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短视频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初探
短视频的独创性与著作权法保护的路径

短视频的独创性与著作权法保护的路径短视频的独创性与著作权法保护的路径随着移动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短视频平台应运而生,并迅速获得了广大用户的喜爱。
短视频以其独特的形式和内容吸引了大批年轻用户的目光,成为当今社交媒体中最受欢迎的媒介之一。
然而,作为一种新兴的表达方式,短视频的独创性及其著作权保护面临着一些挑战。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短视频的独创性。
独创性是判断著作权保护对象的重要标准。
在短视频领域,独创性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表演形式的独特性,二是内容创作的原创性。
对于表演形式的独特性来说,短视频平台提供了各种各样的编辑功能和特效,用户可以通过选择不同的剪辑方式和添加特效来创造出独特的表演形式。
而内容创作的原创性则体现在用户通过自己的创意、剧本和故事情节等来创作独特的短视频内容。
只有独特的表演形式和原创的内容才能被认定为独创的短视频,从而获得著作权保护。
那么,如何保护短视频的著作权呢?首先,作为短视频创作者,需要明确自己的权益并主动申请著作权保护。
根据中国国家版权局的规定,短视频可以作为“视听作品”申请著作权保护。
创作者可以通过向版权局提交作品申请和证明材料来申请著作权。
申请著作权的好处是,一旦著作权被确认,作者将享有法律保护,可以防止他人未经授权使用、复制或传播其作品。
然而,与传统媒体相比,短视频的著作权保护面临着一些困难。
一方面,短视频平台的高度互动性造成了用户间创作成果的重复和模仿。
在短视频广场,用户可以轻松浏览并下载其他人的短视频作品,这也为学习和模仿他人提供了便利。
由此,一些创作者可能会因为他们的作品被未经授权使用而感到困扰。
另一方面,由于短视频长度短暂,作品创作量较小,短视频往往被认为没有足够的创作力和原创性,以致于在著作权保护中容易受到忽视。
面对这样的情况,我们可以探索一些独特的保护路径。
首先,短视频平台可以采取技术手段来保护创作者的著作权。
例如,加强用户身份验证、加密传输和防拷贝技术等,减少未经授权的使用和侵权行为。
我国短视频著作权纠纷的现状、问题及其完善建议——兼评近两年的司法案例

我国短视频著作权纠纷的现状、问题及其完善建议——兼评近两年的司法案例我国短视频著作权纠纷的现状、问题及其完善建议——兼评近两年的司法案例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和智能手机的普及,短视频应用成为了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关于短视频著作权的纠纷不断增加。
本文将围绕我国短视频著作权的现状、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同时,还将结合一些近两年的短视频著作权案例进行评述。
一、现状及问题1. 短视频著作权保护的不完善当前,我国对于短视频的著作权保护还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对于短视频的享有权利人认定不明确,导致纠纷的产生。
相比于传统的电影、电视等作品,短视频的创作者数量庞大,涉及面也更加广泛,因此,如何准确认定短视频的享有权利人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其次,相关法律条文不够明确。
目前,我国的著作权法与短视频创作的发展存在较大的落差。
短视频创作方式多样,创作过程中常用的背景音乐、特效等也涉及到著作权的问题,但现行著作权法对于这些具体情况的规定较少,无法很好地解决实际问题。
2. 短视频侵权行为的持续增多随着短视频应用的热潮,侵权行为也呈现出不断增多的趋势。
包括未经授权使用他人作品、恶意篡改原作内容等,这些行为对原创作者的权益造成了损害,也对短视频行业的良性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
3. 著作权保护难题的司法解决方式在短视频著作权纠纷的司法解决方式中,存在一些争议。
部分案件中,法院通常倾向于对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确认,并对侵权方进行相应的补偿;而另一些案件则存在对于著作权保护的确认不充分,对短视频创作的原创性认定模糊等问题。
二、完善建议在解决上述问题的同时,我国短视频著作权保护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1. 建立完善的短视频著作权认定机制针对短视频的著作权认定机制,应该在立法层面进行明确规定。
建议由著作权管理机构或专家进行认定,确保短视频的享有权利人可以得到合法的保护。
2. 完善著作权法和相关法规在法律层面,需要加强对短视频著作权保护的规定。
网络短视频平台的著作权侵权责任认定

网络短视频平台的著作权侵权责任认定近年来,随着移动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和智能手机的普及,网络短视频平台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而随之而来的问题是,网络短视频平台上的内容往往涉及大量原创作品,因此在著作权保护方面引发了广泛关注。
