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血科配备标准
安徽省医疗机构输血科

安徽省医疗机构输血科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建设配置标准一、基本要求(一)医疗机构应当设立由医院领导、业务主管部门及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的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负责临床用血的规范管理和技术指导,开展临床安全、科学、有效输血的教育和培训工作。
(二)三级综合性医院必须设置独立的输血科,二级综合性医院应设置相对独立或独立的血库,负责临床用血技术服务和管理工作。
(三)医疗机构输血科或血库属于非营利技术保障服务部门,医院不得进行独立经济核算,其工作人员工资和福利待遇由医院参照检验科等同类型科室,从医院经费中列支。
二、业务用房(一)输血科1、输血科业务用房独立,远离污染区,业务区与办公区分开,工作场所的环境、面积和布局应能满足相应的任务和功能需要,符合人流、物流和卫生标准要求,有必要的消毒设施,储发血区域符合《安徽省实施<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细则》第三十八条要求。
各区域间有明显的标识。
2、输血科业务用房应靠近病区和手术室,环境洁静、采光良好、空气流通、水电供应充足。
3、输血科业务用房面积一般不少于200㎡,至少包括:贮血室、发血室(含血浆融化等洁净工作区)、交叉配血室、值班室,且流程合理,避免交叉污染。
4、输血科开展输血前检验及其它输血相关业务的,应根据工作需要增加相应的业务用房。
(二)血库1、血库业务用房应远离污染区,工作场所的环境、面积和布局应能满足相应的任务和功能需要,符合人流、物流和卫生标准要求,有必要的消毒设施,储发血区域符合《安徽省实施<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细则》第三十八条要求。
各区域间有明显的标识。
2、血库业务用房面积一般不少于60㎡,至少包括:贮血室、发血室(含血浆融化等洁净工作区)、交叉配血室,且流程合理,避免交叉污染。
三、人员配备及要求输血科至少配备专业技术人员6人,年供血量超过200万ml的,每增加100万ml至少增加2人。
输血科开展供血服务以外其它技术服务的,应根据需要增加相应人员。
血库至少配备专(兼)职专业技术人员4人,年供血量超过100万ml的,每增加50万ml,增加1人。
安全输血制度

安全输血制度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是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
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拟定制度很是头疼的,以下是作者为大家整理的安全输血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安全输血制度11、医生填写患者输血申请单及患者输血同意签字单后,护士核对原始血型、RH正反定性实验结果及患者姓名、病历号、家属同意书、采血样,并在配血单的指定处签名送血库备血。
2、护士到血库取血时需与血库工作人员共同核对:、受血者姓名、床号、病历号、血型、交叉相溶实验结果。
、供血者姓名、编号、血型及交叉相溶实验结果。
、血液库存日期,库存血在4℃冰箱中可冷藏保存2-3W,超过3W不能使用。
、检查血液是否有溶血现象:血浆颜色变红或混有泡沫,红细胞呈紫玫瑰色,红细胞与血浆界限不清等。
、核对完毕在指定处签名。
3、血液自血库取出后勿震荡,以免红细胞破坏引起溶血,库存血不能加温,以免血浆蛋白凝固变性,应在室温下放置15-20分钟,放置时间不能过长,以免引起污染。
4、输血前由两名护士再次核对供血者血型、血液种类、编号、血袋号及受血者姓名、病历号、原始血型、交叉相溶实验结果和医嘱。
5、至患者床前输血时,严格执行查对及无菌操作制度。
6、输血应为独立静脉通道,使用专用静脉输血器,不能同时混输其它药物。
输血前按医嘱应用抗过敏药物,用%盐水冲管后再行输血,如同时输两位不同供血者的血时,两袋血之间应用盐水冲净输血器后再输另一供血者的血,输血完成后要用%盐水冲管。
7、若发生输血反应,应立即停止输血,遵医嘱进行对症处理,保留输血器及血袋,并封存保管。
8、输血过程中应先慢后快,根据病情、年龄调整输血速度,并严密观察受血者有无输血不良反应,如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减慢或停止输血,用生理盐水维持静脉通路。
、立即通知值班医师和输血科值班人员,及时检查、治疗和抢救,并查找原因,做好记录。
9、疑为溶血性或细菌污染性输血反应,应立即停止输血,及时报告上级医师,在积极治疗、抢救的`同时,做好以下工作:、核对输血申请单、血袋标签、交叉配血化验记录,与输血科联系,采取相关检验措施。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建设配置标准》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建设配置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9.09.16•【字号】皖卫医[2009]87号•【施行日期】2009.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建设配置标准》的通知(皖卫医〔2009〕87号)各市、县卫生局:为加强我省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建设,规范临床用血管理,提高临床用血安全水平,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订了《安徽省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建设配置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医疗机构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十六日安徽省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建设配置标准一、基本要求(一)医疗机构应当设立由医院领导、业务主管部门及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的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负责临床用血的规范管理和技术指导,开展临床安全、科学、有效输血的教育和培训工作。
