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

合集下载

中国海事局关于对船舶配备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实施监督检查的通告

中国海事局关于对船舶配备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实施监督检查的通告

中国海事局关于对船舶配备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实施监
督检查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公布日期】2010.08.11
•【文号】
•【施行日期】2010.08.1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运
正文
中国海事局关于对船舶配备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实施监督检查
的通告
2010年4月13日,我局发布了《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管理规定》,要求中国籍3000总吨及以上沿海航行客船、滚装船舶不迟于2010年7月1日配备船载电子海图系统。

自通告之日起,我局将对中国籍3000总吨及以上沿海航行客船、滚装船舶实施检查,对于9月1日之后仍未按规定配备船载电子海图系统的船舶,我局将实施滞留。

特此通告。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一日。

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管理规定

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文件海船舶[2010]156号 2010年4月12日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各有关航运公司:为了提高我国国内航行船舶应用先进导航技术的水平,规范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AIS)设备的配备和使用,发挥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AIS 设备的航行安全保障作用,我局制定了《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为保障《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管理规定》的实施,我局将通过与设备厂商、船舶用户的三方协议机制,免费提供中国沿海的电子海图和内河水域的电子航行示意图,发布电子海图更新信息。

此外,为确保中文信息的收发,我局将统一发布AIS中文通信及编码规则。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二日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我国国内航行船舶应用先进导航技术的水平,规范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以下简称“AIS”)设备的配备和使用,发挥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AIS设备的航行安全保障作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船载电子海图系统”是可以显示电子海图、具备航线设计、船位监控、航行监控和报警等导航功能的设备。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籍沿海、内河航行机动船舶。

以下船舶不适用于本规定:(一)渔船;(二)公务舰艇;(三)体育运动船艇;(四)军用船舶。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负责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AIS的统一管理及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AIS设备的型式认可和产品检验管理。

第五条各地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对船舶配备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AIS设备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各船检机构负责设备配备及安装情况的检验。

第二章设备标准及型式认可第六条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配备的船载电子海图系统设备应符合中国海事局《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ECS)功能、性能和测试要求(暂行)》中的A级设备要求。

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船载航行数据记录仪(VDR)、电子海图和信息系统(ECDIS)

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船载航行数据记录仪(VDR)、电子海图和信息系统(ECDIS)

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船载航行数据记录仪(VDR)、电子海图和信息系统(ECDIS)一、“海上数字交通”自从1998年阿尔.戈尔“数字地球”概念的提出,一时间全球以“数字”为开头后面跟随不同名词的概念层出不穷,如“数字中国”、“海上数字交通”等等。

“海上数字交通”一开始仅仅是一个概念,随着时间的推延,已有了具体内涵,主要包含:电子海图(Electronic Chart Display and InFORMation System缩写ECDIS);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utomatic Identification System缩写AIS) ;船载航行数据记录仪(Voyage Data Recorder 缩写VDR)俗称船用黑匣子等。

在 “海上数字交通”时代,交通工具上需要了解可能到达地方的距离(电子海图);需要了解在海图上的位置(全球卫星定位系统等);需要了解周边船舶的船名航行状况等信息(船舶自动识别系统);需要了解与他船的距离(雷达和船舶自动识别系统);还需要有自动导航、避碰系统;通信及信息交换系统等。

二、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电子海图是现代航海的一项新技术,它在保障航行安全和提高航行工作效率方面发挥着显著的作用。

国际海事组织对ECDIS有专门的要求,与简单地用颜色显示的纸海图相比,包括更多的使用简单、操作容易的地理和文字信息,是一种把需要向航海人员显示和解释的各种各样信息融成一体的实时导航系统。

ECDIS能自动地实时计算本船与陆地、海图上的物标、目的地或潜在的危险物的相对位置,可以说将航海安全技术提升到了一个全新的高度。

ECDIS规定必须采用1995年 l1月23日国际海事组织( IMO)正式采纳并以 IMO817(19)议案公布的 ECDIS性能标准。

随着ECDIS性能标准的发展,国际航道测量组织( IHO)也完善了有关 ECDIS内容和显示的数字数据格式和规范,对航道测量数据IHO交换标准,更新模式的性能标准等。

