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文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文Prepared on 21 November 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01〕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管理,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促进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工作积极稳妥地开展,现将《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我部。
附件: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3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管理,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促进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工作积极稳妥地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是指政府出资(含政府与其他出资人共同出资)设立的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融资担保机构。
第三条设立担保机构需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办理注册。
担保机构经注册后方可开展业务。
第四条担保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结构。
鼓励担保机构采取公司形式。
目前难以采用公司形式的担保机构,应按照上述要求逐步规范,在条件成熟时改组为公司。
第五条担保机构应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依照规定程序对担保项目自主进行评估和做出决策。
担保机构有权不接受各级行政管理机关为具体项目提供担保的指令。
第六条担保机构应为受托运作的担保基金设立专门账户,并将担保基金业务与担保机构自身业务分开管理、核算。
第七条担保机构收取担保费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实行浮动费率,为减轻中小企业负担,一般控制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以内。
第八条担保机构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10%;担保机构担保责任余额一般不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5倍,最高不得超过10倍。
贯彻实施《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指导意见

贯彻实施《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指导意见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浙江省中小企业局2006年8月8日《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6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这是我省第一部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的颁布施行,对于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的发展环境,更好地发挥中小企业在推动全省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将产生深远影响。
一、《条例》的颁布施行具有重要意义1、《条例》的颁布施行,有利于增强我省中小企业发展活力,保持“走在前列”优势中小企业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所在、活力所在和希望所在。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中小企业的发展优势在全国较为突出。
目前全省共有中小企业30多万家,从业人员近1100多万人。
到2005年,全省中小企业的工业总产值、销售收入、税金和利润等主要经济指标连续7年位居全国前列。
2003年和2004年,在全国500家最具成长性中小企业中,我省有108家和105家,均居全国首位。
站在新的历史起点,我省中小企业能否进一步再创发展新优势,关系到浙江经济和社会发展能否继续走在全国前列。
《条例》的颁布施行,将为中小企业创造更好的发展环境,并为中小企业发展继续走在全国前列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2、《条例》的颁布施行,有利于促进大中小企业协调发展,贯彻“抓大扶小”方针2002年《中小企业促进法》的颁布,标志着国家“抓大扶小”方针政策的基本确立。
我省制定的《条例》,把“扶小”作为基本的立法指导思想,符合企业一般的成长规律。
在区域经济发展中,只有牢牢抓住企业成长这条主线,以小型企业为源头,以中型企业为重头,以大型企业为龙头,坚持分类指导,实行“抓大”与“扶小”并举,才能促进大、中、小企业协调发展,增强区域经济发展的活力、实力和竞争力。
3、《条例》的颁布施行,有利于进一步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推进“法治浙江”建设加强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建设,是建设“法治浙江”的重要任务。
浙江省信用担保调查报告

2009年浙江省信用担保调查报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情况为深入了解当前经济环境下浙江省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发展状况,国庆期间,我们寝室四个人,通过网络和图书馆的资料,对部分中小企业担保机构进行了一些调查,调查情况表明,作为浙江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浙江省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在提升小企业信用、缓解小企业资金困难、促进小企业孵化培育方面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独特作用,加大对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政策扶持刻不容缓,这个情况很充分的表明了信用担保在浙江省发展的重要性,特别是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机构,以下为具体的调查报告内容。
第一、浙江省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发展现状中小企业担保机构是由一定区域内的中小企业自愿组成的,以会员企业出资为主,为会员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担保机构。
近年来,浙江省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定位准确,发展较快,总体运行良好,与政策性担保机构、商业性担保机构一起,成为了浙江省多层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截止目前,全省共有中小企业担保机构32家,担保资金3.13亿元,年担保总额达19.82亿元,分别占全省担保机构的10.46%、3.24%和5.94%,平均资本金放大倍数为6.32倍,分别高于政策性担保机构和商业性担保机构1.95倍和3.45倍。
在发展过程中,浙江省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已基本形成了一套符合自身实际、行之有效的做法,我们进行了概括了一下,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特点:1、在股东选择上,建立了银保会审机制。
对于担保机构来说,股东的资信状况直接决定了担保机构的实力,也直接关系到银保合作的开展。
为此,浙江省担保机构往往在机构组建和新股东吸纳时提前引入了银行的风险判断和识别功能,建立了银保联合会审机制,在股东选择、资产评估、发展前景、股金与授信额度匹配等关键问题上,共同作出分析和判断,并以此作为确定入股对象、入股额的依据,严格把好准入关。
