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法庭调查的基本原则和程序设计

刑事案件法庭调查的基本原则和程序设计
刑事案件法庭调查的基本原则和程序设计

刘静坤,最高人民法院法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最高法院“三项规程”起草人之一。

刑事案件法庭调查的基本原则和程序设计【摘要】法庭调查是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的关键环节。健全完善法庭调查规程,要坚持证据裁判、程序公正、集中审理、诉权保障等基本原则。在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基础上,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庭前会议与庭审的衔接机制,规范开庭讯问、发问程序,落实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制度,完善物证、书证等证据的举证、质证程序,优化证据认证规则,努力实现司法证明实质化、控辩对抗实质化、依法裁判实质化等改革目标。

为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试行庭审实质化“三项规程”,其中,《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以下简称《法庭调查规程》)是推进庭审实质化改革的关键举措。关于如何完善法庭调查程序,提高法庭调查的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庭审确保案件质量和司法公正的作用,本文结合《法庭调查规程》的主要内容作一简要探讨。

一、法庭调查程序在庭审实质化改革中的基本定位

在刑事诉讼领域,法庭调查程序涉及审判程序、证据规则、诉讼机制等各个领域、各个方面,是整个庭审程序的核心环节。庭审程序的诸多价值承载,包括准确查明事实、依法解决争议、维护程序公正等,都与法庭调查程序紧密相关。

回顾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改革历程,法庭调查程序始终是改革的重点和难点。以1979年《刑事诉讼法》为开端,传统刑事诉讼的法庭调查程序,带有较强的职权主义色彩,法庭在开庭前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实质性审查,导致实践中存在“先定后审”、“庭审走过

场”等问题,法庭调查程序未能发挥应有的制度功能。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一项重要内容是推进庭审方式改革,借鉴控辩式庭审模式的合理因素,将原有的起诉全部案卷移送制度修改为仅仅移送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并将庭前公诉审查定位为程序性审查。调整之后,由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等方面原因,相关制度在实践推行中面临内在的困难,一些地方基于现实的考虑变相恢复了起诉案卷移送制度,早期的庭审虚化等问题未能得到根本上的解决。但就法庭调查模式而言,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传统的职权调查模式,逐步形成了职权式和控辩式融合的混合模式。[1]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在庭前准备程序、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方面提出许多创新举措,推动庭审程序不断发展完善。尽管证据规则和庭审程序不断完善,但由于体制机制等方面的原因,现有法律制度在实施中仍然面临一些难题,实践中仍然存在非法证据排除难、疑罪从无难等棘手的问题。

为推进严格司法,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充分发挥审判特别是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决定性作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这项改革对庭审程序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并将庭审程序改革作为推动整个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支点。在现阶段,推进庭审实质化改革,系统完善庭审程序,是改革的重要环节,有助于推动诉讼制度和诉讼格局的深层次变革。在推进改革过程中,能否实现法庭调查程序的实质化,直接决定了庭审实质化改革的总体成效。

立足中央的改革精神和要求,结合最高人民法院配套改革措施的总体框架,最高人民法院起草了《法庭调查规程》,在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完善和发展了庭审程序。在推进庭审实质化改革进程中,《法庭调查规程》与庭前会议、非法证据排除两项规程是有机联系、相辅相成的有机整体,不过相比之下,其更加侧重法庭调查程序

的整体性规范。目前,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已经进入关键阶段,《法庭调查规程》作为推进改革的关键抓手,对贯彻落实中央改革精神和要求,构建更加精密化、规范化、实质化的庭审程序具有重要意义。

二、法庭调查的基本原则再思考

原则是制度的基础,体现了制度的核心价值,也提供了实践的基本遵循。法庭调查程序作为庭审的重中之重,要充分体现公正审判的核心要义,加强冤假错案的制度预防,体现司法证明、诉讼程序和司法决策的基本规律。

(一)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这是证据裁判原则的基本要求,也是理性司法的内在体现。[2]在此基础上,法庭调查应当以证据调查为中心。相应地,基于证据能力与证明力二元化的证据审查原则,法庭认定并依法排除的非法证据,不得宣读、质证,不得纳入证据调查程序。证据未经法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质言之,证据只有经过法庭调查程序,才能实现由诉讼证据到定案根据的根本转变。坚持证据裁判原则,既要注意法定证据种类的要求,避免将不符合证据要求的材料采纳为证据,也要看到证据种类不断扩展的趋势。基于材料说的证据概念,对于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新的材料,即使目前不能被纳入法定类型之中,也不能忽视有关材料的证明价值。此外,基于证据裁判原则的要求,法庭立足在案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应当有充分的理据,确保裁判结果具有可验证性,能够经得起历史和实践的检验。这方面,目前上海、贵州各地探索设计的证据标准软件有较大的应用空间。例如上海高院研发的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通过认真梳理侦查、起诉、审判等阶段在收集、固定、检验、审查判断证据中存在的问题,有助于破解刑事案件证据标准适用不统一和办案程序不规范等难题。[3]

(二)坚持程序公正原则。程序公正既是实体公正的保障,也在人格尊严的保障、

诉讼的公开透明、司法民主以及裁判的终局性和可接受性等方面有自身的独特价值。在法庭调查环节强调程序公正,首要的要求就是明确举证责任,即,人民检察院承担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在这个环节,法庭应当坚持居中裁判,避免追诉倾向,避免确证偏见,确保控辩双方依法平等对抗,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根据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基本要求,在庭审环节要坚持严格司法,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和要求检验控辩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通过法庭审判的正当程序对审前程序形成有效制约,引导侦查、审查起诉按照裁判的标准和要求进行。同时,按照程序公正原则的要求完善法庭调查程序,能够实现审判程序的精密化、规范化,确保审判程序适用的平等性,为定罪量刑公正奠定制度基础。

(三)坚持集中审理原则。庭审的目的是查明事实、解决争议,加之司法资源有限,这些决定了庭审要重点突出、职责明确,不能纠缠于案件中的细枝末节问题。法庭调查的集中持续进行,是确保法庭形成新鲜心证,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的根本保障。2012年《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确立了庭前会议程序,为集中审理原则奠定了基础框架。在此基础上,为避免庭审出现不必要的延迟和中断,使法庭围绕控辩双方争议焦点进行,有必要完善庭审准备程序,通过庭前阅卷、召开庭前会议、确定庭审提纲等方式,为庭审集中持续进行做好充分准备。司法实践中,承办法官应当在开庭前阅卷,确定法庭审理方案,并向合议庭成员通报开庭准备情况。对于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可以依法处理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事项,组织控辩双方展示证据,归纳控辩双方争议焦点。立足集中审理原则的要求,法庭要具备司法管理意识,集庭审组织者、事实调查者、案件裁判者等诸多角色于一身,充分实现庭审的制度功能。

(四)坚持诉权保障原则。司法权的一项重要属性就是救济权。庭审既是整个诉讼过程中诉权保障的核心环节,也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救济的关键环节。在法庭调查程序中,

要依法保障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被告人的质证权是法庭调查环节需要重点保障的诉讼权利,包含对指控的答辩权、对证据的异议权和获得专业帮助权等内容,其中,获得专业帮助权又包含律师的法律帮助和专家的专业知识帮助。对于被告方在法庭调查环节提出的各种异议,法庭要依法作出相应的回应,不能搁置不理。对于控辩双方的各种事实证据争议,法庭都要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其中涉及定罪量刑的重大争议还有必要在裁判文书中详细说明处理意见和理由。

