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前置审批和后置审批目录.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调整工商登记前置及后置审批事项的通知-渝工商发〔2018〕8号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调整工商登记前置及后置审批事项的通知正文:----------------------------------------------------------------------------------------------------------------------------------------------------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调整工商登记前置及后置审批事项的通知渝工商发〔2018〕8号各区县局、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深入推进落实“先照后证”制度改革工作,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对一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等5项后置审批事项进行了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工商总局关于调整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8〕24号)等文件规定,将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调整为后置审批事项。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重庆市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126号)要求,经征求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意见,对我市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进行了相应调整(具体调整事项见附件1)。
为便于准确掌握工商登记前置及后置审批事项,现将调整后完整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附件2)、《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指导目录》(附件3)、《重庆市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附件4)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凡申请从事涉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应当依法经实施审批的主管部门审批后,凭许可文件、证件办理工商登记;申请从事涉及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工商部门依法核发营业执照,在经营范围中标注“须经审批的经营项目,取得审批后方可从事经营”,并认真履行“双告知”职责,在办理注册登记时告知市场主体依法申办行政审批,并将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告知实施审批的主管部门。
国务院决定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目录汇总(共134项)

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文化 行政主管部门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 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
国发〔2014〕 27号改为后置审
批
《国务院关于发布〈公共场所
公共场所卫生
卫生管理条例〉的通知》(国
许可(不含公 县级以上地方 23 园、体育场馆 人民政府卫生
发〔1987〕24号)
国发〔2014〕 27号改为后置审
检验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 国发〔2014〕
检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 27号改为后置审
第447号)
批
电影发行单位 新闻出版广电
27
设立、变更业 总局或省级人 务范围或者兼 民政府新闻出 并、合并、分 版广电行政主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342号)
国发〔2014〕 27号改为后置审
批
立审批
批
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
〔2013〕44号)
40
拆船厂设置环 境影响报告书
审批
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国发〔2014〕
》(1988年5月18日国务院发 50号改为后置审
布)
批
41
经营港口理货 业务许可
省级人民政府 交通运输行政
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国发〔2014〕
务院令第528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 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
国发〔2014〕 27号改为后置审
批
单位审批
〔2013〕44号)
台湾地区投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
者在内地投资 省级人民政府
务院令第528号)
国发〔2014〕
工商登记前置行政许可审批参考目录

工商登记前置行政许可审批参考目录工商登记前置行政许可审批参考目录是为了规范工商登记前置行政许可审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和便利审批对象的措施。
下面是一份工商登记前置行政许可审批参考目录,以供参考。
一、企业设立和变更审批1. 企业设立审批1.1 独立法人企业设立审批1.1.1 上市公司设立审批1.1.2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1.1.3 金融机构设立审批1.1.4 高新技术企业设立审批1.2 合伙企业设立审批1.2.1 一般合伙企业设立审批1.2.2 专业合伙企业设立审批1.3 个体工商户设立审批1.3.1 农村个体工商户设立审批1.3.2 非农村个体工商户设立审批2. 企业变更审批2.1 独立法人企业股权变更审批2.2 独立法人企业重大资产变更审批2.3 独立法人企业名称变更审批2.4 独立法人企业地址变更审批2.5 独立法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审批2.6 合伙企业合伙人变更审批2.7 合伙企业名称变更审批2.8 合伙企业地址变更审批2.9 个体工商户名称变更审批 2.10 个体工商户地址变更审批二、企业经营许可审批1. 特定行业经营许可审批1.1 食品经营许可审批1.2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审批1.3 药品经营许可审批1.4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审批 1.5 出版物经营许可审批1.6 文化用品经营许可审批1.7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审批1.8 旅行社经营许可审批2. 特定产品生产许可审批2.1 食品生产许可审批2.2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审批2.3 药品生产许可审批2.4 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审批 2.5 酒类生产许可审批三、知识产权审批1. 商标注册审批2. 专利申请审批3. 著作权登记审批4. 集成电路设计布图专有权审批四、其他审批1. 企业债券发行审批2. 企业上市审批3. 企业名称保护审批4. 企业违法行为处罚审批5. 企业资质认定审批以上是一份工商登记前置行政许可审批参考目录的示例,不同地区的具体目录可能会有所不同。
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及前置改后置 - 用于合并

