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制度

制度2023-11-04•道路旅客运输概述•客运站管理制度•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管理制度•道路旅客运输服务质量管理制度•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管理制度目•道路旅客运输法律法规及案例分析录01道路旅客运输概述道路旅客运输是指利用汽车、摩托车等道路运输工具,根据社会需求将旅客从一个地点运输到另一个地点的活动。
道路旅客运输是交通运输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们出行的主要方式之一。
道路旅客运输的定义道路旅客运输的特点道路旅客运输的服务范围广泛,几乎覆盖了城乡各地,为人们的出行提供了便利。
道路旅客运输的运力充足,能够根据客流变化及时调整运输能力,满足人们不同的出行需求。
道路旅客运输具有方便、快捷、灵活的特点,能够满足人们不同的出行需求。
道路旅客运输的重要性道路旅客运输是人们出行的主要方式之一,对于人们的生产生活具有重要意义。
道路旅客运输的发展对于促进城乡经济发展、推动社会进步具有重要作用。
道路旅客运输的繁荣对于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推动文化交流也具有重要作用。
02客运站管理制度客运站的分类与功能按照运营性质分类01分为公用型客运站和自用型客运站。
公用型客运站是指为社会提供服务的场所,自用型客运站是指为企业内部员工服务的场所。
按照服务范围分类02分为枢纽型客运站和分支型客运站。
枢纽型客运站是指连接不同运输方式、服务范围广泛的客运站,分支型客运站是指连接同一运输方式的不同线路、服务范围相对较小的客运站。
功能03客运站是道路旅客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提供售票、候车、发车、行李托运等服务,同时还具备保障旅客安全、提供餐饮、休息等功能。
管理原则客运站管理应遵循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的原则,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确保旅客安全、方便、快捷地出行。
管理标准制定客运站的各项管理标准,包括设施设备管理、服务质量管理、安全保障管理等方面,确保客运站运营的稳定和安全。
客运站管理原则与标准设施设备包括售票窗口、候车室、发车位、停车场、安检设备等,不同等级的客运站设施设备数量和规模有所不同。
2016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全文

2016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全文《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细化了进入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市场的经营许可制度,设定了客运车辆管理、客运经营管理及客运站经营管理的各项制度,进一步明确了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的多项规定。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全文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学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营运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包括直达班车客运和普通班车客运。
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
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全文:2020年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的管理规定

全文:2020年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本规定为了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的管理,加强安全监管,促进旅客运输的有序进行,保障旅客的安全和利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第一节许可的类别和条件1.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分为包车运输许可和定线运输许可。
2. 包车运输许可的条件包括车辆符合安全技术标准、驾驶员持有有效证件等。
3. 定线运输许可的条件包括车辆保险、驾驶员持有有效证件、路线设置合理等。
第二节许可的申请和审批1. 申请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需要提交相关资料,并按规定缴纳相应费用。
2. 相关部门根据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批,并在规定时间内给予答复。
第三节许可的有效期和变更1.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有效期为五年。
2. 许可持有人需要在许可有效期届满前申请续期,否则许可将失效。
3. 许可持有人需要在变更车辆、驾驶员等情况时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章客运站的管理第一节客运站的设置和规划1. 客运站的设置应符合相关规划要求,包括位置选择、场地面积等。
2. 客运站应配备必要的设施和设备,包括候车室、售票处、卫生间等。
第二节客运站的安全管理1. 客运站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旅客的安全。
2. 客运站应配备安全设施,如监控摄像头、消防设备等。
第三节客运站的服务质量1. 客运站应提供便捷的售票服务,确保旅客的出行需求。
2. 客运站应提供良好的候车环境,如舒适的候车室、清洁的卫生间等。
第四章监督检查与处罚第一节监督检查1. 相关部门应定期对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和客运站进行监督检查。
2.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现场检查、抽查等方式进行。
第二节处罚1. 对违反本规定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和客运站,相关部门可以采取警告、罚款等处罚措施。
2. 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和客运站,相关部门可以吊销许可证或关闭客运站等严厉处罚措施。
第五章附则本规定于2020年X月X日起施行。
以上为《2020年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的管理规定》全文。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2020/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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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受理申请机构
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 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 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 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⑥ 客运班线的经营主体、起讫地和日发班次 变更和客运站经营主体、站址变更按照重 新许可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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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被许可人
⑦ 客运经营者和客运站经营者在取得全部经 营许可证件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不投 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 视为自动终止经营。
⑧ 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暂停、终止 班线经营,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申 请。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 营的,应当在届满前60日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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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营许可
1、申请条件
– 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 有符合从事客运经营条件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 证的驾驶人员;
– 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 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 路和站点方案。
第三节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 站管理规定
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 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 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 营者的合法权益,交通部依据《道路运 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制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 定》。2005年8月1日实施。(并经过 两次修改)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2016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2016第二次修正)【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发布日期】2016.12.06【实施日期】2017.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6年11月30日经第2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6年12月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4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十条第(二)项修改为:“(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二、将第十九条第三款中的“许可事项为经营主体、班车类别、起讫地及起讫站点、途经路线及停靠站点、日发班次、车辆数量及要求、经营期限”修改为“许可事项为经营主体、班车类别、起讫地、途经路线及停靠站点、日发班次、车辆数量及要求、经营期限,其中对成立线路公司的道路客运班线或者实行区域经营的,其停靠站点及日发班次可以由其经营者自行决定,并告知原许可机关”。
三、删除第二十条第一款中的“传真”。
在第二十条中增加两款,分别作为第二款、第四款:“受理毗邻市、毗邻县间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原则上按照毗邻市、毗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一致的意见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跨省客运班线经营者申请延续经营的,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需向途经上下旅客和目的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再次征求意见。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年第17号部令) 》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

