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指引》全文
信托公司的商品期货交易

信托公司的商品期货交易商品期货交易是金融市场中的一种重要交易方式,被广泛应用于各个行业。
作为金融机构的一种主要参与方式,信托公司在商品期货交易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探讨信托公司参与商品期货交易的背景、影响和策略。
一、信托公司参与商品期货交易的背景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创新,商品期货交易成为了众多投资机构的热点。
信托公司作为其中的重要一员,其参与背后有着一系列背景因素。
首先,信托公司作为一种金融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为客户提供资金管理和投资服务。
在投资服务中,商品期货交易作为一种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方式,正逐渐受到信托公司的关注和青睐。
其次,商品期货交易具有较高的流动性和杠杆效应,有助于提升信托公司的投资回报率。
信托公司的参与可以通过风险控制和优化投资组合等方式,减少投资风险,实现更好的投资效果。
最后,随着金融市场对期货交易投资者准入门槛的降低,以及期货市场的透明度提高,信托公司参与商品期货交易的法律法规逐渐清晰,为其提供了更好的参与环境。
二、信托公司参与商品期货交易的影响信托公司作为金融机构的一种特殊形式,其参与商品期货交易对金融市场和实体经济都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首先,信托公司的参与丰富了市场参与者的类型和层次,增强了市场的竞争力和活力。
信托公司作为传统的金融机构之外的参与者,带来了新的视角和投资策略,促使市场更加多元化和开放。
其次,信托公司的参与提高了市场的流动性和效率。
作为大型金融机构,信托公司拥有较为丰富的资金和资源,参与商品期货交易可以提供更多的流动性和市场深度,减少交易成本和摩擦损失。
最后,信托公司参与商品期货交易可以促进实体经济的发展。
信托公司作为直接服务于实体企业和经济发展的金融机构,通过参与期货交易可以更好地帮助实体企业进行风险管理和投资规避,推动实体经济的稳定和增长。
三、信托公司参与商品期货交易的策略信托公司参与商品期货交易需要科学合理的策略和操作手段,以实现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

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与信托公司开展业务合作的经营行为~引领银行、信托公司依法创新~促进银信合作健康、有序发展~保护银信合作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以及银行、信托公司的有关监管规章~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银行、信托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业务合作,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银行~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本指引所称信托公司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四条银行、信托公司开展业务合作~应当遵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等要求~充分发挥银行和信托公司的各自优势~平等协商、互惠互利、公开透明、防范风险~实现合作双方的优势互补和双赢。
第五条中国银监会对银行、信托公司开展业务合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银信理财合作第六条本指引所称银信理财合作~是指银行将理财计划项下的资金交付信托~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并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第七条银信理财合作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坚持审慎原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二,银行、信托公司应各自独立核算~并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三,信托公司应当勤勉尽责独立处理信托事务~银行不得干预信托公司的管理行为,,四,依法、及时、充分披露银信理财的相关信息,,五,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银行、信托公司应当建立与银信理财合作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业务立项审批制度、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并建立完善的前、中、后台管理系统。
第九条银行开展银信理财合作~应当有清晰的战略规划~制定符合本行实际的合作战略并经董事会或理事会通过~同时遵守以下规定:,一,严格遵守《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监管规定,,二,充分揭示理财计划风险~并对客户进行风险承受度测试,,三,理财计划推介中~应明示理财资金运用方式和信托财产管理方式,,四,未经严格测算并提供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理财计划推介中不得使用“预期收益率”、“最高收益率”或意思相近的表述, ,五,书面告知客户信托公司的基本情况~并在理财协议中载明其名称、住所等信息,,六,银行理财计划的产品风险和信托投资风险相适应, ,七,每一只理财计划至少配备一名理财经理~负责该理财计划的管理、协调工作~并于理财计划结束时制作运行效果评价书,,八,依据监管规定编制相关理财报告并向客户披露。
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

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与信托公司开展业务合作的经营行为~引领银行、信托公司依法创新~促进银信合作健康、有序发展~保护银信合作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以及银行、信托公司的有关监管规章~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银行、信托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业务合作,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银行~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本指引所称信托公司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四条银行、信托公司开展业务合作~应当遵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等要求~充分发挥银行和信托公司的各自优势~平等协商、互惠互利、公开透明、防范风险~实现合作双方的优势互补和双赢。
