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违章管理实施细则
2024年反习惯性违章监督管理细则(二篇)

2024年反习惯性违章监督管理细则为进一步控制和消除违章违规行为,有效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切实保证安全生产和员工人身安全,结合分局实际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安装分局所属各单位。
第一条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违章违规行为有责任进行制止,并有权对当事人行使处罚权。
第二条各单位建立员工个人违章违规档案,对习惯性违章违规人员进行处罚和强制性离岗培训。
员工个人违章一次者,取消优秀(先进)职工评选资格。
第三条项目部全体员工应对遵章守纪做出承诺:签定遵章守纪承诺书。
第四条项目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项目部的有关责任人员给以相应的经济处罚。
一、项目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处以100--____元的罚款:1.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或者不系好安全帽带以及把安全帽做其他使用。
2.违反持证上岗规定,无证操作各类设备,以及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操作旋转设备戴手套。
3.工作中随意穿越、移动防护遮拦;攀登脚手架、不走安全通道,上、下攀爬脚手架,跨越沟道、孔洞等。
4.揭开沟道、孔洞盖板作业时不挂警示标志,作业结束后不将盖板及时恢复原样。
5.作业过程中抛扔传递工具、材料、设备等。
6.宿舍乱接乱拉电线,使用电炉,堆放易燃杂物。
7.进入施工现场未正确穿戴防护鞋、防护服。
8.酒后作业。
9.特殊作业现场无专人进行安全监护。
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对相关人员处以____元的罚款:1.可能产生触电事故的违章行为1.1非电工从事电气作业或不具备带电作业资格人员进行带电作业;电工进行带电作业一人操作,未安排监护人的。
1.2电气设备检修,不按规定悬挂和使用警示标识;装设地线前,不验电;线路停电检修,未按规定接好地线就开始工作。
1.3跨越安全围栏或超越安全警戒线。
1.4使用不合格的绝缘工具和电气工具。
1.5私拉乱扯低压供电线路;任意将导线开皮挂线;供电线路高度不够、随地敷设;使用简易式碘钨灯具。
反违章实施细则(2篇)

反违章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施工管理,规范职工的行为,对习惯性违章做到有章可循,违章必究,避免和减少发生各类人员伤害事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各级安全第一责任者、专业人员要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各单位要把反违章作为安全施工工作的重点,加强安全教育,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三不伤害”的能力,确保安全施工。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制定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____年-01-01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DL5009.2-94《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架空电力线路部分____年-04-01实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DL5009.3-98《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____年-04-01实施。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公司安全监察处。
第二章违章的分类第六条从施工(生产)活动的组织与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主要原因及领导原因来区分,违章可分为作业性违章,装置性违章,指挥性违章三类。
第七条从违章者本人的安全技术素质与思想心理,习惯等因素来区分,违章可分为习惯性违章和偶然性违章两类。
第三章查处违章的原则第八条反违章要坚持重奖重罚的原则,对违章进行罚款必须遵守本规定,不得随意降低标准,杜绝“说情”,做到实事求是,严格执法。
第九条无论因作业性违章,装置性违章或指挥性违章发生未遂事故都有要同样重视,将未遂做为已遂对待,都要按照“三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分析,教育有关责任人并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和防范措施。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施工人员有权拒绝施工,并可向上级或有关领导报告。
1、安全设施、装备等不能满足安全施工要求。
2、无安全施工措施。
3、未经过交底的施工项目。
第十一条对因违章而发生事故(含死亡、重伤、轻伤、恶性未遂)的处理执行省公司和公司现行安全考核办法。
第十二条对在一个工程内重复违章的人员,可视情节加倍处罚,屡教不改人员,由安监部门组织进行安全学习,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严重者可令其下岗待业。
反违章管理实施细则(实用版)

反违章管理实施细则编审批页编制:审核:批准:目次前言 (3)1 总则 (4)2 组织机构 (4)3 违章的分类与管理 (5)4 违章处罚 (8)5 附录A 常见典型违章事例 (11)6 附录B 离岗培训的条件 (16)前言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进一步强化遵章守纪意识,营造规范的作业氛围,使反违章工作达到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1总则1.1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进一步强化遵章守纪意识,营造规范的作业氛围,使反违章工作达到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特制定xxx 公司《反违章管理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1.2管理人员和员工实行“双向”监督,做到层层抓、层层保。
