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江宁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南京市拆迁补偿标准

南京市拆迁补偿标准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注: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
(三)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十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
房屋拆迁各补偿费种类及计算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
一般有:(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3)

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3)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被拆迁人与承租人的出租协议对前款所述的损失补偿有约定的,由双方按协议约定处理;双方没有出租协议或出租协议对之未约定的,由被拆迁人与承租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协商解决。
第二十五条拆迁个体工商户自有营业用房及连家店的,被拆迁人必须提供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按以下规定补偿:(一)货币拆迁的,如其土地使用证上所载明的土地用途为宅基地的,按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标准支付拆迁补偿款,但其原房补偿款部分按1.2倍计算,不再另行安置和支付停业损失等其它补偿;如其土地使用证上所载明的为其它用途的,按非住宅房屋实行拆迁。
(二)统拆统建的,按住宅房屋统拆统建标准支付拆迁补偿款,但其原房补偿款部分按1.2倍计算,不再另行安置和支付停业损失等其它补偿。
第二十六条住宅房屋实行货币拆迁或统拆统建的,拆迁实施单位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搬家费、过渡费、原房电话、空调、有线电视等设备拆移补偿费、拆除管道煤气补助费和电增容工料费等费用;被拆迁人的原房有装修的,拆迁实施单位应当支付装修补偿费。
第二十七条住宅房屋被拆迁人提前搬迁的,拆迁实施单位应当给予奖励费,其标准和期限参照同时期市政府公布的国有土地上城市房屋拆迁规定执行。
提前搬家奖励费以一个产权户为单位核计,一个产权户的认定,以一个土地使用证为准;没有土地使用证的,以一个房屋产权证为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均不具备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被拆迁人申购拆迁安置房的,同一项目按搬迁先后顺序参加选房。
第四章拆迁安置房申购第二十八条住宅房屋被拆迁人申购拆迁安置房,实施产权调换的,其可申购面积按以下规定执行:(一)被拆迁人申购拆迁安置房时,购房款由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原房补偿款、购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三部分组成,且必须在购房款总额内申购拆迁安置房,不得使用其它补偿费用和被拆迁人其它自有资金。
(二)每产权户可申购拆迁安置房的最大面积不得超过220平方米。
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细则

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征地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建设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4)93号)执行情况,制定本办法。
关于▲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细则,其实就是南京市政府在2007年制定实施的《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那么该办法具体是如何规定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内容呢?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征地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建设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4〕93号)执行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雨花台区、栖霞区(以下简称“江南八区”)范围内的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上原建于集体土地上房屋被拆迁的,以及撤组后原宅基地上依法翻建或改建的房屋被拆迁的,不论被拆迁人是否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均适用本办法。
临时使用土地涉及农民房屋拆迁的,按本办法规定实施拆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系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及实施规划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需实施征地房屋拆迁,并依法给予被拆迁人合理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征地房屋拆迁,包括住宅房屋拆迁和非住宅房屋拆迁。
住宅房屋拆迁包括居住房屋拆迁及其附房和披房拆迁。
非住宅房屋拆迁包括营业用房拆迁和非营业用房拆迁及其附房和披房拆迁。
第五条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分为货币补偿、统拆统建两种。
住宅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可以申购拆迁安置房,实施产权调换,被拆迁人放弃申购拆迁安置房并经公证的,可以领取货币补偿款;住宅房屋拆迁不具备实行货币补偿条件的,实行统拆统建。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16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的通知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1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根据《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318号政府令)规定,我市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和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直管公房承租人(以下称直管公房承租人)在本市仅有一处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住宅,征收补偿最低标准如下:一、征收项目中提供的征收安置房最小户型建筑面积不得低于45平方米。
二、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申购征收安置房且获得的房地产评估价格不足以购买45平方米征收安置房的,不足部分由房屋征收部门补足,并纳入征收项目成本。
三、征收项目补偿方案中明确的征收安置房最小户型建筑面积超过45平方米的,超出面积部分可由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按征收安置房申购价格购买;无能力购买超出面积部分的,可与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单位按份共有该套征收安置房的产权。
四、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放弃申购征收安置房且获得的房地产评估价格低于45万元的,征收补偿款补足至45万元;符合货币安置奖励费有关规定的,在45万元基础上计算货币安置奖励费。
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通知自行制定本区的征收补偿最低标准。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6月17日——结束——。
江宁区拆迁安置房补偿标准如何规定的?