本文将探讨网络短视频平台上的著作权侵权责任认定。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网络短视频平台作为内容传播的中介平台,在法律上承担了一定的责任。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网络短视频平台作为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其提供的网络服务不承担事先审核的法律责任,即不承担事先审核用户上传内容的义务。
然而,当用户上传的内容涉及著作权侵权行为时,平台运营方则应当对此承担一定的监管责任。
依据我国的《著作权法》,如果平台运营方明知或者应知用户上传的内容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而仍然继续提供该内容的传播服务,那么平台运营方也将被视为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共同侵权人。
其次,对于网络短视频平台的用户而言,他们在上传自己的作品时,应当明确了解著作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包括著作权的范围、保护期限、权利的归属等。
只有在了解自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并取得相应的许可或授权后,用户才能享有对其作品的著作权,从而可以在网络短视频平台上进行合法的传播。
一旦用户的作品被他人擅自复制、传播或者展示,用户可以通过起诉著作权侵权行为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外,与实际生活中的著作权侵权行为相比,网络短视频平台上的著作权侵权更加复杂。
首先,网络短视频平台上传的视频通常是以视频片段或者剪辑的形式存在,其中可能涉及多位原创作者的作品。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确定每部分作品的权益归属,以及是否涉及著作权侵权,将成为诉讼中的难点。
同时,由于网络短视频平台上的内容数量庞大,且用户上传的视频随时变化,对于平台运营方来说,要及时发现和处理著作权侵权行为并不容易。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一方面,网络短视频平台可以建立著作权保护的机制,通过技术手段对用户上传的视频内容进行自动识别和比对,及时屏蔽或删除涉及著作权侵权的内容。
短视频行业内容版权保护机制研究报告

短视频行业内容版权保护机制研究报告近年来,短视频行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在用户和平台数量上都取得了显著增长。
然而,随着短视频的普及,内容版权保护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就短视频行业内容版权保护机制展开研究。
一、短视频行业现状目前,短视频平台如抖音、快手等已经成为了许多用户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用户可以通过这些平台发布和观看各种短视频内容,为自己的生活增添乐趣和娱乐。
二、内容版权保护的重要性短视频行业的迅速发展,也引发了内容版权保护的问题。
未经授权共享他人的原创作品对版权所有人造成了损失,严重影响到创作者的创作积极性和创作收益。
因此,短视频行业迫切需要建立合理有效的内容版权保护机制。
三、现有内容版权保护机制的问题目前,短视频行业在内容版权保护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平台对于用户上传的内容缺乏有效审核机制,导致侵权内容难以被及时发现和删除。
其次,对于版权所有人的维权渠道不畅通,很难获得应有的赔偿。
此外,短视频平台与版权方的合作也不够紧密,无法有效地保护版权。
四、加强内容审核机制为了解决短视频平台审核不严格的问题,我们建议平台加强内容审核机制,建立起一支专门负责内容审核的团队。
通过采用人工智能技术和人工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对用户上传的内容进行严格审核,及时发现和删除涉嫌侵权的视频。
五、建立版权维权平台为了保护版权所有人的权益,短视频平台应当建立起专门的版权维权平台。
该平台旨在为版权所有人提供便捷的维权渠道,确保他们能够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并获得相应的赔偿。
六、加强平台与版权方的合作平台应当与版权方建立更加紧密的合作关系,通过购买正版授权和版权合作的方式,为平台上的用户提供合法、正版的内容。
同时,加强与版权方的沟通,及时解决版权争议和纠纷,为双方的合作提供保障。
七、加大版权宣传力度除了加强内容审核和建立版权维权平台外,平台还应当加大版权宣传力度,提高用户的版权意识。
通过举办版权保护宣传活动、制作版权保护宣传视频等方式,向公众普及版权知识,提醒用户尊重他人的创作成果。
短视频版权问题研究报告

短视频版权问题研究报告短视频版权问题研究报告近年来,随着短视频行业的迅猛发展,短视频版权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本报告旨在对短视频版权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梳理当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1.问题概述随着短视频平台的兴起,用户可以自由上传、转载和分享他人的短视频内容,这为版权问题埋下了隐患。
一方面,存在大量盗版短视频,侵犯了原创作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短视频平台对于用户上传的内容的版权审核不严格,导致一些未经授权的权利人的作品被广泛传播,进一步加剧了版权问题的严重性。
