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反违章管理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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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电公司电力生产安全监督规定

华电公司电力生产安全监督规定

附件: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监督规定(A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规范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工作,保证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有关规程、制度的实施,依据《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A 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系统实行安全生产监督制度,建立健全自上而下的安全生产监督组织机构,完善安全生产监督机制,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组织机构和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职责。

第三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和人员应认真执行本规定,同时进行安全生产管理机制、手段和方式的创新。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分支机构、区域子公司、上市公司、水电流域公司以及所管理发电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集团公司系统非发电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体系第五条集团公司对分支机构、区域子公司、上市公司、水电流域公司实行安全生产监督;分支机构、区域子公司、上市公司、水电流域公司对所管理的企业实行安全生产监督;各企业内部上级对下级实行安全生产监督;直管电厂由集团公司直接实行安全生产监督。

各企业安全生产除接受公司系统监督外,还应接受所在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各发电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本单位经营管理的综合产业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进行归口管理。

第七条各单位在承、发包工作中,必须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协议中要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监督的范围、内容及责任,指定专门的安全生产监督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监督与协调。

第八条两个以上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工作,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监督与协调。

第三章机构第九条区域子公司、上市公司、水电流域开发公司必须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并明确其职责。

第十条分公司、代表处必须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部门,设置安全生产监督专职岗位,并明确其职责。

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暂行规定

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暂行规定

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暂行规定1总则1.1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方针,全面加强风险预控、深化关口前移,规范公司系统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工作(以下简称风险管控),有效遏制和坚决防范事故,按照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相关规定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1.2 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的通知》(安委办〔2016〕3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安委办〔2016〕11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电力公司安全风险预控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能安全〔2015〕1号)、《公司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 6441—1986)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暂行规定》(中国华电安环制〔2017〕109号)、河南公司《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

1.3本规定中的“安全生产风险”是指,生产安全事故或健康损害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和严重性的组合。

可能性,是指事故(事件)发生的概率。

严重性,是指事故(事件)一旦发生后,将造成的人员伤害和经济损失的严重程度。

1.4风险管控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全员参与、全方位管理和全过程控制。

动员全员参于分析评估生产过程各环节发生事故的可能及严重程度,找出簿弱环节和关注点并针对性的加以防控。

风险管控应涵盖作业活动、工艺流程、设备、系统、生产区域等各方面,并贯穿于生产管理活动的全过程。

(二)风险可接受。

通过切实、合理、可行的风险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防止风险管控措施失效或弱化形成隐患甚至发生事故,实现把风险控制在隐患形成之前。

(三)动态管理。

融入到事前、事中和事后管理,确保风险得到全面、动态、持续识别和控制,实现持续改进。

1.5 风险管控是安全生产日常性及基础性管理工具,是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的重要方面,应做到与反违章、可靠性管理、应急管理、安全性评价等工具或工作载体有机融合。

公司在国企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实践研讨会上的发言

公司在国企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实践研讨会上的发言

用心感悟真理力量和实践伟力奋力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乌江新实践各位领导、同志们:党的二十大擘画了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蓝图。

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重要支柱和依靠力量,在强国建设、民族复兴进程中肩负着重大使命责任。

我公司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深刻认识和把握“六个必须坚持”的根本政治立场、鲜明价值取向和科学思想方法,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全面推动公司高质量发展,全力以赴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提供不竭动力。

一、坚持人民至上,勇担“姓党为民”之责。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一切工作都是为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

国有企业属于全民所有,人民性是国有企业的根本属性,一切以人民利益为重是国有企业的政治本色和价值追求。

公司作为贵州省统调装机容量最大、清洁能源装机占比最高的综合能源企业,始终以“奉献清洁能源、服务社会发展”作为初心使命,充分发挥国有经济战略支撑作用,为地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能源电力支撑。

全力以赴做好能源电力保供工作,不断满足人民美好生活用电需要,以实际行动为党分忧、为国尽责、为民奉献。

认真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20多年来先后派出帮扶干部38人,开展扶贫项目80多个,带动贫困人口增收近万人,“乌江足迹”遍布沿河、桐梓、大方、赫章、余庆等地,为开创百姓富生态美的多彩贵州新未来贡献乌江力量。