电子海图系统(ECS)功能、性能和测试要求(暂行)

电子海图系统(ECS)功能、性能和测试要求(暂行)

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ECS)功能、性能和测试要求(暂行)Electronic chart system (ECS)-Operational,performance and test requirements海船舶[2010]74号1 范围本要求规定了ECS的最低性能标准和测试要求。

ECS可作为中国国内航行船舶的主要导航手段。

当ECS作为主要的导航手段时,为确保ECS失效时的航行安全,船舶应有足够的后备布置。

ECS分类如下:•“A”类ECS,可作为国内航行船舶的主要导航手段,也可作为ECDIS设备的后备布置,但需符合 MSC.232(82)附录6和IEC 61174(见附录B)的要求。

•“B”类ECS,可用于未要求配备“A”类ECS的国内航行船舶,并可作为其导航手段。

•“C”类型ECS,适用于辅助导航,用于船位标绘和监视。

在每项要求的开始处对三种类型ECS的适用性进行了标示。

标记“(A、B、C)”的要求适合所有类型;标记“(A、B)”或“(B、C)”的仅适合其标记括号中的类型;标记“(A)”、“(B)”或“(C)”的仅适合于括号内的单一类型。

测试指南见附录A。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要求的引用而成为本要求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要求,然而,鼓励根据本要求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要求。

IEC 60945 海上导航和无线电通信设备及系统—通用要求—测试方法和要求的测试结果IEC 61162-1 海上导航和无线电通信设备及系统-数字接口-第1部分:单发和多收IEC 61162-2 海上导航和无线电通信设备及系统-数字接口-第2部分:高速率单发和多收IEC 61162-3 海上导航和无线电通信设备及系统-数字接口-第3部分:串行数据设备网络IEC 61174 海上导航和无线电通信设备及系统—电子海图显示和信息系统—工作和性能要求、测试方法和要求的测试结果IEC 61993-2 海上导航和无线电通信设备及系统—自动识别系统(AIS) —第二部分:通用自动识别系统(AIS)A类船载设备—工作和性能要求、测试方法和要求的测试结果IEC 62287-1 海上导航和无线电通信设备及系统— B级船载自动识别系统(AIS)- 第一部分:载波侦听时分多址技术(CSTCDMA)IEC 62288 海上导航和无线电通信设备及系统—船载导航显示导航相关信息的表示—通用要求、测试方法和要求的测试结果IEC 62388 海上导航和无线电通信设备和系统-船载雷达-性能要求-测试方法和要求的测试结果IMO MSC.232(82)-2006 电子海图显示和信息系统(ECDIS)性能标准IHO S-52ECDIS 海图内容和显示特性技术要求IHO S-52附录2 ECDIS的颜色和符号规范IHO S-52附录2 附件A IHO ECDIS表示库IHO S-57IHO 数字航道测量数据传输标准IHO S-60 WGS84坐标变换用户手册IHO S-61 光栅航海图产品规范IHO S-63 IHO 数据保护方案ISO 19379 船舶和航海技术-ECS数据库-内容、质量、更新和测试。

中国海事局关于对船舶配备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实施监督检查的通告-

中国海事局关于对船舶配备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实施监督检查的通告-

中国海事局关于对船舶配备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实施监督检查的通告
正文:
---------------------------------------------------------------------------------------------------------------------------------------------------- 中国海事局关于对船舶配备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实施监督检查的通告
2010年4月13日,我局发布了《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管理规定》,要求中国籍3000总吨及以上沿海航行客船、滚装船舶不迟于2010年7月1日配备船载电子海图系统。

自通告之日起,我局将对中国籍3000总吨及以上沿海航行客船、滚装船舶实施检查,对于9月1日之后仍未按规定配备船载电子海图系统的船舶,我局将实施滞留。

特此通告。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一日
——结束——。

电子海图系统(ECS)功能、性能和测试要求(暂行)

