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天猫案”出发浅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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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猫运营心得体会天猫运营心得体会总结优秀6篇

天猫运营心得体会天猫运营心得体会总结优秀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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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猫运营阅历篇一职责:1、负责电子商务部店铺日常营运管理,订立和实施网站运营年度计划,2、依据公司的内、外部资源,订立适合的网络推广策略;3、负责相关营运数据的分析、总结,并订立相应的运作策略;4、适时把握用户、客户的反馈,深度讨论竞争对手优劣势及动态,提炼出有利于自身产品改进的看法和营运策略;职位要求:1、本科或以上,新闻、广告、市场营销、电子商务等相关专业;2、5年以上电商运营管理阅历及运营团队管理阅历;3、具备优秀的抗压本领和沟通本领和高度的敬业与团队合作精神;4、具备独立规划与运营本领,谙习市场分析、市场定位、产品规划及实施运营;5、谙习淘宝网络销售平台、淘宝规定和操作流程,有直通车、淘宝客、钻石展位等推广工具的实际操作阅历;6、有服装、服饰行业的电商运营阅历优先。

天猫运营阅历篇二职责:1、负责线上销售运营,订立实在经营指标及相关分解,并有效实施。

2、负责渠道的产品布局策略、价格策略、推广策略、促销策略、产品结构策略以及新品策略的订立(包含但不限于天猫、京东等渠道);3、负责各渠道主题活动的设置及分析,紧要针对活动、效果等进行分析,涵盖产品、销量、促销品、增长等指标;4、负责竞品的调查、收集、分析,分析市场情报及竞争对手情形,渐渐优化推广店铺。

任职要求:1、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三年以上的电商运营推广策划阅历。

2、有良好的营销、选品、活动策划本领,具有类目运营学问和技能;3、良好的数据分析本领,能够依据数据分析结果实时调整和优化活动方案,完成定额目标。

4、有清楚的运营思路,具备敏锐的市场感知本领,实时关注最新的电商行业进展趋势;5、谙习推广渠道,美团、百度、微信、小红书、抖音。

网络二手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保障研究--以“闲鱼”平台为例

网络二手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保障研究--以“闲鱼”平台为例

式,不参与具体的交易过程,只是为买卖双 冒伪劣产品的成本很低,故而有些卖家为
方提供一个平台。
了追求利益,会恶意销售假货。此种恶劣
闲鱼平台在网络二手交易中不参与 行径不仅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扰乱了
具体的商品质量检验和物流信息等服务, 市场秩序,而且也会对消费者的切身利益
同时关于二手交易的规定还不够完善,由 造成损害,所以要严格杜绝这种行为。
于维护平台的稳定发展。完善二手交易平
闲鱼平台的交易方式是由卖家上传 台的质量管理规定是对消费者负责,也是
商品图片和相关信息,并由卖方自己定价, 对平台负责。与此同时,对于和网络交易
没有一个普遍的定价标准。在商品交易的 息息相关的快递物流服务,也应该出台更
过程中,特别是二手商品交易,卖家出于急 多细致、具有针对性的规章制度。
第四,就消费者个人而言,首先是要提 高自身的认识,在闲鱼平台上进行商品交 易时可以以卖方的芝麻信用和等级作为 一个参考标准,也可以多看看其他用户的 评价。在沟通交流的过程中,要注重细节, 询问清楚商品相关信息,还可要求卖方拍 实物图。当合法权益的确遭到侵害时,应该 采用合理合法的手段,向平台、社会寻求帮 助,找出解决问题的可行途径。
网络二手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保障研究
———以“闲鱼”平台为例 ◎田婉祯 朱薇娜 张阳阳 邓文豪
一、网络二手交易的背景
表示他们曾经遭遇过质量不符描述、商品
近些年,由于网络等数字媒体的发 定价不够合理等情况。除此外,还有种可
展,网购成了当今人们最普遍快捷的购物 能是在运输过程中造成的物品损坏,那么
方式。技术的不断更新和网络市场的扩 对于这种损坏如何界定、是否该由卖方承
因为是二手交易所以物流系统相较于其他网上购物来说相对漏洞较多比如闲鱼平台上有一个当面自提即买方到卖方的住所取走货物方式如果双方选择了这种交易方式则基本上平台对于其之间的发货收货行为就没有了约束力而当一定的日期达到后平台上的价款会自动划到卖方