2.问题原因短视频平台的审核系统存在缺陷是造成版权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
由于短视频数量庞大,人工审核成本较高,因此很多平台采用了自动审核系统。
然而,自动审核系统存在灵敏度不高、漏检现象严重的问题,使得擅自使用他人作品的短视频得以上传和传播。
另外,一些用户对版权意识的缺乏也是问题的重要原因,他们没有意识到未经授权转载他人作品是侵权行为。
3.问题影响短视频版权问题影响了原创作者的创作积极性和合法权益,并且短视频平台也因为没有得到版权方的授权而面临着诉讼和法律责任的风险。
此外,如果短视频版权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将会影响整个短视频行业的健康发展,导致市场环境恶化,使优质内容创作者流失,进而影响用户体验。
4.解决方案(1)加强版权保护意识。
短视频平台应加大版权宣传力度,鼓励用户自觉尊重他人的版权,并为用户提供版权保护教育和指导。
(2)完善自动审核系统。
短视频平台应投入更大的资源研发更为精准的自动审核系统,加强对短视频内容的监测和过滤,减少盗版短视频的传播。
(3)加强版权合作与交流。
短视频平台应主动与版权方进行合作,加强版权内容的监控和管理,同时提供便捷的版权认证和授权方式,以保护原创作者的合法权益。
(4)加强执法力度。
政府相关部门应对侵犯短视频版权的行为加强执法,严厉打击盗版短视频和侵权行为,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5.结论短视频版权问题是当前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除了平台自身加强管理以外,还需要行业各方共同努力。
短视频行业法律监管与版权保护研究

短视频行业法律监管与版权保护研究1.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5G网络的普及和智能手机的普及,短视频行业迅猛发展,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短视频行业的高速发展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监管和版权保护问题。
2.短视频行业的发展现状短视频行业的发展现状是理解问题所在的第一步。
短视频平台如今已经成为优质内容的重要来源,用户数量仍在不断增加。
然而,与此同时,一些平台上出现了侵犯他人版权的问题,给行业发展带来了困难。
3.法律监管的重要性法律监管在短视频行业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通过法律监管,可以规范行业的发展,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公平竞争的环境。
同时,法律监管也能够对平台上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制裁,减少不良影响。
4.现行法律监管的问题然而,目前短视频行业的法律监管还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法律制度还没有完善,对新兴行业的监管政策尚不完备。
其次,短视频内容的传播速度极快,导致监管难度加大。
5.版权保护的重要性短视频行业中版权保护同样十分重要。
保护原创内容的版权,可以激励创作者积极创作,推动行业的创新发展。
同时,版权保护也能够提高行业的法制化水平,促进短视频行业的良性发展。
6.短视频行业版权保护的困境然而,目前短视频行业中版权保护仍然存在一些困境。
首先,短视频的传播速度快,导致版权侵权行为很难被完全监管。
其次,一些人对版权保护意识不强,随意转发他人的视频作品,给版权保护带来了困难。
7.加强法律监管的途径为了有效解决短视频行业中的问题,需要加强法律监管。
首先,政府需要出台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明确责任和义务。
其次,加大执法力度,建立反侵权机制,提高违法行为的成本。
8.加强版权保护的途径为了加强版权保护,短视频行业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
首先,加强自律,对平台上的侵权行为进行严厉制裁。
其次,建立版权保护技术和系统,提高版权维权的效率。
9.短视频行业法律监管与版权保护的前景虽然短视频行业的法律监管和版权保护面临一些困难,但是我们相信,随着技术的进步和法律环境的改善,这些问题将得到有效解决。
我国短视频著作权纠纷的现状、问题及其完善建议——兼评近两年的司法案例
我国短视频著作权纠纷的现状、问题及其完善建议——兼评近两年的司法案例近几年来,短视频行业蓬勃发展,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和娱乐。
然而,随着短视频内容的爆发式增长,短视频著作权纠纷问题也逐渐浮出水面。
我国短视频著作权纠纷的现状、问题及其完善建议,是一个值得关注和探讨的话题。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我国短视频著作权纠纷的现状。
众所周知,短视频在产生和传播上具有极强的实时性和易传播性,这为著作权纠纷提供了可乘之机。
经常出现的问题是,某些短视频平台上的用户将别人的作品下载、修改、剪辑后上传,并标注为自己的作品。
这种侵权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创作者的权益,而且由于著作权法的执行困难,维权过程也往往较为复杂和耗时。