电子海图系统(ECS)功能、性能和测试要求(暂行)

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ECS)功能、性能和测试要求(暂行)Electronic chart system (ECS)-Operational,performance and test requirements海船舶[2010]74号1 范围本要求规定了ECS的最低性能标准和测试要求。

ECS可作为中国国内航行船舶的主要导航手段。

当ECS作为主要的导航手段时,为确保ECS失效时的航行安全,船舶应有足够的后备布置。

ECS分类如下:•“A”类ECS,可作为国内航行船舶的主要导航手段,也可作为ECDIS设备的后备布置,但需符合 MSC.232(82)附录6和IEC 61174(见附录B)的要求。

•“B”类ECS,可用于未要求配备“A”类ECS的国内航行船舶,并可作为其导航手段。

•“C”类型ECS,适用于辅助导航,用于船位标绘和监视。

在每项要求的开始处对三种类型ECS的适用性进行了标示。

标记“(A、B、C)”的要求适合所有类型;标记“(A、B)”或“(B、C)”的仅适合其标记括号中的类型;标记“(A)”、“(B)”或“(C)”的仅适合于括号内的单一类型。

测试指南见附录A。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要求的引用而成为本要求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要求,然而,鼓励根据本要求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要求。

IEC 60945 海上导航和无线电通信设备及系统—通用要求—测试方法和要求的测试结果IEC 61162-1 海上导航和无线电通信设备及系统-数字接口-第1部分:单发和多收IEC 61162-2 海上导航和无线电通信设备及系统-数字接口-第2部分:高速率单发和多收IEC 61162-3 海上导航和无线电通信设备及系统-数字接口-第3部分:串行数据设备网络IEC 61174 海上导航和无线电通信设备及系统—电子海图显示和信息系统—工作和性能要求、测试方法和要求的测试结果IEC 61993-2 海上导航和无线电通信设备及系统—自动识别系统(AIS) —第二部分:通用自动识别系统(AIS)A类船载设备—工作和性能要求、测试方法和要求的测试结果IEC 62287-1 海上导航和无线电通信设备及系统— B级船载自动识别系统(AIS)- 第一部分:载波侦听时分多址技术(CSTCDMA)IEC 62288 海上导航和无线电通信设备及系统—船载导航显示导航相关信息的表示—通用要求、测试方法和要求的测试结果IEC 62388 海上导航和无线电通信设备和系统-船载雷达-性能要求-测试方法和要求的测试结果IMO MSC.232(82)-2006 电子海图显示和信息系统(ECDIS)性能标准IHO S-52ECDIS 海图内容和显示特性技术要求IHO S-52附录2 ECDIS的颜色和符号规范IHO S-52附录2 附件A IHO ECDIS表示库IHO S-57IHO 数字航道测量数据传输标准IHO S-60 WGS84坐标变换用户手册IHO S-61 光栅航海图产品规范IHO S-63 IHO 数据保护方案ISO 19379 船舶和航海技术-ECS数据库-内容、质量、更新和测试。

