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违章管理实施细则—实施方案
2024年反违章实施细则(二篇)

2024年反违章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施工管理,规范职工的行为,对习惯性违章做到有章可循,违章必究,避免和减少发生各类人员伤害事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各级安全第一责任者、专业人员要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各单位要把反违章作为安全施工工作的重点,加强安全教育,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三不伤害”的能力,确保安全施工。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制定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____年-01-01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DL5009.2-94《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架空电力线路部分____年-04-01实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DL5009.3-98《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____年-04-01实施。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公司安全监察处。
第二章违章的分类第六条从施工(生产)活动的组织与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主要原因及领导原因来区分,违章可分为作业性违章,装置性违章,指挥性违章三类。
第七条从违章者本人的安全技术素质与思想心理,习惯等因素来区分,违章可分为习惯性违章和偶然性违章两类。
第三章查处违章的原则第八条反违章要坚持重奖重罚的原则,对违章进行罚款必须遵守本规定,不得随意降低标准,杜绝“说情”,做到实事求是,严格执法。
第九条无论因作业性违章,装置性违章或指挥性违章发生未遂事故都有要同样重视,将未遂做为已遂对待,都要按照“三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分析,教育有关责任人并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和防范措施。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施工人员有权拒绝施工,并可向上级或有关领导报告。
1、安全设施、装备等不能满足安全施工要求。
2、无安全施工措施。
3、未经过交底的施工项目。
第十一条对因违章而发生事故(含死亡、重伤、轻伤、恶性未遂)的处理执行省公司和公司现行安全考核办法。
第十二条对在一个工程内重复违章的人员,可视情节加倍处罚,屡教不改人员,由安监部门组织进行安全学习,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严重者可令其下岗待业。
2023年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反违章实施细则

2023年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反违章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管理,减少违章违规行为,确保施工过程中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现场。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违章违规行为,是指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要求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一)未经审批擅自开工的行为;(二)未按规定提供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的行为;(三)不按规定穿戴安全防护用品的行为;(四)使用不符合标准的工程材料的行为;(五)超过规定的施工工期的行为;(六)未按规定进行工程质量检验的行为;(七)施工现场存在其他危险行为。
第四条管理部门应当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和巡查,发现违章违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和处理。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文明素质,防止违章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并实施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明确各项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并向所有参与施工的人员宣传和培训。
第七条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登记,领取统一的入场证,并遵守施工现场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审批和监督第八条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管理部门提出施工申请,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第九条管理部门应当对施工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申请进行批准,并下发开工许可证。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开工许可证的内容,合理安排施工进度,确保按照规定的工期完成施工。