《电子商务法》立法背景及法律实物(一)

《电子商务法》立法背景及法律实物(一)

《电⼦商务法》⽴法背景及法律实物(⼀)2018年10⽉14⽇,有幸参加刘律师在张家港举办的电⼦商务法⽴法背景及法律实务讲座,收获颇丰,⼲货满满!刘律师作为《电⼦商务法》⽴法者成员之⼀,幽默诙谐、深⼊浅出的讲解了⽴法过程中法条背后的故事,并对电⼦商务法出台后有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律师有哪些发展空间,对某些重要的法条⽴法者的态度做了详细的分析。

笔者做了简要整理,以期对于电⼦商务法律师有所帮助。

听完课后,刘律师晚上在微信⾥⾯发了⼀条朋友圈,希望看到各位律师同⾏明年此时就打赢电商法重⼤诉讼的案例。

令各位听课这摩拳擦掌,跃跃欲试!由于篇幅有限,笔者分两部分整理听课感想。

⼀、电⼦商务法的⽴法背景和历史1.背景⼤约在2013年左右的时候,从企业统计的数据来看,中国的电⼦商务市场交易规模已经达到了10万亿元左右,当时参与⽹购的消费者已经达到4亿⼈,同⽐增长30%,电⼦商务从业者超过200万,间接带动⼈⼝1500万⼈。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当时国家的GDP只有59.52万亿。

正是电⼦商务的⾼速发展带动了市场经济的活⼒,同时也引发了诸多纠纷。

倒逼⽴法者不得不关注该⾏业的⽴法情况,制定相关法律去规范电⼦商务健康有序发展。

现有的⽴法有《全国⼈⼤关于维护互联⽹安全的决定》、《中华⼈民共和国电⼦签名法》、《⼴东省电⼦交易条例》、《上海市促进电⼦商务发展规定》、《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杭州市⽹络交易暂⾏管理办法》等。

其中关于《中华⼈民共和国电⼦签名法》在实践当中,法院的案判决⾥引⽤的⽐较少,主要在于该条法律的技术性⽐较强,⼤多数律师不愿以该法为依据主张当事⼈的权益,法官为避免说理性⿇烦,也很少在判决中引⽤该法条。

该法在以后的案例纠纷中,律师可以有很⼤的发展空间。

2.电⼦商务法的⽴法历史2013年12⽉27⽇,正式启动了电⼦商务法⽴法⼯作2014年4⽉杭州会议2015年11⽉南京会议2016年3⽉电⼦商务法形成草案2016年12⽉第⼀次审议2017年10⽉第⼆次审议2018年6⽉第三次审议2018年8⽉第四次审议2018年8⽉31⽇全国⼈⼤常委会审议通过,2009年1⽉1⽇实施。

电子商务法规定的电子商务交易法律关系主体及类型

电子商务法规定的电子商务交易法律关系主体及类型

电子商务法规定的电子商务交易法律关系主体及类型杨立新【摘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规定,电子商务交易法律关系主体的基本范畴是电子商务经营者和电子商务消费者,其中电子商务经营者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和其他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消费者分别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生平台服务合同关系,与平台内经营者发生买卖、服务合同关系.平台内经营者须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建立平台服务合同关系,并与电子商务消费者进行交易,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或者服务合同关系.除此之外,电子商务交易法律关系还存在三种主体,是电子商务交易法律关系的非基本范畴,即物流快递服务提供者、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和信用评价服务提供者,进而与平台内经营者形成物流快递服务委托关系、与电子商务消费者形成电子支付服务委托关系、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形成信用评价服务委托关系.据此,在不同的电子商务交易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构成了错综复杂的电子商务交易法律关系主体的体系和法律关系群.【期刊名称】《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9(000)002【总页数】11页(P110-120)【关键词】电子商务交易法律关系;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主体;类型【作者】杨立新【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北京 100872【正文语种】中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称电子商务法)于2018年8月31日正式通过,成为我国调整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基本法。

