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畜牧行业)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管理规定精编
农业部关于印发《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7.06•【文号】农经发[2000]5号•【施行日期】2000.07.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农业部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6日)废止农业部关于印发《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农经发[2000]5号)为保障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加强对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的管理,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要求,现将《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印发给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可以根据《规定》,结合本地改革试点的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请试点地区将在执行《规定》中遇到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农业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
附件:《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暂行规定》农业部2000年7月6日附件: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的管理,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社会的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筹资筹劳是指村民委员会在村级范围内(除农民依法纳税外)向农民筹集资金和要求农民出工的行为。
第三条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的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需要向农民筹劳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没有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的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其劳务的管理使用应当按照国务院《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的有关规定执行,但应当减少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的数量。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办法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市、区、旗,县级国有农场、牧场、团场,以下统称“开发县”)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9]63号)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开发县管理是指开发县资格的新增、暂停、恢复、取消、适时退出,以及行政区划变更确认等事项的管理。
第三条开发县管理遵循总量控制、适度进出、奖优罚劣、分级管理原则。
(一)总量控制。
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批复核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以下简称“省”)开发县总数为基础,实行开发县总量控制。
(二)适度进出。
各省申请新增开发县,除西部等少数省外,必须相应先退出等量开发县。
(三)奖优罚劣。
工作绩效突出的开发县要受到奖励。
存在严重违规违纪问题的,要受到暂停或取消开发县的处罚。
(四)分级管理。
国家农发办审定开发县的新增、适时退出、恢复、行政区划变更确认等事项。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开发县工作绩效考评,开发县资格的新增、暂停、恢复、取消、适时退出、行政区划变更确认等事项的审查上报,以及暂停、取消、适时退出开发县和因行政区划变更未被确认原开发县的后续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开发县资格新增第四条符合农业综合开发县条件的县,经国家农发办审定,可以成为新增开发县。
第五条原有开发县适时退出后,其他符合新增开发县条件的农业县(包括被取消开发县对存在问题整改到位的)可以等量申请新增。
第六条申请新增开发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农业自然资源丰富,农业灌溉水源有保证,农田防洪有保障,水利灌排骨干工程基本具备;耕地资源比较充足,平原地区的耕地面积在二十万亩以上,丘陵地区的耕地面积在十万亩以上,待开发治理的耕地相对集中连片;牧业县草场面积达到一百万亩以上;种植业、养殖业资源优势明显,具备一定产业基础;开发后有利于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增加农民收入。
农业综合开发工作制度

农业综合开发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农业综合开发工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农业现代化,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民收入为目标,按照“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综合施策、效益最大化”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安排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工作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形成多元化、多渠道的投入机制。
第五条农业综合开发工作要注重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实施绿色开发,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农业综合开发工作要加强对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质量和效益。
二、规划与计划管理第七条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应根据国家农业发展战略、区域农业发展特点和资源条件,明确发展目标、重点领域和政策措施。
第八条农业综合开发计划应按照规划要求,合理确定年度工作任务、目标和重点,明确项目布局、投资规模和资金来源。
第九条农业综合开发规划与计划应征求相关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确保规划与计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第十条农业综合开发规划与计划一经确定,应严格执行,如需调整,应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三、项目申报与审批第十一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申报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申报。
第十二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实施项目的能力和条件;(三)具有良好的信誉和财务状况;(四)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农业发展战略和政策要求。
第十三条项目申报材料应包括:(一)项目申报书;(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项目实施方案;(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四条项目审批机关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批准。
第十五条项目审批机关应建立健全项目审批责任制,确保审批工作的公正、透明和高效。