第五条中国银监会对银行、信托公司开展业务合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银信理财合作第六条本指引所称银信理财合作~是指银行将理财计划项下的资金交付信托~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并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第七条银信理财合作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坚持审慎原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二,银行、信托公司应各自独立核算~并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三,信托公司应当勤勉尽责独立处理信托事务~银行不得干预信托公司的管理行为,,四,依法、及时、充分披露银信理财的相关信息,,五,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银行、信托公司应当建立与银信理财合作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业务立项审批制度、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并建立完善的前、中、后台管理系统。
第九条银行开展银信理财合作~应当有清晰的战略规划~制定符合本行实际的合作战略并经董事会或理事会通过~同时遵守以下规定:,一,严格遵守《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监管规定,,二,充分揭示理财计划风险~并对客户进行风险承受度测试,,三,理财计划推介中~应明示理财资金运用方式和信托财产管理方式,,四,未经严格测算并提供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理财计划推介中不得使用“预期收益率”、“最高收益率”或意思相近的表述, ,五,书面告知客户信托公司的基本情况~并在理财协议中载明其名称、住所等信息,,六,银行理财计划的产品风险和信托投资风险相适应, ,七,每一只理财计划至少配备一名理财经理~负责该理财计划的管理、协调工作~并于理财计划结束时制作运行效果评价书,,八,依据监管规定编制相关理财报告并向客户披露。
股指期货交易规则

结算规则(二)
• • • • 当日盈亏的结算 当日交易保证金的结算 当日手续费、税金等各项费用的结算 盈亏和手续费等所有费用必须用现金支付。
结算规则(三)
• 追加保证金:结算会员必须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补足至结 算准备金最低余额。逾期未补足的,该账户不得开新仓。 • 交易中追加保证金
结算价的制定规则
出金管理
• 结算会员出金必须符合交易所规定 • 结算会员的出金标准为: 可出金额=实有货币资金-交易保证金-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 • 交易所可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对结算会员出金标准做适当调整 • 结算会员的经纪账户和自营账户的可出金额应分别计算 •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结算会员、非结算会员和投资者,交易所可限制结 算会员出金: (一) 涉嫌重大违规,经交易所立案调查的; (二) 因投诉、举报、交易纠纷等被司法部门、交易所或其他有 关部门正式立案调查,且正处在调查期间的; (三) 交易所认为市场出现重大风险时; (四) 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
• •
•
成交规则
• 市价指令只能和限价指令撮合成交 • 成交价格等于限价指令的限定价格 • 市价指令的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股指期货,期货超低交易手续费:
套期保值(一)
• 申请套期保值额度 • 必须提供的资料: (一)个人投资者须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投 资者须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及近2年经过审计的资 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二)申请人需要保值的现货资产持有状况的证明; (三)申请人的套期保值交易方案; (四)申请人历史套期保值情况说明; (五)会员担保申请人的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 交易所审核资格,确定额度,并调整该投资者在该合约上 的持仓限额。套期保值额度不超过其所提供的套期保值证 明材料中所申报的数量。
资产管理业务股指期货交易管理制度(试行)20100519

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行为的内部控制,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以及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
第三条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合同约定。
资产管理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目的、比例限制、估值方法、信息披露、风险控制及责任承担等事项。
原合同未明确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拟变更合同投资股指期货,应按照法规的要求、程序以及合同约定的方式,取得客户、资产托管机构的同意,并履行有关报批或报备手续。
第四条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工作由资产管理总部负责组织开展。
资产管理总部应根据分级管理、明确授权、严格监管、规范操作的原则实施投资管理,最大限度地保护客户利益。
第五条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交易目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等相关制度,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章投资决策体系与流程第六条资产管理总部应按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基本管理制度》的规定,在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部门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主办人三级决策体系内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第七条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确定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规模、产品种类、阶段性资产配置计划,对部门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授权、任免投资主办人,并监督决议的执行情况。
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风险管理规定、操作程序、投资交易策略等,需经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核准。
第八条部门资产管理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运作的最高管理机构,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包括股指期货交易在内的各项具体投资决策和管理工作。
股票-股指期货交易投资指南

股指期货交易投资指南1.什么是股指期货?所谓股指期货,就是以某种股票指数为标的资产的标准化的期货合约。
买卖双方报出的价格是一定时期后的股票指数交割程度,在合约到期后,股指期货通过现金结算差价的方式来进展交割。
2.股指期货的特点:(1)跨期性。
股指期货是交易双方通过对股票指数变动趋势的预测,约定在将来某一时间按照一定条件进展交易的合约。
