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政策基本介绍.doc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4.07.10•【文号】财税[2004]125号•【施行日期】2004.07.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列名的试点生产企业名单”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试行免抵退税试点企业名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5日实施日期:2006年11月1日)废止*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5月25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废止日期:2012年7月1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4]1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使出口退税适应外贸经营权放开后的需要,鼓励生产型出口企业利用国际销售网络扩大出口,积累生产企业收购产品出口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管理经验,经研究,现决定对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
具体通知如下:一、列名生产企业(见附件)在外购产品出口并按规定在财务上作销售后,在规定的申报期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
二、主管税务机关接到列名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后,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及国税发[2002]ll号文件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对审核无误的予以办理免、抵、退税及调库手续。
三、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产品如属应税消费品,税务机关可比照外贸企业退还消费税的办法退还消费税;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应税消费品按现行规定免征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9.01.07•【文号】国税发[1999]6号•【施行日期】199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年1月7日国税发〔199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了正确贯彻国家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的有关规定,特对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规定如下:一、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是指一个年度(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终了后三个月内,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退税机关)按照出口退(免)税政策和出口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出口企业在上一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重新审核、计算、清理和检查。
二、清算范围包括出口企业在上一个年度内当年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款,以及以前年度应退未退结转上年办理的退(免)税款。
出口企业是指外贸(工贸)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或“先征后退”办法)的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包括1994年1月1日后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烟草进出口公司和卷烟生产企业、国家税务总局〔1994〕031号等文件规定特准退(免)税的企业等。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操作规程详解(1)_会计学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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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成功加入WTO,我国已成为世界贸易大家庭的成员,国与国之间企业的交流将日趋频繁。
出口退税作为国际惯例,面临着广阔的发展前景,探索更为科学的出口退税管理形式,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而艰巨的任务。
与出口企业面临的巨大发展机遇形成鲜明对照,退税指标不足成为制约出口企业发展的主要因素。
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在认真分析形势的基础上,决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和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全面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免、抵、退”税办法的实施,对推进外贸体制改革,进一步扩大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和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增强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具有积极的作用。
无论税务机关还是出口企业,都应当认真学习和研究“免、抵、退”税政策规定,并通过一定的流程把政策优势转化为促进出口企业发展的强大动力。
为帮助全省广大出口企业和税务干部全面系统地学习掌握“免、抵、退”税政策规定,准确、及时地办理免、抵税和退税手续,我们组织人员编写了这本培训教材。
增值税出口退税免抵退方法解析

增值税出口退税“免、抵、退”方法解析2014年新年伊始,对于我国税制体制改革来说又是一个具有重大意义的日子。
从1月1日起新的《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文件开始执行,铁路运输业、邮政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增值税范围,前期陆续出台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相关政策,得到进一步的细化和明确。
铁老大被纳入了“营改增”范围意味着我们的改革进入了攻坚阶段,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将会有更多的原营业税纳税人转身投入增值税纳税人的阵营中来。
相对于营业税,增值税纳税人的核算对财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如果说营业税是一只大雁那增值税就是一只雄鹰,营业税是一只小马驹增值税就是一匹千里马。
想训服雄鹰,驾驭千里马,就要求财务人员要有训鹰人的技巧,骑士的能力。
在增值税的核算体系中,出口企业的核算法相对较为复杂,不但要计算纳税金额,还要计算退税金额。
随着经济体质改革的逐步深入,扩大内需已经远远不能满足改革需要,更多的要调整经济结构,扩大出口,鼓励企业走出去赚取外汇。
为了给企业减轻负担卸掉枷锁,更好的参与到国际市场竞争中,国家对出口企业实行免税、抵、退税等一系列优惠措施,让企业的产品、服务等以零税率的方式近入到国际市场,以期占有更好的竞争优势。
平时财务人员接触出口退税的业务较少,且“营改增”以后许多新纳税人对增值税掌握不够全面。
现就“免、抵、退”计算方法做一个详细的介绍。
“免、抵、退”计算法适用于生产企业(包括: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服务、劳务或委托外贸企出口自产货物、劳务、服务。
1、“免”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劳务、服务,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2、“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支付的进项税额,可以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3、“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因出口原因导致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以下详细解释公式的推导过程及具体应用:一、出口型生产企业当期内销应纳税额的计算生产性企业出口适用“免、抵、退税”计算方法。
出口退税政策解读

一、出口退(免)税有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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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 范围
目前我国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出口企业有下列五类: (一)经对外贸易备案登记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 (工)贸企业。 (二)经对外贸易备案登记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 企业和生产型的集团公司。 (三)外商投资企业。 (四)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 及 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 (五)特准退税的企业。如:对外承包工程公司、对 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外轮供应公司和远洋运输供 应公司、在国内采购货物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企 业、国际招标机电产品的中标企业等。
明》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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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规定
(二)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范围和方法
是否应加收滞纳金?