2021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新修订版」

XX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新修订版」国家农业综合 ___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新修订版」财政部 ___新修订的《国家农业综合 ___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指出农业综合 ___财政资金投入以土地治理项目为重点。
财政部对《国家农业综合 ___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第60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国家农业综合 ___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___xx年9月6日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农业综合 ___资金和项目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有效和项目顺利实施,根据《 ___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 ___是指 ___ ___为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 ___利用和保护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综合 ___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现代化。
第四条农业综合 ___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发展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综合治理,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等。
产业化发展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 ___、养殖 ___建设,农产品 ___,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
第五条农业综合 ___实行国家引导、民办公助的多元投入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资金和项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二)集约 ___,注重效益;(三)产业主导,突出重点;(四)公平公开,奖优罚劣。
第六条依照统一 ___、分级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国家农业综合___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___、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以下统称省)农业综合 ___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的管理权限和职责。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管理暂行规定-财政部财农综字43号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管理暂行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1998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1999年1月1日)废止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管理暂行规定(1995年12月15日财政部财农综字43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以下简称有偿资金)的管理,提高有偿资金的使用效益,逐步建立起自我积累、滚动开发的机制,根据国务院和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按照“控制规模、限定投向,健全制度,加强监督”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有偿资金的来源包括:中央和地方财政投入的有偿资金、回收后的有偿资金及资金占用费、存款利息。
第三条有偿资金的使用,要贯彻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方针和政策;要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要坚持谁受益,谁还款的原则;要坚持回收后继续用于农业综合开发的原则。
有偿资金的管理,要坚持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借出第四条有偿资金的借款条件:(一)在中央或地方农业综合开发的项目区内安排的土地治理项目和多种经营项目,可以申请借用有偿资金;(二)在中央或地方农业综合开发的开发区内、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服务的龙头项目,可以申请借用有偿资金;(三)申请用款的项目必须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四)申请借款的单位或经济实体要具有一定的还款能力;(五)地方各级农业综合开发部门上报借款项目计划时,必须同时附有同级财政部门的还款承诺书;(六)中央农口部门计划司(局)上报借款项目计划时,必须同时附有部内财务司(局)的还款承诺书。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管理暂行规定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农业综合开发》
【年(卷),期】2003(000)002
【总页数】2页(P11-1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4
【相关文献】
1.宝鸡市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情况的调查 [J], 何宝才;张超;刘宝铜
2.引导与发动农民积压物资筹资投劳用于农业综合开发新探索 [J], 赵瑞平;赵宇红
3.尊重农民和他们的投入--重庆市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的调查与思考 [J], 张洪寿;陈品华;柏在耀;王涯军
4.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管理规定(试行) [J], 国家农发办
5.寿阳县农业综合开发正确处理农民筹资投劳与农民负担的关系 [J], 张士民;王惠良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关于降低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比例的通知》
《关于降低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比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xx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部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为适应农业农村发展变化的新形势,完善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政策,减轻农民筹资投劳压力,经财政部领导同意,从202x年起,在202x年已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管理规定(试行)》(国农办[202x]239号)涉及的农民筹资投劳比例统一下调10%的基础上,进一步降低农民筹资投劳比例。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较大幅度降低土地治理项目自筹资金(含乡村集体自筹资金和农民筹资投劳,下同)占中央财政资金的比例,并将三类地区合并为二类。
(一)将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河南、湖南、广东和大连、宁波、青岛等省(市)以及广东省农垦总局的自筹资金比例,由50%降至20%;(二)将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山东、湖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xx等省(区、市)以及xx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的自筹资金比例,由40%或30%统一降至10%。