三、法庭调查程序设计的思路和重点

法庭调查程序主要涉及以下重点问题:一是庭前准备程序与庭审程序的衔接机制。一方面,通过庭前准备程序解决程序性争议,确定庭审的重点。另一方面,通过庭审确认庭前会议对有关问题的处理结果,向当事人和旁听人员告知庭前会议情况。二是开庭讯问、发问程序。这个环节主要确定被告人是否自愿真实认罪,进而决定是否使用简化的审理程序,并固定控辩双方的争议争点。三是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等人员的出庭作证程序。这是庭审实质化改革的重中之重。除了要明确出庭人员的范围外,重点是规范出庭作证的规则和相应的保障机制。四是物证、书证等证据的举证、质证程序。与有关人证出庭一样,这也是法庭调查程序的核心内容。立足现有法律规定,有必要进一步规范举证、质证的具体要求,通过这一程序充分发现问题、有效解决问题。五是证据认证规则。在举证、质证基础上,有必要进一步研究证明力的审查判断方法,明确各类证据的排除规则。

(一)庭前会议和法庭审理的衔接机制

庭前会议,因现有法律规定较为原则,当前的基本定位是庭审的准备环节,故一般认为不能处理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实体性问题。但基于庭审准备的需要,在庭前会议中可以归纳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并对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程序性争议作出初步处理。

关于控辩双方争点的整理,是庭前会议的重要内容。无论是案件事实证据还是适用

法律的争议,在庭前会议中予以归纳整理后,就将成为庭审的重点内容。相应地,对于控辩双方没有争议的内容,庭审可以简化审理。这是庭审以解决争议为目的的重要体现。

关于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程序性争议,例如管辖、回避、非法证据排除、出庭证人名单等,法庭可以在庭前会议中作出初步处理。这种初步处理是指,法庭可以在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基础上,促使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中对有关程序性争议达成一致意见;对于控辩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法庭可以归纳争议焦点,做好相应的准备,留待庭审中作出裁断。

由于庭前会议通常不公开进行,为落实审判公开的要求,对于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法庭调查开始前应当宣布庭前会议报告的主要内容。更重要的是,对于庭前会议中作出初步处理的事项,要在庭审中予以确认或者作出最终的处理:对于庭前会议中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法庭向控辩双方核实确认后当庭予以确认;对于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法庭可以归纳争议焦点,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并依法作出处理。概言之,庭前会议中初步处理的所有事项,最终都要通过法庭审理程序进行核实确认,这个核实确认程序既是对庭前会议功能的肯定,也能避免庭前会议处理结果面临不必要的争议。

(二)开庭讯问、发问程序

开庭之后,法庭首先要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这是诉权保障的基本要求。无论在庭前会议中是否涉及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争议,法庭都要在开庭后告知诉讼权利。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法庭应当询问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异议,并听取其供述和辩解。这是法庭调查的开端。这一环节对被告人进行讯问,主要是为了核实被告人是否认罪,进而决定是否适用简化的法庭审理程序。对于被告人庭前不认罪、但当庭认罪的情形,法庭要注意结合案情和在案证据,审查认罪的自愿性和真实性。为切实防范冤错案件,对于被告人认罪后又当庭反悔的,应当注意调查核实反悔的理由,并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

据进行全面调查。

对于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为防止被告人串供、翻供,法庭应当基于分别讯问原则,依法固定各被告人的当庭供述内容。为维护被告人质证权,准确查明案件事实,对案件中多名被告人供述之间存在实质性差异的情形,法庭可以传唤有关被告人到庭对质。为规范对质程序,法庭在分别讯问基础上,可以传唤各被告人到庭,固定各被告人的争议焦点,控辩双方可以就供述的实质性差异向被告人讯问、发问,经法庭允许,各被告人之间可以互相发问、对质。

对于被害人参与诉讼的情形,法庭要注意审查被害人所扮演的不同诉讼角色。如果被害人陈述是关键的定案证据,考虑到被害人要一直参与庭审,为避免其他证据影响被害人陈述,有必要在出示其他证据之前,先由控辩双方询问被害人,及时固定被害人陈述的内容。这是现有法律规定的基本要求。如果被害人出庭仅是一般性参与或者旁听庭审,其陈述对于定案没有实际影响,那么,就案件事实和证据问题向被害人进行询问的方式,可根据案件审理情况相对灵活掌握。

(三)出庭作证程序

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等人员出庭作证,是维护被告人质证权、解决庭审虚化等问题的关键举措。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在出庭证人、鉴定人范围以及证人保护、补助等制度作出了新的规定。

为切实解决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率低的问题,首先要明确的是,任何证据,包括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原则上都要有相关人员证实其来源、合法性和真实性,这是直接言词原则的基本要求。鉴于此,除了关键证人、鉴定人依法应当出庭作证之外,如果关键物证、书证等证据的来源、合法性和真实性等存在的疑问,需要由取证的侦查人员作出说明解释的,有关侦查人员就应当出庭作证。

为促使有关人员出庭作证,有必要在通知到庭基础上,建立控辩双方协助到庭、远程视频作证、强制到庭等合理衔接的多层次程序机制。其中,控辩双方协助有关人员到庭,是履行各自举证责任的内在要求,例如对于本方证人,控辩双方基于证明本方诉讼主张的需要,应当积极促使或者协助有关证人到庭。视频作证是出庭作证的重要替代手段,现已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一定程度的应用,随着互联网和视频技术的发展,视频作证将有更大的应用空间。而强制到庭机制,则是证人出庭的最后手段,换言之,只有当通知到庭、协助到庭、视频作证等手段均不能实现预期目的时,才考虑强制到庭。

证人、鉴定人出庭后,法庭应当首先当庭核实其身份、与当事人以及本案的关系,审查证人、鉴定人的作证能力、专业资质,并告知其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其中,对证人应当重点审查作证能力,对鉴定人应当重点审查专业资质。向证人发问,实际上就是对证人证言的举证、质证过程。证人出庭后,首先应当向法庭陈述其所感知的案件事实,确保证人自然客观地作出陈述,避免受到控辩双方误导;随后根据其当庭证言的内容,先由对本方诉讼主张有利的控辩一方发问(即证人证言的举证),发问完毕后,经审判长准许,对方可以发问(即证人证言的质证)。这种先由本方发问、再由对方发问的证人询问方法,与其他证据的举证、质证方法是一致的。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如证人出庭仅证明某个特定的事项,也可以先由申请方发问。向证人发问应当以解决争议为宗旨,控辩双方可以向证人进行多轮发问,为明确争议焦点,也可以归纳本方对证人证言的意见。一些国家实行交叉询问制度,并不禁止在反询问环节提出诱导性问题,鉴于我国尚未确立类似的交叉询问机制,故目前没有作出类似要求,该问题有待进一步总结经验深入研究。

基于直接言词原则的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其庭前证言一般不再出示、宣读。但如果证人出庭作证时遗忘或者遗漏案件事实的关键内容,可以出示庭前证言给予必要的提示。同时,如果证人当庭证言与庭前证言存在矛盾,需要证人作出合理解释的,也可以出示

