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时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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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期的法律规定(3篇)

停工留薪期的法律规定(3篇)

一、引言停工留薪期是指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工负伤、患病或者因工作原因导致身体不适,暂时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不能胜任原工作时,用人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劳动者一定期限的休息和治疗时间,并支付相应的工资待遇的期间。

停工留薪期的规定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本文将详细阐述停工留薪期的法律规定。

二、停工留薪期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劳动者因工负伤、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暂时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不能胜任原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适当的休息时间,给予相应的工资待遇。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因工负伤、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暂时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不能胜任原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适当的休息时间,给予相应的工资待遇。

”3.《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4.《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因工负伤、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暂时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不能胜任原工作的,在规定的休息时间内,用人单位应当安排适当的休息时间,给予相应的工资待遇。

”三、停工留薪期的适用条件1.因工负伤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经认定为工伤的,可以享受停工留薪期。

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患病,经认定为职业病的,可以享受停工留薪期。

3.非因工负伤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非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经认定为非因工负伤的,可以享受停工留薪期。

四、停工留薪期的期限1.因工负伤停工留薪期的期限为工伤认定之日起,根据工伤程度和恢复情况,由医疗机构提出意见,最长不超过12个月。

2.患病停工留薪期的期限为劳动者患病之日起,根据病情和恢复情况,由医疗机构提出意见,最长不超过12个月。

3.非因工负伤停工留薪期的期限为劳动者非因工负伤之日起,根据恢复情况,由医疗机构提出意见,最长不超过12个月。

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规定

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规定

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规定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渝规审发[2004]23号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

第三条在国家出台停工留薪期规定标准之前,我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暂按《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试行)》(附后,以下简称《目录》)执行,以后国家或我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所受伤害未列入《目录》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具体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确定。

对停工留薪期的期限有争议的,可报请参保地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第四条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交所在单位。

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目录》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第五条多部位、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工伤职工,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

第六条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发性损伤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2个月。

第七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未满,但经工伤医疗服务协议机构证明工伤治愈的,停工留薪期终止。

第八条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在停工留薪期满前向参保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书面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并提交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证明。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结论,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用人单位。

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到期终止。

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对参保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确认结论有异议,可以自接到确认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确认。

贵州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2018)

贵州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2018)

贵州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2018)第一条为了规范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保障工伤职工及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人社部国家卫计委《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由用人单位支付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三条职工发生工伤,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及时报送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诊断证明向用人单位申请停工留薪期。

用人单位根据医疗机构有效的诊断证明及《贵州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试行)》(以下简称《分类目录》,见附件。

)确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并告知有异议的救济途径以及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的方法。

医疗诊断与《工伤认定决定书》确认的伤情不一致的,以《工伤认定决定书》确认的伤情确定停工留薪期。

第四条工伤职工身体多部位或者多组织器官遭受伤害的,以《分类目录》中各部位或器官实际治疗恢复所需最长的时间确定该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各受损部位或组织器官停工留薪期时间不得累加。

工伤职工所受伤害未列入《分类目录》的,以临床治愈或医疗终结的时间确定停工留薪期。

第五条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与用人单位对停工留薪期发生争议或需要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可以在工伤职工临床治愈或医疗终结后向管辖地市、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停工留薪期(含延长期)确认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医疗机构有效的诊断证明及完整病历等材料。

市、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停工留薪期(含延长期)确认结论。

第六条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市、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停工留薪期(含延长期)确认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确认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医疗机构有效的诊断证明及完整病历等材料,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确认结论。

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管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第三条工伤职工多部位或者多组织器官遭受伤害的,应以治疗所需时间最长部位或器官的期限,依据《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见附件,以下称《分类目录》),确定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

工伤职工所受伤害未列入《分类目录》的,以临床治愈或伤情相对稳定的时间确定其停工留薪期。

第四条工伤职工施行内固定治疗,在取内固定物时,享有30日停工留薪期。

第五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六条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当及时将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报送所在单位,申请停工留薪期。

用人单位根据医疗机构诊断和《分类目录》确定停工留薪期,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并告知其有异议的救济途径和申请延长期办法。

第七条工伤职工或其亲属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停工留薪期发生争议的,可向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确认申请,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确认,并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第八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对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不服的,自收到确认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确认。

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确认,并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停工留薪期的确认为最终确认。

第九条停工留薪期期满前15日内,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亲属根据医疗机构诊断,可以向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延长期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确认,并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江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江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06-15 15:05:45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赣人社发〔2012〕49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将《江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厅。

