大维 独裁,元首制 (君主制)开始; B、3世纪始 戴克里先公开实行君主制; C、帝国分裂;D、西罗马灭亡; E、制定许多法律

论罗马法中的占有制度

论罗马法中的占有制度

论罗马法中的占有制度2023-11-10CATALOGUE目录•占有制度概述•占有的成立要件•占有的权利与义务•占有的变动•罗马法占有制度的历史沿革与现状•结论与展望01占有制度概述•占有是指一个人对某个特定物的控制和支配,是主体对物在事实上的掌管和控制。

在罗马法中,占有的概念被视为一种法律状态,它描述了人与物之间的法律关系。

占有的定义罗马法根据占有人是否具有正当权利,将占有分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

有权占有是指具有法律根据或合法原因的占有,而无权占有则是指没有法律根据或合法原因的占有。

罗马法还根据占有人是否以所有的意思为占有,将占有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相信其占有为合法的占有,而恶意占有则是指占有人知道其占有为非法的占有。

占有的分类•罗马法认为,占有具有双重性质。

一方面,占有是一种事实状态,即占有人对物的控制和支配;另一方面,占有是一种法律状态,即占有人与物之间的法律关系。

在罗马法中,占有的性质被视为一种权利义务关系。

占有的性质02占有的成立要件合法性占有人必须具有合法的所有权或者占有权,即占有人必须具有权利来源,否则其占有将被视为非法。

确定性占有人必须明确地占有标的物,即占有人对于标的物的占有必须是确定的,不能存在任何的模糊性或者不确定性。

主观要件实际控制占有人必须对标的物具有实际控制力,即占有人必须能够控制标的物的使用、收益和处分等行为。

公示性占有人必须将占有标的物的事实向社会公开,以使公众了解占有人对标的物的占有情况。

客观要件占有意思表示的含义占有的意思表示是指占有人通过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向外界表明自己对标的物的占有。

这种意思表示可以是口头的、书面的或者行为上的。

在罗马法中,占有的意思表示必须具备三个要素:权利来源、占有事实和公示行为。

这三个要素缺一不可,否则占有的意思表示将不成立。

03占有的权利与义务占有权01占有人对占有物享有占有权,可以依据占有物获得收益,同时承担占有物的维护和保管义务。

罗马法对中国民法制度借鉴初探

罗马法对中国民法制度借鉴初探

罗马法对中国民法制度借鉴初探罗马法对中国民法制度借鉴初探19世纪德国著名法学家椰林说过:"罗马曾经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是用武力,第二次是用宗教,第三次是用法律。

"[1]武力与宗教政府都已成为历史,惟有罗马法至今仍对许多国家有着深刻影响。

恩格斯称罗马法是"商品生产者社会第一个世界性的法律"[2],充分肯定了罗马法律文化对世界法律文化的巨大贡献。

而缔造这一切的正是罗马法学家阶层,他们的法律思想是罗马法律文化的精髓。

一、重视法学家阶层的作用法律不仅仅制度层面的涉及,更不仅仅是以文字为载体的规则总和,法律工作也不仅仅是一套有别于其他行业的技术和方法。

法律包含着一套观念、一种持之以恒的价值追求。

法学家一群高素质的法律工作者,他们理解法的精神本文由收集整理,熟稔法律深层次的法律观念,深深明白法律的灵魂何在。

罗马法的经典之作《法学阶梯》、《民法大全》、《学说汇编》等等,除了感慨当政者英明外,更应该感谢法学家们的辛劳付出。

《法学阶梯》是法学家直接编纂的,而《学说汇编》则是历代法学家著述的汇编,在《民法大全》编纂中,法学家同样功不可没,这才成就了罗马法的辉煌。

罗马法下,五大法学家盖尤斯、保罗、乌尔比安、伯比尼安、蒙代斯梯安的法学作品具有法律约束力,这是法学家阶层崇高地位和巨大贡献的集中体现。

另外,历史悠久罗马法能够与时俱进,逐步转化为近代民法的观点、概念、原则、制度,继续发挥功用,也与近现代法学家孜孜不倦的学术研究密不可分。

论文代写我国的民法要整合统一民法典,以适应时代变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必须重视法学家的作用。