这种股东选择上的银保会审机制为日后银保合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浙江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若干问题

发 生 代 偿 时 ,便 可 得 到 保 险 公 库 代 偿 额 7 % 一 0 补 偿 ,从 而 大 大 降 低 了 担 保 风 0 8%
险:
已组 建 了 信 用 担保 机 构 5 0多 家 , 注 册 资 金 22亿 元 , 保 资 金 7 7亿 元 , 益 . 担 . 受 企 业 1 0 多 家 。 其 中 杭 州 、嘉 兴 有 1 00 1
系 列 问 题 做 出 了 明 确 的 规 定 ;美 国 则
对 受 保 企 业 处 理 等 内 容 都 有 完 备 争 欺
的法律诉 讼 渠道 :
企 业 向 金 融 机 构 提 供 担 保 , 同 时 分 担 金 融 机 构 的 贷 款 风 险 , 强 其 对 中小 企 业 贷 增 款 的 信 心 , 此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持 续 健 康 发 以
维普资讯
浙 省中 企 信 担 江 小 业 用 保 体 系建设 若 干 问题
浙 江 省 中 / 企 业 众 多 , 中 / 企 业 家 数 占企 业 总 数 的 9 % 。 19 J 、 J 、 9 9 9年 ,全 省 中 /、 业 创 工 业 总 产 值 1 19亿 元 ,实 现 营 业 收 入 J企 18
中 小 企 业 信 用 担 保 体 系 的 试 点 工
作 在 全 国 已 经 全 面 开 展 : 目前 , 江 省 浙
保 机 构 在 业 务 运 作 中 十 分 注 重 对 担 保 风
定 比例 向保 险公 库 支 付保 险 费后 , 但
险 进 行 防 范 和 控 制 ,其 防 范 和 控 制 机 制 主 要 有 以 下 几 种 : 1 建 立 内 部 控 制 制 () 度 。 日本 实 行 分 级 负 责 制 , 本 机 构 各 级 对 管 理 人 员 规 定 了 相 应 的 担 保 审 批 决 策 权 , 行 严 格 的 审 、 、 分 离 制 度 ;2 实 保 偿 ()
浙江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小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小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中小企业局•【公布日期】2009.06.25•【字号】浙财外金字[2009]31号•【施行日期】2009.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浙江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小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办法》的通知(浙财外金字〔2009〕31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中小企业局(宁波不发):为进一步规范小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小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小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试行办法的通知》(浙财建字〔2007〕186号)同时废止。
2008年度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小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工作按照本办法规定申报。
请各地财政部门会同中小企业工作部门,于2009年7月20日前将2008年度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申请材料联合上报省财政厅和省中小企业局。
附件:浙江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小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办法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中小企业局二○○九年六月二十五日附件:浙江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小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7〕93号)精神,健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规范小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鼓励担保机构为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小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担保风险补偿资金”)是鼓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的政府引导性扶持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的补偿对象是为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服务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商务部•【公布日期】2014.04.10•【文号】财企[2014]38号•【施行日期】2014.04.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科技厅(委、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科技局、商务局,有关中央所属单位:为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制定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2014年4月10日附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科技创新、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加强国际合作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宗旨是,贯彻落实国家宏观政策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战略,弥补市场失灵,促进公平竞争,激发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促进扩大就业和改善民生。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统筹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并向中西部地区倾斜。
第五条专项资金综合运用无偿资助、股权投资、业务补助或奖励、代偿补偿、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采取市场化手段,引入竞争性分配办法,鼓励创业投资机构、担保机构、公共服务机构等支持中小企业,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促进作用。
办法浙江出台浙江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试行

浙江出台《浙江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试行办法》最近,我省出台《浙江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试行办法》(下称《办法》),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办法》明确省内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含)人民币。
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性足额缴纳到位。
《办法》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按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
担保赔偿准备金和一般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其注册资本金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转增资本金。
