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各时期的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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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判决书

民国时期裁判书

民国时期裁判书

徐永元与商华顺洋行因债务纠葛案

直隶高等审判厅民事判决书

判决

控告人:徐永元,天津县人,往商门外炮台庄,年四十岁,业商。代理人:潘自睿律师。

被控告人:华顺洋行法商。

代理人:陈义安,宁波人,住新津里,年三十岁,华顺洋行经理。上述控告人对于中华民国四年四月二十四日天津地方审判厅就华顺洋行与控告人因债务涉讼案件所为第一审判决,声明控告。经本厅审理,判决如下。

主文

本件控告驳回。

诉讼费归控告人负担。

事实

徐永元于前清宣统三年正月十五日,凭中[人]张树林借到华顺洋行行平化宝银一千两,将所有坐落炮台庄南胡同地契一纸计平房八间作押,

约定是年二月如数清偿,立有借约,并由张树林为承还中保元。

逾期迄未偿还,华顺洋行乃具情禀请法领事函请交涉公署咨请天津地方审判厅讯追。经该厅迭次审理,因徐永元传不到案,即时判决。嗣准其声明窒碍①,重开辩论,讯查前情,判令徐永元于判决确定后十日内照数清偿,如未将债务清偿,即将作押之平房八间变卖抵偿,如不足额或徐永元实不能清偿,则张树林应就其余欠额即为承还。徐永元不服,声明控告到厅。

理由

本案争点即在借约是否控告人出具,及其与张树林合伙包卖猪鬃之帐款纠葛能否以之对抗债权人。

是已讯,据控告人供称,地契一约系借与张树林,向华顺洋行借银一千两,并呈验张树林借用地契字据一纸,以证明该款系张树林所借。然该地契如系控告人借与张树林为借款作押,则应由张树林向华顺洋行出具借票,何以借约上张树林仅为承还担保人、控告人反为主债务人?核对控告人在原审所书押字,又与借约上押字笔迹相符,是该借约委系控告人出具,即不得谓控告人非主债务人。

控告人既为主债务人,则控告人与张树林合伙包卖猪鬃其帐款果有如何纠葛,此系控告人与张树林合伙营业之内部关系,不能以此对搞债权人。

本件控告殊无理由,应予驳回,并照章归控告人负担讼费。

再张树林对于原判承还余欠之部分,既未声明控告原判,即属确定,应予毋庸置议。特为判决如主文。

中华民国四年六月十八日

直隶高等审判厅民三庭

审判长推事吴荣锅

推事胡凤起

推事赵之骇

书记官郭振锥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民事判决书

侯丁、侯张氏离婚案

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侯丁,男,现年二十七岁,庆阳曹家嘴,农。

代理上诉人:侯贤儒,男,现年六十二岁,同。

被上诉人:侯张氏,女,现年廿五岁,同。

张明,男,现年三十岁,庆阳西川暂家寨子,农。

上列上诉人因婚姻涉讼一案,不服庆阳地方法院于民国三十一年七月廿九日所为第一审判判决提起上诉,本院判决如下:

主文

上诉驳回。

事实

缘张明之妹侯张氏于民国廿二年,经媒说与侯贤儒之次子侯丁结婚,婚后侯张氏始知侯丁为神智不清之傻子,且有羊羔病。初冀请医诊疗,病可痊愈,时经九年,医诊无效,侯张氏以侯丁有不治之神经错乱病,不堪同居,要求离异,诉于庆阳地方法院,经判决侯张氏与侯丁离婚。侯丁不服,由其父侯贤儒代理上诉,主张侯丁年青力壮,并无不治症果,今后无子,亦可以侯丁之侄为嗣。并诉张明从中唆使侯张氏诉请离婚,图另嫁贪财,要求废弃原判,经本院传讯两造,侯丁确为不识五以上之数(在庭上数六个凳子为八件),不晓自己之年龄(二十七岁说十岁),不识农时(说正月可以种谷粟子),更不知男女之乐(同床各睡,不省房事),神经错乱,傻而且有羊羔疯不治之恶疾。侯张氏以其空有夫妇之名,不能享天伦之乐,坚主离婚,自属人情之常;侯贤儒谓为由于张明唆使,另嫁图财一节,殊属无据。案经讯明,记录在卷。

理由

查侯丁神经错乱,不识五以上之数,不知自己年龄,更不知男女之乐及夫妇之情,且患有羊羔疯病,既已当据讯明,上诉人谓侯丁年青力壮,并无不治之病,显属遁词;而欲以侯丁之侄与侯张氏为嗣子,亦何能弥补侯张氏终身幸福之缺陷,侯张氏结婚以来苦恼九年,侯丁病愈无望,自念青春瞬逝,前途悲观,要求离婚,实出诸不得已异之衷心,更何得指为张明之唆使图财,原判依边区婚姻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八

款之规定,判决侯张氏与侯丁离婚,于法于情均无不合。本件上诉为无理,故判决如主文。

中华民国三十一年九月廿八日

建国初期的刑事判决书

宁国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一九五二年度刑判字第十四号

被告方子俊男四0岁本县一区龙阁村人中农成份(在押)

俞士福男二十九岁余同前

右被告因私军火案本院调查审理终结判决如左

主文

一方子俊处徒刑壹年刑期自一九五一年九月一日起算

二俞士福拘役后教育释放

三私藏之手榴弹一枚没收

四方子俊俞士福共同赔偿梁家富医疗费及损失费大米叁老担方子俊赔偿两老担俞士福赔偿壹老担

事实

方子俊于解放后在梅村(自然村)稻田拾得手榴弹壹枚当时即密藏在自已家中未予缴公迄至一九五一年六月为民兵将该手榴弹□获该方子俊深知私藏军火是非法的事即串通民兵班长汪傅鹏将该手榴弹携至民兵指导员俞士福家经俞士福等移谋计议决定将该手榴弹秘密送至同村住民梁家富(伪军情报)住宅附近后又伪装清查户口在梁处将手榴弹拿出诬栽梁家富私藏军火非法刑讯供毒打遍体鳞伤后经本院调查审理方子俊俞士福实属嫁祸于人即将逮捕法办

理由

以上事实被告等供认不讳并有一九五一年古六月十三日方子俊所具之切□字(附卷)可资证明查方子俊在拾得手榴弹的当初就应该缴公乃该方犯不但不这样做而且以此欺骗政府愚弄村干部进而嫁祸于人危害地方治安显属违法已极应予刑事惩处再查俞士福身为人民武装的基层干部竟丧失立场不从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待问题进而感情代替政策盲目的认为梁家富是伪军情报(如果他的情节严重送交政府依法制裁)毫不犹豫的听取方子俊的无端造意而嫁祸于人严重的违背了人民政府实事求是的优良工作作风自属非法行为亦应予以制裁但衡诸情理较之方子俊主谋陷害的罪刑为轻故本院为维护地方治安严肃法纪除没收其私藏之手榴弹外并作如主文第一二项之判处以资教育而昭公允

再按方俞二犯所演成的后果上看□□□干部之所以对梁家富私设法庭刑讯逼供造成严重的侵犯人权□□□□观上违法乱纪故然要负责任但主要还是以方俞两犯□□□□□□□罪肇端本院为保障人权除给龙阁村□□□□□□□□□□并判处如主文第四项综上论结□□□

一九五□□□□二十七

宁国县人民法院

□□□审判员洪传远

审判员王晋

如不服本判决得于收受送达判决正本之次日起十日内声明上诉

本件证明与原本无异

书记员刘明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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