因此,股指期货的交易是建立在对将来预期的根底上,预期的准确与否直接决定了投资者的盈亏。
(2)杠杆性。
股指期货交易不需要全额支付合约价值的资金,只需要支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就可以签订较大价值的合约。
例如,假设股指期货交易的保证金为10%,投资者只需支付合约价值10%的资金就可以进展交易。
这样,投资者就可以控制10倍于所投资金额的合约资产。
当然,在收益可能成倍放大的同时,投资者可能承当的损失也是成倍放大的。
(3)联动性。
股指期货的价格与其标的资产股票指数的变动联络极为严密。
股票指数是股指期货的根底资产,对股指期货价格的变动具有很大影响。
与此同时,股指期货是对将来价格的预期,因此对股票指数也有一定的引导作用。
(4)高风险性以及风险的多样性。
股指期货的杠杆性决定了它具有比股票市场更高的风险性。
此外,股指期货还存在着特定的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现金流风险等。
3.股指期货交易与股票交易的区别(1)股指期货合约有到期日,不能无限期持有。
股票买入后正常情况下可以一直持有,但股指期货合约有确定的到期日。
因此交易股指期货必须注意合约到期日,以决定是提早平仓了结持仓,还是等待合约到期进展现金交割。
(2)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即在进展股指期货交易时,投资者不需支付合约价值的全额资金,只需支付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履约保证;而目前我国股票交易那么需要支付股票价值的全部金额。
股指期货是保证金交易,亏损额甚至可能超过投资本金,这一点以及股票交易也不同。
(3)在交易方向上,股指期货交易可以卖空,既可以先买后卖,可以以先卖后买,因此股指期货交易是双向交易。
【指南】期货公司参与股票期权业务指南
【关键字】指南期货公司参与股票期权业务指南上海证券交易所2015年1月目录三、介绍业务规则............................................................................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一:期货公司股票期权经纪业务人员情况表 ...............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二:股票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方法及评估样表 .......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经纪业务申请流程图 .........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四:中间介绍业务协议范本 ............................. 错误!未定义书签。
说明及声明为规范期货公司参与股票期权业务,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期权试点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结算规则》等规则,制定本指南,供期货公司参考。
期货公司与客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其与客户签订的期权经纪合同的具体约定为准,并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发布的业务规则的规定。
本指南旨在为期货公司参与股票期权业务提供参考和指导,如有内容与本所股票期权业务规则不一致,以本所股票期权业务规则为准。
本指南不能作为或者代替期货公司参与股票期权业务的具体制度,亦不应当作为判断或处理相关纠纷的依据。
本所及中国结算不对期货公司根据本指南而自行制定的风险管理制度及其具体实施作出担保,亦不就此承担法律或者经济责任。
本指南主要针对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作为合约标的的期权合约(以下简称ETF期权)业务而制定。
本所将根据股票期权交易的进展情况,对本指南进行持续更新和调整。
第一章总体要求期货公司应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股票期权业务相关规则,制定股票期权经纪业务交易、结算、风险控制等业务规则。
中金所材料-股指期货套保套利业务介绍
额度审批
总体原则:在统筹考虑市场总体承受能力基础上,根据客户实际风险管理 需求与交易策略需要,进行套保套利额度审批,努力满足市场真实风险需 要,服务机构投资者,促进市场功能发挥。 产品额度审批:主要根据客户套期保值、套利产品额度需求说明及相 关资产证明、交易方案,历史交易情况及市场情况,审核其套期保值、 套利产品额度。
二、套期保值与套利额度申请与管理
套保方案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
套利方案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
套保策略 现货规模与套保额度
套利策略
现货规模与套利额度 需求测算 交易系统情况 ……
需求测算
期现资产关联度分析 交割月头寸管理
……
-5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China Financial Futures Exchange
2
3 4 5 6 7 8
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
以新闻发布会形式宣布基金管理公司专户理财业务 可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 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指引 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 关于扩大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的通知 关于实施《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 资试点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套期保值与套利额度申请与管理
套期保值内涵丰富,强调风险管理理念,包容多空双向需求 买入套期保值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建立期货合约、期权合约多头持仓,管理现货或者相关产 品价格波动风险; 建立期货合约、期权合约多头持仓,以替代现货或者相关 产品; 其他需要通过买入套期保值进行风险管理的情形。 卖出套期保值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建立期货合约、期权合约空头持仓,管理现货或者相关产 品价格波动风险; 其他需要通过卖出套期保值进行风险管理的情形。
信托业务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条为了规范信托业务活动,保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促进信托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以信托财产为标的,以受益人利益为宗旨,根据委托人的意愿,运用信托财产进行投资、管理、处分等活动的业务。
第三条信托公司从事信托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维护信托财产的安全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依法对信托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信托公司应当接受银保会的监督管理,并依法报送有关信息。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信托公司及其从事的信托业务。