一方面,在立法的时候要积极的吸收法学理论研究的新成果,使我国民法体系趋于科学和完善。

另一方面,要重视法学教育,为法学科研创造良好的环境,着力培养和依赖高素质的法学阶层,是为民法体系持续发展的永动机。

二、罗马法重视私法罗马法中是区分了公法与私法的,公法是规定了罗马国家的法律,私法是规定了自然人生活的法律,这样的区分得到了后来的法学家的认同,也同时体现了两种不同的社会的关系用不同的法律去调整原则的客观要求。

论罗马法中的占有制度

论罗马法中的占有制度

论罗马法中的占有制度罗马法是源于古罗马时期,对于现代法律在制定上起到了重要的影响作用,罗马法中的占有制度更是对于现代法律有着重要的思想基础,因此我们有必要对罗马法中的占有制度进行深入的研究。

本文将从占有的概念、占有的性质、占有的要件及占有的保护等四个方面,对罗马法中的占有制度进行详细阐述。

一、占有的概念占有作为罗马法中最重要且最基本的权利,具有极其广泛的含义。

罗马法中,占有是指个人或者团体对于某物的物理拥有或使用,这个使用有时候是暂时的,也可能是永久的。

占有所包含的权利,是指其他人不能干扰其对于物品的使用权利。

因此,占有在罗马法中具有双重含义,既指物品自身及权利的支配,又指占有者对于物品的支配权。

占有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国家、团体等。

二、占有的性质占有的性质主要有三个方面:合法性、优先性和保护性。

首先是其合法性。

在罗马法中,占有并不代表着拥有所有权,而只是一种物理上的拥有或者使用权。

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条件下的占有才是合法的,否则就是占据而非占有。

其次是优先性。

在暂时占有同一物品的多个人之间,先占有者优先占有的原则又称为“先占有者”原则,即具有优先权的优先享有这一物品的占有或使用权。

再次是保护性。

在占有与其他权益之间产生冲突时,占有者所享有的权益享有法律保护,大多数情况下,占有者对于其占有物的保护,优先级高于其他权益的保护。

三、占有的要件在罗马法中,占有的要件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1、物品的实际拥有,即实物拥有权;2、有意拥有该物,即个人心理意愿清楚地表示拥有该物;3、能力拥有,即具有支配该物的能力;4、理由合法,即支配该物的理由合法且符合立法要求;5、保有物品的意愿,即拥有该物的人具有保留该物品的意愿。

以上几个要件缺一不可,若不满足任何一个要件,就不能算作是占有,无法享有占有带来的权利与保护。

四、占有的保护占有所享有的优先权与保护性让其成为了罗马法中最重要的权利之一。

罗马法中,占有的保护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1、简单保护: 即占有者通过自身力量保护其占有权,如出现他人对于物品的侵害,占有者可以采取适当的防范措施,如喊叫、反击等,保护自身权益。

2021年高考历史大一轮复习知识梳理:第6课 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

第6课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课程标准】了解罗马法的主要内容及其在维系罗马帝国统治中的作用,理解法律在人类社会生活中的价值。

一、罗马法的含义指公元前6世纪末至公元7世纪古代罗马制定和实施的全部法律。

(从罗马共和国建立时期---东罗马帝国前期)它并非一部的法典,而是一套法律体系。

狭义的罗马法:指罗马公民法广义的罗马法:指通行于罗马统治的地区的法律制度。

二、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的原因1、为巩固统治,维护奴隶主贵族利益,为其统治提供法律依据2、罗马对外征服地区的扩大,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是其不断发展的动力3、罗马统治者的高度重视和法学家积极配合4、平民对奴隶主贵族的不断斗争5、受古希腊文明的影响6、罗马人普遍信奉“自然法”思想(如理性、自由、平等、正义等)三、罗马法的发展过程(一)起源阶段(早期阶段)——从习惯法到成文法1、习惯法:(1)时间:公元前6世纪末-----公元前5世纪中期(罗马共和国早期)(2)特点:贵族垄断立法和司法大权,法律与习惯之间没有明显界限,(有很大的伸缩性和不确定性)(3)弊端:多由贵族担任的法官常随心所欲地解释法律,保护自己,损害平民利益。

