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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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水函[2015]300号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交水函[2015]300号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交水函〔2015〕300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为加强港口危险货物管理,2013年我部颁布了《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令”)。

结合2014新《安全生产法》出台,我部进行了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专项调研,并开展了安全专项整治。

为进一步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工作,现结合新《安全生产法》和监管实际情况,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巩固2014年专项整治成果2014年,我部组织开展了港口油气输送管线安全专项排查整治和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在专项整治的基础上,逐个建立所监管企业的基础档案,档案应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生产设施信息、安全设施信息、主要负责人信息及码头、储罐、管线电子分布图等必要内容,并于2015年6月底前将档案报送至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时,要进一步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组织定期应急救援演练,跟踪隐患后续整改,巩固专项整治成果,督促企业完善内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形成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各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在2015年7月底前将档案建立情况和隐患后续整改情况书面报部。

二、开展安全设施的专项整治针对港口危险货物企业普遍存在安全设施老旧和配备不齐的问题,今年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港口安全设施目录》和相关标准规范,开展港口安全设施的专项整治,消除港口安全设施隐患,提高安全生产本质安全。

同时,要对辖区内的港口危险货物企业全面实施安全生产风险管理。

请各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2015年12月底前将整治情况书面报部。

三、加强法规标准建设,完善制度体系部将按照新《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各地监管实际,修订有关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的规章标准,进一步完善制度体系。

各省级行政管理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地方规章和标准,指导基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有效开展监管工作。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储罐安全管理的意见-交办水〔2017〕34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储罐安全管理的意见-交办水〔2017〕34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储罐安全管理的意见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储罐安全管理的意见交办水〔2017〕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8号)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治理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交水发〔2016〕75号)精神,深化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治理专项行动,进一步夯实安全生产基础,促进港口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对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储罐安全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守安全红线,坚持标本兼治,注重远近结合,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储罐安全源头防范、风险管控和作业管理,着力构建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切实提升港口危险货物储罐的本质安全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科学防范和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

二、加强安全风险源头管控(一)科学合理布局选址。

优化危险货物储罐区等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集中区域布局,加强港口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和产业布局的衔接,合理确定区域范围。

布局要综合考虑地理位置、自然条件、安全防护距离、公用设施保障、应急救援能力和区域内相关企业间相互影响等因素,预防连锁事故发生,降低区域风险。

选址和建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与城市建成区、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敏感目标之间保持足够的安全防护距离,与周边公共安全设施的相互影响保持在可控的范围内。

广东省港口危险货物码头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要点评分细则.

广东省港口危险货物码头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要点评分细则.

广东省港口危险货物码头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要点评分细则广东省港口危险货物码头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要点评分细则目录一、安全目标35分 (7)1、安全工作方针与目标 (7)2、中长期规划 (7)3、年度计划 (8)4、目标考核 (8)二、管理机构和人员40分 (8)1、安全管理机构 (8)2、管理人员配备 (9)三、安全责任体系45分 (9)1、健全责任制 (9)2、责任制考评 (11)四、法规和安全管理制度70分 (11)1、资质 (11)2、法规 (11)3、安全管理制度 (13)4、岗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14)5、制度执行及档案管理 (14)五、安全投入45分 (15)1、资金投入 (15)2、费用管理 (16)六、装备设施130分 (16)1、设施 (16)2、设备 (18)3、环境保护 (20)4、电气安全管理 (21)七、科技创新与信息化55分 (21)1、科技创新及应用 (21)2、科技信息化 (22)八、队伍建设90分 (22)1、培训计划 (22)2、宣传教育 (23)3、管理人员 (23)4、从业人员培训 (24)5、规范档案 (24)九、作业管理145分 (25)1、现场作业管理 (25)2、安全值班 (27)3、相关方管理 (28)4、装卸作业管理 (28)5、警示标志 (29)十、危险源辩识与风险控制45分 (29)1、危险源辨识 (29)2、风险控制 (30)十一、隐患排查与治理70分 (31)1、隐患排查 (31)2、隐患治理 (31)十二、职业健康25分 (32)1、健康管理 (32)2、工伤保险 (33)3、危害告知 (33)4、环境与条件 (34)十三、安全文化35分 (34)1、安全环境 (34)2、安全行为 (35)十四、应急救援85分 (36)1、预案制定 (36)2、预案实施 (36)3、应急队伍 (37)4、应急装备 (38)5、应急演练 (38)十五、事故报告调查处理50分 (39)1、事故报告 (39)2、事故处理 (39)十六、绩效考核与持续改进35分 (41)1、绩效评定 (41)2、持续改进 (41)3、安全管理体系建设 (41)考评员(签名):年月日备注:1.本规范适用于广东省港口危险货物码头(含仓储)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以及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咨询、考评和审核。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的决定(2016)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的决定(2016)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的决定(2016)【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8号【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6.09.02【实施日期】2016.09.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8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的决定》已于2016年8月31日经第1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杨传堂2016年9月2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交通部令2007年第10号)作如下修改:一、删除第三条第(十)项。

