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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总结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总结

城乡居民社会养⽼保险⼯作总结城乡居民社会养⽼保险⼯作总结(精选10篇) 时光飞逝,如梭之⽇,⾟苦的⼯作已经告⼀段落了,回顾这段时间的⼯作,相信你有很多感想吧,这也意味着,⼜要准备开始写⼯作总结了。

那么你有了解过⼯作总结吗?下⾯是⼩编精⼼整理的城乡居民社会养⽼保险⼯作总结(精选10篇),供⼤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城乡居民社会养⽼保险⼯作总结篇1 为确保今年各项⼯作任务圆满完成和明年⼯作顺利开展,虎林市城乡居民社会养⽼保险局在做好今年各项收尾⼯作的同时,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在市⼈社局的正确领导下,在各乡镇、村委、社区的积极配合下,精⼼组织,深⼊群众,开展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全年⼯作,并及早谋划20xx年⼯作思路。

现将20xx年度⼯作开展情况及20xx年⼯作重点安排汇报如下: ⼀、20xx年度⼯作进展情况 (⼀)新农保⼯作情况 截⽌到⽬前,新农保应参保55,360⼈,新增参保396⼈,已参保54,770⼈(其中:适龄40,693⼈,60周岁以上14,077⼈),参保率99%。

基⾦收缴1786.58万元,其中:个⼈缴纳保险费686.48万元,政府补贴929.46万元(其中:中央补贴821万元,省级补贴54万元,县级补贴54.46万元)。

按时⾜额为14,836名到龄⼈员发放养⽼⾦919.33万元,为348名退保及死亡⼈员⼀次性返还养⽼保险⾦37.29万元,转移⽀出个⼈缴费及补贴4.92万元。

基⾦累计结余5848.76万元。

(⼆)城居保⼯作情况 城居保应参保2488⼈,新增参保84⼈,已参保1784⼈(其中:适龄1340⼈,60周岁以上444⼈),参保率71.70%。

基⾦收缴68.24万元,个⼈缴纳保险费17.13万元,政府补贴46.08万元(其中:中央补贴44万元,省级补贴1万元,县级补贴1.08万元)。

按时⾜额为926名到龄⼈员发放养⽼⾦29.42万元,转移⽀出个⼈缴费及补贴3.48万元。

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3]43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3]43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劳动部、人事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3>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大军区、省军区、集团军,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劳动部、人事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安置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期以来,为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安置工作,各地区、各部队努力克服困难,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对解决干部家庭生活困难,促进部队建设和巩固国防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军家属就业难的问题在不少地区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如果处理不好,这个问题将会更加突出。

因此,各地区、各部队务必对随军家属安置工作继续予以重视,要把它作为促进军队建设、巩固国防的一件大事认真抓好;要搞好军政军民之间的配合,克服困难,认真贯彻落实安置政策,结合当地实际积极拓宽安置渠道;要及时研究新情况、新问题,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采取各种有效措施,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的安置工作。

国务院中央军委一九九三年六月十四日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安置工作的意见国务院、中央军委:长期以来,各地区、各部队认真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文件精神,积极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的安置工作;各有关部门通力合作,克服困难,采取许多切实可行的措施,使广大军队干部随军家属逐步得到了安置,对促进部队建设、巩固国防发挥了重要作用。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09]180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09]180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09〕180号2009年11月13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基本原则新农保试点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坚持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坚持政府主导和农村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

省政府按照国家确定的基本制度框架制定实施意见,市和试点县(市、区)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对参保农村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鼓励未纳入国家新农保试点的地区按照本实施意见自筹资金,开展新农保工作。

二、任务目标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2009年下半年启动试点,第一批试点为全省10%的县(市、区),以后按照国家部署逐步扩大试点,2020年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

三、基本制度框架(一)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5.11.27•【文号】国发〔2015〕68号•【施行日期】2015.11.27•【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国发〔2015〕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维护国务院文件的权威性、严肃性,国务院从2015年起用三年时间,对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国务院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经过前一阶段清理,国务院决定,对与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已被新规定涵盖或替代、调整对象已消失、工作任务已完成或者适用期已过的489件国务院文件宣布失效(其中107件因涉密等按规定另行通知)。

