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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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海图系统(ECS)功能、性能和测试要求(暂行)

电子海图系统(ECS)功能、性能和测试要求(暂行)

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ECS)功能、性能和测试要求(暂行)Electronic chart system (ECS)-Operational,performance and test requirements海船舶[2010]74号1 范围本要求规定了ECS的最低性能标准和测试要求。

ECS可作为中国国内航行船舶的主要导航手段。

当ECS作为主要的导航手段时,为确保ECS失效时的航行安全,船舶应有足够的后备布置。

ECS分类如下:•“A”类ECS,可作为国内航行船舶的主要导航手段,也可作为ECDIS设备的后备布置,但需符合 MSC.232(82)附录6和IEC 61174(见附录B)的要求。

•“B”类ECS,可用于未要求配备“A”类ECS的国内航行船舶,并可作为其导航手段。

•“C”类型ECS,适用于辅助导航,用于船位标绘和监视。

在每项要求的开始处对三种类型ECS的适用性进行了标示。

标记“(A、B、C)”的要求适合所有类型;标记“(A、B)”或“(B、C)”的仅适合其标记括号中的类型;标记“(A)”、“(B)”或“(C)”的仅适合于括号内的单一类型。

测试指南见附录A。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要求的引用而成为本要求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要求,然而,鼓励根据本要求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要求。

IEC 60945 海上导航和无线电通信设备及系统—通用要求—测试方法和要求的测试结果IEC 61162-1 海上导航和无线电通信设备及系统-数字接口-第1部分:单发和多收IEC 61162-2 海上导航和无线电通信设备及系统-数字接口-第2部分:高速率单发和多收IEC 61162-3 海上导航和无线电通信设备及系统-数字接口-第3部分:串行数据设备网络IEC 61174 海上导航和无线电通信设备及系统—电子海图显示和信息系统—工作和性能要求、测试方法和要求的测试结果IEC 61993-2 海上导航和无线电通信设备及系统—自动识别系统(AIS) —第二部分:通用自动识别系统(AIS)A类船载设备—工作和性能要求、测试方法和要求的测试结果IEC 62287-1 海上导航和无线电通信设备及系统— B级船载自动识别系统(AIS)- 第一部分:载波侦听时分多址技术(CSTCDMA)IEC 62288 海上导航和无线电通信设备及系统—船载导航显示导航相关信息的表示—通用要求、测试方法和要求的测试结果IEC 62388 海上导航和无线电通信设备和系统-船载雷达-性能要求-测试方法和要求的测试结果IMO MSC.232(82)-2006 电子海图显示和信息系统(ECDIS)性能标准IHO S-52ECDIS 海图内容和显示特性技术要求IHO S-52附录2 ECDIS的颜色和符号规范IHO S-52附录2 附件A IHO ECDIS表示库IHO S-57IHO 数字航道测量数据传输标准IHO S-60 WGS84坐标变换用户手册IHO S-61 光栅航海图产品规范IHO S-63 IHO 数据保护方案ISO 19379 船舶和航海技术-ECS数据库-内容、质量、更新和测试。

AIS基站和AISGPRS船载终端性能指标

AIS基站和AISGPRS船载终端性能指标

总体设计1.AIS基站中国已经建立了覆盖沿海水域的AIS网络系统,信号覆盖了中国沿海重要通航水域、港口。

随着内河航运业的快速发展,内河通航水域的船舶数量快速增长。

为了支持辖区内河航运的发展,已经在全国内河主干航道建立了全国内河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

随着全国内河主干航道开发和航运的发展和繁荣,必须加强内河船舶的监管手段,内河AIS系统的建成将对内河海事监管、海事事故调查、VTS管理、船舶避碰、海事救助、内河通航环境分析、港口规划等各个领域发挥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根据现场信号勘测,本次设计在丽水千峡湖库区(电信基站内)设臵两个AIS基站。