建成构皮滩、思林、沙沱通航工程,助力贵州“通江达海”,融入“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发展。

二、坚持自信自立,汇聚“奋勇争先”之力。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自信才能自强。

有文化自信的民族,才能立得住、站得稳、行得远。

国有企业是党一手缔造的,始终在党的坚强领导下奋力拼搏、勇挑重担,孕育锻造了一系列国有企业先进精神,并持续激励着国有企业不断增强自信,敢于善于自立,持续奋进自强。

公司始终坚持弘扬伟大建党精神,传承国有企业红色基因,既深植于中华传统优秀文化沃土,从阳明心学“知行合一”的哲学思想中不断汲取智慧;又充分用好贵州丰富的红色资源,从红军强渡乌江为我们留下宝贵精神财富中不断汲取营养;更凝练了公司“开发乌江、富民兴黔”三十余年的绰厉奋发、砥砺奋进的征程,从广大职工苦干实干的汗水中厚植奋斗情怀,使“创新奋进、奋勇争先“华电文化和“勇毅笃行、一往无前”乌江精神成为广大干部职工的普遍自觉和共同行动,在新时代新征程上为推动高质量发展凝聚起强大精神力量。

xx电厂xx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

xx电厂xx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

通知发文单位:安监部签发人:郑勇斗 2014年1月1日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厂直各单位、xx集团、热力公司: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和华电能源股份安全生产会议精神, 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全面排查、整治现场安全生产隐患,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厂部决定结合我厂实际工作,紧紧围绕“安全生产年”这条主线,进一步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现将有关工作要求下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抓好落实。

附件:1、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2、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重点工作检查表3、安全管理工作总结和统计报表附件1:xx发电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以华电集团公司和华电能源股份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中国华电生制[2011]113号)、《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定》相关要求,不断深化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贯穿于全年各项安全生产工作中,提高事故防控能力,提升安全可控在控水平,确保发电生产过程中人身、设备安全,为各项生产活动提供安全保障,特制定本方案。

二、工作目标在往年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安全管理,全面排查、整改现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长效机制,实现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有效治理和持续改进的全过程管理,不断夯实安全基础,保证安全生产长周期,向本质安全型企业目标迈进。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为开展好此项工作,厂部成立组织机构:(一)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职责:1.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华电集团和能源公司有关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部署和要求。

2.负责全面领导、组织、协调、推动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为各项工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资源保障。

3.负责审查、批准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

安监部关于操作票管理规定

安监部关于操作票管理规定
16——字迹不清或有涂改者;
17——未按规定签名或代签名者;
18——非操作人员填写操作票者;
19——有续页而未写“接下页”或“承接下页”者;
20——操作中未按规定打“√”或未按规定填写执行时间;
21——已执行的操作票操作工作终结后,操作票未加盖“已执行”专用章,或废票未加盖“作废”专用章,或同一张操作票任意乱盖章者;
22——操作票填写正确,但执行错误,如:不进行摸拟操作、不持票、无监护、操作人与监护人互换、不唱票复票、不验电、不检查、不核对设备、不按项打“√”等,未造成后果者;
23——实际操作中因误操作发生不安全现象的操作票;
24——其它违反《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有关规定和本标准。
112
112.1
112.2
112.3
1.14拆除XX设备XX上悬挂的XX标示牌。
1.15在XX处(设备、间隔名称、编号及范围)装设临时遮栏。
1.16拆除XX处(设备、间隔名称、编号及范围)装设的临时遮栏。
1.17打开(给上)XX设备XX保护压板。
1.18投入(退出)XX设备XX保护。
1.19投入(退出)XX自动装置。
1.20取下(放上)XX设备XX(控制、保护、信号)保险。
4——装拆接地线;
5——拆除接地线应注明接地线确切地点和编号,在合闸送电前,应检查在送电范围内接地线(接地刀闸)是否确已拆除(拉开)。装设接地线前,应在停电设备上验电,认真执行“六核对”;
6——装上或取下控制回路、防误闭锁回路、电压互感器回路保险;
7——切换保护回路和投入或解除自动装置;
8——检查负荷分配;
发布和接受操作任务
值长在接受调度员发布的正式操作命令时,应录音并做好记录,接受完操作命令后值长必须全文复诵操作命令,在接到调度员开始执行的命令后,再根据记录向运行值班负责人发布正式的操作命令,发布命令应正确、清楚地使用正规操作术语和设备双重名称,运行值班负责人必须全文复诵操作命令,在接到值长开始执行的命令后组织执行。

