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非法证据排除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 若干问题的规定》重点解读(下)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重点解读(下)1. 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对于刑事案件中的非法证据,其认定标准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是否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非法证据对于被告人权利的侵犯是判断其是否合法的重要标准。
如果某项证据是通过违反法律程序得到的,从而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就应当认定该证据为非法证据。
(2)是否影响了刑事审判的公正性和正当性。
刑事审判的公正性和正当性是判断非法证据是否应被排除的另一个重要标准。
如果某项证据是通过违反法律程序得到的,从而影响了刑事审判的公正性和正当性,就应当认定该证据为非法证据。
2. 非法证据的排除原则刑事案件中的非法证据应当受到排除,以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刑事审判的公正性和正当性。
在具体的实践中,为了明确非法证据的排除原则,相关部门制定了以下具体规定:(1)主体责任原则。
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主体应当为执法机关。
执法机关应当在侦查、起诉和审判中,采用合法的方式获取证据材料,不得违反法律程序获取证据信息。
(2)违法证据排除原则。
不论是执法人员自行非法获取证据,还是从第三方获取的非法证据,都应当予以排除。
(3)连带排除原则。
在刑事案件中,如果某项证据是通过其他非法证据得到的,应当予以连带排除。
3. 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实践方法为了更好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刑事审判的公正性和正当性,执法部门在实践中,需要遵循以下具体方法:(1)主动排除。
执法部门需要积极主动地排除非法证据,不得主动使用非法证据。
如果非法证据在案件中被发现,执法部门应当通知有关的法院或检察机关,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源头排查。
执法部门应当积极排查证据信息的来源渠道,确保证据的合法性。
如果某项证据来源不明,应当对其进行审查,确保证据的合法性。
(3)合法证据取代。
如果非法证据不能排除,有关部门可以考虑通过合法的证据信息取代非法证据。
(4)证据规则分离。
对于违反程序获取证据的情况,执法部门应当将证据规则和法律规则严格分离,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程序的合规性。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摘要: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不论是在制度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存在一些缺点和问题,本文主要针对威胁、引诱、欺骗等术语的界定、非法证据排除范围、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启动以及非法证据的证明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和分析并提出了相应对策。
关键词:非法证据;范围;启动;证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建立以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规定的比较欠缺的部分虽然由陆续出台的司法解释加以完善,但是仍有许多有待探讨和商榷的地方。
为了更好地促进我国法治的完善和发展,有必要对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深入探究。
本文探讨分析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需要完善的几个问题。
一、威胁、引诱、欺骗等术语的界定(一)法律界定缺失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以威胁、引诱、欺骗获得的证据是非法证据,但是何为威胁、引诱、欺骗?法律并没有予以明确界定与阐明。
虽然威胁、欺骗对被讯问(询问)者合法权益造成的威胁和损害程度小于刑讯逼供肉体强迫获得供述的程度,但是,通过威胁、引诱和欺骗获得的证据很可能会因非法而改变收集过程的真实性。
由于法律对威胁等主观程度较大的术语缺少明确的界定与解释,导致人们对于威胁、引诱、欺骗等的理解也不尽相同。
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有时会利用对方在讯问过程中暴露的缺陷和心理特点进行斗智斗勇从而获得有效的信息和证据。
欺骗、引诱性讯问与启发性、提示性发问等常规性讯问策略和方式难以区分。
由于法律比较抽象的规定了非法证据,缺少明确的规定,法官依据获得的案件事实去判断,很可能会导致法官依据其自由心证而加大主观任意性,可能会造成审判者知有其规定不知违规之后果[1],会损害司法权威与公平正义。
应当运用刑诉修正案以及司法解释等方式对于比较抽象的、在实践中公安司法人员难以把握的概念、规定等做出更为具体详细的规定,提高法律的统一适用性。
(二)一种界定尝试针对威胁、引诱、欺骗等术语描述不明确的问题,本文认为应当明确解释威胁、引诱、欺骗等抽象概念,并且以举例子的方式等,使司法工作人员对抽象法律概念、规定等有着明确的认识,减少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提高法律适用的一致性。
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

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在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
这一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如果某项证据被非法获取,那么在刑事审判中就不能用这个证据来支持对被告的指控。
这种规则确保了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探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践应用,并举出几个案例进行说明。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强制措施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比如逮捕、搜查等必须适用法定程序,否则相关证据将被排除。
2.排除违反人权和合法权益的证据。
比如非法拘禁和虐待的证据,以及非法搜查和扣押的证据等。
3.排除假证和伪造证据。
因为这些证据本身就是不可靠的证据,不应该在刑事审判中使用。
以下是几个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实践中的案例:1.罚款收据被排除 (R. v. Grant, 2009 SCC 32)当警方在搜查嫌疑人Grant的家中发现了一张罚款收据,证明他违反了限制性司法令。