二○一二年六月十二日江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管理,切实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应当连续计算,包括节假日。

第三条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二甲以上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申请确定停工留薪期。

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按照《江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附件1),确定其停工留薪期,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附件2),并抄送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工伤职工对用人单位确定的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可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确定停工留薪期(附件3)。

第四条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五条对于多部位或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

各受损伤部位停工留薪期的时间不得累加。

第六条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感染及并发症的,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2个月。

第七条工伤职工所受伤害部位或组织器官未列入《江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的,以临床治愈或者经治疗相对稳定需要的时间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管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

第三条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申请停工留薪。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按照《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附件1),确定其停工留薪期限,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附件2)。

第四条对于多部位或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

各受损伤部位停工留薪期的时间不得累加。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五条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感染及并发症的,根据协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2个月。

第六条所受伤害部位或组织器官未列入《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的,以临床治愈或者经治疗相对稳定的时间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七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伤情尚未稳定或未痊愈,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应在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书面申请,并提交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

用人单位同意后,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

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应在接到申请7个工作日内持该职工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住院或门诊病历、相关检查报告、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书等,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

用人单位未提出申请的,视为同意延长停工留薪期。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确认结论前,工伤职工继续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终止。

大连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大连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大连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保障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停工留薪期是指工伤职工暂时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并享受有关工伤保险待遇的期限。

第三条停工留薪期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大连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所规定的期限,是针对身体的不同部位遭受原发性损伤后,进行治疗并享受有关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期限。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五条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报送所在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根据诊断证明,按照《目录》确认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并将《大连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书》(附件1)送达工伤职工本人。

第六条对于多部位、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以《目录》中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

各受损伤部位停工留薪期的时间不累加计算。

第七条工伤职工所受伤害部位或组织器官未列入《目录》的,以经治疗伤病达到相对稳定的时间为停工留薪期。

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八条工伤职工伤情尚未稳定,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应在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书面申请,并提交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

经用人单位同意后,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

第九条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应在接到书面申请7个工作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

经鉴定职工伤情尚不稳定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重新确认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经鉴定职工伤情相对稳定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作出停工留薪期满及工伤初次鉴定结论。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前,工伤职工继续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鉴定的,视为同意延长停工留薪期。

第十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未满,但经工伤协议医疗机构证明工伤治愈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终止停工留薪期。

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DOC

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DOC

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工伤医疗的管理,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医疗、康复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采取积极措施,尽快将其送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救治。

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经治疗,渡过不稳定期后,应按规定及时转入协议康复医疗机构进行恢复性治疗。

第三条职工因工受伤在救治和恢复性治疗阶段实行停工留薪期制度。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并享受有关待遇的期限。

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具体时间,按《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执行。

第五条工伤职工多部位受到损害,以受损部位对应停工留薪期时间长的计算停工留薪期。

各受损部位停工留薪期时间不得累加。

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感染及并发症的,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发性损伤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两个月。

未列入目录的伤害部位,以临床治愈或者经治疗相对稳定的时间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第六条工伤职工达到《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规定的停工留薪期时间,需继续治疗的,工伤职工或者用人单位应在停工留薪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申请。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在15日内作出确认结论,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和经办机构.确认结论作出前,工伤职工继续享受工伤停工留薪期待遇。

工伤职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到期终止。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未满,但经工伤医疗机构证明工伤治愈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终止停工留薪期.第七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达到《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规定时间,又未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申请的,用人单位停发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经办机构暂停支付工伤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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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说明 1.本目录中的停工留薪期是针对身体的不同部位遭受原发性损伤后,进行治疗和恢复所需要的时间。

2.伤害部位按国际疾病分类(ICD-10)中的损伤类型,分为头部损伤;颈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腰背部、腰椎和骨盆损伤;肩和上臂损伤;肘和前臂损伤;腕和手损伤;髋和大腿损伤;膝和小腿损伤;踝和足损伤;身体多部位损伤;躯干、四肢或未特指部位损伤;异物滞留;烧伤和腐蚀伤,冻伤等十五类,共列伤害部位441条。各伤害部位编码是按ICD-10中的编码进行编排。职业病分列七类,61种常见职业病,各类中毒51种。有些临床发病较少职业病种未列其中,可根据职业病专家的意见确定停工留薪期。