庭前证言,作为当庭证言的弹劾证据。此外,为核实证据来源、证据真实性等问题,或者恢复证人记忆,经法庭准许,控辩双方可以在询问证人时向其出示物证、书证等证据。

需要指出的是,随着科学证据在诉讼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鉴定人和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逐步成为司法的常态,这也是有效质证的基本要求。控辩双方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协助本方就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有专门知识的人当庭并不提供单独的证据,只是对鉴定意见提出质证意见,法庭不能将其专门意见作为定案的根据,但可以基于其专门意见作为是否采纳鉴定意见的理由。

(四)物证、书证等证据的举证、质证程序

除了人证出庭作证程序外,对物证、书证等证据的举证、质证程序,法律和司法解释已有较为系统的规定。为解决司法实践中诸多证据捆绑质证等问题,对于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和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证据,一般应当单独举证、质证;对于控辩双方无异议的非关键性证据,可以简化举证、质证,仅就证据的名称及其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针对质证程序过于简单等问题,必要时,控辩双方可以对争议的证据进行多次质证。

为避免在法庭调查环节遗漏或者忽视关键证据,对于控辩双方随案移送或者庭前提交,但没有当庭出示的证据,法庭可以进行必要的提示;对于其中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法庭应当提示控辩双方出示。相应地,对于案件中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存在疑问,控辩双方没有提及的,审判长应当引导控辩双方发表质证意见,并依法调查核实。

为提高举证和证明的针对性,实现司法证明实质化,控辩双方出示证据,应当重点围绕与案件事实相关的内容或者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内容进行。[4]出示证据时,可以借助多媒体设备等方式出示、播放或者演示证据内容。需要指出的是,如果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无异议,有关人员不需要出庭的,以及有关人员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且无法通过视频等方式作证的,可以出示、宣读庭前收集的书面证据材料或者作证过程录音

录像。被告人当庭供述与庭前供述的实质性内容一致的,可以不再出示庭前供述;当庭供述与庭前供述存在实质性差异的,可以出示、宣读庭前供述中存在实质性差异的内容。这意味着,被告人庭前供述主要是作为弹劾证据使用。

在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可能对证据提出各种申请或者异议,法庭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例如,控辩一方申请出示庭前未移送或提交人民法院的证据,对方提出异议的,申请方应当说明理由,法庭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并确有出示必要的,应当准许。对方提出需要对新的证据作质证准备的,法庭应当宣布休庭,并确定准备的时间。

(五)认证规则

证据的认证,是举证、质证程序的最终结果。只有经过法庭认证,具有证明力的证据,才能成为定案的根据。认证规则可被分为两个层面:一方面是从正面提示证据证明力的规则;另一方面是从反面否定证据证明力的规则。

基于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区分,非法证据涉及的是证据能力问题,不能与证明力混为一谈。鉴于此,法庭经审查认定的非法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出示、质证。

基于认识论的基本原理,对证据证明力的审查判断,要纳入事实证据体系之中进行考察。对于经过控辩双方质证的证据,法庭应当结合控辩双方质证意见,从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证据之间的印证关系、证据自身的真实性程度等方面,综合判断证据能否作为定案的根据。证据与待证事实不存在关联,或者证据自身存在无法解释的疑问,或者证据与待证事实以及其他证据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关于证据排除规则,主要涉及以下内容:一是关键证据的关联性规则。通过勘验、检查、搜查等方式收集的物证、书证等证据,未通过辨认、鉴定等方式确定其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鉴于鉴定意见通常是关键证据,为避免错误采信不科学的鉴定意见,法庭对鉴定意见有疑问的,可以重新鉴定。立足实践中鉴定意见存在的各种问题,

法庭要加强对鉴定意见的实质性审查,有效识别鉴定程序、方法和结论存在的问题,必要时可以就存在疑问的专门性问题咨询专家意见。二是存疑的瑕疵证据的排除规则。瑕疵证据不同于非法证据,其并不涉及严重程序违法和侵犯人权等问题,只是证据的真实性受到证据瑕疵的影响。收集证据的程序、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严重影响证据真实性的,人民法院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有关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三是存疑的传闻证据的排除规则。尽管我国尚未实行严格的传闻证据排除规则,但证人没有出庭作证,其庭前证言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也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基于我国诉讼制度和证据规则,证人的当庭证言并不必然优于庭前证言。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矛盾,证人能够作出合理解释,并与相关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其庭审证言;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而其庭前证言与相关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证言。对于鉴定意见,法律实行较为严格的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为体现司法裁判实质化的要求,法庭要依法处理控辩双方的争议问题,并依法作出裁决。对于控辩双方提出的事实证据争议,法庭应当当庭进行审查,经审查后作出处理的,应当当庭说明理由。有些争议问题需庭后评议作出处理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

根据法律规定,法庭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基于疑罪从无原则的要求,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相比之下,对于量刑证据存疑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注释】

[1]刘静坤:“‘庭审中心主义’改革历程和路径探索”,载《人民法院报》2014年5

月16日第6版。

[2]陈光中、郑曦:“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裁判原则—兼谈<刑事诉讼法〉修改中的若干问题”,载《法学》2011年第9期。

[3]陈琼珂:“全国首个‘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在沪诞生”,载《解放日报》2017年7月10日第5版。

[4]刘静坤:“论司法证明实质化—以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为切入点”,载《法律适用》2017年第3期。

本文由专做刑案的智豪律所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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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二级C语言机试(程序设计基础和软件工程基础)模拟试卷 3 (总分:66.00,做题时间:90分钟) 一、选择题(总题数:33,分数:66.00) 1.软件(程序)调试的任务是 (分数:2.00) A.诊断和改正程序中的错误√ B.尽可能多地发现程序中的错误 C.发现并改正程序中的所有错误 D.确定程序中错误的性质 解析:解析:在对程序进行了成功的测试之后将进入程序调试(通常称Debug,即排错)。程序调试的任务是诊断和改正程序中的错误;它与软件测试不同,软件测试是尽可能名地发现软件中的错误。先要发现软件的错误,然后借助于一定的调试工具去执行并找出错洪的具体位置。软件测试贯穿整个软件生命周期,调试主要在开发阶段。 2.程序调试的任务是 (分数:2.00) A.设计测试用例 B.验证程序的正确性 C.发现程序中的错误 D.诊断和改正程序中的错误√ 解析:解析:程序调试的任务是诊断和改正程序中的错误。它与软件测试不同,软件测试是尽可能多地发现软件中的错误。先要发现软件的错误,然后借助于一定的调试工具去执行并找出错误的具体位置。软件测试贯穿整个软件生命期,调试主要在开发阶段。 3.软件调试的目的是 (分数:2.00) A.发现错误 B.改正错误√ C.改善软件的性能 D.验证软件的正确性 解析:解析:软件调试的任务是诊断和改正程序中的错误。程序调试活动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根据错误的迹象确定程序中的错误的确切性质、原因和位置。二是对程序进行修改,排除这个错误。 4.软件生命周期可分为定义阶段、开发阶段和维护阶段,下面属于定义阶段任务的是 (分数:2.00) A.软件设计 B.软件测试 C.可行性研究√ D.数据库设计 解析:解析:定义阶段包括:问题定义、可行性研究和需求分析。问题定义:要求系统分析员与用户进行交流,弄清“用户需要计算机解决什么问题”然后提出关于“系统目标与范围的说明”,提交用户审查和确认;可行性研究:一方面在于把待开发的系统的日标以明确的语言描述出来,另一方面从经济、技术、法律等多方面进行可行性分析;需求分析:弄清用户对软件系统的全部需求,编写需求规格说明书和初步的用户手册,提交评审。 5.下面描述中正确的是 (分数:2.00) A.软件调试是为了改善软件的性能