然而,在这个案例中,收据被发现的方式并不合法,因为搜查是没有合法授权的。
因此,这个证据被排除了,对于Grant的指控也没有得到支持,他被判无罪释放。
2.电话指认作为证据被排除 (R. v. Van, 2011 BCCA 45)这个案例中,警方在向被告Van的手机发送威胁短信后,对他进行了电话指认。
然而,由于电话指认的程序违反了保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这个证据被排除了。
最终,Van被判无罪释放。
3.毒品被排除作为证据 (R. v. Bartle, 1994 CanLII 56 (SCC))在此案例中,警方在执行搜查的过程中,违反了证据获得的合法程序。
因此,发现的毒品被排除了,被告Bartle被判无罪。
综上所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刑事诉讼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在保护公民权益和审判公正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通过这些案例,我们可以了解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应用实践,理解它如何保护公民的权益并确保审判的合法性。
此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还可以减少刑事司法系统中出现的不当行为和警察滥用权力的倾向。
排除非法证据面临的难题及对策——以《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为视角

证现象。但该《 规定》 的实施 , 还存在排除难度较 大、 非法取证证明及制约困难等难题 。因此, 需以《 规定》 为基础, 针时实践
问题 。 进 一步 完善 立法 。
关键 词 非 法证据 认定 排 除
作 者简 介 : 粱锵 , 浙江 省丽 水市 消防 支队青 田 大队。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5 文献 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1 2 - 0 8 6 . 0 2
法虽影 响审判 公正而 予 以补 正或作 出合理 解释 的等等 , 均 不被排
( 四) 检 察机 关的证 明 困难 检 察机关 承担 了证据 合法 性 的证 明责 任 , 但检 察机关 证 明证 据 合法 性有较 大 困难 。首先 , 按该《 规定》 的要求 , 检 察机 关对证 据 合法性 的证{ 』 『 】 应达 到证据确 实 、 充分 , 换 言之 , 本规定对 检察机
一
些案 件 中还 大量 使用 , 如 果将 这些 方式 也列 入排 除范 围 , 势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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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 要件 , 后一 个条 件属程 序要 件 。据此 , 只 有一 种情 形属排 除 《 规定 》 重点解 决 的问题 。该 《 规 定》 重点解 决的是 实践 中非法取
制 缸金 ◆法 律 经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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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 除非 法证据 面临 的难题 及对策
《行政诉讼证据规定》中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的理解和完善

《行政诉讼证据规定》中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的理解和完善行政诉讼证据规定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对证据的收集、证明、运用等方面进行规定的法律规范。
其中,非法证据排除问题是证据规定中一个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就该问题进行理解和完善分析。
一、非法证据排除的意义和基本规定非法证据指的是在取证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损害诉讼各方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定程序获得的、法律不承认的证据。
非法证据不仅会直接影响案件的裁决结果,也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而影响司法权威和公正性。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我国行政诉讼中的证据必须是合法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当是真实、合法的。
法庭审理案件,应当就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辩论。
法庭不应当采信非法证据或者没有经过质证的证据。
因此,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首先要考虑的是证据的合法性,合法的证据才能应用于案件的审理中。
二、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情形非法证据排除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一)违反法定程序的证据法定程序是指在法定的程序规定下行使权利、执行行政行为、进行审判等程序。
若在程序方面存在违反法定程序,证据就被认为是非法的。
具体情形包括,非法窃听、拍摄、录音等方式获取证据;未经许可进入他人住所搜查,或强制搜查等非法手段获得证据。
这些情况都属于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行政诉讼的主要争议是政府是否存在不当行为,因此,政府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的证据是重要的证明材料。
但是,如果证据是通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式获取的,如欺骗、逼迫、胁迫或者诈骗等,就该视为非法证据,需要排除。
(三)违反法律规定的证据违反法律规定的证据,也属于非法证据。
例如,刑事诉讼中,酒精测试可能产生误差,需要符合规定的要求才能采用测试结果;行政诉讼中,调查取证受法律限制,如不能非法搜查、拘禁、刑讯逼供等。
如果证据的取得违反了这些限制,就属于非法证据,需要排除。
三、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的完善综合以上内容,我们可以看出,在行政诉讼证据规定中,非法证据排除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新刑诉法司法解释对非法证据排除的有关规定

新刑诉法司法解释对⾮法证据排除的有关规定刑事诉讼法修改,较为全⾯地规定了⾮法证据排除制度。
