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输血科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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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试行)

医院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试行)

医院输血科(血库)的基本标准(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医院输血科(血库)建设和临床用血管理,根据卫生部《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输血科(血库)是医院直接领导下的科室,三级医院应设置独立输血科,二级及有条件的一级医院设置血库,归属检验科管理。

第三条医院输血科(血库)履行下列职责:(一)认真执行《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及本省的有关规定。

(二)定期向当地血液中心(或血液分中心)申报用血计划,计划用血量至少为实际用血量的70%。

(三)与当地血站联系,及时领取本院用血。

根据医院实际情况,储备适量急救用血,保障临床用血需要。

(四)协助临床科室办理有关用血计划和手续,执行用血登记和查对制度。

妥善保管有关材料。

指导临床用血,及时向医院报告临床用血情况及存在问题,并协助处理。

(五)严格把好临床用血关,合理用血。

协助临床科室执行用血申请、审批和签字责任制度。

输血科(血库)按临床用血的申请和审批制度凭临床医师的用血申请单发放血液(急救用血除外),对医院用血进行监督,有权根据临床科室申请用血情况,结合病情,科学合理调配供应。

(六)建立临床用血抽检制度,根据有关血液的质量标准,委托省临床检验中心定期对医院的临床用血进行抽检(抽检2%),对抽检不符合要求的血液要及时与当地血液中心联系,妥善处理,确保用血安全。

(七)加强与血液中心的协作和学术交流。

协助医院完成有关输血教学和科研任务。

配合临床科室开展输血诊断和输血治疗。

第四条人员配备及要求(一)输血科(血库)应根据医院床位数、用血量及工作实际情况配备人员。

输血科一般配5~10人,血库配2~6人(均不含工人)。

根据年用血量可按下列要求配备人员:年用血量200万毫升左右配8~12人,年用血量100万毫升左右配6~8人,年用血量50万毫升左右配2~6人。

(二)输血科应由副高以上(血库应由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医疗或检验专业人员担任负责人。

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基本要求(试行)为规范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的建设,加强临床用血管理,保证临床用血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和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基本要求。

一、总则(一)申请临床用血的医疗机构,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设住院部的门诊部及卫生所不得开展输血。

临床用血统一由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合法血站供给,医疗机构不得擅自采集血液(对患者进行自身输血除外)。

(二)医疗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健全工作制度,遵循合理、科学原则,制定用血计划,严格掌握输血适应证,避免浪费,杜绝不必要的输血。

(三)三级医院应设立输血科,二级医院设立输血科或血库,一级医院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设立血库或贮血室。

(四)输血科(血库)的主要职能:负责本单位临床用血计划的申报,临床用血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实施,确保贮血、配血和科学合理用血措施的执行。

二、布局和设施(一)布局要求1、输血科(血库)应有独立的业务用房,选址应远离污染源,并尽可能临近手术室、病房,以便于取血。

2、房屋建筑设施应达到卫生学标准,布局合理,按工作流程分室分区,应有清洁区、半清洁区和污染区,各室或各区域有明显的标识。

血液贮存、发放处和输血治疗室设在清洁区,血液检验和处置室设在污染区,办公室设在半清洁区。

(二)用房面积1、科室用房面积应能满足其任务和功能的需要,原则上三级医院不少于80m2,二级医院不少于50m2,贮血室不少于30m2。

2、使用面积与床位数参考比例推荐标准:1、有通风、防潮设施,通讯、给排水、消防等设施应符合有关规定。

2、具备双路供电或应急发电设施。

3、应有与用血任务相适应的取血箱。

4、应具有计算机管理设施。

5、有直拨功能的专用电话。

三、人员配备(一)输血科(血库)配备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合格的卫生技术人员,与病床的比例为1:120~150配备,三级医院不少于5人,二级医院不少于3人,贮血室应不少于1人。

输血科配备标准

输血科配备标准

输血科配备标准
1、人员输血科(血库)的规模可根据医院床位数或医院年用血量及救治患者对象来决定。

一般人员与床位之比为1:100~150。

2、人员技术职称都应该是具备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中专毕业生,并有专业技术职称。

三级医院至少配备一名主任医(技)师;二级医院至少配备一名副主任医(技)师以上人员;其他各级医院输血科(血库)至少配备一名医学专业人员。

3、科室设置医院输血科(血库)应设置在邻近用血较多的手术室或病区。

房屋应光线充足,空气流通,清洁干燥,大小至少应具备充足的工作空间。

一般应分为贮血室、配血室、值班室及清洁室等。

4、设备一般有4~60C贮血冰箱,-300C低温冰箱,显微镜,台式离心机,370C和560C水浴箱、各种规格的离心机、医学教|育网|收集整理显微镜及实验室常规配置等。