AIS基站系统主要包括AIS基站、GPS天线和VHF天线。

2.管理用艇移动视频监控及信息化改造为便于水上安全管理、行政执法取证、水上综合监管通信等需求,需在航区海事艇上安装移动视频监测设备,利用3G/4G无线图像传输设备和中继设备,将图像传感器采集到的视频信息,实时或近实时地传回指挥中心。

同时艇上工作人员可以利用艇载的网络环境和电脑,实现船舶综合监管、移动执法、巡查信息录入等工作。

管理艇还需要根据交通部统一规定,配备AIS船舶自动识别终端。

a)总体架构船载3G移动信息平台是依托IP技术及3G移动通讯技术,实现船载移动办公,监控视频记录传输、单兵执法及船载取证、交通系统内网访问等功能。

它满足船载移动业务办理、远程应急指挥的需求,向客户提供随时随地的视频监控服务。

船载3G移动信息平台系统借助于3G移动通讯网络作为接入链路,整个系统由船载平台系统和局端接入平台系统组成。

船载信息平台又可以分为以下几个子系统:3G移动网络接入子系统、艇载视频监控子系统、艇载移动业务子系统,单兵执法及船载取证子系统等。

整体系统示意图如下:b)配臵方案船舶视频监控系统通过安装在管理用艇驾驶室、船首、船尾及两舷的视频监控设备,对船舶不同区域实施监控,以便驾驶人员及监控中心及时了解船舶上警员、船员、船舶设备的工作情况及船舶周围的情况,防止意外发生。

电子海图系统(ECS)操作和性能要求、测试方法和要求的结果

电子海图系统(ECS)操作和性能要求、测试方法和要求的结果

电子海图系统(ECS)性能和测试要求(征求意见稿)目录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2)3.1 (2)3.2 (2)3.3 (2)3.4 (2)3.5 (2)3.6 (2)3.7 (2)3.8 (2)3.9 (2)3.10 (2)3.11 (2)3.12 (2)3.13 (3)3.14 (3)3.15 (3)3.16 (3)3.17 (3)4 要求 (3)4.1 电子助航一般要求 (3)4.2 导航显示器上导航相关信息的显示 (7)5 操作和性能的要求 (11)5.1 海图信息 (11)5.2 位置监视 (13)5.3 航线设计 (13)5.4 航行监视 (14)5.5 航行记录 (15)5.6 计算和精度 (16)5.7 接口 (16)附录 A (资料性附录)测试指南 (20)A.1 IEC 60945的应用 (20)A.1.1 设备类别 (20)A.1.2 技术性能 (20)A.1.3 环境测试预处理 (20)A.2 ISO 9241-12要求的测试方法 (20)A.2.1 目测 (20)A.2.2 检查文件证据 (20)A.2.3 测试 (20)A.2.4 分析 (20)A.3 符合要求 (20)A.4 模拟 (21)A.5 电子海图测试数据库 (21)附录 B (资料性附录) ECDIS备份配置对照表 (22)电子海图系统(ECS)性能和测试要求1 范围本要求规定了ECS的最低性能和测试要求。

ECS可作为中国国内航行船舶的主要导航手段。

当ECS作为主要的导航手段时,为确保ECS失效时的航行安全,船舶应作出足够的后备布置。

ECS分类如下:·“A”类ECS,可作为国内航行船舶的主要导航手段,也可作为ECDIS设备的后备安排,但需符合MSC.232(82)附录6和IEC 61174(见附录B)。

·“B”类ECS,可用于未要求配备“A”类ECS的国内航行船舶,并可作为其主要的导航手段。

自动识别系统(AIS)1

自动识别系统(AIS)1

⾃动识别系统(AIS)1⼀、⾃动识别系统⾃动识别系统(AIS——Automatic IdentificationSystem):⼯作在海上VHF频段,运⽤SOTDMA⽅式发射船舶数据,具有补充现有船舶导航存在的缺陷,减少船舶碰撞事故;提⾼搜救遇险船舶的速度;增强雷达,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的功能。

在⼀定范围,规定频率(基于VHF)87B(161.975MHz)88B(162.025MHz),船-岸、船-船互通信息。

《SOLAS公约》规定:航⾏于国际航线300总吨以上船舶和公约国航⾏于国内航线的500总吨以上的船舶,⾃2002年7⽉1⽇到2008年7⽉1⽇分段配备AIS设备。

