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型水库移民扶持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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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暂行办法

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暂行办法

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发改农经(2007)371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切实做好2006年7月1日以后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全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部际联席会议在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建设兵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暂行办法》。

现予发布,请按照执行。

附件: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暂行办法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附件: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做好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以下简称人口核定登记),维护移民合法权益,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和《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2006年7月1日以后审批(核准)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的人口核定登记。

第三条人口核定登记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新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由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负责。

在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成立之前,其职责暂由全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部际联席会议代行,受全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部际联席会议的委托,水利部负责承担相应工作。

第五条项目审批(核准)单位审批(核准)大中型水库建设项目移民安置规划时,应在批文中明确规划基准年、规划水平年的农村移民人数。

第六条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按照原迁人口(实际安置的农村移民)核定,每年核定登记一次。

第七条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根据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等相关文件,核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年新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数。

水库移民实施方案

水库移民实施方案

水库移民实施方案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扶人口登记核定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2X]17号) 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基本情况**区共有三座大中型水库:**水库、***水库、***水库。

其中**水库和***水库有7个村整村搬迁,包括***水库另有5个村部分搬迁。

还有外省市、外区搬迁到**区的大中型水库移民。

202X年享受水库农村移民待遇人口6452人。

二、指导思想、原则和工作目标1、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国务院和北京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坚持移民安置与水源保护并重,加大扶持力度,努力改善大中型水库移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社会和谐稳定、经济发展的长效机制。

2、工作原则----坚持解决当前困难和长远发展相结合的的原则。

----坚持国家帮扶和移民自力更生相结合的原则。

----坚持移民后期扶持与水源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坚持市政府负总责各级政府分级负责的原则。

三、登记核定工作要求(一)人口核定登记范围主要工作任务是:在202X年移民人口登记的基础上,对202X年度新增、减少农村移民人口进行核定、登记、公示。

1、新增农村水库移民人口。

包括:新出生人口、新嫁入移民家庭人口、新入赘到移民家庭人口、外省迁入移民人口等。

2、减少农村水库移民人口。

包括:死亡、转非、户口迁出、服刑、学生毕业、部队提干等。

上述人口变化的时间范围界定为:202X年7月1日0时--202X年6月30日24时。

(二)人口核定登记程序为了做好**区202X年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确保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顺利贯彻实施,维护水库移民的合法权益,保证社会稳定和长远发展,制定《**区202X年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登记核定实施方案》。

1、加强领导,部门联动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力量不够的要充实配置人员,既要明确分工又要落实责任。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法规类别】移民与其他人员安置【发文字号】桂政发[2006]33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06.08.26【实施日期】2006.08.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桂政发[2006]33号2006年8月2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我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 (国发[2006]17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境内2006年6月30日前已经完工和2006年6月30日前开工并正在建设的大中型水库。

第三条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是贯彻落实国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关系到移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切实做好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

第二章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的范围和对象第四条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的范围为我区境内的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

第五条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对象。

(一)2006年6月30日前已经完工的大中型水库,其后期扶持人口登记对象为:具有安置地(村民小组)农业户口的原迁移民和移民在2006年6月30日前出生的后代。

具有安置地(村民小组)农业户口的原迁移民和移民的后代在2006年6月30日前娶进或招赘并迁入户口的农村人口。

具有安置地(村民小组)农业户口的原迁移民和移民的后代中户口临时转出的现役义务兵、在读大中专学生。

(二)2006年6月30日前开工并正在建设的大中型水库,其后期扶持人口登记对象为已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确定的规划水平年动迁人口。

(三)其他应当核定登记的人口。

第六条不能核定登记为后期扶持人口的对象。

(一)已经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原迁移民和移民的后代。

河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河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河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大中型水库库区(以下简称“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及社会发展,规范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余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2]3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结余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规定筹集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扣除对移民的直补资金后,分配我省的结余资金。

第三条结余资金使用方向:(一)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

具体包括:1、基本口粮田建设及水利设施配套建设。

2、农村饮水安全、沼气、交通、供电、通信广播等基础设施建设。

3、文化、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设施建设。

4、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5、劳动力技能培训及职业教育。

6、有市场前景的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旅游业、加工业、服务业等生产开发。

7、与移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项目。

(二)解决水库移民突出问题补助支出,包括解决水库后靠移民避险搬迁补助、特困移民解困补助、人均0.5亩耕地以下增加生产资料补助和水上漂移民搬迁安置补助等支出。

(三)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因不可抗力发生的临时性、突发性等事件应急处置补助支出。

(四)地方实施后期扶持政策专项工作经费补助支出。

第四条结余资金的分配:(一)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社会支出。

具体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政府移民办公室,依据各省辖市、直管县(市)经核定的农村移民人数,切块分配各省辖市、直管县(市)。

(二)解决水库移民突出问题补助支出。

具体由省辖市、直管县(市)移民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向省政府移民办公室、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报送解决突出问题方案,省政府移民办公室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后,会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上报国家相关部委审批。

省财政厅根据批复意见,会同省政府移民办公室、省发展改革委下达资金。

广东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广东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广东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广东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水利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8月8日以粤水移民〔〕21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计划项目管理,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顺利实施,推进水库移民安居工程建设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17号)和省政府《印发广东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115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入我省后期扶持范围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其后期扶持资金计划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是按照中央核定我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人口和确定每年人均600元的标准,拨付我省的后期扶持基金。