2、成文法:《十二铜表法》(1)背景:平民反对贵族的斗争(2)内容:分12表,目前已知100多条(原铜表毁于战火)。

(3)特点:内容广泛、条文明晰(4)评价:积极:审判、量刑有法可依,平民利益得到保护;是罗马的第一部成文法,为罗马法的发展奠定基础。

局限:明确维护私有财产和贵族的既得利益,并没有给平民带来多少好处;是罗马习惯使法的汇编,保留着原始、野蛮、落后的古老习惯和维护贵族的不合理法规。

(二)发展阶段——从公民法到万民法公民法:用于调整罗马公民之间关系的罗马法律,又叫市民法。

《十二铜表法》是一部典型的公民法。

时间:公元前3世纪中期以前(主要是共和国时期)适用范围:限于调整罗马公民之间的关系万民法:1、发展过程:(1)公元前3世纪中期到3世纪,万民法形成、公民法发展(2)3世纪到6世纪,万民法逐渐成为适用于帝国境内所有自由民的统一法律2、适用范围:罗马统治范围内的一切自由民3、原因:(1)在罗马对外征服的过程中,随着版图的拓展、国际交往扩大、商品经济和贸易的发展,不同民族之间的矛盾显现出来,在政治经济活动中也产生了许多新问题、新矛盾,公民法无法适应这些新变化(2)罗马皇帝与法学家的努力。

自然法思想与罗马法的发展

罗马法以其法理精深、体系完备著称于世,其对后世法律的影响是古代其他任何法律所不及的。

德国法学家耶林曾说过:“罗马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武力,第二次以宗教,第三次以法律。

而这第三次征服也许是其中最为平和,最为持久的征服。

”()[1]P43美国学者莫里斯也确切地评述到:“罗马人用武力征服全世界,并没有像他们那种伟大的法学之不朽的力量那样来得大。

”()[2]P86罗马法之所以能跨越时空的限制,具有如此经久不衰的生命力,是与罗马法中所蕴涵的自然法思想分不开的。

英国法史学者梅因说:“我找不出任何理由,为什么罗马法律会优于印度法律,假使不是‘自然法’理论给了它一种与众不同的优秀典型。

”()[3]P45本文试图从自然法思想的角度来探讨其对罗马法发展的影响,以求教于方家学者。

一、自然法赋予罗马法以理论指导罗马自然法思想的最早渊源可追溯及古希腊哲学,在古希腊哲学家赫拉克利特(前~年)、苏格拉540480底(前~年)、柏拉图(前~年)以及亚469399427347里斯多德(公元前~年)等人的著述中可略见其384322端倪。

及至公元前~世纪,古希腊的斯多葛学派又大43大发展了自然法思想,并使之与法律发生密切的联系。

公元前世纪,古希腊的自然法思想传入罗马,到罗马2共和末年、帝制前期,自然法思想在罗马的影响逐渐增大,特别是罗马的法学家更是深受其影响,西塞罗(公元前~前年)、塞涅卡(公元前~年)、盖尤106436514斯(公元~年)、保罗(公元~年)、乌117180121180尔比安(公元~年)及帕比尼安(公元~170228146年)等著名罗马法学家不但是自然法思想的忠实信212奉者,而且他们把自然法思想加以通俗化、系统化、理论化,使之成为具有影响深远的罗马法的理论基础。