《征管法》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 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 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 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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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规定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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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货物出口后退(免)税计算方法
例1:某自营出口生产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2007 年3月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 明价款200万元,外购货物准予抵扣进项税款34万 元,货物已验收入库。上期期末留抵税款3万元。 当月内销货物销售额100万元,货款117万元。本月 出口货物销售折合人民币200万元。试计算该企业 应退税额、应免抵税额。
出口企业确有特殊原因在规定期限内无法申报出 口退税的,按现行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申报手 续。外贸企业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仍 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报关出口后60日 内)。 2009年1月1日以后,生产企业与外贸企业申报出 口退税期限相同。
国家税务总局关於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於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https://img.taocdn.com/s3/m/6c3de2da6f1aff00bed51e35.png)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2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針對部分地區在出口退(免)稅工作中反映的一些問題,經研究,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一、出口企業出口的下列貨物,除另有規定者外,視同內銷貨物計提銷項稅額或徵收增值稅。
(一)國家明確規定不予退(免)增值稅的貨物;(二)出口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退(免)稅的貨物;(三)出口企業雖已申報退(免)稅但未在規定期限內向稅務機關補齊有關憑證的貨物;(四)出口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貨物;(五)生產企業出口的除四類視同自產產品以外的其他外購貨物。
一般納稅人以一般貿易方式出口上述貨物計算銷項稅額公式:銷項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1+法定增值稅稅率)×法定增值稅稅率一般納稅人以進料加工複出口貿易方式出口上述貨物以及小規模納稅人出口上述貨物計算應納稅額公式:應納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1+徵收率)×徵收率對上述應計提銷項稅額的出口貨物,生產企業如已按規定計算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並已轉入成本科目的,可從成本科目轉入進項稅額科目;外貿企業如已按規定計算徵稅率與退稅率之差並已轉入成本科目的,可將徵稅率與退稅率之差及轉入應收出口退稅的金額轉入進項稅額科目。
出口企業出口的上述貨物若為應稅消費品,除另有規定者外,出口企業為生產企業的,須按現行有關稅收政策規定計算繳納消費稅;出口企業為外貿企業的,不退還消費稅。
二、對出口企業按本通知第一條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出口貨物,不再辦理退稅。
對已計算免抵退稅的,生產企業應在申報納稅當月沖減調整免抵退稅額;對已辦理出口退稅的,外貿企業應在申報納稅當月向稅務機關補繳已退稅款。
三、退稅審核期為12個月的新發生出口業務的企業和小型出口企業,在審核期期間出口的貨物,應按統一的按月計算免、抵、退稅的辦法分別計算免抵稅額和應退稅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3.11.18•【文号】国税发[2003]139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一条、第二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注:本篇法规已被: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一)(发布日期:2012年6月1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废止日期为2012年7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2003年11月1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针对各地反映出口退税政策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经研究,通知如下:一、免、抵、退税办法中视同内销征税的货物按以下公式计提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视同内销征税货物的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增值税征税税率上述视同内销征税货物,出口企业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成本的,可从成本科目中转入进项税额科目。
视同内销征税货物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规定的生产企业自报关出口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或未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货物,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出口数据审核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出口额的通知》(国税函[2003]95号)规定的生产企业申报的没有电子数据(有纸质报关单的除外)的免、抵、退税出口货物和有电子数据但企业未在当月申报的出口货物。
按国税函[2003]95号文件规定应在次月补税的出口额中,不包括委托、代理出口以及寄售业务的出口额。
出口退税政策

为了应对亚洲金融危机以后带来的各种不利影响,
促进出口,我国在1998年以后又提高了部分出 口产品退税率,变为5%、13%、15%、17%四 档。 由于出口退税率提高,外贸出口连续三年大幅 度、超计划增长,所以在1999年我国财政出现 欠退,到2002年时,累计拖欠退税款已经形成 较大规模。
率下调影响越明显,两者相关度系数高达 -70%。利润空间偏小使得行业抗风险 能力偏低。
(1)出口主导型企业经营处于徘徊期。 玻璃纤维出口退税率由现在的13%降低到5%.出口退税 率下调8%,致使成本增加了8个百分点,等于减少利润 8个百分点。 服装、鞋帽及箱包、工艺品等轻纺在内的一系列商品, 都下调了退税率。出口企业面临着是内销还是外销的重 新选择,处于“不确定”的徘徊期。
30.00%
15.00% 7.00%
20.00% 6.00%
-2.90%
-6.00%
纯碱
13.00%
0.00%
5.00% 0.00% 5.00% 5.00%
12.00%
37.00% 2.00% 26.00% 40.00%
27.00% 8.00%
14.00% 4.00% 14.00% 5.00% 12.40% 4.30% 13.50% 4.10%
中国、马来西亚、智利、阿根廷等国都实行出口 退税。
2、出口企业免抵退税法
2002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
企业代理出口(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 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 税办法。 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 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 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 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以退还的进项税 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增值税税额; 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 顶的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 以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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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免、抵、退”税 政策基本介绍
一、“免、抵、退”税基本内容 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 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款;“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 在当期内因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顶完的税额,经主管退税机关批准后,予以退税。 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实施范围 (一)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 退”税管理办法。 生产企业,是指独立核算,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 集团。