第十一条管理部门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检查和巡查,对发现的违章违规行为进行整改,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第十二条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召开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交流会议,邀请施工单位代表和相关专家参加,分享经验和技巧,推动管理水平的提升。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合管理部门进行监测和检测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工作人员,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质量。
第三章处罚和奖励第十四条对发现的违章违规行为,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并根据情况予以公开通报。
反违章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2×××项目公司公司反违章管理实施细则(仅供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生产反违章(以下简称反违章)工作,保障人员和设备安全,依据国电银河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反违章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反违章工作是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遏制人员责任事故的重要手段,应坚持全面、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牢固树立“违章就是事故”的理念,对各类违章都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生产过程中设备、设施、工艺及外委作业。
第二章违章定义及分类第五条违章是指在生产过程中,违反国家、行业、集团公司以及本单位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标准、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和安全管理要求等而构成的一切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状态。
第六条违章按性质分为四种:作业性违章、装置性违章、指挥性违章、管理性违章。
(一)作业性违章:指在建设、运行、检修等生产活动过程中,违反保证安全的规程、规定、制度、反事故措施等的不安全行为。
作业性违章的主体是直接作业人员和作业负责人。
(二)装置性违章:指工作现场的环境、设备、设施及工器具等不符合有关规程、规定、标准、反事故措施等的要求,不能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的不安全状态。
装置性违章的责任主体是设备主人和专业技术人员。
(三)指挥性违章:指违反有关规程、标准、条例和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劳动组织与指挥的行为。
指挥性违章的主体是生产指挥人员,包括:各级岗位主管、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施工负责人等。
(四)管理性违章:指本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级行政、技术管理人员,未按照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履行岗位安全职责,没有结合本单位、本岗位实际制定有关规程、制度和措施并组织实施的行为。
管理性违章的主体是负责制定和落实规程、制度的管理人员。
第七条根据违章行为的严重程度分为三类:严重违章(Ⅰ类)、较严重违章(Ⅱ类)和一般违章(Ⅲ类)。
2023年反违章实施细则

2023年反违章实施细则2023年反违章实施细则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交通运输成为人们日常生活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与此同时,交通违章行为也成为对行车安全、交通秩序和法制稳定的一大威胁。
为了加强对交通违章行为的监管和管理,促进道路交通的安全有序,2023年反违章实施细则将于今年全面实施。
一、违章处罚一旦发现违章行为,交通执法部门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执法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管理部门的相应规定,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这些处罚主要包括警告、罚款、扣分、吊销驾照、拘留等措施。
若发现酒驾、毒驾、无证驾驶等违规行为,将给予严格的司法惩罚,并公布相关人员的个人信息,以达到震慑效果。
二、实施联网管理为了加强对交通违章行为的监管和管理,建议实施联网管理系统。
通过高科技手段,各个城市的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共享数据资源,及时掌握各车主的违章信息,从而精准追踪和严格处罚违章行为,使违法成本更高,减少交通违章事件的发生。