火力发电厂安全性评价标准最新版

火力发电厂安全性评价标准最新版
①企业安全第一责任者不能亲自批阅上级安全文件
5/次
1、《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中国华电生[2003]620号)
②不能按规定亲自主持召开月度安全分析例会
10/月
③不能确保安全生产措施费用的落实
10
④不能按照规定配备合格的安监人员
5
1.2.2.2
车间安全第一责任者
20
查阅安全文件,查阅安全分析会记录,查阅“两措”计划,查班组安全活动记录,查阅安全大检查及不安全事件资料,
5
③不参与“反措”计划的编制审查
5
《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中国华电生[2003]620号)
④车间安全员不能每月对100%的班组安全活动记录进行抽查,并提出评价和改进意见
5
⑤不能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10
⑥不能每月对“两票”进行抽查考核
5月
⑦不能按时组织开展春季、秋冬季、重要节日、专业、安全月等安全大检查活动
5
⑤车间领导不能组织“安全措施、组织措施、技术措施”的制定和落实
5
⑥不能按时组织、参加开展春季、秋冬季、重要节日、专业、安全月等安全大检查活动
10
⑦不组织调查分析本车间发生的事故、异常等不安全事件或没有相关的记录
10
1.2.2.3
班组长
20
查阅班组日志,查阅危险点分析记录,查阅“两措”计划,查班组安全活动记录,查阅安全大检查资料,
5
③未每年至少进行1次现场急救、消防培训
10
④存在阅卷不认真问题
10
1.7.2
新员工入厂教育
20
查阅新员工入厂教育的有关培训计划、考试资料
①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5/人

2023安全文化建设实施方案(精选5篇)

2023安全文化建设实施方案(精选5篇)

2023安全文化建设实施方案(精选5篇)安全文化建设实施方案1安全是公司发展永恒的主题,安全文化是企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司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需要,是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

为了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培育并逐步形成“安全生产、幸福生活”、“安全第一、生命至上”、“安全事故是可以预防的”、“治理隐患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安全是胜任工作的一个条件”、“员工必须接受严格的安全培训”等安全文化理念和安全价值观,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安全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为人为本、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紧紧围绕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着力强化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推进安全管理创新,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安全责任意识,构建安全文化建设体系,营造有利于安全生产的舆论氛围,促进公司和谐发展,安全发展。

二、工作目标不断加强安全培训、教育、宣传工作,提高人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引导员工树立正确的安全价值观,真正使员工对安全工作的正确理解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使之成为全员共同的价值取向。

不断加大安全投入,提高安全装备水平,确保作业过程和生产系统的本质安全。

三、组织机构为了加强对安全文化建设的组织领导,公司成立安全文化建设工作小组,小组成员如下:组长:成员:四、工作措施1、观念文化建设。

各科、分厂要深刻认识到安全文化建设的重要性、必要性和实效性,深刻领悟安全文化的内涵,把安全文化建设当做重要工作来抓。

坚持多形式多渠道开展安全文化娱乐性活动、激励性活动、教育性活动。

以活动为载体,潜移默化渗透安全文化、创新安全文化、丰富安全文化。

使员工对安全文化由感性认识升华到理性认识,要让每个员工自觉树立“安全第一、生命至上”的本能意识、“安全是工作胜任的一个条件”的工作意识、“安全就是效益、安全创造效益”的效益观、“安全就是幸福”的幸福观。