该法对于电子商务交易法律关系的构造、权利义务关系、法律责任等,都进行了详细规范,形成了电子商务交易的基本民法规范,对于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调整和纠纷的司法实践对策,都具有重要价值。

笔者曾经对网络交易法律关系的基本构造提出过基本分析[注]杨立新:《网络交易法律关系构造》,《中国社会科学》2016年第2期。

,电子商务法构建的电子商务交易法律关系基本上实现了这样的构造。

本文着重研究电子商务交易法律关系的主体及其类型,说明各种不同的主体在电子商务交易法律关系中的地位。

天猫国际跨境电商案例分析ppt课件

天猫国际跨境电商案例分析ppt课件

物流问题 (1)跨境物流发展的滞后性制约了跨
境电子商务的发展
(1)跨境电子商务缺乏人才 (2)国内跨境电商人才教育落后
人才问题
支付问题
(1)电子支付存在缺陷 (2)法律监管存在真空地带,对 跨境支付业务的监管法律未及时跟 进
.
19
(2)解决方案 我国跨境电商现状存在问题与解决方案
国家政府
(1)加强宏观调控,通过宏观调控可 让跨境电子商务迈向更为稳定的发展 阶段,这对于对外贸易也是强有力的 重要支持(2)完善相关法律,让跨境 电子商务得到妥善的法律保护(3)出 台更多鼓励政策,促进跨境电商发展
国家政策:跨境电商试点城市
在国内市场对进口商品需求大涨情势之下,国家 从2013年开始开展跨境电商试点城市的进行
前有上海、杭州、宁波、郑州、重庆、广州、深圳前海为前驱 后有福州、平潭、天津,在国家政策支持下发展跨境电商。目前 各城市发展跨境电商各展拳脚,力求发展成为国内第一跨境进口城市。
上 海
杭 州
以上这些政策文件主要强调三点517目录contente04我国跨境电商现状存在问题与解决方案1存在问题2解决方案3总结18我国跨境电商现状存在问题与解决方案商户与消费者的习惯问题物流问题人才问题支付问题11跨境物流发展的滞后性制约了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11电子支付存在缺陷22法律监管存在真空地带对跨境支付业务的监管法律未及时跟进11消费者和商户习惯把自己的目光都聚集在国内市场还没有适应电子商务全球化发展的趋势11跨境电子商务缺乏人才22国内跨境电商人才教育落后1存在问题192解决方案我国跨境电商现状存在问题与解决方案国家政府支付人才物流11加强宏观调控通过宏观调控可让跨境电子商务迈向更为稳定的发展阶段这对于对外贸易也是强有力的重要支持22完善相关法律让跨境电子商务得到妥善的法律保护33出台更多鼓励政策促进跨境电商发展11加强人才培养与技能培训

聚焦淘宝vs工商总局事件

聚焦淘宝vs工商总局事件

三是淘宝网假货的情况到底如何? 很多消费者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都表示,淘宝上售假等问题大家都
是“心照不宣”的,其实很多时候根据商品价格就能判断出来到底
是不是正品,还有很多是知假买假的情况,也是满足了不同的需求 。 多位业内人士表示,显然淘宝在假货是否真如工商总局所述之泛 滥这个核心问题上是理亏的,但是其更多地把问题转嫁到工商总局 身上,称他们应该创新监管,有顾左右而言他的嫌疑,更重要的是 ,淘宝网的声明始终针对工商总局网监司司长个人,更是有失偏颇 。
工商总局发布2014年下半年网络交易商品定向监测结果
第一回:网监报告
链接:2014年法治背景 2014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2014年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
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中明确要求:严厉打击利用网络
侵权假冒违法犯罪。
第一回:网监报告
链接:2014年法治背景 2014年全国工商系统开展2014红盾网剑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为
期5个月的专项行动共检查网站、网店133万个(次),实地检查网站经
营者19万个(次),查处违法案件7746起,罚没款1.13亿元。 如果不是阿里的上市,作为互联网销售平台的大佬,淘宝网恐怕
难逃“当典型”的命运。
第二回:小二叫板
淘宝反击:别吹黑哨 1月27日上午,淘宝官方微博转发名为“一个80后淘宝网运营小
第二回:小二叫板
链接:正品与非正品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阿拉木斯指出,我国现
行法律中应该没有对“正品”下过准确定义,因此此次抽检单纯地
把所有样品的结果划分为“正品”和“非正品”是于法无据的,非 正品的范围划得过大,很容易让人有一种假货横行的感觉。 抽检样品过少,真要调查,应该抽取相同数量和相同种类的产品 进行比较。