我国短视频著作权纠纷问题的存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首先,对于短视频作品的创作门槛较低,直接导致了作品创作和传播的泛滥,很多人对著作权的法律意识较弱。
其次,短视频平台对用户上传的作品管理不严格,没有对作品的版权进行有效的审核和保护。
再次,对于短视频著作权纠纷的司法处理也存在问题,往往需要花费较长时间才能得到解决。
为了解决我国短视频著作权纠纷问题,有必要采取一系列的完善建议。
首先,应该加强对短视频平台的管理和监管,要求其加强对用户上传作品的审核和版权归属的确认,对侵权行为进行追责。
其次,应该加强对短视频用户的法律教育和意识培养,提高他们对著作权的重视和保护。
此外,还应该简化前提可以起诉的手续,并且加强对短视频著作权案件的审理力度,加快解决纠纷的速度。
近两年的司法案例对于我们分析短视频著作权纠纷问题以及为完善问题提供了有益的思路。
2019年,一位名叫李某的短视频创作者将其原创作品上传至某短视频平台后,发现平台上有其他用户将其作品进行修改后发布,李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对于未经许可将原创作品进行修改、发布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
这一案例从一定程度上强化了短视频著作权的保护,对于平台上的侵权行为形成了警示。
短视频著作权保护问题探析
Mar. 2020
第 卷第期 33 1 Journal of Shanxi Politics and Law Institute for Administrators Vol. 33 No. 1
随着移动互联网用户的普及和网络环境的优 可在社交媒体上实时分享和无缝对接的一种新型视
化,移动端用户可以突破时间与空间的限制任意浏 频形式。作为短视频行业的具体参与者,今日头条
览互联网上的内容,因此对互联网社交和娱乐的需 《2016 短视频行业发展研究报告》中则将短视频定
要不断增长。相较于传统的文字与图片形式而言, 义为区别于长视频的视频种类,长视频是指时长较
发展与人们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类似的 作并上传,具有实时分享、互动的社交属性的新型视
侵权案件必然会增加。而短视频的法律属性、权利 频形式。
归属等问题仍存在争议,因此厘清短视频著作权内 二、短视频的作品属性分析
容,明确短视频的权利归属,对促进短视频行业发展 短视频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关键在于其是否
论是文学性作品还是技术性作品,都要求满足《著作 “阳春白雪”这样的高雅艺术品能被称之为作品,
短视频凭借其丰富的内容与个性化的表达成为更受 长、由专业公司制作、以影视剧为主的视频。短视频
移动端用户欢迎的选择。同时,短视频也给现有法 则主要是指时长较短、由用户个人或者专业度不及
律法规的适用带来挑战,尤其是短视频制作便捷,传 传统广电影视业公司的职业/ 半职业团队制作且题
播速度快,侵权成本低,极易引发著作权纠纷。北京 材更加丰富多样的视频。尽管上述定义并不相同,
具有重要意义。
属于作品,有没有独创性。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受
新媒体时代下短视频的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
新媒体时代下短视频的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一、本文概述随着新媒体时代的来临,短视频以其独特的魅力迅速占领了网络市场,成为人们获取信息、娱乐休闲的重要途径。
然而,随着短视频的繁荣,其著作权侵权问题也日益凸显,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本文旨在探讨新媒体时代下短视频的著作权侵权问题,分析侵权行为的成因、影响及防范措施,以期为构建健康的短视频生态环境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本文首先将对新媒体时代下的短视频进行概述,阐述其特点、发展趋势及其在文化传播和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
随后,通过案例分析,揭示当前短视频著作权侵权问题的严重性,探讨侵权行为的常见类型、特点及背后的成因。
在此基础上,本文将进一步分析著作权侵权对短视频创作者、平台和整个行业的影响,包括创作者权益受损、市场秩序混乱、创新环境恶化等方面。
为解决短视频著作权侵权问题,本文将提出一系列防范措施。
这些措施包括完善法律法规、加强执法力度、建立高效的著作权保护机制、提高公众著作权意识等。
本文还将探讨如何通过技术手段,如数字水印、区块链等,为短视频著作权保护提供技术支持。
本文将总结研究成果,展望短视频著作权保护的未来发展趋势,以期为构建更加健康、有序的新媒体生态环境提供有益参考。
二、短视频著作权概述随着新媒体时代的来临,短视频作为一种新兴的内容形式,凭借其直观、生动和易于传播的特点,迅速占领了大众的视野,成为互联网内容生态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随着短视频行业的繁荣,与之相关的著作权问题也逐渐凸显。
在深入探讨短视频著作权侵权问题之前,我们首先需要明确短视频的著作权概念及其特点。
短视频著作权,简而言之,是指短视频创作者对其创作的短视频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这些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权、发行权、租赁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和汇编权等。
