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违法犯罪的调查方法
在校生犯罪的调查报告(整理12篇)-其他范文

在校生犯罪的调查报告(整理12篇)-其他范文篇1:在校生犯罪的调查报告一、目前在校生犯罪的主要特点1、作案动机和目的单纯,案情相对简单。
在校生由于经历短、涉世未深,作案动机十分单纯,抢劫、盗窃案件就是因为受不了物质诱惑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故意伤害案件就是出于实施报复铤而走险。
2、作案一般出于冲动,偶发因素多。
在校生由于心理发育尚不成熟,辨别是非能力较差,容易冲动,往往一失足而成千古恨。
3、犯罪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由于在校生受自身因素的制约,幼稚单纯,实施犯罪行为时,罪过心理不明显,往往抱着侥幸心理,因而主观恶性较小。
4、盲目性大,不计后果。
在校生在实施犯罪时往往不去想或想不到自己行为的后果,因而多数在校生犯罪之后往往产生悔恨心理。
5、暴力犯罪、侵犯财产犯罪是在校生犯罪的主要类型,其中又以侵犯财产犯罪为重。
综合六年来的统计数据,在校生犯罪中以暴力犯罪和侵犯财产犯罪所占比例最大,具体表现为抢劫、盗窃、故意伤害犯罪,其中又以既属于暴力犯罪,又属于侵犯财产犯罪的抢劫罪为重,占57.5%;盗窃罪占40%,位居第二。
20xx年又出现了故意伤害犯罪。
总的来说,侵犯财产犯罪在在校生犯罪案件中所占比例明显大于暴力犯罪,这表明侵犯财产犯罪是未成年人犯罪新的发展趋势。
二、在校生犯罪原因分析1、在校生身心发育不成熟,思维简单,情绪不稳定,自我控制力差,好胜心强,易感情用事。
当感情受到刺激时,易冲动,做事胆大妄为,不计后果,具有极大的盲从性、突发性和偶发性。
这是产生在校生犯罪的心理原因。
2、政治思想、法制纪律教育滞后。
在校时期最容易接受外部环境的各种影响,因此具有很大的可塑性,由于该时期青少年还没有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所以青少年的心理还处于不稳定状态,极易受不良的社会心理影响,一遇挫折或诱惑,便成为犯罪者。
3、社会丑恶现象的影响和毒害。
不健康的书刊、报纸、影视以及不健康的生活方式对在校生的灵魂有极大的腐蚀作用,使他们中的一些人沦为犯罪者。
中学生上网问题的调研报告

中学生上网问题的调研报告2017中学生上网问题的调研报告【2017中学生上网问题的调研报告1】一. 问题产生的背景随着电脑的普及风暴,互联网已经成为一种新的生活时尚,走进了千家万户。
网络世界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变化,青少年已成为网民中的很大一部分。
但互联网给我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平添了许多烦恼。
我们今天的研究课题是--------中学生上网情况。
二、研究方法观察法、调查法、案例研究法、经验总结法三、研究过程(1)课题组成员分工:查阅资料:黎铮、卢举抽样问卷:张镇尧、黄雪峰数据统计:张幸、周于淞采访调查:李柠伟调查报告:徐靖然(2)调查范围:在校中学生、学生家长、网吧(3)调查步骤:第一周:在校图书馆、书店或上网查阅相关资料、发放抽样调查问卷、采访学生和家长、暗访网吧第二周:收集整理调查问卷、统计数据第三周: 资料汇总、课题组成员总结上网的利与弊、探讨中学生如何正确使用网络、并写出调查报告四、研究结果改革的春风催人欲醉,时代在进步,经济在发展。
随着21世纪的到来,互联网已走进了千家万户。
网络已经成为包括中学生在内的民众获取相关信息,进行信息沟通的必然选择。
互联网,好比浩瀚的信息、知识和娱乐的数字化迷宫,对求知欲强烈的青少年有着强烈的吸引力。
网络,简单的来说,就是用物理链路将各个孤立的工作站或主机相连在一起,组成数据链路,从而达到资源共享和通信的目的。
凡将地理位置不同,并具有独立功能的多个计算机系统通过通信设备和线路而连接起来,且以功能完善的网络软件(网络协议、信息交换方式及网络操作系统等)实现网络资源共享的系统,可称为计算机网络。
互联网已经成为当代青少年学生获取各种知识和信息的重要渠道,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也摆在我们面前:即由互联网这把“双刃剑”所带来的负面影响,让部分青少年沉迷其中,无法自拔。
而如今,网络犯罪在21世纪的案例中占了重大比例,可见,网络不仅可以让我们受益无穷,也可以给我们带来许多危害。
互联网法律法规问卷

互联网法律法规调查问卷一、单项选择题1.即时通信工具效劳使用者为从事公众信息效劳活动开设公众账号,应当经即时通信工具效劳提供者审核,由〔〕向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分类备案。
A.即时通信工具效劳提供者B.即时通信工具效劳使用者C.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D.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博客效劳应当遵循文明守法、〔〕、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原那么。
A.老实守信B.诚信自律C.公平竞争D.优质效劳3.以下不是《文明上网自律公约》内容的是:〔〕A. 自觉遵纪守法,倡导社会公德,促进绿色网络建设B. 提倡社会关爱,摒弃低俗沉迷,促进少年健康成长C. 提倡网络创新,抵抗抄袭剽窃,促进网络文化繁荣D. 提倡人人受益,消除数字鸿沟,促进信息资源共享4.互联网信息效劳提供者应当按照〔〕的原那么,要求互联网信息效劳使用者通过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后注册账号。