第二章信托公司设立与监管第六条设立信托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二)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三)有符合规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四)有符合规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五)有符合规定的内部控制制度;(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设立信托公司,应当向银保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立信托公司的申请书;(二)公司章程;(三)注册资本证明;(四)经营场所和设施证明;(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简历;(六)内部控制制度;(七)银保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银保会应当自受理信托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九条信托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银保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书;(二)公司章程;(三)分支机构经营范围;(四)分支机构负责人名单及简历;(五)银保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银保会应当自受理信托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信托公司应当遵守以下监管要求:(一)按照规定使用注册资本;(二)保持良好的资产负债结构;(三)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四)按规定披露信息;(五)依法接受银保会的监督检查。
单一股权信托业务操作指引
股权信托业务的要点
第一部分:信托公司向企业索取的股权信托 项目资料清单 ;
第二部分:信托公司自身要准备的材料; 第三部分:注意事项。
注意事项
• 发起人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加盖骑缝章(或自 然人逐页签字);
• 办理股权管理相关事宜,需要委托人出具书面 委托书 ;
• 核对划款帐户的准确性并保留划款凭证,确保 资金准确无误的到达指定帐户 ;
– 通过为其服务,可为信托公司带来品牌 效应与示范效应;
– 与公司有其他业务关系,可为信托公司 带来其他重要业务机会;
– 对信托公司业务开拓具有战略意义的其 他重要客户。
操作流程
信托公司 ①信托委托人Fra bibliotek目标企业
⑤信托收益
③按照委托人 意愿代为行使 股东权利
受益人
股权的办理程序
✓信托上市公司股权的办理程序 ✓代持非上市公司股权的办理程序
– 代持规模在1亿元以上; – 通过为其服务,可让我公司与战略客户
建立业务联系;
– 通过为其服务,可为我公司带来品牌效 应与示范效应;
– 与公司有其他业务关系,可为我公司带 来其他重要业务机会。
信息披露
• 遵循《信托法》规定,“信托公司有为受托人、 受益人保密的义务”,对于委托人及其受益人 的信息须严格保密。
• 2、接受上海某经贸有限公司6300万元的资金信 托,通过股权受让方式代其投资并持有河南某电 力有限公司的股权6300万股。
• 3、接受黑龙江某酒业集团公司3,000万元的资 金信托,通过股权增资受让方式代其投资并持有 该酒业集团公司的股权3,000万股。
股权信托项目的风险控制
1、实施股权信托业务的项目经理负责制 2、项目经理在向信托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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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11〕70号
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
现将《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指引
第一条为规范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行为,有效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信托公司直接或间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并取得股指期货交易业务资格。
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期货交易所有关规则。
第三条信托公司固有业务不得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信托公司集合信托业务可以套期保值和套利为目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信托公司单一信托业务可以套期保值、套利和投机为目的开展股指期货交易。
第四条信托公司申请股指期货交易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最近年度监管评级达到3C级(含)以上。
申请以投机为目的开展股指期货交易,最近年度监管评级应
当达到2C级(含)以上,且已开展套期保值或套利业务一年以上;
(二)具有完善有效的股指期货交易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三)具有接受相关期货交易技能专门培训半年以上、通过期货从业资格考试、从事相关期货交易1年以上的交易人员至少2名,相关风险分析和管理人员至少1名,熟悉套期会计操作程序和制度规范的人员至少1名,以上人员相互不得兼任,且无不良记录;
期货交易业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2年以上直接参与期货交易活动或风险管理的资历,且无不良记录;
(四)具有符合本指引第六条要求的IT系统;
(五)具有从事交易所需要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相关设施;
(六)具有严格的业务分离制度,确保套期保值类业务与非套期保值类业务的市场信息、风险管理、损益核算有效隔离;
(七)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信托公司申请股指期货业务资格,由属地银监局初审,报送银监会审批。
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直接报送银监会审批。
第六条信托公司开展股指期货信托业务,IT系统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备可靠、稳定、高效的股指期货交易管理系统及股指期货估值系统,能够满足股指期货交易及估值的需要;
(二)具备风险控制系统和风险控制模块,能够实现对股指期货交易的实时监控;
(三)将股指期货交易系统纳入风险控制指标动态监控系统,确保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
(四)信托公司与其合作的期货公司IT系统至少铺设一条专线连接,并建立备份通道。
第七条信托公司开展股指期货信托业务,应当制定相应的业务流程和风险管理等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信托公司以套期保值、套利为目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制定详细的套期保值、套利方案。
套期保值方案中应当明确套期保值工具、对象、规模、期限以及有效性等内容;套利方案中应当明确套利工具、对象、规模、套利方法、风险控制方法等内容。
