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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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师生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

第三条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实行属地管理。地方人民政府负总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监管责任,教育部门承担行政主管责任,学校承担主体责任。

第四条校长(托幼机构负责人)是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学校食堂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从事供餐活动,确保食品安全。

第五条学校必须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六条职业学校、普通中等学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托幼机构的食堂不得制售凉菜。

第七条严禁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不得加工制作销售干鲜野生蕈、发芽土豆、四季豆、鲜黄花菜等高风险食品。

第八条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玩忽职守、疏于管理,导致学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学校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单位及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云南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职责

一、制定食品安全管理计划及岗位职责;

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各个环节食品安全状况和卫生状况,组织灭鼠除四害;

三、组织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及相关知识培训;

四、建立并管理食品安全档案;

五、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演练;

六、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七、对餐厨废弃物的处置进行统一管理。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管理;

二、食堂环境卫生管理;

三、食堂食品加工制作设施设备清洗消毒管理;

四、食堂人员健康状况和晨检管理;

五、食堂加工制作食品管理;

六、食堂食品添加剂贮存、使用管理;

七、食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

八、从业人员培训及培训档案管理;

九、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食品安全管理。

云南省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培训健康管理规定

一、从业人员必须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餐饮安全管理人员原则上每年应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集中培训。

三、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在上岗前应取得健康证明。

四、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进行临时健康检查。

五、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建立每日晨检制度。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呼吸道感染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

六、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云南省学校食堂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

一、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必须索证索票,并建立进货查验和采购台账登记。

二、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批发市场采购,不得采购没有相关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等证明材料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时,应当索取、留存有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购物凭证应当包括供货方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数量、送货或购买日期等内容。长期定点采购的学校食堂,应当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入库前,应当查验所购产品外包装、包装标识是否符合规定,与购物凭证是否相符。

四、应当按产品类别或供应商、进货时间顺序整理、妥善保管索取的相关证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和进货记录,不得涂改、伪造,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云南省学校食堂食品仓储管理规定

一、仓库管理人员应随时随地清扫,保持仓库清洁卫生,不得在仓库内烤火、抽烟。

二、贮存场所、设备应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等,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食品原料仓库内要通风、防潮、保持干燥。设置防鼠网、挡鼠板等设施。

三、食品应当分类、分架存放,距离墙壁、地面均在10cm以上。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使用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及时清理销毁变质和过期的

食品原料及食品添加剂。

四、冷藏、冷冻柜(库)应有明显区分标识。冷藏、冷冻贮存应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严格分开放置,生食品和熟食品应分柜存放。植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和水产品分类摆放,温度应分别符合相应的范围要求,应定期除霜、清洁和维修,校验温度(指示)计。鲜奶、酸奶、奶油应置于5℃的冷库中保存。奶粉应包装严密,置于干燥通风的常温库中贮存。

五、散装食品应盛装于容器内,并在容器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六、食品贮存场所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不得存放个人物品和其它杂物。

七、腐败变质、发霉生虫等异常食品和无有效票证的食品不得验收入库。及时检查和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使用时做到先进先出。

八、建立健全采购、验收、发放登记管理制度,并有专人负责管理。

云南省学校食堂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规定

一、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得超范围、超剂量使用。

二、严禁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

三、购买时,必须索证索票,不得购买无资质企业的产品。

三、必须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贮存专柜应标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四、使用时必须采用精确计量工具称量,有使用记录。

五、食品添加剂使用单位种类应报食品药品监部门备案,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向消费者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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