这些权利的存在,旨在保护创作者的智力劳动成果,鼓励创新,促进文化的传播与发展。
短视频著作权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短视频著作权具有独创性,即短视频创作者通过自己的智力劳动,创作出具有独特个性和创新性的作品;短视频著作权具有可复制性,即短视频可以通过各种技术手段进行复制和传播,这也是短视频能够迅速流行的重要原因;短视频著作权具有法定性,即短视频著作权的产生和行使,必须遵守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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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2019年2月上总第333期新传媒VIEW ON PUBLISHING
网络短视频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初探
文/刘佳
随着移动互联网应用的兴起,普通民众制作简短的视频影像作品成为可能。加之社交平台的变迁发展,从博客到播客,从视频网站到移动网络媒体催生的直播、短视频等新生代平台,使得短视频海量增长,发展迅速,已成为一种大众化娱乐形式和新型的商业增长点。2017年,短视频在广大用户娱乐生活中集中爆发,内容也从源于个人兴趣的拍摄剪辑逐渐向PGC的专业运作转变。在短视频行业繁华的同时,暗流涌动,层出不穷的著作权侵权问题成为行业发展面临的一大问题。一、网络短视频的现状网络短视频是指在各种媒体平台上传播的适合在移动状态下观看的简短视频,时长从几秒到几分钟不等,推送频率高,观看自由,内容丰富多样。“一条”“二更”制作团队是国内较早出现的短视频制作团队,其内容多数以纪录片的形式呈现,内容制作精良,通过渠道运营较早实现了短视频变现。以“papi酱”“回忆专用小马甲”“艾克里里”等为代表的网红IP,他们也成功进行了商业化运营。他们的视频内容接近生活,在网络上颇受欢迎,庞大的粉丝群背后潜藏着巨大的商业价值。另外,以“套路砖家”“陈翔六点半”为代表的情景短剧也凭借搞笑有趣的创意在网络上广受欢迎。技能分享、街头采访、创意剪辑、创意广告等类型的短视频在网络上也有非常广泛的传播度。从制作来看,网络短视频一般制作门槛低、表达形式简单、民众参与度高。制作网络短视频不需要复杂的设备,也不需要很严密的创意设计,只需一部带有摄像功能,且能够连接互联网的手机,即可完成短视频的拍摄与传播。短视频既不同于微电影,后者的制作有专门的团队配置和特定的表达形式,也不同于网络直播,短视频的时长往往比直播要短,并且便于传播。
二、网络短视频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网络短视频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类型中的第六类,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最为接近。鉴于网络短视频短平快的特点,它还不能构成完整意义上的电影作品,只能归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简称“类电作品”。著作权法对其保护的作品有具体要求。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由此可知,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当符合三个条件: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智力成果;具有独创性;能够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1.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智力成果著作权法保护的是能够表达思想感情、传递信息和展示美感的作品。文学和艺术领域内的文字作品、美术作品、音乐作品等,都能传递作者的某种思想感情或展示文艺美
【摘 要】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网络短视频以短平快的特点,紧紧抓住了网民的碎片化时间迅速发展,已成为新兴的娱乐形式和商业增长点。与此同时,短视频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也浮出水面。具有独创性的短视频可以作为“类电作品”享有著作权,不具有独创性的短视频作为录像制品享有著作邻接权中的录像制作者权。权利主体是短视频的制作者或受让其权利的短视频平台等。短视频的类型不同,权利主体享有的权利内容不同。“类电作品”短视频享有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录像制品短视频只享有少量的财产性权利。
【关 键 词】短视频;独创性;著作权;邻接权【作者单位】刘佳,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91/j.cnki.cn45-1216/g2.2019.03.01971
2019年2月上总第333期新传媒VIEW ON PUBLISHING