在工作岗位上保护自己及他人安全和健康,保护公司财产不受损失。

华电集团电力产业安全生产禁令内容

华电集团电力产业安全生产禁令内容

华电集团电力产业安全生产禁令内容华电集团作为中国电力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确保电力产业的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了电力产业安全生产禁令。

本禁令的目的是通过规范行业内的安全生产行为,提高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防范意识,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最大限度地保护员工和公众的利益。

一、安全生产责任1.1 华电集团电力产业各级管理人员要充分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将安全责任落实到位,确保安全生产工作得到有效开展。

1.2 各级管理人员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岗位的安全责任和安全管理措施,加强对员工的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二、安全生产管理2.1 各电力产业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权限,规范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序进行。

2.2 电力产业企业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事故预防、风险评估、安全操作规程等,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各项操作都符合标准,确保员工的安全。

2.3 电力产业企业要加强对生产设备的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减少设备故障引发的安全事故。

三、安全生产措施3.1 电力产业企业要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确保员工能够正确使用设备、掌握应急处理方法。

3.2 电力产业企业要加强对生产现场的巡查和监控,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确保生产现场的安全性。

3.3 电力产业企业要建立健全的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对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和整改,防止事故的扩大和再次发生。

四、安全生产检查4.1 电力产业企业要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对生产现场、设备设施、人员操作等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安全隐患得到排除。

4.2 安全生产检查要由专门的安全检查人员进行,确保检查结果客观准确,对存在的问题要提出明确的整改要求,并跟踪整改情况,直到问题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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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反违章管理指导意见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反违章管理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统)反违章工作,指导好各发电企业反违章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建设,提高公司系统广大员工的反违章意识和“三不伤害”能力,牢固树立“违章就是事故”和“反违章是员工基本技能”的观念,特编写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各单位应成立反违章组织机构。

成立以行政正职为组长,生产副职为副组长,成员由总工、副总、各职能部室、工会以及各生产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反违章领导小组。

办事机构设在安监部门,负责反违章的日常工作和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条各单位应建立厂、车间、班组三级“违章档案”,如实记录各级人员的违章及考核情况,并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厂、车间两级设立“违章曝光栏”,以达到警示教育的目的。

第四条反违章工作要克服“以罚代管”和“只管不罚”的做法,对各类违章都要通过“教育、曝光、处罚、整改”四个步骤进行处理,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分析,找出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并落实防范措施。

在对发生的不安全情况进行分析和原因查找时,必须对存在的违章现象进行分析。

第十条违章的定义:在发电生产中,凡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程、制度、标准以及正确的安全作业习惯,而构成的一切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状态,称之为违章。

第十一条违章现象分为四类:作业性违章、装置性违章、指挥性违章、管理性违章。

第十二条从违章者本人的安全技术素质与思想、心理、习惯等角度,违章可分为偶然性违章和习惯性违章。

偶然性违章是指由于缺乏安全技术知识或心理、身体、客观环境的意外诱发的不安全工作行为。

习惯性违章是指由于固守旧的不良作业传统和工作习惯而违反安全工作规程的工作状况。

第四章反作业性违章第十三条作业性违章:指在发电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家、行业以及集团公司颁发的各项规定、制度及反事故措施,违反保证安全的各项规定、制度及措施的一切不安全行为。