1.3反违章工作要克服以罚代管和只管不罚,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查、有人监督、有人负责、重奖重罚。
1.4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员工的反违章技能和“三不伤害”能力。
牢固树立“违章就是事故”和“反违章是员工基本技能”的理念。
1.5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公司员工及参加我公司施工作业、参观、实习等所有外来人员。
2组织机构2.1反违章是安全生产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有效的反事故措施,是一项长期的、艰苦的工作。
为此,公司成立反违章领导小组,负责反违章的组织领导工作。
组长:总经理副组长:生产副总经理成员:各副总工程师;安全监察部、生产管理部、技术委员会、人力资源部、党群工作部、运行部、燃化部、检修公司部门主任。
2.2各部门、班组要成立反违章领导(工作)小组,由部门、班组的行政、党、工会、技术和安监人员组成,安全第一责任者任组长,安全员负责部门、班组的考核、统计、汇总、上报、记录,填写违章档案和建立、曝光等工作。
2.3反违章领导(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如下:2.3.1负责组织修订反违章管理实施细则、奖惩办法等制度。
2.3.2协调解决消除装置性违章所需人、财、物。
2.3.3协调解决反违章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公司安全生产反违章管理实施细则

X XX项目公司公司反违章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生产反违章(以下简称反违章)工作,保障人员和设备安全,依据国电银河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反违章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反违章工作是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遏制人员责任事故的重要手段,应坚持全面、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牢固树立“违章就是事故”的理念,对各类违章都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生产过程中设备、设施、工艺及外委作业。
第二章违章定义及分类第五条违章是指在生产过程中,违反国家、行业、集团公司以及本单位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标准、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和安全管理要求等而构成的一切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状态。
第六条违章按性质分为四种:作业性违章、装置性违章、指挥性违章、管理性违章。
(一)作业性违章:指在建设、运行、检修等生产活动过程中,违反保证安全的规程、规定、制度、反事故措施等的不安全行为。
作业性违章的主体是直接作业人员和作业负责人。
(二)装置性违章:指工作现场的环境、设备、设施及工器具等不符合有关规程、规定、标准、反事故措施等的要求,不能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的不安全状态。
装置性违章的责任主体是设备主人和专业技术人员。
(三)指挥性违章:指违反有关规程、标准、条例和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劳动组织与指挥的行为。
指挥性违章的主体是生产指挥人员,包括:各级岗位主管、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施工负责人等。
(四)管理性违章:指本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级行政、技术管理人员,未按照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履行岗位安全职责,没有结合本单位、本岗位实际制定有关规程、制度和措施并组织实施的行为。
管理性违章的主体是负责制定和落实规程、制度的管理人员。
第七条根据违章行为的严重程度分为三类:严重违章(I类)、较严重违章(II类)和一般违章(III类)。
(一)............................ 严重违章:一旦造成后果,对本人或他人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行为,有可能造成设备严重损坏的行为;违反《电力安全工作规程》中“严禁 .....”、"禁止”的行为。
反违章管理实施细则

////项目筹建处管理制度反违章管理实施细则ZD-058-AZ07版次生效日期编写审查批准修改原因1 2011-07-15 / / / 第一次发布2 2012-05-25 / / / 修编编写部门:安质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项目筹建处(以下简称“筹建处”)外包工程反违章管理,牢固树立“违章是事故的根源”的理念,营造“安全生产人人有责、遵章守纪人人有责”的氛围,培养从业人员遵章守纪的职业道德和工作习惯,防范各类人身伤亡、设备损坏等事故的发生,结合股份公司《外包工程反违章工作要点》、《反违章管理规范》和筹建处项目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筹建处反违章工作的目标是:减少直至杜绝各类习惯性违章,努力实现“零违章”目标,以“零违章”保证“零事故”。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筹建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承包商的反违章管理。