感。而科学领域的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则可展示科学之美。网络短视频虽然时间短,但都有一个表达主题,或是向人们传递制作者的观点,或是分享技能技巧信息,或是展示时尚艺术之美,符合著作权法作品保护要件中的这一要求。2.能够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这个条件要求作品应当是能够被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作品是对思想感情、信息及美感的特定外在表达,只有外在表达才能以某种有形形式被复制。未表达出来的“腹稿”、创意、思想等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网络短视频是以视听的表达形式形成的作品,符合这个条件。3.具有独创性独创性,源于英文中的originality,也称为原创性。理解独创性,可以从“独”和“创”两个方面入手。“独”是指独立完成工作,工作成果源于本人,是作者自己的劳动成果,不是抄袭他人的。具体来说,作品从无到有是独立创作,或在他人作品的基础上进行再创作的作品,只要与原作品形成能够被客观识别的差异,也是独立创作。另外,这里的“独”是对表达的要求,即指能够称为作品的表达是独立形成的。精确临摹和再现他人作品,不符合“独”的要求。“创”,指源于作者本人的表达是智力创作的成果,具有一定程度的智力创造性。不同于专利法中对创造性要求是具有实质性的技术进步,著作权法对智力创造性程度的要求不高,只要是创作者通过一定的脑力劳动,对特定的表达形式有一定取舍和选择,并能够表达一定的思想情感或者观点,展示美感,形成完整的作品,就符合“创”的要求。作品的质量和价值不在“创”要求的范围内。2018年12月26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了挂牌成立后受理的第一起案件——“抖音短视频”诉“伙拍小视频”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该案件就短视频是否构成“类电作品”,明确提出独创性的判断标准:是否由作者独立完成,是否具备创作性,也就是“独”和“创”的认定标准。该案中,“黑脸V”制作的“5·12我想对你说”短视频是应党媒平台的倡议,在给定主题和素材的情形下进行的创作。该视频与党媒平台上的示范视频、网络图片之间存在能够被客观识别的差异,两者主题相同并不影响“5·12我想对你说”短视频构成独立完成的作品。据此,法院认定“5·12我想对你说”短视频由制作者独立创作完成。关于创作性的认定,判决中指出,创作高度不宜苛求,只要能体现制作者的个性化表达,即可认定其有创作性。判断短视频是否具有创作性应当考虑如下几个因素。首先,视频的长短与创作性的判定没有必然联系。虽然视频时长过短,很难形成独创性表达,但有些视频即时不长,也能较为完整地表达创作者的思想感情,这样的视频可以形成作品。其次,在限定主题和素材的情况下,创作空间受到限制,体现个体差异创造性的难度较高。“5·12我想对你说”的短视频画面是一个穿黑色帽衫的蒙面黑脸男子站在灾后废墟中,以手势舞蹈的方式进行祈福,临近结束时,光线从阴沉灰暗转变为明亮充足,地面也从沟壑不平整到平整,电线杆从倾斜到立起,男子的衣服也变为红色,男子最后做出比心的手势。该视频包含了制作者的智力劳动,编排、选择及呈现效果与其他视频完全不同,体现了创作性。判决还指出,抖音平台上其他用户对该短视频的分享行为,可以作为该视频具有创作性的佐证。短视频带给观众的精神享受和共鸣,是其具有创作性的具体体现。综合上述分析,网络短视频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关键在于其是否具备独创性。具备独创性的网络短视频,作为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著作权法在赋予作品著作权的同时,也赋予了著作邻接权,包括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广播组织者权等。不具备独创性的短视频,可以作为录像制品,受著作邻接权的保护。录像作品的制作者,享有录像制作者权。
三、网络短视频的著作权主体网络短视频的著作权归属,也是实践中很多人关注的问题。网络短视频的著作权归属于制作者,还是短视频传播平台,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著作权人获得著作权,有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在此只探讨著作权的原始取得,对于继受取得,依据著作权的转让或移转而获得。根据著作权法第11条的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一般作品有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由此可知,具有独创性,能够成为“类电作品”的短视频,由制作者享有著作权;不具备独创性的短视频,其制作者依据著作权法第42条的规定,享有邻接权。网络短视频的制作有两类,UGC和PGC。UGC是用户自行生产内容,其平台主要有快手、火山小视频、美拍等。而PGC是专业生产内容,一般由领域内较专业的人做视频,内容较权威,发布平台主要有西瓜视频、土豆视频等,代表性作品有“一条”“二更”“陈翔六点半”等。无论是UGC还是PGC,制作人或制作团队都对其制作的短视频享有著作权和著作邻接权。只是UGC模式下,权利人往往是自然人,而PGC模式下,权利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两类主体的性质虽然不同,但享有的权利内容是相同的。制作者在发表、传播推广其短视频时,通常借助短视频平台。依据用户和短视频平台之间的协议,短视频平台可能会获得某些权利,如最常见的是短视频平台获得信息网络传播权。另外,如果用户和短视频平台之间存在雇佣72
2019年2月上总第333期新传媒VIEW ON PUBLISHING