自然法观念是指导罗马法的基本思想,也是罗马法有别于其他法律的重要特征。

自然法不是实在的或具体的法律,而是一种带有理想和规范色彩的正义论与价值观,其基本的原则是自然、理性、自由、平等和正义。

第6课 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


史料实证
历史解释
典例剖析
随堂训练
课堂篇 探究学习
5.《十二铜表法》第9表规定,不得为了任何个人的利益,制定特别 的法律。《万民法》规定,自由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享有 国家全面保护的公权和私权。这些规定体现了( ) A.疑罪从轻 B.以礼入法 C.礼法并重 D.公平正义 解析:罗马法规定,不得因为个人利益制定法律,自由民在“法律面前 人人平等”,这体现了其公平正义的原则,故选D项。 答案:D
(2)从形式上看:体现出与时俱进、适应时代和形势需要的特点。 (3)从内容上看:维护了罗马公民和自由民的社会地位,调整了财 产关系,规定奴隶制度和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具有时代性的特 征;内容丰富、体系完善,涉及政治、经济、思想等领域。 (4)从作用上看:是维系帝国和巩固统治的强有力的工具,对后世 的影响深远。 (5)从局限性上看:体现出帝国统治者的意志和要求,不可能真正 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其实质是维护少数奴隶主利益的工具,属 于奴隶制社会法律体系。
史料实证
历史解释
典例剖析
随堂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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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立意:罗马法之所以影响后世,是因为其立法的原则、立法 的程序、司法的程序、司法的精神甚至是法律条文,都对后世有很 强的借鉴作用。本题旨在通过对法学家在罗马法完善过程中作用 的认识,考查对罗马法价值的理解。
解题指导:古罗马执政官重视法官的建议,重视法学家的司法解 释,这种重视促进了罗马法的不断完善与发展。因此,D项是符合题 目要求的正确答案。罗马法是罗马统治者意志的体现,因此,A项的 叙述是不正确的;题目提供的材料表明,罗马执政官在很大程度上 采纳了法学家的建议,因此,B项的叙述也不正确;C项的叙述在材料 中没有体现,本身说法也过于绝对。

罗马法的作用与影响 (11.27)