同时,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实行年度报告制度。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在每年2月底前向设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交年度报告.各级财政将通过风险补偿、以奖代补等形式,重点扶持担保业务量大、创新工作突出以及经营规范、风险控制良好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足2000万元须增资2010年3月,国家银监会、央行等七部委联合下发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结束了以往融资性担保公司缺乏监管的“野外生存”状态。
日前,省中小企业局融资担保处副处长李巧丽告诉记者,根据我省实施的《办法》规定,今后申办融资性担保公司除要取得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之外,还要实行分级审批,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中小企业局和省金融办联合审批、联合监管。
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0万元(含)以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由设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依据该《办法》审批。
融资性担保业务是指融资性担保公司向工商企业和自然人在银行业机构融资提供第三方保证的担保业务。
我省近年来着力建设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融资性担保业务得到了较快发展。
据浙江省信用与担保协会秘书长卢绍基介绍,截至2009年底,全省共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378家。
378家担保公司的担保资金总额170.56亿元,注册资本最高的为4.31亿元,最低的仅200万元,平均4512万元。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一、概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是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推动金融体系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而制定的一项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的基本内容进行介绍和解析。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的背景及意义1. 背景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是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力量。
然而,由于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题,许多企业面临融资困难,限制了其发展。
为了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提高中小企业的融资能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应运而生。
2. 意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的制定对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它提供了中小企业融资的担保机制,可以有效降低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增加融资机构对中小企业的信心,提高中小企业的融资能力,进而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推动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的主要内容1. 信用担保的范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规定了信用担保的范围。
根据该法规,信用担保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和其他形式的信用担保。
中小企业在融资时可以选择适合自身发展需要的信用担保方式。
2. 信用担保机构的设立和管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规定了信用担保机构的设立和管理。
根据该法规,信用担保机构应具备一定的资质条件才能设立,并且需要遵守相关的管理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信用担保机构的专业性和可靠性,确保担保机构能够有效地履行担保职责。
3. 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和信用评价制度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强调了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的共享和评价制度。
通过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可以提高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信用评估能力,减少信息不对称问题,降低融资成本。
同时,信用评价制度可以促使中小企业提升自身信用水平,吸引更多金融机构的支持。
4.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的设立和管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规定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的设立和管理。
信用担保基金是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专项资金,其设立旨在增加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扩大信用担保的覆盖面。
信用担保基金需要按照一定的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确保资金的有效运作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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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备案管理暂
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浙江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0号)、《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7‟9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已向国家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依法设立的,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主要以担保、再担保为服务内容,并独立承担担保责任的专业化融资服务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备案管理是指依法设立的担保机构,按本办法规定到所在地备案管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并接受监督管理。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担保机构的备案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省行政区域外注册的担保机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担保活动,适用于本办法进行备案管理。
第四条省中小企业局负责全省担保机构的备案管理和指导工作,各市(地级市)中小企业工作部门为当地备案管理部门。
第二章申领《浙江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备案证》第五条各类依法设立的担保机构,应在向国家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一个月内,到当地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条担保机构备案实行属地监督管理。