第二章违章定义、分类第四条违章定义:违章是指在生产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程、制度、标准以及正确的安全作业习惯,而构成的一切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状态。
第五条违章的分类:(一)违章作业按其性质划分可分为:行为性违章、装置性违章、管理性违章、二次污染违章。
1、行为性违章:指在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由于不遵守工程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安全管理规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施工措施所出现的一切不安全行为,其主要责任者是个人。
2、装置性违章:指工作现场的环境、设备、设施及工器具,出现不符合国家、行业相关规定及反事故措施和保证人身安全的各项规定及技术措施的要求的一切不安全状态,其主要责任者是管理人员、设备(或设施)的主人或直接领导者。
3、管理性违章:指各级领导直至施工负责人,违反国家、行业、上级主管部门以及本单位颁发的技术规程、标准、条例和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劳动组织与指挥的行为。
其主要责任者是指挥者本人,包括:各级领导、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施工负责人。
4、二次污染违章:指在基建施工中,不遵守规程、规范,随意野蛮施工,或不采取防范措施,可能或已经造成了对现有劳动成果损坏或污染的行为,其责任者是作业者本人或施工负责人。
2023年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反违章实施细则

2023年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反违章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管理,减少违章违规行为,确保施工过程中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现场。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违章违规行为,是指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要求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一)未经审批擅自开工的行为;(二)未按规定提供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的行为;(三)不按规定穿戴安全防护用品的行为;(四)使用不符合标准的工程材料的行为;(五)超过规定的施工工期的行为;(六)未按规定进行工程质量检验的行为;(七)施工现场存在其他危险行为。
第四条管理部门应当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和巡查,发现违章违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和处理。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文明素质,防止违章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并实施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明确各项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并向所有参与施工的人员宣传和培训。
第七条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登记,领取统一的入场证,并遵守施工现场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审批和监督第八条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管理部门提出施工申请,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第九条管理部门应当对施工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申请进行批准,并下发开工许可证。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开工许可证的内容,合理安排施工进度,确保按照规定的工期完成施工。
第十一条管理部门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检查和巡查,对发现的违章违规行为进行整改,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第十二条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召开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交流会议,邀请施工单位代表和相关专家参加,分享经验和技巧,推动管理水平的提升。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合管理部门进行监测和检测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工作人员,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质量。
第三章处罚和奖励第十四条对发现的违章违规行为,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并根据情况予以公开通报。