作业性违章的主体是直接作业人员和作业负责人。

第十四条各级领导、管理人员要树立“爱护员工,保护员工”的理念,教育员工正确认识作业性违章的危害性,提高员工遵章守纪的自觉性。

反作业性违章工作重点是防止触电、防止高空坠落。

第十五条各级领导要了解掌握下列作业性违章者的心理状态,及时进行教育和监督(一)不信规程信经验,认为违反安全规程也不会造成事故;(二)口头上承认安全规程重要,但无人监护时往往随意作业;(三)图省力、嫌麻烦、贪图方便、沿袭旧的不良习惯,导致违反安全规程;(四)因赶工期,贪图“快”“捷”的念头导致忽视安全,自觉不自觉地违反安全规程;(五)因事先准备不充分、仓促作业而违反安全规程;(六)因配合不好、交待不清、作业者想当然而造成违反安全规程;(七)因工作简单、分散、零星,作业者怕麻烦,违反规程制度;(八)因作业前情绪不好或心猿意马而违反安全规程;(九)长时间不良的习惯做法,导致不适应安全规程的约束而违反安全规程;(十)作业者素质不高,不了解安全规程,不具备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自我防护能力不强,不自觉地违反安全规程;(十一)工作负责人违反安全规定,直接参加工作班作业;(十二)在重大技改工作中,技术方案考虑不周,违反有关反事故措施规定,不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第十六条各单位应要求部门、班组,结合工作性质,制定出各部门、班组的作业性违章范例,组织学习,并纳入每年安规考试内容。

“常见典型违章事例”和“习惯性违章事例”见附录A和附录B。

第十七条反作业性违章,应实行分层负责,逐级考核,一层保一层,一层考核一层,每一层都有人负责。

(一)工作负责人(小组负责人)、施工班组负责人、安全员、操作监护人等,对作业人员、操作人员违章负责查禁和考核;(二)班组长负责对班组人员违章的查禁和考核;(三)部门负责人、专工、安全员对本部门人员的违章进行查禁和考核,每天应对生产、检修、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并对班组长进行考核;(四)安监、生技等部门领导和专业人员应经常深入现场,对作业性违章进行监督、检查并考核;(五)由于部门领导组织反违章工作不力,违章现象屡禁不止、重复发生,由安监部门考核该部门领导、专工、安全员和反违章领导小组成员。

第十八条任何人发现作业性违章行为都有立即制止的权利和责任。

对严重违章者有权停止其工作,并汇报有关领导和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各级安监人员要把反作业性违章中的习惯性违章作为日常安全监督的重要内容,坚持常抓不懈,并监督各级领导对反违章工作分层负责,分层考核。

第五章反装置性违章第二十条装置性违章:指工作现场的环境、设备、设施及工器具不符合国家、行业、公司有关规定、反事故措施和保证人身安全的各项规定及安全技术措施的要求,而存在的一切不安全状态。

装置性违章的主体是设备主人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一条各级技术人员根据其安全职责及有关规范标准,制定出各种工作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技术措施,使反装置性违章有章可循。

安监人员严格按规范标准和技术安全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反装置性违章要实行全过程管理,在设计、订货、施工、验收等阶段严格把关,杜绝新装置性违章的出现。

(一)保证国家、行业、集团公司、分支机构及本单位颁发的技术规程、技术规范、安全规程、反事故技术措施在设计、施工及生产过程中贯彻执行。

(二)配合、监督各级施工、调试单位严格按设计图纸、技术规范、工艺规范进行施工调试;设计与现场实际或最新规程不符的要及时变更设计。

(三)安监部门、生技部门等对建设项目中防止人身事故、误操作事故、锅炉灭火放炮事故、火灾事故和重大设备损坏事故等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参加验收工作。

第二十三条查禁装置性违章是各级专业技术人员、设备主人和安监人员的安全职责,是深入现场巡回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

(一)专业技术人员、设备主人主要检查设备的状态、安全技术措施是否得到正确执行,包括安全防护设施、作业场所环境、施工工器具和设备、脚手架等是否满足了安全技术措施的要求;(二)各级安监人员主要履行监督职责,检查有无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检查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设备主人是否履行了职责,检查现场安全措施、安全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作业场所环境等是否符合规程要求,检查查出的装置性违章的整改情况。

第二十四条装置性违章的检查与消除(一)装置性违章的检查与消除按本单位设备缺陷管理制度执行。

(二)对新增设备、设施,各级工程技术人员要严把质量关,杜绝新的装置性违章。

(三)危急人身、设备安全的装置性违章,设备主人、有关责任部门在接到整改通知单后,立即组织消除。

(四)生技部门应把装置性违章列入月度工作计划或大小修、临故修计划安排消除。

一般性装置性违章由生技部门在月度计划中安排消除。

(五)对需要花费较大财力、物力或需要变更设备布置才能消除的装置性违章,影响设备安全的由生技部门列入年度反措计划予以消除,影响人身安全的由安监部门列入年度安措计划。