天猫电子商务案例分析ppt

天猫电子商务案例分析ppt

通过机器学习算法,向用户推荐他们可能感兴趣的产品或服务。
推荐系统
通过自然语言处理技术,让机器理解人类的语言。
自然语言处理
通过计算机视觉技术,让机器能够识别和理解图像和视频。
计算机视觉
人工智能与机器学习
云计算与物联网
云计算
通过云计算技术,将数据和应用程序存储在远程服务器上,以实现数据共享和应用程序的快速部署。
2010年
天猫与淘宝实现整合,成为阿里巴巴集团的重要业务之一。
2008年
天猫电子商务平台正式上线。
2011年
天猫推出“双十一”促销活动,并逐渐发展成为全球最大的网络购物狂欢节。
2018年
天猫双11总交易额突破2000亿元人民币。
2013年
天猫推出移动端应用程序,为消费者提供更加便捷的购物体验。
天猫电子商务的成功因素
个性化需求不断增长
01
随着消费者越来越注重个性化需求,电子商务企业需要提供更加个性化的服务和产品,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消费者需求预测
社交电商兴起
02
社交电商模式将越来越受欢迎,消费者在社交平台上购物,可以更好地满足其社交和娱乐的需求。
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
03
随着消费者越来越关注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电子商务企业需要加强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措施,以提高消费者的信任度。
竞争对手
不断变化的商业模式给天猫电子商务带来了挑战,需要不断创新以适应市场变化。
商业模式
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天猫电子商务需突出自身产品的差异化特点,吸引消费者。
产品差异化
竞争环境挑战
消费者需求挑战
个性化需求
消费者对产品的需求越来越个性化,天猫电子商务需满足不同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

天猫商城案例分析

天猫商城案例分析

1.1 天猫商城概述天猫商城在2003年5月10日投资创立,是一个购物网站。

是一个全新打造的B2C(Business-to-Consumer,商业零售)平台。

其整合数千家品牌商、生产商,为商家和消费者之间提供一站式解决方案。

提供100%品质保证的商品,7天无理由退货的售后服务,以及购物积分返现等优质服务。

迄今为止,天猫已经拥有4亿多买家,5万多家商户,7万多个品牌。

(1)交易文化天猫网倡导诚信、活泼、高效的网络交易文化,在为天猫会员打造更安全的网络交易平台的同时,天猫网也全心营造和倡导互帮互助、轻松活泼的家庭式氛围。

每位在天猫网进行交易的人,不但交易更迅速,而且也能交到更多朋友。

(2)提供的商品天猫的商品数目在近几年内有了明显的增加,从汽车、电脑到服饰、家居用品,珠宝饰品、化妆品、运动户外用品、手机数码、家用电器、家居建材、食品保健、母婴用品,还包括文化玩乐等、分类齐全。

作为拍卖网站,天猫突出的优点是,如果商品的剩余时间在1小时以内,时间的显示是动态的,并且准确显示到了秒。

(3)服务优势天猫商城比普通店铺更有吸引力的是他的服务,他不光是大卖家和大品牌的集合,同时也提供比普通店铺更加周到的服务:1、七天无理由退换货:天猫商城卖家接受买家七天内无理由退换货,无需担心买到的不合适,或者买到的东西和实际相差太大。

2、正品保障:天猫商城卖家所卖物品都是正品行货,接受买家的监督和天猫的监督。

1.2 天猫商城的商业模式(一)市场定位天猫商城是一家目前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的全新的在线B2C购物平台网站。

天猫商城整合上万家品牌商、生产商,为商家提供电子商务整体解决方案,为消费者打造网购一站式的服务。

天猫商城主要提供一个消费者购物的平台,一个厂家企业在线销售的平台,整合卖方和买方的资源,为消费者打造一个方便、安全、有保障的购物环境。

(二)目标客户天猫商城的目标客户是在网络购物中追求较高服务、较好产品质量、能够接受适当高价格的素质优秀的互联网络网民购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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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从“天猫案”出发浅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法律责任 作者:杜晞瑜 苏意涵 来源:《世界家苑》2018年第03期