⼆、AIS的主要功能VTS报告信息避碰信息1.⾃动连续地与主管部门、岸台、其他船舶和飞⾏器进⾏⾃动识别信息(静态、动态信息、安全信息)的发射和接收。

2.向主管部门、其他船舶及时提供船位和操纵信息,便于精确地跟踪和监视船舶动态。

AIS系统可实现:a船—船⽅式避碰;b沿海国家主管部门获取船舶资料;c作为VTS的⼯具,船—岸交通管理。

三、AIS的主要优点:1.⾃动进⾏船-岸、船-船间通信,交换各种信息2.⾃动进⾏船-岸、船-船间识别,协助了望和避碰3.利⽤SMS联系,减少⼿动输⼊和VHF呼叫通话4.⽆须借助ARPA雷达⾃动观测和识别AIS船舶。

5.AIS信息输⼊给ARPA雷达、电⼦海图、组合导航设备,增强了信息的使⽤价值6.提⾼海上搜救⼯作效率、动存储信息便于海事分析四、岸台和交管中⼼使⽤AIS的主要优点1.实时监测、跟踪管理2.监视危险与污染3.有利于搜救⼯作4.船舶报告5.增⼤覆盖区6.减少⼈员⼯作量五、与雷达和ARPA相⽐,AIS的优越性1.⾃动船—船、船—岸通信2.⽬标识别、有助于看清现场运动态势3.⾃动交换避碰参数4.越障传输、⽆“盲区”5.抗⽓况和海况⼲扰强6.快速响应⽬标变化7.减少⼯作强度和差错,可存储便于事后分析六、AIS数据动态数据:Ship’s position with accuracy indication and integrity status、UTC time、COG、SOG、Heading、Navigation status、Rateofturn、Shortsafe-related messages、Optional航次数据:Ship’s draught、Hazardous cargo/type、Destination and ETA、Optional-Route Plan、Number of Passengers、Height overkeel短电⽂:航⾏警告、⽓象警告等与安全相关的信息;接收⽓象预报、港⼝数据、船代信息等(SMS)信息更新率:静态信息6min(询问时6s)动态信息取决于航速和航向变化报告容量:2000份/min七、AIS系统发送数据类型⽆论是A类还是B类设备,AIS发送信息或数据是⼀项基本功能,其功能特性述说如下:⑴船舶发送的信息有以下三种类型---固定或静态的信息,即在AIS安装后输⼊的信息,只要不更改船名也不进⾏重⼤船舶类型的改装就⽆需更改。

电子海图系统介绍

电子海图系统介绍

AWENA-1船载型电子海图系统(ECS)AWENA-1船载型电子海图系统(ECS)(前生AWENA-1船舶智能导航仪)是电子航行参考图显示系统(IHO S-57)和船舶智能避碰系统综合应用开发具有完全知识产权的新型船舶助导航产品,符合中国海事局《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ECS)功能、性能和测试要求(暂行)》中的A级设备要求。

能有效改善船舶航行的安全性,自动判别周围船舶的多种航行信息,结合电子航行参考图显示系统,实现了航行信息综合显示和智能辅助导航。

产品特点:1. 本机采用模块化设计,以电子海图系统(ECS)为基本显示平台,与各导航传感器的合适组合构成了一套完整的,精确的,综合定位系统,并提供先进的,便捷的最佳化定位功能,有利于安全航行,触摸式的系统操作,更人性化。

2. 具有完全的自主知识产权全中文电子航行参考图显示平台,以S-52标准进行显示国际标准(IHO S-57)的电子海图,具有航线设计功能,并可在图上设置本船安全等深浅和安全水深,并突出显示。

3. 系统可接收处理AIS、GPS、罗经、测深仪、计程仪等设备的输入信息,给出与本船航行有关的周围动态交通状况显示,在航路监视同时,综合分析发生各类碰撞、搁浅、误入禁止区等危险的可能,提前警告,并试验解决途径,提供驾驶员安全规避的操作方案。