(六)在特殊条件下,不能满足规程要求的装置性违章,因设备结构、布置难以消除的,应采取以下措施:生技部门提出装置性违章确实无法整改的技术论证分析报告,总工程师批准;针对存在的装置性违章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编入有关规程制度,将其列为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的“危险点”。

措施除上报外,还应抄送单位安监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生技部门应每月汇总反装置性违章检查活动开展情况,报安监部门(反违章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安监部门上报单位反违章领导小组。

第六章反指挥性违章第二十六条指挥性违章:各级领导直至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许可人、设计、施工负责人,违反国家、行业、技术规程、条例和保证人身安全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劳动组织与指挥的行为。

指挥性违章的主体是生产指挥人员。

第二十七条指挥性违章的主要表现(一)不按照规定进行指挥1、各级领导不按照国家、行业、集团公司和单位有关安全生产工作规定进行指挥;2、组织未经培训、未经考试合格的人员参加发电生产工作。

(二)该进行指挥的不指挥1、不能针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薄弱环节制定有关措施;2、对各种违章现象不制止、不考核;对设备、设计存在的隐患不能及时指挥安排消除;3、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拍板、不指挥,等上级人员拿出工作意见。

(三)不该指挥的插手指挥1、职责范围不清,凭兴趣插手职责范围以外的工作;2、越权管理,代行下属人员的指挥权。

第二十八条查禁指挥性违章的责任(一)查禁指挥性违章,安全保证体系与安全监督体系人人有责。

(二)各级领导发现下级违章指挥应立即制止。

(三)任何人接到违章指挥的命令应拒绝执行,并报告或越级上报安监部门。

(四)监察、人事、工会等部门要经常搜集群众对违章指挥的反映,并在反违章领导小组会上提出意见并监督处罚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九条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下的特殊作业,应制定可行的安全技术措施,经单位分管生产的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

第七章反管理性违章第三十条管理性违章:从事发电生产工作的各级行政、技术管理人员,不按国家、行业、集团公司、本单位有关规定和反事故措施,不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制定有关规程、制度和措施并组织实施的行为。

管理性违章的主体是负责制定和落实规程、制度的管理人员。

第三十一条管理性违章的主要表现(一)发电生产规定、制度不健全1、不及时贯彻国家、行业、集团公司、本单位有关规定和反事故措施,不结合实际落实到施工、生产工作中去;2、设备已投入运行,仍未制定有关运行、检修、维护规程制度和相关系统图、逻辑图、二次图。

(二)发电生产规定、制度等不符合实际1、制定的反措、安措计划不符合现场实际、不可操作或没能落实电力生产的二十五项反措要求;2、制定的标准低于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制度、办法低于本单位有关规定;3、设备、系统变更后相应的规程、制度、操作票等资料没有做到及时更改。

(三)工作中不按照规定、制度执行1、对违章不制止,不按照规定采取管理措施;2、不能综合应用安全性评价、危险点分析等方法,对分管区域和工作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科学分析,找出薄弱环节和事故隐患,及时采取防范措施;3、不能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中的例行工作;4、安全生产各种措施、计划资金不落实;违章使用临时工;不能及时公布有资格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的人员名单。

第三十二条反管理性违章的责任(一)管理性违章责任者主要是生产、技术管理人员。

(二)查禁管理性违章,应建立以总工为首的生产技术管理体系,明确管理岗位和责任,并检查每个管理岗位工作质量。

制定管理岗位的各种标准和管理制度,按标准要求安排管理工作,完善管理岗位的考核制度。

第八章奖惩第三十三条反违章管理应实行违章责任追究制,对违章当事人及其上级主管领导进行责任追究,对负有监督、监护、检查、验收不到位的责任进行追究。

第三十四条各单位应鼓励员工自主开展反违章工作,车间、班组和员工主动查处违章并及时纠正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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