凡宣布失效的国务院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对本地区本部门印发的文件抓紧进行全面清理,把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推向纵深,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为创业创新营造良好环境,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附件:宣布失效的国务院文件目录(382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15年11月27日附件宣布失效的国务院文件目录(382件)1.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十五”期间年森林釆伐限额审核意见报告的通知(国发〔2001〕2号)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5号)3.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6号)4.国务院批转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国发〔2001〕7号)5.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通知(国发〔2001〕9号)6.国务院关于印发《农业科技发展纲要(2001—2010年)》的通知(国发〔2001〕12号)7.国务院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闻出版署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机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1〕13号)8.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16号)9.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的通知(国发〔2001〕18号)10.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的通知(国发〔2001〕23号)11.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国发〔2001〕26号)1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7号)1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8号)14.国务院批转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33号)15.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彩票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35号)16.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国发〔2002〕10号)17.国务院关于加强新阶段“菜篮子”工作的通知(国发〔2002〕15号)18.国务院批转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辽宁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情况报告的通知(国发〔2003〕6号)19.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3〕8号)20.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国发〔2003〕9号)21.国务院关于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3〕10号)22.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23.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国发〔2003〕13号)24.国务院关于克服非典型肺炎疫情影响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意见(国发〔2003〕16号)25.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3〕29号)26.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27.国务院批转教育部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04〕5号)28.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4〕13号)29.国务院关于做好2004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21号)30.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31.国务院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机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5〕4号)32.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5〕9号)33.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05〕13号)34.国务院关于成立国家能源领导小组的决定(国发〔2005〕14号)35.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36.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37.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4号)38.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39.国务院关于编制2006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国发〔2005〕37号)40.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各地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41号)41.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8号)42.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6〕11号)4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44.国务院批转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的通知(国发〔2006〕21号)45.国务院关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工作分工的通知(国发〔2006〕29号)46.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2006〕30号)47.国务院批转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国发〔2006〕35号)48.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06〕36号)49.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能源办关于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7〕2号)50.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9号)51.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国发〔2007〕14号)52.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53.国务院批转卫生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国发〔2007〕16号)54.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7号)55.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国发〔2007〕21号)56.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35号)57.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07〕37号)58.国务院批转煤电油运和抢险抗灾应急指挥中心关于抢险抗灾工作及灾后重建安排报告的通知(国发〔2008〕6号)59.国务院批转煤电油运和抢险抗灾应急指挥中心低温雨雪冰冻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指导方案的通知(国发〔2008〕7号)60.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61.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2号)62.国务院批转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关于当前抗震救灾进展情况和下一阶段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发〔2008〕16号)63.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64.国务院关于做好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08〕22号)65.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3号)66.国务院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的通知(国发〔2008〕31号)67.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68.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69.国务院关于当前稳定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意见(国发〔2009〕25号)70.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26号)71.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72.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73.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的通知(国发〔2010〕4号)7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75.国务院关于做好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0〕14号)76.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0〕15号)77.国务院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0〕16号)78.国务院关于印发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的通知(国发〔2010〕17号)79.国务院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0〕34号)80.国务院关于印发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的通知(国发〔2010〕38号)81.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82.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1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15号)83.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84.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2〕12号)8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1〕1号)86.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质量技监局关于棉花打假专项行动督查情况报告的通知(国办发〔2001〕3号)8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职责的通知(国办发〔2001〕4号)8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文处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发〔2001〕5号)8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7号)90.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农村中小学教育收费专项检查情况报告的通知(国办发〔2001〕10号)91.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国务院2001年立法工作的几点意见和国务院2001年立法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1〕11号)9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审计署关于公路建设资金审计情况报告的通知(国办发〔2001〕12号)9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实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3号)9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14号)9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通知(国办发〔2001〕20号)9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1〕21号)9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的通知(国办发〔2001〕22号)98.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1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23号)99.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关于企业逃废金融债务有关情况报告的通知(国办发〔2001〕27号)10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1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1〕28号)10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联合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1〕32号)10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体改办等部门关于降低中小学教材价格深化教材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4号)10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向企业传达贯彻国家方针政策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36号)10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9号)10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年)的通知(国办发〔2001〕40号)106.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1号)10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42号)108.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棉花质量和市场管理检查情况报告的通知(国办发〔2001〕43号)109.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蚕茧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4号)110.