摘 要:近年来消费者起诉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案件呈现增多趋势,电商平台的法律责任问题成为时下热点。2013年的姚爱武诉“天猫”案经历了三次庭审,两次回转,最终确认天猫网不承担法律责任,本文以该案为引,根据相关立法,简要分析我国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承担情形与方式,并做出评价。

关键词:网络交易平台;法律责任;限制 案情简介 2013年2月5日,姚爱武通过天猫网向广州市宝生园有限公司(下简称“宝生园公司”)购买了“280g野玫瑰蜂蜜”1瓶及68元的“250g巢蜜”1盒。宝生园公司在天猫网宣传“280g野玫瑰蜂蜜”为“正宗纯天然蜂蜜,具有提神醒脑、调理内分泌、消化不良、胃痛腹胀、胃痛、月经不调、痛经之功效”。“巢蜜”包装正面左下方印有“100%NATURE”字样。宝生园公司在天猫网宣传“250g巢蜜”具有“防治鼻炎、预防感冒、消炎止痛、润肠解毒、改善睡眠、润肺消炎、清热解毒、止咳化痰、消除脸上痘痘、除风去湿、通经活脉”的功效。购买后发现涉案产品均为普通食品,不具备保健功能和预防病症的功效。姚爱武遂以产品广告虚假夸大宣传,违反《食品安全法》、《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天猫公司违反《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为由,起诉两公司,要求宝生园公司返还购物款并于天猫公司对其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经法院审理,一审判令宝生园公司向原告姚爱武退回货款,并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要求原告于5日内将两篇蜂蜜退还宝生园公司,并驳回其其余诉讼请求;原告姚爱武与宝生园公司均不服原判提起上诉,二审判令维持一审判决,并要求天猫公司与宝生园公司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天猫公司提起再审,再审判令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一、网络交易发展现状 自上世纪七十年代互联网被发明以来,网络技术迅速普及,在短短40多年之间,已遍布全世界,并以其不可阻挡的发展势头深入人们的日常生活,使人们的衣食住行皆经历了巨大变革。网络交易作为互联网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更是自其出现以来便迅速在人们日常生活中占据一角,并仍在逐步扩展其影响范围。

网络交易指发生在信息网络中企业之间(Business to Business,简称B2B)、企业和消费者之间(Business to Consumer,简称B2C)以及个人与个人之间(Consumer to Consumer,简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称C2C)通过网络通信手段缔结的交易。网络交易平台则是为各类网络交易提供网络空间以及技术和交易服务的计算机网络系统。网络交易平台通常不直接参与具体交易进程,主要作用是为交易双方提供一个商品或服务信息的展示平台,保障交易双方网上交易的安全、诚信等问题。

据商务部报告,“2017年我国网络零售额达到7.18万亿元人民币,全国网上零售额同比增长32.2%,增速较去年提高了6个百分点。”互联网变革的日新月异促进了网络交易的发展,然立法的不完善性与滞后性使得网络交易存在诸多风险,近年来,在大量涉及网络交易的侵权、违约案件中,矛头直指网络交易平台。

