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法律家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罪数额认定标

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已于2003年8月11日由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44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OO 三年八月十二日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2003年8月11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44次会议通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我省认定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罪数额标准规定如下:

一、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以8万元为起点;

二、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价值数额,以40万元为起点;

三、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价值数额,以40万元为起点。

来源: /fg/detail528044.html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