第九条信托公司风险管理部门应当对套期保值或套利交易的可行性、有效性进行充分研究、及时评估、实时监控并督促信托业务管理部门及时调整风险敞口,确保套期保值或套利交易的可行性、有效性。
第十条信托公司开展股指期货信托业务,应当选择适当的客户,审慎进行股指期货投资。
信托公司在与客户签订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信托合同前,应当了解客户的资产情况,审慎评估客户的诚信状态、客户对产品的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向客户进行充分的风险揭示,并将风险揭示书交客户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信托公司开展股指期货信托业务,应当在信托合同中明确约定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目的、比例限制、估值方法、信息披露、风险控制、责任承担等事项。
第十二条信托公司、托管机构应当根据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确定信托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交易结算模式,明确交易执行、资金划拨、资金清算、会计核算、保证金存管等业务中的权利和义务,建立资金安全保障机制。
第十三条信托公司在开展股指期货信托业务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信托公司应当在信托资产管理报告中充分披露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有关情况,如投资目的、持仓情况、损益情况等,并充分说明投资股指期货对信托资产总体风险的影响情况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目的。
第十四条信托公司集合信托计划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规则:
(一)信托公司集合信托计划参与套期保值交易时,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不得超过集合信托计划持有的权益类证券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不得超过信托资产净值的10%;
(二)信托公司集合信托计划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须符合交易所相关规则;
(三)信托公司集合信托计划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时,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所持有的权益类证券市值和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的合计价值,应当符合信托文件关于权益类证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四)银信合作业务视同为集合信托计划管理;
(五)结构化集合信托计划不得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第十五条信托公司单一信托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股指期货的风险敞口不得超过信托资产净值的80%,并符合交易所相关规则。
第十六条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信托规模变动等信托公司之外的原因致使股指期货投资比例不符合规定的,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信托公司应当向银监会或属地银监局报告,并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调整完毕。
调整完毕后2个工作日内应当再次向银监会或属地银监局报告。
第十七条信托公司股指期货信托业务终止的,应当在清算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申请注销股指期货交易编码,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或属地银监局报告。
第十八条信托公司开展股指期货信托业务选择的合作保管银行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资产托管业务部门,配备熟悉股指期货业务的专业人员;
(二)有保管信托财产的条件;
(三)有安全高效的针对股指期货业务的清算、交割和估值系统;
(四)有满足保管业务需要的场所、配备独立的监控系统;
(五)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信托公司开展股指期货交易业务选择的合作期货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中金所的会员分级制度,具备全面结算会员或者交
易结算会员资格;
(二)最近年度监管评级达到B级(含)以上;
(三)具备二类或二类以上的技术资格;
(四)有与业务规模相匹配的风险准备金余额。
第二十条信托公司开展股指期货信托业务时,应当亲自处理信托事务,自主决策。
信托文件事先另有约定的,信托公司可以聘请第三方为信托业务提供投资顾问服务。
第二十一条前条所称投资顾问,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实收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三)有合格的股指期货投资管理和研究团队,团队主要成员通过证券、期货从业资格考试,在业内具有良好的声誉,无不良从业记录,并有可追溯的证券或期货投资管理业绩证明;
(四)有健全的业务管理制度、风险控制体系、规范的后台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
(五)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所从事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六)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信托公司应当就第三方投资顾问管理团队的基本情况、从业记录和过往业绩等开展尽职调查。
信托公司应当制定第三方顾问选聘规程,并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第二十三条信托公司聘请第三方开展股指期货交易时,要做好交易实时监控和与第三方的即时风险通报。
信托公司应该建立与第三方的多渠道联系方式,保证能够即时传达风险指令,并具有盘中按照净值管理要求进行自主调仓的管理能力。
第二十四条信托公司开展股指期货交易信托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
(二)为股指期货信托产品设定预期收益率;
(三)利用所管理的信托财产为信托公司,或者为委托人、受益人之外的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利益输送;
(四)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股指期货价格及其他违法违规活动;
(五)法律法规和银监会、中金所及其他监管机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本指引实施前,信托公司已开展的信托业务未明确约定可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不得投资股指期货。
变更合同投资股指期货的,应按照约定的方式取得委托人(受益人)的同意,同时对相关后续事项做出合理安排。
第二十六条本指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