二、删除第四条第(三)项、第(八)项;将第(四)项修改为:“(三)核发《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式样见附件3)”;将第(六)项修改为:“(五)组织对《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工作进行抽查”。

三、将第六条第(六)项修改为:“(六)对《港口设施保安计划》进行审核,并向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出具审核修改意见”。

四、在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主要负责人负责领导本单位的港口设施保安工作。

”五、将第十八条修改为:“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港口设施保安评估。

”六、删除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七、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负责制订《港口设施保安计划》。

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根据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和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制订导则》起草制订《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检验和审查,根据现场检验结果和审查意见对《港口设施保安计划》进行修改。

现场检验情况应当记录。

”八、将第三十条第二款中的“但交通部声明未经其同意不得改变的内容除外”修改为“调整的内容应当符合《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和《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制订导则》的相关要求”。

《港口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

《港口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港口旅客运输服务为旅客提供:□侯船和上下船舶设施
货物装卸仓储服务:□货物装卸□仓储□港区内驳运
港口拖轮驳运服务:□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提供顶推拖带服务
是否存在港口危险货物作业(□是 □否),如存在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还需填写《表4: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交材料。
提交的申请材料名称
根据《港口法》《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危险货物港口安全管理规定》《重庆市港口条例》等规定,我司现提出《港口经营许可》申请,相关材料附后,并承诺所提交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请予以审查。
《港口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是□否□
申请单位(盖章)
办公住所
邮 编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手 机
安全负责人
电 话
手机
经办人姓名
手 机
传 真
经营地域
许可证编号
及有效起止日期
申请港口经营业务
的种类及范围
从下列经营业务勾选申请业务:
码头及其他港口设施服务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

纳入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14项

纳入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14项
10
药品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I1
零售连锁企业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12
医疗用毒性药品零售企业审批
行政许可
13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14
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旅行社设立许可
行政许可
序号I
审批机关
事项名称
子项
事项类别
15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行政许可
16
经信委(1项)
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许可
7.从事为船舶提供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服务的经营许可
8.从事为国内、国际航行船舶提供岸电供应的许可
9.从事为国内、国际航行船舶提供淡水供应的经营许可
10.从事为国内、国际航行船舶提供航次修理的许可
11.从事为国内、国际航行船舶提供物料、生活品供应类的经营许可
12.从事为国内、国际航行船舶提供油料供应的许可
13.从事为船舶提供码头设施服务的许可
港口局(1项)
港口经营许可
14.在港区内提供货物装卸、仓储、物流服务;集装箱装卸、堆放、拆拼箱;车辆滚装服务;对货物及其包装进行简单加工处理的许可
行政许可
15.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包括垃圾接收、船舶废旧物资回收、船舶油污水接收、洗舱水接收)的许可
16.港口经营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或办公地点、变更或者改造码头、堆场、仓库、储罐和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等固定经营设施备案
行政许可
9
人社局(1项)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许可
行政许可
10
港口扃
□项)
港口危险货物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行政许可
11
消防支队(1项)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江苏省港口经营者信用评分标准