设计程序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设计程序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此原则是由“Bertrand Meyer”原文是:“Software entities should be open for extension, but closed for modification”.就是说模块应对扩展开放,而对修改关闭。模块应尽量在不修改原(是”原“,指原来的代码)代码的情况下进行扩展。 OO设计根本的指导原则是提高可维护性和可复用性。这些原则主要有: 1. 开闭原则 2. 依赖倒转原则 3. 里氏代换原则 4. 合成/聚合复用原则 5. 迪米特原则5. 6. 接口隔离原则 2、数据结构: 数据结构是计算机存储、组织数据的方式。数据结构是指相互之间存在一种或多种特定关系的数据元素的集合。通常情况下,精心选择的数据结构可以带来更高的运行或者存储效率。数据结构往往同高效的检索算法和索引技术有关。 数据结构在计算机科学界至今没有标准的定义。个人根据各自的理解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表述方法: Sartaj Sahni 在他的《数据结构、算法与应用》一书中称:“数据结构是数据对象,以及存在于该对象的实例和组成实 例的数据元素之间的各种联系。这些联系可以通过定义相关的函数来给出。”他将数据对象(data object)定义为“一个数据对象是实例或值的集合”。 Clifford A.Shaffer 在《数据结构与算法分析》一书中的定义是:“数据结构是 ADT (抽象数据类型 Abstract Data Type)的物理实现。” Lobert L.Kruse 在《数据结构与程序设计》一书中,将一个数据结构的设计过程分成抽象层、数据结构层和实现层。其中,抽象层是指抽象数据类型层,它讨论数据的逻辑结构及其运算,数据结构层和实现层讨论一个数据结构的表示和在计算机内的存储细节以及运算的实现。 3、算法的概念: 4、计算机语言的分类和特点 主要是从其抽象程度这个方面来考虑: 没有抽象:机器语言

结构化程序设计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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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设计基本原则

软件基本设计原则 友好、简洁的界面设计 结构、导向清晰,符合国际标准 强大的综合查询 信息数据共享 方便及时的信息交流板块 准确、可逆的科技工作流模块支持 良好的开放性和可扩展性 方案生命周期长 设计原则: 设计时考虑的总体原则是:它必须满足设计目标中的要求,并充分考虑本网站的基本约定,建立完善的系统设计方案。 信息系统的实施作为信息化规划的实践和实现,必须遵循信息化规划方案的思想,对规划进行项目实施层面上的细化和实现。 首先必须遵循信息化规划“投资适度,快速见效,成熟稳定,总体最优”的总原则。具体细化到信息系统分析设计和软件系统工程上来。 先进性 系统构成必须采用成熟、具有国内先进水平,并符合国际发展趋势的技术、软件产品和设备。在设计过程中充分依照国际上的规范、标准,借鉴国内外目前

成熟的主流网络和综合信息系统的体系结构,以保证系统具有较长的生命力和扩展能力。 ●实用性 实用性是指所设计的软件应符合需求方自身特点,满足需求方实际需要。在合法性的基础上,应根据需求方自身特点,设置符合需求方的设计需求。对于需求方的需求,在不违背使用原则的基础上,确定适合需求的设计,满足需求方内部管理的要求。 1)设计上充分考虑当前各业务层次、各环节管理中数据处理的便利和可行, 把满足管理需求作为第一要素进行考虑。 2)采取总体设计、分步实施的技术方案,在总体设计的前提下,系统实施 时先进行业务处理层及低层管理,稳步向中高层管理及全面自动化过 渡。这样做可以使系统始终与业务实际需求紧密连在一起,不但增加了 系统的实用性,而且可使系统建设保持很好的连贯性; 3)全部人机操作设计均充分考虑不同使用者的实际需要; 4)用户接口及界面设计充分考虑人体结构特征及视觉特征进行优化设计, 界面尽可能美观大方,操作简便实用。 ●可靠性 在可靠性设计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1)可靠性设计应有明确的可靠性指标和可靠性评估方案; (2)可靠性设计必须贯穿于功能设计的各个环节,在满足基本功能的同

软件设计模式(JAVA)习题答案

软件设计模式(Java版)习题 第1章软件设计模式基础 1.1 软件设计模式概述 1.2 UML中的类图 1.3 面向对象的设计原则 一、名词解释 1.一个软件实体应当对扩展开放,对修改关闭,即在不修改源代码的基础上扩展 一个系统的行为。 2.一个对象应该只包含单一的职责,并且该职责被完整地封装在一个类中。 3.在软件中如果能够使用基类对象,那么一定能够使用其子类对象。 4.是一套被反复使用、多数人知晓的、经过分类编目的、代码设计经验的总结, 使用设计模式是为了可重用代码、让代码更容易被他人理解、保证代码可靠性。 二、单选择题 1.( A ) 2.( A ) 3. ( A ) 4. ( D ) 5. ( D ) 6.( A ) 7. ( D ) 8.( D ) 9.( D ) 10.( E ) 11.( C ) 12.( C ) 13. ( A ) 三、多选择题 1.( A、B、C、D ) 2. ( A、B ) 3.( A、D ) 4.( A、B、C、D ) 四、填空题 1.依赖倒转、迪米特法则、单一职责 2.模式名字、目的、问题、解决方案、效果、实例代码 3.超类、子类 4.开闭 5.用户 6.依赖倒转 7.组合/聚合 8.结构型、行为型 9.依赖倒转 10.开闭 11.需求收集是否正确、体系结构的构建是否合理、测试是否完全 12.人与人之间的交流 13.接口 14.名称、目的、解决方案 15.对象组合、类继承

16.对象组合 17.对象组合、类继承 18.抽象类的指针 五、简答题 1.答:设计模式按类型分为以下三类: 1)创建型设计模式:以灵活的方式创建对象集合,用于管理对象的创建。 2)结构型设计模式:将己有的代码集成到新的面向对象设计中,用于处理类或对象的组合。 3)行为型设计模式:用于描述对类或对象怎样交互和怎样分配职责。 2.答:设计模式的主要优点如下: 1)设计模式融合了众多专家的经验,并以一种标准的形式供广大开发人员所用,它提供了一套通用的设计词汇和一种通用的语言以方便开发人员之间沟通和交 流,使得设计方案更加通俗易懂。 2)设计模式使人们可以更加简单方便地复用成功的设计和体系结构,将已证实的技术表述成设计模式也会使新系统开发者更加容易理解其设计思路。设计模式使得重用成功的设计更加容易,并避免那些导致不可重用的设计方案。 3)设计模式使得设计方案更加灵活,且易于修改。 4)设计模式的使用将提高软件系统的开发效率和软件质量,且在一定程度上节约设计成本。 5)设计模式有助于初学者更深入地理解面向对象思想,一方面可以帮助初学者更加方便地阅读和学习现有类库与其他系统中的源代码,另一方面还可以提高软件的设计水平和代码质量。 3.答:设计模式一般有如下几个基本要素:模式名称、问题、目的、解决方案、效 果、实例代码和相关设计模式,其中的关键元素包括模式名称、问题、解决方案和效果。 4.答:正确使用设计模式具有以下优点: ⑴可以提高程序员的思维能力、编程能力和设计能力。 ⑵使程序设计更加标准化、代码编制更加工程化,使软件开发效率大大提高,从 而缩短软件的开发周期。 ⑶使设计的代码可重用性高、可读性强、可靠性高、灵活性好、可维护性强。 5.答:根据类与类之间的耦合度从弱到强排列,UML中的类图有以下几种关系:依赖关 系、关联关系、聚合关系、组合关系、泛化关系和实现关系。其中泛化和实现的耦合度相等,它们是最强的。