为切实维护司法公正,维护诉讼参与⼈合法权利,遏制刑讯逼供等⾮法取证⾏为,《解释》设专节对⾮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具体适⽤作出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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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证据排除的有关规定1、进⼀步明确了“⾮法证据”的认定标准。
《解释》规定,使⽤⾁刑或者变相⾁刑,或者采⽤其他使被告⼈在⾁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法,迫使被告⼈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五⼗四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等⾮法⽅法”。
对刑事诉讼法第五⼗四条规定的“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应当综合考虑收集物证、书证违反法定程序以及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等情况作出认定。
2、进⼀步明确了申请排除证据的程序。
规定当事⼈及其辩护⼈、诉讼代理⼈申请⼈民法院排除以⾮法⽅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依法提供涉嫌⾮法取证的⼈员、时间、地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并规定⼈民法院在向被告⼈及其辩护⼈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当告知其申请排除⾮法证据的,在开庭审理前提出,但在庭审期间才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除外。
3、明确了对取证合法性的审查、调查程序。
《解释》规定:(1)开庭审理前,当事⼈及其辩护⼈、诉讼代理⼈申请排除⾮法证据,⼈民法院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召开庭前会议,就⾮法证据排除等问题向控辩双⽅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2)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及其辩护⼈、诉讼代理⼈申请排除⾮法证据的,法庭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进⾏调查;没有疑问的,应当当庭说明情况和理由,继续法庭审理。
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在当事⼈及其辩护⼈、诉讼代理⼈提出排除⾮法证据的申请后进⾏,也可以在法庭调查结束前⼀并进⾏。
开庭前已掌握⾮法取证的线索或者材料,开庭前不提出排除⾮法证据申请,庭审中才提出申请的,应当在法庭调查结束前⼀并进⾏审查,并决定是否进⾏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浅析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当刑事审判中的定罪和处罚,建立在非法证据的基础上时,法庭应该将这些证据排除在法庭外,重新审理此案。
这个规则的目的是保护被告人的权益和确保司法公正。
因为国家法律的规定和保障了每个公民公平审判及其合法权利的维护。
所以在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的排除是确保刑事诉讼的公正、公平和透明的必要条件。
非法证据指的是获得方式违法、可能导致被告人不公正对待的证据。
比如在对被扣押人进行审讯的过程中,没有通知其家属或辩护人,或者没有取得合法的搜查或扣押令,而搜查或扣押人物的证明文件不具备法律效力等。
这些违反法律规定或程序,或者违反德行、正义和诚实原则取得的证据都是非法证据,不能作为判决的根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行是有利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
它不仅可以保障被告人获得公正的审判,也可以保障公民的基本常识和道德范畴的法律平等,为人民群众营造一个公正、公平、民主、法制的社会环境。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践中,应该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证据审查的效率和准确性。
同时,法官也应该注重听取当事人的各种证据,注意权衡证据的证明力和真实性,并确保裁决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我们也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浅析:第一,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于刑事案件中取得、收集、审查和使用证据的过程。
当一项证据为非法证据时,法庭应该将其排除。
这种证据包括非法搜查、非法拘留、非法窃听、偷拍、暴力或威胁等手段获得的证据。
还包括由违反程序规定的证明文件、伪造、篡改或捏造的证据等。
第二,排除规则的实施程序。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行应该是司法程序的一部分,应该在庭审中提出。
建议被告人或被告人的代理人另行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经过审查、调查,法庭将决定是否将这些证据排除在法庭外。
第三,证明证据是非法证据的方式。
证明证据是非法证据,有很多方式。
被告人或被告人的代理人可以提供书面申请或口头辩护,说明证据是非法的。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的困难及解决建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的困难及解决建议[摘要]我国刑事诉讼法在2012年经过修订,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而这一规则在立法和司法层面存在着刑讯逼供证明责任分配不当、和该规则确立给侦办案件人员带来巨大压力的问题和困难。
文章在对上述困难进行总结分析的同时,提出了针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完善的三个方面建议,即录音录像制度的完善、律师讯问在场制度的建立以及看守机关和侦查机关管理主体分离的司法体制改革。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适用困难;解决建议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困难(一)程序性裁判中的刑讯逼供证明责任分配刑讯逼供的事实认定在针对主诉讼被告人的程序中属于程序性裁判中的事实认定。
在这一诉讼中,公权力机关的取证行为是否合法、诉讼是否有效和合法是这个诉讼需要解决的重点。
“谁主张、谁举证” 是普通诉讼中的一般举证原则,这一原则在刑事诉讼中也是大致适用的。
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性裁判中,在诉讼中权利遭到侵害或有可能遭到侵害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求提起程序性裁判,在诉讼体制中他们处于弱势地位,并往往处于被逮捕被羁押状态,如果要求他们收集有利于自己的证据无异于法律苛求。