山东省医院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

山东省医院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

附件9:山东省医院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一、总则㈠医院输血科基本标准,是输血科(血库)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对医院输血科(血库)检查评价的基本依据。

本标准包括医院输血科(血库)功能、任务、科室设备、房屋设施与卫生学要求、人员配备、仪器设备、业务管理、业务技术范围、质量管理和质量考核指标等。

㈡医院输血科(血库)应贯彻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卫生行业标准。

㈢医院输血科(血库)是医院开展输血检测诊疗活动的科室,严禁违规自采自供血液和分离血液成分。

二、医院输血管理组织与职责㈠输血管理组织二级及以上医院成立输血管理委员会。

二级以下医院成立输血管理领导小组。

㈡人员组成委员会(领导小组)由分管院长和医务处(科)、输血科及有关临床科室主任及专家组成,人数可视医院规模、性质和输血科(血库)任务而定。

㈢职责1.负责临床输血的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

2.指导临床血液、血液成分和血液制品的合理使用。

3.协调处理临床输血工作的重大问题。

三、科室设置㈠输血科:三级医院(综合性医院和部分专科医院)和有条件的二级医院设立独立输血科。

㈡血库:二级以下医院(综合性医院和部分专科医院)设立血库。

四、输血科(血库)的功能与任务㈠认真执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

㈡在院长的领导下和医院输血管理委员会(领导小组)的指导、监督下,负责对临床用血技术指导和技术实施。

㈢根据本院医疗需要,定期向辖区献血办公室或供血单位申报用血计划,储存必备的血液,保证临床医疗用血,储血量一般应不少于3天的急救用血量。

㈣按照《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的要求,为临床输血开展血型鉴定、交叉配血、抗体筛选及与输血相关的实验诊断。

㈤配合临床开展输血及血液治疗,指导临床合理用血,推广成分输血、自身输血和输血新技术,宣传现代输血专业知识和进行临床输血技术指导。

㈥对输血工作推行全面质量管理。

㈦建有血库的医院(每个县(市)指定一家医院)承担储血库职能,负责向该县(市)乡镇卫生院提供临床用血的中转服务,并指导、考核乡镇卫生院临床用血。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标准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标准

临床输血技术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指导医疗机构科学、合理用血,根据《中华人民国献血法》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试行) 制定本规。

第二条血液资源必须加以保护、合理应用,避免浪费,杜绝不必要的输血。

第三条临床医师和输血医技人员应严格掌握输血适应证,正确应用成熟的临床输血技术和血液保护技术,包括成份输血和自体输血等。

第四条二级以上医院应设置独立的输血科(血库),负责临床用血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实施,确保贮血、配血和其他科学、合理用血措施的执行。

第二章输血申请第五条申请输血应由经治医师逐项填写《临床输血申请单》,由主治医师核准签字,连同受血者血样于预定输血日期前送交输血科(血库)备血。

第六条决定输血治疗前,经治医师应向患者或者其家属说明输同种异体血的不良反应和经血传播疾病的可能性,征得患者或者家属的允许,并在《输血治疗允许书》上签字。

《输血治疗允许书》入病历。

无家属签字的无自主意识患者的紧急输血,应报医院职能部门或者主管领导允许、备案,并记入病历。

第七条术前自身贮血由输血科(血库)负责采血和贮血,经治医师负责输血过程的医疗监护。

手术室的自身输血包括急性等容性血液稀释、术野自身血回输及术中控制性低血压等医疗技术由麻醉科医师负责实施。

第八条亲友互助献血由经治医师等对患者家属进行动员,在输血科(血库)填写登记表,到血站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采血点(室)无偿献血,由血站进行血液的初、复检,并负责调配合格血液。

第九条患者治疗性血液成份去除、血浆置换等,由经治医师申请,输血科(血库)或者有前科室参加制订治疗方案并负责实施,由输血科(血库)和经治医师负责患者治疗过程的监护。

第十条对于Rh (D)阴性和其他希有血型患者,应采用自身输血、同型输血或者配合型输血。

第十一条新生儿溶血病如需要换血疗法的,由经治医师申请,经主治医师核准,并经患儿家属或者监护人签字允许,由血站和医院输血科(血库)提供适合的血液,换血由经治医师和输血科(血库)人员共同实施。

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基本要求(试行)为规范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的建设,加强临床用血管理,保证临床用血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和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基本要求。

一、总则(一)申请临床用血的医疗机构,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设住院部的门诊部及卫生所不得开展输血。

临床用血统一由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合法血站供给,医疗机构不得擅自采集血液(对患者进行自身输血除外)。

(二)医疗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健全工作制度,遵循合理、科学原则,制定用血计划,严格掌握输血适应证,避免浪费,杜绝不必要的输血。

(三)三级医院应设立输血科,二级医院设立输血科或血库,一级医院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设立血库或贮血室。