——古罗马法学家 赛克斯图斯·庞甫尼乌斯
材料2: 三表 执行:期满债务人不还债的,债权人得拘捕之。 六表 所有权和占有:外国人永远不能因使用而取得罗马市民财 产的所有权。 九表 公法:不得为任何个人的利益,制定特别的法律;任何人 非经审判,不得判处死刑。 十一表 婚姻:禁止贵族与平民通婚。
——《十二铜表法》
①政治:稳固罗马帝国的统治,保障贵族政治利益; ②经济: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维护统治阶级的经济利益; ③社会生活:自由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社会进步。
二、对后世
(1)近代资产阶级法学渊源和近现代法律先驱; (2)成为推翻封建制度的有力武器; (3)法律观念深刻影响近现代中国。
习题巩固
• (2015年新课标Ⅰ卷文综32)如图为古罗马正义女神象。
二、对后世的作用与影响
材料4:事实上有一种真正的法律 ——正确的理性 ——与 自然相适应,它适用于所有的人并且是永恒不变的。 …… 有 的将是一种永恒不变的法律,任何时期、任何民族都必须遵守 的法律。
——西塞罗
请同学们结合史料,分析罗马法对罗后马世产生的作用和影响:
材料5: 欧洲各国把希腊和罗马的思想文化成就视为珍贵的遗产,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对后世的影响
(1)近代资产阶级法学渊源和近现代法律先驱 (2)成为推翻封建制度、建立资产阶级制度的有力武器 (3)法律观念深刻影响了近现代中国
说明罗马法具有超越时间、地域与民族的永恒价值!
当代青年应提高法律意识,坚持公正平等的法律观念, 与时俱进!
小结:罗马法的作用与影响 一、对罗马
材料3: 由于古罗马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使得帝国统一和各地 交往畅通无阻,商业活动异常活跃……商队往来,络绎不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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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中) 二、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轨迹 罗马法极富个人主义精神及自由意志的所有权制度虽然对自由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任何价值的追求都是要付出代价的,自由主义在创造巨大财富的同时也创造了贫穷,制造了无序和混乱,绝对的自由必然使自由走进维谷。于是,张扬自由主义的绝对所有权理论遭到越来越多的质疑和否定,立法者们开始考虑用法律的方法对其施加约束。其中禁止所有权滥用原则的确立居于诸种限制之首,德国民法典第903条规定:所有权的行使"以不违反法律及第三人的权利为限",第226条规定:"权利的行使不得以加害于他人为目的"。除此之外的限制包括:相邻关系的限制、所有权负担上的限制、以及行政法上的限制。于是,有人认为罗马法的绝对所有权理论已经因为社会对平等、民主、公共利益的追求而开始走向衰落。也有人认为既然对所有权的限制正是日尔曼法所有权制度的重要特征,而资本主义经济深人发展的经验又揭示了自由所有权的种种弊端,就应当引人日尔曼的所有权制度。但其实,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所有权予以必要的限制,目的不在于剥夺所有权人行使权利的自由,而在于使所有权人行使所有权的自由更加合理,更加充分。因为自由始终是推动人类进步的价值动力,是人类文明的瑰宝,法律追求自由价值所期盼的结果不是自由本身,而是通过自由所达到的理想。因此,罗马法的所有权并没有走向衰落,仅仅是在新的价值理念需求下做出了必要和应有的修正,从而使自由达到了更高、更完美的境界。 所有权制度在人类社会与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和发展中寻求着发展,纵观所有权的发展轨迹,可以说,所有权的发展过程实际上是所有权的权利束不断地分离、分化、碎裂的过程。限制物权的产生就是这种分化的结果,使用形态的权利从所有权中分化出来产生用益物权,价值形态的权利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产生担保物权,而限制物权的大量产生仅仅是碎裂的初级阶段。所有权人将自己的所有权在本质上予以切割,并分别赋予不同的主体,由各所有权主体完全自主地驾驭作用于同一物之上的分别属于自己的所有权,此为这一碎变过程的高级阶段。在所有权发展至初级阶段时,我们完全可以用所有权的弹力性解释权能的碎变,保持绝对所有权的完好无损;但是,当这种碎变过程已经发展到高级阶段时,弹力性解释便颇感力不从心了。 如作为英美法产物的信托制度现已被大陆法系各国普遍继受。信托制度的本质特征是,对于受益人给予衡平法上的保护、赋予衡平法上的所有权,同时,在信托财产之上又构筑了受托人的法律上的所有权。