反违章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2×××项目公司公司反违章管理实施细则(仅供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生产反违章(以下简称反违章)工作,保障人员和设备安全,依据国电银河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反违章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反违章工作是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遏制人员责任事故的重要手段,应坚持全面、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牢固树立“违章就是事故”的理念,对各类违章都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生产过程中设备、设施、工艺及外委作业。
第二章违章定义及分类第五条违章是指在生产过程中,违反国家、行业、集团公司以及本单位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标准、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和安全管理要求等而构成的一切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状态。
第六条违章按性质分为四种:作业性违章、装置性违章、指挥性违章、管理性违章。
(一)作业性违章:指在建设、运行、检修等生产活动过程中,违反保证安全的规程、规定、制度、反事故措施等的不安全行为。
作业性违章的主体是直接作业人员和作业负责人。
(二)装置性违章:指工作现场的环境、设备、设施及工器具等不符合有关规程、规定、标准、反事故措施等的要求,不能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的不安全状态。
装置性违章的责任主体是设备主人和专业技术人员。
(三)指挥性违章:指违反有关规程、标准、条例和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劳动组织与指挥的行为。
指挥性违章的主体是生产指挥人员,包括:各级岗位主管、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施工负责人等。
(四)管理性违章:指本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级行政、技术管理人员,未按照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履行岗位安全职责,没有结合本单位、本岗位实际制定有关规程、制度和措施并组织实施的行为。
管理性违章的主体是负责制定和落实规程、制度的管理人员。
第七条根据违章行为的严重程度分为三类:严重违章(Ⅰ类)、较严重违章(Ⅱ类)和一般违章(Ⅲ类)。
反违章实施细则(三篇)

反违章实施细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护社会秩序,维护公共安全,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加强对违章行为的打击力度,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违章行为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机动车时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即为违章行为。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1. 驾驶机动车未遵守交通信号灯的指示;2. 驾驶机动车逆向行驶;3. 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4. 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使用灯光;5. 驾驶机动车酒后驾驶;6. 驾驶机动车闯红灯;7. 驾驶机动车占用对向车道超车;8. 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9. 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让行。
第三条违章行为的处罚对于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的违章行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具体如下:1. 轻微违章行为:处以警告、罚款等轻微处罚;2. 一般违章行为:处以罚款、扣分等适当处罚;3. 严重违章行为:处以罚款、行政拘留等严厉处罚。
第四条违章行为的录像取证对于发生在道路上的违章行为,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安装的录像监控设备进行取证。
取证过程中要确保录像内容的真实、准确,并保护当事人的个人隐私。
第五条违章行为的举报与处理1. 对于发现的违章行为,任何公民都有权进行举报;2. 举报人可以拨打举报电话、填写举报表格等方式进行举报;3. 交通管理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及时进行核实,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4. 对于恶意诬告的举报行为,将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违章行为的整治与宣传1. 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大对违章行为的查处力度,将违章行为的整治作为重点工作;2. 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违章行为的宣传工作,通过媒体、公告栏等渠道向广大市民宣传法律法规,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交通安全意识;3. 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开展违章行为的曝光活动,公开曝光违章行为的当事人,增加违章行为的社会惩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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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违章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从严惩治违章,预防各类责任事故的发生,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切实保护员工生命与健康,保证设备安全,保证国家财产不受损失。