(四)输血科(血库)的主要职能:负责本单位临床用血计划的申报,临床用血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实施,确保贮血、配血和科学合理用血措施的执行。

二、布局和设施(一)布局要求1、输血科(血库)应有独立的业务用房,选址应远离污染源,并尽可能临近手术室、病房,以便于取血。

2、房屋建筑设施应达到卫生学标准,布局合理,按工作流程分室分区,应有清洁区、半清洁区和污染区,各室或各区域有明显的标识。

血液贮存、发放处和输血治疗室设在清洁区,血液检验和处置室设在污染区,办公室设在半清洁区。

(二)用房面积1、科室用房面积应能满足其任务和功能的需要,原则上三级医院不少于80m2,二级医院不少于50m2,贮血室不少于30m2。

2、使用面积与床位数参考比例推荐标准:1、有通风、防潮设施,通讯、给排水、消防等设施应符合有关规定。

2、具备双路供电或应急发电设施。

3、应有与用血任务相适应的取血箱。

4、应具有计算机管理设施。

5、有直拨功能的专用电话。

三、人员配备(一)输血科(血库)配备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合格的卫生技术人员,与病床的比例为1:120~150配备,三级医院不少于5人,二级医院不少于3人,贮血室应不少于1人。

输血科建设标准(完整版).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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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输血科的职能及工作范围
• 1. 建立临床用血质量管理体系,推动临床安全、 合理、有效用血。
• 2. 负责制订临床用血储备计划确定常规储血 量,根据血站供血的预警信息和医院的血液库 存情况协调临床用血。
• 3. 负责血液预订、入库、储存、发放等工作, 确保血液信息的溯源性。
• 4. 负责输血相关免疫血液学检测,血库负责 输血相容性检测。
展室内质量控制,参加省级以上室间质量评价。 • 10. 承担医疗机构交办的有关临床用血的其
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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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输血科人员设置要求
• 1. 输血科具备输血、检验、医疗、护理等 专业人员(三级医院应配有输血医师), 输血技术人员应毕业于输血医学、医学检 验、医疗、护理等专业;从事输血相关工 作的医师应持有临床医师执业证书,技师 持有临床检验技师资格证或输血技师资格 证,护士应持有护士资格证书和护士执业 证书。
员配置与床位数或与年输血量参考比例为 1:100(床)或1:1000单位(以红细胞成分 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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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输血科人员最低设置不少于8人;年用血量1-3 万单位,不少于10人;年用血量大于3万单位, 不少于14人,每增加1万单位增加1人。
• 每增加一个执业地点增加6人;血库专职工作 人员设置不少于3人;编制床位100张以上或年 用血总量500单位以上的人员配置,应增加专 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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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输血科(血库)布局符合卫生学要求,内部环境 业务区与办公区分开、污染区与清洁区分开、血标 本接收窗口和发血窗口分开。
• 2.4输血科(血库)实验室建筑与设施符合 《GB19489-2008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
• 2.5输血科(血库)要有合理的包括人员流动和物流 在内的医疗流向,最好通过不同的进出通道实现, 以最大限度减少各种干扰和交叉感染。

医疗机构输血科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输血科基本标准

浙江省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建设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推动输血医学学科建设,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血,保障临床用血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浙江省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牵头制定《浙江省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建设规范(试行)》。

第二条本规范包括输血科(血库)组织与管理、基本配置、业务管理、质量管理及附则五方面。

第三条本规范是输血科(血库)建设管理的基本标准,是对医院输血科(血库)检查评价的基本依据。

二、组织与管理第四条医疗机构设置输血科(血库)应向负责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并定期接受用血资质审核后,与采供血机构签订供血协议,医疗机构方具有用血资格。

第五条医院法定代表人为临床用血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输血科(血库)负责人为本科室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输血科所有员工对其职责范围内的质量负责。

第六条有临床输血治疗需求的医疗机构应成立由院领导、业务主管部门、相关科室负责人及专家组成的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贯彻落实临床用血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指导和监督临床用血工作。

第七条输血科(血库)在医院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的指导、管理和监督下,协助医务部门管理医院日常临床用血工作,配合临床开展输血及输血治疗工作。

三、基本配置第八条三级综合医院或年红细胞用量大于5000 单位的医院应设置独立建制的输血科;其他有临床用血需要的医院应设立血库。

承担辖区内临床用血储存任务的医疗机构应设立输血科或独立血库,履行储血点和输血科(血库)功能。

第九条人力资源配置要求(一)输血科主任应具有丰富的输血相关专业知识及管理能力,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高级卫生技术职称,从事输血专业工作五年以上;血库负责人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卫生技术职称,从事输血专业工作五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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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输血科(血库)的基本标准(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医院输血科(血库)建设和临床用血管理,根据卫生部《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输血科(血库)是医院直接领导下的科室,三级医院应设置独立输血科,二级及有条件的一级医院设置血库,归属检验科管理。