A.“后台自愿、前台实名〞B.“后台实名、前台实名〞C.“后台自愿、前台实名〞D.“后台实名、前台自愿〞5.对利用互联网电子公告效劳系统,短信息效劳系统传播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的用户,应将其IP地址列入“黑名单〞,对涉嫌犯罪的,应主动向〔〕举报。
A.电信管理机构B.宣传部C.公安机关D.文化部6.《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方法》规定,侵犯互联网信息效劳活动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由〔〕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管辖。
A.侵权行为实施地B.侵权结果发生地C.被告居住地D.原告居住地7.互联网接入效劳提供者应当记录上网用户的上网时间、用户账号、〔〕或者域名、主叫号码等信息,记录备份应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A.家庭住址B.互联网地址C.单位地址D.上网地址8.利用互联网实施违法行为,违反社会治安管理,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予以处分;A.《治安管理处分条例》B.《刑法》C.《行政法》D.《互联网信息效劳管理规定》9.著作权人发现互联网传播的内容侵犯其著作权,向互联网信息效劳提供者或者其委托的其他机构发出通知后,互联网信息效劳提供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并保存著作权人的通知〔〕。
传播色情法律处罚案例(3篇)

第1篇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色情传播问题日益严重。
我国法律对此类违法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本文将通过对一起传播色情法律处罚案例的解析,揭示我国对网络色情传播的打击力度和法律法规。
一、案例背景2019年5月,某地警方接到群众举报,称某知名网络社交平台存在传播色情内容的现象。
警方立即展开调查,发现该平台用户“小王”涉嫌传播色情内容。
经查,小王在平台内开设了一个名为“秘密花园”的群组,并在群组内发布了大量色情视频、图片等违法信息。
警方迅速将小王抓获,并对其进行了刑事拘留。
二、案件审理1. 检察机关起诉小王被刑事拘留后,检察机关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对其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认为,小王在网络上传播色情内容,严重危害了社会风气,损害了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2. 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过程中,小王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认为,小王的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依法应予严惩。
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对小王作出了如下判决:(1)小王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小王在刑罚执行期间,禁止从事与传播淫秽物品相关的工作。
(3)小王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依法予以没收。
三、案例解析1. 法律依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明确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案例特点(1)传播手段多样。
本案中,小王利用网络社交平台传播色情内容,体现了网络传播的隐蔽性和快速性。
(2)传播范围广泛。
小王在平台上建立的“秘密花园”群组,吸引了大量用户加入,传播范围广泛。
(3)危害后果严重。
色情内容传播严重危害了社会风气,损害了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
3. 案例启示(1)加强网络监管。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网络社交平台的监管,严厉打击传播色情内容的违法行为。
(2)提高公众意识。
打击网络赌博犯罪的困境与对策

打击网络赌博犯罪的困境与对策1. 引言1.1 网络赌博犯罪概述网络赌博犯罪是指利用互联网平台进行赌博活动的违法行为。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网络赌博犯罪日益猖獗,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网络赌博犯罪不仅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还容易导致赌徒沉迷赌博,造成财产损失甚至家庭破裂等严重后果。