我国ECS功能,性能、测试要求

我国ECS功能,性能、测试要求

4.我国关于船载电子海图系统的功能、性能和测试要求
《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管理规定》中规定中 国海事局负责船载电子海图系统的统一管理、类型认可(也称型式认可) 和产 品检验管理。各地诲事管理机构负责对船舶配备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实施监督 检查。各船检机构负责设备配备及安装情况的检验。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配 备的船载电子海图系统设备应符合《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ECS)功 能、性能和测试要求( 暂行) 》中的A 级设备要求。
4.我国关于船载电子海图系统的功能、性能和测试要求
该要求将ECS 分为A、B、C 三类,其中“A”类ECS 可作为国内航 行船舶的主要导航手段,也可作为ECDIS 设备的备用装置,但需符合 MSC. 232(82) 附录6 和IEC 61174 的要求;“B”类ECS 可用于未要求 配备“A”类ECS 的国内航行船舶,并可作为其导航手段;“C”类型 ECS 适用于辅助导航,用于船位标绘和监视。对三类ECS 的最低性能标 准和测试要求分别作了详细规定,规定了电子导航的一般要求及导航显 示器上导航相关信息的显示,规定了ECS 工作和性能要求,包括海图信 息、位置监视、航线设计、航行监视、航行记录、计算和精度、接口。 该要求有四个附录,如下:
4.我国关于船载电子海图系统的功能、性能和测试要求
中国交通部海事局在参考相关国际标准的基础上,于2010 、性能和测试要求 (暂行)》,规定了船载电子海图系统(ECS) 的功能、性能技术要求、 相应的试验方法和要求的检验结果。
该要求指出,ECS 可作为中国国内航行船舶的主要导航手段。当 ECS 作为主要的导航手段时,为确保ECS 失效时的航行安全,船舶应 作出足够的备用装置。
4.我国关于船载电子海图系统的功能、性能和测试要求

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管理规定

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管理规定

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管理规定1. 引言随着国内船舶技术的日益发展,电子化船舶已经成为航运业的新趋势,其核心设备之一为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

本规定旨在加强和规范国内船舶装备电子航海设备,保障安全顺畅的船舶运输。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使用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的国内航行船舶,以及这些设备的生产、销售和维护单位。

3. 船载电子海图系统的设备管理3.1 设备基本要求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必须满足以下基本要求:1.可以准确显示船舶当前的位置和航行速度;2.具有自动报警功能,可以及时和准确地发现周围的障碍物;3.提供实时的气象信息和海况,可以根据气象和海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和预测;4.具有高精度的显示功能,可以显示出海图上的所有水文地形和航标信息。

3.2 设备购买和安装购买和安装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必须从有资质的生产厂家购买,并且在购买时必须获得完整产品信息和使用说明书;2.安装时必须根据产品说明书和相关技术标准进行操作,保证设备能够正常使用;3.安装后必须进行测试和验收,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使用效果。

3.3 设备维护船载电子海图系统的维护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定期进行设备检查;2.定期进行设备保养,保证设备的正常使用寿命;3.发现问题时及时进行维修,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

3.4 设备更新和升级随着技术的不断更新,船载电子海图系统的更新和升级已经成为必要的要求。

设备购买单位和使用单位必须根据需要进行升级和更新,以满足船舶行业的新需求。

4. 自动识别系统的设备管理4.1 设备基本要求自动识别系统必须符合以下基本要求:1.可以准确识别周围的船舶信息和海洋情况;2.具有自动预警和报警功能,可以及时发现和处理周围海洋环境的异常情况;3.提供实时的天气和海况信息,方便设备使用者进行相应调整;4.具有高精度的显示和记录功能,可以保证船舶旅程的安全和顺畅。

4.2 设备购买和安装购买和安装自动识别系统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必须从有资质的生产厂家购买,并且在购买时必须获得完整产品信息和使用说明书;2.安装时必须根据产品说明书和相关技术标准进行操作,保证设备能够正常使用;3.安装后必须进行测试和验收,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使用效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
自动识别系统设备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我国国内航行船舶应用先进导航技术的水平,规范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以下简称“AIS”)设备的配备和使用,发挥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AIS设备的航行安全保障作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船载电子海图系统”是可以显示电子海图、具备航线计划、船位监控、航线监控和报警等导航功能的设备,并可以与AIS连接,在电子海图上显示周边船舶位置。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籍沿海、内河航行机动船舶。

以下船舶不适用于本规定:
(一)渔船;
(二)公务舰艇;
(三)体育运动船艇;
(四)军用船舶。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负责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AIS的统一管理及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AIS设备
的型式认可和产品检验。

第五条各地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船舶配备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AIS设备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各船检机构负责设备安装情况的检验。