第三条医院输血科(血库)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执行《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及本省的有关规定。

(二)定期向当地血液中心(或血液分中心)申报用血计划,计划用血量至少为实际用血量的70%。

(三)与当地血站联系,及时领取本院用血。

根据医院实际情况,储备适量急救用血,保障临床用血需要。

(四)协助临床科室办理有关用血计划和手续,执行用血登记和查对制度。

妥善保管有关材料。

指导临床用血,及时向医院报告临床用血情况及存在问题,并协助处理。

(五)严格把好临床用血关,合理用血。

协助临床科室执行用血申请、审批和签字责任制度。

输血科(血库)按临床用血的申请和审批制度凭临床医师的用血申请单发放血液(急救用血除外),对医院用血进行监督,有权根据临床科室申请用血情况,结合病情,科学合理调配供应。

(六)建立临床用血抽检制度,根据有关血液的质量标准,委托省临床检验中心定期对医院的临床用血进行抽检(抽检2%),对抽检不符合要求的血液要及时与当地血液中心联系,妥善处理,确保用血安全。

(七)加强与血液中心的协作和学术交流。

协助医院完成有关输血教学和科研任务。

配合临床科室开展输血诊断和输血治疗。

第四条人员配备及要求
(一)输血科(血库)应根据医院床位数、用血量及工作实际情况配备人员。

输血科一般配5~10人,血库配2~6人(均不含工人)。

根据年用血量可按下列要求配备人员:年用血量200万毫升左右配8~12人,年用血量100万毫升左右配6~8人,年用血量50万毫升左右配2~6人。

(二)输血科应由副高以上(血库应由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医疗或检验专业人员担任负责人。

技术人员中,初、中、高级职称比例应为4:2:1,其中检验技术人员数不低于总数的20%。

第五条房屋及仪器设备要求
(一) 房屋:输血科(血库)房屋应建在合适的位置,环境清洁,光线充足,空气流通,水电供应有保障的地方。

设配血室、储血室、办公室、值班室等,输血科还可设立血液治疗室。

房屋使用面积参考标准见附表一。

(二) 仪器设备:输血科(血库)应配备的仪器设备见附表二。

第六条输血科(血库)管理制度的要求
(一) 有年度工作计划、季度安排和年度工作总结。

(二) 输血科(血库)除执行医院有关的工作制度、岗位职责、技术操作规程外,还应有如下的工作制度:血液入库、储存、发放、血液检查核对、用血申请、血液报废以及工作人员值班制度、输血反应及输血后传染病登记报告制度、输血器材、检验试剂购进及使用制度和有关输血诊断治疗常规及操作规程(SOP)等。

(三)建立工作质量考核指标(附表三)和血液质量控制指标(附表四)。

有技术人员技术档案和培训、考核考评资料。

输血科(血库)房屋使用面积参考标准
成份输血比例计算方法(不含血浆)
全血总量(ml)/200=全血单位数 --------(a)
各种红细胞制品的制备单位 -------------(b)
白细胞制品的制备单位 -----------------(c)
血小板制品的制备单位 -----------------(d)
冷沉淀制品的制备单位 -----------------(e)
成份血使用率(%)=各成份血的总量(制备单位)/用血总量(单位)×100%=(b+c+d+e/a+b+c+d+e)×100%
输血科(血库)应配备的仪器设备
附表三:
输血科(血库)工作质量考核指标
1、贮存冰箱高低温报警装置完好率为100%。

有备用电源。

2、贮存温度合格率(每天2次)为lO0%。

3、贮存温度记录完整率为l00%。

4、按品种、规格、血型分类贮存血液及其成份。

5、按日期或批号依次排列存放血液及其成份。

6、贮血冰箱无其他物品存放。

7、全血及其他成份保存于2~6℃;血小板振荡保存于20~24℃,冷沉淀和新鲜冰冻血浆贮存于-20℃以下。

8、用血预约记录差错率为零;发血品种、规格、数量差错率为零。

过期血液库存量为零。

9、血型复查率为1O0%。

化验报告差错率为零。

10、输血反应卡齐全率和返回率为8O%,各项常规工作记录和统计完整率为1O0%。

1l、全部血液由规定血站供应,内外包装合格,标签齐全。

l2、执行领、发血制度,共同核对签名。

科室实行24小时值班,有交接班制度,记录完整、准确。

上岗人员培训考核合格率为10O%。

13、对临床输血信息反馈及时答复、处理,有记录可查。

对事故差错登记及时,有处理及上报。

14、各种统计、报表内容完整、准确,上报及时。

15、成份血的使用,三级医院≥70%,二级医院≥50%。

成分血比例计算方法及要求附后。

附表四:
血液及其成份质量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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