4.报警功能:监视各种航行危险并智能计算周围船舶的航行信息,为船舶提示最危险的航行船舶:到达(接近)转向点指标,超出航迹偏移极限,越过安全等深浅,搁浅危险,接近孤立危险物,接近禁止区域,定位传感器故障等,都会报警。

CPA/TCPA计算及报警(声光报警)。

5. 航迹记录:系统记录最近本船12小时内每分钟的实际航迹,可保存最近3个月的本船实际航迹的独立航行记录。

6、提供国家海事局官方出版的电子海图预安装服务,同时也提供国家海事局官方提供的电子海图升级安装服务(服务收费)。

国家海事局官方出版的电子海图包含国内沿海和长江电子海图数据.海图信息包含的海图版本号,生产日期和套数号码,每套海图数据只能安装该条船只,船检也将对应船只进行相关信息的检查.7提供用户、上海海事局航海图书印制中心和上海埃威航空电子有限公司三方共同签订提供电子海图数据的相关协议.上海埃威航空电子有限公司将签订的相关信息提供给国家海事局海图出版中心备案.8. 在签订电子海图预安装服务(服务费1000元)和三方协议后,海埃威航空电子有限公司将预先安装国家海事局官方出版的电子海图包含国内沿海和长江电子海图数据.用户可以在中国海事电子海图发行网站注册登记网址为(http://218.1.122.10/chart),并可获得用户名\密码,免费下载相关的海图更新数据.同时也可以选择由上海埃威航空电子有限公司提供的一季度一次的海图数据升级光盘服务.(有偿)保证相关海图数据产品源于官方正规渠道.本系统符合下列标准:●电子海图系统(ECS)功能、性能和测试要求(暂行)●IEC 60945:2002,航海导航和无线电通讯设备和系统●IEC 61162,(所有部分的)航海导航和无线电设备和系统---数字接口●IHO S-52(ECDIS海图内容及显示性能规范,第3版)●IHO S-57(数字化水道测量数据传输标准,第3版)●IMO Resolution A-197(22)(船载AIS操作运行指南)接口定义:本ECS可以提供4个422 0183接口、一个音频接口。

电子海图

电子海图

部海事局也开发了电子海图制作和显 示系统。其制作的电子海图和开发的显示 系统已经用于海上航标巡检、海上巡逻、 航运、水上工程、海事管理、船舶交通管 理等诸多领域。如用于上海、宁渡、福州、 厦门、琼洲海峡船舶交通管制系统,为国 家节约了不少外汇;如用于上海港 70 多公 里的深水航道引航,已经成为引航员不可 或缺的助手;

2)功能拓展阶段 1984年至90年代初,人们在数字化的海 图上开发出新的使用功能,可以在数字化 海图上显示船位、进行航线、航次计划设 计,显示诸如航速、航向等航行参数,开 发出更多便于使用的、可保证航行安全、 提高营运效率的各种功能。

3)航行信息系统阶段 这个阶段的主要特征是将电子海图作为 航行信息的核心,进行组合式、集成式的 开发研究,使船舶航行自动化迈上了新的 台阶。集中于电子海图的系统化、一体化 研究,将各种电子海图数据库进行完善, 与各种航海传感器、导航设备进行系统接 口与组合。

随后,加拿大、挪威、日本、澳大利亚、新 加坡等国制作出了符合该标准的电子海图,经过 测试,这些不同海道测量机关制作的电子海图相 容性好,表明标准已经基本成熟。由于基于 S-57 第三版的电子海图制作较为耗时,因此,在1998 年底,国际海事组织航行安全分委会同意在缺乏 S- 57第三版电子海图的水域,可以采用光栅海图 作为过渡时期的电子海图替代物。
电子海图数据具有两种形式,即基础数 据和更新数据。基础数据和更新数据一起 为电子海图显示及信息系统所接收,以形 成反映海域内最新信息的系统电子海图 ( SENC ),供 ECDIS 显示和作相应的处理。 无论是基础数据还是更新数据,均以标准 的格式进行数据的组织和封装,从而达到 不同国家的海道测量机构制作的电子海图 可以在不同的ECDIS上准确地使用。