三、强化对交通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通过社会宣传和教育,使人们深刻认识到违章行为的危害,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
另外,交通管理部门将不断加强对驾驶员、行人、学生等各类交通参与者的预防教育和引导,提高全民的交通安全意识和素质。
四、建立多元化的服务渠道交通违章处罚不仅仅是一项单向执法行动。
根据各地实际情况,交通管理部门还将开展多种服务,包括为广大群众提供咨询、投诉、举报、咨询等一系列服务,积极促进和落实社会和谐。
五、完善违章应急管理机制交通违章行为是时时发生的,因此,应加快建立完善违章应急管理机制,及时处理各种突发事件,保障交通秩序的安全和顺畅。
总之,交通违章行为不仅不符合道德标准,还会危害到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安全,甚至可能成为社会不稳定的因素。
我们必须积极地去预防和打击这一问题,真正落实交通安全管理的责任,打建立一个安全、便捷、有序的交通环境。
六、建设数字化交通运输体系数字化交通运输体系的建设是加强对交通违章行为管理的重要手段。
反违章实施细则(三篇)

反违章实施细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护社会秩序,维护公共安全,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加强对违章行为的打击力度,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违章行为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机动车时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即为违章行为。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1. 驾驶机动车未遵守交通信号灯的指示;2. 驾驶机动车逆向行驶;3. 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4. 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使用灯光;5. 驾驶机动车酒后驾驶;6. 驾驶机动车闯红灯;7. 驾驶机动车占用对向车道超车;8. 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9. 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让行。
第三条违章行为的处罚对于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的违章行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具体如下:1. 轻微违章行为:处以警告、罚款等轻微处罚;2. 一般违章行为:处以罚款、扣分等适当处罚;3. 严重违章行为:处以罚款、行政拘留等严厉处罚。
第四条违章行为的录像取证对于发生在道路上的违章行为,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安装的录像监控设备进行取证。
取证过程中要确保录像内容的真实、准确,并保护当事人的个人隐私。
第五条违章行为的举报与处理1. 对于发现的违章行为,任何公民都有权进行举报;2. 举报人可以拨打举报电话、填写举报表格等方式进行举报;3. 交通管理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及时进行核实,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4. 对于恶意诬告的举报行为,将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违章行为的整治与宣传1. 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大对违章行为的查处力度,将违章行为的整治作为重点工作;2. 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违章行为的宣传工作,通过媒体、公告栏等渠道向广大市民宣传法律法规,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交通安全意识;3. 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开展违章行为的曝光活动,公开曝光违章行为的当事人,增加违章行为的社会惩罚力度。
反违章管理实施细则

反违章管理实施细则前言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方式和交通方式也在发生着改变。
然而,随之而来的交通违章行为也愈发普遍,违章现象已成为社会公害之一。
针对这一问题,各地交管部门都在积极推进反违章管理,通过加强管理、加大处罚力度等手段,有效遏制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公安部门的指导意见,加强我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管理,确保道路交通秩序的和谐有序,制定了以下反违章管理实施细则。
一、违法行为的定义违法行为是指在道路交通运输中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超速驾驶、闯红灯、占道行驶、不按导向行驶、违法停车、酒后驾驶等。
具体细则应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
二、反违章管理措施1. 加强监管为更好地加强对交通违法行为的监管,各地应加强对道路交通运输的日常监管,提高监管效果。
