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登记须前置审批的个项目汇总全文及项改后置项目
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保安服务许可证核发省**厅 Nhomakorabea《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令第564号)
6
涉及XX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XX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授权的部门或地方人民**
《XX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XX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XX**同胞XX保XX》
《XX外资企业法》
7
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审批
**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令第223号)
4
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
中国民航局中南地区XX
《XX民用航空法》
《**XXX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XX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21〕52号)
**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XX
1
民用XX物品生产许可
**
《民用XX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令第466号)
2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
17
外国银行代表处设立审批
XX
《XX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令第478号)
18
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XX
《XX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XX商业银行法》
19
非银行金融机构(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XX
《XX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金融资产管理XX条例》(**令第297号)
20
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审批
设区的XX以上人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港口行XX管理部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令第591号)
15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省安全生产监督XX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令第455号)
16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工商登记前置行政许可(审批)参考目录(2010年版)

3
A
审批项目
B
审批部门
C
批准文件形 式
D
审批依据
根据《证券法》、《外 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 机构管理办法》和《国 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 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 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号)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 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 许可的决定》(国务院 令第412号)《关于管理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的暂行规定》 《关于外 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 记管理办法》
《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 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 第四条、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 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 构的暂行规定》第三条 《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 常驻代表机构的实施细则》 (外经贸部1995年第3号 令)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 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 定》第五条、
E
具体审批依据条文节选 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 第四条 外国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分别由下列机关批准: 一. 贸易商、制造厂商、货运代理商,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批准; 二. 金融业、保险业,报请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三. 海运业、海运代理商,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批准; 四. 航空运输业,报请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 五. 其他行业,按照业务性质,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主管委、部、局批准。 第五条 外国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获得批准后,应当在批准之日起的三十天 内,持批准证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理登记手续,填写登记表,缴 纳登记费,领取登记证,逾期没有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缴回原批准证件。 1、《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三条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 准,可以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常驻代表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2、《 国际海运条例》第三十四条 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以及外国国际海运辅助企业, 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3、《注册会计 师法》第四十四条…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须报国务院财 政部门批准。外国会计师事务所与中国的会计师事务所共同举办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 所,须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审查同 意后报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4、《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经 批准设立的代表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颁发批准证书,有效驻在期限为6年。代 表机构应当在获得批准证书后按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5、《新 闻出版署关于对境外传媒在我国设立办事机构加强审批管理的通知》(九)版权管理 司。 …承办设立著作权涉外机构、指定国(境)外著作权认证机关、外国和国际著作权组 织在华设立代表机构的审批工作;承办强制重印或翻译出版外国作品申请的审批工作 并发放强制许可证;监督指导涉外著作权贸易、涉外著作权合同登记、外国作品著作 权认证工作。6、《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九条 中国保监会应当自 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 中国保监会主席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决定批 准的,颁发批准书;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十条 代表处领取批准书 后,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工商登记。 7、《认证认可条例》第十三条 境外认证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 须经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与所从属机构的业 务范围相关的推广活动,但不得从事认证活动。 8、《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第四条 外国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 构的申请,分别由下列机关批准:…四、航空运输业,报请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 第五条 外国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获得批准后,应当在批准之日起的三十天 内,持批准证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理登记手续,填写登记表,缴 纳登记费,领取登记证。 9、《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外国旅行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常驻机构, 必须经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10、《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八条 代表处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批
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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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省级人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令第455号)
19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XX
《XX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令第478号)
20
外国银行代表处设立审批
XX
《XX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令第478号)
5
保安服务许可证核发
省级人民****机关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令第564号)
6
外商XX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授权的部门或地方人民**
《XX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XX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XX**同胞XX保XX》《XX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令第311号)《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令第301号)《**同胞XX保XX实施细则》(**令第274号)《**XXX鼓励XX和****同胞XX的规定》(**令第64号)《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21年第6号)
14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审批
省级人民**新闻出版广电行XX主管部门
《印刷业管理条例》(**令第315号)《**XXX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XX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21〕16号)
15
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
省级人民**新闻出版广电行XX主管部门
《印刷业管理条例》(**令第315号)
16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县级、设区的XX人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令第591号)
哪些项目需要前置审批

国内外贸易
166
批发食盐
市商务局
167
经营对外贸易
商务部
168
自营进出口
市商务局
169
成品油经营
市商务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70
销售小轿车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171
军品出口经营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172
进口及销售计量器具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海关
173
报关
海关总署
174
设立免税商店
医疗医药卫生
24
设立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5
设立营利性医疗机构
市卫生局或区县卫生局
26
生产、经营二、三类医疗器械
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7
血液制品的生产、经营
卫生部、市卫生局
28
设立餐饮企业
市或区县卫生局
29
设立食品、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生产加工企业
市或区县卫生局
30
设立美容、美发企业
市或区县卫生局
市公安局
19
设立枪支、弹具配售企业
市公安局
20
设立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储存企业
市工业促进局、市公安局
21
设立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企业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2
设立经销黑火药、烟火剂的供应点
市公安局或县区县分局
化工
23
设立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设立生产、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三、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由市工业促进局许可);设立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由市交通委员会或北京市铁路局、民航华北管理局许可
因私出入境中介改为后置审批机构

