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起源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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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起源与发展

一、氏族:氏族是原始人以血缘关系为纽带而形成的内部禁止通婚的亲属集团。特点1,氏族完全按血缘亲属关系来划分和组织居民 2.氏族组织内部实行原始的民主管理。3.在氏族社会存在的绝大部分历史时期内,具体地说就是在父系氏族产生之前,氏族都是一个建立在原始共产制和群婚制之上的生产单位、消费单位和社会单位。

二、原始社会的社会规范:一种是组织机构,它由氏族大会、酋长和军事首领等组成,其中,氏族大会是直接的原始民主的管理形式,另一种是氏族社会中以习惯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社会规范,它兼有道德规范和宗教规范的属性。氏族组织机构和氏族习惯构成了调整社会关系、建立社会秩序的两种基本力量。

三、法产生的社会背景:

四、法产生的一般规律:1法律制度是在私有制和阶级逐渐形成的社会背景下孕育、萌芽,并与国家组织相伴发展和组织确立起来的。2法律制度形成的过程是一个从个别调整发展为一般调整的过程。3法律制度的形成经历了由习惯演变为习惯法再发展成为成文法的长期过程。4法律、道德和宗教等社会规范从混沌一体逐渐分化为各自相对独立的规范系统。

五、法与原始习惯的区别:1两者体现得一直不同。2两者产生的方式不同。3两者实施的方式不同。4两者使用的范围不同。

六、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法的历史类型是与人类历史上基本的社会形态相联系的概念,是依据法所依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及所体现的国家意志的性质的不同,而对各种社会的法律制度所做的分类。

七、奴隶制的法律制度的重要特征:1否认奴隶劳动者的法律人格,公开确认对奴隶的人身占有。2惩罚方式极其残酷,带有任意性。3在自由民内部实行等级划分。4明显带有原始习惯的某些残余。

八、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特征体现的原则:1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2契约自由原则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九、法系:法系是在对各国法律制度的现状和历史渊源进行比较研究的过程中形成的概念。

十、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1法律渊源的不同。2法律结构的不同。3法官权限的不同。4诉讼程序的不同。

十一、法律继承就是指不同历史类型的法之间的延续、相继、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原有法)对新法(现行法)的影响和新法对旧法的承接和继受。

十二、法律移植即是现成的可用来表征国家间相互引进和吸收法律这种实践的术语。

十三、法律移植的三类情况:第一类:经济、文化和政治处于相同或基本相同发展阶段和发展水平的国家相互吸收对方的法律,以至于融合和趋同。第二类:落后国家或后发展国家直接采纳先进国家或发达国家的法律。第三类:法律移植的最高形式,即区域性法律统一运动。

法的本体

一、名词解释什么是法律?法是指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二、法的基本特征:1.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①行为关系是法律的调整对象②法律的规范性2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①制定、认可、解释是法律创制的三种主要方式②法律的国家性③法律的普遍性3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①法律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②法律的利导性4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①法律的强制力具有潜在性和间接性②法律的强制力不等于纯粹的暴力③国家强制不是法律实施的唯一保证力量

三、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1假定。假定是法律规则的必要成分之一,是法律规则中关于适用该规则的条件的规定2处理。处理也是必要成分之一,是法律规则关于行为模式的规定,即法律关于允许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和必须做什么的规定3后果。也是必要成分之一,是法律规则中对遵守规则或违反规则的行为予以肯定或否定的规定。

四、法律规则的种类:1权利规则、义务规则和复合规则。①权利规则是规定人们可以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及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则②义务规则是规定人们必须为一定行为

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则③复合规则是兼具授予权利和设定义务的双重属性的法律规则2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①强行性规则指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具有绝对肯定形式,不允许以当事人合意或单方意志予以变更的法律规则②任意性规则是指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具有相对肯定形式,允许以当事人合意或单方意志予以变更的法律规则3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①确定性规则是明确地规定了行为规则的内容,无须再援用其他规则来确定本规则内容的法律规则。②委任性规则是没有明确规定行为规则的内容,而授权某一机构加以具体规定的法律规则。③准用性规则是没有明确规定行为规则的内容,但明确指出可以援引其他规则来使本规则的内容的意明确的法律规则。4调整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①调整性规则是对已经存在的各种行为方式进行评价,并通过授予权利或设定义务来调整相关行为的法律规则。②构成性规则是以本规则的产生为基础而导致某些行为方式的出现,并对其加以调整的法律规则。

五、法律原则的分类1基本原则与具体原则2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3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

六、法律原则的功能:法律实践上:第一、法律原则直接决定了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基本内容和基本价值倾向。第二、法律原则是法律制度内部协调统一的重要保障。第三、法律原则对法制改革具有导向作用。从法律实施上:第一、指导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第二、补充法律漏洞,强化法律的调控能力。第三、限定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范围。

七、法的渊源的解读(一)法的渊源的几种主要形式,实际上指法的效力渊源。①制定法。制定法是现代国家主要的法的渊源,即由不同的享有立法权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②判例法。判例法是指与制定法相对称的一种法的渊源,是先前法院作出的判决对以后法院处理类似案件时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的判例,③习惯法,是由习惯发展而来的一种法的渊源,而习惯则是经过长期的历史积淀而形成的一种为人们自觉遵守的行为模式,这种行为模式获得社会成员或统治者的认可,成为习惯法④法理,主要是指法学家对法的各种学理性说明、解释和理论阐发,这种学理性解释能否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法的渊源,取决于各个时代和各个国家的法律规定和法律传统⑤国际协定和条约,是指两国或多国缔结的双边或多边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二)当代中国法的渊源,即法律的形式渊源,法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①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当代中国最重要的法的渊源。②法律,是仅次于宪法的主要的法的渊源③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一种规范性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④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5⑤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⑦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特别行政区法律⑧经济特区法规和规章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八、法的分类:(一)法的一般分类1、成文法与不成文法这是按照法的创制和表达形式的不同所做的分类。成文法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制定和公布,以文字形式表现的法,故又称制定法。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认可的不具有文字表现形式的法,主要是习惯法。2实体法与程序法这是按照法规定的具体内容的不同所做的分类,实体法是规定主要权利和义务的法。程序法是指为保障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而规定的程序的法。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3根本法和普通法这是按照法的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不同所做的分类。根本法即宪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的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公民基的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设置、职权等内容,在一个国家中占据最高法律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它是其他法律制定的根据。普通法即宪法以外的其他法,它规定国家的某项制度或调整某一方面的社会关系。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根本法比普通法更为严格。4一般法与特别法这是按照法的效力范围的不同所做的分类。一般法是指在一国范围内,对一般的人和事有效的法。特别法是指在一国的特定地区、特定期间或对特定事件、特定公民有效的法。一般情况下,在同一领域,法律适用遵循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5国内法与国际法这是按照法的创制与适用主体的不同所做的分类。国内法是由特定国家创制并适用于该国主权管辖范围内的法。国内法的主体一般为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国家只能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成为主体。国际法是指国际交往中由不同的主权国家通过协议制定或确认的,适用于国家之间的法,国际法的主体一般是国家在一定条件下或范围内,类似国家的政治实体以及由一定国家参加组成的国际组织,也可以成为国际法的主体。(二)法的特殊分类:1.公法、私法和社会法。一般认为,凡涉及公共权力、公共关系、公共利益和上下服从关系、管理关系、强制关系的法,即为公法;凡属个人利益、个人权利、自由选择、平权全系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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