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保总局关于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情况报告的通知(国办发〔2001〕46号)11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边销茶产销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9号)11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1〕57号)11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的通知(国办发〔2001〕59号)11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紧做好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60号)11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涉农价格收费及农民负担情况调查报告的通知(国办发〔2001〕62号)11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的通知(国办发〔2001〕63号)11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1〕65号)11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1年度棉花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1〕67号)11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68号)120.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从2001年10月1曰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70号)12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国办发〔2001〕71号)12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2号)12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的通知(国办发〔2001〕75号)12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关于加快畜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6号)12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2001年一2005年国家公务员培训纲要的通知(国办发〔2001〕77号)12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国家计委全国综合治理血吸虫病“十五”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01〕78号)127.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测绘局等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9号)12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1〕80号)12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国办发〔2001〕81号)130.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限期与所办市场彻底脱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3号)13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促进机电产品出口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4号)13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5号)13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食物与营养发展纲要(2001—2010年)的通知(国办发〔2001〕86号)13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87号)13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加强太湖流域2001—2010年防洪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9号)136.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0号)137.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2号)138.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13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的通知(国办发〔2001〕94号)140.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关于从严控制平板玻璃生产能力切实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5号)14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1〕97号)14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十五”期间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8号)14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国办发〔2001〕99号)14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2〕2号)14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等部门关于加快解决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号)146.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等部门关于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安置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号)147.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加强淮河流域2001—2010年防洪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6号)148.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7号)149.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关于2002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0号)15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1号)15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3号)15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5号)15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8号)15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1号)15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五部门关于从严控制铁合金生产能力切实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3号)15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25号)157.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2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7号)15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1号)159.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加强海河流域近期防洪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7号)16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旅游市场打假打非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38号)16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及其职责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兼职委员名单的通知(国办发〔2002〕39号)16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撤乡设镇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40号)16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43号)16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行第二次全国第三产业普查的通知(国办发〔2002〕44号)16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加强珠江流域近期防洪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6号)166.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关于振兴软件产业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办发〔2002〕47号)167.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供销社与棉花企业分开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51号)168.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56号)16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2〕57号)170.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加强辽河流域近期防洪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58号)17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清史》纂修领导小组的通知(国办发〔2002〕59号)17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补充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2〕60号)17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卫生部、药品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中医药局、中科院关于中药现代化发展纲要的通知(国办发〔2002〕61号)17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扶持农业机械工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65号)17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西部开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66号)17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177.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2号)17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7号)17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3〕14号)18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电力供应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21号)18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3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22号)18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27号)18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28号)18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29号)18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31号)18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主要职责和调整组成人员的通知(国办发〔2003〕33号)18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的通知(国办发〔2003〕35号)18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39号)18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0号)19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9号)19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关于2003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50号)19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领导小组的通知(国办发〔2003〕52号)19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58号)19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3号)19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通知(国办发〔2003〕65号)19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总体战略专家顾问组的通知(国办发〔2003〕68号)197.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7号)198.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03〕79号)19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85号)20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举办城市周年庆典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3〕91号)20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实施科技兴贸战略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2号)20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20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3〕99号)20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制止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03号)20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国办发〔2004〕2号)20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第28届世界遗产大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国办发〔2004〕4号)207.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20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全国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的通知(国办发。