网络赌博犯罪往往涉及跨国作案,给打击工作带来了一定难度。
网络赌博犯罪通常通过搭建赌博网站或利用社交平台、手机App 等方式进行传播和诱导。
犯罪分子往往打着合法的旗号,吸引大量赌客参与,从中获取暴利。
不法分子借助网络的便利性和隐蔽性,往往能够长时间逍遥法外。
网络赌博犯罪具有隐蔽性强、打击难度大等特点,给执法机关带来了一定挑战。
在当前社会情况下,打击网络赌博犯罪已成为当务之急。
加强监管、加大打击力度、加强国际合作等措施都是有效的手段。
只有通过多方合作,共同努力才能有效遏制网络赌博犯罪的蔓延,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1.2 打击网络赌博犯罪的重要性打击网络赌博犯罪的重要性在当前社会环境下显得愈发突出。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网络赌博犯罪形势严峻,给社会安全和稳定带来了极大的威胁。
网络赌博犯罪不仅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还导致了大量的财产损失和社会问题。
网络赌博犯罪还容易导致人们走上犯罪道路,影响社会的健康发展。
打击网络赌博犯罪已经成为当前社会的当务之急。
只有通过加强监管和合作,采取有效的措施,才能有效遏制网络赌博犯罪的蔓延,有力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打击网络赌博犯罪不仅是一项重要的法律任务,更是关乎社会整体利益和人民群众权益的重要举措。
我们必须高度重视打击网络赌博犯罪的工作,全力以赴,有效应对,确保社会安定和人民安宁。
2. 正文2.1 网络赌博犯罪的困境二、技术手段难以应对网络赌博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技术进行犯罪活动,如使用虚拟货币、加密通讯等手段进行赌博交易,使得追踪和定位困难。
黑客技术的发展也为网络赌博犯罪提供了便利,其技术含量和隐蔽性增加,给打击工作带来挑战。
网络诈骗犯罪现状及对策研究

Domestic departments solidarity and collaboration,interregional international policing cooperation communication,build a global law;Increase Internet safety awareness,pay attention to Internet moral education,building a network integrity evaluation system,advocating good network culture,create a good network environment,etc.Key words:Internet fraud crime;under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case offraud;electronic evidence;legislation present situation and countermeasures目录引言 (1)第一章网络诈骗犯罪概述 (4)1.1网络诈骗犯罪的概念 (4)1.2网络诈骗犯罪的成因与特征 (5)1.3网络诈骗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 (7)第二章国内外网络诈骗犯罪的立法现状 (9)2.1我国网络诈骗犯罪立法现状 (9)2.2国外网络诈骗犯罪立法现状 (10)第三章网络诈骗犯罪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1)3.1多次小额网络诈骗入罪缺乏法律规定 (11)3.2网络诈骗犯罪的立案管辖冲突问题 (12)3.3网络诈骗犯罪取证困难问题 (12)第四章我国打击网络诈骗犯罪的预防与控制措施 (14)4.1弥补立法缺陷,完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14)4.2加强网络警察队伍专业化、现代化建设 (15)4.3加强国内及国际警务协作,构建全球法网 (15)4.4加强技术防范,提高犯罪成本和风险 (16)4.5加大网络安全防范宣传,倡导良好的网络文化 (17)结论 (19)参考文献 (20)致谢 (22)学位论文独创性声明 (23)学位论文知识产权权属声明 (23)引言引言从互联网起步到至今,它正以前所未有的、难以预计的速度迅速地向前发展也在更深刻地影响、改变着我们的生活和工作方式。
网络涉毒犯罪侦查难点及打防对策

互联网涉毒犯罪,主要是指利用互联网络作为平台所进行的各类型毒品犯罪活动。
[1]从传统涉毒到网络涉毒并非一蹴而就,而是大数据背景下循序渐进、不断演变的结果,其产生、发展有其深刻复杂的原因。
网络涉毒犯罪具有隐蔽性等突出特点,影响范围广,涉及人数多,较之传统涉毒犯罪危害更大。
一、网络涉毒犯罪的作案模式(一)网络吸毒网络吸毒主要包括利用互联网组织吸毒、容留吸毒以及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等行为。
2016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组织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87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