江宁区拆迁安置房补偿标准如何规定的?根据《南京市江宁区征收集体⼟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涉及该住房区域房屋、⾮房屋征收补偿款标准及该住宅房屋搬家费、⾃⾏过渡费等的补偿标准均有报告。
其中征收安置房价格根据4000-6000元档及以上均按80-86%档确定。
其他根据我国法律法规提出的以标准执⾏。
(⼀)住宅补偿款标准1、住宅房屋实⾏货币补偿的征收补偿款标准(1)原房补偿标准:具备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确定。
(2)补偿标准:征收安置价格低于4000元每平⽅⽶的,按其价格的80%确定;⾼于4000元(含4000元)低于5000元每平⽅⽶的,按其价格的82%确定;⾼于5000元(含5000元)低于6000元每平⽅⽶的,按其价格的84%确定;⾼于6000元(含6000元)每平⽅⽶86%确定。
2、住宅房屋实⾏统拆⾃建的征收补偿款标准(1)原房补偿标准:具备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确定。
(2)建房补偿标准:钢筋砖、⽊砖结构200元/平⽅⽶,简易结构150元/平⽅⽶。
(⼆)⾮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款标准具备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确定。
(三)住宅房屋搬家费、⾃⾏过渡费的补偿标准1、搬家费:按被征收⼈的联合确认建筑⾯积计算,超过240平⽅⽶的,以240平⽅⽶计算,每个产权户不⾜2000元的补⾜⾄2000元。
2、⾃⾏过渡费:(1)东⼭、秣陵、麒麟街道过渡费,按联合确认⾯积每⽉每平⽅⽶10元,不⾜1000元的补⾜⾄1000元;汤⼭、淳化、禄⼝、⾕⾥街道过渡费,按联合确认⾯积每⽉每平⽅⽶9元,不⾜900元的补⾜⾄900元;横溪、江宁、湖熟街道过渡费,按联合确认⾯积每⽉每平⽅⽶8元,不⾜800元的补⾜⾄800元。
过渡期⾃被征收⼈交付房屋之⽇起计算,征收安置房为多层的,过渡期不超过24个⽉。
征收安置房为⼩⾼层、⾼层和超⾼层的,过渡期不超过36个⽉。
⾃逾期之⽇起,每⽉⽀付双倍的过渡费。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7)61号)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7)6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二十八日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征地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建设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4〕93号)执行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雨花台区、栖霞区(以下简称“江南八区”)范围内的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上原建于集体土地上房屋被拆迁的,以及撤组后原宅基地上依法翻建或改建的房屋被拆迁的,不论被拆迁人是否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均适用本办法。
临时使用土地涉及农民房屋拆迁的,按本办法规定实施拆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系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及实施规划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需实施征地房屋拆迁,并依法给予被拆迁人合理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征地房屋拆迁,包括住宅房屋拆迁和非住宅房屋拆迁。
住宅房屋拆迁包括居住房屋拆迁及其附房和披房拆迁。
非住宅房屋拆迁包括营业用房拆迁和非营业用房拆迁及其附房和披房拆迁。
第五条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分为货币补偿、统拆统建两种。
住宅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可以申购拆迁安置房,实施产权调换,被拆迁人放弃申购拆迁安置房并经公证的,可以领取货币补偿款;住宅房屋拆迁不具备实行货币补偿条件的,实行统拆统建。
第六条拆迁安置房原则上由各区政府在本辖区内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负责建设、供应和管理;确因规划、土地等原因需跨区建设的,必须报市政府批准。
南京拆迁补偿标准
南京拆迁补偿标准南京市是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之一,拥有着丰富的历史文化底蕴和独特的城市风貌。
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南京市的拆迁工作也日益频繁,而拆迁补偿标准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本文将就南京市的拆迁补偿标准进行详细介绍,以便于广大市民了解相关政策,维护自身权益。
首先,根据南京市有关部门发布的文件,南京市的拆迁补偿标准主要包括房屋补偿、过渡补助和安置补助等内容。
对于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主要是按照房屋的建筑面积、房龄和市场价值进行评估,然后给予相应的补偿。
而对于因拆迁而导致的生活、工作等方面的损失,也会给予一定的过渡补助。
此外,对于无法自行安置的被征收户,还会提供相应的安置补助。
其次,南京市的拆迁补偿标准在执行过程中,也有一些具体的操作规定。
比如,被征收户需要提供相关的产权证明、身份证明等材料;同时,相关部门也会派出评估人员进行房屋评估,并在评估过程中公开透明,确保公平公正。
在补偿标准的执行过程中,也会加强对相关资金的监管,杜绝违规操作,保障被征收户的合法权益。
另外,南京市的拆迁补偿标准也与城市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政策等密切相关。
在拆迁过程中,相关部门也会根据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政策,合理安排被征收户的安置,确保城市建设和社会稳定。
同时,也会加强对拆迁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和文物保护工作,确保拆迁过程中的社会稳定和文化传承。
综上所述,南京市的拆迁补偿标准是一个涉及面广泛、涉及人数众多的复杂问题,需要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才能得以有效解决。
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加强对相关政策的宣传和解释,让广大市民了解自身权益,维护自身权益。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拆迁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政策的公平公正执行。
希望南京市的拆迁补偿标准能够得到更好的执行,为城市的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南京市征地补偿细则包括哪些内容?
If it weren't for a long life and long obsession, who would know that these wasted years but it was a shockingdream!(页眉可删)南京市征地补偿细则包括哪些内容?南京市征地补偿细则包括土地征收、补偿及监督管理等内容。