AIS电子海图水域船舶监控系统

AIS电子海图水域船舶监控系统

AIS电子海图水域船舶监控系统第一章、前言随着现今航运事业的蓬勃发展,水上交通状况日益复杂,各个海区和港口的船舶数量逐年大幅上升,这就要先进的水域监控技术提供更有效的安全保障。

继雷达和ARPA之后,AIS海图电子信息是船舶监控管理又一项十分重要的技术,它能够综合水域地理信息,AIS船舶信息反应出所监控水域的船只连续位置以及相关的水域信息,对船舶进行监控,帮助船舶防范各种险情,保障航行的安全性。

1.1电子海图信息系统(Electronic Chart Display amp Information System)基于统一的电子海图国际标准的目的,国际海事部门各组织逐步开始了对电子海图技术进行标准化研究,逐步确立了电子图示及其信息系统(ECDIS)的相关国际标准。

国际海道测量组织(IHO)先后推出海图内容与显示规范(S-52)和海图数据传输交换标准(S-57)这两个标准,确立了基本电子海图的国际规范。

1.2AIS信息系统(Automatic Identification System)国际海事组织(IMO)规定,2002年7月1日至2008年7月1日航行在国际航线300总吨以上的船舶和公约国航行于国内航线500总吨以上的船舶,分阶段执行配备船舶自动识别系统设备,AIS在船舶的强制安装,对于确保水上交通运输安全,促进水上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AIS和电子海图技术的结合是水域船舶监控管理的发展方向。

电子海图动态可视化的显示AIS数据信息,包括水域中AIS船舶的经纬度信息、航向航速以及MMSI号等静态信息,同时还将ASI报文无偏差的转换成为地理数据,使得AIS动态航行信息完全的融入到电子海图中。

第二章、AIS电子海图水域船舶监控系统架构2.1.1 系统网络拓扑图AIS 船台AIS 船台AIS船台串口服务器图2.1AIS 电子海图水域船舶监控系统架构图如上图所示,AIS 接收机从基站接收AIS 报文,通过RS232将报文传输给串口服务器。

安徽省水路运输条例

安徽省水路运输条例

安徽省水路运输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路运输经营行为,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保护水路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水路运输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性水路运输、水路运输辅助业务、水路运输业发展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水路运输业的发展应当遵循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统筹协调、节能环保的原则,建设畅通、高效、安全、绿色、智慧的水路运输体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路运输工作的领导,将水路运输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水路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的投入,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水路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省的水路运输工作,其所属的水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对水路运输的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六条依法成立的水路运输行业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建立行业诚信监督、约束机制,组织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对其成员的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水路运输业发展第七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水路运输发展规划。

设区的市水路运输发展规划应当符合省水路运输发展规划。

水路运输发展规划应当与航道规划、港口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促进航道、港口、船舶和支持保障系统协调发展。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应当统筹考虑水路运输建设项目的空间布局和用地需求。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航道规划,增强干线航运能力,改善支流通航条件,促进长江、淮河、新安江等流域干支航道跨省跨流域联动发展,推进连接长江三角洲主要港区的高等级航道网络建设。

第十条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进行的防洪、供水等特殊工程外,不得因工程建设降低航道通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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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各有关航运公司: 为了提高我国国内航行船舶应用先进导航技术的水平,规范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AIS)设备的配备和使用,发挥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AIS设备的航行安全保障作用,我局制定了《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为保障《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管理规定》的实施,我局将通过与设备厂商、船舶用户的三方协议机制,免费提供中国沿海的电子海图和内河水域的电子航行示意图,发布电子海图更新信息。此外,为确保中文信息的收发,我局将统一发布AIS中文通信及编码规则。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二日