二、在符合“一事一议”政策规定的前提下鼓励农民多筹资投劳。
允许各地区在达到上述自筹资金比例的基础上,在符合农民自愿原则、不突破省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上限标准的前提下,鼓励和引导农民多筹资投劳。
三、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项目自筹资金比例统一按照调整后的比例执行。
202x年和202x年已经批准立项的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项目,在编制202x年年度实施计划时按调整后的自筹资金比例执行。
四、对农业综合开发自然灾害损毁工程修复项目的自筹资金比例不作硬性要求,但鼓励项目区农民积极筹资投劳参与项目建设。
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其他政策规定,继续按《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管理规定(试行)》执行。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202*年六月十三日内容仅供参考。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一、总则二、资金申请与拨付1.项目单位应编制详细的项目预算,并根据项目进展和资金需求情况,按照规定的程序向上级主管单位申请资金拨付。
2.资金申请书应包括项目名称、资金用途、金额、拨付期限等内容,并附上相应的财务报表和项目进展报告。
3.上级主管单位应在收到资金申请后,通过审查和评估,按照资金拨付程序进行拨付,并及时通知项目单位。
4.项目单位应按照拨付期限和用途管理资金,严禁违规使用、挪用资金。
三、资金使用与结算1.项目单位应根据项目预算和计划进行资金使用,确保资金用途符合项目需求。
2.资金使用过程中,项目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和核算流程,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4.项目单位应根据资金使用情况及时进行预算调整,确保资金的合理利用。
5.项目结束后,项目单位应及时进行结算,提交财务报表和相关材料,接受审计部门的检查和审计。
四、资金监督与审查1.上级主管单位对项目资金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项目资金的安全和合规使用。
2.项目单位应配合上级主管单位的监督和检查工作,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情况说明。
3.项目单位应建立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定期的内部审计,及时发现和纠正财务问题。
4.项目单位还应接受市县财政部门的监督和审查,接受财务审核的程序,在审查过程中积极配合。
五、资金管理责任追究1.项目单位应严格遵守资金管理规定,对资金的安全和合规使用负有直接责任。
2.对于违规使用、挪用资金或其他财务不正当行为的责任人,将严肃追究其责任,并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3.对于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重大财务损失或影响项目正常推进的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附则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管理工作。
如有需要,可以酌情进行调整和修订,但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和备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
1 / 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国办发[2007]4号 【发布部门】国务院办公厅 【发布日期】2007.01.16 【实施日期】2007.01.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0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农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的《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七年一月十六日
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 2 / 3
(农业部) 为规范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以下简称筹资筹劳),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筹资筹劳,是指为兴办村民直接受益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按照本办法规定经民主程序确定的村民出资出劳的行为。筹资筹劳应遵循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合理限额的原则。农业部负责全国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筹资筹劳的范围与对象 (一)筹资筹劳的适用范围:村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道路修建、植树造林、农业综合开发有关的土地治理项目和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其他公益事业项目。 对符合当地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政府给予补贴资金支持的相邻村共同直接受益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项目,先以村级为基础议事,涉及的村所有议事通过后,报经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可纳入筹资筹劳的范围。 属于明确规定由各级财政支出的项目,以及偿还债务、企业亏损、村务管理等所需费用和劳务,不得列入筹资筹劳的范围。 (二)筹资筹劳的议事范围为建制村。 (三)筹资的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者所议事项受益人口。 筹劳的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者所议事项受益人口中的劳动力。 (四)五保户、现役军人不承担筹资筹劳任务;退出现役的伤残军人、在校就读的学 3 / 3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农业畜牧行业)国家农业
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管
理规定
(农业畜牧行业)国家农业
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管
理规定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管理规定
(试行)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了进壹步完善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政
策,加强筹资投劳管理,调动农民筹资投劳的积极性,根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壹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
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国务院关于全
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和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财政部令第2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经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
办”)批准实施的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所需的自筹资金,包括乡
村集体自筹资金和农民筹资投劳。农民筹资投劳(以下简称
“筹资投劳”)是指农民筹集的现金(含以物折资)和劳务,其
范围限于受益村内土地治理项目建设。
第三条筹资投劳遵循“自愿互利、注重实效、控制标准、
严格规范”和“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按照村级“壹事
壹议”筹资筹劳的办法进行管理。要严格区分加重农民负担
和农民自愿筹资投劳改善自己生产生活条件的政策界限,引