该细则规定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以下称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指定相关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第五条市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市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由市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对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其所属的房屋征收管理机构具体承担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日常工作。
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资源、住房保障和房产、民政、价格、城市管理、公安、工商、税务、财政、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征收项目工作经费。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完成房屋征收以及与房屋征收相关的测绘、房屋拆除、法律服务、房屋征收劳务等专业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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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江宁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讨论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
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和《南京市江宁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
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本区范围内国有
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并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建
设用地使用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补偿的,适用
本办法。
第三条 江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房屋征收部门),
负责编制房屋征收年度计划;制定征收补偿措施和制度;
监管补偿资金;培训征收工作人员;并可委托其所属的房
屋征收机构负责其职责内的具体工作。
区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征收
与补偿的具体事务。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四条 建设单位认为其建设项目符合《条例》第八
条、第九条规定,需要区政府实施征收的,可持有关立项、
规划、建设用地等文件报请市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论证。
2
第五条 区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发改、规划、国土等部
门对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及征收范围组织论证;
对符合公共利益的项目,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并报区政府。
第六条 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将房屋征收范围告知被征
收人,并书面通知规划、国土、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暂
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使
用权证、房屋析产或者交易、工商营业执照、户口迁入等手
续。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在暂停期限内因办理相关
手续,导致货币补偿金额增加的,增加的部分,不予补偿。
第七条 区房屋征收部门(或受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
位)应当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被征收人情况进行前期调
查和项目概算。
第八条 区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前期调查结果和项目概
算等情况,拟订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
论证。征收补偿方案内容应包括房屋征收范围、征收目的、
征收实施步骤、签约期限、房屋基本情况、征收补偿安置
方式及补助奖励标准、产权调换房、保障性住房等情况。
第九条 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论证后的征收补偿
方案在征收范围内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
30日。
第十条 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
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3
旧城区改建项目需要征收房屋的,应当将征收补偿方
案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征求被征收人意见,超过半数被征收
人对征收补偿方案持有异议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
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
况,按照本办法规定修改方案。
第十一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区政府应当组织规
划、国土、城市管理等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
或改变用途、结构的房屋,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第十二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区政府应当组织进行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项目建设单位及相关部门在征收补偿过
程中切实履行综合保障、综合执法、确保社会稳定等属地
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项目建设单位应根
据征收补偿方案中的资金、房源准备,将征收补偿费用按
征收实施计划足额打入征收补偿专用资金账户,专户存
储、专款专用,并提供产权调换房屋的来源证明。
第十四条 征收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五日内予以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房
屋征收实施单位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征收范围内涉及被征收人400户以上的,由区政府常