在行为人利用网络平台组织他人吸毒,且有容留、引诱、教唆、欺骗等行为的情形下,其行为就可能构成容留、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等罪名。
(二)网络贩毒通过微信、QQ、蝙蝠等网络社交软件或淘宝、闲鱼等网络购物平台订购、贩卖毒品,使用网银、网上支付或虚拟货币、游戏币等收付毒资,利用物流寄递或者跑腿平台购买跑腿服务运输毒品,犯罪分子借助互联网即可完成交易。
对于利用互联网贩卖毒品、输入或输出毒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分别以贩卖毒品罪、走私毒品罪定罪处罚。
互联网贩毒主要通过三种方式完成:一是在网上购物平台进行买卖;二是利用通信软件线性联络买卖;三是在涉毒聊天室或通讯群组中联络买卖。
(三)网上传授制毒方法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为平台,利用贴吧、论坛、微博、软件等网络产品传播制毒视频和文档,交流传授制造毒品的步骤、流程、生产设备等讯息,甚至将其制成光盘进行网络售卖,此种模式极易造成毒品制造工艺传播。
当前,伴随着易制毒化学品列管种类显著增加,国内管控趋于严格,制网络涉毒犯罪侦查难点及打防对策李洪基(烟台市公安局,山东烟台264000)摘要:互联网的智能性结合传统贩毒的显著特征,网络涉毒犯罪隐蔽性、快捷性、流动性、低成本、低龄化等特点突出,表现为运转速度快、影响范围广、发案基数大、涉案价值高、涉及人数多。
违法犯罪人员数据库包含哪些

违法犯罪⼈员数据库包含哪些被⼈民法院判处有罪后,当事⼈就是犯罪分⼦。
⽽我国会将犯罪⼈员的信息录⽤系统,进⾏犯罪信息的管理。
犯罪分⼦是不能申请开具⽆犯罪记录证明的,那么违法犯罪⼈员数据库包含什么?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违法犯罪⼈员数据库包含哪些违法犯罪⼈员的数据库包括犯罪⼈员的基本情况、检察机关(⾃诉⼈)和审判机关的名称、判决书编号、判决确定⽇期等内容。
《关于建⽴犯罪⼈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犯罪⼈员犯罪记录制度的主要内容(⼀)建⽴犯罪⼈员信息库为加强对犯罪⼈员信息的有效管理,依托政法机关现有⽹络和资源,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民检察院、司法⾏政机关分别建⽴有关记录信息库,并实现互联互通,待条件成熟后建⽴全国统⼀的犯罪信息库。
犯罪⼈员信息登记机关录⼊的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犯罪⼈员的基本情况、检察机关(⾃诉⼈)和审判机关的名称、判决书编号、判决确定⽇期、罪名、所判处刑罚以及刑罚执⾏情况等。
(⼆)建⽴犯罪⼈员信息通报机制⼈民法院应当及时将⽣效的刑事裁判⽂书以及其他有关信息通报犯罪⼈员信息登记机关。
监狱、看守所应当及时将《刑满释放⼈员通知书》寄送被释放⼈员户籍所在地犯罪⼈员信息登记机关。
县级司法⾏政机关应当及时将《社区服刑⼈员矫正期满通知书》寄送被解除矫正⼈员户籍所在地犯罪⼈员信息登记机关。
国家机关基于办案需要,向犯罪⼈员信息登记机关查询有关犯罪信息,有关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犯罪记录查询⽅法有哪些,去哪⾥查公民个⼈因考学、参军、招⼯需要,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出具⽆犯罪记录证明,但公民⽆权调查他⼈的犯罪记录。
《犯罪记录信息管理及查询》犯罪记录信息的管理机关在向社会提供犯罪信息查询服务时,应当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关于升学、⼊伍、就业等资格、条件进⾏。
1、国家机关查询:国家机关基于办案需要,向犯罪⼈员信息登记机关查询有关犯罪信息,有关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当然仍然应当履⾏相关⼿续。
2、律师在犯罪记录查询上的权限辩护律师为依法履⾏辩护职责,要求查询本案犯罪嫌疑⼈、被告⼈的犯罪记录的,应当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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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络违法犯罪的调查方法
由于网络犯罪的特殊性,要侦破网络犯罪案件,关键就在于提取网络犯罪分子遗留的电子证据。
而电子证据具有易删除、易篡改、易丢失等特性,为确保电子证据的原始性、真实性、合法性,在电子证据的收集时应采用专业的数据复制备份设备将电子证据文件复制备份,要求数据复制设备需具备只读设计以及自动校准等功能。
目前国内的电子证据取证设备不少,包括DataCopy King多功能复制擦除检测一体机(简称DCK硬盘复制机)、DataCompass数据指南针(简称DC)、网警计算机犯罪取证勘察箱等。
其中由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效率源历时三年研发的DCK硬盘复制机不仅硬盘复制速度达到创记录的7GB/min,遥遥领先于其他计算机取证设备,同时该硬盘复制机还具备8GB/min 的数据销毁功能,以及硬盘检测、Log日志记录生成、只读口设计等,可自动发现解锁HPA、DCO隐藏数据区,在将嫌疑硬盘中的数据完整复制到目标硬盘的同时,确保取证数据的全面客观。