许可证
7
驯养、繁殖、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2011年修正)
国家林业局
许可证
国家二级、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
省林业厅
许可证
收购驯养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
设立证劵交易所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国家主席令第12号,2005年修订,2013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2年国家主席令第71号修订)《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22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文件
设立证劵公司及分支机构审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
电力业务许可(供电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5国家主席令第60号,2009年修正)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
许可证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附件1第19项将”电力业务许可证核发与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审批及供电营业许可证核发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下放区域能源监管机构”
许可证
设立保险经纪机构分支机构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审批
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分支机构审批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许可证
设立外资保险公司及分支机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36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目录汇总

47.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
国发〔2014〕50号82项
48.
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同级相关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0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
国发〔2014〕50号82项
49.
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审批
国家知识产权局
《专利U代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号)
国发〔2014〕50号82项
50.
旅行社经营边境游资格审批
边境游地区省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12〕52号)
国发〔2014〕50号82项
32.
印刷业经营者兼营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12〕52号)
国发〔2014〕50号82项
33.
音像制作单位设立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
国发〔2014〕50号82项
34.
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设立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
〔1996〕7号)
工商登记须前置审批的个项目汇总全文及项改后置项目

工商登记须前置审批的个项目汇总全文及项改
后置项目
Document number【SA80SAB-SAA9SYT-SAATC-SA6UT-SA18】
最新:工商登记须前置审批的34个项目汇总(2015全文及21项改后置项目)
活着的法律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
决定
国发〔2015〕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90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6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取消10项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将2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保留34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
……要认真落实工商登记改革成果,除法律另有规定和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外,其他事项一律不得作为工商登记前置审批。
企业设立后进行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依法需要前置审批的,继续按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94项)
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7项)
3.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共计10项)
4.国务院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21项)
5.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34项)
国务院
2015年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5: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
录
(共计34项)。
纳入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14项

药品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I1
零售连锁企业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12
医疗用毒性药品零售企业审批
行政许可
13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14
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旅行社设立许可
行政许可
序号I
审批机关
事项名称
子项
事项类别
15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行政许可
16
经信委(1项)
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许可
7.从事为船舶提供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服务的经营许可
8.从事为国内、国际航行船舶提供岸电供应的许可
9.从事为国内、国际航行船舶提供淡水供应的经营许可
10.从事为国内、国际航行船舶提供航次修理的许可
11.从事为国内、国际航行船舶提供物料、生活品供应类的经营许可
12.从事为国内、国际航行船舶提供油料供应的许可
13.从事为船舶提供码头设施服务的许可
港口局(1项)
港口经营许可
14.在港区内提供货物装卸、仓储、物流服务;集装箱装卸、堆放、拆拼箱;车辆滚装服务;对货物及其包装进行简单加工处理的许可
行政许可
15.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包括垃圾接收、船舶废旧物资回收、船舶油污水接收、洗舱水接收)的许可
16.港口经营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或办公地点、变更或者改造码头、堆场、仓库、储罐和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等固定经营设施备案
行政许可
9
人社局(1项)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许可
行政许可
10
港口扃
□项)
港口危险货物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行政许可
11
消防支队(1项)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江苏省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目录[1]
![江苏省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目录[1]](https://img.taocdn.com/s3/m/c6b5ccf80740be1e640e9aaa.png)
18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省级人民府财行主管部门
《人民会计师法》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部令第24号)
《取消和下放一批行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21〕44号)
《取消和调整一批行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21〕50号)
《人民道路运输条例》(令第406号,第628号修正)
《取消和调整一批行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21〕50号)
《修改部分行法规的决定》(令第666号)
40
出租汽车经营
设区的XX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对确需保留的行审批项目设定行许可的决定》(令第412号)
《取消和调整一批行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21〕11号)
运输部
《对确需保留的行审批项目设定行许可的决定》(令第412号)
《取消和调整一批行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21〕50号)
国发【2021】6号文调整
44
设立引航及验船机构审批
运输部或运输部
《对确需保留的行审批项目设定行许可的决定》(令第412号)
《取消和调整一批行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21〕50号)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令第625号)
《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21〕52号)
《取消和下放一批行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21〕5号)
《取消和调整一批行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21〕27号)
《修改部分行法规的决定》(令第666号)
43
从事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不含从事内地与港澳间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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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前置审批和后置审批目录一、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39项)
二、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指导目录(34项)
三、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目录
第一批:国务院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31项)
2014年7月22日
第二批:国务院决定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82项)
2014年10月23日
第三批:国务院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
事项目录(21项)
2015年2月24日
第四批:最新一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事项目
录(14项)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相关修改法律的决定
201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