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2016)

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2016)

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2016)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6.06.25•【文号】国发〔2016〕38号•【施行日期】2016.06.25•【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国发〔2016〕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向纵深发展,营造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环境,促进新经济、新动能成长,在前期已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基础上,国务院对改革开放以来以国务院和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国务院决定,对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适应经济发展需要、严重束缚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设立的审批事项已取消或下放,或不同文件对同一事项重复要求、规定不一致等的506件国务院文件宣布失效(其中168件因涉密等按规定另行通知)。

凡宣布失效的国务院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各地区各部门要做好政策衔接,完善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空档”。

要加大工作力度,继续抓紧清理和废止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利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政策文件,坚决破除对企业和群众干事创业的各种束缚,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附件:宣布失效的国务院文件目录(338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16年6月25日附件宣布失效的国务院文件目录(共338件)1.国务院批转商业部等单位关于整顿行政和企业事业部门招待所的报告(国发〔1980〕62号)2.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加速发展畜牧业的报告(国发〔1980〕69号)3.国务院批转水利部、财政部、国家水产总局关于水库养鱼和开展综合经营的报告(国发〔1980〕153号)4.国务院关于解决矿区村庄压煤和搬迁工作的通知(国发〔1980〕176号)5.国务院批转国家农委等单位关于解决国营农业企事业职工户口粮食关系的几个问题的请示报告(国发〔1980〕212号)6.国务院批转国家医药管理总局关于全国医药管理局长会议情况的报告(国发〔1980〕216号)7.国务院批转卫生部关于合理解决赤脚医生补助问题的报告(国发〔1981〕24号)8.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商业部、粮食部关于当前生猪生产情况的紧急报告(国发〔1981〕33号)9.国务院关于制止农村建房侵占耕地的紧急通知(国发〔1981〕57号)10.国务院批转国家水产总局关于当前水产工作若干问题的请示报告的通知(国发〔1981〕73号)11.国务院关于抓紧今年工交生产努力增产增收,保证完成国家计划的通知(国发〔1981〕75号)12.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关于保护和扶持社会福利生产的请示报告的通知(国发〔1981〕90号)13.国务院批转国家物资总局关于全国物资局长会议汇报提纲的通知(国发〔1981〕101号)14.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国家能源委关于改变煤炭订货、调运工作分工管理报告的通知(国发〔1981〕126号)15.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等七个部门关于工矿企业要进一步办好农副业生产报告的通知(国发〔1981〕146号)。

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

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

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一、分类目的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的要求,为准确反映“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情况,满足统计上测算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模、结构和速度的需要,制定本分类。

二、分类范围和适用领域本分类规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是以重大技术突破和重大发展需求为基础,对经济社会全局和长远发展具有重大引领带动作用,知识技术密集、物质资源消耗少、成长潜力大、综合效益好的产业,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新材料产业、生物产业、新能源汽车产业、新能源产业、节能环保产业、数字创意产业、相关服务业等9大领域。

本分类适用于对“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进行宏观监测和管理;适用于各地区、各部门依据本分类开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统计监测。

三、编制原则(一)以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政策为指导。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以落实《“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为目的,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2016)》和国家其他相关文件为主线,确定编制的总体思路、框架设计和范围,以确保本分类内容能够涵盖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十三五”规划的产品和服务。

(二)以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为基础,对其中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特征的有关活动进行再分类。

(三)注重实际可操作性,立足现行统计制度和方法,充分考虑数据的可获得性,以保证统计部门能够采集到“战略性新兴产业”活动的数据。

四、结构和编码本分类为独立的分类体系,采用线分类法、分层次和可变递增格式编码方法。

本分类主体编码分为一、二、三层,新材料产业采用可变递增格式编码,增加至四层。

所有编码分层用“.”隔开,每一层采用阿拉伯数字编码。

除新材料产业以外的类别,第二层如果不再细分,则第三层代码补一位“0”。

一次性抚恤金计算方法

一次性抚恤金计算方法一、按国发(89)82号增资【人薪发(1990)1号、川府发(1990)58号、川人工(1990)8号】1、提高最低保证数:(1)退休人员由30元提到40元,因工致残的由40元提到60元。

(2)退职人员由25元提到40元。

2、按在职人员相应职务普调一级工资的数额增加离退休费,低于8元的按8元计发。

3、对于1957年以来未升过级的,按提高一级工资的数额增加离退休费。

二、按川人退(93)8号增资【渝人退(1993)25号】按原巴县根据市的统一部署贯彻实施。

三、按川人工(93)18号增资【渝人发(1993)33号】离退休人员在原工资的基础上按提高一级标准全额计发,不足6元的按6元计发。

四、按国发(93)79号增资【川府发(1994)34号】4、退休工人:建国前的70元,建国后的630元,其余的80元,退职的35元。

五、按国发(95)32号增资【渝人发(2002)3号】1、离休人员:1995年、1997年、1999年、2001年9月30日离休人员,按同职务在职人员晋升一个工资档次的数额计发,不足25元的按25元计发。

2、退休人员:每月增加20元。

3、退职人员:每月增加15元。

六、按人发(97)91号增资【渝人发(1997)73号】1、离休人员:每月增加40元。

2、退休人员:每月增加40元。

3、退职人员:每月增加40元。

七、按国办发(99)78号增资【渝办法(99)66号】1、离休人员:(1)有职务的离休人员:按同职务在职人员增资额计发,不足120元按120元计发。

(2)无职务的离休人员:1943.1.1至1945.9.2参加工作的140元,1945.9.3至1949.9.30参加工作的120元。

2、退休人员:(1)有职务的退休人员:厅级和教授级170元,处级和副教授级140元,科级和讲师级110元,科办员及助教级90元。

(2)无职务的退休人员:工作年限在25年以下的90元,25-34年的100元,35年以上的110元。

需求收缩、扩大居民消费与加强民生保障

《理论探索》2022年第3期(总第255期)经济研究需求收缩、扩大居民消费与加强民生保障张林江(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北京100089)