根据《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和《重庆市电力公司反违章工作管理办法》(渝电总[2007]23号),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2条反违章工作的指导思想:违章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反违章应以教育培训为前提,围绕预防、检查、纠正、处罚和培训五个环节建立起反违章常态工作机制。
通过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结合对违章行为的严查重处,逐步提高员工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和自我保护意识,遏制违章现象,最终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第3条公司所有员工均有权制止和纠正违章行为,全体员工应自觉认识违章的危害性,积极主动地反违章。
第4条反违章工作实行全面、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管理和下级对上级逐级负责制。
各班组负责人必须对本班组违章行为进行认真的查处,凡因自查自纠不力,被上级监督检查发现的应负连带责任,本级查处的违章行为上级不重复处罚。
第5条对反违章成绩显著和制止违章、避免事故发生的车间、班组和个人经公司反违章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给予奖励。
对在工作中因违章造成事故的责任者、班组,执行《重庆市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办法》和《重庆市中安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对没有造成事故并被公司查出的其它情况的违章行为,按本细则进行处罚。
第6条本细则适用于重庆市中安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部门、班组及外来施工队伍所有在岗人员。
第二章反违章工作组织领导第7条反违章工作是安全生产管理与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有效的反事故措施手段,是一项长期、艰苦的工作。
反违章工作涉及生产现场和所有工作班成员以及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
公司成立以董事长为组长、副总经理为副组长,各部门第一责任人为成员的反违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公司反违章工作的组织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公司技经安监部,技经安监部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各生产车间成立以第一责任人为组长、班长及专责为成员的反违章工作小组组织实施本车间反违章工作。
第8条职责划分(一)公司反违章领导小组的职责:1. 负责组织制定或修改反违章管理实施细则、各类标准、奖惩办法。
2. 协调解决反违章工作所需的人、财、物。
3. 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复查,重点检查生产车间、班组反违章工作的开展情况。
4. 监督、考核各部门生产管理干部指挥性、作业性违章。
5. 定期召开专题会议,总结反违章工作经验,提出改进反违章工作的管理措施。
(二)反违章工作办公室的职责。
1. 反违章工作办公室在公司反违章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反违章的日常管理工作。
2. 每月组织一次对各部门反违章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3. 每月24日收集上月各部门、安全监察小组和公司内查处的违章及处罚情况,并利用安全简报进行通报,以促进各部门反违章工作的深入开展。
4. 每季组织召开一次全公司反违章工作专题会议(此会议可结合安全例会召开),及时总结经验,提出改进管理的措施。
5. 建立健全反违章工作档案,负责对全年违章情况进行总结,并对各单位反违章情况提出奖惩和考核意见。
(三)各部门反违章工作小组的职责。
1. 负责本部门反违章的具体工作。
2. 负责组织制定或修改本车间反违章管理实施细则。
3. 对本部门发生的各类违章,按公司反违章管理实施细则要求进行处罚,并在公告栏中予以曝光。
公告栏要求设在本部门主要通道处,便于全体员工吸取教训。
4. 每月24日,将本部门查处的违章报公司反违章工作办公室。
5. 每周组织一次对班组反违章情况的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6. 监督考核本部门工作负责人及以上人员的管理性违章。
第三章反违章工作管理第9条反违章工作按分级管理的原则,以自查自纠为主、公司监督检查为辅,建立健全反违章工作机制。
第10条“对违章视同事故进行处罚”,坚持“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分析,查清违章原因,查明违章责任,处罚违章者,并落实防范措施。
第11条利用《中安之窗》、专栏、安全会议等,对各级查处的违章行为严肃曝光,形成强大的舆论监督压力,让违章者和应受教育者受到教育。
第12条建立违章“说清楚”制度。
为深入查找违章根源,肃清各级各类人员的违章责任,严防违章行为的再次发生,凡发生一次严重性违章,违章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在公司月度安全分析会上“说清楚”;凡发生一次一般性违章,违章者在所属车间、班组的安全分析会上“说清楚”。
第13条建立反违章培训制度。
从教育培训入手,建立健全各级反违章培训常态机制。