国务院出文:因私出入境中介改为后置审批机构网易教育讯近日,政府网站公布《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号),其中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90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6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取消10项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将2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保留34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
下图为附件节选:可以看出,附件4国务院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21项)列有项目“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序列号为第5号),实施机关为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这意味着因私出入境中介改为由省级公安部门审核的后置审批机构!事实上,参照设定依据,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的程序和审核机构经历了以下几个变化:1、最早2000年开始时认定是由公安部,审批是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关于加强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的通知》(国发〔2000〕25号)规定,出入境中介机构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由公安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负责。
审批出入境中介机构一定要严格把关,已批准并颁发经营许可证的,有关部门应送公安部备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工作,加强对出入境中介活动市场的宏观管理。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抓紧研究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
有关具体事宜,由公安部负责协调。
2、2004年开始是公安部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其中规定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境外就业、留学除外)属于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而且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为“公安部”。
3、2012年后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2012年9月23日公布,其中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境外就业、留学除外)属于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其中一项,由原来的“公安部”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调整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调整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6.06.24
•【文号】工商企注字〔2016〕117号
•【施行日期】2016.06.2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
正文
工商总局关于调整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工商企注字〔2016〕1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对有关行政法规部分条款的修改情况,我局对《工商总局关于严格落实先照后证改革严格执行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65号)附件《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和《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指导目录》再次进行了调整,现予公布。
请遵照执行。
附件:1.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2016年6月)
2.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指导目录(2016年6月)
工商总局
2016年6月24日附件1
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附件2
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指导目录。
工商登记经营范围中需要前置审批的目录对照表
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1、《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20。
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392、393、394。2、《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1、《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二条;2、《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第二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保监会核发许可证
10.
商业银行、信用社及分支机构,邮政储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六条 、第十九条;2、《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第十六条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3、《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7.
血液制品生产、经营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
8.
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35。2、《典当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
商务部核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市公安局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1、《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二条;2、《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发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
保险公估机构
《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
保监会核发《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
项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布日期】2021.03.20
•【文号】国市监注发〔2021〕17号
•【施行日期】2021.03.2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
正文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国市监注发〔2021〕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根据《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有关规定,结合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情况,市场监管总局调整形成了《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2021年)》《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2021年)》。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2021年)
2.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2021年)
市场监管总局
2021年3月20日附件1
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附件2
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和工商登记前置审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和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公告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5年第1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5.01.06
【实施日期】2015.01.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和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调整或明确
为后置审批的公告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5年第1号)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务院2014年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14﹞19号)要求,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衔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下放行政许可事项1项,即:生产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审批。
截止目前,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行政许可事项27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3项(见附件1)。
国务院2014年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衔接结果中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行政许可事项6项,即: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审批,药品、医疗器械互联
网信息服务审批,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见附件2)。
特此公告。
附件:1.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清单
2.国务院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衔接结果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1月6日附件: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清单。
前置许可目录工商企注字〔2018〕24号(20182)
工商总局关于调整
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工商企注字〔2018〕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相关行政审批条款进行修改,将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
据此,我局对《工商总局关于严格落实先照后证改革严格执行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65号)附件《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和《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指导目录》再次进行了调整,现予公布。
请遵照执行。
附件:1.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2017年11月)
2.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指导目录(2017年11月)
工商总局
2018年2月11日
附件1
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附件2
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指导目录
(2017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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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记须前置审批的个项目汇总全文及项改后置项目
The following text is amended on 12 November 2020. 最新:工商登记须前置审批的34个项目汇总(2015全文及21项改后置项目)
活着的法律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5〕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90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6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取消10项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将2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保留34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要认真落实工商登
记改革成果,除法律另有规定和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外,其他事项一律不得作为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企业设立后进行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依法需要前置审批的,继续按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94项) 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7项) 3.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共计10项) 4.国务院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21项) 5.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34项) 国务院 2015年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5: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共计34项)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设定依据 1.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2.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3.民用枪支(弹药)制造、配售许可 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4.制造、销售弩或营业性射击场开设弩射项目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弩管理的通知》(公治〔1999〕1646号)
5.保安服务许可证核发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
6.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商务部、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274号) 《国务院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规定》(国务院令第6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年第6号)
7.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 8.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审批 中国人民银行 《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1号)
9.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意见》(广发外字〔2002〕254号) 10.设立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 11.设立出版单位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 12.境外出版机构在境内设立办事机构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国务院新闻办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4号)
13.境外广播电影电视机构在华设立办事机构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国务院新闻办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4号)
14.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15.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
16.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17.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18.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19.外航驻华常设机构设立审批 中国民航局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4号) 《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国发〔1980〕272号)
20.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 中国民航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决定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21.民用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生产许可 中国民航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22.快递业务经营许可 国家邮政局或省级邮政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23.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银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478号)
24.外国银行代表处设立审批 银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 25.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银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26.非银行金融机构(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银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国务院令第297号)
27.外国证券类机构设立驻华代表机构核准 证监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国发〔1980〕272号) 28.设立期货专门结算机构审批 证监会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7号)
29.设立期货交易场所审批 证监会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7号) 30.证券交易所设立审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设立审批 证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31.专属自保组织和相互保险组织设立审批 保监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32.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保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33.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设立审批 保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国发〔1980〕272号)
34.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8号)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3号) 附件4:国务院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共计21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设定依据 1 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批 工业和信息化部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534号)
2 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审批 工业和信息化部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6号)
3 食盐定点生产、碘盐加工企业许可 省级人民政府盐业行政主管部门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197号)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63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4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
5 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
定》(国发〔2012〕52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的通知》(国发〔2000〕25号)
6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
定》(国发〔2004〕16号)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1951年8月15日公安部发布)
7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