〔摘要〕我国经济发展面临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在继续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同时,加强需求侧管理势所必然。但在拉动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中,长期看,投资、出口都面临着下行和失衡的重大风险。多数工业品的总量过剩已经是无可争辩的事实,而且会更加长期化。建立扩大居民消费的长效机制,充分挖掘国内市场潜力,有利于完善国内经济大循环和经济格局调整,有利于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促进共同富裕进程,有利于不断优化我国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为此,应当以民生保障为重心推动消费增长和内需扩张。政策着力点是以农民工为重点扩大中间阶层,建设高质量民生保障体系,全面迎接消费社会的到来,未雨绸缪地建立面向未来的消费政策体系。〔关键词〕需求收缩,扩大消费,需求侧管理,民生保障,社会建设〔中图分类号〕F0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175(2022)03-0092-08

一、问题的提出2021年12月8日至10日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

会议提出,“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必须看到我国经济发展面临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1〕。此前(12月6日)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在分析研究2022年经济工作时提出,“实施好扩大内需战略,促进消费持续恢复,积极扩大有效投资,增强发展内生动力”〔2〕。这表明,需求侧管理已经突出地成为我国宏观经济政策的重点工作之一。与供给侧管理一样,需求侧管理也是经济工作的基本内容。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改革开放进程中,我国政府非常重视供给与需求的结构平衡问题,也长期关注消费的公共政策价值。“2012年以后,中国宏观经济管理面临持续的有效需求不足。中国宏观经济管理的重心从防范经济过热转向防范经济过冷,对刺激政策的依赖不断加强,市场对经济下行压力的担心愈演愈烈。”〔3〕仅从中国政府网上能够搜索到的2013年以来党中央和(或)国务院发布的消费方面重要政策文件,就有23件之多(见表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单列“全面促进消费”一节,提出“顺应居民消费升级趋势,把扩大消费同改善人民生活品质结合起来,促进消费向绿色、健康、安全发展,稳步提高居民消费水平”。为何中国宏观经济会出现连续10余年持续的有效需求不足?为何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消费问题但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却差强人意?这需要我们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重新用经济学和社会学等学科知识观照和审视消费问题,科学回答我国内需不彰的主要原因、如何把超大规模人口转化成超大规模消费优势等问题,从而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断深化的同时,实现与需求侧管理的相互协同和相互促进,为高质量发展和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贡献坚实的研究支撑。毫无疑问,这既具有极强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7]32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7]32号有关中央单位:为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促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服务于国家战略目标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国有资本布局优化调整,我们制定了《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并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办法财政部2017年3月13日附件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规范和加强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6〕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对象主要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以下简称投资运营公司)和中央企业集团(以下简称中央企业)。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避免与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支出交叉重复。

第三条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有关管理制度。

北斗相关的国家政策法规文件解读

北斗相关的国家政策法规文件解读1、国发政策法规文件《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发〔2006〕6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纲要》国发〔2012〕28号《卫星及应用产业发展专项》2013 国发《国务院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2号《国家卫星导航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国办发〔2013〕9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2号2、部委政策法规文件《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运输过程监控管理服务是否系统工程实施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1〕514号《导航与位置服务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2012年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卫星及应用产业发展专项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13]895号)《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北斗兼容车载终端技术规范》交通部2013年21号《国家地理信息产业发展规划(2014—2020年)》发改地区[2014]1654号《关于北斗卫星导航系统推广应用的若干意见》2014年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促进智慧城市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高技[2014]1770号解读1、国发文件相关摘要《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发〔2006〕6号摘要:《纲要》指出,今后15年,科技工作的指导方针是: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

自主创新,就是从增强国家创新能力出发,加强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

重点跨越,就是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选择具有一定基础和优势、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的关键领域,集中力量、重点突破,实现跨越式发展。