况且由于知识缺乏和侦查的隐密性,哪些是程序违法行为他们也很难知道,如果还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规定举证责任,则事实上颠覆了程序性裁判机制。
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这就是将非法证据的证明责任赋予了控诉一方。
但是第五十六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
当事人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提供相关线索和材料。
”这就是说,除了审判人员认为存在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并由控诉方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证明外,被告方作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的主体在提起该项程序时,还有一定的条件限制,而这种限制就是上文提到的“法律苛求”。
如何质证(八):非法证据排除
如何质证(八):非法证据排除谈质证,绕不开非法证据排除。
今天,我就简单讲一下“非法证据排除”,简称“排非”。
一、排非的作用辩护人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后,只要办案机关认为“不能排除侦查人员有非法取证的可能”,或者说“证明证据合法性的证据不足”,就会排除相关证据,不作为定案的根据。
我在前面的公众号文章《案例十四:如何固定当事人被刑讯逼供的证据》一文中举过一个案例。
即某贩卖毒品案,通过排除嫌疑人的供述,实现了不逮捕当事人的辩护目标。
当然,有些案件即使排除被告人的供述,或者排除某个证人证言,也不影响整个案件的定罪量刑。
这时,提出排非申请的目的,可能是揭露侦查人员的违法办案行为,震慑和教育办案人员。
总之,依法予以排除的非法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从而可能为当事人取得“不逮捕”、“不移送审查起诉”、“不起诉”、“不被定罪”或者“减少犯罪事实或数额”等辩护效果。
二、非法证据的范围根据自2017年6月2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非法证据有以下几种:1.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
2.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
1.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4.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
注意有两个例外:(1)侦查期间,根据控告、举报或者自己发现等,侦查机关确认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而更换侦查人员,其他侦查人员再次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的;(2)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供述的。
《2024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研究》范文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是判断案件的重要依据。
然而,在现实司法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部分证据可能存在非法收集的情况。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非法证据排除问题,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和建议。
二、非法证据的概念与特征非法证据,指的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因违法收集手段获得的证据。
这些证据的非法性可能导致其无法被作为有效的司法证据使用。
非法证据的主要特征包括:收集手段违法、真实性存疑、对被告人权益的侵害等。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非法证据问题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是重要的证据之一。
然而,由于部分侦查人员在收集供述时存在违法手段,如强制供述、威胁等,导致这些供述可能成为非法证据。
这些非法证据不仅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还可能侵犯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四、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律依据为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因违法手段收集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包括但不限于强制供述、威胁等手段。
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司法机关对保障人权的高度重视。
五、非法证据排除的实践问题尽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非法证据排除仍存在一些实践问题。
首先,部分侦查人员对法律的理解不够深入,导致在收集证据时存在违法行为。
其次,部分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对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不够明确,导致案件审理出现困难。
此外,部分被告人可能因害怕报复而不敢揭露侦查人员的违法行为,也增加了非法证据排除的难度。
六、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1. 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侦查人员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确保其在收集证据时遵守法律规定。
2. 明确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规范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的行为,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
3. 建立举报机制,鼓励被告人揭露侦查人员的违法行为,保障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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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非法证据排除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作者:潘伟张少玮刘俊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21期
