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宜春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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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开展“助听、助行、助明”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开展“助听、助行、助明”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开展“助听、助行、助明”献爱心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发文字号】宜府办发[2004]8号【发布部门】宜春市政府【发布日期】2004.02.07【实施日期】2004.02.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开展“助听、助行、助明”献爱心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04〕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赣残联字[2002]22号、赣残联字[2003]28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宜春市开展“助听、助行、助明”献爱心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活动取得成效。

二○○四年二月七日宜春市开展“助听、助行、助明”献爱心活动实施方案我市现有各类残疾人26万,贫困残疾人7.8万。

多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关心重视及社会各界的支持帮助下,部分残疾人解决了康复、就业、就学、脱贫等问题。

但是,不少残疾人的生产生活问题仍存在着较大的困难,迫切需要得到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关爱和帮助。

根据省残联、省直机关工委等14个部门《关于在全省启动“助听、助行、助明”爱心工程的通知》和《宜春市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开展“助听、助行、助明”(以下简称“三助”)献爱心活动。

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明确开展“三助”献爱心活动的意义开展“三助”献爱心活动,向弱势群体伸出援助之手,旨在呼唤全社会对残疾人事业的关注和支持,让更多的聋儿走出无声世界、更多的盲人重见光明、更多的肢残人重新站立起来、更多的残疾人享受教育、更多的残疾人走出贫困,使他们共享社会物质和精神文明成果。

开展“三助”献爱心活动,是展现宜春人新形象、奉献爱心、造福残疾人的慈善之举,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德政工程、民心工程,对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实施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则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实施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则的通知

宜春市实施《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 宜府发〔2001〕35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实施《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宜春市实施《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O O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宜春市实施《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的实施,根据《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本市辖区内的土地。

第三条贯彻实施《土地管理法》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

第四条依法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市、县、乡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五条宜春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土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对土地管理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七条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依法属于全民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第八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和个人使用。

单位或个人依法以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土地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使用合同。

第九条市、县人民政府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大中专毕业生人事代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大中专毕业生人事代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大中专毕业生人事代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7.30•【字号】宜府办发[2003]60号•【施行日期】2003.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大中专毕业生人事代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03]6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研究,现将《宜春市大中专毕业生人事代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OO三年七月三十日宜春市大中专毕业生人事代理实施办法人事代理是一种具有广泛社会性的新型人事管理服务方式,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人事管理制度,是实现人事管理服务社会化,促进人才合理流动的有效机制。

为认真贯彻赣府发 [2001] 21号、赣办发 [2002] 9号、赣人发[2001] 52号、宜府发[2001] 27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市人事制度改革的进程,促进单位人向社会人转变,对全市大中专毕业生人事代理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人事代理对象1、2003年1月1日以后到企事业单位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2、2003年以前毕业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3、2003年以后毕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在毕业院校保存二年人事关系的除外)。

上述人事代理对象,除录用为国家公务员和国家有明确规定的外,全部实行人事代理。

人事关系存放在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开发交流服务中心。

二、人事代理内容1、人事管理。

主要是人事关系代理,人事档案管理。

为委托代理人保留原有身份,计算工龄,办理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工资待遇、转正定级以及正常晋升工资手续,申报考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接转人事关系,办理调动、出国政审,代管党团组织关系,协办户口随迁、社会保险,收集、鉴别、整理、保管、查阅和传递档案,出具以档案材料为依据的有关证明材料和报考介绍信等。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宜春市第二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宜春市第二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宜春市第二批市级文物保护
单位保护范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宜春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3.12.02
•【字号】宜府字〔2023〕57号
•【施行日期】2023.12.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正文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宜春市第二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
护范围的通知
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阳新区管委会、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大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经市政府研究确定,现将第二批156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予以公布。

请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新时代文物工作方针,统筹协调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关系,切实做好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工作。

附件:宜春市第二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
2023年12月2日附件
宜春市第二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宜春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宜春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宜春市科学技术奖励
委员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宜春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1.07.18
•【字号】宜府办字[2001]48号
•【施行日期】2001.07.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技奖励
正文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宜春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
的通知
(宜府办字[2001]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规范我市科技奖励工作,促进我市科技事业的进一步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宜春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现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主任委员:胡芳兰市政府副市长
副主任委员:张玉清市政府市长助理
陈晓平市科委主任
委员:姚电宜春学院院长、教授
郭良根市科委副主任
兰冬生市科委副主任
温渤山市计委副主任
鄢清芳市经贸委副主任
高秉庚市教委副主任
高靖文市国资局局长
晏锡林市人事局副局长
曾招文市农业局副局长
罗来栋市卫生局副局长
张启模市人大教科文卫工委副主任
杨怀桂市政协经济科技委副主任
赖占钧江西省麻科所研究员
陈武宜春学院研究员
二OO一年七月十八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10•【字号】宜府办字[2008]37号•【施行日期】2008.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的通知(宜府办字〔2008〕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管理,规范编印程序,净化出版物市场,促进我市新闻出版业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是指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部发放,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卖性成册、连续性折页印刷品。

不包括机关公文性简报等信息资料。

二、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需编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向市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经核准取得《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以下简称准印证)后,方可到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