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 设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我国国内航行船舶应用先进导航技术的水平,规范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以下简称“AIS”)设备的配备和使用,发挥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AIS设备的航行安全保障作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船载电子海图系统”是可以显示电子海图、具备航线设计、船位监控、航行监控和报警等导航功能的设备。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籍沿海、内河航行机动船舶。 以下船舶不适用于本规定: (一)渔船; (二)公务舰艇; (三)体育运动船艇; (四)军用船舶。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负责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AIS的统一管理及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AIS设备的型式认可和产品检验管理。 第五条 各地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对船舶配备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AIS设备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各船检机构负责设备配备及安装情况的检验。 第二章 设备标准及型式认可 第六条 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配备的船载电子海图系统设备应符合中国海事局《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ECS)功能、性能和测试要求(暂行)》中的A级设备要求。 中国籍船舶配备的A级AIS应符合国际电工委员会(IEC) 61993-2标准《海上导航和无线电通信设备和系统-自动识别系统(AIS)第二部分:通用自动识别系统(AIS)A级船载设备-操作和性能需求、测试方法和要求的测试结果》。 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配备的B级AIS应符合中国海事局《国内航行船舶船载B级自动识别系统(AIS)设备(SOTDMA)技术要求(暂行)》或国际电工委员会(IEC)62287-1标准《海上航行和通信设备与系统B级船载自动识别系统(AIS)第一部分:载波侦听时分多址技术(CSTCDMA)》。 第七条 国内航行船舶配备的船载电子海图系统、AIS设备需经型式认可和产品检验。 第八条 经授权的船舶检验机构应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要求对船载电子海图系统、A级和B级AIS设备进行型式认可和产品检验。 第九条 为更好地发挥AIS避碰功能,未安装船载电子海图系统设备的船舶,应安装显示设备,以直观显示本船与周边船舶的相对位置及简易电子海图或航行示意图,收发显示中文信息。本规定发布之日前安装的业经型式认可的AIS可免除本条要求。 第三章 配备要求

第十条 中国籍沿海航行船舶应按附表1中规定的时间要求安装符合本规定标准的船载电子海图系统设备。 江海直达船需要进入沿海水域的,应按本条项款的要求执行。 船舶可选择安装符合国际海事组织MSC.232(82)决议要求的电子海图显示信息系统(ECDIS)。 第十一条 中国籍内河航行船舶应按附表2中规定的时间要求安装符合本规定标准的船载电子海图系统设备。 第十二条 中国籍500总吨以下沿海航行船舶应按附表3中规定的时间要求安装符合本规定标准的A级或B级AIS。 各直属海事局根据辖区情况和船舶营运特点确定辖区内200总吨以下沿海航行船舶配备A级或B级AIS的安排和时间,报备中国海事局后实施。 江海直达船舶需要进入沿海水域的,应按本条项款的要求执行。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中国籍内河航行船舶应按附表4规定的时间要求安装符合本规定标准的A级或B级AIS。 航行于长江干线、珠江干线、京杭运河、黄浦江100总吨以下船舶配备A级或B级AIS的安排和时间,由管辖该水域的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局根据辖区情况和船舶营运特点确定,报备中国海事局后实施。 穿越长江、珠江航道,从一侧到达航道另一侧的内河机动船适用本规定。 航行于其它水域的船舶安装A级或B级AIS的安排和时间,由管辖该水域的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局提出,报中国海事局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符合本规定附表中航区和吨位要求的在建和新建船舶,在相应配备时间之后投入营运的,应在投入营运前配备本规定要求的设备。 第十五条 对于本规定实施前已装船的船载电子海图系统、AIS设备,生产厂家应申请型式认可,并向船东提供型式认可证书。如设备无法符合要求并获得型式认可,船东应在规定时间前安装符合要求的设备。 第十六条 本规定要求安装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AIS设备的船舶,在规定安装时间之后一年内报废或永久性停止营运的,凭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核定证明文件副本,报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免除安装。 第四章 设备安装及检验要求

第十七条 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AIS设备的安装和布置应符合中国海事局颁布的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中的相应技术要求。船舶提供的电源应能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 船舶安装船载电子海图系统、AIS设备后应于第三章规定的时间前完成设备安装情况的检验。 第五章 设备使用要求