江苏省港口经营者信用评分标准
1
未按规定建立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或服务承诺制度的;
2
2
无正当理由压船、压货,不准点开航,不全面、正确履行合同条款,被客户投诉核实的;
5
3
因服务质量问题、环保问题被新闻媒体曝光或被投诉核实的;
5
4
因码头企业自身原因,导致客船未准点开航被乘客投诉的;
2
5
港口岸电供电企业未按照《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规定将用电船舶安排在具备相应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靠泊的;
5
15
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
10
16
超过许可范围(业务、地域等)从事港口经营业务的;
20
17
不具备对外开放资格,给国际航线船舶提供装卸服务的;
5
18
装卸国家明令禁止通过该港口水域危险货物的;
10
19
有不正当竞争行为,被行政机关核实处理的;
5
20
利用优势地位垄断或操纵市场价格,被行政机关核实处理的;
1
56
客运码头企业未按相关规定在客运站内公布班期时刻表(或票价表)的;
3
57
拖轮企业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或不合理配备拖轮数量、类型、动力大小的;
5
58
拖轮企业未公布所经营拖轮的实时状态,供船舶运输经营人自主选择的;
5
59
拖轮企业自有港口拖轮船舶的各类船舶证书不齐全,或过期的;
3
60
拖轮企业提供虚假租船合同、拖轮船舶证书的;
5
38
不履行靠港作业船舶污染物接收责任的;
5
39
环保现场检查不达标,被相关单位通报的;
3
40
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且企业负主要责任的;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申报表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申报表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申报表编号:作业港口名称:地址:作业委托人名称:地址:作业船舶货物名称理化性质危规编号装运形式数量作业时间作业场所作业方式附送以下单证、资料:(一)出口:[ ]危险货物技术说明书;[ ]外贸货物《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 ]内贸货物《检验报告》;[ ]集装箱装运危险货物装箱证明书;[ ]包装危险货物安全适装(运)申报单;(二)进口:[ ]舱单; [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

安全防范措施摘要(附送相关安全措施):声明:根据《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上述货物在各方面均符合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条件。

申报内容准确无误。

申报员(签名):申报员证书编号:申报单位签章年月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意见:(盖章)年月日紧急联系人的姓名、电话、传真、E-mail:此申报表一式三份,二份退申报人留持(其中一份作业现场备查),一份留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存档。

填表说明1、“编号”:由管理处或管理所填写审批序列号;“顺序号”指进行印刷时的流水号。

2、“作业港口(名称、地址)”栏:以《认可证》上的企业名称、地址为准。

3、“作业委托人(名称、地址)”栏:按《作业委托书》上的“作业委托人”填报4、“作业船舶/航次”栏:指经海事局批准的作业船舶名称及航次。

“起运港/码头”指货物起运港口码头名称;“到达港/码头”指货物抵运港口码头名称。

5、“货物名称”栏:指列入国家标准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和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中的危险货物品名。

6、“理化性质”栏:指货物的理化特性。

如“氯乙酸乙酯”—⒍1类,有毒物质,易燃液体。

7、“危规编号”栏:指《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中的编号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中的编号。

8、“数量”栏:分别填报具体“作业方式”的重量吨;若为集装箱装卸作业,则填写为“**TEU (**t)”或“**箱(**吨)”。

9、“作业场所”栏:指进行作业的具体地点,如“**公司2号泊位”、“大屿山Y1锚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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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
(原创版)
目录
一、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的定义和重要性
二、申请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的条件
三、漳州 LNG 接收站码头取得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的意义
正文
一、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的定义和重要性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是指在港口内从事危险货物装卸、储存、搬运、包装、清洗等作业的港口企业,需要取得的一种行政许可。

危险货物作业具有很高的风险性,稍有不慎可能导致重大事故,因此,我国对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安全管理十分严格。

企业只有取得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才能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作业,确保作业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二、申请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的条件
根据相关法规,申请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2.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
3.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

此外,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经营人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设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3.企业主要负责人、危险货物装卸管理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
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设备。

三、漳州 LNG 接收站码头取得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的意义
近日,漳州 LNG 接收站码头顺利取得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获批
在厦门港后石港区隆教作业区 LNG 码头 1 号泊位装卸液化天然气。

这标志着漳州 LNG 接收站码头正式成为厦门港首家具备 LNG 装卸作业资质
的港口企业。

漳州 LNG 接收站码头项目的竣工验收和取得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将进一步提升我国 LNG 接收和转运能力,有助于保障国家能源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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