摘要我国新刑事诉讼法以立法形式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在新刑事诉讼法施行以来的三年多时间里,各地司法机关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具体适用仍存在不少问题。
本文认为,司法实践中要做到准确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四个方面的问题需要特别注意,包括准确认定和把握“非法方法”的内涵和外延,严格掌控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正确区分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以及防止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权利的滥用,处理不当可能就会出现应该排除的证据得不到排除,不应该排除的证据却错误排除的情形。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非法方法非法实物证据瑕疵证据
作者简介:潘伟,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反渎局侵权犯罪侦查科副科长;张少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科科长;刘俊,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派驻隐珠检察室副主任。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07.346
2013年1月1日施行的新刑事诉讼法,首次以立法形式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出明确规定,标志着该规则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初步确立,为司法机关办理案件过程中依法排除非法证据提供了更加有力的依据。
但是由于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相对原则和抽象,实践中各地司法机关对该规则的适用标准把握不一,具体适用过程中存在不少问题。
结合新法施行三年多以来各地的办案实际,笔者认为,要做到准确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需要特别注意,处理不当可能会出现应该排除的没有排除,不应该排除的却予以排除的情形,以致造成冤假错案或放纵犯罪。
一、准确认定和把握“非法方法”
新刑事诉讼法使用了“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一词,但对其内涵和外延却没有明确界定,造成刑事诉讼法施行之初各地司法机关认定标准不一。
之后不久,两高先后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作出明确定义,虽然表述规定不尽相同,但对“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本质特征的规定是完全一致的,即使犯罪嫌疑人肉体或精神遭受剧烈痛苦,迫其违背真实意愿作出供述的肉刑、变相肉刑或者程度相当的方法。
可以说,两高的解释在一定程度上为司法实践中准确把握“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提供了一个较为统一的标准,但在认定过程中仍有三个问题需要具体把握:
(一)变相肉刑的认定
司法实践中以直接肉刑获取嫌疑人供述的行为已很少出现,更多的是采取变相肉刑的方式。
长时间的冻、饿、晒、烤等手段,认定为变相肉刑不存在任何异议。
但对于实践中更多被采用的长时间不准睡觉、长时间固定同一体位等方法,是否属于变相肉刑,以该类方法取得的口供是否应当依法排除,理论界和实务界均存在争议。
笔者认为,对该类方法的认定,应结合“刑讯逼供”的二个本质特征进行把握。
像长时间不准睡觉,在某种环境、条件下完全能对被讯问人肉体或精神上造成巨大痛苦,如果具备了前述本质特征,就应当认定为“变相肉刑”,以该类方法取得的供述自然应当依法排除。
(二)威胁、引诱、欺骗等手段是否属于“其他非法方法”
对此学者界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其他非法方法”应当是与刑讯逼供程度相当的手段,威胁、引诱、欺骗等不应包含在内;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对威胁、引诱、欺骗等手段应具体案件具体处理,如果该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迫认罪,严重损害供述的真实性,则应认定为“其他非法方法”,依法排除。
笔者赞同后一观点,因为在某种情形下,威胁、引诱、欺骗等手段可能比刑讯逼供对被讯问人供述的自愿性影响更大,而且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两高的司法解释也明确规定“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证据”,规定中的证据自然包括嫌疑人供述。
(三)“非法方法”达到一定的程度,以此取得的供述才应依法排除
刑事诉讼法规定使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供述应当排除,从字面意思理解是该类供述应一律排除。
笔者认为,“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须达到一定程度,取得的供述才依法排除。
立法之所以要排除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供述,是因为刑讯逼供等行为严重侵犯了被讯问人的合法权利,严重影响了供述的自愿性和真实性。
如果侦查人员有刑讯逼供行为,但程度极轻,如只是拍打了两下被讯问人员的脑袋,让其少休息了一两个小时,对供述的真实性影响不大,由此取得的供述一般不应排除。
如何把握“度”的标准,需要办案人员结合行为的手段、方式、行为时的环境以及行为对象的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认定。
二、严格掌控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
新《刑事诉讼法》第54条对排除非法实物证据的条件进行了限定——“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
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对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采取的是例外规定原则,实行有限度、附条件地排除。
因此,实践中对于非法实物证据,应要求侦查机关尽可能的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严格把握排除条件。
另外,根据非法的言词证据取得的实物证据,也就是我们通常所称的“毒树之果”,本质上也属于非法的实物证据,如根据刑讯逼供取得的供述提取的作案工具、书证等,对于该类证据是否应当排除,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均未明确规定,学者间也存在争议,代表性的观点有三种:“砍树弃果”、“砍树食果”和“砍树择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