在英美法制下,这种双重所有权有其存在的制度基础和法律基础,但当这种制度因其浓厚的经济需求而从英美移植到大陆法系各国时,人们却发现,它触犯了一物一权主义,大陆法系的绝对所有权理论在信托财产面前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尴尬。于是,学者们试图以财产的独立性为命题否认信托财产上存在的双重所有权,以此为绝对所有权理论摆脱困境。宋刚先生在他的博士论文中说:"在大陆法系下,所有权是不能分离的,一物一权,只要财产属于某人,则必然就是其责任财产。这就是大陆法系引进信托制度的最大困难。但是,我们不能把英美法系的双重所有权制度全部引进,否则将打破本国固有的、系统的法律体系,而比较有效的方法就是采用功能移植的方法,在大陆法系的环境下,通过契约法、财产法等法律工具,建构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实现对信托法的成功移植"。但其实,即便是建构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也无法为信托财产上的双重所有权开脱。因为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只能证成信托财产虽然名义上归受托人所有,但却不是受托人的责任财产,当受托人破产时信托财产不可以作为受托人的财产列人破产财团,同样,受托人死亡时也不可以作为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而这一证成过程恰恰映射了受托人所有权的非绝对性与非完整性。我国台湾学者谢哲胜先生说:"台湾现行的民法物权编于一九二九年制定于中国大陆,历经七十余年,在台适用也近六十年,这些条文都未修正。然而,随着许多特别法的制定,法典的实质内涵已经发生质变,物权法在学说和判决的引导下,已随着社会经济的变化而发展。"并认为,信托财产上所有权的分化便是所有权制度领域里的一个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重大突破。信托财产同属于受托人和受益人所有,二人分享形式上的所有权和实质上的所有权,形式上的所有权和实质上的所有权相加就形成完整的所有权,受托人和受益人所享有权利又不相同,因此,是质的切割。谢哲胜先生的这种正视现实发展,而不拘泥于传统的态度或许是我们理顺信托财产之上权利归属关系唯一可行的方法。 在信托财产以外,还有所有权保留制度。它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各国兴起,最早在1898年的德国民法典中就有规定,但德国学者认为,德国民法典第455条中规定的所有权保留还仅仅是一个简单的所有权保留,该条款尚属一个不完满的规定,在此之后,实践中产生的延长的所有权保留、扩大的所有权保留、余额结转所有权保留等诸多不同形式的所有权保留方将德国的所有权保留制度推向了更高阶段,在其他国家广为流传。现今,法国、日本、意大利、荷兰,包括我国均在德国民法典影响下确立了所有权保留制度,尤其是在法国,所有权保留一度成为商事活动中最为活跃的一种法律现象,以至于被法国学者称为二十世纪末的一颗明星。所有权保留制度在当代的蓬勃发展带给人们一个重大的思考命题:在出卖人交付标的物于买受人后、买方的价金债务履行之前,于标的物之上究竟应当归结怎样的权利归属?出卖人虽然保留了所有权,但在内心已经丧失据为己有的心素,保留所有权的最大价值仅在于担保其价金债权的实现;买受人如约支付价金,从出卖人所有权中游离出去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能就不再向原所有权人回归,即便买受人未依约支付价金,出卖人基于所有权取回标的物,其性质与债务人不偿还债务,债权人在抵押物上折价受偿也不无二致,不过是受偿的程序不同而已,即出卖人保留的所有权已经丧失弹力性;而买受人一经取得标的物的占有,即将自己的意志附加于该标的物之上,他完全以其自己所有的意思,并按着自己的意愿自主地占有、使用,乃至处分该标的物,如果有人损害、侵害该标的物,买受人将以直接利害关系人,即被侵权人的资格主张权利。这种包含了买受人意志的占有已经构成了决定所有权本质的意志的、精神的内在要素,与同样以占有为形式要件的租赁、借用、保管、质押决然不同,但在法律上,或名义上,他却不是所有权人。美国法学家L.Vold在他的《附条件买卖中的区分所有权利益》一文中对这一权利归属问题如是解释:交易双方总是力求分配货物的所有权利益,买主获得所有权的部分,而卖主则得到付款的担保,货物从技术上属于卖主而在实际上属于买主。在英美法所有权理论之下所做的这些解释都是通畅的,但是,在大陆法系国家它却成了非突破绝对所有权理论不能得以解答的难题。德国法学家鲍尔教授试图以权利分化理论解释买卖双方的权利现象,认为所有权保留中的标的物所有权在当事人之间进行了分割,卖方保留的是担保权和变价权,而买方则获得了占有权和使用权。而买方的权利在很多方面与所有权等同看待。德国学者赖泽尔则提出时间区分所有权的思想,认为买受人的期待权性质上应当属于物权,而且是所有权,但是一项不完全的所有权,随着价金的交付,这种不完全的所有权渐渐地转变为完全的所有权。