具体措施如下:•设置监控站点,对道路上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视频监控;•增加巡逻频次,加强路面巡逻,及时发现并处罚交通违法行为;•加强行业管理,对交通运输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意识;•提高执法水平,对执法人员进行加强培训,提高他们的执法能力。
2. 实行联合惩戒对于交通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驾驶员,应采取联合惩戒措施,让违法行为的成本变得更高,造成惩罚效应。
具体实施方法如下:•对于违法行为次数较多的驾驶员,禁止其参加驾驶员职业资格考试;•对于违法行为次数超过限定次数的驾驶员,取消其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3. 强化处罚力度强化处罚力度是有效遏制交通违法行为的重要手段。
此外,根据法规可以使用处罚手段,以起到应有的威慑作用。
具体措施如下:•对于各种类别的交通违法行为,根据相应的法规实施罚款或罚款并拘留处罚;•提高处罚标准,加大处罚力度。
对于危害较大的交通违法行为,可实施高额罚款,同时还可对违法驾驶员进行暂扣或长期吊销驾照等处罚。
4. 开展宣传教育开展宣传教育,让人们时刻保持安全驾驶、守法行车的意识和理念。
具体措施如下:•利用各种媒介进行宣传教育,如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增加道路标志、路标等,引导司机、行人正确行驶;•举办交通安全知识讲座,提高民众的交通安全意识。
反违章管理细则(范本)

反违章管理实施细则一、总则1、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使反违章工作达到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努力实现无违章企业,特制定本细则。
2、反违章工作是全员性工作,必须做到层层抓,层层保,个人保班组,班组保生产部门、生产部门保公司,管理干部和职工要实行“双向”监督。
3、反违章工作要做到“管理、伦理、法理”三管齐下,克服以罚代管和只管不罚。
要加强安全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四不伤害”能力。
4、反违章工作要做到有章可循,有人负责,有据可查,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分清责任,实行“重奖、重罚”。
5、反违章是安全生产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有效的反事故措施,是一项长期的工作。
因此,各部门,特别是生产一线部门要成立反违章领导小组,由部门安全第一负责人任组长,负责反违章的组织工作。
分管领导、班组长和各级安全员是查禁和考核违章工作的主力。
6、企业反违章领导机构由企业安全委员会的成员组成,由企业安全第一负责人任组长。
7、企业反违章领导机构的职责:7.1 负责组织制定反违章管理实施细则,各类标准、奖惩办法;7.2 协调解决消除装置性违章需用的人、财、物;7.3 协调反违章工作中出现的问题;7.4 检查下属公司部门、班组反违章工作的开展情况,总结经验,提出改进各项管理的措施;7.5 监督、考核作业性违章和指挥性违章。
8、反违章领导(工作)小组的办事机构在生产部。
二、违章分类与定义1、从生产活动组织与事故趋势原因角度分类,违章可分为生产者个人的作业性违章;与生产有关的装置、设施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装置性违章;生产指挥人员违反《卫生条例》、《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业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及专为某项工作制定的安全措施,发布错误命令或做出错误决定的指挥性违章。
2、从违章者本人的安全技术素质与思想心理习惯等角度分类,违章可分为偶然性违章和习惯性违章二类。
偶然性违章主要是由于缺乏安全技术知识所致;习惯性违章则是守旧的不良作业传统和工作时习惯违反安全规程的行为。
反违章管理实施细则

////项目筹建处管理制度反违章管理实施细则ZD-058-AZ07版次生效日期编写审查批准修改原因1 2011-07-15 / / / 第一次发布2 2012-05-25 / / / 修编编写部门:安质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项目筹建处(以下简称“筹建处”)外包工程反违章管理,牢固树立“违章是事故的根源”的理念,营造“安全生产人人有责、遵章守纪人人有责”的氛围,培养从业人员遵章守纪的职业道德和工作习惯,防范各类人身伤亡、设备损坏等事故的发生,结合股份公司《外包工程反违章工作要点》、《反违章管理规范》和筹建处项目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筹建处反违章工作的目标是:减少直至杜绝各类习惯性违章,努力实现“零违章”目标,以“零违章”保证“零事故”。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筹建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承包商的反违章管理。
第二章违章定义、分类第四条违章定义:违章是指在生产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程、制度、标准以及正确的安全作业习惯,而构成的一切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状态。
第五条违章的分类:(一)违章作业按其性质划分可分为:行为性违章、装置性违章、管理性违章、二次污染违章。
1、行为性违章:指在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由于不遵守工程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安全管理规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施工措施所出现的一切不安全行为,其主要责任者是个人。