3.每一部位的损伤基本上均按浅表损伤,开放性伤口,骨折,关节脱位和韧带的损伤、扭伤,神经和十脊髓损伤,血管损伤,内部器官损伤,肌肉和肌腱损伤,挤压伤和切断伤划分。

4.浅表损伤包括:(1)擦伤;(2)挫伤(包括青肿和血肿);(3)浅表异物所致的损伤不伴有大的开放性伤口。

5.开放性伤口包括:(1)动物咬伤;(2)切割伤;(3)撕裂伤;(4)穿刺伤。

6.骨折包括:(1)闭合性骨折(粉碎型、压缩型、掀起型、裂缝 型、青枝型、嵌入型、线型、行军型、单纯型、骨骺滑脱型、螺旋型);(2)开放性骨折(哆开型、感染型、枪弹型、穿刺型)。

7.脱位、扭伤包括:关节(囊)以及韧带的(1)撕脱;(2)撕裂伤;(3)扭伤;(4)创伤性(关节积血、破裂、不全脱位、撕裂)。

8.神经和脊髓损伤包括:(1)脊髓的完全性或不完全性损伤;(2)神经损伤;(3)创伤性(神经切断、脊髓出血、麻痹、截瘫、四肢瘫)。

9.血管损伤包括:(1)撕脱;(2)切割伤;(3)撕裂伤;(4)创伤性(动脉瘤或瘘、动脉血肿、破裂)。

10.肌肉和肌腱损伤包括:(1)撕脱;(2)切割伤;(3)撕裂伤;(4)创伤性破裂。

11.本目录是指治疗各种原发性损伤所需的时间,不与各种后遗症相对应。各种原发性损伤造成的后遗症,是损伤造成的后果。

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职业病) 职业病种类 停工留薪期 尘肺合并症 尘肺合并感染 1个月 尘肺合并脏器功能不全 1个月 尘肺合并肿瘤 1疗程 尘肺合并活动性肺结核 6个月 康复性治疗 1疗程 放射性疾病 外照射慢性放射性病 一度 1个月 二度 2个月 放射性肿瘤 重度 1疗程

中毒 铅及其化合物中毒 (不包括四乙基铅) 急性铅中毒 轻度 0.5个月 重度 3个月 慢性铅中毒 轻度 1个月 中度 3个月 重度 12个月 汞及其化合物 中毒 急性汞中毒 轻度 1个月 中度 2个月 重度 3个月(不含合并肾衰) 慢性汞中毒 轻度 1个月 中度 3个月 重度 12个月 锰及其化合物 中毒 慢性锰中毒 轻度 3个月 重度 12个月 镉及其化合物 中毒 急性镉中毒 轻度 1个月 重度 3个月 慢性镉中毒 轻度 3个月 重度 12个月 铍病 急性铍中毒 轻度 2个月 重度 4个月 慢性铍中毒 轻度 3个月 重度 12个月

铊及其化合物 中毒

急性铊中毒 轻度 2个月 重度 4个月

慢性铊中毒 轻度 3个月 重度 12个月

钡及其化合物 中毒 急性钡中毒 轻度 0.5个月 中度 1个月

重度 2个月 钒及其化合物 中毒 急性钒中毒 轻度 0.5个月

重度 2个月

磷及其化合物 中毒 急性磷中毒 轻度 1个月 中度 2个月

重度 3个月 砷及其化合物 中毒 慢性砷中毒 轻度 2个月

重度 6个月 砷化氢 中毒 急性砷化氢 中毒 轻度 1个月

重度 3个月(不含溶血肾衰)

中毒 氯气中毒 急性氯气中毒 轻度 1个月 中度 2个月 重度 3个月 甲醇中毒 急性甲醇 中毒 轻度 1个月

重度 2个月(不含视神经损害)

二氧化硫 中毒 急性二氧化硫 中毒

轻度 1个月

中度 1个月 重度 2个月

光气中毒 急性光气 中毒 轻度 1个月 中度 2个月 重度 3个月

氨气中毒 急性氨气 中毒 轻度 1个月 中度 2个月 重度 3个月 偏二甲基胼 中毒 急性偏二甲基肼 中毒 轻度 1个月

重度 3个月

氮氧化合物 中毒 急性氮氧化合物 中毒

轻度 1个月

中度 2个月 重度 3个月

一氧化碳 中毒 急性一氧化碳 中毒

轻度 0.5个月(不含高压氧治疗)