二、网络犯罪的构成
1、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笔者认为网络犯罪的主体应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从网络犯罪的具体表现来看,犯罪主体具有多样性,各种年龄、各种职业的人都可以进行网络犯罪,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都相差不大。
一般来讲,进行网络犯罪的主体必须是具有一定计算机专业知识水平的行为人,但是不能认为具有计算机专业知识的人就是特殊的主体。
按照我国刑法学界通行的主张,所谓主体的特殊身份,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的资格、地位或者状态。
通常将具有特定职务、从事特定业务、具有特定地位以及具有特定人身关系的人视为特殊主体。
我国虽然将具有计算机专业知识的人授予工程师的职称,发放各种计算机等级合格证书等,但是从网络犯罪的案例来看,有相当一部分人水平高超却没有证书或者职称。
同时,应当看到在计算机即网络的今天,对所谓具有计算机专业知识的人的要求将会越来越高,网络犯罪却将越来越普遍,用具有计算机专业知识这样的标准是不确切的。
另外,网络的发展给企业发展电子商务带来了新的生机,企业法人为了争夺新的市场空间,法人作为主体的网络犯罪也应当不足为奇。
2、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罪过(即犯罪的故意或者犯罪的过失)以及犯罪的目的和动机这几种因素。
犯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因为在这类犯罪中,犯罪行为人进入系统以前,需要通过输入输出设备打入指令或者利用技术手段突破系统的安全保护屏障,利用机信息网络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破坏网络管理秩序。
这表明犯罪主体具有明显的犯罪故意,而且这种故意常常是直接的。
即使是为了显示自己能力的侵入系统的犯罪,行为人也具备明显的“非要侵入不可”等等的念头,显示了极强的主观故意。
3、犯罪客体
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客体是指计算机网络犯罪所侵害的,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由于计算机网络犯罪是以犯罪的手段和对象,不是以犯罪的同类课题为标准而划分的犯罪类型,所以计算机网络犯罪侵害的客体具有多样性。
计算机网络犯罪它一方面对计算机系统的管理秩序造成严重破坏,另一方面也往往会直接严重危害到其他社会利益。
计算机网络犯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计算机犯罪是对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直接客体进行侵害的行为。
比如在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犯罪中,一方面侵犯了计算机系统所有人的排他性的权益,如所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另一方面又扰乱、侵害甚至破坏了国家计算机信息管理秩序,同时还有可能对受害人的计算机系统当中数据所涉及的第三人的权益造成危害。
进行计算机犯罪,必然要违反国家的管理规定,从而破坏这种管理秩序。
这是计算机网络犯罪在客观方面的显著特征。
4、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是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
表现为利用计算机实施偷窥、复制、更改或者删除计算机信息,诈骗、教唆犯罪,网络色情传播,以及犯罪网络侮辱、诽谤与恐吓等犯罪。
还有违反有关计算机网络管理、法规,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技术领域的计算机系统,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破坏计算机系统软件、硬件设备等侵害计算机系统安全的行为,网络犯罪的行为只能是作为。
这是因为犯罪人必须利用自己掌握的计算机及网络技术通过自己的思考在计算机上输入计算机命令通过防火墙(网络安全保障系统)来侵入网络,造成破坏。
这种网络犯罪的行为是积极的作为。
三、网络犯罪的种类
(一)在计算机网络上实施的犯罪种类: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表现形式有:袭击网站;在线传播计算机病毒。
(二)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种类: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罪;利用计算机实施盗窃罪;利用计算机实施贪污、挪用公款罪;利用计算机窃取国家秘密罪;利用计算机实施其他犯罪:电子讹诈;网上走私;网上非法交易;电子色情服务、虚假广告;网上洗钱;网上诈骗;电子盗窃;网上毁损商誉;在线侮辱、毁谤;网上侵犯商业秘密;网上组织邪教组织;在线间谍;网上刺探、提供国家机密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