二、纠纷产生原因 网络交易案件往往涉及三方当事人,一为销售者或服务者,另一为消费者,第三方则是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这三个主体之间又分别形成三组基本法律关系。前两者与网络交易平台之间分别形成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合同关系,销售者或服务者与消费者之间则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或服务合同关系,其中并无网络交易平台的直接参与。实践中,纠纷往往来自第三组法律关系。由于网络交易平台往往具有稳定的经营场所和雄厚的资金链,当产生争议时,消费者通常会选择将其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与合同中的销售者或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与传统的交易模式不同,网络交易不依赖于实体交易场所,以买卖合同为例,出卖方与买受人以第三方交易平台为媒介,出卖方通过该平台发出要约,买受人在网上做出承诺,买卖合同即告成立,整个过程均在网络交易平台上进行,无需双方当事人会面。而在传统模式中,合同的成立往往需要双方当事人进行多次磋商,一方当事人以对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服务或商品进行实地考察为基础获得交易信息,并基于信任而产生信赖利益,最终双方达成合意,则买卖合同或服务合同成立。面对面磋商是买受人或接受服务者(以下简称“消费者”)获取交易信息并做出相应判断的重要渠道,也是传统交易过程的重要环节,然在网络交易模式中,该环节的缺失,使得消费者欠缺了实地考察的可能性,其对产品或服务的认识完全依赖销售者或服务者在网络交易平台上公布的相关信息。消费者基于对销售者或服务者以及网络交易平台的信任而作出承诺,则此时消费者对上述两者均存在着信赖利益,因此笔者以为,一旦产生纠纷,无论是销售者、服务者还是网络交易平台,对于消费者的损失都负有一定责任。但应当注意的是,网络交易平台对消费者提供的服务通常的免费的,相当于网络交易平台为消费者提供了无偿的监管服务,则在无偿的情况下消费者是否有权对此课以过高标准,即此时消费者对网络交易平台产生的信赖利益是否足以达到令网络交易平台对其损失程度责任的程度,值得商榷。

三、关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法律责任的现行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第3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本条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责任的两种情形:①被侵权人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必要措施减少损失而网络服务提供者未为的;②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在这两种情形下,网络服务提供者均与侵权者承担连带责任。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保法》”)第44条进一步明确了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承担方式,“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臺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本条,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只有在限定的三种情形下才对消费者承担责任:①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②对消费者作出更有利承诺;③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而未采取必要措施。而每种情形对应的法律责任并不相同。

四、限制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 根据上述法条,立法者更倾向于限制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这样的限制不仅体现在立法明文规定上,也体现在举证难度上。《侵权责任法》第36条和新《消保法》第44条都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明知或应知而不为”列为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而证明网络交易平台存在此番过错的举证责任落在消费者或被侵权人身上,在实践中,消费者或被侵权人对此很难提供证据。事实上,要求网络交易平台能够准确掌握每一线上销售者或服务者的动向并不现实。本案中,再审法院认定天猫网不应当承担责任也是基于此项理由,其认为“宝生园公司作为商品经营者发布虚假的广告信息,网络交易平台对此并无预见能力。”因此并不能认定天猫网对于侵害事实的发生存在责任。

笔者也以为,“限制网络交易平台的法律责任”应当是常态,一方面,网络消费群体日趋庞大,相应的网络侵权、违约案件数量也在近年激增,倘使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对每一案件中线上销售者、服务者的侵权或违约行为都要承担责任,那么将大大限制网络交易平台的发展,使其不堪重负。此外,笔者在上文也已提及,网络交易平台为消费者提供的监督服务既然是无偿的,那么消费者对其若提出过高的要求并不适当。在实际运营过程中,若要求网络交易平台对每一类广告或交易信息尽到细致的事前审查义务,将与网络交易平台以快速提供交易信息和交易渠道为优势的特点相悖,也将不适当的增加其运营成本。若加大网络交易平台的义务和责任将不利于该行业的更新发展,因此笔者以为,应当严格限定网络交易平台的法律责任,目前立法规定的情形已经足够,过分严格的责任容易抑制其的变革。当然这并不意味着要放松对网络交易平台的监管。随着网络交易平台的不断涌现,国家可以通过设立行业协会的方式,形成行业规范,以行业协会内部监督的方式取代立法规定,将更灵活地规范网络交易平台。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参考文献 [1]《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与姚爱武产品质量纠纷申请再审民事判决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民一提字第52号。

[2]杨立新:《网络交易法律关系构造》,中国社会科学,2016年第2期。 [3]杨立新、韩煦:《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法律地位与民事责任》,汉江论坛,2014年5月。

[4]杨立新:《网络交易平台提供服务的损害赔偿责任及规则》,法学论坛,2016年1月第1期。

作者简介 杜晞瑜(1997—),女,汉族,江苏无锡人,法学本科在读,单位:江苏师范大学法学专业。

苏意涵(1997—),女,汉族,山东省诸城人,法学本科在读,单位:江苏师范大学法学专业。

(作者单位:江苏师范大学法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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