第四条经省政府或其指定主管部门批准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和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是各地编制与实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计划项目的基础和依据。

第五条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计划项目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由移民安置地(户籍所在地)的地方政府负责。

各级水库移民主管部门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计划项目安排与组织实施。

县级政府是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的责任主体,其水库移民主管部门负责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计划项目编报与组织实施。

移民村有能力自管自建的项目,水库移民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与移民村签订责任协议,由移民村自行组织实施。

各地级以上市水库移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辖区内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计划项目的编报工作;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对后期扶持资金年度计划项目进行审批,并报省水库移民工作局和省发展改革委备案;对辖区内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计划项目的实施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实施管理细则的通知-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实施管理细则的通知-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实施管理细则的通知正文:----------------------------------------------------------------------------------------------------------------------------------------------------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实施管理细则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石柱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实施管理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一月二十二日石柱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实施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县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的实施管理,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8〕332号)等有关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的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县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实施、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规划主要包含资金直补规划、项目扶持规划。

第四条规划实施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乡镇为基础、归口管理”的管理体制。

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后扶办)负责制定全县规划实施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负责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审批各乡镇年度计划。

各乡镇负责辖区内后期扶持年度实施计划的审核上报工作,并具体组织规划的实施。

第二章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第五条按照《水利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编制工作大纲的函》(水移函〔2006〕421号)的要求和市政府审批核定的我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数,原则上每5年进行一次规划编制。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17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9号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17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9号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17年修订)正文:----------------------------------------------------------------------------------------------------------------------------------------------------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06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1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7年4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

第四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以人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的需求;(二)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三)节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工程占地,控制移民规模;(四)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五)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第五条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全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河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txt人生在世,难敌宿命,沉沦其中。

我不爱风尘,似被前缘误!!我只为我最爱的人流泪“我会学着放弃你,是因为我太爱你”赢了你,我可以放弃整个世界河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03月28日 15时27分 681主题分类: 财税审计民族民政“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政府移民办关于印发《河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财办农[2007]1号各省辖市财政局、移民主管机构:为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工作,加大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力度,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06]5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9号)的相关规定,省财政厅会同省移民办制定了《河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二十三日河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工作,加大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力度,依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06]5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9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以下简称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是国家为扶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解决生产生活问题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各省辖市纳入后期扶持的移民人数,2006年6月30日以前搬迁的按现状人口一次核定,不再调整;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按原迁人口核定;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移民不再纳入后期扶持范围。

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符合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连续扶持二十年;对2006年7月1日后搬迁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连续扶持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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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型水库移民扶持方案
引言
随着我国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和经济的快速发展,建设中型水库已经成为我国推动水利工程发展的重要举措。

但是,在建设中型水库的过程中,伴随着大量农村人口的迁移,这就需要我们给予适当的扶持和保障,使他们在迁移后能够安稳地生活和工作。

因此,中型水库移民扶持方案应运而生。

中型水库移民的现状
中型水库是一种水资源利用的重要方式,有助于解决水资源短缺问题。

但与此同时,中型水库的建设也意味着需要搬迁农民。

随着城市化和经济发展的加快,许多水库的建设被加速推进,这导致大量农民被迫放弃自己的故乡,迁徙到新的城市生活。

然而,这些农民普遍缺乏资金和技能,他们对新生活的适应非常困难。

实际上,中型水库的建设带来的不仅仅是农民的生活和财产迁移,还包括他们社会网络、文化和传统的丧失。

许多移民难以适应新环境,因此需要政府和社会的支持,在他们的生活和工作中提供一些帮助和扶持。

中型水库移民扶持方案
中型水库移民扶持方案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 土地安置
在水库建设期间,政府应当尽可能地避免破坏农民的产权,或
者在可能的情况下将迁移农民的土地和他们的家庭进行“一对一”
的安置。

对于搬迁的农民,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或者可以给他们
提供相应的移民安置费用,看是否愿意购买在其他地区的土地等等。

2. 培训和教育
移民通常因为缺乏适当技能而难以找到工作,这会给他们的生
活带来很大的挑战。

政府应当为他们提供一系列的培训和教育计划,这样他们就能获得相关的技能,以支持新生活的开端。

此外,还可
以提供不同的技术培训,比如手工制作、养殖等等,以便让他们能
够自谋生计。

3. 健康和社会保障
移民需要医疗和社会保障,以接受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对于一
些年纪大的移民,政府应该提供特殊的药物、手术或治疗方式,以
保证他们的健康状况。

另外,在移民建设中,在保障其健康方面,
还应该关注水质污染、气候变化等问题,尝试减少由于水库建设引
起的健康风险。

4. 安置和就业
由于移民不熟悉新环境,对当地就业形势和市场也不是很了解,为此政府可以建立相应的就业培训和合作机制,以便移民获得在工
作市场上的更好机会。

从长远来看迁移的农民可能会在社会和经济上遇到更多的挑战,因此,政府还应该提供适当的社会政策,如金融支持、创业贷款等,以便他们在移民后获得更好的发展机会。

可以为儿童提供义务教育,
以及小学、中学和大学奖学金等教育支持,使他们无缝过渡,重新
融入教育体系。

总结
中型水库移民扶持方案是促进中型水库建设和农民迁移的关键。

对于政府而言是为人民服务的事情,而对于移民而言则是需要帮助
和支持。

因此,我们总是应该重视迁移的农民,为他们提供恰当的
保障,使他们能够顺利地适应新生活并从中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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