2、装置性违章:指工作现场的环境、设备、设施及工器具,出现不符合国家、行业相关规定及反事故措施和保证人身安全的各项规定及技术措施的要求的一切不安全状态,其主要责任者是管理人员、设备(或设施)的主人或直接领导者。
3、管理性违章:指各级领导直至施工负责人,违反国家、行业、上级主管部门以及本单位颁发的技术规程、标准、条例和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劳动组织与指挥的行为。
其主要责任者是指挥者本人,包括:各级领导、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施工负责人。
4、二次污染违章:指在基建施工中,不遵守规程、规范,随意野蛮施工,或不采取防范措施,可能或已经造成了对现有劳动成果损坏或污染的行为,其责任者是作业者本人或施工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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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违章管理实施细则—实施方案
1总则
1.1 为认真贯彻执行集团公司《反违章工作办法》、《违章作业处罚及试岗、离岗、内部待岗培训管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真正做到以“三铁”反“三违”,有力控制习惯性违章的发生,杜绝由于违章而发生的人身和设备事故,规范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行为和工作行为,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1.2 反违章工作必须做到党、政、工、团齐抓共管。
各部门要加强对职工的政治思想教育、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加强业务技术的培训和提高,保证职工具有良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杜绝行为上的违章,养成遵章守纪的良好风气。
1.3 反违章人人有责。
公司每个职工都负有自己不违章及劝阻和举报他人违章的义务,同时具有制止他人违章作业,抵制领导违章指挥的权利。
1.4 反违章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以“一级对一级负责,一级考核一级”为原则,深入持久地开展反违章工作。
各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出违章检查、考核办法、报质安部备案。
1.5 违章分类。
从生产活动的组织与事故直接原因的联系角度,违章可分为:
A:作业性违章:指在电力生产、施工中,不遵守《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违反保证安全的各项规定、制度及措施的一切不安全行为。
B:装置性违章:指工作现场的环境、设备、设施及工器具不符合《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技术规程和保证人身安全的各项规定及技术措施的要求,不能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的一切不安全状态。
C:指挥性违章:指各级领导直至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规、《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技术规程和保证人身安全的技术措施进行劳动组织和指挥的行为。
从违章者本人的安全技术素质与思想、心理、习惯的角度,违章分为:A:习惯性违章:指固守旧有的不良作业传统和工作习惯,违反安全工作规程的行为。
B:偶然性违章:指由于缺乏安全技术知识而发生的不安全行为。
1.6 作业性违章、装置性违章、指挥性违章要同等重视,都要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分析,教育有关责任人,并制订相应的整改和防范措施。
1.7 作业性违章的责任人是违章者本人,发现作业性违章不纠正、不制止者与违章作业者负有同等责任。
装置性违章的责任人是对装置负有管理维护责任的设备主人、技术人员或其直接领导。
有了可靠的消除装置性违章的措施,领导不予安排,装置性违章演变成指挥性违章。
指挥性违章的责任人是违章者本人。
作为下属,明知违章指挥而不抵制的,按习惯性违章对待。
1.8 习惯性违章比偶然性违章危害要大,对习惯性违章要从重处罚。
2组织领导与分工
2.1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全厂反违章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
公司成立反违章检查小组,由生产副总经理任组长,总工程师、工会主席任副组长。
检查小组成员由运行总监、质安部主任、设备部主任、人力资源部主任、综合企业管理部主任、质安部安监专职组成。
2.2 质安部负责公司反违章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公司的反违章检查、考核、扣分、曝光、统计工作。
2.3 设备部负责装置性违章中的整改的计划、方案、措施的制订,并落实费用,督促有关部门实施。
2.4 各部门要成立以第一责任人为组长、党支部书记、副主任、分工会主席、部门安全员参加的反违章检查小组,负责组织领导部门反违章工作,做好本部门的违章查禁工作和装置性违章整治实施工作和考核工作。
2.5 人力资源部负责违章后离岗、内部待岗职工的教育培训工作,并与质安、部设备部及各部门密切配合,做好职工的技术培训和安全培训工作。