第十九条 为确保电子海图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沿海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设备应使用官方发行的符合国际海道测量组织S-57格式要求的电子海图并应及时更新。 第二十条 内河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设备可使用内河电子航行示意图。内河电子航行示意图仅作为航行参考使用,船员在使用时应充分注意内河电子航行示意图提供机构的安全使用须知。 第二十一条 配备船载电子海图系统设备的船舶应保持适当的纸海图作为备份,并及时更新。以确保在船载电子海图系统设备故障时能够安全返回港口。 第二十二条 船舶配备的AIS设备应处于常开状态。 第二十三条 船舶应按相关规定申请海上移动通信业务船舶电台标识码(MMSI),并应将静态信息和动态信息准确地输入AIS。 第二十四条 为保证对船舶MMSI码的连续跟踪,船舶MMSI码发生变化时,应报船籍港海事主管机关。 第二十五条 船员应掌握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AIS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所指: “长江干线”为长江宜宾至浏河口段。 “黄浦江”为“吴淞口至分水龙王庙段”。 “液货船”为油船、化学品液货船、液化气体船。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1:中国籍沿海航行船舶配备船载电子海图系统时间表 配备时间 配备范围 不迟于2010年7月1日 3000总吨及以上沿海航行客船、滚装船舶 不迟于2010年10月1日之后的第一次年度检验,最迟不晚于2010年12月31日 1000总吨至3000总吨沿海航行客船、滚装船舶、3000总吨及以上液货船

不迟于2011年1月1日之后的第一次年度检验 1000总吨至3000总吨液货船

不迟于2011年4月1日之后的第一次年度检验 300总吨至1000总吨沿海航行客船、滚装船舶、液货船,3000总吨及以上沿海航行集装箱船,10000总吨及以上沿海航行所有其它船舶,200总吨及以上拖船

不迟于2011年7月1日之后的第一次年度检验 1000至3000总吨沿海航行集装箱船,3000至10000总吨沿海航行所有其它船舶

附表2:中国籍内河航行船舶配备船载电子海图系统时间表 配备时间 配备范围 不迟于2010年10月1日之后的第一次年度检验 航行于长江干线、珠江干线及黄浦江的3000总吨以上的客船

不迟于2011年1月1日之后的第一次年度检验 航行于长江干线、珠江干线及黄浦江的1000至3000总吨的客船、1000总吨及以上液货船

附表3:中国籍500总吨以下沿海航行船舶配备A级或B级AIS时间表 配备时间 配备范围 不迟于2010年10月1日之后的第一次年度检验 300总吨至500总吨沿海航行船舶;参与沿海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自航船舶

不迟于2011年1月1日之后的第一次年度检验 200总吨至300总吨沿海航行船舶;所有港作拖船

附表4:中国籍内河航行船舶配备A级或B级AIS设备时间表 配备时间 配备范围 不迟于2010年10月1日之后的第一次年度检验,最迟不晚于2010年12月31日 航行于长江干线、珠江干线、京杭运河及黄浦江的3000总吨以上的客船

不迟于2011年1月1日之后的第一次年度检验,最迟不晚于2011年3月31日 航行于长江干线、珠江干线、京杭运河及黄浦江的1000至3000总吨的客船、1000总吨及以上液货船

不迟于2011年4月1日之后的第一次年度检验 航行于长江干线、珠江干线、京杭运河及黄浦江的500至1000总吨的客船、1000总吨以下液货船,航行于长江干线、珠江干线、京杭运河及黄浦江的1000总吨以上所有船舶(不含液货船),航行于长江干线、珠江干线、京杭运河及黄浦江的所有集装箱船

不迟于2011年7月1日之后的第一次年度检验 航行于长江干线、珠江干线、京杭运河及黄浦江的100至500总吨的客船,航行于长江干线、珠江干线、京杭运河及黄浦江的100总吨至1000总吨所有船舶(不含液货船)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发布日期:2010年04月12日 实施日期:2010年04月12日 (中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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