民事诉讼法庭审理基本程序

民事诉讼法庭审理基本程序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实行公开审理。根据我国三大诉讼法规定,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基层法院除采用合议制审理案件外,还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一名审判人员审理案件。对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案件,法官除进行必要的审理前准备外,将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双方当事人。 开庭审理大致分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评议、宣判等几个阶段。在案件正式开庭审理之前,由书记员首先核对双方当事人和应到庭的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到庭及身份情况,包括您的姓名、年龄、职业等情况,并向审判长报告。能正常开庭的,由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然后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随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宣布正式开庭,宣布案由以及独任或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并询问您是否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如果您提出回避申请,您需要说明理由。如果您不提出申请或者申请被驳回,庭审将继续进行。 在法庭调查阶段,审判长或审判员将组织双方当事人,针对自己的请求和主张,按下列顺序分别举证、质证: 1、先由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 2、由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 3、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质证时,当事人要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和辩驳。如果您申请法院依职权调查有关证据并获得准许,法院所调查收集的证据将作为您提供的证据在法庭上出示并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法庭调查结束后,庭审就进入法庭辩论阶段。 在法庭辩论阶段,审判长或审判员将组织双方当事人针对争议焦点,围绕全案事实、法律责任等发表意见。先由原告及其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然后是被告、第三人及其代理人。在法庭辩论中,您的发言要紧紧针对争议焦点,如果发言与案件无关,审判长或审判员有权予以制止。如果您觉得在开庭时未能充分发表您的意见,还可以在休庭后将您的意见写成书面材料提交法庭。法庭辩论结束后,

法庭辩论发言

法庭辩论发言(一)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 上午好! 原告的辩论发言意见如下: 一、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 1、被告早在2009年底以前就知道或应当知道原《门面租赁合同》中所涉门面已转租给原告。 先说知道 (1)被告在“答辨书”中称:“原告从2009年到2011年3月偷用电价值65304元,说明被告知道并承认从2009年起是原告在独立经营门面,和原承租人罗荣明并无关系。 (2)原告提供的被告公司书记2011年8月31日上门调解时录音证明被告一开始就知道并同意《门面租赁合同》中所涉门面的转租。 (3)原告有到庭证人证言一份,证明被告知道门面的转租。 再说被告应当知道门面已转租: (1)被告公司所在地与原告经营的门面仅一墙之隔(见现场照片证据),被告公司领导员工经常来原告门店用餐、聊天、借东西、收水电费,公司领导、员工每个工作日上下班都从店堂门前经过,特别是公司书记家就住在原告经营门店左上方上楼的楼房里,每个工作日,最少四次步行经过店堂前门。持续时间近两年,能不知道店外已换招牌?能不知道店内已换营业执照?能不知道门店经营者已换主?能不知道门面已转租? (2)众所周知的事实。在长沙盘下一个300平方的门面。重新装修开业,办理相关的营业、环保、卫生、税务等手续,少说也是几十万,不征得房东同意。只怕万贯家财的人也没有那个胆。何况原告夫妻双方是一个穷得叮当响的下岗职工!一个是自主择业的军人! (3)原告有到庭证人证言一份,证明被告应当知道门面的转租。 2、原告与被告没有改签《门面租赁合同》的责任不在原告: 《门面租赁合同》第四条约定:“在合同期内,乙方经营不善或遇特殊情况下,乙方在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以转让、转租。但甲方须按现有的合同条款的基础上,与新承租方签定合同。”“甲方须”三字清楚明白约定了改签合同主动责任,既不在原告,也不在本案第三人(原承租人)。 3、原《门面租赁合同》已充分考虑到了物价和房租上涨因素,《门面租赁合同》第一条就约定房租递增的年限和递增率,说明被告在签订合同之初已充分考虑物价和房租上涨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第一款规定:“出租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的,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以其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2009年10开始从本案第三人处转租被告门面后,已合法经营22个月之久,且向法院提供了比较充分的被告知道和应当知道门面转租证据,被告请求解

结构化程序设计

结构化程序设计 结构化程序设计(structured programming)是进行以模块功能和处理过程设计为主的详细设计的基本原则。其概念最早由E.W.Dijikstra在1965年提出的。是软件发展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它的主要观点是采用自顶向下、逐步求精的程序设计方法;使用三种基本控制结构构造程序,任何程序都可由顺序、选择、重复三种基本控制结构构造。 详细描述处理过程常用三种工具:图形、表格和语言。 图形:程序流程图、N-S图、PAD图表格:判定表 语言:过程设计语言(PDL) 结构化程序设计曾被称为软件发展中的第三个里程碑。该方法的要点是: (1)没有GOTO语句;//在有资料里面说可以用,但要谨慎严格控制GOTO语句,仅在下列情形才可使用: ·用一个非结构化的程序设计语言去实现一个结构化的构造。 ·在某种可以改善而不是损害程序可读性的情况下。 (2)一个入口,一个出口; (3)自顶向下、逐步求精的分解; (4)主程序员组。 其中(1)、(2)是解决程序结构规范化问题;(3)是解决将大划小,将难化简的求解方法问题;(4)是解决软件开发的人员组织结构问题。 结构化程序设计的三种基本结构 结构化程序设计的三种基本结构是:顺序结构、选择结构、循环结构 结构化程序设计原则和方法的应用 基于结构化程序设计原则、方法以及结构化程序基本构成结构的掌握和了解,在结构化程序设计的具体实施中,要注意把握如下要素: 1. 使用程序设计语言中的顺序、选择、循环等有限的控制结构表示程序的控制逻辑; 2. 选用的控制结构只准有一个入口和一个出口; 3. 程序语句组成容易识别的块,每块只有一个入口和一个出口; 4. 复杂结构应该用嵌套的基本控制结构进行组合嵌套来实现; 5. 语言中没有的控制结构,应该采用前后一致的方法来模拟; 6. 严格控制 GOTO语句的使用。其意思是指: ( 1 )用一个非结构化的程序设计语言去实现一个结构化的构造; ( 2 )若不使用 GOTO 语句会使功能模糊; ( 3 )在某种可以改善而不是损害程序可读性的情况下。

法庭辩论技巧经典集

法庭辩论技巧经典 法庭辩论技巧系指各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被告人的辩护人、公诉人)在庭审诉讼活动中,为保自方合法权益,达到预期目的或效果,在依据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就自己的诉讼主张所作出的全盘计划和实施的方式、方法及谋略。对律师业来讲,亦称“庭辩艺术”。 在律师工作中,法庭辩论的范围非常广泛,既有罪与非罪的分歧,也有此罪与彼罪的争议;既有证据效力上的分歧,亦有适用法律上的争议;既有实体法上的分歧,也有程序上的争议……常言道:“事实胜于雄辩”,但事实得益于雄辩。司法实践中,即便有了事实和法律,也并非都能使律师辩论获得成功,这就要求律师充分施展自己的辩才和谋略。当法庭进入辩论阶段,各方之间或针锋相对,或避实就虚,或出其不意,或攻其不备,或迂回包抄,以退为进。此时,一方律师如不讲究“战术”,不懂得辩论技巧,就难以沉着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论言辞,更无法巧妙地应付辩论中出现的新情况,以实现运筹方略的要求。事实上,虽有好的辩论方案,但临庭辩论时,因不能把握时机,不善于采取相应的对策,使本已掌握的“铁证如山”的事实因没能发挥作用而导致辩论失利的现象是不乏其例的。 由此可见,论辩艺术在律师业务活动中占有的地位是十分重要的,它既是律师业务才能和智慧的集中体现,又是品评律师办案质量及其称职与否的标准尺度。因此,有必要对律师在庭审辩论中的有关技巧问题加以研究和探讨,以适应庭审方式改革的需要,充分发挥律师在庭审辩论中的重要作用。 一、基本功与操作技巧 人的思维只有通过表达,才能达到影响他人的作用。表达得好坏取决于表达的内容,但表达技巧也是关系到表达成功与否的关键所在。一个称职的律师,不仅要有好的文字组织能力,还应具有准确、简洁、清楚、生动的语言表达能力。