第二章设备标准及型式认可
第六条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配备的船载电子海图系统设备应符合中国海事局《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ECS)功能、性能和测试要求(暂行)》中的A级设备要求。

中国籍船舶配备的A级AIS应符合国际电工委员会(IEC)61993-2标准《海上导航和无线电通信设备和系统-自动识别系统(AIS)第二部分:通用自动识别系统(AIS)A级船载设备-操作和性能需求、测试方法和要求的测试结果》,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配备的B级AIS应符合中国海事局《国内航行船舶船载B级自动识别系统(AIS)设备(SOTDMA)技术要求(暂行)》或国际电工委员会(IEC)62287-1标准《海上航行和通信设备与系统B级船载自动识别系统(AIS)第一部分:载波侦听时分多址技术(CSTCDMA)》。

第七条国内航行船舶配备的船载电子海图系统、AIS设备需经型式认可和产品检验。

第八条经授权的船舶检验机构应按照中国海事局《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ECS)功能、性能和测试要求(暂行)》、《国
内航行船舶船载B级自动识别系统(AIS)设备(SOTDMA)技术要求(暂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62287-1标准《海上航行和通信设备与系统B级船载自动识别系统(AIS)第一部分:载波侦听时分多址技术(CSTCDMA)》、国际电工委员会(IEC)61993-2标准《海上导航和无线电通信设备和系统-自动识别系统(AIS)第二部分:通用自动识别系统(AIS)A级船载设备-操作和性能需求、测试方法和要求的测试结果》分别对船载电子海图系统、A级和B级AIS 设备进行型式认可和产品检验。

第九条经授权的船舶检验机构应将认可的船载电子海图系统、A 级或B级AIS设备报中国海事局备案。

第十条对于不安装船载电子海图系统设备但需安装船载AIS设备的船舶,为更好地发挥AIS避碰功能,能够直观显示本船与周边船舶的相对位置,接收显示航行安全信息,船舶应安装能够显示电子海图或电子航行示意图、收发显示中文信息的船载AIS设备。

第三章配备要求
第十一条中国籍沿海航行船舶应按下列规定的时间要求安装符合本规定标准的船载电子海图系统设备:
(一)3000总吨及以上沿海航行客船、滚装船舶:不晚于2010年7月1日。

(二)1000总吨至3000总吨沿海航行客船、滚装船舶、3000总吨及以上液货船:不晚于“本规定发布之日+6个月”之后的第一次年度检验,但最迟不晚于2010年12月31日。

(三)1000总吨至3000总吨液货船:不晚于“本规定发布之日+9个月”之后的第一次年度检验。

(四)300总吨至1000总吨沿海航行客船、滚装船舶、液货船,3000总吨及以上沿海航行集装箱船,10000总吨及以上沿海航行普通货船,200总吨及以上拖船:不晚于“本规定发布之日+12个月”之后的第一次年度检验。

(五)1000至3000总吨沿海航行集装箱船,3000至10000总吨沿海航行船舶:不晚于“本规定发布之日+15个月”之后的第一次年度检验。

(六)江海直达船需要进入沿海水域的,应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五)项款的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中国籍内河航行船舶应按下列规定的时间要求安装符合本规定标准的船载电子海图系统设备:
(一)航行于长江干线、西江干线及黄浦江的3000总吨以上的客船:不晚于“本规定发布之日+6个月”之后的第一次年度检验。

(二)航行于长江干线、西江干线及黄浦江的1000至3000总吨
的客船、1000总吨及以上液货船:不晚于“本规定发布之日+9个月”之后的第一次年度检验。

第十三条中国籍500总吨以下沿海航行船舶应按下列规定的时间要求安装符合本规定标准的A级或B级AIS:
(一)300总吨至500总吨沿海航行船舶:不晚于“本规定发布之日+6个月”之后的第一次年度检验。

(二)200总吨至300总吨沿海航行船舶:不晚于“本规定发布之日+9个月”之后的第一次年度检验。

(三)所有港作拖船:不晚于“本规定发布之日+9个月”之后的第一次年度检验。

(四)参与沿海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自航船舶:不晚于“本规定发布之日+6个月”。