支撑发展,就是从现实的紧迫需求出发,着力突破重大关键、共性技术,支撑经济社会的持续协调发展。

引领未来,就是着眼长远,超前部署前沿技术和基础研究,创造新的市场需求,培育新兴产业,引领未来经济社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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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 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 国发〔2010〕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战略性新兴产业是引导未来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已成为世界主要国家抢占新一轮经济和科技发展制高点的重大战略。我国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必须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抓住机遇,明确方向,突出重点,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作出如下决定: 一、抓住机遇,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 战略性新兴产业是以重大技术突破和重大发展需求为基础,对经济社会全局和长远发展具有重大引领带动作用,知识技术密集、物质资源消耗少、成长潜力大、综合效益好的产业。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对推进我国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一)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我国人口众多、人均资源少、生态环境脆弱,又处在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面临改善民生的艰巨任务和资源环境的巨大压力。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是推进产业结构升级、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大举措。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创新为主要驱动力,辐射带动力强,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有利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有利于提升产业层次、推动传统产业升级、高起点建设现代产业体系,体现了调整优化产业结构的根本要求。 (三)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是构建国际竞争新优势、掌握发展主动权的迫切需要。当前,全球经济竞争格局正在发生深刻变革,科技发展正孕育着新的革命性突破,世界主要国家纷纷加快部署,推动节能环保、新能源、信息、生物等新兴产业快速发展。我国要在未来国际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必须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及相关知识产权,增强自主发展能力。 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具备诸多有利条件,也面临严峻挑战。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的快速发展,我国综合国力明显增强,科技水平不断提高,建立了较为完备的产业体系,特别是高技术产业快速发展,规模跻身世界前列,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奠定了较好的基础。同时,也面临着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不强,掌握的关键核心技术少,有利于新技术新产品进入市场的政策法规体系不健全,支持创新创业的投融资和财税政策、体制机制不完善等突出问题。必须充分认识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抓住历史机遇,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 二、坚持创新发展,将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培育成为先导产业和支柱产业 根据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特征,立足我国国情和科技、产业基础,现阶段重点培育和发展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产业。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握世界新科技革命和产业革命的历史机遇,面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把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放在推进产业结构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突出位置。积极探索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律,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深化体制机制改革,着力营造良好环境,强化科技创新成果产业化,抢占经济和科技竞争制高点,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快速健康发展,为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充分发挥市场的基础性作用与政府引导推动相结合。要充分发挥我国市场需求巨大的优势,创新和转变消费模式,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调动企业主体的积极性,推进产学研用结合。同时,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要发挥政府的规划引导、政策激励和组织协调作用。 坚持科技创新与实现产业化相结合。要切实完善体制机制,大幅度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着力推进原始创新,大力增强集成创新和联合攻关,积极参与国际分工合作,加强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充分利用全球创新资源,突破一批关键核心技术,掌握相关知识产权。同时,要加大政策支持和协调指导力度,造就并充分发挥高素质人才队伍的作用,加速创新成果转化,促进产业化进程。 坚持整体推进与重点领域跨越发展相结合。要对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进行统筹规划、系统布局,明确发展时序,促进协调发展。同时,要选择最有基础和条件的领域作为突破口,重点推进。大力培育产业集群,促进优势区域率先发展。 坚持提升国民经济长远竞争力与支撑当前发展相结合。要着眼长远,把握科技和产业发展新方向,对重大前沿性领域及早部署,积极培育先导产业。同时,要立足当前,推进对缓解经济社会发展瓶颈制约具有重大作用的相关产业较快发展,推动高技术产业健康发展,带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形成支柱产业。 (三)发展目标。 到2015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形成健康发展、协调推进的基本格局,对产业结构升级的推动作用显著增强,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力争达到8%左右。 到2020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力争达到15%左右,吸纳、带动就业能力显著提高。