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制式规范
(一)尺寸:480mm×220mm。
(二)底色:淡蓝色暗花纹,花纹内容为省份名称首字母。
(三)材质:不少于150克白卡纸。
(四)其他规范:
第一行字为红色宋体,字高35mm×字宽35mm。
右边的二维码为黑色,计算机打印。
第二行横线为黑色,宽度为12mm,长度为60mm。
起讫点字为黑色黑体,字高90mm×字宽90mm—110mm,随字数多少而改变,为计算机打印。
左边第三行字为黑色宋体,字高20mm×字宽20mm。
号码为红色阿拉伯数字,字高20mm ×字宽20mm。
“某运包字”中的“某”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
右边第三、四、五行字为黑色宋体,字高7mm×字宽7mm。
冒号后面的字为计算机打印。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解读

道路运政
《客规》的意义
《新客规》
放松管制,扩大企业自主权,灵活应对市场变化
3 主要修订内容
道路运政
新 客 规
8章110条
《新客规》
1
总则(第1-7条)
2 经营许可(第8-33条)
3 客运经营管理(第34-58条)
4 班车客运定制服务(第59-68条)
5 客运站经营(第69-81条)
6
监督检查(第82-92条)
学客规
看亮点
执法懂法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解读
主 讲 人:
前言
为进一步深化道路客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 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道路客运市场活力,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安全、 便捷、高效的出行需求,2020年7月6日,交通运输部修订发布了《道 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以下 简称《客规》),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新客规》
道路运政
《客规》的修订背景
《新客规》
背景
近年来,受私家车保有量持续高位增长、综合运输体系日趋健全特别 是高铁成网运行、互联网+运输服务深度融合等因素影响,客运市场环境 发生深刻变化,客运结构持续调整、竞争日趋激烈,特别是2020年,突如 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对道路客运行业产生重大影响,经营者普遍出现经营 困难,亟需在守住安全稳定底线的基础上,强化政策扶持,促进行业复工 复产达产,更好服务“六稳”“六保”工作。为此,迫切需要对《客规》 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道路运政
主要修订内容(二)
《新客规》
主要修订 内容(二)
规范客运定制服务
明确从事定制客运需先取得班线经营许可,定 制客运车辆核定人数在7人以上,在发车时间、上
2020年道路旅客运输与客运站综合管理规定全文

2020年道路旅客运输与客运站综合管理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站的管理,维护运输市场秩序,保障旅客合法权益,促进旅客运输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站管理的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道路旅客运输是指使用道路运输工具,为旅客提供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客运站是指为道路旅客运输提供货物装卸、旅客进出、停靠、停车、休息、加油等基本服务的场所。
第五条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站的综合管理,应当遵循便利、安全、经济、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道路旅客运输管理第六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开展运输活动。
第七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保障旅客的安全、舒适和合法权益,不得欺诈、虚假宣传或者损害旅客利益。
第八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合理组织运力,确保安全运输。
第九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加强车辆和设备的安全检查和维护。
第十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旅客投诉和纠纷解决机制,及时处理旅客投诉和纠纷。
第三章客运站管理第十一条客运站应当设置合理的旅客进出口,保障旅客的安全和便利。
第十二条客运站应当配备专业人员,提供良好的服务。
第十三条客运站应当定期进行设施设备的检查和维护。
第十四条客运站应当建立旅客信息管理系统,方便旅客查询和购票。
第十五条客运站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做好防火、防盗等工作。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妨碍或者阻挠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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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的管理,保障旅客的安全和权益,维护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道路旅客运输活动以及经营、管理客运站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道路旅客运输活动是指以运营载人汽车为主的旅客运输活动,包括长途、城市和旅游客运,不包括公共汽车、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等固定线路的客运活动。
第四条客运站是指专门用于办理旅客运输业务的场所,包括长途汽车站、城市客运站、旅游汽车站等。
第五条客运站应当设有充足的设施和人员,确保旅客的安全和便利。
第二章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规定
第六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营运车辆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技术要求;
(三)具备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准入条件;
(四)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确保旅客的安全;
(五)严格执行载客、速度、服务等规定。
第七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核发、管理和撤销,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八条营运车辆应当符合国家的技术标准,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定期进行维护和检验。
第九条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参加安全培训并合法上岗,不得有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
第十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加强事故预防和处理能力。
第十一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确保运输车辆的安全性能,严格执行载客、速度、服务等规定,并对旅客提供必要的安全提示和服务。
第十二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定期对营运车辆进行维修、保养和技术检验,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能。
第十三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发现营运车辆出现故障或者发生事故时,应当积极采取措施进行处置,保障旅客的安全。
第十四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及时报告营运车辆的事故、故障情况,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旅客满意度调查机制,及时掌握旅客的需求和意见。
第三章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客运站应当设有充足的旅客候车区、检票、售票、查询、服务等设施,确保旅客便利和安全。
第十七条客运站应当配备充足的工作人员,提供全天候的服务。
第十八条客运站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第十九条客运站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保障旅客的安全。
第二十条客运站应当定期对设施和设备进行维护和维修,确保正常运行并保证旅客的安全。
第二十一条客运站应当加强对运输企业和驾驶员的管理,定期检查并督促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二十二条客运站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如监控设备、灭火器等,确保旅客的安全。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和客运站违反本规定的,由相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进行罚款。
第二十四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发生重大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并可以吊销营业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和客运站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导致旅客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