(二)三级综合性医院必须设置独立的输血科,二级综合性医院应设置相对独立或独立的血库,负责临床用血技术服务和管理工作。
(三)医疗机构输血科或血库属于非营利技术保障服务部门,医院不得进行独立经济核算,其工作人员工资和福利待遇由医院参照检验科等同类型科室,从医院经费中列支。
二、业务用房(一)输血科1、输血科业务用房独立,远离污染区,业务区与办公区分开,工作场所的环境、面积和布局应能满足相应的任务和功能需要,符合人流、物流和卫生标准要求,有必要的消毒设施,储发血区域符合《安徽省实施<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细则》第三十八条要求。
各区域间有明显的标识。
2、输血科业务用房应靠近病区和手术室,环境洁静、采光良好、空气流通、水电供应充足。
3、输血科业务用房面积一般不少于200㎡,至少包括:贮血室、发血室(含血浆融化等洁净工作区)、交叉配血室、值班室,且流程合理,避免交叉污染。
4、输血科开展输血前检验及其它输血相关业务的,应根据工作需要增加相应的业务用房。
输血科管理制度

输血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输血科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确保临床用血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输血科是医疗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临床用血管理、血液制品供应、输血相关技术服务等职责。
输血科应坚持以患者为中心,遵循科学、严谨、规范、安全的原则,为临床提供优质、高效的输血服务。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职责第三条输血科应设有独立的科室,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
科室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一)设有输血科主任、副主任、护士长等职务,明确各岗位职责;(二)设有血液制品供应、输血技术、输血管理、输血科研等岗位;(三)设有储血室、输血室、检验室、办公室等辅助科室。
第四条输血科职责:(一)负责临床用血的计划、采购、储存、发放、回收等工作;(二)负责输血相关技术操作,包括交叉配血、输血前抗体筛查、血液制品的制备等;(三)负责输血不良反应的监测、报告和处理;(四)负责输血科质量控制、输血安全管理、输血科研工作;(五)负责输血科人员培训、教学、宣传工作。
第三章输血科人员管理第五条输血科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医学及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二)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三)熟悉输血法律法规、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和输血科管理制度;(四)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
第六条输血科人员应定期参加业务培训,提高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输血科主任、护士长应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国家级或省级输血专业培训。
第七条输血科人员应严格执行输血科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确保临床用血安全。
第四章血液制品管理第八条血液制品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确保血液制品质量,满足临床需求;(二)合理使用血液制品,减少浪费;(三)加强血液制品储存、运输、发放、回收等环节的管理。
第九条血液制品采购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根据临床用血需求,制定采购计划;(二)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血液制品供应商;(三)签订采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四)对供应商进行资质审核,确保血液制品质量。
1 四川省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

四川省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第一条为加强医院输血管理,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血,保证输血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设置原则二级以上医院均应设置独立的输血科(血库),三级以上医院输血科按一级业务科室管理。