关系、委托关系,短视频平台也可以根据著作权法第16条规定的特殊职务作品、第17条规定的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获得著作权。在观看短视频时,我们会发现视频上浮有水印,这些水印通常会标明制作者和短视频平台,意在标示该短视频的权利管理信息。“抖音短视频”诉“伙拍小视频”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的判决书,也明确了短视频上浮水印的法律属性。这些水印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防止侵权的技术措施,只是表明身份。用户ID水印表明的是著作权的权利管理信息,平台水印表明的是传播者身份的信息。据此可以推断,如无相反证据推翻,短视频上浮水印中的用户就是作者,作者享有著作权;平台水印表明传播平台,根据其与用户签订的协议,平台享有相应的传播者权利,如信息网络传播权或除署名权之外的著作权(署名权不能转让)。四、网络短视频的著作权内容网络短视频依据其是否具有独创性,可以分别作为“类电作品”短视频和录像制品短视频。依照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两类短视频能够获得保护的权利内容是不同的。“类电作品”短视频享有著作权,录像制品短视频享有著作邻接权。1.“类电作品”的著作权具有独创性的短视频,可以作为“类电作品”享有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的著作权。这类作品的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发表权,即决定是否将短视频作品公之于众、于何时何处公之于众以及以何种形式公之于众的权利。当然,我们在平台上看到的短视频作品,都是已经行使发表权的作品,发表权只能行使一次。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短视频作品的制作者,用户个人或制作公司、团队等都是其作者,享有短视频作品的署名权,可以决定是否署名、以何种方式署名(署真名或假名),他人无权干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著作人身权不可转让。短视频作品,按照著作权法对“类电作品”著作财产权的规定,可以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如将短视频作品进行录制、翻录或截图印刷在平面上,都是在行使复制权。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予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发行权和出租权是通过转移作品载体所有权或临时使用权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短视频作品,时长较短,主要在网络上传播,很少通过转移作品有形载体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发行权和出租权的财产性意义不大。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短视频作品的权利。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作品的权利。如短视频作品在电视上播放,就是在行使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这项权利控制的是通过网络使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交互式传播。目前来看,短视频作品的主要传播方式就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这项权利对作品权利人至关重要。用户通过短视频平台上传、传播作品时,通常会与平台签订划分权利义务的相关协议。短视频平台依据此类协议,获得信息网络传播权。翻译权,即将短视频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改编权,即改编原有的短视频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汇编权,即将短视频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重新整理形成新作品,这类短视频被称为“cut短视频”。“cut短视频”如果未经原作品权利许可进行改编汇编,会存在侵犯他人作品改编权、汇编权的风险。短视频作品著作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是永久性权利。短视频作品的发表权、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即截至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不受著作权法保护。2.录像制品的著作邻接权不具有独创性的短视频,可以作为录像制品,享有著作邻接权——录像制作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这里的复制、发行、出租、信息网络传播与著作权中相应权利的含义相同。如果短视频是使用他人作品进行录制,制作者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如果短视频是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录制,制作者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录制者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即截至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