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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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家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罪数额认定标
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已于2003年8月11日由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44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OO 三年八月十二日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2003年8月11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44次会议通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我省认定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罪数额标准规定如下:
一、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以8万元为起点;
二、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价值数额,以40万元为起点;
三、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价值数额,以40万元为起点。
来源: /fg/detail52804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