出版物印刷企业不得承印无《准印证》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三、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不得使用“××报”、“××刊”或“××杂志”等字样,必须注明“内部资料,免费交流”字样。

印刷时,应在明显位置完整地印出“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编号,不得省略或假冒、伪造。

四、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严格限定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部交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刊登广告,不得在社会上征订发行,不得传播到境外,不得拉赞助或搞有偿性经营活动,不得用《准印证》出版其他出版物,不得与外单位以“协办”之类的形式进行印刷发行等。

五、编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禁编印含有反动、淫秽、迷信、渲染暴力、国家明令禁止内容的非正式出版物。

六、《准印证》按一种内部资料一证的原则核发,其中委印单位对以成册形式印制的内部资料,一次性使用有效;连续性散页、折页内部资料的《准印证》有效期为一年,期满须重新核发。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宜春市中心城区重大产业项目协调推进小组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宜春市中心城区重大产业项
目协调推进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宜春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8.04
•【字号】宜府办字[2010]107号
•【施行日期】2010.08.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宜春市中心城区重大产业项目协调
推进小组的通知
(宜府办字〔2010〕10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及时协调解决中心城区重大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加快重大产业和重点项目推进步伐,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宜春市中心城区重大产业项目协调推进小组。

现将其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
组长:颜赣辉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王庆副市长
黄建平副市长
成员:黄志荣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
蔡炳生市委副秘书长、农工部部长
聂智胜市政府副秘书长、宜阳新区管委会主任
龚向东市政府法制办主任
黄建军市发改委主任
杨国荣市财政局局长
江胜文市工信委主任
曾冬莲市民营企业局局长
黄建民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局长
徐水云市环保局局长
吴福才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张梅市商务局局长
包春燕市政府办公室副调研员
金三元袁州区人民政府区长
袁和庚宜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罗光荣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龚向东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副局长(市重大产业与重点项目推进年活动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副主任)廖正全同志任副主任。

二O一O年八月四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中心城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中心城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30•【字号】宜府办发[2007]114号•【施行日期】2007.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中心城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07〕1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贯彻执行商务部等六部委《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第8号)和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实施意见》(宜府办发[2007]85号),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提高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效率,达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目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宜春市中心城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十二月三十日宜春市中心城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为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提高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效率,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按照商务部等六部委《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第8号)和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实施意见》(宜府办发[2007]85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建设原则(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谐型城市的要求,切实把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作为为群众办实事的主要任务,作为创建文明城市、卫生城市的重要内容,精心谋划、规范建设,在市中心城区形成布局合理、网络健全、设施适用、功能完善、管理科学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逐步实现再生资源回收、加工和利用的集约化和产业化。

(二)总体目标:通过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经营管理机制,构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努力实现城市90%以上的社区建立再生资源回收点(站),90%以上的再生资源回收从业人员纳入规范管理,90%以上的再生资源进入指定的市场集中处理和交易,90%以上的再生资源得到回收利用。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谢小平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谢小平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1.03•【字号】宜府字〔2021〕47号•【施行日期】2021.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谢小平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阳新区管委会、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任命:谢小平同志为市广播电视台总编辑;吕军同志为市锂电新能源产业发展中心(市工业智能化推进中心)主任;黄毅同志为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免去其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职务;张莉萍同志为市档案馆副馆长(试用期一年);晏辉斌同志为市科学技术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辛秀玉同志为市商务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闻清迷同志为市审计局总审计师(试用期一年);彭绍平同志为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试用期一年);温琪琳同志为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肖华同志为市人民政府驻南昌办事处副主任(试用期一年);唐俊辉同志为市广播电视台副总编辑(试用期一年);邓炳阳同志为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局局长(试用期一年);温光焕同志为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急管理局局长(试用期一年);张虹同志为江西樟树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主任;黄皓同志为江西省双金园艺场副场长(试用期一年);王华波同志为宜春丰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试用期一年);胡日祥同志为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何青同志为市财政公共服务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高有亦、梁旭同志为市政府住房保障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袁会平同志为市袁锦水利工程服务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刘瑛同志为市硒资源开发利用中心(市农业发展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杨小荣同志为市民航和铁路发展促进中心主任;颜辉同志为市教育考试中心主任;杨翌嫘同志为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主任;廖勇军、施志翔同志为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朱光洪同志为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财务总监。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02•【字号】宜府发[2008]8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8〕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

二OO八年六月二日宜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的通知》(赣府发[1999]2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建立全市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统一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方式和基本结构,医疗保险基金暂实行市及县(市、区)分级管理,单独核算,逐步过渡到由市级统一管理。

第三条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一)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和保障水平要与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二)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

第四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

市、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支付、运营及业务等工作。

第五条本市范围内所有用人单位(含中央、省属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外商投资、私营、农垦企业和军队所属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人员)都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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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宜春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
有资产清收管理领导小组的通知

【法规类别】维护国有资产权益
【发文字号】宜府办字[2008]86号
【发布部门】宜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9.12
【实施日期】2008.09.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宜春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收管理领导小组的
通知
(宜府办字〔2008〕86号)

市政府各部门:
为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加强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经市
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宜春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收管理领导小组。现将领导小
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
组 长:龚建华 市政府市长
常务副组长:刘定明 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 组 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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