开闭原则与里氏代换原则实验 UML图及编程实现 C#

实验2 开闭原则与里氏代换原则综合训练 一、实验目的:加深对开闭原则与里氏代换原则的理解 二、实验环境:C#.Net 三、实验内容: 1、问题(一)“长方形和正方形“思辨题:最早来自于C++和Smalltalk 领域。 正方形是否是长方形的子类的问题,西方一个很著名的思辨题。 试写一个求面积与周长的解决方案,要求画UML图并编程实现,并体现出开闭原则与里氏代换原则。 提示: 长方形类:两个属性,宽度和高度; 正方形类:一个属性,边。 1、UML类图如下: 2、运用的设计原则: 开闭原则:一个软件实体应当对扩展开放,对修改关闭。定义一个抽象类Stringle类,抽象类中有求面积和周长的函数,当想再次扩展求圆、菱形等的面积,继承抽象类,实现其功能,很方便就对其进行扩展。 里氏代换原则:所有引用基类(父类)的地方必须能透明地使用其子类的对象。Stringle类为基类,Square类和Rectangular为其子类,在引用基类的地方就能使用子类实现,代码如下。

3、C#实现代码如下: using System; using System .Collections .Generic; using System .Linq; using System .Text; namespace ConsoleApplication1 { class Program { static void Main(string [] args) { Stringle square = new Square(5); Stringle rectangular = new Rectangular(3 , 5); Accounter accounter = new Accounter(); accounter .calculate(square); accounter .calculate(rectangular); Console .ReadLine(); } } public class Accounter

工艺设计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工艺设计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一、工艺设计的基本原则 水泥厂工艺设计的基本原则可归纳如下: (1)根据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产品品种、质量、产量要求进行设计。 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产品产量往往有一定范围,设计产量在该范围之内或略超出该范围,都应认为是合适的;但如限于设备选型,设计达到的产量略低干该范围,则应提出报告,说明原因,取得上级同意后,按此继续设计。 对于产品品种,如果设计考虑认为计划任务书的规定在技术上和经济上有不适当之处,也应提出报告,阐明理由,建议调整,并取得上级的同意。例如,某大型水泥厂计划任务书要求生产少量特种水泥,设计单位经过论证,认为大型窑改变生产品种,在技术上和经济上均不合理,建议将少量特种水泥安排给某中小型水泥厂生产,经上级批准后,改变了要求的品种。 窑、磨等主机的产量,除了参考设备说明和经验公式计算以外,还应根据国内同类型主机的生产数据并参考国内外近似规格的主机产量进行标定。在工厂建成后的较短时期内,主机应能达到标定的产量;同时,标定的主机产量应符合优质、高产、低消耗和设备长期安全运转的要求,既要发挥设备能力,但又不能过分追求强化操作。 (2)选择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工艺流程和设备。 工厂的工艺流程和主要设备确定以后,整个工厂设计可谓大局已定。工厂建成后,再想改变其工艺流程和主要设备,将是十分困难的。例如,要把湿法厂改为干法厂,固然困难;要把旧干法厂改为新型干法厂,也非易事。例如,为了利用窑尾废气余热来烘干原料,生料磨系统也得迁移,输送设备等也得重新建设,诸如此类的情况,在某些条件下就不一定可行。 在选择生产工艺流程和设备时,应尽量考虑节省能源,采用国内较成熟的先进经验和先进技术;

结构化程序设计与面向对象程序设计的简述

关于结构化程序设计与面向对象程序设计的简述 一、结构化程序设计 它采用结构化技术(结构化技术分析结构化设计结构化实现)来完成软件开发的各项任务,并使用适当的软件工具或软件工程环境来支持机构化技术的运用。结构化程序中的任意基本结构都具有唯一入口和唯一出口,并且程序不会出现死循环。在程序的静态形式与动态执行流程之间具有良好的对应关系。 1、优点 结构化程序设计方法主要由三种逻辑结构组成,分别为:顺序结构、循环结构、选择结构。结构化程序设计的每种结构,只有一个入口和一个出口,这是结构化设计的一个原则。遵循结构化程序设计的原则,按照结构化程序设计方法设计出的程序具有明显的优点。如: 其一,程序易于阅读、理解、排错和维护。程序员采用结构化编程方法,将一个复杂的程序分解成若干个子结构,便于控制、降低程序的复杂性,因此容易编写程序,同时便于验证程序。 其二,提高了编程工作的效率,降低了软件开发成本。由于结构化编程方法能够把错误控制到最低限度,每个模块可以独立编制、测试,因此能够减少调试和查错的时间。 2、缺点 结构化程序设计主要有三点缺点;如: 一、用户的要求难以在系统分析阶段准确定义,从而使系统在交付使用时会产生许多 问题。 二、用系统开发每个阶段的成果来进行控制,不能适应事物变化的要求。 三、系统的开发周期长,结构化程度较低的系统,在开发初期难以锁定功能要求。二、面向对象程序设计 面向对象程序设计是一种计算机编程架构。面向对象程序设计的一条基本原则是计算机程序是由单个能够起到子程序作用的单元或对象组合而成。它达到了软件工程的三个主要目标:重用性、灵活性和扩展性。为了实现整体运算,每个对象都能够接收信息、处理数据和向其它对象发送信息。面向对象程序设计中的概念主要包括:对象、类、数据抽象、继承、动态绑定、数据封装、多态性、消息传递。 1、优点 面向对象程序设计的优点有好几个方面。如: 一、简单性:因为面向对象语言里面的对象都是反映的真实世界的对象,所以复杂性 就降低了而且程序结构也更加清晰; 二、模块性:每一个对象都来源于一个单独的实体,它内部的工作与系统的其他部分 是分离的