导农民开展直接受益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条县级农发办事机构负责协助乡级政府、指导村民
委员会做好筹资投劳有关工作,乡级政府负责筹资投劳的协
调工作,村民委员会负责筹资投劳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筹资投劳工作应接受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管理。
第二章筹资投劳的程序
第五条乡级政府向县级农发办事机构提出项目立项申请
前,须经村民委员会采取民主方式征求农民自愿筹资投劳的
意见,且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县级农发办事机构根据上级下达的财政投资控制
指标、农业综合开发有关政策及土地治理项目计划编报的有
关要求,协助乡级政府,指导村民委员会做好筹资投劳有关
工作。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将土地治理项目所需筹资投劳总量、
分户任务、筹集方式、预计财政投资总额以及主要建设内容
和开发预期效益等事项,以预案方式向村民张榜公布。预案
公布后,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或经村民会议授
权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预案内容进行审议和表决。
村民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之上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代表会
议应有五分之四之上的代表参加。决议须由村民委员会负责
人和参会三分之二之上的人员签字同意。
项目区受益范围较小的,能够村民小组为单位议事,参
照上述程序执行。
第八条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壹经通过,预案经
乡级政府审核后,报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预案
壹经批准,乡级政府应及时组织编制项目实施计划,批准意
见应随同项目实施计划报县级农发办事机构。
第九条土地治理项目逐级报经国家农发办批准立项后,
乡级政府应根据批准的项目投资计划、建设内容,将筹资投
劳任务分解到各行政村,且将分解到各行政村的筹资投劳方
案及整个项目的财政投资总额、筹资及以劳折资额占中央财
政投资额的比例报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由省级
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及时汇总各项目的上述情况,上报农
业部农民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村民委员会要将分解到受益农户的筹资投劳任务
重新张榜公布,且组织落实,村民应自觉履行筹资投劳义务。
第三章筹资投劳的筹集
第十壹条筹资投劳要以“农民自愿”为前提。地方各级
特别是县级农发办事机构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通过宣传发
动、政策引导、典型示范等多种形式,鼓励农民群众自觉自
愿筹资投劳用于土地治理项目建设。要积极探索在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综合开发筹资投劳的新机制、新办法。
包括实行财政补贴,如对购置农机具、新打和修复机电井及
其配套设备等按壹定比例补贴财政资金;实行产权制度改革,
如对排灌站、机电井、农机、苗圃和农田林网等工程设施建
设,通过明晰产权(或运营权)、落实责任,调动农民筹资投劳
建设和管好工程设施的积极性;等等。鼓励经济条件好的地
区,由乡村集体或企业多承担项目建设所需的筹资任务。
第十二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农民自愿筹资投劳应作为
土地治理项目立项的条件之壹。各省(区、市)土地治理项目的
自筹资金分别达到土地治理项目中央财政资金以下比例的,
予以优先扶持。
1.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河南、
湖南、广东和大连、宁波、青岛、厦门、深圳等省(市)以及广
东省农垦总局为60%。
2.山西、辽宁、安徽、江西、山东、湖北、海南、重庆、
陕西等省(市)为50%。
3.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广西、四川、贵州、云南、
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省(区)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为40%。
筹资投劳原则上以投劳为主,个别筹资确有困难的也能
够全部投劳,但筹资和投劳折资额不得突破上述比例。筹资
和投劳折资的比例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农民筹资投劳执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壹事壹议”筹
资筹劳限额标准。项目区受益村的“壹事壹议”筹资筹劳应
优先用于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土地治理项目跨
年度实施,其筹资投劳可在项目实施年度按“壹事壹议”筹
资筹劳限额标准筹集。
第十三条筹资投劳的具体筹集形式应根据省级人民政府
关于“壹事壹议”筹资筹劳有关规定,由村民会议或经村民
会议授权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采取按田亩分摊的,
要根据项目区各受益农户承包土地面积核定;采取按人口分
摊的,筹资以农户现有人口为基数核定,投劳以农户现有劳
动力为基数核定。
第十四条严禁强迫农民以资代劳。农民自愿以资代劳的,
可由本人出资雇人出工,或者由本人书面委托村民委员会代
为雇人完成投工任务。
第四章筹资投劳的使用
第十五条筹资投劳按照“公开透明”和“自筹自用”的
原则,由村民委员会根据批准的项目计划安排使用。
第十六条投劳主要用于田间排灌渠道及微型蓄水工程开
挖、土地平整、田间机耕路(牧道)修筑以及植树等所需的劳务;
筹资主要用于工程建设所需的材料、设备等。对项目区农民
(业主)购置农机具、修建机电井等予以财政补贴,农民出资部
分可视同筹资(属于生产性投入),不受“壹事壹议”限额标准
限制。
第十七条筹集现金部分由村民委员会编制预算方案,原
则上以村为单位自筹自用。投劳和以物折资部分由村民委员
会根据工程项目建设计划统壹安排使用,要编制详细用工及
物料安排计划,且登记造册。
第十八条筹资投劳应在土地治理项目实施期内安排完
毕。项目实施期结束应立即停止筹资投劳,不得成为固定筹
集项目,不得跨项目使用或结转下壹个工程项目使用。
第十九条不得跨村平调劳动力。项目区内确需跨村使用
劳动力的,应坚持有偿用工或借工、换工。乡级政府须做好
相关协调工作。
第二十条向农民筹集现金的,应向农民出具农民负担监
督管理专用的票据。筹资投劳数额应在农民负担监督卡上登
记。
第二十壹条应由地方财政承担的配套资金,不准转嫁到
农民身上。
第五章筹资投劳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县级农发办事机构、乡级政府、村民委员会
应严格按照经审查同意的方案筹资投劳,不准擅自加码、扩
大范围;筹资投劳专项用于土地治理项目,不准侵占、挪用。
第二十三条筹资和投劳折资(按当地劳动力市场价格计
算)纳入农业综合开发总投资计划。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台
帐,严格规范管理。村民委员会要及时将筹资投劳的使用情
况向村民村民张榜公示,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十四条地方各级农发办事机构应和有关部门密切配
合,检查筹资投劳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要求筹资投劳的,农民有权拒
绝。对有下列行为之壹的,县级或上级农发办事机构要责令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停止项目实施。
1.违反“壹事壹议”议事程序,未达规定的村民会议或
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签字人数的;
2.超出筹资投劳受益和使用范围的;
3.筹资投劳管理混乱,有弄虚作假、强迫农民出资出劳
或以资代劳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壹事壹议”筹资筹劳有关规定的,
应由县级之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按相关规
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从2006年新立项目起开始执行。
2003年印发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管理暂行规
定》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