2.6 在每年的安全月活动中,各部门、班组要结合实际,层层查找习惯性违章的种种表现,并修订补充《习惯性违章的种种表现》,作为对职工进行反违章教育的生动教材。
3管理监督
3.1 反违章的管理监督实行分层负责和分层考核。
各部门、班组均要建立违章记录,对发现的违章进行登记,并按规定进行处罚。
3.2 各级领导在巡视生产现场时,要把查禁违章作为重要内容。
反违章检查小组每月进行1-2次生产现场检查、发现违章情况及时指出并记录,检查结果由质安部汇总进行考核,记入违章档案。
3.3 部门领导应经常深入生产现场监督检查违章情况,对重大检修、施工、试验的工作现场应指派反违章领导小组成员作为“安全流动哨”,动态跟踪查禁现场违章。
3.4 各级安全监察人员要把违章监督检查作为现场安全监察的重要
日常工作,坚持常抓不懈,并对部门、班组的反违章工作实行监督。
3.5 工作负责人、值班负责人、操作监护人在作业、操作过程中应负责对作业人员、操作人员违章作业的查禁及对现场装置性违章的检查。
3.6 班组长每天应对班组人员的作业性违章和工作现场的装置性违
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7 设备主人和专业技术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地深入现场监督检查
装置性违章情况。
3.8 质安部、设备部对装置性违章应实行全过程监督,在设计、施工、验收各环节严格把关,杜绝新的装置性违章发生。
3.9 各级人员发现作业性违章,必须立即制止,对严重违章者有权停止其工作,并报告违章所在部门的领导和质安部。
3.10 凡发现上级违章指挥的命令时,必须抵制并越级上报或报告质安部。
3.11 发现装置性违章应立即报告设备部、质安部。
安监人员接到报告后或在检查中发现装置性违章应填写《安全监察通知单》,通知有关部门及时整改。
3.12 一般性装置性违章,由设备管辖部门负责消除。
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的装置性违章,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组织消除。
装置性违章消除后,应在《安全监察通知单》注销,报质安部备案。
3.13 需要花费较大财力、物力或需变更设备布置的装置性违章.由设备部提出整改计划与方案,经主管副总经理研究决策,指定有关部门实施。
3.14 在特殊条件下,不能满足《安全工作规程》要求的装置性违章,一时消除有困难的,经主管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把它列为人身、设备安全“虎口”,加大安全措施的力度,予以重点监控。
4考核规定
4.1 凡本部门检查发现的作业性违章,由本部门进行经济考核,同时必须报质安部汇总备案。
4.2 凡属公司“反违章”检查组、质安部或本部门以外人员发现的作业性违章,由质安部按扣分、扣奖标准进行考核,并扣分和曝光。
4.3 一个月内本部门应集中检查不少于二次,并有检查记录。
如没有开展检查或没有检查记录而被“反违章”检查组、质安部检查发现有作业性违章的,则扣部门第一责任人80元,分管副职及安全员各50元。
4.4 对装置性违章,根据实际情况,对责任人扣奖20--200元,外包单位发生违章作业则作一次性扣款500元,如重复发生同一种、同一类违章作业,加倍扣款。
4.5 装置性违章发现后,不按规定时间整改,扣责任部门100元。
5离岗、待岗及培训
5.1 凡公司职工发生作业性违章被查到,则主要责任者按扣分标准给予扣分,次要责任者按扣分标准减半扣分。
所扣分值在一个考核周期内进行累加。
如在一个考核周期内重复发生同一种、同一类的违章作业,则给予加倍扣分。
5.2 考核周期为2004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以后每两年为一个考核周期。
5.3 凡公司职工在考核周期内由于违章作业累计扣分达到10分时或在一个日历年内累计扣分达到6分时,则必须离岗接受教育培训一个月;累计扣分达到14分时或在一个日历年内累计扣分达到10分时,则必须离岗接受教育培训至少三个月;累计扣分达到18分时或在一个日历年内累计扣分达到14分时,给予待岗处罚,待岗时间至少一年。
5.4 驾驶员因违章造成交通事故,不论是否负主次责任,正副本驾驶证被扣超过半个月则扣证期间作离岗培训处理。
5.5 凡公司职工在作业现场及时制止他人的违章作业,则可获得奖励分,奖励分值为违章作业主要责任者扣分的一半,奖励分与处罚扣分在考核周期内可以互抵。
5.6 违章者离岗、待岗培训由质安部填写“联系单”通知违章者所在部门及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安排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技术业务技能培训、职业道德教育以及劳动纪律方面的教育,并到班组跟班劳动。
5.7 违章者离岗培训期满,考试合格,结合跟班劳动的表现,由人力资源部提议,经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可回原部门工作,离岗培训期为一个月的可直接回原岗位工作;离岗培训为三个月及以上者,回班组后必须从本班组最低岗位开始试岗.每月考核一次,根据其工作表现逐级恢复原岗位,试岗期不得少于三个月。
5.8 违章者待岗培训期满,考试合格,结合跟班劳动的表现,由人力资源部提议,经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可回原部门工作,回班组后必须从本班组最低岗位开始试岗.每月考核一次,根据其工作表现逐级恢复原岗位,试岗期不得少于三个月。
5.9 离岗、待岗培训待遇及试岗期间待遇按厂部有关规定执行。
5.10 违章者在试岗期间,若再次发生违章,则不论扣分多少,均须立即给予待岗处罚,待岗时间不少于一年。
5.11 凡公司职工在考核期内因违章受到离岗培训二次的,在工作期间,若再发生违章行为.均须立即待岗,并给予留厂察看一年的处分。
6本实施细则中的考核主要适用于未构成事故的违章作业,在附件中所列的违章行为外的其他违章作业,各部门可视违章可能造成的后果严重程度,比照本规定进行考核、扣分。
7本实施细则由质安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