案件庭审流程-完整版

第一章庭前准备 第 1 条书记员检查庭审设施是否完备,标志牌是否齐全、摆放到位。 第 2 条书记员检查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底。 一、原告 (上诉人 )XXX,委托代理人 XXX 是否到底; 二、被告 (被上诉人 )XXX,委托代理人 XXX 是否到庭; 三、第三人 (原审第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 )XXX。委托代理人 XXX 是 否到庭。 第 3 条书记员宣布:请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入庭按席位就坐。 第 4 条书记员宣布:请大家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参加旁听:不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正在监外服刑的人及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人;携带武器、凶器的人;其他有可能妨害法庭秩序的人。 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准鼓掌、喧哗、吵闹,不得有其他妨碍审判 活动的行为; 二、旁听人员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 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未经审判长同意,不得发言、 提问,发言时应当起立,注意文明礼貌,不得攻击、辱骂他人; 四、未经法庭许可,任何人不得在法庭录音、摄影、录像; 五、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六、关闭寻呼机、移动电话和其他通讯设备。对违反法庭纪律的,法庭将给 予口头警告、训诫,不听劝告的,经审判长决定,可以没收录音、录像、 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 冲击法庭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5 条书记员宣布:现在请本案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入庭,全体起立。 第 6 条书记员向审判长报告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出庭情况。 第二章庭审 第 7 条审判长宣布开庭: 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120 条(二审案件为第 152 条第 1 款)的规定,今天公开 (不公开 )审理原告 (或上诉人 ) 与被告 (或被上诉人 ) 纠纷一案,现在开庭。(不公开开庭审理的,应说明理由 )。 第一节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 第 8 条核对当事人身份。 审判长:现在核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身份。 原告(或上诉人 )向法庭陈述自己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籍贯、职业、住所地(是诉讼代表人的陈述姓名、职业、住所地;是法定代表人的陈述姓名、职业、单位住所地 )。委托代理人向法庭陈述自己的身份及代理权限。被告 (或被

程序设计

面向对象原则综述 七大原则总脉络图: 注:1,2,3,4,5显示的重要等级 常用的面向对象设计原则包括7个,这些原则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它们相互依赖,相互补充。 下面就是面向对象七个原则的一一解析

一、开闭原则 1. 开闭原则定义:一个软件实体应当对扩展开放,对修改关闭。也就是说在设计一个模块的时候,应当使这个模块可以在不被修改的前提下被扩展,即实现在不修改源代码的情况下改变这个模块的行为。 2. 开闭原则分析: (1)开闭原则由Bertrand Meyer于1988年提出,它是面向对象设计中最重要的原则之一。(2)在开闭原则的定义中,软件实体可以指一个软件模块、一个由多个类组成的局部结构或一个独立的类。 (3)抽象化是开闭原则的关键。 (4)开闭原则还可以通过一个更加具体的“对可变性封装原则”来描述,对可变性封装原则(Principle of Encapsulation of Variation,EVP)要求找到系统的可变因素并将其封装起来。3. 开闭原则实例: 某图形界面系统提供了各种不同形状的按钮,客户端代码可针对这些按钮进行编程,用户可能会改变需求要求使用不同的按钮,原始设计方案如图所示: 图(1) 现对该系统进行重构,使之满足开闭原则的要求。

图(2) 对比分析 图(1):客户端的一个方法直接调用加法类,但是我想添加一个减法类,你就会发现添加减法类就得改变加法类中代码(用switch语句实现),这就违背了“开闭原则”,于是我们就应该重新重构。 如图(2)在这个图中我们添加了一个运算类的父类,这样我们再添加减法类的时候就不用修改客户端类。 开闭原则总结:面对需求,对程序的改动是通过增加新代码进行的,而不是改变原来的代码。 二、依赖倒转原则 1.依赖倒转原则定义 i. 高层模块不应该依赖低层模块,它们都应该依赖抽象。抽象不应该依赖于细节,细节应该依赖于抽象。 ii. 要针对接口编程,不要针对实现编程。 2. 依赖倒转原则分析 a) 简单来说,依赖倒转原则就是指:代码要依赖于抽象的类,而不要依赖于具体的类;要针对接口或抽象类编程,而不是针对具体类编程。 b) 实现开闭原则的关键是抽象化,并且从抽象化导出具体化实现,如果说开闭原则是面向对象设计的目标的话,那么依赖倒转原则就是面向对象设计的主要手段。 c) 依赖倒转原则的常用实现方式之一是在代码中使用抽象类,而将具体类放在配置文件中。

C语言程序设计(郑莉)课后习题答案

C语言程序设计(郑莉)课后习题答案

C++语言程序设计(清华大学郑莉)课后习题答案 第一章概述 1-1 简述计算机程序设计语言的发展历程。 解: 迄今为止计算机程序设计语言的发展经历了机器语言、汇编语言、高级语言等阶段,C++语言是一种面向对象的编程语言,也属于高级语言。 1-2 面向对象的编程语言有哪些特点? 解: 面向对象的编程语言与以往各种编程语言有根本的不同,它设计的出发点就是为了能更直接的描述客观世界中存在的事物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面向对象的编程语言将客观事物看作具有属性和行为的对象,通过抽象找出同一类对象的共同属性(静态特征)和行为(动态特征),形成类。通过类的继承与多态可以很方便地实现代码重用,大大缩短了软件开发周期,并使得软件风格统一。因此,面向对象的编程语言使程序能够比较直接地反问题域的本来面目,软件开发人员能够利用人类认识事物所采用的一般思维方法来进行软件开发。C++语言是目前应用最广的面向对象的编程语言。 1-3 什么是结构化程序设计方法?这种方法有哪些优点和缺点? 解: 结构化程序设计的思路是:自顶向下、逐步求精;其程序结构是按功能划分为若干个基本模块;各模块之间的关系尽可能简单,在功能上相对独立;每一模块内部均是由顺序、选择和循环三种基本结构组成;其模块化实现的具体方法是使用子程序。结构化程序设计由于采用了模块分解与功能抽象,自顶向下、分而治之的方法,从而有效地将一个较复杂的程序系统设计任务分解成许多易于控制和处理的子任务,便于开发和维护。 虽然结构化程序设计方法具有很多的优点,但它仍是一种面向过程的程序设计方法,它把数据和处理数据的过程分离为相互独立的实体。当数据结构改变时,所有相关的处理过程都要进行相应的修改,每一种相对于老问题的新方法都要带来额外的开销,程序的可重用性差。 由于图形用户界面的应用,程序运行由顺序运行演变为事件驱动,使得软件使用起来越来越方便,但开发起来却越来越困难,对这种软件的功能很难用过程来描述和实现,使用面向过程的方法来开发和维护都将非常困难。 1-4 什么是对象?什么是面向对象方法?这种方法有哪些特点? 解: 从一般意义上讲,对象是现实世界中一个实际存在的事物,它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对象是构成世界的一个独立单位,它具有自己的静态特征和动态特征。面向对象方法中的对象,是系统中用来描述客观事物的一个实体,它是用来构成系统的一个基本单位,由一组属性和一组行为构成。 面向对象的方法将数据及对数据的操作方法放在一起,作为一个相互依存、不可分离的整体--对象。对同类型对象抽象出其共性,形成类。类中的大多数数据,只能用本类的方法进行处理。类通过一个简单的外部接口,与外界发生关系,对象与对象之间通过消息进行通讯。这样,程序模块间的关系更为简单,程序模块的独立性、数据的安全性就有了良好的保障。通过实现继承与多态性,还可以大大提高程序的可重用性,使得软件的开发和维护都更为方便。 面向对象方法所强调的基本原则,就是直接面对客观存在的事物来进行软件开发,将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习惯的思维方式和表达方式应用在软件开发中,使软件开发从过分专业化的方法、规则和技巧中回到客观世界,回到人们通常的思维。 1-5 什么叫做封装? 解: 封装是面向对象方法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把对象的属性和服务结合成一个独立的系统单位,并尽可能隐蔽对象的内部细节。 1-6 面向对象的软件工程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民间借贷法庭辩论范文_如何写