自产货物是指生产企业购进原辅材料,经过加工生产的货物。 下列出口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免、抵、退”税: 1 .收购与本企业生产货物的名称、性能相同,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的货物; 2.收购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配套出口的货物。 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视同自产货物 办理退税。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 3 .收购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认可的集团公司(或总厂)成员企业(或分厂)生产的产品,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认定为集团成员, 集团公司收购成员企业生产的产品,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 (1)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 (2)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3)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4.委托加工生产收回的货物。 生产企业出口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 (1)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3)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4 )委托方必须与受托方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的增值税专用 发票。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自产货物继续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三)生产企业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实行免征消费税办法。 三、生产企业出口销售入帐时间、销售收入和离岸价的确定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不论海、陆、空、邮运出口,均按财务制度规定的入帐时间作为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登记出口销售帐。 (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出口货物离岸价(FOB )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要求出 口发票与出口报关单的成交方式、数量、金额一致);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原则上以海关确 定的离岸价格计算出口销售收入。对财务健全、核算规范的出口企业,确需按实列支国外运费、保费、佣金的,可提出申请,报经出口退 税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行,但在申报退税时须附送相应的有效凭证复印件,凡不能提供或提供不实的,今后一律以海关报关单上注 明的离岸价为退税依据。 (三)出口货物不论以何种外币结算,均按国家规定的汇率折算成人民币登记有关帐册;生产企业可以采用当月1日或当日的汇率作为记帐汇率(一般为中间价),确定后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一个清算年度内不予调整。
四、有关“免抵退”税的计算 (一)“免抵退”税额、“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及“免抵”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上期结转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从国内购进的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格+海关实征关税+海关实征消费税 “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 (二)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上期结转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购进的免税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三)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应“免抵”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的税额的计算 www.cnshu.cn 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 1.当生产企业本月的销项税额≥本月的应抵扣税额时,应纳税额≥0,即本月无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当期应退税额=0 当期应“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为0) =当期“免抵退”税额 无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的进项税额(即为0)。 2.当生产企业本月的销项税额<本月的应抵扣税额时,本月进项税额未抵扣完,即当期期末有留抵税额: (1)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应“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结转下期抵扣的进项税额=0; (2)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应“免抵”税额=0 结转下期继续抵扣进项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期末留抵税额”是计算确定应退税额、应免抵税额的重要依据,应以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的审核数栏为准。 (四)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的出口业务,不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从第13个月开始按免抵退税计算公式计算当期应退税额。 (五)生产企业必须在足额缴纳增值税,无欠缴、缓缴增值税税款的情况下方可予以办理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 (六)生产企业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或未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视同内 销货物计算征税;对已征税的货物,生产企业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后,应在规定的出口退税清算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经主 管国税机关审核无误的,办理免抵退税手续。逾期未申报或已申报但审核未通过的,主管国税机关不再办理免抵退。 (七)生产企业出口产品后,应及时回收单证,按月向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如不按规定及时申报,将按相关税收法规进 行处罚。 五、“免、抵、退”税申报的一般程序 “免、抵、退”税计算申报比较复杂,在日常操作中,出口企业必须特别注意在相应申报时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 申报前,应首先在计算机中正确安装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和免抵退税管理系统企业端软件;有出口在财务入帐后次月的7—10 日内,必须在免抵退税管理系统企业端中录入数据生成免抵退税月份申报表并向国税机关办理预免预抵申报手续;单证齐全后,应及时在 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录入数据,生成预申报数据在每月7—12 号办理预申报,通过后在免抵退税管理系统企业端中生成免抵退税单证齐全申报表连同装订成册的单证向国税机关办理单证齐全申报手续 。 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在进行免抵退申报时,须向税务机关提供收购视同自产产品的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供货 企业销售给生产企业或为生产企业加工视同生产产品后,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 的通知》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生产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免抵退税时,须按当月出口情况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备注栏中注明视同产品的出口 额。凡视同自产产品超过当月产品出口额50%的,须报经省国家税务局审核后办理免、抵、退税。 六、其他“免、抵、退”税单证办理程序。 1 .《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生产企业遗失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需向海关申请补办的,可在出口之日起六个月内凭主管 退税部门出具的《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向海关申请补办。 生产企业在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时,应提交下列凭证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其他未丢失的联次);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出口销售发票; (5)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 .《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生产企业遗失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需向主管外汇管理局申请补办的,可凭主管退税部门出 具的《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向外汇管理局提出补办申请。 生产企业向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销售发票; (4)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 .《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委托(生产企业)遗失受托方(外贸企业)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需申请补办的,应由 委托方先向其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 委托方(生产企业)在向其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办理《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时,应提交下列凭证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