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产业成为国民经济的先导产业;创新能力大幅提升,掌握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在局部领域达到世界领先水平;形成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大企业和一批创新活力旺盛的中小企业;建成一批产业链完善、创新能力强、特色鲜明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区。 再经过十年左右的努力,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整体创新能力和产业发展水平达到世界先进水平,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三、立足国情,努力实现重点领域快速健康发展 根据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阶段和特点,要进一步明确发展的重点方向和主要任务,统筹部署,集中力量,加快推进。 (一)节能环保产业。重点开发推广高效节能技术装备及产品,实现重点领域关键技术突破,带动能效整体水平的提高。加快资源循环利用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产业化示范,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和再制造产业化水平。示范推广先进环保技术装备及产品,提升污染防治水平。推进市场化节能环保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建立以先进技术为支撑的废旧商品回收利用体系,积极推进煤炭清洁利用、海水综合利用。 (二)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加快建设宽带、泛在、融合、安全的信息网络基础设施,推动新一代移动通信、下一代互联网核心设备和智能终端的研发及产业化,加快推进三网融合,促进物联网、云计算的研发和示范应用。着力发展集成电路、新型显示、高端软件、高端服务器等核心基础产业。提升软件服务、网络增值服务等信息服务能力,加快重要基础设施智能化改造。大力发展数字虚拟等技术,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 (三)生物产业。大力发展用于重大疾病防治的生物技术药物、新型疫苗和诊断试剂、化学药物、现代中药等创新药物大品种,提升生物医药产业水平。加快先进医疗设备、医用材料等生物医学工程产品的研发和产业化,促进规模化发展。着力培育生物育种产业,积极推广绿色农用生物产品,促进生物农业加快发展。推进生物制造关键技术开发、示范与应用。加快海洋生物技术及产品的研发和产业化。 (四)高端装备制造产业。重点发展以干支线飞机和通用飞机为主的航空装备,做大做强航空产业。积极推进空间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卫星及其应用产业发展。依托客运专线和城市轨道交通等重点工程建设,大力发展轨道交通装备。面向海洋资源开发,大力发展海洋工程装备。强化基础配套能力,积极发展以数字化、柔性化及系统集成技术为核心的智能制造装备。 (五)新能源产业。积极研发新一代核能技术和先进反应堆,发展核能产业。加快太阳能热利用技术推广应用,开拓多元化的太阳能光伏光热发电市场。提高风电技术装备水平,有序推进风电规模化发展,加快适应新能源发展的智能电网及运行体系建设。因地制宜开发利用生物质能。 (六)新材料产业。大力发展稀土功能材料、高性能膜材料、特种玻璃、功能陶瓷、半导体照明材料等新型功能材料。积极发展高品质特殊钢、新型合金材料、工程塑料等先进结构材料。提升碳纤维、芳纶、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等高性能纤维及其复合材料发展水平。开展纳米、超导、智能等共性基础材料研究。 (七)新能源汽车产业。着力突破动力电池、驱动电机和电子控制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推进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化。同时,开展燃料电池汽车相关前沿技术研发,大力推进高能效、低排放节能汽车发展。 四、强化科技创新,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 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是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中心环节,必须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发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核心引领作用,结合实施产业发展规划,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加强创新成果产业化,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 (一)加强产业关键核心技术和前沿技术研究。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结合国家科技计划、知识创新工程和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等的实施,集中力量突破一批支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关键共性技术。在生物、信息、空天、海洋、地球深部等基础性、前沿性技术领域超前部署,加强交叉领域的技术和产品研发,提高基础技术研究水平。 (二)强化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加大企业研究开发的投入力度,对面向应用、具有明确市场前景的政府科技计划项目,建立由骨干企业牵头组织、科研机构和高校共同参与实施的有效机制。依托骨干企业,围绕关键核心技术的研发和系统集成,支持建设若干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工程化平台,结合技术创新工程的实施,发展一批由企业主导,科研机构、高校积极参与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加强财税政策引导,激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加强产业集聚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 (三)加快落实人才强国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建立科研机构、高校创新人才向企业流动的机制,加大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力度。加快完善期权、技术入股、股权、分红权等多种形式的激励机制,鼓励科研机构和高校科技人员积极从事职务发明创造。加大工作力度,吸引全球优秀人才来华创新创业。发挥研究型大学的支撑和引领作用,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专业学科建设,增加急需的专业学位类别。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制定鼓励企业参与人才培养的政策,建立企校联合培养人才的新机制,促进创新型、应用型、复合型和技能型人才的培养。支持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运用,强化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鼓励企业建立专利联盟。完善高校和科研机构知识产权转移转化的利益保障和实现机制,建立高效的知识产权评估交易机制。加大对具有重大社会效益创新成果的奖励力度。 (四)实施重大产业创新发展工程。以加速产业规模化发展为目标,选择具有引领带动作用,并能够实现突破的重点方向,依托优势企业,统筹技术开发、工程化、标准制定、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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