公司及各部门以安全规程和业务知识为主要内容,开展反违章培训工作,以安全监督管理系统为依托,组织培训考试,在公司宣传窗上公布考试成绩,并严格考核,逐步提高员工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和安全意识。
第14条建立反违章信息报送制度。
各部门于每周星期五17:00前和每月24日,将分类统计违章行为情况报公司反违章领导小组办公室。
违章累计次数统计以年度为周期,年末清零。
第15条建立反违章宣传制度。
加大反违章宣传力度,制定反违章宣传计划,报道反违章工作动态,营造良好的反违章工作氛围。
第四章违章定义及分类第16条违章:指公司范围内的所有员工,在电力生产工程活动过程中,违反国家和行业制订的有关安全的法规、规程、条例、指令、办法以及违反国家电网公司、重庆市电力公司和本公司制订的现场规程、管理制度、规定、办法、指令而进行的工作和作业的行为,或所管的设备系统以及管理系统中存在与上述制度、规定、办法、指令不相符合甚至抵触的情况。
第17条按生产活动的组织与事故直接原因的关系,违章分为作业性违章、管理性违章、装置性违章。
作业性违章:指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过程中,违反保证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规定、制度及措施的一切不安全行为。
管理性违章:指从事电力生产、施工的各级领导者和管理人员在生产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范、公司规章制度等规定进行劳动组织与指挥或不按国家、行业、公司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制定管理范围内的有关规程、制度和措施并组织实施的行为。
装置性违章:指工作现场的环境、设备、设施及工器具不符合有关国家、行业、公司有关规定及反事故措施和保证人身安全的各项规定及技术措施的要求,不能保证人身、设备安全的不安全状态。
第18条按违章行为的性质及存在的安全风险大小,分为一般违章行为和严重违章行为。
一般违章行为:违反国家、上级和本单位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程、规定、制度、办法的要求,且可能引发事故的安全风险一般的违章行为。
严重违章行为:违反国家、上级和本单位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程、规定、制度、办法的要求,且可能引发事故的安全风险较大的违章行为。
第五章违章处罚第19条一般作业性违章行为的处罚:1.发生一般作业性违章行为1次,对违章者经济处罚200元;2.发生一般作业性违章行为累计2次,对违章者经济处罚600元;3.发生一般作业性违章行为累计3次,违章者降2岗级工资6个月。
第20条严重作业性违章行为的处罚:1. 发生严重作业性违章行为1次,违章者降2岗级工资6个月;2. 发生严重作业性违章行为累计2次,违章者待岗6个月;3. 发生严重作业性违章行为累计3次,给予违章者记过处分,待岗12个月。
第21条一般管理性违章行为的处罚:1. 发生一般管理性违章行为1次,对违章者经济处罚500元;2. 发生一般管理性违章行为累计2次,对违章者经济处罚1500元;3. 发生一般管理性违章行为累计3次,违章者降2岗级7个月。
第22条严重管理性违章行为的处罚:1. 发生严重管理性违章行为1次,违章者降2岗级7个月;2. 发生严重管理性违章行为累计2次,违章者待岗7个月;3. 发生严重管理性违章行为累计3次,给予违章者记过处分,待岗13个月。
第23条装置性违章的处罚:1. 因管理原因造成的装置性违章,对有关责任者按管理性违章行为相关条款进行处罚;2. 因作业原因造成的装置性违章,对有关责任者按作业性违章行为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第24条员工降岗、待岗期间的待遇和管理,按公司相关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待岗期间由各部门、车间组织员工学习,学习内容以安全知识和业务技能为主,待岗期满经安全知识考试合格后,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工作。
第六章连带责任的处罚第25条为推动反违章工作有效开展,形成相互监督,共同约束的反违章工作机制,对现场工作负责人(专责监护人)、班组长、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实行违章连带处罚。
第26条对工作负责人(专责监护人)的连带责任的处罚:1. 工作班成员每发生一般违章行为1次,工作负责人(专责监护人)按违章者经济处罚的20%进行处罚;2. 工作班成员每发生严重违章行为1次,工作负责人(专责监护人)按违章者经济处罚的40%进行处罚。
第27条对班组长的连带责任处罚:1. 班组员工发生一般违章行为1次,对班组长经济处罚100元;2. 班组员工发生一般违章行为每增加1次,对班组长增加经济处罚100元;3. 班组员工发生严重违章行为1次,对班组长经济处罚200元;4. 班组员工发生严重违章行为每增加1次,对班组长增加经济处罚200元。
第28条部门负责人的连带责任处罚:1. 部门员工发生一般违章行为1次,对部门负责人经济处罚50元;2. 部门员工发生一般违章行为每增加1次,对部门负责人增加经济处罚50元;3. 部门员工发生严重违章行为1次,对部门负责人经济处罚100元;4. 部门员工发生严重违章行为每增加1次,对部门负责人增加经济处罚100元。
第29条部门连带责任处罚:部门员工被重庆市电力公司和彭水县供电公司反违章督察工作组查处的严重违章行为,对该部门负责人经济处罚2000元,对该部门各类专责经济处罚1000元。
第30条对外来施工单位,每发生一般违章行为1次,经济处罚500-1000元;每发生严重违章行为1次,经济处罚3000-5000元;发生严重违章行为累计3次,停产学习安全相关规程制度,经考试合格后再开工作业。
公司有关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合同及安全协议应体现上述原则。
第七章反违章工作的奖励第31条公司每年评选1~2个反违章工作先进部室。
申报必备条件:1. 完成部门年度安全生产目标;2. 未发生违章造成的人员轻伤和责任性障碍;3. 部门无公司及以上查出的严重违章行为或2次一般违章行为;4. 认真组织开展反违章工作,有反违章工作相关制度,能及时贯彻落实上级反违章工作会议和文件精神;5. 定期组织反违章工作分析,总结反违章工作,提出并落实防范措施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