务会议决定是否征收。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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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征收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随房屋征收
而收回,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补偿应当与被征收房屋的
补偿同时进行。
征收出租房屋,其租赁合同应当依法终止。
第十七条 征收决定公告后,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
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面积等情况组
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
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被征收人在征收
评估机构名录中共同协商选定一家房地产评估机构。超过半
数被征收人选定一家房地产评估机构的,确定为协商选定;
未能协商选定的,可由区房屋征收部门以抽签方式确定。
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抽签前3日内,在征收地点公告
抽签的时间和地点。抽签过程与结果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
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选择多家房地产评估机构评
估。
第二十条 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房地产权属登记
簿记载或者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部门认定的房屋性
质进行评估。
被征收房屋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5
第二十一条 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自评估结束后的5
日内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评估结果。
第二十二条 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依照国
家、省和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补助金额和
支付期限、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过渡费
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
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第二十三条 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区房屋征收部
门提供的补偿协议,划转专户内的补偿资金用以支付协议
约定的补偿、补助款。
被征收人重新购买房屋的,价款中相当于货币补偿金
额的部分免交契税。
第二十四条 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
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
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
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公告载明的内容应当包括:被征收房
屋的基本情况、补偿方式、补偿补助金额、搬迁期限、行
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其中,搬迁期限不得少于
15日。
第二十五条 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被征收人或房
屋占有人不搬迁,又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
起行政诉讼的,由区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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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征收补偿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含建设用地使用权价
值);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有关被征收人的搬迁补助费、奖励的标准由区房屋征
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并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补偿的,应当
在补偿方案提供的房源中选择产权调换房。旧城区改建中
征收个人住宅的,补偿方案提供的产权调换房源应当符合
《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
改变住宅房屋用途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可以提
供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
第二十八条 产权调换的房屋,除征收当事人另有约定
外,建筑面积不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
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
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第二十九条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或执行政府租
金标准的直管公房承租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优先
给予住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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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搬迁补助费(含设备迁移费)应当由被征
收房屋的合法占有人获得;占有人搬迁后,被征收人仍有
财产需要搬迁的,可适当获得搬迁补助费。
过渡补助费由被征收人或者执行政府租金标准的直
管公房承租人获得。
积极配合征收的被征收人或者执行政府租金标准的
直管公房承租人,可获得一定数额的奖金。
第三十一条 因征收导致被征收人需要办理户口迁移、
邮件传递、电话迁移、供水、供电、低保、劳动和社会保险
以及转学、转托等手续的,办理单位应当提供便利且不得额
外收取费用。
在征收范围内的中、小学生,可以在原学校或者现居住
地学校就读,学校不得收取择校费或以非本学区学生为由收
取其他费用。
第三十二条 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
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
人公布。
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
的监督,并公开审计结果。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不超过”、“不
小于”均含本数。
8
第三十五条 国家和省对征收补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