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通风安全装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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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企业通风、防尘及排水标准——矿井通风安全装备标准

MT/T 5016—96

1 总则

1.0.1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煤炭工业有关安全法规、指令和方针、政策、推广应用先进可靠的煤矿安全技术和设备,规范矿井通风安全装备设计,保证矿井合理的安全装备水平,提高设计效率和设计质量,制订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扩建矿井,生产矿井可参照执行。本标准不适用于乡镇(个体)煤矿。

1.0.3 矿井安全装备设计中,首先应根据矿井条件按有关要求酌情建立矿井集中安全监测及生产监控系统。在此基础上,根据本标准对其他通风安全设备器材进行合理配备。通风安全装备应从国情及矿井具体条件出发,因地制宜地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不断淘汰落后设备。

1.0.4 矿井通风安全装备,除应遵守本标准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2 矿井通风安全基本装备

2.1 矿井通风检测

2.1.1 矿井必须配备有足够数量的风表、干湿温度计、空盒气压计、U型倾斜压差计、皮托管及矿井通风多参数检测仪等通风检测仪器仪表。其数量应能满足矿井通风日常管理、瓦斯(含二氧化碳)等级鉴定、反风演习工作的需要,并按矿井测风或通风阻力测定同时工作的组数配备。

2.1.2 矿务局应装备风速表校验装置和主扇性能测定仪。根据所属矿井的风表数量,可配备1~2台风速表校验装置,并根据所属矿井或分区主扇的数目,配备1台主扇性能测定仪。

2.2 矿井气体检测及其它

2.2.1 矿井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光学瓦斯检定器和适量的高浓度瓦斯检定器、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并应配有瓦斯报警矿灯。其配备范围和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a)矿通风科专职干部、专职瓦检员必须配备光学瓦斯检定器。

b)高浓度(CH40%~100%)瓦斯检定器,其数量可按矿井的采区数目配备。

c)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瓦斯报警矿灯的配备,应符合现行的《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2.2.2 矿井必须配备必要的瓦斯、氧气检测仪和一氧化碳检定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瓦斯、氧气检测仪可按中、小型矿井5~10台,大型矿井20~45台配备。

b)一氧化碳检定器的数量可按矿井的采区数目配备。

2.2.3 矿井应配备瓦斯检定器校正装置。其数量应根据矿井瓦斯检定器的数量,按中、小型矿井1~2台,大型矿井2~5台配备。瓦斯检定器综合校验台宜在2.4Mt/a及其以上大型矿井装备1台,1.8Mt/a及其以下矿井可在矿务局装备1~2台,集中统一进行瓦斯检测仪器仪表的校验。

2.2.4 矿务局必须装备标准气样配气装置,根据所属矿井瓦斯检测设备的数量配备1~2套。

2.2.5 矿井的综采、高档普采工作面的采煤机,必须装设采煤机瓦斯断电控制仪,并按每台采煤机1台配备。

2.2.6 局部通风机和掘进工作面中的电气设备,必须装设风电闭锁装置。在低瓦斯矿井中的瓦斯异常区域、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每个掘进工作面均应装设1套风电瓦斯闭锁装置,并应有20%的备用量。

2.2.7 矿井都应配备隔爆型电缆硫化热补器。在综采或高档普采矿井,每个采煤工作面可配备1台;其它矿井可每个采区配备1台。

2.3 矿井粉尘检测

2.3.1 矿井必须配备全尘和呼吸性粉尘的采样器和测定仪,其数量应根据矿井井型及防尘专业人员数配备;并根据矿井采掘工作面数目配备个体采样器。

矿井、矿务局应建立专门的粉尘化验室,配备分析天平、干燥器及其它配套仪表1套。

2.3.2 矿务局应装备测定粉尘浓度、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SiO2)含量及粉尘分散度的仪器及配套器材各1套。

2.3.3 矿井的锚喷支护巷道应采用混凝土喷射机除尘器除尘,每个锚喷工作面应配备1台,并配有50%的备用量。

2.3.4 矿井的掘进工作面应根据巷道掘进机械、局部通风方式和相互匹配的通风除尘系统采用除尘设备,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每台巷道掘进机应配1台除尘器,并应符合现行的《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b)每个钻爆法掘进工作面应配备1台掘进通风除尘器,并配备有20%的备用量。

2.3.5 锚喷工作面的锚喷队应配备压风呼吸器,并根据锚喷工艺(打眼、锚喷)的作业人员数按每个锚喷工作面配备1型、2型压风呼吸器各1台。

2.3.6 3.0Mt/a及其以上的大型矿井,可配备1~2台呼吸性粉尘连续测定仪。

2.4 矿山压力及地质测量

2.4.1 矿井必须对采掘工作面及井巷进行矿压观测和配备各类矿压观测仪器仪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综采工作面必须配备圆图压力记录仪和液压支架压力下缩自记仪。其数量应根据液压支架类型(4柱或2柱式)和在工作面布置的测点数确定。

b)高档普采工作面必须配备单体液压支柱测力计,其数量应根据工作面布置的测点数确定,每个工作面可配备5个。

2.4.2 矿井的非综采工作面应装设顶板动态仪或顶板下沉速度报警仪。每个回采工作面可配

备2台。

2.4.3 矿井可配备一定数量的测枪、液压枕和钻孔油枕应力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测枪可根据井型,按中、小型矿井1~3台,大型矿井3~5台配备。

b)液压枕宜根据井型,按中、小型矿井20~30个,大型矿井30~50个配备。

c)钻孔油枕应力计可按每个回采工作面:个配备。

2.4.4 矿井的锚喷支护巷道应采用超声波围岩裂隙探测仪。其数量可根据井型并结合矿井的锚喷支护巷道数量,按中、小型矿井1~3台,大型矿井3~4台配备。

2.4.5 矿井应根据井田地质构造的复杂程度配备防爆型坑透仪和防爆矿井地质雷达仪。其数量宜在大型矿井各配备1~2台,中、小型矿井可不配备。

2.4.6 开采有冲击地压煤层的矿井,应装备地音监测系统和微震监测定位系统。其数量应根据矿井冲击地压的严重程度,按每个矿井各1~2套配备。

2.4.7 矿井的地测部门应配备地质测量设备仪器。其常规技术装备的品种和数量,应能满足地质测量工作的需要,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矿井应根据矿井测量工作的内容和精度要求配备相应的经纬仪和水平仪。大型矿井的测量仪器应与矿井的机械化程度相适应。

1)经纬仪:按中、小型矿井1台J2级、3~8台J6级光学经纬仪;大型矿井1台组合式防爆速测仪、8~12台J6级光学经纬仪配备,并在2.4Mt/a及其以上矿井加配1台激光经纬仪。

2)水平仪:按大、中型矿井1台S1级,中、小型矿井2~3台S3级,大型矿井3~5台S3级水平仪配备。

b)测距仪的配备,可按0.9Mt/a及其以上矿井配备1台防爆光电测距仪,2.4Mt/a及其以上矿井宜加配1台中短程红外线测距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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