(五)各直属海事局根据辖区情况和船舶营运特点确定辖区内200总吨以下沿海航行船舶配备A级或B级AIS的安排和时间,报备中国海事局后实施。

(六)江海直达船舶需要进入沿海水域的,应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五)项款的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中国籍内河航行船舶应按下列规定的时间要求安装符合本规定标准的A级或B级AIS:
(一)航行于长江干线、西江干线、京杭大运河及黄浦江的3000总吨以上的客船:不晚于“本规定发布之日+6个月”之后的第一次年度检验,最迟不晚于2010年12月31日。

(二)航行于长江干线、西江干线、京杭大运河及黄浦江的1000至3000总吨的客船、1000总吨及以上液货船:不晚于“本规定发布之日+9个月”之后的第一次年度检验,最迟不晚于2011年3月31日。

(三)航行于长江干线、珠江干线、京杭大运河及黄浦江的500至1000总吨的客船、1000总吨以下液货船,航行于长江干线、珠江干线及黄浦江的1000总吨以上普通货船(不含液货船),航行于长江干线、珠江干线及黄浦江的集装箱船:不晚于“本规定发布之日+12个月”之后的第一次年度检验。

(四)航行于长江干线、珠江干线、京杭大运河及黄浦江的100至500总吨的客船,航行于长江干线、珠江水系及黄浦江的100总吨至1000总吨普通货船(不含液货船):不晚于“本规定发布之日+15个月”之后的第一次年度检验。

(五)航行于长江干线、珠江干线、京杭大运河及黄浦江100总吨以下船舶配备A级或B级AIS的安排和时间,由管辖该水域的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局根据辖区情况和船舶营运特点确定,报备中
国海事局后实施。

(六)航行于其它水域的的船舶安装A级或B级AIS的安排和时间,由管辖该水域的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局提出,报中国海事局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本规定实施前已装船的船载电子海图系统、AIS设备,应按本规定时间要求取得型式认可证书。

第十六条本规定要求安装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AIS设备的船舶,在规定安装时间之后一年内报废或永久性停止营运的,凭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核定证明文件副本,报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免除安装。

第四章设备安装及检验要求
第十七条船载AIS设备的安装和接线应符合船舶检验的相关要求。

船舶提供的电源应能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船舶安装船载电子海图系统、AIS设备后应于第三章规定的时间前完成设备安装情况的检验。

第五章设备使用要求
第十九条为确保电子海图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沿海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设备应使用官方发行的符合国际海道测量组织S-57格式要求的电子海图并应及时更新。

第二十条内河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设备可使用内河电子航行示意图。

内河电子航行示意图仅作为航行参考使用,船员在使用时应充分注意内河电子航行示意图提供机构的安全使用须知。

第二十一条配备船载电子海图系统设备的船舶应保持适当的纸海图作为备份,以确保在船载电子海图系统设备故障时能够安全返回港口。

第二十二条船舶配备的AIS设备应处于常开状态。

第二十三条船舶配备AIS应按相关规定申请海上移动通信业务船舶电台标识码(MMSI),并应将静态信息准确地输入AIS。

第二十四条船舶安装AIS后,因发生船舶买卖或设备拆解等导致MMSI码变化的,应向船籍港海事主管机关申请更改AIS设备MMSI 码证书。

第二十五条船员应掌握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AIS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六章保障机制
第二十六条为便于中文信息的收发,AIS基站和船载AIS设备应使用中国海事局发布的中文通信规则和中文编码规则。

第二十七条中国海事局将通过与电子海图系统厂商、船舶用户的三方协议机制,免费提供中国沿海的电子海图和内河水域的电子航行
示意图。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所指:
“黄浦江”为“吴淞口至分水龙王庙段”。

“液货船”为油船、化学品液货船、液化气体船。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于2010年月日起实施。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