重度 8个月(不含脑部损伤) 二硫化碳 中毒 慢性二硫化碳 中毒 轻度 2个月

重度 6个月 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中毒 急性磷化氢 中毒 轻度 1个月

重度 2个月 氰及腈类化合物 中毒 急性丙烯腈 中毒 轻度 1个月

重度 2个月 四乙基铅 中毒 急性四乙基铅 中毒 轻度 1个月

重度 2个月

有机锡 中毒 急性三烷基锡 中毒

轻度 1个月

中度 2个月 重度 3个月

羰基镍 中毒 急性羰基镍 中毒

轻度 1个月

中度 2个月 重度 3个月

苯中毒 急性苯中毒 轻度 1个月 重度 3个月 慢性苯中毒 轻度 3个月 中度 6个月 重度 12个月

甲苯中毒 急性甲苯中毒 轻度 0.5个月 重度 2个月

慢性甲苯中毒 轻度 3个月 中度 6个月 重度 12个月 中毒 二甲苯中毒 急性二甲苯中毒 轻度 0.5个月 重度 2个月 慢性二甲苯 中毒 轻度 3个月 中度 6个月 重度 12个月 正乙烷 中毒 慢性正乙烷 中毒 轻度 6个月

重度 12个月

汽油中毒 急性溶剂汽油 中毒 轻度 0.5个月 重度 2个月 慢性溶剂汽油 中毒 轻度 3个月 中度 6个月 重度 9个月

一甲胺 中毒 急性一甲胺 中毒

轻度 1个月

中度 2个月 重度 3个月

有机氟聚合物 中毒 急性有机氟 中毒

轻度 2个月

中度 3个月 重度 6个月 二氯乙烷 中毒 急性1、2-氯乙烷 中毒 轻度 1个月

重度 12个月 四氯化碳 中毒 急性四氯化碳 中毒 轻度 1个月

重度 2个月

氯乙烯中毒 急性氯乙烯 中毒 轻度 0.5个月 重度 1个月 慢性氯乙烯 中毒 轻度 2个月 中度 9个月 重度 12个月 三氯乙烯 中毒 急性三氯乙烯 中毒 轻度 1个月

重度 2个月

氯丙烯中毒 慢性氯丙烯 中毒 轻度 2个月

重度 9个月

氯丁二烯 中毒

急性氯丁二烯 中毒 轻度 0.5个月

重度 1个月 慢性氯丁二烯 中毒 轻度 2个月

重度 9个月

苯胺类中毒 苯的氨基硝基 化合物中毒 轻度 1个月 中度 2个月 重度 3个月

三硝基甲苯 中毒 慢性三硝基甲苯 中毒

轻度 2个月

中度 3个月 重度 12个月 酚中毒 急性酚中毒 轻度 1个月 重度 2个月 五氯酚(钠) 中毒 急性五氯酚(钠) 中毒 轻度 0.5个月

重度 2个月

中毒 甲醛中毒 急性甲醛中毒 轻度 1个月 中度 2个月 重度 3个月

硫酸二甲酯 中毒 急性硫酸二甲酯 中毒

轻度 0.5个月

中度 1个月 重度 4个月

丙烯酰胺 中毒 慢性丙烯酰胺中毒 轻度 2个月 中度 6个月

重度 12个月

二甲基甲酰胺 中毒 急性二甲基甲酰胺 中毒

轻度 1个月

中度 2个月 重度 5个月

有机磷类 中毒 急性有机磷类 中毒

轻度 0.5个月

中度 1个月 重度 2个月 氨基甲酸酯类 中毒 急性氨基甲酸酯类 中毒 轻度 0.5个月

重度 1个月

杀虫脒中毒 急性杀虫脒 中毒 轻度 0.5个月 中度 1个月 重度 2个月(不含脑部损害)

溴甲烷中毒 急性溴甲烷 中毒 轻度 1个月

重度 2个月(不含脑部损害) 拟除虫菊酯类 中毒 轻度 0.5个月

重度 1个月

职业性 皮肤病 化学性皮肤 灼伤

轻度 1个月

中度 5个月 重度 9个月

职业性 眼病

化学性眼部 灼伤

轻度 1个月

中度 5个月 重度 9个月

电光性眼炎 轻度 0.5个月 重度 1个月

职业性白内障 轻度 1个月 中度 2个月 重度 3个月 职业性 肿瘤 膀胱癌 12个月

肝血管肉瘤 12个月

其他职业病 职业性哮喘

轻度 1个月

重度 2个月 职业性急性变态反应性肺泡炎 轻度 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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