以登记注册的住所为属地,向住所地的市(地级市)中小企业工作部门申请办理备案。
第七条担保机构只能使用在法定注册机关注册的名称备案。
第八条担保机构申请办理备案时,须提供下列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
(一)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浙江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备案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团法人或事业法人证件;
(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四)担保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学历证明,内部机构设置及人员基本情况;
(五)担保机构章程、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六)企业性质、社团性质的担保机构三名主要发起人近三年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信用记录报告。
第九条相关证件核验后,原件交还担保机构,复印件由备案管理机关留存,并报送省中小企业局一份。
第十条备案管理机关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材料齐全的担保机构核发《浙江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备案证》(以下简称《备案证》)。
第十一条现已设立运营的担保机构,应在本办法公布后一个月内到当地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章年检制度
第十二条担保机构备案后实行年检制度。
第十三条年检工作每年从3月1日开始,至3月31日结束。
第十四条备案年检工作由发证部门负责。
第十五条担保机构备案年检时须递交下列材料:
(一)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浙江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备案年检申请表》
(二)《备案证》正本及所有副本;
(三)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四)信用评级报告(成立一年以上的担保机构须提供此件);
(五)本单位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与银行的合作协议正本及复印件;
(七)发证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担保机构按规定递交材料,并经审核准予办理年检合格登记手续的,加盖“年检合格”字样。
第四章担保机构备案变更
第十七条担保机构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向备案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一)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工商或其它登记号、机
构类型、业务范围、注册资金等相关事项中一项及多项发生变更的;
(二)担保机构分立与合并的;
(三)设立分支机构的。
第十八条担保机构应在有关登记部门核准变更登记之日起一个月内,持下列证件和资料到原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备案变更手续:(一)《浙江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备案变更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国家有关登记管理机关变更核准通知书;
(三)《备案证》正本及所有副本;
(四)备案时提供的材料,有发生变更的,需重新提交。
第十九条申请备案变更的担保机构提交材料齐全的,经备案管理机关审核后于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变更。
需变更《备案证》的,由备案管理部门收回原《备案证》后重新核发。
第五章担保机构注销备案
第二十条担保机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销登记或有关部门批准宣布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原备案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担保机构备案手续。
第二十一条担保机构办理注销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浙江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备案注销申请表》、法律文书或其他有关注销文件,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准,办理注销担保机构备案手续,缴销《备案证》。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备案机关应注销担保机构备
案:
(一)担保机构在有关部门核准注销登记一个月以上的或有关部门宣布终止的;
(二)停业半年以上的;
(三)成立后半年内未与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合作的;
(四)未按规定参加担保机构信用评级;
(五)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
注销备案的担保机构从已备案单位名录中取消,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备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备案证》包括正本一份、副本三份,由省中小企业局统一印制。
《备案证》的编号统一为:浙(××)信保备字 (20)
××‟×××号。
编号中的小括号内填发证部门代字。
发证机关代字由地区简写构成,如“杭州市”为“浙(杭州)”等;中括号内填四位数的登记或补发证年份;顺序号按登记或补发的顺序由001号起填三位数编号。
副本在顺序号后加破折号和一位数的顺序号,如001-1号。
第二十四条担保机构应妥善保管《备案证》,不得伪造、转让、涂改、买卖和损毁。
如有遗失,应及时向原备案管理机关挂失,并申请补办。
第二十五条《备案证》由担保机构保管。
担保机构员工凭工作证和《备案证》副本到有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担保企业贷款情况、省信用办查询企业信用情况、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未通过备案和年检的担保机构,金融机构可以不予合作。
第二十七条未通过备案和年检的担保机构,不作为政府有关部门政策扶持对象。
第二十八条备案管理机关对担保机构办理《备案证》、变更或注销《备案证》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向省中小企业局上报备案的相关材料。
省中小企业局将于每季度末通过“浙江中小企业网”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各级备案部门对通过年检的担保机构,于每年4月10日前报省中小企业局,由省中小企业局通过“浙江中小企业网”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担保机构备案后,应按担保机构报表报送制度规定,及时准确上报相关报表。
第三十一条备案管理部门应建立担保机构备案档案及管理制度,及时分析研究担保机构的经营状况,及时发现问题,采取相应措施,防范风险。
第三十二条担保机构采用虚假资料取得备案的,备案无效。
由其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担保机构负责。
第三十三条备案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和要求如实登记,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应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四条省中小企业局将对各地备案管理部门的备案工作
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省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