日本学者铃木禄弥教授则以削梨作为比喻解释此种状况下的所有权现象:所有权保留中标的物的归属关系处于浮动状态,出卖人与买受人均不得谓为完全所有权,亦不得谓刀全然未具所有权。所有权如削梨似的,由出卖人一方逐渐地转移到买受人一方。我国台湾学者林咏荣教授赞成区分所有权理论,认为应区分为法定所有权和实益所有权,前者归卖方享有,而后者归买方享有。我国学者申卫星也在他的博士论文中阐释他的区分所有权理论:在所有权保留中存在着双重所有权,买受人占有、使用、支配标的物,他是真正的所有权人,而将其权利称之为期待权,仅仅是一个法律的简明标志而已,其本质为不完全所有权;出卖人之所以还握有所有权,仅仅是为了担保价金债权的实现。 在信托财产、所有权保留外,我们还可以思考法人财产问题。法人对其财产享有独立的所有权是20世纪股份公司成熟化的结果。"股东对其出资的财产逐渐从实际占有和直接占有向价值占有和间接占有转化,同时公司开始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地、稳定地占有股东出资的财产。当这种变化为立法所确认后,股东遂对其出资的财产丧失了占有、使用和部分处分权。"于 是,法人与股东对公司财产的财产权性质间题使传统的绝对所有权观念陷人无法梳理的境地,成为学界争论的焦点。关于法人的财产权的性质,历史上虽曾有过"所有权说"、"经营管理权说"、"法人财产权说"等,但目前已经定论为所有权,而股东权利究竟是所有权还是债权仍一直在争论之中。之所以如此,大陆物权法的"绝对所有权"概念以及在此概念基础上形成的一物一权原则正是这场性质争论中"所有权说"的最大障碍。因为任何形式和种类的双重所有权的论调与人们无需理论教诲而自然形成的、根深蒂固的"一物一权"、"一物无二主"的观念是如此地相抵触,承认股权为所有权,即承认双重所有权,就是否定法人的独立人格,否定作为大陆法系物权法精髓的一物一权原则,相应也否定了物权概念、所有权概念本身。似乎大有以摈弃股东所有权,而以法人的财产所有权诊释法人财产关系的趋势。然而,具有独立人格的法人也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其独立财产行使支配权,但这种所有权绝不是严格意义的大陆法系绝对所有权概念上的所有权,因为公司以及公司的财产不过是法律拟制的产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所做的决策性的决定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股东的意志,公司解散时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完全复归于股东,因此,绝对所有权的完整性、自主性与弹力性等本质属性并非集于法人所有权一身。如果由绝对所有权的概念推理证成股东所有权的否定理论,那么,依据同样的推理,法人的所有权也很难被证成。这样一来,公司财产上的所有权就处于真空状态了。所以,以一物一权为基点,肯定某一种权利为所有权,而否认同一物上的另一所有权,不是解决问题的明智方法。 当我们对信托制度、所有权保留制度、法人制度下的所有权关系考查之后,我们会发现它们之间颇有相同之处:保留所有权制度下出卖人的所有权,除了法律给他一个所有权的名分之外,已经不具有所有权的真正的、实在的内涵及其价值。受托人与法人尽管在独立的财产上可以独立行使支配权,具有所有权的一切表征,但是,他们不过充当了真正财产所有权人的经纪人或经营人的角色而已,法律赋予他们法律认可的所有权,也不过是立法技术上的一种技巧、制度体系上的一个合理安排而已。因此,这三种所有权完全是法律拟制的所有权,如同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法律对从事独立经营的经济实体赋予相同于自然人的法人民事主体资格一样。但是,在法律拟制的所有权背后仍然还有另一个肉眼看不见,但又实实在在地存在着的所有权。究其原因,这一现象是在信托财产、所有权保留财产以及公司财产上存在的所有权基于某种契约关系发生质裂的结果,处于该法律关系中的各方当事人所拥有的所有权均已丧失罗马法传统所有权的固有内涵,不能称其为完整意义上的绝对所有权。如果我们仍然僵化地依据传统的绝对所有权的概念判断该法律关系中的财产权利,将会得出标的物完好无缺,而所有权却沦为"虚空"这种逻辑显然错误的结论。其实,当所有权发展到今天,是以坚决捍卫一物一权原则而坚持绝对所有权的传统理论,还是正视所有权发展的现实,以发展的眼光审视所有权的概念,"与其说是一个概念形式问题,不如说是一个方法论选择问题"。笔者认为,两个主体在不同的意义上享有的所有权,分别为不完全所有权。双方都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但处分的权利不能大于自己所拥有的权利。当一定条件成就导致某一所有权终止时,该所有权项下的权能回归于另一方当事人,其享有的所有权由不完全所有权转变为完整意义上的绝对所有权。所以只要我们在理论上承认所有权有完全所有权和不完全所有权之分,并对不完全所有权给以法律上的定位,那么,一切问题便迎刃而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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