民间借贷法庭辩论范文_如何写 代理人认为,是否追加起诉两位保证人是法律赋予被上诉人的权利,上诉人并无 此项权利。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间借贷法庭辩论范文,希望大家能够从 中有所收获! 民间借贷法庭辩论词(一) 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依法接受上诉人王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现针对本案的事实和法律,提出如 下代理意见: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1、一审判决以“原、被告出具此借据时,原、被告双方并没有实际发生现金往来,只是对双方以前同居期间被告所借原告现金出具的借据。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对 于具体借款数额予以否认,原告也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佐证。”为由,断然否认被告向 原告借款150000元的事实,不符合法律规定,也没有证据证实一审法院的这一认定,根据举证规则“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 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 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此,被告否认向原告借款150000 元的事实,应该提供相关证据证实这一说法,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而 原告无需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 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对方当事人举不出相应证据 反驳的,可以综合全案情况对该证据予以认定。”据此,综合全案案情,一审法院应当 予以认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5万元的事实。 2、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前后矛盾,且不符合法律规定。 一审庭审笔录中清楚的记录着“对该份借条中的借款数额、债权人债务人本庭予以 确认。”而一审法院在被告未提交任何证据证实只向原告借款5万元的情况下,在一审 判决中认定被告只向原告借款5万元的事实,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前后自相矛盾, 即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又只认定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

软件设计基本原则

软件基本设计原则 ●友好、简洁的界面设计 ●结构、导向清晰,符合国际标准 ●强大的综合查询 ●信息数据共享 ●方便及时的信息交流板块 ●准确、可逆的科技工作流模块支持 ●良好的开放性和可扩展性 ●方案生命周期长 设计原则: 设计时考虑的总体原则是:它必须满足设计目标中的要求,并充分考虑本网站的基本约定,建立完善的系统设计方案。 信息系统的实施作为信息化规划的实践和实现,必须遵循信息化规划方案的思想,对规划进行项目实施层面上的细化和实现。 首先必须遵循信息化规划“投资适度,快速见效,成熟稳定,总体最优”的总原则。具体细化到信息系统分析设计和软件系统工程上来。 ●先进性 系统构成必须采用成熟、具有国内先进水平,并符合国际发展趋势的技术、软件产品和设备。在设计过程中充分依照国际上的规范、标准,借鉴国内外目前

成熟的主流网络和综合信息系统的体系结构,以保证系统具有较长的生命力和扩展能力。 ●实用性 实用性是指所设计的软件应符合需求方自身特点,满足需求方实际需要。在合法性的基础上,应根据需求方自身特点,设置符合需求方的设计需求。对于需求方的需求,在不违背使用原则的基础上,确定适合需求的设计,满足需求方内部管理的要求。 1)设计上充分考虑当前各业务层次、各环节管理中数据处理的便利和可行, 把满足管理需求作为第一要素进行考虑。 2)采取总体设计、分步实施的技术方案,在总体设计的前提下,系统实施 时先进行业务处理层及低层管理,稳步向中高层管理及全面自动化过渡。 这样做可以使系统始终与业务实际需求紧密连在一起,不但增加了系统 的实用性,而且可使系统建设保持很好的连贯性; 3)全部人机操作设计均充分考虑不同使用者的实际需要; 4)用户接口及界面设计充分考虑人体结构特征及视觉特征进行优化设计, 界面尽可能美观大方,操作简便实用。 ●可靠性 在可靠性设计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1)可靠性设计应有明确的可靠性指标和可靠性评估方案; (2)可靠性设计必须贯穿于功能设计的各个环节,在满足基本功能的同

法庭审判程序

法庭审判程序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庭审判程序大致可分为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审判五个阶段。 (1)开庭。刑事诉讼开庭程序除传唤被告人到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外,与前述开庭程序相同。 (2)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范围是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所指挥的犯罪事实和证明被告人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的各种证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5条至第160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庭调查的具体步骤和程序如下:①公诉人宣读起诉书;②被告人、被害人陈述;③讯问被告人询问被害人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④询问证人、鉴定人;⑤出示物证宣读鉴定结论和有关笔录;⑥调取新的证据;⑦法庭调查核实证据。 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调查,一般在刑事诉讼部分调查结束后进行,具体程序以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3)法庭辩论。法庭辩论中控辩双方可以对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互相进行辩论。法庭辩论在审判长主持下,按照下列顺序进行:①公诉人发言;②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③被告人自行辩护;④辩护人辩护;⑤控辩双方进行辩论。附带民事诉讼的辩论在刑事诉讼部分辩论后进行。 (4)被告人最后陈述被告人最后陈述不仅是法庭审判的一个独立阶段,而且是法律赋予被告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被告人最后陈述只要不超出本案范围,一般不应限制其发言时间,或随意打断其发言,而应让被告人将话尽量讲完。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了新的事实、证据,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如果被告人提出新的辩解理由,合议庭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恢复法庭辩论。 (5)评议和审判。合议庭应当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并在充分考虑控辩双方意见的基础上进行评议,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应否追究刑事责任;构成何罪,应

设计模式客观题

一、单选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题2分,共10 分,请将答案填写在该题后指定位置) 1、当需要合理设计对象之间的交互,合理为对象分配职责,使得设计富有弹性,易维护,易复用, 可以使用()模式。 A 创建型 B 结构型C行为型 D 以上都可以 2、下面()图元哪个一个表示依赖关系。 A B C D 3、下列模式中,属于创建性模式的是( ) A.工厂模式 B观察者模式C桥接器模式D 以上都是 4、()动态低给对象添加一些额外的职责,其比生成子类更加灵活。 A 装饰模式 B 适配器模式C原型模式 D 命令模式 5、C++中将一个对象赋值给另外一个创建的对象,如下面的代码(注A代表一个类): A a; A b=a; 一定会使用到A类中什么函数是( )。 A. 析构函数 B 拷贝构造函数 C. 赋值函数 D. 友元函数 答案填写处: 1 C ; 2 B ; 3 A ; 4 A ; 5 B 。 二、填空题(本大题10个空,每题2分,共20分) 1、面向对象的三大基本特征:抽象、封装、多态。 2、项目初期需要了解用户的需求,主要用到UML图是中用例图。 3、方法复用最常用的两种技术是____类继承__________、________对象组合_________。 4、Java中编程使用package 关键字表示包名,C++中通过extern 关键字使用其他文件中定义的全局变量。 5、观察者模式按照接收者接收数据的方式可以分为两种方式:推数据方式、拉数据方式。 三、判断题(本大题10个小题,每题1分,共10分,正确的请打√,错误的打×) 1、框架和模式是一回事。(×) 2、装饰模式包括抽象组件、具体组件、装饰、具体装饰。(√) 3、类A的对象是类B中的成员对象,A与B的关系关联关系。(√) 4UML中表示实现关系。(×) 5、高内聚是指程序中模块与模块间的关联性小。(×) 6、可以使用单例模式实现一个类有且只有一个实例的想法。(√) 7、默认情况下,C++ 中使用拷贝构造函数创建对象实质是深拷贝。(×) 8、一个类的静态函数不可以调用类内的非静态函数。(√) 9、面向对象编程,是指设计一个类时,不让该类面向具体的类,而是面向抽象类或接口。(√) 10、接口中可以有成员变量。(×) 一、单选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题2分,共10 分,请将答案填写在该题后指定位置) 1、当我们想创建一个具体的对象而又不希望指定具体的类时,可以使用()模式。 A 创建型 B 结构型C行为型D 以上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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