第三条职责任务输血科(血库)在业务院长和医院输血管理委员会(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卫生行业标准,除自身储血、自体输血业务外,不得自采自供血液,不得分离血液成分;(二)负责监督、指导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的执行;(三)负责本单位用血计划申报、血液储存、发放工作;(四)开展鉴定血型、交叉配血、筛选抗体及输血相关的血清实验项目;(五)负责对受血者用血前的检测及监督管理;(六)配合临床开展输血治疗,指导临床合理用血、科学用血、节约用血,推广成分输血、自身储血、自体输血和输血新技术,宣传现代输血专业知识和进行技术指导,承担输血医学的教学、科研任务,逐步实现与供血机构的信息化网络管理;(七)及时向采供血机构反馈血液质量和服务质量等问题;(八)负责本院输血信息统计工作,并按要求及时上报。
(九)做好本院无偿献血、互助献血、病人用血宣传工作。
第四条房屋设施(一)房屋位置应远离污染源,环境清净、采光明亮、空气流通、水电气供应充足的地点,并具备畅通的通讯设施;(二)输血科(血库)房屋的使用面积应能满足其任务和功能的需要。
二级乙等医院输血科(血库)业务用房面积不低于40m2,二级甲等医院不低于70m2,三级乙等医院不低于100m2,三级甲等医院不低于150m2,功能区分为配血室、实验室、储血室、治疗室、洗涤消毒室和其他用房;(三)房屋的结构布局应适应技术操作和满足卫生要求,储血区域符合医院感染管理规范Ⅱ类环境要求。
第五条人员配备(一)人员配备应满足业务工作开展需要,二级乙等医院输血科(血库)3人以上;二级甲等和三级乙等医院5人以上;三级甲等医院7人以上;(二)人员任职要求1、输血科(血库)人员须由中专以上学历、具有国家认定的卫生技术职称的人员组成。
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基本要求(试行)为规范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的建设,加强临床用血管理,保证临床用血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和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基本要求。
一、总则(一)申请临床用血的医疗机构,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设住院部的门诊部及卫生所不得开展输血。
临床用血统一由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合法血站供给,医疗机构不得擅自采集血液(对患者进行自身输血除外)。
(二)医疗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健全工作制度,遵循合理、科学原则,制定用血计划,严格掌握输血适应证,避免浪费,杜绝不必要的输血。
(三)三级医院应设立输血科,二级医院设立输血科或血库,一级医院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设立血库或贮血室。
(四)输血科(血库)的主要职能:负责本单位临床用血计划的申报,临床用血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实施,确保贮血、配血和科学合理用血措施的执行。
二、布局和设施(一)布局要求1、输血科(血库)应有独立的业务用房,选址应远离污染源,并尽可能临近手术室、病房,以便于取血。
2、房屋建筑设施应达到卫生学标准,布局合理,按工作流程分室分区,应有清洁区、半清洁区和污染区,各室或各区域有明显的标识。
血液贮存、发放处和输血治疗室设在清洁区,血液检验和处置室设在污染区,办公室设在半清洁区。
(二)用房面积1、科室用房面积应能满足其任务和功能的需要,原则上三级医院不少于80m2,二级医院不少于50m2,贮血室不少于30m2。
2、使用面积与床位数参考比例推荐标准:1、有通风、防潮设施,通讯、给排水、消防等设施应符合有关规定。
2、具备双路供电或应急发电设施。
3、应有与用血任务相适应的取血箱。
4、应具有计算机管理设施。
5、有直拨功能的专用电话。
三、人员配备(一)输血科(血库)配备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合格的卫生技术人员,与病床的比例为1:120~150配备,三级医院不少于5人,二级医院不少于3人,贮血室应不少于1人。
北京市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

北京市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北京市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2008版)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医疗机构临床输血管理,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血,确保临床输血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参照《血站质量管理规范》和《血站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制定《北京市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以下简称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
第二条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包括输血科(血库)组织与管理、功能与任务、科室设置与要求、业务与质量管理等。
第三条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是输血科(血库)执业必须达到的标准,是对输血科(血库)检查评价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三级综合医院和年用血量较大的三级专科和二级医院应设立独立建制的输血科。
其他有临床输血治疗需求的医院应设立血库。
二、组织与管理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成立输血科或血库,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对其进行考核验收,并依据医疗机构专家验收意见,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中增加输血科或血库项目;卫生行政部指定血站负责其血液供应,血站在首次供血时审核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备案保留复印件。
第六条有临床输血治疗需求的医疗机构应成立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制定并按照《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章程》(见附件1)要求开展工作。
第七条输血科(血库)主任为科室质量第一责任人。
科室应设质量管理小组并设有质量主管负责临床输血质量。
质量主管应具有医学或者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经过质量管理培训,具备临床输血质量管理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质量主管缺席时,应指定适当的人员代为行使其职责。
质量管理小组主要职能是对科室质量体系进行全面管理和持续改进,确保建立的质量体系有效运行。
三、功能与任务第八条输血科(血库)在医院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的指导、管理和监督下开展工作。
第九条输血科负责血液接收、贮存、发放、输血相关检测;参与输血相关疾病诊断与治疗;指导临床输血;开展临床输血质量管理、教学和科研工作;宣传输血新知识,推广输血新技术。
《山东省医院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版》

《山东省医院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2011年版)》鲁卫医字〔2011〕128号各市卫生局,大企业卫生处,省(部)属医疗机构:为规范、指导医疗机构科学、合理用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我厅组织制定了《山东省医院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2011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山东省医院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2011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医院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是输血科(血库)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对医院输血科(血库)检查评价的基本依据。
第二条本标准包括医院输血组织管理、科室设置、功能与任务、房屋设施与卫生学要求、人力资源配置及要求、仪器设备、试剂与材料、安全与卫生、信息化建设、业务管理、业务技术范围、质量管理、质量考核基本指标等。
第三条医院临床医护人员应执行输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诊疗规范。
第四条医院输血科(血库)是医院开展输血相关检测及输血相关诊疗活动的科室,严禁违规自采自供血液和分离血液成分。
第五条医院不得把临床用血量作为考核输血科(血库)工作的指标。
第六条医院应按照本标准的要求,加大输血科(血库)建设力度,满足其任务和功能的需要,切实保障输血安全和输血质量。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二级及以上医院成立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二级以下医院成立临床输血管理领导小组,由医疗管理、临床、输血、麻醉、护理、检验等相关专家组成,人数可视医院规模、性质和输血科(血库)任务而定。
第八条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并持续改进医院临床输血管理各项规章制度,负责临床输血的技术指导、监督管理,指导临床血液、血液成分和血液制品的科学合理使用,负责组织实施医院输血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考核,每年组织1-2次全院性的有关输血知识的学术活动,每年至少召开1次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工作会议,协调处理临床输血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科室设置第九条医院开展临床输血业务,应设置输血科、血库或指定相关科室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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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血科配备标准
输血科配备标准
1、人员输血科(血库)的规模可根据医院床位数或医院年用血量及救治患者对象来决定。
一般人员与床位之比为1:100~150。
2、人员技术职称都应该是具备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中专毕业生,并有专业技术职称。
三级医院至少配备一名主任医(技)师;二级医院至少配备一名副主任医(技)师以上人员;其他各级医院输血科(血库)至少配备一名医学专业人员。
3、科室设置医院输血科(血库)应设置在邻近用血较多的手术室或病区。
房屋应光线充足,空气流通,清洁干燥,大小至少应具备充足的工作空间。
一般应分为贮血室、配血室、值班室及清洁室等。
4、设备一般有4~60C贮血冰箱,-300C低温冰箱,显微镜,台式离心机,370C和560C水浴箱、各种规格的离心机、医学教|育网|收集整理显微镜及实验室常规配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